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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5-1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DR Laser Technology Corp.,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一九年五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
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本
公司网站(www.drlaser.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股东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禾、王烨、张立国、朱双全、徐秀珠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李志刚、段晓婷、彭新波承诺: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3
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8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公司股东武汉速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且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
整)。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本次出售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禾、王烨承诺:本人/本企
业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
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



4
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触发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
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启
动预案情形”)。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先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出现应
启动预案情形时,将在2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增持方式、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
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先生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李志刚先生和独立董事)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
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100%。

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
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当年及此后年度相当于本次未履行承诺金额部分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
工资、奖金及津贴等收入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上述相关承诺。

2、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
后,仍然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触发条件时,董事会将在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
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在不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持续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0个
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
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
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53.60万股。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
的增加,将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面临下降的风险。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人才发展战略等多种措施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提
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部分投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施并达到预期效益;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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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使用。

2、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除帝尔激光生产基地项目和帝尔激光精密激光设备生产项目外,公司还将利用帝尔
激光研发基地项目和帝尔激光研发及测试项目,深化核心技术研发,巩固核心技术优势,
加强核心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资金
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所获资金尽快投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缓解公司快速发展所面
临的资金压力,同时有利于集中资源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更好地稳定现有人才
队伍,提升吸引高技术创新人才的能力,加强营销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

此外,公司作为高科技公司,持续发展本质上依赖于人才,公司将加大人力资源的
开发和配置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吸引、凝聚人才,培养、锻炼人才,建立
一支诚信高效的骨干员工队伍,为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将塑造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发展的创新动力,继续坚持“以
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强调团队协作精神,充分发挥
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员工的专业优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
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
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
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
制定有《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
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将通过上述多种措施实现公司中长期每股收益的增厚,并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7
(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针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签署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五、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7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
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7年6月4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8
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
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
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
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9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
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合并报表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披露。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①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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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
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
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遇到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如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③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
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
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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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孰高原
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如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时,本人将
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果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
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
定,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
开道歉;如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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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
开道歉;如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九、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李志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者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
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帝尔激光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帝尔激光业务有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
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对公司遭受的损失
作出赔偿。”

2、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关联交易的回避表
决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对关联
交易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督。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志刚、段晓婷、沈程翔、刘圻、赵茗、张晓彤、
肖峰、彭新波、何沙、严微、刘常波、刘志波、王烨、苏州六禾之恒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3
“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
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
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
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或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
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3、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志刚、段晓婷、苏州六禾、王烨、彭新波出具了《关
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导致的补缴风险的承
诺》: 如果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前未严格执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
事宜而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收取滞纳金,或者有权机关对发行
人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发行人追索,或者因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事宜给发行人造成其他损失,本人将对公司作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且在
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出具了《承诺函》,针对王纯诉公司、李志刚的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一种
有槽真空吸盘”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等四件诉讼案件作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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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如公司因上述四件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确定公司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由本
人及时、全额地向公司进行补偿,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十、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投资
者的损失作出赔偿。

3、申报会计师承诺

申报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1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81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 1,653.6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
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价格为 57.7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8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帝尔激光”,股票代码“300776”;本次公开发行的
1,653.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5 月 17 日

3、股票简称:帝尔激光

4、股票代码:300776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612.515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53.6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653.6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



16
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 1,653.6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李志刚 2,811.1980 42.51% 2022-05-17
段晓婷 661.2552 10.00% 2020-05-18
彭新波 355.0626 5.37% 2020-05-18
苏州六禾 300.5946 4.55% 2020-05-18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王烨 263.0204 3.98% 2020-05-18
发行股份 张立国 211.0772 3.19% 2020-05-18
武汉速能 198.2370 3.00% 2022-05-17
朱双全 98.6700 1.49% 2020-05-18
徐秀珠 59.8000 0.90% 2020-05-18
小计 4,958.9150 74.99% -
网上发行股份 1,653.6000 25.01% 2019-0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小计 1,653.6000 25.01% -
合计 6,612.515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Wuhan DR Laser Technology Corp., Ltd.

3、注册资本:4,958.915 万元(发行前);6,612.515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5、住 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 5 号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光存储园三号厂房

6、经营范围:激光及机电一体化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租赁、代
理、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激光及机电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7、主营业务: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的设计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9、电 话:027-87922159

10、传 真:027-87921803

11、电子邮箱:dr@drlaser.com.cn

12、董事会秘书:刘志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李志刚 董事长、总经理 2,811.198 49.3137 2,860.5117 2018.9-2021.9
段晓婷 董事 661.2552 0.1784 661.4336 2018.9-2021.9
沈程翔 董事 - - - 2018.9-2021.9
刘 圻 董事 - - - 2018.9-2021.9


18
肖 峰 独立董事 - - - 2018.9-2021.9
赵 茗 独立董事 - - - 2018.9-2021.9
张晓彤 独立董事 - - - 2018.9-2021.9
彭新波 监事会主席 355.0626 - - 2018.9-2021.9
何 沙 监事 - 10.3947 10.3947 2018.9-2021.9
严 微 职工代表监事 - 1.2981 1.2981 2018.9-2021.9
刘常波 副总经理 - - - 2018.9-2021.9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
刘志波 - 10.3947 10.3947 2018.9-2021.9
会秘书
注:上表中李志刚、段晓婷、何沙、严微和刘志波的间接持股数量,通过其持有武汉速能的出
资比例,乘以武汉速能的直接持股数量 198.237 万股计算得出。其中,李志刚直接持有武汉速能
24.67%的出资份额,通过武汉赛能间接持有武汉速能 0.21%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武汉速能 24.88%
的出资份额;段晓婷通过武汉赛能间接持有武汉速能 0.09%的出资份额;何沙、严微和刘志波分别
直接持有武汉速能 5.24%、0.66%和 5.24%的出资份额。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李志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志刚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2,811.198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6.69%,通过武汉速能间接控制
公司 198.237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4.00%,合计控制公司 60.69%的股权,其
个人简历如下:

李志刚,男,1976 年 6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为 42900119760623XXXX,入选第四批国家“万人计划”、国家科技部“科技
创新创业人才”、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武汉市优秀科技工作
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 人才计划”;2002 年入选 Singapore Institute of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和华中科技大学的联合培养计划,并于 2004 年 6 月获得华中
科技大学物理电子学博士学位;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于珠海市粤茂激光设备
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 年 4 月创立帝尔有限,历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
理;2015 年 9 月 7 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
公司帝尔无锡执行董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9
在公司
姓名 所投资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任职
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24.67 % 股权投资
董事长、 限合伙)
李志刚
总经理 武汉赛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70.00% 投资、咨询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股东总数为 33,063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志刚 2,811.1980 42.51%
2 段晓婷 661.2552 10.00%
3 彭新波 355.0626 5.37%
4 苏州六禾 300.5946 4.55%
5 王烨 263.0204 3.98%
6 张立国 211.0772 3.19%
7 武汉速能 198.2370 3.00%
8 朱双全 98.6700 1.49%
9 徐秀珠 59.8000 0.90%

1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6.3911 0.10%
合计 4,965.3061 75.09%
注: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通过包销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款的股份成为
公司第十大股东。




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653.6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7.71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653.6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14,171,982,500 股,配号总
量为 228,343,965 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4834132%,网上投资者有效
申购倍数为 6,904.44984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472,089 股,缴款认购金
额为 950,604,256.19 元,放弃认购 63,91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包销金额为 3,688,303.81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86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95,429.2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793.99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86,635.26 万元(由于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了尾数差异)。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501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 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7,634.34
审计验资费用 754.72
律师费用 150.9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16.98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37.01


21
合计 8,793.99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5.3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6,635.26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
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7.94 元/股(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2.51 元/股(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
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006 号)。公司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
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8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
师审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 ZE10569 号),但未经审计,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数
据如下:

项 目 2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988,960,283.73 866,524,826.44 14.13%
流动负债(元) 628,445,562.14 557,061,758.52 12.81%
总资产(元) 1,031,975,262.13 884,065,638.07 16.7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394,565,896.68 319,705,354.88 23.42%
的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元/ 7.96 6.45 23.42%
股)
项 目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 1-3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 165,431,076.18 82,165,898.23 101.34%
营业利润(元) 87,588,372.49 50,301,036.45 74.13%
利润总额(元) 87,588,372.49 50,303,610.63 74.1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74,860,541.80 42,898,777.30 74.51%
的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74,860,541.80 42,894,401.19 74.52%
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1.51 0.87 73.5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1.51 0.87 73.56%
(元/股)


2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20.96% 24.76% -3.80%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20.96% 24.76% -3.80%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4,279,610.98 -13,360,262.96 不适用
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0.09 -0.27 不适用
(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为两期数的差值。

随着公司业绩持续快速增长,公司 2019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
势,利润规模持续扩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随着收入规模的扩大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

二、公司 2019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3,000.00万元至38,0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
期 增 长 108.87% 至 140.52%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区 间 为 14,500.00 万 元 至
17,8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90.19%至133.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
间为14,300.00万元至17,5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89.43%至131.82%。

上述 2019 年 1-6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
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
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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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联系传真:02161118973

保荐代表人:乔端、王承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
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同意担任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6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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