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利和兴 股票代码:30101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ihexing Co.,Ltd.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办事处清湖居委清湖村神径工业区厂房 1 栋 1-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录
目录 ............................................................................................................................... 1
特别提示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9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0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8
一、公司基本情况............................................................................................... 18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18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0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21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3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28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2
二、发行价格....................................................................................................... 32
三、每股面值....................................................................................................... 32
四、发行市盈率................................................................................................... 32
五、发行市净率................................................................................................... 32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3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33
1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33
九、募集资金净额............................................................................................... 34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4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34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3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36
二、其他事项....................................................................................................... 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38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38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3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40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40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48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52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55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56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56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56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及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规划....... 59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 63
十、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67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67
十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7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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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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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
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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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5,582.8704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
量为 3,324.630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来自华为公司直接及间接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及华为公司受美国政府管制
引发的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1、公司来自华为公司的直接及间接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华为公司是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第一大客户。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自动化、
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终端,下游客户主要集中
于通信行业。2013 年,发行人成为华为公司的供应商,随着下游客户的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5,059.40 万元、41,586.23 万元
和 23,082.1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38%、74.55%和 48.66%,单一
客户集中度较高。此外,发行人存在间接来自于华为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情况,
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1、发行人产品直接或间接
应用于华为公司或华为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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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信行业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公司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公司单
一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惯例和行业特点。如果未来公司在产品、技术等方面未
能满足重要客户的需求,从而无法维持与其合作关系,或华为公司经营情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下降,公司又无法短期内开发新的客户进行替
代,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华为公司被美国政府采取管制措施而导致公司对其销售收入存在大幅下
滑的风险
2019 年 5 月 15 日,美国商务部将华为公司列入“实体清单”。2020 年 5 月
15 日,美国商务部出台了针对华为公司的管制新规,限制其使用美国技术和软
件在美国国外设计和制造其半导体的能力,在美国国外使用美国半导体生产设备
的代工厂为华为公司生产出口相关产品也需要获得许可。
如果美国政府持续维持上述管制措施,甚至升级管制措施,华为公司当期和
未来的业绩将产生不确定性或下滑,进而可能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需求,因
此存在发行人对华为公司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情况。由于发行人来自华为公司的
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上述情况将导致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大幅下降,进而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业绩下滑幅度较大的风险。
面对美国政府管制措施造成的压力,2020 年 11 月华为公司发布声明决定整
体出售荣耀业务资产。2020 年 12 月,发行人与剥离后的荣耀业务相关经营主体
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主协议,成为其
供应商。截至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实现对深圳市智信新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
上述风险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一)来自
华为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及华为公司受美国政府管制引发的收入大幅下滑的
风险”,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二)收入和业绩增速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0,818.21 万元、55,772.84 万元和
47,425.65 万元,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7.79%;净利润分别为 5,036.04 万元、9,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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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 8,487.12 万元,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29.82%。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保持发展,
主要受益于下游行业市场拉动和公司主要客户消费者业务快速发展,下游产品的
品质需求不断提高,对公司设备的需求较大。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不利
变化、下游行业需求不足或本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收入和业绩将存在增速
下降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2,477.80 万
元、21,999.04 万元和 17,313.57 万元,应收账款规模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
款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5.61%、26.90%和 21.78%,占比相对较大。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出现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
则不仅会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还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甚至产生坏
账,从而对公司的业绩和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四)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规模较大,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181.24 万元、17,897.05
万元和 11,469.67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8.63%、21.88%和 14.43%,其
中发出商品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030.93 万元、8,581.85 万元及 4,039.49 万元。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稳定扩张,未来存货规模可能保持增长,如果公司存货管理不
善、公司产品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有关产品未能通过客户验收,导致存货不
能及时变现,将使得公司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同时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现金
流,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决诉讼产生经济赔偿的风险
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拓野智能”)以发行人为被告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向发行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拓野智能诉请发行人就《加工承揽合同》
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宜进行赔偿,请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其相
关款项合计 4,713.22 万元。经诉前联调阶段未达成调解,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对该案予以诉讼立案,截至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签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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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签署之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就拓野智能基于同一事项向发行人提起的第二宗诉讼予以
立案。拓野智能诉请发行人就其中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进行赔
偿,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其相关款项合计 1,155.15 万元。该案件截至招股说
明书(注册稿)签署之日未开庭审理。具体诉讼进展及分析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一)公司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根据发
行人上述两宗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第一宗案件,拓野智能全部
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就第二宗案件,拓野智能诉讼请求不应当
得到法院的支持,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上述案件纠纷涉及的业务系发行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为积极响应政
府关于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部署而开展的生产制造业务。鉴于案件目前
尚未开庭审理和形成生效判决,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发行人需承担
相关赔偿责任,发行人可能面临承担上述部分或全部诉讼金额的经济赔偿风险。
发行人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就第一宗案件认为法院判决发行
人最终需向拓野智能支付的款项应不高于 430 万元;就第二宗案件认为拓野智能
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已出具承诺:“(1)承诺人将积极推动发行人
通过合法方式应对处理该纠纷,维护发行人自身合法权益。(2)若上述纠纷进入
诉讼程序且生效判决判令发行人承担赔偿金额和诉讼费用超过所预计承担支付
的 430 万元,则超出部分由承诺人全额承担。(3)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承
诺人违反本承诺,在本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亦不通过对该等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变相进行转让,同时
按承诺人已做出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承诺函》接受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其他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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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
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633 号文,同意深圳
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29 号)同意,利和兴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利和兴”,证券代码“30101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33,246,30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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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利和兴
(四)股票代码:3010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582.870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895.717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246,306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2,582,39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
人高级管理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10%,合计 389.5717 万股。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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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发
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
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815,15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6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林宜潘 3,653.7379 23.4471% 2024 年 6 月 29 日
深圳远致富海十八号投
947.8672 6.0828% 2022 年 6 月 29 日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
631.9116 4.0552% 2022 年 6 月 29 日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聚能新三板 1 495.2542 3.178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号私募基金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
450.0000 2.8878% 2022 年 6 月 29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银合富十号投
411.2792 2.6393% 2022 年 6 月 29 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
357.5000 2.294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前已发行的股 有限公司(CS)
份 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
340.3852 2.1844% 2024 年 6 月 29 日
企业(有限合伙)
章保华 309.1400 1.9838% 2022 年 6 月 29 日
黄月明 261.0600 1.6753% 2024 年 6 月 29 日
合肥银桦股权投资合伙
260.0000 1.6685% 2022 年 6 月 29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
248.8200 1.5968% 2022 年 6 月 29 日
(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朱国雄 224.0000 1.4375% 2022 年 6 月 29 日
刘玉佳 215.4376 1.3825% 2022 年 6 月 29 日
苏州顺融进取创业投资
212.5300 1.3639% 2022 年 6 月 29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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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浚泉信易正投资合
182.0000 1.1679% 2022 年 6 月 29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弈投成长二期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78.8170 1.1475% 2022 年 6 月 29 日
伙)
黄艳 146.8700 0.9425% 2022 年 6 月 29 日
黄禹岳 144.7384 0.9288% 2024 年 6 月 29 日
周志梅 137.6840 0.883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方芬 100.0000 0.641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孙惠芹 98.6469 0.6330% 2022 年 6 月 29 日
江门市汇讯投资合伙企
91.8762 0.5896% 2022 年 6 月 29 日
业(有限合伙)
肖嵘 88.3580 0.5670% 2022 年 6 月 29 日
江西平为环保科技有限
83.2832 0.5345% 2022 年 6 月 29 日
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宇智能
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80.6000 0.5172% 2022 年 6 月 29 日
(有限合伙)
苏州顺融瑞腾创业投资
77.9000 0.4999% 2022 年 6 月 29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沙启桃 68.9073 0.4422%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陈慧虹 68.9068 0.4422% 2022 年 6 月 29 日
深圳双石资本管理有限
62.0000 0.3979% 2022 年 6 月 29 日
公司
孙雷 57.2884 0.3676% 2022 年 6 月 29 日
赣州强宇科技合伙企业
56.0000 0.3594% 2022 年 6 月 29 日
(有限合伙)
林文煦 53.6000 0.3440% 2022 年 6 月 29 日
徐娟 52.5000 0.3369% 2022 年 6 月 29 日
龙敦武 48.0500 0.3084% 2022 年 6 月 29 日
赵大光 39.2189 0.251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刘英 37.5515 0.2410% 2022 年 6 月 29 日
孙世海 35.7634 0.2295% 2022 年 6 月 29 日
程金宏 35.0000 0.2246% 2022 年 6 月 29 日
姚红伟 34.7100 0.2227% 2022 年 6 月 29 日
余锦秀 30.0000 0.1925% 2022 年 6 月 29 日
侯卫峰 29.9041 0.1919%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杨海滨 29.3800 0.1885% 2022 年 6 月 29 日
张志鸿 27.5400 0.17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12
潘宏权 27.1000 0.1739% 2022 年 6 月 29 日
金玉 27.0000 0.1733%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李新 23.6600 0.1518% 2022 年 6 月 29 日
梁丽玲 20.8000 0.1335% 2022 年 6 月 29 日
刘国斌 20.4100 0.1310% 2022 年 6 月 29 日
谢爱民 20.0000 0.1283% 2022 年 6 月 29 日
刘光胜 19.8880 0.1276% 2022 年 6 月 29 日
邹高 19.3000 0.1239% 2022 年 6 月 29 日
张希立 17.6800 0.1135% 2022 年 6 月 29 日
廖波 17.0600 0.1095% 2022 年 6 月 29 日
贺美华 15.4000 0.0988% 2022 年 6 月 29 日
邬永超 14.9500 0.0959% 2022 年 6 月 29 日
肖早娥 14.8200 0.0951% 2022 年 6 月 29 日
黄斌 14.6900 0.0943% 2022 年 6 月 29 日
王胜强 14.3000 0.0918%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李丽红 13.5000 0.08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
13.3000 0.0854% 2022 年 6 月 29 日
司
徐光明 11.6480 0.074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周哲灵 11.4400 0.0734%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陈惠珊 10.4000 0.06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褚国华 10.1400 0.0651% 2022 年 6 月 29 日
傅英伟 10.0100 0.064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张丽亚 10.0000 0.0642%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杨婷 9.3600 0.0601% 2022 年 6 月 29 日
赵剑峰 7.8000 0.0501% 2022 年 6 月 29 日
樊罗方 6.5000 0.041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徐英贤 4.7398 0.0304% 2022 年 6 月 29 日
许优旬 4.6800 0.0300% 2022 年 6 月 29 日
王晔 4.1600 0.02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陈良花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栗建军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方娜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陈晨明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13
夏华丽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邓惠光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欧阳玉群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戴福全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千磊 4.1500 0.0266% 2022 年 6 月 29 日
马永宝 4.0300 0.0259% 2022 年 6 月 29 日
黄醉秋 4.0000 0.025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卢真光 4.0000 0.0257%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杨琼华 2.9900 0.019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刘岩 2.6000 0.01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彭宇华 2.6000 0.01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深圳市汇德丰资本管理
2.6000 0.01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有限公司
王春茂 2.0000 0.0128%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杨莹 1.4300 0.009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周闽玲 1.3000 0.0083% 2022 年 6 月 29 日
冯惠芳 1.0400 0.0067% 2022 年 6 月 29 日
赵建强 1.0000 0.0064% 2022 年 6 月 29 日
但承龙 0.9000 0.0058% 2022 年 6 月 29 日
余庆 0.8900 0.005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劳青 0.7800 0.0050% 2022 年 6 月 29 日
徐刚 0.7000 0.0045% 2022 年 6 月 29 日
徐绍元 0.6500 0.0042% 2022 年 6 月 29 日
钱祥丰 0.6500 0.004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嘉兴君正股权投资基金
0.6500 0.004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余盛芬 0.5200 0.0033%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李旭平 0.5200 0.0033% 2022 年 6 月 29 日
唐铭珊 0.5000 0.0032% 2022 年 6 月 29 日
袁忠华 0.4000 0.0026% 2022 年 6 月 29 日
广州沐恩投资管理有限
0.4000 0.0026% 2022 年 6 月 29 日
公司
黄志雨 0.2600 0.0017% 2022 年 6 月 29 日
袁建强 0.2600 0.0017% 2022 年 6 月 29 日
青岛化石资产管理有限
0.2600 0.0017% 2022 年 6 月 29 日
公司
14
刘春明 0.2000 0.0013% 2022 年 6 月 29 日
黄分平 0.2000 0.0013% 2022 年 6 月 29 日
王杰 0.1300 0.0008% 2022 年 6 月 29 日
李秀河 0.1300 0.0008% 2022 年 6 月 29 日
张丽华 0.1300 0.0008%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陆乃将 0.1300 0.0008% 2022 年 6 月 29 日
刘伟泉 0.1000 0.0006% 2022 年 6 月 29 日
曾祥荣 0.1000 0.0006% 2022 年 6 月 29 日
小计 11,687.1528 75.0000% -
民生证券利和兴战略配
首次公开发行 389.5717 2.5000% 2022 年 6 月 29 日
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股份
小计 389.5717 2.5000% -
网下无限售股份 1,629.9806 10.4601% 2021 年 6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限售股份 181.5153 1.1648%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694.6500 10.8751% 2021 年 6 月 29 日
小计 3,506.1459 22.5000% -
合计 15,582.8704 100.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15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5 次审议会议结
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利和兴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63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11,687.1528 万元,本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3,895.717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
总额为 15,582.8704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3,895.717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
股份总数为 15,582.8704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与 2020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013.85 万元、7,922.09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16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1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Lihexing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1,687.152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1 月 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7 日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办事处清湖居委清湖村神径工业区
公司住所:
厂房 1 栋 1-4 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
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
经营范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
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
械设备的生产、加工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
主营业务: 售,致力于成为新一代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5G)领先的智能
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所属行业:
C3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
C3569 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邮政编码: 51810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lihexing.com
电子信箱: ir@lihexi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事务部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程金宏
联系方式: 0755-28030088-819
传真号码: 0755-23503632-822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18
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本持股比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董事长
林宜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 3,653.7379 - 3,653.7379 31.2629% 无
潘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总经理
2023 年 10 月 13 日
通过利和
兴投资间
黄月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 董事 261.0600 接持股 409.8029 3.5064% 无
明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48.7429
万股
2020 年 10 月 14 日至 通过利和
董事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兴投资间
潘宏
3 27.1000 接持股 43.2322 0.3699% 无
权 副总经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16.1322
理 2023 年 10 月 13 日
万股
通过远致
富海间接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4 梅健 董事 - 持股 0.1143 0.0010% 无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0.1143 万
股
梁清 独立董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5 - - - - 无
利 事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独立董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6 汪林 - - - - 无
事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郑晓 独立董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7 - - - - 无
曦 事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侯卫 监事会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8 29.9041 - 29.9041 0.2559% 无
峰 主席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通过利和
兴投资间
邬永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9 监事 14.9500 接持股 31.4723 0.2693% 无
超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6.5223
万股
通过利和
兴投资间
职工代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0 方娜 4.1500 接持股 10.2620 0.0878% 无
表监事 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
6.1120 万
股
副总经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程金 理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1 35.0000 35.0000 0.2995% 无
宏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秘书 2023 年 10 月 13 日
通过利和
副总经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兴投资间
12 邹高 19.3000 36.2124 0.3098% 无
理 2023 年 10 月 13 日 接持股
16.9124
19
万股
通过利和
兴投资间
贺美 财务总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13 15.4000 接持股 37.2020 0.3183% 无
华 监 2023 年 10 月 13 日
21.8020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林宜潘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
林宜潘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31.2629%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月明发行
前直接持有公司 2.2337%的股份,同时黄月明发行前直接持有利和兴投资 43.6984%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利和兴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利和兴投资发行前持有公司
2.9125%的股份,黄月明发行前通过利和兴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2.9125%的表决权,
林宜潘和黄月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 36.4091%股份的表决权,为利和兴的
共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林宜潘先生,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汇丰商
学院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研修班结业。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深圳
格兰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理;2000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佳信五金总
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利和兴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人为林宜潘,
任期自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其本任总经理的任期至 2023 年 9 月。
黄月明女士,197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汇丰商
学院 AMP 管理课程结业。2000 年 6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佳信五金出纳;2006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利和兴有限出纳;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行政总
监;2014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人为林宜
潘,任期自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2015 年 3 月至今,任利和兴投资执
行事务合伙人。
20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利和兴投资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此之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利
和兴投资情况如下:
(一)利和兴投资基本情况
利和兴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2015 年 3 月 17 依据《合伙企业法》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出资人均为发行人员工,现有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如
下:
出资额 占总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1 黄月明 发行人董事、行政总监 普通合伙人 436.984 43.6984
2 贺美华 财务总监 有限合伙人 64.051 6.4051
3 邹高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49.686 4.9686
21
出资额 占总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监事、研发中心研发三部经
4 邬永超 有限合伙人 48.54 4.8540
理
5 刘光胜 市场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47.932 4.7932
6 潘宏权 董事、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47.394 4.7394
研发中心工程部电控组经
7 邓惠光 有限合伙人 35.965 3.5965
理
8 王安心 PMC 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26.91 2.6910
9 赵建强 市场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22.724 2.2724
10 王刘杰 总经办核价组主管 有限合伙人 21.5 2.1500
11 陶玄红 工程部夹具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21.19 2.1190
12 周凯 研发一部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19.252 1.9252
13 方娜 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有限合伙人 17.956 1.7956
14 梁琼 销售管理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13.436 1.3436
15 千磊 大客户项目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13.26 1.3260
16 农金梅 财务主管 有限合伙人 12.863 1.2863
17 张毅 生产部装配组经理 有限合伙人 12.687 1.2687
18 张磊 大客户项目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12.305 1.2305
19 刘娟 总账会计 有限合伙人 10.292 1.0292
20 李彬 大客户项目部售后组主管 有限合伙人 9.583 0.9583
21 马俊 工程部夹具组主管 有限合伙人 9.01 0.9010
22 陈晨明 电控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7.104 0.7104
23 彭鹏 PMC 部总监 有限合伙人 5.156 0.5156
24 李丽红 采购总监 有限合伙人 4.392 0.4392
25 林卓威 工程部电控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4.01 0.4010
26 肖勇 采购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4.01 0.4010
27 杨冬云 品质部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3.819 0.3819
28 任华忠 生产部加工组工艺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3.437 0.3437
29 毛勇伟 生产部加工组副主管 有限合伙人 3.437 0.3437
30 熊志坚 生产部加工组工艺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2.864 0.2864
31 陈奇 大客户项目部售后组组长 有限合伙人 2.292 0.2292
32 王春茂 生产部加工组经理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22
出资额 占总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33 于会朋 生产部加工组主管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4 徐刚 资材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5 王大辉 采购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1.146 0.1146
36 李平 电控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0.764 0.0764
37 金道武 工程部钣金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0.611 0.0611
合计 1,000 100
(二)利和兴投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股份锁定承诺
利和兴投资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股) 占比(%) 持股(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直接持股10%
以上股东;控
林宜潘 36,537,379 31.2629% 36,537,379 23.4471% 36个月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深圳远致富海十
八号投资企业 9,478,672 8.1103% 9,478,672 6.0828% 12个月 -
(有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
赢股权投资基金 6,319,116 5.4069% 6,319,116 4.0552% 12个月 -
(有限合伙)
深圳高平聚能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
4,952,542 4.2376% 4,952,542 3.1782% 12个月 -
-聚能新三板1
号私募基金
湖北小米长江产
业基金合伙企业 4,500,000 3.8504% 4,500,000 2.8878% 12个月 -
(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银合富
4,112,792 3.5191% 4,112,792 2.6393% 12个月 -
十号投资合伙企
23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股) 占比(%) 持股(股) 占比(%)
业(有限合伙)
深圳长城开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3,575,000 3.0589% 3,575,000 2.2942% 12个月 -
(CS)
深圳市利和兴投
实际控制人
资管理企业(有 3,403,852 2.9125% 3,403,852 2.1844% 36个月
控制的企业
限合伙)
章保华 3,091,400 2.6451% 3,091,400 1.9838% 12个月 -
黄月明 2,610,600 2.2337% 2,610,600 1.6753% 36个月 实际控制人
合肥银桦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2,600,000 2.2247% 2,600,000 1.6685% 12个月 -
限合伙)
前海长城股权投
资基金(深圳) 2,488,200 2.1290% 2,488,200 1.5968% 12个月 -
企业(有限合伙)
朱国雄 2,240,000 1.9166% 2,240,000 1.4375% 12个月 -
刘玉佳 2,154,376 1.8434% 2,154,376 1.3825% 12个月 -
苏州顺融进取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 2,125,300 1.8185% 2,125,300 1.3639% 12个月 -
(有限合伙)
赣州浚泉信易正
投资合伙企业 1,820,000 1.5573% 1,820,000 1.1679% 12个月 -
(有限合伙)
东莞弈投成长二
期股权投资合伙 1,788,170 1.5300% 1,788,170 1.1475% 12个月 -
企业(有限合伙)
黄艳 1,468,700 1.2567% 1,468,700 0.9425% 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
黄禹岳 1,447,384 1.2384% 1,447,384 0.9288% 36个月
的近亲属
周志梅 1,376,840 1.1781% 1,376,840 0.8836% 12个月 -
方芬 1,000,000 0.8556% 1,000,000 0.6417% 12个月 -
孙惠芹 986,469 0.8441% 986,469 0.6330% 12个月 -
江门市汇讯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918,762 0.7861% 918,762 0.5896% 12个月 -
合伙)
肖嵘 883,580 0.7560% 883,580 0.5670% 12个月 -
24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股) 占比(%) 持股(股) 占比(%)
江西平为环保科
832,832 0.7126% 832,832 0.5345% 12个月 -
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
宇智能制造产业
806,000 0.6896% 806,000 0.5172% 12个月 -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顺融瑞腾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 779,000 0.6665% 779,000 0.4999% 12个月 -
(有限合伙)
沙启桃 689,073 0.5896% 689,073 0.4422% 12个月 -
陈慧虹 689,068 0.5896% 689,068 0.4422% 12个月 -
深圳双石资本管
620,000 0.5305% 620,000 0.3979% 12个月 -
理有限公司
孙雷 572,884 0.4902% 572,884 0.3676% 12个月 -
赣州强宇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 560,000 0.4792% 560,000 0.3594% 12个月 -
伙)
林文煦 536,000 0.4586% 536,000 0.3440% 12个月 -
徐娟 525,000 0.4492% 525,000 0.3369% 12个月 -
龙敦武 480,500 0.4111% 480,500 0.3084% 12个月 -
赵大光 392,189 0.3356% 392,189 0.2517% 12个月 -
刘英 375,515 0.3213% 375,515 0.2410% 12个月 -
孙世海 357,634 0.3060% 357,634 0.2295% 12个月 -
副总经理、董
程金宏 350,000 0.2995% 350,000 0.2246% 12个月
事会秘书
姚红伟 347,100 0.2970% 347,100 0.2227% 12个月 -
余锦秀 300,000 0.2567% 300,000 0.1925% 12个月 -
侯卫峰 299,041 0.2559% 299,041 0.1919% 12个月 监事会主席
杨海滨 293,800 0.2514% 293,800 0.1885% 12个月 -
张志鸿 275,400 0.2356% 275,400 0.1767% 12个月 -
董事、副总经
潘宏权 271,000 0.2319% 271,000 0.1739% 12个月
理
金玉 270,000 0.2310% 270,000 0.1733% 12个月 -
李新 236,600 0.2024% 236,600 0.1518% 12个月 -
梁丽玲 208,000 0.1780% 208,000 0.1335% 12个月 -
25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股) 占比(%) 持股(股) 占比(%)
刘国斌 204,100 0.1746% 204,100 0.1310% 12个月 -
谢爱民 200,000 0.1711% 200,000 0.1283% 12个月 -
刘光胜 198,880 0.1702% 198,880 0.1276% 12个月 -
邹高 193,000 0.1651% 193,000 0.1239% 12个月 副总经理
张希立 176,800 0.1513% 176,800 0.1135% 12个月 -
廖波 170,600 0.1460% 170,600 0.1095% 12个月 -
贺美华 154,000 0.1318% 154,000 0.0988% 12个月 财务总监
邬永超 149,500 0.1279% 149,500 0.0959% 12个月 监事
肖早娥 148,200 0.1268% 148,200 0.0951% 12个月 -
黄斌 146,900 0.1257% 146,900 0.0943% 12个月 -
王胜强 143,000 0.1224% 143,000 0.0918% 12个月 -
李丽红 135,000 0.1155% 135,000 0.0866% 12个月 -
深圳市正泽投资
133,000 0.1138% 133,000 0.0854% 12个月 -
有限公司
徐光明 116,480 0.0997% 116,480 0.0747% 12个月 -
周哲灵 114,400 0.0979% 114,400 0.0734% 12个月 -
陈惠珊 104,000 0.0890% 104,000 0.0667% 12个月 -
褚国华 101,400 0.0868% 101,400 0.0651% 12个月 -
傅英伟 100,100 0.0856% 100,100 0.0642% 12个月 -
张丽亚 100,000 0.0856% 100,000 0.0642% 12个月 -
杨婷 93,600 0.0801% 93,600 0.0601% 12个月 -
赵剑峰 78,000 0.0667% 78,000 0.0501% 12个月 -
樊罗方 65,000 0.0556% 65,000 0.0417% 12个月 -
徐英贤 47,398 0.0406% 47,398 0.0304% 12个月 -
许优旬 46,800 0.0400% 46,800 0.0300% 12个月 -
王晔 41,600 0.0356% 41,600 0.0267% 12个月 -
陈良花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栗建军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职工代表监
方娜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事
陈晨明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夏华丽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26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股) 占比(%) 持股(股) 占比(%)
邓惠光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欧阳玉群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戴福全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千磊 41,500 0.0355% 41,500 0.0266% 12个月 -
马永宝 40,300 0.0345% 40,300 0.0259% 12个月 -
黄醉秋 40,000 0.0342% 40,000 0.0257% 12个月 -
卢真光 40,000 0.0342% 40,000 0.0257% 12个月 -
杨琼华 29,900 0.0256% 29,900 0.0192% 12个月 -
刘岩 26,000 0.0222% 26,000 0.0167% 12个月 -
彭宇华 26,000 0.0222% 26,000 0.0167% 12个月 -
深圳市汇德丰资
26,000 0.0222% 26,000 0.0167% 12个月 -
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春茂 20,000 0.0171% 20,000 0.0128% 12个月 -
杨莹 14,300 0.0122% 14,300 0.0092% 12个月 -
周闽玲 13,000 0.0111% 13,000 0.0083% 12个月 -
冯惠芳 10,400 0.0089% 10,400 0.0067% 12个月 -
赵建强 10,000 0.0086% 10,000 0.0064% 12个月 -
但承龙 9,000 0.0077% 9,000 0.0058% 12个月 -
余庆 8,900 0.0076% 8,900 0.0057% 12个月 -
劳青 7,800 0.0067% 7,800 0.0050% 12个月 -
徐刚 7,000 0.0060% 7,000 0.0045% 12个月 -
徐绍元 6,500 0.0056% 6,500 0.0042% 12个月 -
钱祥丰 6,500 0.0056% 6,500 0.0042% 12个月 -
嘉兴君正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 6,500 0.0056% 6,500 0.0042% 12个月 -
(有限合伙)
余盛芬 5,200 0.0044% 5,200 0.0033% 12个月 -
李旭平 5,200 0.0044% 5,200 0.0033% 12个月 -
唐铭珊 5,000 0.0043% 5,000 0.0032% 12个月 -
袁忠华 4,000 0.0034% 4,000 0.0026% 12个月 -
广州沐恩投资管
4,000 0.0034% 4,000 0.0026% 12个月 -
理有限公司
黄志雨 2,600 0.0022% 2,600 0.0017% 12个月 -
27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股) 占比(%) 持股(股) 占比(%)
袁建强 2,600 0.0022% 2,600 0.0017% 12个月 -
青岛化石资产管
2,600 0.0022% 2,600 0.0017% 12个月 -
理有限公司
刘春明 2,000 0.0017% 2,000 0.0013% 12个月 -
黄分平 2,000 0.0017% 2,000 0.0013% 12个月 -
王杰 1,300 0.0011% 1,300 0.0008% 12个月 -
李秀河 1,300 0.0011% 1,300 0.0008% 12个月 -
张丽华 1,300 0.0011% 1,300 0.0008% 12个月 -
陆乃将 1,300 0.0011% 1,300 0.0008% 12个月 -
刘伟泉 1,000 0.0009% 1,000 0.0006% 12个月 -
曾祥荣 1,000 0.0009% 1,000 0.0006% 12个月 -
民生证券利和兴
战略配售1号集 - - 3,895,717 2.5000% 12个月 -
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1,815,153 1.1648% 6个月 -
份
小计 116,871,528 100.00% 122,582,398 78.664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网上和网下发行
- - 33,246,306 21.3352% - -
无限售股份
小计 - - 33,246,306 21.3352% - -
合计 116,871,528 100.00% 155,828,704 100.00% - -
注: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8,855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月)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1 林宜潘 36,537,379 23.45%
个月
28
深圳远致富海十八号投资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2 9,478,672 6.08%
(有限合伙) 个月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3 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 6,319,116 4.06%
个月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4 4,952,542 3.18%
司-聚能新三板1号私募基金 个月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5 理有限公司-湖北小米长江产 4,500,000 2.89%
个月
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银合富十号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6 4,112,792 2.64%
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民生证券-招商银行-民生证券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7 利和兴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3,895,717 2.50%
个月
管理计划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8 3,575,000 2.29%
司 个月
深圳市利和兴投资管理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9 3,403,852 2.18%
(有限合伙)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10 章保华 3,091,400 1.98%
个月
合计 79,866,470 51.25% -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民生证券利和兴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利和兴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或“利和兴资管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比例为 10%,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48,000,000.00 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895,717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
例为 1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初始认购规模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具体名称 限售期
(元) (股) (元)
利和兴专项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8,000,000.00 3,895,717 33,970,652.24
产管理计划 12 个月
29
利和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民生证券利和兴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3 月 23 日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 产 品 规 模 为 48,000,000.00 元 , 参 与 认 购 规 模 上 限
48,000,000.00 元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及认购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有份额比例
1 林宜潘 董事长、总经理 12.50%
2 黄月明 董事、行政总监 5.21%
3 潘宏权 董事、副总经理 3.13%
4 邬永超 监事、研发中心研发三部经理 3.13%
5 方娜 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3.13%
6 程金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25%
7 贺美华 财务总监 7.29%
8 黄醉秋 总经理助理 3.75%
9 冯超球 研发中心负责人 10.00%
10 卢真光 工程部总监 2.08%
11 欧阳玉群 市场部主管 3.13%
12 刘光胜 市场部经理 2.50%
13 陈晨明 电控部经理 3.96%
14 邓惠光 工程部电控组经理 2.08%
15 栗建军 品质部经理 2.08%
16 夏华丽 利和兴东莞经理 2.71%
17 陈军 利和兴江门新产品开发事业部总监 4.17%
18 张弛 利和兴江门运营部副经理 2.08%
19 李文广 利和兴江门设备部副经理 4.17%
20 刘琴 采购部经理 2.08%
30
21 卓海漩 投资部总监 8.33%
22 陈坚红 利和兴江门总经办经理 4.17%
23 何秀伟 市场部主管 2.08%
合计 100.00%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及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3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895.717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8.7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二)17.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1.54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
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4,197,105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00,716,197,500 股,配号总数为 201,432,395 个,配号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
32
截止号码 000201432395。根据《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
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38.5340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701.25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
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811.4959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发行总量的 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94.65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 数 量 后 发 行 总 量 的 48.33%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168259927%,有效申购倍数为 5,943.18576 倍。
根据《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895,717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占发行总
规模的 10%。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930,803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金额
147,636,602.16 元,放弃认购数量 15,697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136,877.84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8,114,959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金额 157,962,442.48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0 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15,697 股,包销金额为 136,877.8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比例为 0.040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970.66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5-00022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5,897.14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7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990.57
3 律师费用 752.43
3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6.79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35
合计 5,897.14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印花税等。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5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73.5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8 元(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4 元/股(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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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5-00034 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21]第 5-10000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 1-3 月业
绩情况及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 2021
年 1-6 月业绩相关数据仅为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
测,最终实现的业绩可能会受局部地区疫情反弹、客户整体验收安排等因素影响
而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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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 账户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000033948400042099836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1030200040020885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31296810702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56274864119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0872000000230759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914007880120000268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44050167021700001918
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44050167021700001919
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6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除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年度事项外,
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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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
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在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
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
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同
意保荐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
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电话: 021-60453962
传真: 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 陈思捷、李东茂
项目组其他成员: 汤泽骏、尚书磊
联系人 陈思捷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思
捷、李东茂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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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捷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与洁特生物
(688026)、中农立华(603970)、星源材质(300568)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具有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李东茂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曾先后主持或参与
炬申股份(001202)、九联科技(688609)、洁特生物(688026)、新劲刚(300629)、
星源材质(300568)、达安基因(002030)、国民技术(300077)、摩登大道(002656)、
华鹏飞(30035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青海华鼎(600243)、精艺
股份(002295)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具有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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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和黄月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
做相应调整。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
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
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
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0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
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黄禹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
做相应调整。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41
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人
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发行前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远致富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就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票,本企业减持意
向的具体承诺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
42
企业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南海成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
企业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上
43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潘宏权,股东、副总经理邹高,股东、财务总监贺美
华,股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程金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
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
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4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监事会主席侯卫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就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票,本人减持意向的具
体承诺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②减持价格: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人
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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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监事邬永超,股东,职工监事方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利和兴投资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利和兴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
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
规定做相应调整。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
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
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46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
企业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员工承诺
员工股东陈晨明、邓惠光、李丽红、刘光胜、千磊、王春茂、徐刚、赵建强、
陈良花、戴福全、黄醉秋、栗建军、卢真光、欧阳玉群、夏华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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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本基金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基金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
业/本人/本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本人/本基
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本人/本基金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本基金愿承担因此
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深圳市利和兴股
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发生变化时,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48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停止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并将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将遵循下述原则: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④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⑤公司应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并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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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5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林宜潘、黄月明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
司股价,将遵循以下规定:
①当前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其将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和股票市
场状况主动增持公司股票;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次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③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
本人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将不少于其最近一个获得现金分
红的会计年度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超过 100%;
④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自公司要求其增持之决议作出之日起三个交
易日内启动增持,并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超过上述标准的,
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
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
股价,将遵循以下规定:
①当前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其将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和股票市
场状况主动增持公司股票;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因担任董事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议要求其增持股票,其每 12 个月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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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
额将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但
不超过 100%;
④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自公司要求其增持之决议作出之日起三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并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
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公司采取回购股份、实施审议公
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全
部投赞成票。
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
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
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其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向股东公开道歉。同时,其自愿以最近一个获得现
金分红的会计年度从公司累计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为限赔偿公司,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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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项从其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款中扣减。
如若公司董事会决议要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票,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实施该方案,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向股
东公开道歉。同时,其自愿将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的 6 个月薪酬全部赔偿给公司,
由公司从其应发薪酬中扣减。另外,公司可解聘其职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
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
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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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
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
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
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
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承诺: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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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
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金杜律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
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承诺
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大信审字[2021]第 5-00034 号审计报告、大信专
审字[2021]第 5-0003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36 号非经
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37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
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38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
报告。如因本所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上述报
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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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评估承诺:
“本机构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第 158 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机构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
市的情况。
(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公司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
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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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
市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
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
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
为。
(3)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
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
切法律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二、关于稳定股价
的预案及具体措施”和“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
本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完成当年,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
到位而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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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
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风险:
1、加大新客户的市场开发力度,尽快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目前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智能终端,由于下游行
业属于高科技密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市场集中度较高,潜在客户少因此报告期
内公司存在客户依赖风险。随着公司成长与发展,为减少大客户依赖,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以扩大现有的生产规模,在此基
础上,公司将加强销售队伍的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形成合理稳定的客户结
构,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丰富公司的产品线
报告期,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集中于检测类设备,制程类设备占比相对较低,
该类设备应用领域广泛、市场潜力大,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
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拓展产品生命周期,使得公
司能够持续获得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3、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通过引入职业化人才,加强人员激励培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高
公司的经营效率;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强采购活动的管控,提高公司的生产效
率,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各部门均能发挥
应有的功能,促进企业组织的有效营运。
4、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量缩短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
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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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
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
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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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
相关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
新的措施。”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及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规划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
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为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
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召开董
事会,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保证现
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上述相关议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时,结合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战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制定了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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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
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
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4、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60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高的成长
性,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5)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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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
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未来 3 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深证市利和兴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规划”)。上述相关议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含
发行当年),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将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再投入,以保持公司现有资本结构的稳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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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
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公司在本
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林宜潘、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和黄月明承诺如其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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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潘宏权、侯卫峰、邬永超、方娜、邹高、贺美华和程金宏承诺如其在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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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远致富海、南海成长承诺如其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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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五)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梅健(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梁清利、汪林、郑晓曦承诺如其在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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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十、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二、关于稳定股价
的预案及具体措施”和“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十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
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
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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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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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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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