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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3-26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BCEG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3 层 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特别提示........................................................................................................................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一、重要声明......................................................................................................... 2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2
三、特别风险提示................................................................................................. 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9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9
三、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1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4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14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4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5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6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3
二、其他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25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25

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25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28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
承诺....................................................................................................................... 28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30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34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37
五、关于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38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41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2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42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意见................................................................................................................... 46




2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建工修复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为 36%,次
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2,656,479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30,434,35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2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指引》(2012 年修订),建工修复所属行业为“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具体属于“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
治理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4.39 倍(截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 8.53 元/股对应的 2019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
市盈率为 17.2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要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1,423.57 万元、102,225.08 万元、111,870.72
万元和 37,661.1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907.40 万元、4,465.18 万元、7,539.89 万
元和 3,015.33 万元,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净利润出现一定幅度波动。


3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额超过 50%的情形,不存在严重依赖
个别客户的情形,但各时期不同大型项目的进展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如果受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的取得订单不及预期、个别大项
目进展不及预期、成本管控不力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履约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建设完工的重大合同金额较大。由于环境
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合同的履行受环保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现场施工条件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要求、具体修复方案是否已经双方确定、气候条件是否适合项目实施、
项目所在地居民群里关系是否融洽等因素影响,项目履约进度可能出现一定的不
确定性。
如果重大合同出现前述履约进度变化,除客户发出修改或终止通知时已发生
的成本外,客户无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任何一项或多项
合同遭到修改或终止,可能对公司未完工合同构成重大影响,则该项目将长期维
持在未完工状态或未开工状态,公司面临未完工合同金额不能适时或足额实现的
风险。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签订但尚未建设完工的环境修复整体解决
方案合同的履约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披露该等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合同不
构成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

(三)拟招标项目进度延后及中标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跟进并根据项目当前所处阶段预计可能在
2021 年上半年招标的项目超过 30 个,项目预计总金额超过 80 亿元,假设按照
2020 年 1-6 月公司平均中标率,可为公司带来逾 20 亿元新签合同。若公司目前
正在跟进的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的招标及开工时间延后,或公司中标率不及预
期,可能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可以实施的项目数量减少,经营业绩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60%、19.78%、21.30%和 26.18%。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分包成本和直接材料,受项目污染类型不同而采用的


4
技术、原材料不同、分包成本占比差异较大以及招投标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毛利率呈现一定的波动性。未来,若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技术更迭、国内外
经济形势等导致分包成本和直接材料的采购规模和价格发生变化,公司毛利率可
能发生一定幅度的波动。
以 2019 年度为例,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
等因素保持不变,但分包成本、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
分包成本、原材料费用上升,按 3%-8%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
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分包成本价格上涨幅度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3% 1,642.97 18.85%
5% 2,738.28 31.42%
8% 4,381.25 50.28%
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 年度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3% 403.48 4.63%
5% 672.47 7.72%
8% 1,075.96 12.35%

(五)2017 年-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以及 2020 年 6 月末,合同资
产余额较大导致的跌价损失风险

2017 年-2019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3,355.60 万元、67,129.55 万
元、64,022.38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5.81%、32.52%、29.79%,其中
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分别为 42,973.67 万元、66,474.57 万元和 63,185.81
万元。2020 年 6 月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74,220.75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比例为 39.77%。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合同资产余额可
能持续增加,未来如果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无法对项目按期进行结
算,可能导致合同资产余额发生跌价损失,公司的合同资产周转能力、资金利用
效率将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带来的回收风险及周转能力低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9,050.33 万元、56,415.76 万
元、87,931.97 万元和 43,752.23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5.16%、
5
27.33%、40.92%和 23.45%,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52%、55.19%、
78.60%和 116.17%,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占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较
高。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33 次/年、1.64 次/年、1.42 次/年和 0.68 次/年,
回款周期较长、周转率较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
能相应扩大,若未来客户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一方面可能
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
现金流,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以 2019 年度为例,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 87,931.97 万元,其中 6 个月以
内为 63,056.84 万元、6 个月-1 年为 3,783.33 万元、1-2 年为 11,669.00 万元,对
应占比分别为 66.03%、3.96%和 12.22%。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 6 个月以内、
6 个月-1 年、1-2 年账龄应收账款依次计提 1%、5%、10%坏账准备,如果公司
客户销售回款放慢,期末 6 个月以内应收账款由目前的 66.03%下降至 55%、50%,
并转为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由此增加 947.78 万元、
1,377.53 万元,若有更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变为 2 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公司经
营业绩将会受到更大程度不利影响。

(七)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土壤修复行业将成为继大气、污水、固废等之
后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领域,国家已修订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
列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规范和支持行业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快速增长。环境修复行业属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行业,因
关系国计民生,对于项目实施企业的品牌、技术力量、项目经验、运营管理能力
和资本实力要求较高,但潜在的巨大市场将促使行业内现有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实
力,并吸引更多具有资金优势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加剧市场竞争。
若公司不能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实施质量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公司将
可能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
(八)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注重提高环境修复项目质量,加强对项目的管控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培训,并制定了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建
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标准。若相关人员未能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实施
项目或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控制标准未能适应新的项目情况,可能出现项目质量
问题,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项目难以通过验收或引起诉讼和纠纷等,进
而影响公司声誉和经营业绩。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若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难以匹配项目实施情
况,将难以预防和排除所有可能发生的项目风险,若出现安全事故、分包纠纷或
其他项目管理问题,将有损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受到
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引起法律诉讼,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发展得益于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
人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需求
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甚至发生人
才流失,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将受到限制,从而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十)客户集中度高及重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26,008.82 万元、33,597.22 万
元、53,421.10 万元和 26,115.6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94%、
32.87%、47.76%和 69.35%。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呈现上升趋势,
主要系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快速增长,规模较
大的项目越来越多,且公司于 2019 年开始实施天津农药修复项目所致。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对于天津农药修复项目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21,871.83 万元和 12,879.6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55%和
34.20%,主要系天津农药修复项目总修复工程量为 158.16 万立方米,修复工程
量较大所致。截至 2020 年 6 月末,该项目的完成工程进度为 44.74%,预计将于
2021 年 4 月整体完工。公司预计天津农药修复项目 2020 年和 2021 年的收入金
额分别约为 39,468.04 万元、15,314.49 万元。如果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因宏观环境

7
或市场竞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规模环境修复业务的订单被同行业其它竞
争对手大比例获取,或重大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的整体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491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建工修复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建工修复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 A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309 号”文批
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14,265.6479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0,434,354 股
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建工修复”,证券代码为“30095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建工修复
(四)股票代码:300958

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2,656,479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664,12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434,35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2,222,12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建工
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和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合计为 3,566,412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战略投资者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和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得配
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
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63,35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10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遇非交易日顺延)
建工集团 65,687,152 46.05% 2024 年 3 月 29 日
中持环保 11,613,770 8.14% 2022 年 3 月 29 日
红杉聚业 8,982,456 6.30% 2022 年 3 月 29 日
首次公开
红杉盛业 6,175,439 4.33% 2022 年 3 月 29 日
发行前已
国管中心 5,739,654 4.02% 2022 年 3 月 29 日
发行股份
嘉兴岚轩 5,129,768 3.60% 2022 年 3 月 29 日
青域知行 3,664,120 2.57% 2022 年 3 月 29 日
小计 106,992,359 75.00% -

首次公开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 1,112,439 0.78% 2022 年 3 月 29 日
发行战略 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 2,453,973 1.72% 2022 年 3 月 29 日
配售股份 小计 3,566,412 2.50% -
其中 14,920,354 股可上
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3
网下发行股份 16,583,708 11.62% 月 29 日;1,663,354 股可
首次公开 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发行股份 9 月 29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5,514,000 10.88% 2021 年 3 月 29 日
小计 32,097,708 22.50%
合计 142,656,479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553
号),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46.30 万元和 7,062.5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CEG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0,699.24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3 层 3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经营范围:环境修复的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租赁建筑用工程机械设备;
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工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商,始终以成为“人类宜居
环境创造者”为愿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产业链环境修复解决方案。公司提供
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主要包括环境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具体属于“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电话号码:010-68096688 转 8111
传真号码:010-68096677
电子邮箱:bceer@bceer.com
董事会秘书:徐海珍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




12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2020 年 3 月 4 日
1 陈德明 董事长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2 李文波 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3 陈德清 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4 蒲逊 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5 迟晓燕 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6 桂毅 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7 王瑞华 独立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8 李广贺 独立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9 黄张凯 独立董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监事会主 2020 年 3 月 4 日
10 刘翠莲 - - - - -
席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11 刘翠 监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12 张流芳 职工监事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17 日
13 高艳丽 总经理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常务副总
2020 年 3 月 17 日
14 徐海珍 经理、董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事会秘书
2020 年 3 月 17 日
15 李书鹏 副总经理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17 日
16 丛欣江 副总经理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17 日
17 程平 副总经理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17 日
18 吴渝 财务总监 - - - - -
-2023 年 3 月 4 日

13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建工集团持有公司 46.05%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
后,国管中心持有公司 4.02%股份。北京市国资委持有建工集团和国管中心
100.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市国资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
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100%

北京建工集团 北京国有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管理中心
46.05% 4.02%
%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自
股东名称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上市之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建工集团 65,687,152 61.39% 65,687,152 46.05% 36 个月 -
中持环保 11,613,770 10.85% 11,613,770 8.14% 12 个月 -


14
红杉聚业 8,982,456 8.40% 8,982,456 6.30% 12 个月 -
红杉盛业 6,175,439 5.77% 6,175,439 4.33% 12 个月 -
国管中心 5,739,654 5.36% 5,739,654 4.02% 12 个月
嘉兴岚轩 5,129,768 4.79% 5,129,768 3.60% 12 个月
青域知行 3,664,120 3.42% 3,664,120 2.57% 12 个月
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 - - 2,453,973 1.72% 12 个月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 - - 1,112,439 0.78%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1,663,354 1.17% 6 个月 -
小计 106,992,359 100.00% 112,222,125 78.67%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30,434,354 21.33% - -
小计 - - 30,434,354 21.33% - -
合计 106,992,359 100.00% 142,656,479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7,29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1 建工集团 65,687,152 46.05% 36 个月
2 中持环保 11,613,770 8.14% 12 个月
3 红杉聚业 8,982,456 6.30% 12 个月
4 红杉盛业 6,175,439 4.33% 12 个月
5 国管中心 5,739,654 4.02% 12 个月
6 嘉兴岚轩 5,129,768 3.60% 12 个月
杭州青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苏州青域知行创
7 3,664,120 2.57% 12 个月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中信建投证券-浦发银行
-中信建投建工修复 2 号
8 2,453,973 1.72% 12 个月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浦发银行
9 1,112,439 0.78% 12 个月
-中信建投建工修复 1 号

15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网 下投资 者获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股票数量的 10%
10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35,916 0.03% (向上取整计算)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上市之 日起锁
定 6 个月
合计 110,594,687 77.53%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和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和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最终获得配售数量合计为
356.6412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单位:股、万元
占本次公开发行
序号 资管计划简称 获配股份数 获配金额
股份数量的比例
1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 1,112,439 3.12% 948.91
2 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 2,453,973 6.88% 2,093.24
合计 3,566,412 10.00% 3,042.15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和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建工修复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A337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案日期 2021年2月26日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23日
到期日 2026年2月23日

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缴款金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李文波 党委书记、董事 120.00 11.88%
2 高艳丽 总经理 260.00 25.74%
3 桂毅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 160.00 15.84%
4 李书鹏 副总经理 170.00 16.83%
5 程平 副总经理 100.00 9.90%
6 王勇 工程管理部经理 100.00 9.90%
7 王亚晨 第七事业部副总经理 100.00 9.90%
合计 1,010.00 100.00%
注:建工修复 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拟用于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

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建工修复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A344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案日期 2021年2月26日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23日
到期日 2026年2月23日

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缴款金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吴渝 财务总监 90.00 3.23%
2 丛欣江 副总经理 90.00 3.23%
3 徐宏伟 总经理助理 90.00 3.23%
4 郭丽莉 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65.00 2.33%

17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缴款金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5 韩珺 风险控制中心经理 90.00 3.23%
6 彭兴国 行政综合中心经理 90.00 3.23%
7 修丽娟 财金资源中心经理 90.00 3.23%
8 周峥 行政综合中心经理 90.00 3.23%
9 赵鸿雁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90.00 3.23%
10 郝弟 创新发展中心经理 90.00 3.23%
11 尹鹏程 第六事业部副总经理 90.00 3.23%
12 杨远强 市场营销总监 60.00 2.15%
13 王芳芳 第七事业部副总经理 60.00 2.15%
14 刘鹏 技术管理中心经理 60.00 2.15%
15 杨乐巍 资深技术工程师 60.00 2.15%
16 卜凡阳 技术管理中心副经理 60.00 2.15%
17 李静文 区域技术中心副经理 60.00 2.15%
18 徐岳华 第五事业部总经理 60.00 2.15%
19 孙尧 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 45.00 1.62%
20 刘治华 参股公司总经理 45.00 1.62%
21 田德金 第一事业部副总经理 45.00 1.62%
22 陈志华 第一事业部副总经理 45.00 1.62%
23 张晓斌 技术管理中心副经理 45.00 1.62%
24 牟兵兵 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 45.00 1.62%
25 郭腾 市场营销部副经理 45.00 1.62%
26 吴玉 第六事业部副总经理 45.00 1.62%
27 白娟 市场营销总监 40.00 1.44%
28 李泰平 技术工程师 40.00 1.44%
29 李为 财金资源中心副经理 40.00 1.44%
30 田齐东 区域技术中心副经理 40.00 1.44%
31 汪福旺 成本控制中心主任 40.00 1.44%
32 吴新力 技术负责人 40.00 1.44%
33 张流芳 党群工作部部长、职工监事 40.00 1.44%
34 仇春梅 审计部部长 40.00 1.44%
35 余韬 财金资源中心副经理 40.00 1.44%
36 王文峰 技术管理中心副经理 40.00 1.44%


18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缴款金额(万元)
的持有比例
37 丁浩然 区域技术中心副经理 40.00 1.44%
38 康绍果 区域技术中心副经理 40.00 1.44%
39 籍龙杰 技术主管 40.00 1.44%
40 刘渊文 高级研发工程师 40.00 1.44%
41 韦云霄 高级研发工程师 40.00 1.44%
42 王蓓丽 高级研发工程师 40.00 1.44%
43 熊静 高级研发工程师 40.00 1.44%
44 辛成 第二事业部副总经理 40.00 1.44%
45 李婉 创新发展中心经理 40.00 1.44%
46 顾群 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40.00 1.44%
47 王军 子公司总经理 40.00 1.44%
48 吴树丰 经济运营部经理 40.00 1.44%
49 牛永超 投资者关系主管 40.00 1.44%
50 梁丽光 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40.00 1.44%
51 戴冬晖 经济运营部副经理 40.00 1.44%
52 李群英 财经中心项目管理核算负责人 40.00 1.44%
合计 2,785.00 100.00%
注:建工修复 2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拟用于参与认购,
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低于 80%,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566.412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8.5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9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1.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15.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1.3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
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891.65862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642.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58.3708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发行数量的 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51.4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

20
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8.33%。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72464502%。
根据《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548.8591 万股,网上投资者
放弃认购数量 2.5409 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658.3708 万股,网
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216,738.77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8%、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304,214,943.6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3,351,225.87 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1009 号)。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15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承销费 2,925.09
审计验资费 488.10
律师费 160.53
信息披露费 466.9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5.67
合计 4,086.37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26,335.1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4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55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
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
报 表 附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20]5553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
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
负债表、2020 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
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中汇会阅[2021]0191 号)。公司 2020 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等相关内
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
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
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 110907820510108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 110907820510401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91340078801900001193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9134007880170000119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23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2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侯世飞、宋双喜
联系人:侯世飞、宋双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
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侯世飞、宋双喜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
况如下:
侯世飞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25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维格娜丝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万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康泰生物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通威股份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炼石有色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冠豪高
新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中核钛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大通燃气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康泰生物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新华医疗
2012 年配股;安邦人寿 2015 年资本补充债券等项目。作为内核责任人负责了东
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津膜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明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字认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七星电子非公开发行、延华智能
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中国卫星配股;京能热电重组等项目的质控
工作。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在审项目)、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在审项目)。
宋双喜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
总经理、立项委员会委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石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太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宁德时代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际联合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冠
豪高新 2009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 2010 年非公开发行、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
冠豪高新 2011 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行 2011 年非公开发行、北纬通信非公开发
行、北京城建非公开发行、冠豪高新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
开发行、农业银行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康泰生物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中持股份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优先股、北京银行
优先股、民生银行优先股、康泰生物可转债、太极股份可转债等;中国蓝星引进
美国百仕通集团财务顾问项目、中国电信并购中国联通 C 网财务顾问项目、冠
豪高新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北纬通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
渤海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财务顾问项目、金正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财务顾问项目、渤海汽车重大资产购买财务顾问项目、中电太极收购豁免要约财


26
务顾问项目;京能热电公司债、北京城建公司债、中信地产公司债、中泰证券公
司债、中国银河公司债、中储股份公司债;华夏银行次级债及资本债、北京银行
金融债及资本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金房暖通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在审项目)、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在审项目)、康泰生物可转
债(在审项目)。




2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作为建工修复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
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本公司所持建工修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建工修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建工修复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建工修复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9 月 29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建工修复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二)中持环保承诺

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
“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本公司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承诺

公司股东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分别承诺:
“一、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
托持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
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二、本企业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
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国管中心承诺

公司股东国管中心承诺:
“国管中心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
持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国管中心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国管中心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
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国管中心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9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管中心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
回购国管中心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国管中心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
管中心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青域知行承诺

公司股东青域知行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青域
知行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嘉兴岚轩承诺

公司股东嘉兴岚轩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信托持股、委托持
股等第三者权益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本企业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目前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完毕股东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自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也不由建工修复回购
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30
(一)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建工修复股份,在锁定期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如确
有资金需求拟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有建工修复股份的 10%,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公开市场(包括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按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建工修复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本公司在决定减持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
告知建工修复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建工修复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建工修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等要求;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建工修复所有;若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的股份超过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总数的 10%,则超出部分减持取得的收入归建
工修复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建工修复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持环保承诺



31
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建工修复股份。在所持建工修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建工修
复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有建工修复股份的 100%,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公开市场(包括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按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在建工修复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建工修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本公司在决定减持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
告知建工修复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建工修复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建工修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等要求;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建工修复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建工修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间的差额归建工修复所有,且自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建工修
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
(三)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承诺

公司股东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分别承诺:
“一、本企业将按照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建工修复股份。在所持建工修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建工修
复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本企业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建工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企业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企业持有建工修复股份的 100%,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合法方式,按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价方式进行减
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
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届时有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国管中心承诺

公司股东国管中心承诺:
“一、本企业将按照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建工修复股份。在所持建工修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建工修
复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企业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企业持有建工修复股份的 100%,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公开市场(包括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按符


33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建工修复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本企业在决定减持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
告知建工修复并予以公告。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建工修复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建工修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建工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
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34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实施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向公司提出增持
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应在遵守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 A 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
不少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
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
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 A 股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 A 股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能如期向公司提出增持计划,或者控股股东增持将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 A 股上市条件的,或者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应在前述任一情形
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且在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的前提下,制定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公司
回购 A 股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
六个月内实施。
回购方案生效后及回购期间,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如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 A 股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 A 股股票
35
如上述第 2 项规定的公司回购 A 股股票的措施因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及/或其
他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或者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在前述任一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之外的其他全体董事和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下,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以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
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的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增持
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
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A 股上市条件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
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如在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增持 A 股股票的措施执行完毕后,出现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控股股东、
公司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按照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述顺序继续执行股价
稳定措施。

5、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应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和高管执行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上述既定的股价稳定措施过程中,公司和相关主体可以制定其他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股价稳定措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1、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控股股东未履行其增持义务,或者无
合法理由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公司股份

36
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
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2、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公司未及时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3、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或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
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
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
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4、对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的约束措施

如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地依法督促公司、控股
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券监管机
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5、对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 A 股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
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37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督促发行人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
义务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要求,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以上情况,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的议案》,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
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和强化现有行业地位,持续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综
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土壤、水
体等各种生态环境咨询、设计、治理、运营、管理等一体化解决方案。凭借强大
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高品质服务,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多项成功案例,发展成
为具有行业影响力、持续创造力的环境修复综合服务提供商,为中国生态环境的
改善贡献力量。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上升趋势,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在巩固和持续提
升目前竞争地位的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

38
在新产品开发、环境修复技术与工艺等方面的科研实力,进一步提升环境修复品
质,提高环境修复的市场竞争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和营运的效率;积极推
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
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司
员工的工作绩效,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争取早日实
现预期收益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
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尽量降低本次
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
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
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39
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鉴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修复’)正在推进
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为维护建工修复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规要求,本公司作为建
工修复的控股股东,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建工修复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建工修复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建工修复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建工修复的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推进实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规要求,本人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
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前述职务消费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
发生的由公司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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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
机构认定后 30 天内或在主管机构要求的时限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
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
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三)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
机构认定后 30 天内或在主管机构要求的时限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1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提供验资服务而为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评估机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保证申请文件中以本机构署名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拟
增资扩股涉及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大正评报字[2018]第 172A 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2
二、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自公司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充分披露公司或相关责任主
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替代性
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暂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不得领取分红及薪酬或津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
主动要求离职;
4、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
损失的,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
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在股东大会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自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由公司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充分披露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
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替代性
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暂不得转让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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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领取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
损失的,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
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中持环保承诺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自公司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充分披露公司或相关责任主
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替代性
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暂不得转让公司股
份,不得领取分红及薪酬或津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主动要求
离职;
4、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
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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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红杉聚业和红杉盛业承诺

“一、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
时,本企业将回避表决;
2、及时采取补救及规范措施;
3、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企
业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
益。”

(五)国管中心承诺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自公司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充分披露公司或相关责任主
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替代性
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暂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不得在公司领取分红及薪酬或津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相关责任主体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完全、及时、有效的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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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由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
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在股东大会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
合理,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外,通过对公司即期回报
摊薄情况及填补措施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中关
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
估机构等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承诺已经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其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承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前述相关责
任主体提出的承诺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相关约束措施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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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世飞 宋双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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