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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24
股票简称:浙江新能 股票代码:60003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rovincial New Energy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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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发行人”、
“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 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
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
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三)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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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
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
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 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
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相
关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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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 25%。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股份)的 25%。


(五)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进行减持行为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
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地
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收购力度。在丰富业务的同时,公司将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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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效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增
收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
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
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
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
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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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的切实履行,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将依法
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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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
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众投
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实施交易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本公司与相关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监管机关
认可的方式确定,或根据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确定。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
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浙能集团、新能发展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对外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未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
相应的措施,包括: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暂不领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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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
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
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
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

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
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

3、若因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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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
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承诺如下:

1、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购回已转让股份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
(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
定,但每股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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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
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相关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
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本公司
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
促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
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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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
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行规范,对本所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
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六、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出具了如下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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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七、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
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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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6)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在足
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
行现金分红。

3、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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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规划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分配股票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具体流程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并列入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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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2、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
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
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方可通过。


(五)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
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
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在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
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认为,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资金需
求量较大,因此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达到 20%。

4、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
资金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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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
况,制定本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
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
股净资产,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
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日起,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主体应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行为,并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具体方
案(如有),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原则

股价稳定措施的确定及其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不应导致公司、相关参与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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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5、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
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20 个交
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
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
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8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回购股票:如控股股东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
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履行关于股票回购的内部决策程
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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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的 2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回购股份相关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本预
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相关股份回购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
取薪酬或津贴的 1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其他: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四)终止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
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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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
且未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
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并
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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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18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0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

3、股票简称:浙江新能

4、股票代码:600032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08,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8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20,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包销 373,317 股,为网上网下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网上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 373,317 股,网下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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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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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Provincial New Energy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
人民币 187,200 万元
前)
法定代表人 吴荣辉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 8 号

邮政编码 310020

电话号码 0571-86664353

传真号码 0571-87901229

电子信箱 ZJNEPE@163.com
实业投资,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运营,工
程项目管理,天然水收集和分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维修,检测技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供水服务,供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
主营业务
建设和运营管理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所属行业
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董事会秘书 张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提名人 任期
吴荣辉 董事长 浙能集团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王树乾 董事、总经理 浙能集团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骆红胜 董事 浙能集团 2020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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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现任职务 提名人 任期
陈东波 董事 浙能集团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周永胜 董事 新能发展 2020 年 9 月 11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周海平 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徐锡荣 独立董事 浙能集团 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张国昀 独立董事 浙能集团 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孙家红 独立董事 浙能集团 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有 3 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 1 名。公
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提名人 任期
沈春杰 监事会主席 新能发展 2020 年 9 月 11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徐晓剑 监事 浙能集团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陆勤丰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任期
王树乾 董事、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陈苗水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2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林咸志 副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贺元启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2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张敏娜 总经济师 2020 年 6 月 12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求晓明 总工程师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杨立平 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7 月 22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张利 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
股票、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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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浙能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144,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69.23%。

浙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 年 3 月 21 日

注册资本:1,00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0.00 万元

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 152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

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
实业投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煤炭运输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生产及供应,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与服务,钢材、有色金
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电缆、煤炭(无存储)的销售,国际船舶运输(凭
许可证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凭许可证经营),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新型能源
设备制造,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控股公司,主要从事实业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浙能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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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省国资委 900,000.00 90.00
2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10.00
合 计 1,000,0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其直接持有浙能集团 90%的股权,且浙
能集团存续期间,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
表决权。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87,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0,800 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44,000.00 76.92% 144,000.00 69.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3,200.00 23.08% 43,200.00 20.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小计 187,200.00 100.00% 187,200.00 9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20,800.00 10.00%
合计 187,200.00 100.00% 208,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 197,471 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440,000,000 6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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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2 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32,000,000 20.7692
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3,317 0.017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4 26,236 0.0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5 24,362 0.0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6 22,488 0.0011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7 22,488 0.001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22,488 0.0011
9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 22,488 0.0011
10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22,488 0.0011
合计 1,872,536,355 9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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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8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5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30.03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20,800,000 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
186,826,683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0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373,317 股,合
计 373,317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1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3,008.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32C000250
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 3,913.06 万元。根据致同
验字(2021)第 332C000250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528.48
审计及验资费用 610.14
律师费用 111.7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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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57.92
合计 3,913.06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19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9,094.94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9 元(按截至 2020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12 元(按本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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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
第 332A002612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
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具体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一季
度财务报告。2021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万元) 3,088,974.80 2,977,295.46 3.75%
负债总计(万元) 2,074,022.69 1,964,819.28 5.5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658,977.35 656,581.41 0.36%
益(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3.52 3.53 -0.23%
产(元/股)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48,133.86 45,917.89 4.83%
营业利润(万元) 3,346.08 4,523.73 -26.03%
利润总额(万元) 3,352.80 4,525.86 -25.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2,395.94 2,200.77 8.87%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141.86 2,133.52 0.39%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 0.01 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01 0.0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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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36% 0.35% 0.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0.33% 0.34% -0.01%
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19.89 5,575.45 -45.84%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2 0.03 -45.84%
净额(元/股)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
标的同比变动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2021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1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48,133.86 万元,同比增加 4.83%,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95.94 万元,同比增加 8.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141.86 万元,同比增加 0.39%。

公司 2021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虽然一季度浙江省整体
降水较弱,部分地区出现多年一遇的干旱,公司水电业务收入受到较大影响,但
公司的浙能宁夏中卫香山 120MW 风电项目、五家渠浙能新能源六师北塔山牧场
100MW 风电项目、海西华汇大柴旦 50MW 风电建设项目等风力发电项目于 2020
年底并网发电,2021 年一季度产生的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水电业务的下滑。

公司 2021 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45.84%,
主要原因为:公司一季度水电业务收入大幅下滑,虽然风力发电业务收入有所增
长,但其收入中包含一部分补贴,由于补贴回款周期较长,导致现金流量净额出
现下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重大合同条款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其
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1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14,139.92 万元至 126,162.94 万元,同
比减少 4.97%至增加 5.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588.32 万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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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2.44 万元,同比减少 15.44%至增加 3.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486.37 万元至 17,372.69 万元,同比减少 12.38%至增加
5.08%。

2021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情况基本稳定,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未经审计机构审
计或审阅,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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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
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
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2022929900034035
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浙能嘉兴 1 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571916091410301
杭州凤起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简称为“乙
方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简称为“乙方 2”,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方 1、丙/甲、乙方 2、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 1/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
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省新能源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 1/乙方 2 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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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1/乙方 2 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政、肖文军可以随时到乙方 1/乙方 2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1/乙方 2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1/乙方 2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1/乙方 2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 1 按月(每月 20 日前)/乙方 2 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1/乙方 2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 1/乙方 2 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 2,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 1/乙方 2 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
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方 1、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自甲、乙方 2、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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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
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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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子
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此之外,本
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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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0571-87823628

传真号码:0571-87820309

保荐代表人:成政、肖文军

项目协办人:钱铮

其他项目组成员:刘建毅、周斌烽、何昊鹏、阮宇超、杭慜燕、熊吴倩、

易立山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
市保荐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作为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
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浙江新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
市的规定。

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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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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