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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25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Zhongy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常州市飞龙西路 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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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
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
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或 3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为 7,52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880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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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目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止 2021 年 1 月 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51.49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1 年 1 月 6 日 2019 年扣 2019 年扣 近 20 日扣 近 20 日扣
前 20 个交易日 非前每股 非后每股 非前平均静 非后平均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均价(含 1 月 6 收益(元/ 收益(元/ 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
日) 股) 股) (倍) 率(倍)
ROG.N 罗杰斯 1,010.08 16.4740 - 61.31 -
300731.SZ 科创新源 22.63 0.4000 0.0900 56.57 251.42
300615.SZ 欣天科技 14.03 0.0900 0.0500 155.90 280.63
002618.SZ 丹邦科技 5.95 0.0300 0.0200 198.39 297.59
算数平均 118.05 276.55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
注:可比公司的市值、归母净利润、股票收盘价以人民币计量,汇率换算价为 2021 年 1 月 6 日银行间外汇
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美元对人民币 6.4604 元。

本次发行价格 30.39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19 年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摊薄后市
盈率为 50.99 倍,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和可比公司近 20 日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T-3 日)),
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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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移动通信领域,全球范围内 4G、5G 通信基站投资
的持续增长是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其中,5G 通信作为最新
一代的移动通信技术,其通信频段更高,速度更快,数据容量也更大,对高频通
信材料的需求量也将成倍增长。2019 年以来,中国、韩国、美国、英国、瑞士
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开启 5G 建设。5G 通信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且通信行业
技术升级、迭代的速度快,如果公司 5G 产品不能及时满足最新技术变革的需求,
在 5G 大规模商用时无法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会导致公司销售收入下降,为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格局变化的风险

技术优势是中英科技盈利能力近年来不断增强的核心优势,由于在高频覆铜
板领域,产品技术难度大,市场份额集中在罗杰斯、泰康利、中英科技、生益科
技等少数厂商,产品附加值较高。但随着覆铜板、PCB 等相近行业内其他厂商
研发投入的不断加强,核心技术扩散的风险将会提高,从而对市场格局产生重大
影响,竞争的加剧无疑会使行业内产品供给增加,产品价格下降,单个厂商盈利
能力降低。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高频覆铜板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国内生产覆铜板的企业逐步加
强在高频覆铜板领域的研发和投资,高频覆铜板细分行业整体产能不断提升。

国内上市公司生益科技的子公司江苏生益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种
覆铜板生产销售,2020 年 1-6 月,江苏生益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5,082.19 万元,但未披露高频覆铜板的具体收入,根据生益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
生益科技已具备年产 100 万平方米以上的高频覆铜板产能。华正新材年产 450 万
平方米高频、高速、高密度及多层印制电路用覆铜板项目已投产,根据华正新材
的年报披露,部分高频高速覆铜板细分产品实现关键终端客户认证入库。

除生益科技、华正新材外,国内上市公司中,南亚新材、高斯贝尔等也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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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高频覆铜板领域的研发和布局。

由于同行业公司的不断扩产,以及高频覆铜板领域新进入者的增加,会导致
产品供给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一方面,若公司不能在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
技术优势,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另外一方面,市场供给的增加会导
致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降低,若市场规模不能持续增长,可能会降低公司的盈
利能力。

(四)营业收入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高频覆铜板和高频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上述
产品主要应用与 4G、5G 基站中,移动通信领域,特别是下游通信基站的建设需
求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动影响较显著。

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虽同比 2018 年保持稳定,但由于国内 4G 建设进入
尾声,5G 建设尚未大规模开启,国内市场需求下降,当期境内收入同比下降
23.84%。其中,2019 年第四季度,由于来自移动通信领域的需求下降,公司销
售收入同比下降 54.68%。

2020 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影响了国内一季度基站建设进度和下游行业的生
产复工,导致公司一季度收入同比下降 41.93%,虽然二季度以来国内 5G 建设开
启使得公司销售订单快速增加,但 2020 年上半年收入依然同比下降 16.57%。

由于下游通信基站的建设需求对公司销售收入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受疫
情、国际贸易摩擦等事件影响,国内外 5G 基站建设进度放缓,可能会导致公司
营业收入下降,影响公司的整体业绩。

(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524.19 万元、5,074.16 万元、7,055.01 万元
和 8,989.70 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65、3.30、2.91 和 2.15。考虑到下游
客户的经营及收付款情况,公司一般给予客户 3-6 个月的信用期,如果未来公司
客户财务状况发生剧烈恶化,公司应收账款将存在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 2019 年末应收两家客户兴达鸿业、龙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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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账款分别有 103.06 万元、79.01 万元尚未收回,上述应收账款已逾期。经公
司对上述应收账款的综合评估,未发现客观证据表明上述应收款项已发生信用减
值,且上述客户在审计截止日后持续回款,报告期末,公司对上述客户的应收账
款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5%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上述应收账款已逾期,若客
户兴达鸿业、龙腾电子未来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该部分应收
账款难以收回,信用减值损失增加。

(六)对客户 DURI 的应收账款发生信用减值的风险

DURI 系公司在 2019 年新增前五大客户,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
的 DURI 资信报告,DURI 成立于 2000 年,2019 年度,实现销售收入 11,264.35
万元,截止 2019 年末的净资产为 8,072.62 万元,70%以上收入来自于韩国天线
厂商 ACE。公司在产品通过 ACE 认证后与其开始合作。

2019 年,DURI 向公司采购高频覆铜板 3,323.50 万元,2020 年,公司向其
销售高频覆铜板 60.14 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应收 DURI 的货款
有 27.36 万元未收回。2020 年 7 月以来,韩国 5G 建设再次提速,由于 DURI 为
ACE 的 PCB 配套厂商,公司未来仍将与其保持合作。

由于 2019 年四季度韩国市场基站建设放缓及 2020 年上半年疫情影响,DURI
的销售收入下滑较多,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资信报告,2019 年一
至四季度及 2020 年第一季度,DURI 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3,292.66 万元、3,463.18
万元、4,035.64 万元、1,184.94 万元和 2,081.20 万元,收入下降使得 DURI 现金
流紧张,对公司的销售回款逾期。

2020 年 3 月,客户 DURI 经与公司协商后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中对所
欠公司款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在 2020 年二季度回款 30 万美元,2020 年 7 月
至 11 月间每月回款 34 万美元,到 2020 年底付清全部货款。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出具日,DURI 已按还款计划回款 264.59 万美元1,回款金额占 2019 年末 DURI



1 264.59 万美元系 2020 年 3 月-2021 年 1 月的实际回款金额,公司分别在 2020 年 3 月 26 日、5 月 7 日、
6 月 1 日、7 月 1 日、7 月 22 日、8 月 28 日、9 月 29 日、10 月 29 日、12 月 1 日、2021 年 1 月 5 日收
到 DURI 回款 6.32 万美元、9.09 万美元、10.35 万美元、5.25 万美元、34.00 万美元、34.00 万美元、34.00
万美元、37.04 万美元、66.82 万美元、32.36 万美元(收款时间晚于汇款时间,按公司实际收款日期统计),
回款金额合计 269.23 万元,高于 2019 年末应收账款金额,其余部分系 2020 年对 DURI 销售回款,欠款在
信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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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款项的比例为 100.00%。

公司在对 DURI 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后,未发现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已发
生信用减值,且该公司期后严格履行还款协议向公司持续回款,截止报告期末,
应收账款账龄在 1 年以内,因此,报告期末,公司按照 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
提坏账 84.54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对 DURI 的应收账款净额为 25.99 万元,占
2019 年营业利润的比重为 0.43%。由于客户 DURI 在境外,不存在担保等其他增
信措施的保护,若未来 DURI 公司无法按照还款计划还款,将导致公司对 DRUI
的应收账款发生信用减值损失,可能会使得公司资产减少、当期经营业绩下降。

公司选取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以扣非前后
孰低计算)5,178.93 万元、4,482.24 万元和 2,010.59 万元(2018 年所得税率为 15%,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为 25%),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和申报
会计师认为:极端情况下,假如公司对 DURI 的应收账款在 2021 年全部无法收
回,则公司 2021 年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6.40 万元,影响扣非后净利润 5.44 万元,
公司依然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但是会减少公司净利润,投资者进行投
资时,应重点关注对 DURI 的应收账款发生信用减值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月公开披露 DURI 还款计划的履行情况和回款金
额。

(七)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通讯产品的更新换代,通信传输逐渐由低频段向高频
段发展,直接促进了高频通信材料需求的快速增长。虽然公司在报告期内把握了
通信行业技术发展的契机,但若未来下游行业,特别是移动通信行业固定资产投
资速度放缓,或高频通信材料及其制品受下游行业发展速度的制约应用领域未有
效扩大,将会影响发行人产品的市场需求,可能造成发行人订单减少,对其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4.92%、48.22%、48.28%和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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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维持较高水平。发行人自 2013 年开始实现高频覆铜板的批量销售以来,
该业务由于技术门槛高、竞争厂商少等原因导致公司能够获得较高的产品附加
值,但随着覆铜板、PCB 等相近行业内其他竞争厂商逐渐进入市场,不断增加
的产品供给会加剧市场竞争,使产品价格下降,影响公司毛利率。此外,由于发
行人毛利率相对较高,若短期内市场需求下降,公司销售收入减少,但固定资产
折旧、人员薪资等不可能随收入下降而快速调整,也会使得公司毛利率下降。因
此,发行人未来存在产品价格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九)未来不能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 GR201632002702,证书有效期三年,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到期,公司
2019 年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上述情形导
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但 2019 年按照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上述情况导致公司在 2019 年营业收入增加的情况下,
净利润同比下降。公司 2020 年再次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已通过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环节、认定环
节、报备环节,已进入最后“备案、公告、颁发证书”环节,公司预计将于 2021 年初
正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将适用 15%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但若公司未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不能持续通过认证,无法
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未来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
司未来的净利润、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十)贸易摩擦导致的下游需求变动风险

公司生产的高频通信材料目前主要应用于移动通信领域的 5G、4G 基站天
线,通信基站建设需求是影响公司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中美发生贸易摩擦以来,
我国部分通信企业的业务受到了不利影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虽然公司
产品未发现被他国限制或禁用的情形,但是行业下游部分基站生产商(如华为)
的基站相关产品被部分国家限制使用。由于通信基站领域的市场集中度高,行业
内大厂商的基站业务受不利影响后,可能会影响行业内 5G 建设的进度,进而对
高频通信材料行业的市场需求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
级,部分国家针对我国通信产业链企业的限制或禁用增加,如对我国基站设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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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商或基站天线企业的产品进行长期限制,将会对国内高频通信行业的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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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中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中英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中英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12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中英科技”,股票代码为
“300936”,本次公开发行 1,88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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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中英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93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2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8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8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64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俞卫忠 1,772.76 23.57 2024 年 1 月 26 日
俞丞 1,311.32 17.44 2024 年 1 月 26 日
中英管道 750.00 9.97 2024 年 1 月 26 日
戴丽芳 590.92 7.86 2024 年 1 月 26 日
中英汇才 304.50 4.05 2024 年 1 月 26 日
首次公 天津涌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开发行
180.00 2.39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有限合伙)
前已发 朱新爱 157.50 2.09 2022 年 1 月 26 日
行股份 胡智彪 110.25 1.47 2022 年 1 月 26 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宜安投资
105.00 1.40 2022 年 1 月 26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曦华股权
105.00 1.40 2022 年 1 月 26 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龙秀 58.00 0.77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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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凯 52.50 0.70 2022 年 1 月 26 日
顾书春 31.50 0.42 2022 年 1 月 26 日
叶开文 31.50 0.42 2022 年 1 月 26 日
任会英 26.25 0.35 2022 年 1 月 26 日
俞佳娜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俞彪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俞晔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戴丽英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戴丽娟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戴丽华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刘卫范 6.00 0.08 2024 年 1 月 26 日
张小玉 4.50 0.06 2024 年 1 月 26 日
俞丽娜 4.50 0.06 2024 年 1 月 26 日
刘亚南 2.00 0.03 2024 年 1 月 26 日
小计 5,640.00 75.00% --
首次公 网下发行股份 -- -- --
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880.00 25.00% 2021 年 1 月 26 日
网上网
下发行 小计 1,880.00 25.00% --
股份
合计 7,52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2018 年、2019 年,公司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
润)分别为 5,178.93 万元、4,482.24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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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Zhongy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5,6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俞卫忠
成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28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6 年 10 月 25 日
住所: 常州市飞龙西路 28 号
邮政编码: 21301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zzyst.cn
高频覆铜板及多层线路板用半固化片的制造及销售;金属管及
非金属管、金属材料(除专项规定)、改性塑料、改性塑料埋
地管道的销售;聚合物、高频塑料等新材料的技术开发。自营
经营范围: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频通信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营业务: 主要向下游行业供应能够在高频条件下为信号载体提供稳定传
输环境的高频通信材料。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处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事务部
关系的负责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俞丞
关系的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俞丞
对外咨询电话: 0519-83253321
传真: 0519-83253350
电子信箱: ZYST@czzyst.cn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间接持股数量(万 总股本持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股) 股比例
(万股) (万股) 情况
(%)
董事长、总 2016 年 10 月 566.40(通过中英管
1 俞卫忠 1,772.76 2,339.16 41.47 --
经理 21 日-2023 年 1 道 持 股 562.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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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5 日 股,通过中英汇才
持股 3.90 万股)
395.50(通过中英管
2016 年 10 月
道 持 股 187.50 万
2 戴丽芳 董事 21 日-2023 年 1 590.92 986.42 17.49 --
股,通过中英汇才
月 15 日
持股 208.00 万股)
2016 年 10 月
董事、副总 31.50(通过中英汇
3 顾书春 21 日-2023 年 1 31.50 63.00 1.12 --
经理 才持股 31.50 万股)
月 15 日
2016 年 10 月
董事、财务 8.00(通过中英汇才
4 何泽红 21 日-2023 年 1 -- 8.00 0.14 --
总监 持股 8.00 万股)
月 15 日
2016 年 11 月
5 符启林 独立董事 11 日-2023 年 1 -- -- - -
月 15 日
2016 年 11 月
6 梁华权 独立董事 11 日-2023 年 1 -- -- - -
月 15 日
2016 年 11 月
7 周洪庆 独立董事 11 日-2023 年 1 -- -- - -
月 15 日
2016 年 10 月
副总经理、
8 俞丞 21 日-2023 年 1 1,311.32 -- 1,311.32 23.25 --
董事会秘书
月 15 日
监 事 会 主 2016 年 10 月
6.00(通过中英汇才
9 董婷婷 席、职工代 21 日-2023 年 1 -- 6.00 0.11 --
持股 6.00 万股)
表监事 月 15 日
2018 年 5 月 31
1
史建忠 监事 日-2023 年 1 月 -- -- -- -- --
10
15 日
2018 年 5 月 31
1
程前 监事 日-2023 年 1 月 -- -- -- -- --
11
15 日
合计 -- -- 3,706.50 1007.40 4,713.90 83.58 --
注 1:间接持股数量系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
注 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俞卫忠、戴丽芳和俞丞,俞丞为俞卫忠和戴丽芳夫
妇之子。俞卫忠、戴丽芳、俞丞三人本次发行前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1.43%、
10.48%、23.25%的股份;俞卫忠、戴丽芳夫妇二人通过其控制的中英管道控制
中英科技本次发行前 13.30%的股份;此外,俞卫忠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英汇
才的普通合伙人,中英汇才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5.40%的股份。因此,俞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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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丽芳、俞丞三人合计控制中英科技本次发行前 83.86%的股权,三人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俞卫忠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 境外永久居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行人的股份比例 留权
俞卫忠 320411196102****** 中国 31.43% 无

戴丽芳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 境外永久居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行人的股份比例 留权
戴丽芳 320402196206****** 中国 10.48% 无

俞丞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 境外永久居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行人的股份比例 留权
俞丞 320402198904****** 中国 23.25% 无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
也是为了回报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采用安排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对
其进行股权激励。上述激励系通过使员工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该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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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均已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或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中英汇才出
资份额,不存在未行权情况。

除员工持股平台中英汇才持有公司股份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其他制度安排。

(一)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顾书春,直接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表:


股东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序号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直接持股时间
姓名 (万股)
(%)

1 顾书春 31.50 0.42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顾书春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 25%;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
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7 月 26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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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
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二)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 1 个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英汇才持有公司 304.5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 4.05%。中英汇才全体合伙人具备《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
人资格,并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中英汇才于 2016 年 12 月成为公司
股东。

中英汇才入股员工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选定依据为:①中英科技中层以上
员工;②引进的核心技术人员;③部分对公司发展贡献较为显著的工龄 5 年以上
的老员工。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中英汇才入股员工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元) 认缴比例 担任发行人职务 入职时间

1 俞卫忠 普通合伙人 117,000 1.28% 董事长、总经理 2006 年 3 月
2 戴丽芳 有限合伙人 6,240,000 68.31% 董事 2006 年 3 月
3 顾书春 有限合伙人 945,000 10.34% 董事、副总经理 2006 年 10 月
4 何泽红 有限合伙人 240,000 2.63% 董事、财务总监 2010 年 5 月
5 谌发明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97% 品质经理 2009 年 3 月
监事会主席、职
6 董婷婷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97% 2013 年 8 月
工监事
7 吴邦军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97% 工务经理 2007 年 10 月
8 于玉果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97% 采购主管 2007 年 6 月
9 陈锋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64% 销售经理 2010 年 9 月
10 姚长竹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64% 销售经理 2010 年 9 月
11 马东虎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31% 生产经理 2012 年 3 月
12 贺政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31% 生产经理 2012 年 5 月
13 刘文民 有限合伙人 60,000 0.66% 生产经理 2015 年 4 月
14 巢凌英 有限合伙人 60,000 0.66% 行政人员 201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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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冯凯 有限合伙人 60,000 0.66% 技术人员 2016 年 6 月
16 高婷婷 有限合伙人 60,000 0.66% 品质经理 2008 年 3 月
17 王吉顺 有限合伙人 48,000 0.53% 工务主管 2007 年 10 月
18 张晓东 有限合伙人 45,000 0.49% 生产经理 2010 年 10 月

退 陈明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97% -- 2011 年 3 月


(三)公司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状态及限售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英汇才持有公司 304.50 万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4.05%。中英汇才全体合伙人具备《合伙企业
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资格,并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中英汇
才于 2016 年 12 月成为公司股东。

中英汇才的管理及决策模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普通
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下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并且经三分
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①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②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
退伙;③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④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⑤投资原则或
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除前款事项外,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且经过半
数有限合伙人同意。

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为:中英汇才有限合伙人身份变更导
致其不符合《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规定的有
限合伙人身份限制的,丧失该等身份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
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中英汇才的损益分配方法为:各方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中英汇才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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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6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公司股票
上市后,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单位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
应更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64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88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 --
1 俞卫忠 1,772.76 31.43% 1,772.76 23.57%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 俞丞 1,311.32 23.25% 1,311.32 17.44%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3 中英管道 750.00 13.30% 750.00 9.97%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4 戴丽芳 590.92 10.48% 590.92 7.86%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5 中英汇才 304.50 5.40% 304.50 4.0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6 天津涌泉 180.00 3.19% 180.00 2.3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7 朱新爱 157.50 2.79% 157.50 2.0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8 胡智彪 110.25 1.95% 110.25 1.4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9 宜安投资 105.00 1.86% 105.00 1.4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0 曦华投资 105.00 1.86% 105.00 1.4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1 马龙秀 58.00 1.03% 58.00 0.77%
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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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 --
12 秦凯 52.50 0.93% 52.50 0.7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3 顾书春 31.50 0.56% 31.50 0.4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4 叶开文 31.50 0.56% 31.50 0.4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5 任会英 26.25 0.47% 26.25 0.3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6 俞佳娜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7 俞彪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8 俞晔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19 戴丽英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0 戴丽娟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1 戴丽华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2 刘卫范 6.00 0.11% 6.00 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3 张小玉 4.50 0.08% 4.50 0.06%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4 俞丽娜 4.50 0.08% 4.50 0.06%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25 刘亚南 2.00 0.04% 2.00 0.03%
锁定 36 个月
无限售条 --
26 件的流通 - - 1,880.00 25.00% 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 5,640.00 100.00% 7,520.00 100.00%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发行人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注 5:宜安投资和曦华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子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37,616 人,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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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例(%)

1 俞卫忠 17,727,600 23.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俞丞 13,113,200 17.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常州市中英管道有限公司 7,500,000 9.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戴丽芳 5,909,200 7.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
5 3,045,000 4.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心(有限合伙)

6 天津涌泉 1,800,000 2.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朱新爱 1,575,000 2.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胡智彪 1,102,500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子今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1,050,000 1.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曦华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子今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1,050,000 1.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宜安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3,872,500.00 71.64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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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88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数量 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 30.39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①38.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②35.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③50.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④47.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2.73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
发行市净率 产根据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发行方式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 次 发 行 规 模 为 1,880 万 股 , 均 为 网 上 发 行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48,160,727,0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26889226%,有
效申购倍数为 7,880.88973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1 月 12 日
披露的《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根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认购情况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
购的股份数量为 18,769,751 股,认购金额为 570,412,732.89 元,网上投
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30,249 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0,249 股,包销金额为 919,267.11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 0.16%。
本次募集资金合计 57,133.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51,119.1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位的验证情况
ZH10002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014.0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和保荐费用 4,345.59(不含增值税);
(2)审计评估费用 84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3)律师费用 358.49 万元(不含增值税);
细构成、每股发行费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7.18 万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2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募集资金净额 51,119.11 万元
11.15 元(按照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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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0.63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发行后每股收益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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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H1030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0】第 ZH10324 号”审阅报告,2020 年 1-9 月财务信息情况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十三、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重
大事项提示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中披露。

公司 2020 年全年盈利状况如下:公司预计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约 2.10 亿
元,同比 2019 年增长约 19%;公司预计 2020 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约 0.57 亿元,较 2019 年增长约 19%;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约 0.51 亿元,较 2019 年增长约 13%。上述预计系公司初步测算结果,
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上市后将另行披露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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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13152000000523219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1010290000000445
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80800188000252792
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2400000007835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7 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5-1-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
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晏璎、陈城

联系人:晏璎、陈城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指定
晏璎、陈城担任中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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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璎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1 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
部。主要参与了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
限公司 IPO 项目、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上海泛微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浙江中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等。

陈城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3 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
行部。主要参与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常熟瑞特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
目、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增发项目等多个项目,并主要参与江
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及资产收购项目、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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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卫忠、戴丽芳和俞丞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 25%;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6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4、公司股票
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
更改;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英管道、中英汇才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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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单位采
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单位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
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相
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马龙秀、俞佳娜、俞彪、俞晔、戴丽英、戴丽娟、戴
丽华、刘卫范、张小玉、俞丽娜、刘亚南(共 11 人)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朱新爱、胡智彪、秦凯、叶开文、任会英(共 5 人)
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五)公司股东天津涌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宜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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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承诺:1、自本单位向公司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即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3、公司股
票上市后,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如相
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顾书春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
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
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
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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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
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何泽红承诺:1、本人通过中英汇
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
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
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董婷婷承诺: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
部股份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2、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
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
制定了《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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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
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薪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由公司回购股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
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
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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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达到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可不再实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
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1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单一会计年度内,
公司控股股东用以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
现金分红金额(税后)总额的 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可不再实
施。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
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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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符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
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津贴累
计额的 1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中止实施该
次增持计划。单一会计年度内,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
买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津贴累计额
50%的,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可不再实施。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
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
如下:

①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
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
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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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
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
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
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
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
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证券监管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
回购义务。

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称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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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
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制定并由公司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
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
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
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
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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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
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
体适合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90%为准),本人及受本人支配的公司其它股东
均放弃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
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2、我们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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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
本所过错致使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
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
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承诺:

“1、对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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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
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企业的
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常州市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常州市中英管道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
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
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企业的
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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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本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
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承诺:

“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
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
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人违反增持股份的相关承诺,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所需
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
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4、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
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5、如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
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我们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我们将在
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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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
行,我们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如我们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
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3、如我们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
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人员及企业等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
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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