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4-09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一年四月




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或“恒
帅股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
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00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8,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000.00 万股,占发


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车用微电机及以微电机为核心组件的汽车清洗泵、清洗系统等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属于汽车行业上游的零部件行业,因而公司的业
务发展与全球汽车行业息息相关。

经过长期发展,汽车工业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的产业之一,过去十
几年间,全球汽车产量总体维持增长的态势。2005 年至 2007 年间,全球汽车产
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98%;2008 年至 2009 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
汽车产量同比下降 3.75%和 12.38%;2010 年,随着美国和日本市场的复苏以及
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的持续快速增长,全球汽车产量同比上涨 25.75%,达到
7,770.40 万辆;2017 年汽车产量同比增长 2.45%,达到 9,730.25 万辆,创历史新
高,相比 2005 年增长了 46.36%。2018 年、2019 年受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增长缓
慢、贸易争端频发、消费者信心下挫等因素等影响,全球汽车产量同比下滑 1.71%
和 4.02%,产量分别为 9,563.46 万辆、9,178.69 万辆。


4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过去十几年间,全球汽车产量的稳步攀升与我国汽车产量在此期间高速增长
密不可分。长期以来,我国汽车产销量始终保持增长态势。自 2009 年开始,我
国汽车产销量增长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汽车产销量屡创新高。根据中国汽车工
业协会及世界汽车组织(OICA)的统计数据,2009 年我国汽车产量达到 1,379.10
万辆,销量达 1,364.48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47.57%和 45.46%,产销量首次同时
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 至 2017 年,我国汽车销量高达 2,887.89 万辆,连
续九年位列全球汽车市场第一。但 2018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自 1990 年以来首次
出现下滑,汽车产量 2,780.92 万辆,较 2017 年下降 4.16%,销量为 2,808.06 万
辆,较 2017 年下降 2.76%。2019 年,我国汽车市场保持低迷态势,产销量进一
步下滑,汽车产量为 2,572.10 万辆,较 2018 年下降 7.51%,销量为 2,576.90 万
辆,较 2018 年下降 8.23%。2020 全年,我国汽车产量为 2,522.50 万辆,较 2019
年全年下降 1.93%,销量为 2,531.10 万辆,较 2019 年全年下降 1.78%,随着国
民经济稳定回升,汽车消费需求进一步恢复。

公司产品为非易损件,设计使用寿命较长,通常能覆盖汽车的整个生命周期,
因而公司产品需求主要源自新增汽车的市场需求以及少量的售后服务市场需求。
公司收入一定程度上会受下游汽车行业产销量的影响。

报告期内,中国汽车产量分别为 2,901.54 万辆、2,780.92 万辆、2,572.10 万
辆、1,011.20 万辆;公司成套销售的清洗系统数量分别为 193.84 万套、172.40 万
套、140.06 万套、47.54 万套,公司仍有较大的市场开拓空间,但随着国内汽车
产销量的持续下降,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如公司的研发没有及时跟进或者主要
客户的汽车产销量下滑,公司清洗系统产品销售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报告期
内,公司微电机产品(包含清洗泵及清洗系统中的电机)的实际产量分别为
1,494.07 万件、1,713.13 万件、1,955.76 万件、753.49 万件,整体规模仍然较小。

尽管下游汽车产业产销量在保持了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近两年有所回落,但
我国汽车行业已成长为全球最大市场,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将保持高位震荡。汽
车行业受宏观经济和国内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
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未来汽车行业景气度出现明显下滑,
可能导致总需求下降和加剧行业竞争,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可能



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车用微电机及以微电机为核心组件的汽车清洗泵、清洗系
统等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9.14%、39.72%、
38.83%、38.29%,平均毛利率为 38.99%。报告期内,公司在客户资源、平台化
及标准化、产品技术与研发、成本与质量控制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因此,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且基本保持稳定,但如果未来公司的客户资
源、平台化及标准化、成本与质量控制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动,或者行业的准入门
槛降低,行业竞争加剧,公司的产品技术与研发未进行及时更新换代、导致公司
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成本费用提高或客户的需求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公司将面
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无法维持较高水平或下降的风险,将直接影响盈利能力的稳定
性。

(三)新产品开发风险

汽车零部件产品具有特定的生命周期。为稳定业务增长,公司需要持续不断
地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必须经过客户严格的质量认证,认证周期长、环节多,
不确定风险大,公司存在因新产品开发失败导致业绩下滑或影响公司与客户长期
合作的风险。

公司以现有业务为依托,积极开发适应汽车行业新能源、自动化和智能化趋
势的各类车用微电机及执行器,并进入汽车热管理系统领域:如应用于汽车车门
的吸合锁电机,应用于汽车门把手的隐形门把手电机、应用于汽车充电系统的充
电小门执行器;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的冷却岐管及电子循环泵;应用于
智能汽车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传感器的主动感知清洗系统等产品。虽然
公司具有开发相关新产品的技术基础,部分产品已经开发到一定的进度,但仍然
存在因客户开发进度不及预期或新产品推出市场不及预期而导致相关业务规模
无法迅速扩大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5,986.06 万元、6,885.47 万元、


6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753.77 万元、4,428.52 万元,其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平均占比
为 98.2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 69 天、72 天、74 天、78
天,整体周转天数有所上升。

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主要为知名整车厂和全球知名的跨国汽车零部件供
应商。虽然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对象的资本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且公司与这
些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应的发生坏账风险较小,但如果公司主要
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
公司应收账款可能产生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自 2020 年 1 月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在国内外
接连爆发,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停工停产等措施以应对突发疫情,停工停产有
效阻止和延缓了疫情的蔓延,但也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发行人所属汽
车零部件行业,业务覆盖全球主要汽车市场,疫情导致了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
复产延迟、产能受限,汽车生产供应受阻等;同时疫情产生的经济影响可能波及
到汽车消费端,进而进一步影响国内和全球的汽车产业发展。

发行人由于疫情导致的春节假期延期复工,2020 年 1-6 月公司微电机工序、
清洗泵装配工序、注塑工序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5.06%、70.75%、70.44%,相
比去年同期的 91.28%、85.73%、85.34%均有所下降。2020 年 1-6 月,公司的产
销量分别为 1,339.38 万件、1,422.18 万件,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 17.29%、12.61%。
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
响,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相比正常进度有
所延后;国内外下游客户受延期复工的影响,对公司产品的交付也相应延后。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 12,800.3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
15,147.05 万元(未经审计)下降 15.4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2,640.37
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利润 3,130.05 万元(未经审计)下降 15.64%,收入和盈利
均有所下滑。

虽然自 2020 年 4 月以来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汽车行业上下游产
业链供应逐步恢复正常;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已经全面恢复,目前公司的生产经


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营能够满足订单交付计划要求,公司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新
冠疫情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国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
国内面临疫情输入风险,如国内疫情再次爆发或者全球的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
效控制,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国内外业务的开展,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8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恒帅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恒帅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37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恒帅股份”,股票代码“300969”,
本次公开发行 2,0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9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恒帅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9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86.8113 53.5851 2024年4月12日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俞国梅 1,428.9371 17.8617 2024年4月12日
发行股份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284.2516 3.5532 2024年4月12日
企业(有限合伙)



1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 - -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 2021年4月12日
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195.22
万元、6,522.8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234.70 万元、6,289.83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11,718.04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
发行人满足其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2.1.2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HENGSHUAI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6,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7263945208
法定代表人 许宁宁
成立日期 2001 年 2 月 21 日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
邮政编码 315033
电机驱动与控制、汽车热管理、汽车电子、智能设备、汽车传
感器主动清洗系统、汽车风窗清洗系统、汽车热管理系统、微
电机、泵、精密塑料制品、冲压制品、模具、检具、夹具的研
经营范围
发、设计、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车用微电机及以微电机为核心组件的汽车清洗
主营业务
泵、清洗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所属行业 订版),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行业代码:C)中的汽车制
造业(C36)
公司电话 0574-87050870
公司传真 0574-87050870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motorpump.com
电子信箱 daid@motorpum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部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戴鼎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0574-87050870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占发行前
合计持股 持有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总股本持
姓名 职务 数量 债券
期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万股) 情况
(%)
许宁宁 董事长、 2019 年 7 月 - 通过恒帅投资持有 4,296.7601 71.6127 无



1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总经理 -2022 年 7 月 发行人 4,286.8113
万股;通过宁波玉
米间接持有发行人
9.9488 万股
2019 年 7 月
俞国梅 董事 1,428.9371 - 1,428.9371 23.8156 无
-2022 年 7 月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董事、财 2019 年 7 月
张丽君 - 持 有 发 行 人 28.4252 0.4738 无
务总监 -2022 年 7 月
28.4252 万股
2020 年 4 月
章定表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 年 7 月
2019 年 7 月
王溪红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2 年 7 月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监事会主 2019 年 7 月
邬赛红 - 持 有 发 行 人 11.3701 0.1895 无
席 -2022 年 7 月
11.3701 万股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2019 年 7 月
余丽琴 监事 - 持 有 发 行 人 22.7401 0.3790 无
-2022 年 7 月
22.7401 万股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职工代表 2019 年 7 月
王艳 - 持 有 发 行 人 17.0551 0.2843 无
监事 -2022 年 7 月
17.0551 万股
2020 年 3 月
许恒帅 副总经理 - - - - 无
-2022 年 7 月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2019 年 7 月
许尔宁 副总经理 - 持 有 发 行 人 39.7952 0.6633 无
-2022 年 7 月
39.7952 万股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2019 年 7 月
丰慈瑾 副总经理 - 持 有 发 行 人 22.7401 0.3790 无
-2022 年 7 月
22.7401 万股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2019 年 7 月
马丽娜 副总经理 - 持 有 发 行 人 28.4252 0.4738 无
-2022 年 7 月
28.4252 万股
通过宁波玉米间接
2020 年 3 月
丁春盎 副总经理 - 持 有 发 行 人 22.7401 0.3790 无
-2022 年 7 月
22.7401 万股
董事会秘 2020 年 3 月
戴鼎 - - - - 无
书 -2022 年 7 月
注:间接持股数量系各层持股比例乘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计算;占发行前总股本持
股比例系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
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完成后,恒帅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53.585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
东。

1、恒帅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宁宁

注册地及主要经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权路 20 号 202 室
营地:
注册资本: 11,600 万元
实收资本: 11,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27 日
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经营范围: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 恒帅投资现主要为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未从事具体业务运营
系:

2、恒帅投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许宁宁 11,600.00 100.00
合 计 11,600.00 100.00

3、恒帅投资简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4,724.95 33,405.67
净资产 27,820.44 25,157.72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2,875.07 33,098.52
净利润 2,638.32 6,521.51

注:以上 2019 年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为经天职国际会计师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
据,2020 年 1-6 月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4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宁宁、俞国梅,两人为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许
宁宁通过恒帅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3.5851%的股权,通过控制宁波玉米间接控制
公司 3.5532%的股权,俞国梅直接持有公司 17.8617%的股权,许宁宁及俞国梅
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75%的股权。许宁宁、俞国梅基本情况如下:

许宁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22719601215XXXX,
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俞国梅,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20319631031XXXX,
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任公司董事。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恒帅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许宁宁、俞国梅,两人为
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设立宁波玉米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
具之日,宁波玉米持有发行人 284.2516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3.5532%。除宁波玉米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



1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制度安
排。

宁波玉米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宁宁
住 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 336 号 1022 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26 日
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经营范围: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人员构成及出资情况

2018 年 11 月,发行人设立持股平台宁波玉米,主要用于对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向发行人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宁波玉米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
部门 身份说明 合伙人类型
号 名称 (万元) 例(%)
恒帅股份董事长、总经
1 许宁宁 总经办 33.25 3.50 普通合伙人
理、核心技术人员
2 许尔宁 采购部 恒帅股份副总经理 133.00 14.00 有限合伙人
3 张丽君 财务部 恒帅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9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马丽娜 商务部 恒帅股份副总经理 9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恒帅股份副总经理、核心
5 丰慈瑾 工程技术中心 76.00 8.00 有限合伙人
技术人员
6 丁春盎 商务部 恒帅股份副总经理 76.00 8.00 有限合伙人
恒帅股份体系稽核部经
7 余丽琴 体系稽核部 76.00 8.00 有限合伙人
理、监事
8 刘培海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57.00 6.00 有限合伙人
恒帅股份商务部副经理、
9 王艳 商务部 57.00 6.00 有限合伙人
监事
10 胡锟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38.00 4.00 有限合伙人
恒帅股份总经办主任、监
11 邬赛红 总经办 38.00 4.00 有限合伙人

12 邬龙吉 生产部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6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 黄喆磊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核心技术人员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4 王烈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5 宫子龙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6 贺海亮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核心技术人员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7 曾李红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核心技术人员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8 王斌 工程技术中心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19 武彦红 采购部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19.00 2.00 有限合伙人
20 戴春荣 生产部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6.65 0.70 有限合伙人
21 戴友宏 物流部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5.70 0.60 有限合伙人
22 徐迪 物流部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5.70 0.60 有限合伙人
23 袁玉兰 物流部 恒帅股份骨干员工 5.70 0.6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 950.00 100.00

(三)限售安排

宁波玉米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承诺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股份变动另有规定的,承诺人将一并遵照执行。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2,000.00 万股,
发行新股后本公司总股本 8,00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宁波恒帅投资管理 4,286.8113 71.4469 4,286.8113 53.5851 自上市之


1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限公司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
2 俞国梅 1,428.9371 23.8156 1,428.9371 17.8617 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
3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84.2516 4.7375 284.2516 3.5532 日起锁定
合伙) 36 个月
无限售期
二、本次发行的流通股 2,000.00 25.0000

合计 6,000.00 100 8,000.00 100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0,001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
持股情况如下:

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 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868,113.00 53.5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俞国梅 14,289,371.00 17.86
锁定 36 个月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3 2,842,516.00 3.55
业(有限合伙) 锁定 36 个月
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099.00 0.04 无限售流通股
5 刘波勇 50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6 罗琴 50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7 马号 50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8 李英桃 50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9 李香梅 50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10 曹小毛 500.00 0.00 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 60,036,099.00 75.05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18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19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
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0.6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9.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5.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3、19.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4、26.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3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2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2,000.00 万股,均为网上发行。根据《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数量为 19,966,901 股,缴款金额为 412,915,512.68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33,099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684,487.32 元。本次发行网上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3,099 股,包销
金额为 684,487.32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55%。

根据《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
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29223999%,网
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738.50065 倍。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360.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
用人民币 3,865.38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494.62 万元。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 16251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865.38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58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665.00
律师费用 22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3.77



2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46.61
合 计 3,865.38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次共发行 2,000.00 万股,每股发行费用:1.9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7,494.6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16 元/股(按经审计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82 元/股(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
定,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
职业字【2020】33272 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及 2020 年
7-12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0 年度合并及母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天职业字【2021】1650 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
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 2021 年 1-3 月经营业绩预
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
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行 39102001040022852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40010122001042192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 405246490424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24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品采购和销售价格、主要产品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80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吴小鸣、胡国木
项目协办人 郭煜焘
项目组成员 钟科、廖维明、魏博、王宣望
联系人 吴小鸣、胡国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因此,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宁波恒帅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并指定吴小鸣、胡国木作为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吴小鸣

现任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 14 年投资银行从
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亚厦股份(002375)、嘉麟杰(002486)、创力集团

26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03012)、易尚展示(002751)、电魂网络(603258)、爱柯迪(600933)及
多个项目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工作,目前担任爱柯迪(600933)项目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2、胡国木

现任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 9 年投资银行从业
经历,先后参与完成了创力集团(603012)、电魂网络(603258)、爱柯迪(600933)
及多个项目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工作。




2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及其关联方宁波玉米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所持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
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许宁宁、俞国梅、张丽君、许尔宁、丰慈瑾、马
丽娜、丁春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
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
人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28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邬赛红、余丽琴、王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监事,在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恒帅投资、许
宁宁、俞国梅,其承诺如下:

“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承诺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承诺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如承诺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
扣留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29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分红。”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
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
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3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
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
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
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
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
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5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
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
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
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②单一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5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
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
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
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3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
划 3 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
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超
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
金额的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
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
以扣留或扣减。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3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
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
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

(2)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
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
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和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本公司承诺在按照上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


34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且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依法买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
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本人及发行人将
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
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本
人及发行人将依法买回或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买回或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买回或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实施。上述买回或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
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1)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投资者损失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承诺: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
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
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
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
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
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
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6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等相关制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
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
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资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
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
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
用),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和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除
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承诺内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任职身份变化而失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和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和俞国梅,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在任何情况
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注册同意并成功发行上市,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
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8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
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
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
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
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39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
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
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4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
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
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4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宁波
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4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
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相关责任主体因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所有,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离职或职位发生变动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4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人员,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
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4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6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