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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深水规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8-03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ater Planning &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 1 栋 C 座 11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
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24 个月,战略投资者定向

3
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2,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28,162,29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股票时,除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
别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发行人所属水利勘测设计行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整体业务水平、可同时处
理的业务量与所拥有的专业人才数量及素质密切相关。若发行人员工团队大规模
流失,将造成发行人技术经验的损失,使得公司综合实力下降,并且影响在职员
工的稳定性,给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业务区域性集中经营风险

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深圳市场。报告期各期,在深圳地区实现的收入占比
分别为 55.87%、68.82%和 68.26%。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特
征,如发行人不能继续在深圳市场持续保持领先地位或深圳以外市场开拓不及预
期,将会对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及回款速度不及预期的财务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发行人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净
额分别为 53,668.11 万元、61,102.71 万元和 73,820.6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56.93%、60.59%和 62.08%。如果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导致客户资金紧张,
出现重大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若重大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增长,将增加公
司资金压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可能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导致的风


2020年3月1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实施。目前,发行人
业务不适用“总承包管理办法”。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
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对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盈
利能力影响比例很小,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项目
对当期影 对当期影 对当期影
下降金额 下降金额 下降金额
响比例 响比例 响比例


收入 5,797.17 6.71% 1,361.85 1.91% 571.24 1.10%


成本 4,427.93 7.76% 1,315.66 2.86% 603.20 1.82%


毛利 1,369.24 4.68% 46.19 0.18% -31.96 -0.17%

注:公司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中涉及的土建施工不形成收入,表格中收入下降金
额系根据成本下降比例模拟测算的金额。

如果未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需
适用于“总承包管理办法”,且相关土建合同金额超过6,000万元,则发行人需和其


5
他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该业务,在客户污水处理总体预算保持不
变的情况下,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业务的业绩存在下降的风险。

(五)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如未能及时取得排污许可将可能受到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涉及污水的处理,需要办理排污许可。根据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未取得排污许
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可能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未来发行人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未能及时取得排污许可,将可
能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关于上述风险事项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二、经营
风险/水环境治理设计运营一体化项目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而可能受到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证监许可[2021]1967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7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32,000,000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8,162,29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4 日起上市交易。




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

3、股票简称:深水规院

4、股票代码:30103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2,00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000,000 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25%。本次发行不安排现有股东进行公开发售)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162,290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3,837,710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光证资
管深水规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获
配 3,300,000 股,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光证资
管深水规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获
配 3,300,00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10.00%。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15,298,713 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1,533,081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2%;网下投资者放弃
认购股数 46,287 股由承销团包销,其中 4,629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投


8
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 10.00%。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537,710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66%。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深圳市投资控股
49,500,000 37.50% 2024 年 8 月 4 日
有限公司
深圳水规院投资
19,800,000 15.00% 2024 年 8 月 4 日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速公路股
14,850,000 11.25% 2024 年 8 月 4 日
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深圳市水务(集
发行前已 9,900,000 7.50% 2024 年 8 月 4 日
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
中节能铁汉生态
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原深圳市铁 4,950,000 3.75% 2023 年 8 月 4 日
汉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小计 99,000,000 75.00% -
光证资管深水规
院员工参与创业
3,300,000 2.50% 2022 年 8 月 4 日
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其中,1,533,081
股可上市交易日期
为 2022 年 2 月 4
网下发行部分 15,298,713 11.59%
日;13,765,632 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首次公开 2021 年 8 月 4 日
发行网上
网上发行部分 14,342,240 10.87% 2021 年 8 月 4 日
网下发行
其中,4,629 股可
股份
上市交易日期为
承销团包销网下
2022 年 2 月 4
投资者放弃认购 46,287 0.04%
日;41,658 股可上

市交易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4 日
承销团包销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 12,760 0.01% 2021 年 8 月 4 日

小计 33,000,000 25.00% -


9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合计 132,000,000 100.00%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
行人符合上市具体标准中的第二十二条(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
安排。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
0600006 号),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净利润分别为 7,057.59 万元和 9,088.6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WaterPlanning&DesignInstitute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9,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闻博

设立日期:2008 年 4 月 3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9 年 1 月 16 日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 1 栋 C 座 1110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建筑工程、
园林景观工程的科研、咨询、勘察、测量、设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
源调查、论证;晒图;复印、打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
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许可经营项目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和相
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水务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
询、项目运管等专业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代码 M)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 M74)

邮政编码:518022

电话号码:0755-22231743

传真号码:0755-25890439

互联网网址:http://www.swpdi.com

11
电子信箱:ir@swpdi.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战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0755-22231743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持有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债券
期 (万 (万 (万 本持股
情况
股) 股) 股) 比例
2018.12.28-
1 朱闻博 董事长 0 113.85 113.85 1.15% -
2021.12.28
董事、 2018.12.28-
2 陈凯 0 67.32 67.32 0.68% -
总经理 2021.12.28
2018.12.28-
3 龚宇 董事 0 54.45 54.45 0.55% -
2021.12.28
2018.12.28-
4 王昱文 董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5 黄凌军 董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6 高江平 董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7 傅曦林 董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8 张虹 董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9 郭仁忠 董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10 黄政堂 监事 0 6.93 6.93 0.07% -
2021.12.28
2018.12.28-
11 王煌 监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12 杨泳 监事 0 0 0 0 -
2021.12.28
2018.12.28-
13 张军威 监事 0 0 0 0 -
2021.12.28

12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持有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债券
期 (万 (万 (万 本持股
情况
股) 股) 股) 比例
2018.12.28-
14 黄立志 监事 0 0 0 0 -
2021.12.28
副总经
理、董 2018.12.28-
15 李战 0 61.38 61.38 0.62% -
事会秘 2021.12.28

副总经 2018.12.28-
16 王健 0 59.40 59.40 0.60% -
理 2021.12.28
副总经 2018.12.28-
17 刘晓文 0 56.43 56.43 0.57% -
理 2021.12.28
副总经 2018.12.28-
18 赵发科 0 0 0 0 -
理 2021.12.28
财务负 2018.12.28-
19 刘晶辉 0 0 0 0 -
责人 2021.12.28
合计 - - 0 419.76 419.76 4.24% --

注:1、上表中“任职起止日期”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届任期。2、以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朱闻博为公司董事长,
间接持股 113.85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1.15%;陈凯为公司董事、总经理,间接持股 67.32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68%;龚宇为公司董事,间接持股 54.45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的 0.55%;黄政堂为公司监事,间接持股 6.93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07%;李战为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间接持股 61.38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62%;王健为公司副总
经理,间接持股 59.4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60%;刘晓文为公司副总经理,间接持股
56.43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深圳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勇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为:银行、证券、
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

13
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
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
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
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东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持股平
台。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
排。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金额(元) 股权比例
1 朱闻博 4,749,046.63 5.76%
2 陈 凯 3,479,992.18 4.22%
3 李 战 2,568,723.82 3.11%
4 王 健 2,461,045.54 2.98%


14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金额(元) 股权比例
5 刘晓文 2,338,039.16 2.83%
6 龚 宇 2,253,291.12 2.73%
7 王 燕 1,804,341.06 2.19%
8 平 扬 1,387,656.32 1.68%
9 党晨席 1,177,642.92 1.43%
10 郑 政 1,028,601.49 1.25%
11 李 柱 1,028,601.49 1.25%
12 蔡 勇 1,028,601.49 1.25%
13 何广海 990,240.00 1.20%
14 林文育 877,424.85 1.06%
15 吴 奇 791,923.81 0.96%
16 成 洁 791,923.81 0.96%
17 裴洪军 899,065.72 1.09%
18 曾庆彬 1,327,375.46 1.61%
19 冯 文 791,923.81 0.96%
20 姚作友 736,202.18 0.89%
21 苏腾飞 867,594.65 1.05%
22 陈达宏 725,918.13 0.88%
23 陈纯山 707,165.46 0.86%
24 胡仁贵 707,165.46 0.86%
25 王国栋 707,165.46 0.86%
26 李朝方 707,165.46 0.86%
27 杨世平 707,165.46 0.86%
28 熊寻安 680,790.00 0.83%
29 王 卫 680,790.00 0.83%
30 黄松联 707,165.46 0.86%
31 雷 声 707,165.46 0.86%
32 黄小平 707,165.46 0.86%
33 罗嘉佳 680,790.00 0.83%
34 姚 远 680,790.00 0.83%
35 陈兆斌 680,790.00 0.83%
36 林 杰 707,165.46 0.86%



15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金额(元) 股权比例
37 朱文锋 680,790.00 0.83%
38 刘晓明 707,165.46 0.86%
39 刘石森 680,790.00 0.83%
40 卞长蓉 638,601.65 0.77%
41 罗健萍 663,347.34 0.80%
42 姚世宏 638,601.65 0.77%
43 曹志德 605,913.42 0.73%
44 徐雄峰 570,110.05 0.69%
45 陈 豪 578,588.98 0.70%
46 吴文萍 557,010.00 0.68%
47 于光军 578,588.98 0.70%
48 姚彦星 548,592.96 0.66%
49 何 辉 537,339.30 0.65%
50 林锡炎 537,339.30 0.65%
51 刘新聆 521,051.91 0.63%
52 孙 泉 458,398.60 0.56%
53 刘小玲 461,905.70 0.56%
54 金家莉 444,679.65 0.54%
55 李 毅 444,679.65 0.54%
56 于远燕 461,905.70 0.56%
57 孙 翔 398,468.45 0.48%
58 彭兆然 413,910.01 0.50%
59 唐科屹 395,167.65 0.48%
60 李荣进 395,167.65 0.48%
61 李少博 410,475.11 0.50%
62 梁彬锐 410,475.11 0.50%
63 郭 睿 371,340.00 0.45%
64 李 莲 385,729.43 0.47%
65 黄顺强 383,800.52 0.47%
66 徐建军 377,157.66 0.46%
67 卿海波 377,157.66 0.46%
68 梅欣佩 377,157.66 0.46%



16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金额(元) 股权比例
69 陈 朗 459,677.66 0.56%
70 李海英 377,157.66 0.46%
71 高金晖 377,157.66 0.46%
72 吴景华 377,157.66 0.46%
73 胡 亭 377,157.66 0.46%
74 黄培志 377,157.66 0.46%
75 鲁华锋 766,982.14 0.93%
76 吕 东 363,088.00 0.44%
77 马 浩 377,157.66 0.46%
78 葛 燕 377,157.66 0.46%
79 周 树 363,088.00 0.44%
80 曹梦成 377,157.66 0.46%
81 吴隆顺 316,876.80 0.38%
82 李敏达 329,151.65 0.40%
83 任江龙 325,727.07 0.39%
84 赵 亮 313,576.00 0.38%
85 刘志龙 325,727.07 0.39%
86 康双喜 325,727.07 0.39%
87 陈正雄 325,727.07 0.39%
88 赵维新 313,576.00 0.38%
89 洪 忠 325,727.07 0.39%
90 吴钦其 313,576.00 0.38%
91 马长林 315,443.02 0.38%
92 王雪娇 303,673.60 0.37%
93 范 凯 315,443.02 0.38%
94 施咏权 303,673.60 0.37%
95 龙凤华 315,443.02 0.38%
96 杨冬云 315,443.02 0.38%
97 王国建 367,018.02 0.44%
98 王和利 303,673.60 0.37%
99 曾 魁 303,673.60 0.37%
100 程天舜 303,673.60 0.37%



17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金额(元) 股权比例
101 葛 翔 315,443.02 0.38%
102 毛成卿 303,673.60 0.37%
103 李 婷 315,443.02 0.38%
104 姚琳琳 303,673.60 0.37%
105 丁焕菊 315,443.02 0.38%
106 熊关东 315,443.02 0.38%
107 黄政堂 402,192.17 0.49%
108 林 潮 274,296.48 0.33%
109 王受泓 264,064.00 0.32%
110 梁鲁生 274,296.48 0.33%
111 曾 毅 274,296.48 0.33%
112 林德生 327,872.59 0.40%
113 陈 焰 264,064.00 0.32%
114 田赞春 264,064.00 0.32%
115 车永和 274,296.48 0.33%
116 江 飞 264,064.00 0.32%
117 张 毅 274,296.48 0.33%
118 吴 勇 247,560.00 0.30%
119 林莉莉 257,152.95 0.31%
120 王福连 222,865.89 0.27%
121 佟长江 214,552.00 0.26%
122 刘士虎 222,865.89 0.27%
123 黄奕龙 214,552.00 0.26%
124 何元英 214,552.00 0.26%
125 兰志豪 184,844.80 0.22%
126 蒋志坚 191,900.26 0.23%
127 王 满 191,900.26 0.23%
128 陈 正 184,741.65 0.22%
129 张 涛 191,900.26 0.23%
130 陈 泉 165,040.00 0.20%
131 胡俊锋 103,150.00 0.13%
132 张宝月 107,141.91 0.13%



18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金额(元) 股权比例
133 李永红 107,141.91 0.13%
134 徐素兰 107,141.91 0.13%
135 龚春龙 107,141.91 0.13%
136 徐 斌 103,150.00 0.13%
137 马明灯 103,150.00 0.13%
138 申晓云 107,141.91 0.13%
139 张宏图 103,150.00 0.13%
140 梁 琼 103,150.00 0.13%
141 黎志艺 107,141.91 0.13%
142 罗原宗 103,150.00 0.13%
143 汪明耀 103,150.00 0.13%
144 赖学连 103,150.00 0.13%
145 任晓光 107,141.91 0.13%
146 李 进 107,141.91 0.13%
147 奚 靖 103,150.00 0.13%
148 李庆平 103,150.00 0.13%
149 吴俊雄 103,150.00 0.13%
150 李 芳 103,150.00 0.13%
151 郭观明 103,150.00 0.13%
152 奚怡新 214,294.13 0.26%
153 刘长海 107,141.91 0.13%
154 彭金华 107,141.91 0.13%
155 曹明会 107,141.91 0.13%
156 胡 强 107,141.91 0.13%
157 黄洁辉 103,150.00 0.13%
158 于锐锋 107,141.91 0.13%
159 钱红钢 107,141.91 0.13%
160 戴小宁 103,150.00 0.13%
161 井晓丙 103,150.00 0.13%
162 张艺才 103,150.00 0.13%
163 冯光春 103,150.00 0.13%
合计 82,520,000.00 100.00%



19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

1、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期及减
持意向承诺”之“(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的相关内容。

2、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期及减
持意向承诺”之“(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9,500,000 50.00 49,500,000 37.5000
公司 36 个月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9,800,000 20.00 19,800,000 15.0000
有限公司 36 个月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4,850,000 15.00 14,850,000 11.2500
限公司 36 个月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9,900,000 10.00 9,900,000 7.5000
限公司 36 个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950,000 5.00 4,950,000 3.7500
股份有限公司 24 个月
光证资管深水规院员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0 0 3,300,000 2.5000
12 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网下发行限售流通股 0 0 1,533,081 1.1614
6 个月
承销团包销网下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者放弃认购股中限售 0 0 4,629 0.0035
6 个月
流通股
小计 99,000,000 100.00 103,837,710 78.664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0 0 13,765,632 10.4285 -
承销团包销网下投资
者放弃认购股中无限 0 0 41,658 0.0316
售流通股
承销团包销网上投资
0 0 12,760 0.0097
者放弃认购股中无限

20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0 0 14,342,240 10.8653 -
小计 0 0 28,162,290 21.3351 -
合计 99,000,000 100.0000 132,000,000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5,740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
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9,500,000 37.50%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800,000 15.00%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4,850,000 11.2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9,900,000 7.50%
36 个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 4,950,000 3.75%
公司 24 个月
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光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证资管深水规院员工参与创业 3,300,000 2.50%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中 32,651 股无
限售期,2,777 股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28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票数量的 10%
8 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 23,940 0.02% (向上取整计算)
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票数量的 10%
9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23,940 0.02% (向上取整计算)
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1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
票数量的 10%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
10 23,940 0.02% (向上取整计算)
商银行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99,000,000 75.00%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光证资管深水规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深水规院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比例为 10%,总投资
规模不超过 4,32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300,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比例为 1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初始认购规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限
投资者名称
(万元) (万股) (万元) (月)

深水规院员工资管计划 4,320.00 330.00 2,204.40 12


具体名称:光证资管深水规院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

募集资金规模:4,32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与比例:

认购份额 认购比例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 人董监高
1 朱闻博 党委书记、董事长 90 2.08 是
2 陈凯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90 2.08 是
3 赵发科 副总经理 40 0.93 是
4 李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0 2.08 是



22
认购份额 认购比例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 人董监高
5 王健 副总经理 40 0.93 是
6 王燕 总规划师 80 1.85 否
总经理特别助理、东莞分公司
7 何广海 50 1.16 否
院长
8 黄小平 水务工程院院长 50 1.16 否
9 李柱 市政工程院院长 40 0.93 否
10 裴洪军 勘察测绘院院长 50 1.16 否
11 蔡勇 生态景观院院长 50 1.16 否
12 成洁 环境规划院院长 40 0.93 否
13 林杰 建设运营公司经理 50 1.16 否
14 曾庆彬 水务科技总经理 50 1.16 否
15 杨世平 副总工程师 50 1.16 否
16 李莲 副总工程师 50 1.16 否
17 王国栋 副总工程师 50 1.16 否
18 黄松联 专业副总工程师 50 1.16 否
专业副总工程师、水务科技副
19 吴奇 50 1.16 否
总经理
20 唐炜 景观总监 40 0.93 否
21 刘鹏 水务工程院副院长 50 1.16 否
22 罗嘉佳 市政工程院副院长 50 1.16 否
23 龙凤华 市政工程院副院长 40 0.93 否
24 徐抖 生态景观院副院长 40 0.93 否
25 王煌 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40 0.93 是
大数据中心副主任、水务科技
26 苏腾飞 50 1.16 否
副总经理
27 姚彦星 公共专业部部长 40 0.93 否
28 徐建军 主任工程师 50 1.16 否
29 刘小玲 主任工程师 50 1.16 否
30 刘士虎 主任工程师 50 1.16 否
31 吴景华 主任工程师 50 1.16 否
32 胡亭 主任工程师 40 0.93 否
33 鲁华锋 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50 1.16 否
34 黄培志 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50 1.16 否


23
认购份额 认购比例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 人董监高
35 彭兆然 质量安全部副部长 50 1.16 否
36 马长林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50 1.16 否
37 陈和林 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40 0.93 否
江西分公司院长、西部区域中
38 罗健萍 40 0.93 否
心筹备组负责人
39 洪忠 安徽分公司院长 40 0.93 否
40 卞长蓉 重庆分公司院长 50 1.16 否
41 秦彧 南宁分公司副院长 50 1.16 否
42 李少博 深汕分公司副院长 50 1.16 否
43 陈泉 成都分公司副院长 50 1.16 否
44 徐春杰 上海分公司副院长 50 1.16 否
45 任晓光 上海分公司副院长 40 0.93 否
46 葛燕 生态景观院建筑设计部部长 50 1.16 否
47 周树 勘察测绘院工程勘察部部长 40 0.93 否
48 曹梦成 勘察测绘院工程测量部部长 40 0.93 否
49 于远燕 生态景观院景观设计部部长 50 1.16 否
50 马浩 生态景观院水保设计部部长 50 1.16 否
51 刘志龙 建设运营公司项目建管部部长 40 0.93 否
建设运营公司大坝水闸监管部
52 黄政堂 50 1.16 是
部长
53 吴隆顺 生态景观院建筑设计部副部长 40 0.93 否
54 林德生 生态景观院水保设计部副部长 50 1.16 否
55 余锦刚 生态景观院景观二部副部长 50 1.16 否
56 曹志德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57 范凯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58 王国建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59 杨虎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0 汪明耀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1 何辉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2 王健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3 刘长海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4 陈天驰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5 马国骏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24
认购份额 认购比例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 人董监高
66 朱礼鹏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7 王增钦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68 蒙韵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69 车永和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70 杨正平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71 申晓云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72 曾毅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73 陈正 项目经理 50 1.16 否
74 张宝月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75 蔡憬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76 邓龙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77 郑润民 项目经理 40 0.93 否
78 谢永超 技术岗 50 1.16 否
79 赵晓东 大数据中心主管 40 0.93 否
80 崔丽娜 建设运营公司主管 50 1.16 否
81 刘晓蓉 董事会办公室高级主管 50 1.16 否
82 彭丽娟 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 40 0.93 否
83 刘妍君 财务管理部高级主管 50 1.16 否
84 孙秀娟 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50 1.16 否
85 林莉莉 水务科技综合行政部部长 40 0.93 否
86 彭艳华 水务科技项目经理 40 0.93 否
87 胡雍 水务科技项目经理 50 1.16 否
88 陶韬 水务科技项目经理 40 0.93 否
89 黎志艺 水务科技项目经理 50 1.16 否
90 党晨席 技术岗 50 1.16 否
合计 4,320 100.00 -

深水规院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
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6.6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7.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7.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9.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9.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06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


26
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797.13066 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即 594.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34.5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
量的 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35.5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发行数量的 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57994046%,有效申购倍
数为 6,329.35246 倍。

根据《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342,24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2,760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5,298,713,放弃认购数量为
46,287 股。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承销团包销,承销团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59,047 股,包销金额为 394,433.96 元,承销团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
行数量的比例为 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2,04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64.65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79.35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600010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和明细构成如下:

27
项目 金额
保荐费为 188.68 万元;承销费为 2,452.83 万
承销及保荐费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83.02 万元
律师费用 377.36 万元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47.67 万元
合计 4,564.65 万元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3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79.3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33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1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1]第 0600006 号),对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1]第 0600005 号)。公司 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22,217.2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0.89%;净利润 215.3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2,368.92 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2,153.62 万元)。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以及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等,公
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4.65 亿元至 5.20 亿元,较 2020 年 1-6 月同比
增长 18.04%至 32.0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300 万元至 4,900 万
元,同比增长 16.86%至 33.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4,050 万元至 4,650 万元,同比增长 12.11%至 28.71%。2021 年 1-6 月业
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
承诺。

2021 年 1-3 月审阅数以及 1-6 月初步测算数据的业绩变动较大的主要原因
是 2020 年初以来,国内外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府因此出台并严
格执行关于延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导致 2020 年项目工期顺
延,公司经营活动亦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户名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15252999999986
2 中国银行深圳笋岗支行 743275006835
3 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999015841610888
4 平安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15199488888881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
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30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愿意保荐
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021-22169397

传真:021-22169234

保荐代表人:许恒栋、蒋伟驰

项目协办人:潘晨

其他项目组成员:徐家彬、占志鹏、刘斯文、梁建东、谢颖智

联系人:许恒栋、蒋伟驰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许恒栋、蒋伟驰负责持续
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许恒栋先生,保荐代表人,工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14 年开


32
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浙江德
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60.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
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爱美客技术发展创业板 IPO 项目、南通锻压(300280)重大
资产重组项目,以及科华控股、上海领灿等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蒋伟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4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
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包括;主持和参与智光电气(002169)、
南洋电缆(002212)、宏大爆破(002683)、星徽精密(300464)等 IPO 项目的
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中远航运(600428)、康美药业(600518)、国星光电
(002449)、瀚蓝环境(600323)、星徽精密(300464)等的再融资以及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以及瀚蓝环境(600323)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国星光电
(002449)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财务
及证券从业经验。




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也不由深水规院回购本公司
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也不由深水规院回购本公司


34
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岀具承诺。

公司股东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也不由深水规院回购本公司
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岀具承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闻博、陈凯、龚宇、
黄政堂、李战、王健、刘晓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也不由深水规院回购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
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监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如有)及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35
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如有)及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如有)及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深水规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
锁定义务。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
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特制订《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为稳定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发行
人”或“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除

36
息、除权行为,股票收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合称为“各方”)承诺按照本
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公司依据本预案回购
公司股份。

2、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
情形,由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依据本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2)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3)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

(4)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
情形,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

(2)控股股东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



37
(3)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
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1、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被
触发之日起的 10 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并在决议作出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预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
回购的,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回购。

本公司承诺: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
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 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董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2、股价稳定措施之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38
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
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承诺: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
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股价稳定措施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
酬的 20%,但不超过 100%。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
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四、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1、如公司出现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的情形的,将按照

39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预案及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将控股股
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
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
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预案及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
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仅包括其在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扣除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
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发行人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预案的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且将在本公司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
分红,直至本公司按本承诺的规定釆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特此承诺。

(三)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本公司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预案的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40
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函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承诺一致。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发行人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预案的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人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将在本人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1、本公司对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


41
格而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价。减持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提前告知公司并通过公
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公告。在上述期间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本公司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则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4、本公司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5%。本公司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
股 5%以上)身份的,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关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的规定。

5、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


42
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1、本公司对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
格而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价。减持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提前告知公司并通过公
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公告。在上述期间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本公司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则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4、本公司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5%。本公司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
股 5%以上)身份的,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关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的规定。

5、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
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43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1、本公司对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
在减持前提前告知公司并通过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公告。在上述期间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本公司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则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4、本公司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5%。本公司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
股 5%以上)身份的,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关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的规定。

5、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
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44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深水规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深水规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依法督促深水规院从
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45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的,本公司
将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
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的,本公司
将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46
为止。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的,本人将
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本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
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
决后,本所将在相关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主动覆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
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
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
信赖而将其用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
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
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7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承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向公司或者相关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3)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本公司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
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
人及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如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


48
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
团)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向公司或者相关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3)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本公司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
尽快研究将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


49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因
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
公司或者相关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与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加强
现有产品种类及服务类型拓展、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严格募投项目监管、加
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
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
报。对此,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创新,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扩大经营业务布局,不断开拓新的客
户及市场。同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提升


50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高营运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
东权利的行使,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公司将完善日常的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
配置、完善业务流程等方式,提升公司各部门协同运作的效率。公司将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在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公
司的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依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专
款专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
构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
集资金使用风险。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
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
快实施并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有
望快速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形成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增加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监督的权利,公
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股东依

51
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合理可行的措施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
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内容,继续补
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控股股东承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
及监管要求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确保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水务
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中规定的各项措
施得到切实履行;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输送利益;

3、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严
格执行;

4、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

5、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52
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
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前述职务消费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公司承担
的消费性支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相关制度与公司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根据最新规
定及监管要求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本承诺。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通过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前,若股东
大会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出分配决议,则扣除分配部分后剩余的滚存利润由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53
本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
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
遵守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
赔偿责任。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
故意促使发行人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
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发行人之间发生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发行人在任
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公司优于给予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承
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
损失。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
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深水规院及其控股

54
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及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不损害深水规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
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
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
规范与深水规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及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损害深水规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
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
损失。

十、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深水规院、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


55
件外,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
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以下无正文)




56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7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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