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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8-21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Modern High-tech Fiber Co., Ltd

(地址: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零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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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
或“蒙泰高新”)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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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
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
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9,600 万股,其中,无
限售流通股为 2,276.224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流通股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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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 20.09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1.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0.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8.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化学纤维制造业(C28)”。截至 2020 年 8 月 6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9 倍。本次发行价格 20.09 元/
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30.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
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为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的 170.28%,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
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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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创新风险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度重视研发,研发投入不断增长,持续推进新技
术和新产品创新。但由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过程复杂、漫长,存在许多不确定
性,任何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均可能导致创新失败,因此公司存在创新失败等风


(二)技术风险

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科技创新导向,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顺应行业技术发
展趋势,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拥有各项聚丙烯纤维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发展和创新的关键。未来如果公司
包括聚丙烯纤维专利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或者技术未能形成产品和产业化,
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另,公司核心技术掌握在研发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手中。尽管公司与研发人
员及关键管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不能排除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
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规模位居国内丙纶长丝行业前列,研发水平、工艺质量等方面均存在优
势。随着技术进步及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丙纶产品的需求将快速增长。未来行
业不断有新的竞争者加入,市场竞争会加剧。若公司未来不能凭借研发优势和工
艺优势维持客户并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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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原油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丙纶长丝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聚丙烯是丙烯加聚反应而成的聚
合物,是从石油提炼而成,其价格受石油价格波动影响,同时,还受到供求关系、
产品种类等其他因素影响。
2017 年初,NYMEX 轻质原油月均价格约 52.62 美元/桶,此后在震荡中快
速上升,于 2018 年 7 月达到最高点 70.76 美元/桶。2018 年 9 月以后,原油价格
急剧下降,2018 年 12 月的月均价格为 49.04 美元/桶,2019 年 6 月末小幅回升达
到 54.74 美元/桶,2019 年 12 月末上涨到 59.78 美元/桶。
2017 年初,聚丙烯期货月均价格 8,756.72 元/吨,此后在震荡中上升,于 2018
年 11 月达到最高点 10,403 元/吨,随后开始下调,2019 年全年处于震荡下调趋
势之中。

原油价格与聚丙烯价格对比图

11,000.00 80.00
10,000.00 70.00
9,000.00 60.00
8,000.00 50.00
7,000.00 40.00
6,000.00 30.00
5,000.00 20.00
2017-07




2018-09
2017-01
2017-03
2017-05


2017-09
2017-11
2018-01
2018-03
2018-05
2018-07


2018-11
2019-01
2019-03
2019-05
2019-07
2019-09
2019-11




聚丙烯期货价格 原油价格


注:左轴表示聚丙烯价格,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收盘价月均价格,单位为元/
吨;右轴表示原油价格,为 NYMEX 轻质原油期货收盘价月均价格,单位为美元/桶。
数据来源:Wind

从上图可以看出,原油价格和聚丙烯价格长期趋势基本一致,原油价格的波
动将传导至原材料聚丙烯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生产成本,并影响整个丙纶制
造行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原油价格及聚丙烯价格波动密切相
关,公司面临原油价格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8.26%、26.95%和 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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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波动。公司作为化学纤维生产商,下游涉及箱包织带、工业
织物、服装等领域,综合毛利率受市场供求状况、议价能力、行业竞争情况、原
材料市场价格、产品构成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公司主营业务面临毛利率波动的
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持有发行人 51%的股份,郭清海与其亲属直
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 92.15%的股份。虽然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但实际控制人仍可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
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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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0]164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蒙泰高新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蒙泰高新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5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9,6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276.2245 万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蒙泰高新”,股票代码“300876”。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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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蒙泰高新

(四)股票代码:30087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6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4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762,24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3,237,75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及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的
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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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
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
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37,75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发行情况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择权)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郭清海 36,720,000.00 38.25 2023年8月24日
郭鸿江 17,280,000.00 18.00 2023年8月24日
自在投资 3,600,000.00 3.75 2023年8月24日
林秀浩 2,160,000.00 2.25 2021年8月24日
郭丽萍 1,872,000.00 1.95 2023年8月24日
首次公开 郭丽双 1,872,000.00 1.95 2023年8月24日
发行前已 郭丽如 1,872,000.00 1.95 2023年8月24日
发行股份 郭清河 1,872,000.00 1.95 2023年8月24日
郭贤锐 1,440,000.00 1.50 2023年8月24日
黄树忠 1,224,000.00 1.28 2021年8月24日
郭丽娜 1,152,000.00 1.20 2023年8月24日
龚萍 936,000.00 0.98 2021年8月24日
小计 72,0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1,237,755.00 1.29 2021年2月24日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 11,122,245.00 11.59 2020年8月24日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1,640,000.00 12.13 2020年8月24日
小计 24,000,000.00 25.00 -
合计 96,0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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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1649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6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4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不
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
润分别为 4,933.43 万元、5,495.71 万元和 6,327.26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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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Modern High-Tech Fiber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郭清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6 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2017 年 6 月 28 日
公司日期
住所 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
生产、销售:超细旦纤维丝、高强纤维丝、各种化纤丝、化纤材料及
经营范围
其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公司专业从事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丙纶
主营业务
长丝。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纤维制造业,公司属于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
电话号码 0663-3904196
传真号码 0663-327805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dguangdong.com/
电子信箱 zqb@gdmtxw.com
董事会秘书 朱少芬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 持有
股东姓 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名 (万股) 量(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2020.06.26 至
郭清海 董事长 3,672.00 - 3,672.00 51.00 无
2023.06.25
2020.06.26 至
魏晓兵 董事 - - - - 无
2023.06.25
通过自在投
董事、副 2020.06.26 至
郭人琦 - 资间接持有 10.08 0.14 无
总经理 2023.06.25
10.08 万股
2020.06.26 至
陈汉佳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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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0.06.26 至
宋小保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3.06.25
通过自在投
2020.06.26 至
陈光明 副总经理 资间接持有 10.08 0.14 无
2023.06.25
10.08 万股
通过自在投
2020.06.26 至
林凯雄 副总经理 资间接持有 10.08 0.14 无
2023.06.25
10.08 万股
通过自在投
监事会主 2020.06.26 至
万小燕 资间接持有 10.80 0.15 无
席 2023.06.25
10.80 万股
2020.06.26 至
江建平 监事 - - - - 无
2023.06.25
2020.06.26 至
黄少红 监事 - - - - 无
2023.06.25
通过自在投
2020.06.26 至
郑小毅 财务总监 资间接持有 10.08 0.14 无
2023.06.25
10.08 万股
董事会秘
2020.06.26 至
朱少芬 书、副总 - - - - 无
2023.06.25
经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郭清海直接持有公司 3,67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51.00%,本次发行后郭清海先生持股比例为 38.25%,并担
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郭清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1011519691026****,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郭清海先生,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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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郭清海


38.25%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2017 年 4 月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自在投资,主要用于对高管及核心员工
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向公司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自在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万元) (%) 况
郭鸿江 普通合伙人 725.760 725.760 63.00 -
陈泽彬 有限合伙人 230.400 230.400 20.00 -
计划中心经理、
万小燕 有限合伙人 34.560 34.560 3.00
监事会主席
董事、副总经理、
郭人琦 有限合伙人 32.256 32.256 2.80
研发中心总监
副总经理、制造
陈光明 有限合伙人 32.256 32.256 2.80
中心总监
郑树佳 有限合伙人 32.256 32.256 2.80 -
郑小毅 有限合伙人 32.256 32.256 2.80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营销
林凯雄 有限合伙人 32.256 32.256 2.80
中心总监
合计 1,152.000 1,152.000 100.00 -

(三)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及限售安排

根据《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1)新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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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
伙人;(3)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有限合伙
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4)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自在投资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7,2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2,400.00 万股,
发行新股后本公司总股本 9,60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 备注
股东类别及姓名/名称 股数(万 比例 股数(万 比例 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
郭清海 3,672.00 51.00 3,672.00 38.2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郭鸿江 1,728.00 24.00 1,728.00 18.0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自在投资 360.00 5.00 360.00 3.7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林秀浩 216.00 3.00 216.00 2.2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郭丽双 187.20 2.60 187.20 1.9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郭丽萍 187.20 2.60 187.20 1.9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郭丽如 187.20 2.60 187.20 1.9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郭清河 187.20 2.60 187.20 1.95
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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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
郭贤锐 144.00 2.00 144.00 1.5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黄树忠 122.40 1.70 122.40 1.2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郭丽娜 115.20 1.60 115.20 1.2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龚萍 93.60 1.30 93.60 0.9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23.7755 1.29
锁定 6 个月
小计 7200.00 100.00 7,323.7755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小计 - - 2,276.2245 23.71 无限售期限-
合计 7,200.00 100.00 9,600.00 100.00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6,715 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郭清海 3,672.00 38.2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郭鸿江 1,728.00 18.00
定 36 个月
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360.00 3.75
企业(有限合伙)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林秀浩 216.00 2.2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郭丽双 187.20 1.9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6 郭丽萍 187.20 1.9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郭丽如 187.20 1.9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郭清河 187.20 1.9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郭贤锐 144.00 1.50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黄树忠 122.40 1.28
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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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合计 6,991.20 72.83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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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4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股
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0.0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市盈率

1、22.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0.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0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市净率 2.84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
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175.77164倍,超过100倍,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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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8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36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6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50%。
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7235906%,申购倍数为5,979.57715倍。

根据《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8,768,307股,占本次
网下发行数量的70.94%,配售比例为0.043689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配数
量为12,36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0.10%,配售比例为0.03862500%;其他类投
资者获配数量为 3,579,333 股,占本次网下发 行数量的 28.96%,配售比例为
0.03832426%。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538股,包销金额为372,428.42元。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216.00 万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448 号”《验资
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040.26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3,866.38
审计、验资费用 469.81
律师费用 31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3.21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20.07
印花税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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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 计 5,040.26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

的合计数,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每股发行费用:2.1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48,216.00 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5,040.26
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3,175.74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06 元/股(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66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
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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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
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会计师对公
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
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283 号)。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广东蒙泰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
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公
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发行人财务报告审
计基准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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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 111720028681400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78100188000349529
3 交通银行揭阳东山支行 485040820013000039986
4 兴业银行汕头分行营业部 39168010010005327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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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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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1 层 06 单元
电话 0755-82805995
传真 0755-82805995
保荐代表人 徐学文、幸思春
项目协办人 李光柱
项目组成员 刘宸劭、朱忠正
联系人 徐学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
券同意担任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1、徐学文

徐学文,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
2007 年开始从事投行工作,曾任职于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熟悉 IPO、再融资、
并购重组等各项业务。曾作为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主要成员
先后参与了中原内配、中海达、长盈精密、德联股份、煌上煌、鲁亿通、明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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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物等项目的 IPO 工作;东晶电子、华控赛格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
资工作以及百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2、幸思春

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
税务师资格,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先后主持和参与多家公司的改制上市、财
务顾问等工作,包括:飞荣达、天际股份、易尚展示、聚飞光电、黑牛食品、毅
昌股份等 IPO 项目,聚飞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际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深国商权益变动等财务顾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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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
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郭鸿江、郭丽萍、郭丽双、郭丽如、郭清河、郭贤锐、郭丽
娜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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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3、发行人股东自在投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郭人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光明、林凯雄、
郑小毅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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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
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万小燕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林秀浩、黄树忠、龚萍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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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郭清海、郭鸿江、自在投资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
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
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于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减持
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
向公司报备。
3、除减持本人/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本企业将遵
守下述减持承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②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本企业将在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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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
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的规定。
(7)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
并予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触发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后 36 个月内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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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首先由发行人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
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
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且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
公告。
2、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
净资产情形),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扣除
发行费用后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三)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
郭清海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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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郭清海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郭清海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要
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
披露郭清海增持股份的计划;发行人披露郭清海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
日后,郭清海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郭清海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
产;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
郭清海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郭清海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
股净资产情形),郭清海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郭清海自发行人上市
后累计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郭清海用于稳定股价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郭清海
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郭清海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郭清海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总累计不超过郭清海自发行人上市后
累计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5、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郭清海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再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
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条件的,郭清海可不再实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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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股价稳定措施。

(四)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郭清海均已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
资产的,则由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
持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其将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
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发
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
的计划。
2、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
股价措施条件的,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该方
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
资产情形),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
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
额的 50%。
4、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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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发行人
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发行
人未能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
由发行人回购的全部股票。
6、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稳定股价
的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
后薪酬总额。

(五)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
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监事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发行
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
若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作为股
东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
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 50%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该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后三
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
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
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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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时
投赞成票,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
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和股份
买回程序,依法购回或买回欺诈发行上市的全部股份。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因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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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
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大华审字
[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32 号合并差异报告、大华核字
[2020]000233 号母公司差异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3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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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0]000235 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0]000236 号非经常性
损益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
除外。

(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本所
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
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
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
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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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公司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指定的专
项账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满足了公司扩大产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的需求,提高了公司研发能力,并不断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对
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将发挥积极作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进各募投项目工程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
目建设期,争取各项目早日竣工并达到预期效益。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健全有效的
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
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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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将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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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郭清海已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
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从发行人领取薪酬
或津贴(若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出具《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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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
获得股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对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安排,具体如下:

1、分配方式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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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净资产的 30%。

3、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现金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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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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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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