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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7-19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长飞光纤 股票代码:601869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
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荣超大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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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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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长飞光纤”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 6 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股票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武汉睿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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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井明、
庄丹、熊向峰、郑慧丽、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闫长鹍、周
理晶、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所持发行人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 6 个月内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 A 股股票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 Frank Franciscus Dorjee 承诺: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
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
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王瑞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
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
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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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
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经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三年。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自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
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
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
定,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境
内主要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
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在 20 日内召开董事
会会议依法作出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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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本公司回购股份应制定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
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公司股价及本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内容。本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
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

(4)在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过程中,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 1,000 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
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以
孰低者为准),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1)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以孰低者为准);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回购股票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

(5)本公司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
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方案。

(6)本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主要股东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因回购股票议案未
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
则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90 日内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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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
司主要股东将在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主要股东增持 A 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4)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在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每位主要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
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主要股东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 2,000 万
元。

(6)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主要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1)如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及主要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满
足“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下同)将在主要股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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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
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
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

(4)在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15%,增持本公司
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公
司取得税后收入的 30%。

(5)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则本公司将在应当履
行回购义务的相关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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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主要股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公司将冻结相关
主要股东应获得的与履行增持义务等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公司将
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冻结相关人员每月薪酬的 30%及现金分红(如有),
累计冻结金额等于其为履行增持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增持义
务。

对此,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公司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公司股票境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
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公司在稳
定股价预案中的义务。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则
本公司将在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冻结相当于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
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
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
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
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本单位将积极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并促
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
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投赞成票。如本单位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单位将暂停领取与履行增持义务等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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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该等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单位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而
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杰、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闫长鹍、
周理晶、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周蓉蓉承诺: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
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
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
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积极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义务(独立董事及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买入价格不高于
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促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
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投赞成票(如适
用)。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自未能履行增持义务
当月起暂停领取每月薪酬的 30%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金额等于本人为履行
该等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公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Philippe Claude Vanhille、Pier Francesco
Facchini、Frank Franciscus Dorjee、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 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
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
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若届时生效的中国法
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 A 股证券账户并买卖 A 股股
票,本人作为一名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履行
与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的相同义务以稳
定发行人 A 股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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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促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
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投赞成票(如适用)。除上文所述情况以外,如本人未能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自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暂停领取每月
薪酬的 30%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金额等于本人为履行该等义务应支付的金
额,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情形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
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
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
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的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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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承诺如下:本次发行的整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飞
光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飞光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作为长
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为长飞光
纤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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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长飞光纤光
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
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5%,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
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

2、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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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境内上市后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
除息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1、本单位所做该等减持计划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
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单位将按照监管部门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履行减
持计划。

2、若本单位发生需向发行人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
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3、本单位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单位违反本
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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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应当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
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境内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对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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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的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持股 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
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
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暂止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单位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单位
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4)本单位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单
位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按照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
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通过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暂停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如有)、薪酬或津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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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
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股利分配
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
中较低者。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使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保证公司有能
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届
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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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发行后公司的具体股利分配政策
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8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毕
马威华振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800886 号)。

公司 2018 年 1-3 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 2018 年 1-3 月
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46,526.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24%;
净利润 37,708.2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4.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36,730.3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6.90%。随着“宽带中国”、“互
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实施,公司业务持续增长,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
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
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
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18 年度 1-6 月营业收入约
为 532,446 万元至 588,493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4.62%至 26.69%;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73,380 万元至 81,105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30.97%
至 44.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72,452 万元至
80,078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30.77%至 44.53%。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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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
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十二、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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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60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
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02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长飞光纤”,
证券代码“60186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7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长飞光纤

(四)股票代码:6018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7,905,108 股,其中发行后 A 股总股本
406,338,314 股,H 股总股本 351,566,794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5,790,5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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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 A 股股票数量:75,790,510 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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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注册资本:68,211.46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马杰

长飞有限成立日期:1988 年 5 月 31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27 日

住所/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邮政编码:430073

电话号码:027 6878 9088

传真号码:027 6878 9089

互联网网址:http://www.yofc.com

电子信箱:ir@yofc.com

董事会秘书:周理晶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种
线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 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
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
审批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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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职务、任职期间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一、董事
1 马杰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2 姚井明 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3 庄丹 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4 Philippe Claude Vanhille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5 Pier Francesco Facchini 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6 Frank Franciscus Dorjee 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7 熊向峰 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8 郑慧丽 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9 魏伟峰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10 叶锡安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11 李平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12 李卓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二、监事
监事会主席、
1 王瑞春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职工代表监事
2 刘德明 独立监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3 李长爱 独立监事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1 庄丹 总裁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2 副总裁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Marie Bongaerts
3 闫长鹍 副总裁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4 周理晶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5 梁冠宁 财务总监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6 罗杰 技术总监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7 郑昕 销售总监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8 江志康 市场与战略总监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9 周蓉蓉 人力资源总监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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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姓名 任职职位
(股) (%)
马杰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 -
姚井明 非执行董事 500,000 0.07
庄丹 执行董事、总裁 2,350,000 0.34
Philippe Claude Vanhille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 -
Pier Francesco Facchini 非执行董事 - -
Frank Franciscus Dorjee 执行董事 500,000 0.07
熊向峰 非执行董事 705,000 0.10
郑慧丽 非执行董事 705,000 0.10
魏伟峰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叶锡安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李平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李卓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王瑞春 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总经理 617,000 0.09
刘德明 独立监事 - -
李长爱 独立监事 - -
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副总裁 2,350,000 0.34
Bongaerts
闫长鹍 副总裁 972,000 0.14
周理晶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294,000 0.04
梁冠宁 财务总监 300,000 0.04
罗杰 技术总监 863,000 0.13
郑昕 销售总监 308,000 0.05
江志康 市场与战略总监 723,000 0.11
周蓉蓉 人力资源总监 - -
Raadjkoemar Matai 首席科学家 327,000 0.05

注:(1)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闫长
鹍、梁冠宁、罗杰、江志康和 Raadjkoemar Matai 通过武汉睿图间接持有长飞光纤股份;(2)
王瑞春、周理晶和郑昕通过武汉睿腾间接持有长飞光纤股份;(3)Frank Franciscus Dorjee
直接持有长飞光纤股份;(4)上述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的长飞光纤股份已质押
给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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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的情况。




三、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共有 3 家,
为华信、德拉克科技和长江通信,分别持有本公司 26.37%、26.37%和 17.58%的
股份。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且也不存在虽不是本公司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公司行为的主体,因此本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情况

1、华信

华信成立于 1993 年 1 月 21 日,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4 号楼 04G,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承接通讯工程施工,承包境外机电工程和
境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企
业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7 年
10 月,华信整体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
限公司”,改制前的全部业务、业务合同、资产、债权债务、账面净资产、与各
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均由改制后的主体承继。

华信的出资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华信总资产 1,640,608.81 万元,净资产 782,204.41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为 18,114.33 万元(以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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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德拉克科技

德拉克科技为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14
日,授权资本为 500 万欧元,实收资本为 100 万欧元,经营范围为“经营应用于
电信和数据通信的光纤、光缆、铜质电缆以及光缆、铜质电缆配件的业务,管理
其他企业和公司,并对其提供资金支持,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与上述
事宜相关或有利于上述事宜的业务。”

德拉克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普睿司曼,其为一家于意大利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其股票代码为 PRY.MI。

3、长江通信

长江通信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345),成立于 1996
年 1 月 2 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19,8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
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经营范围为“通信、半导体照明和显示、电子、计算
机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技术服务及销售;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须
持有效资质经营);通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
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
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对外投资;项目投资”。

根据长江通信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长江通信的前十大股东情
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6,682,297 28.63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821,218 10.52
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854,123 5.99
武汉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307,700 1.67
葛品利 1,384,300 0.70
顾子叶 940,200 0.47
王默 913,550 0.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 797,90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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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郭永仁 715,800 0.36
湖北和润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3,700 0.34


长江通信的控股股东为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武汉邮电科学研
究院(已于2017年12月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武
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烽火通信。

2018年6月28日,长江通信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施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武汉邮电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同意武汉邮电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信息
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将武汉邮科院与
电信科研院整体无偿划入新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不再作为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企业。

截至2018年3月31日,长江通信总资产178,242.61万元,净资产162,474.88万
元,2018年第一季度净利润6,257.76万元(以上未经审计)。

(三)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华信、德拉克科技
和长江通信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无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82,114,598 股,本次发行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75,790,510 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新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
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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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股) (%) (股) (%) 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华信(SS) 179,827,794 26.37 179,827,794 23.73 36 个月
2 长江通信 119,937,010 17.58 119,937,010 15.82 36 个月
3 武汉睿图 15,900,000 2.33 15,900,000 2.10 12 个月
4 武汉睿腾 9,095,000 1.33 9,095,000 1.20 12 个月
5 武汉睿鸿 3,413,000 0.50 3,413,000 0.45 12 个月
6 武汉睿越 2,375,000 0.35 2,375,000 0.31 12 个月
合计 330,547,804 48.46 330,547,804 43.61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 - - 75,790,510 10.00 -
合计 - - 75,790,510 10.00 -
三、外资股
德拉克科技 179,827,794 26.37 179,827,794 23.73 -
H股
其他外资股股东 171,739,000 25.17 171,739,000 22.66 -
合计 351,566,794 51.54 351,566,794 46.39 -
总合计 682,114,598 100.00 757,905,108 100.00 -

注 1:股东名称后“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注 2: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及武汉睿越分别将 14,013,000 股、8,625,000 股、2,813,000
股及 2,175,000 股本公司股份质押给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72,506户,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的A
股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华信(SS) 179,827,794 44.26
2 长江通信 119,937,010 29.52
3 武汉睿图 15,900,000 3.91
4 武汉睿腾 9,095,000 2.24
5 武汉睿鸿 3,413,000 0.84
6 武汉睿越 2,375,000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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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6,986 0.05
8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268 0.01
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440 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10 25,720 0.01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06,338,314 81.43

注:发行后股份比例系占 A 股总股份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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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共发行 75,790,510 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53,053,51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2,737,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回拨
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578,51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8,212,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最终网上网下弃
购 295,694 股,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7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16.38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
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份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2,436.4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89,433.72 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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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字第 1800350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3,002.73 万元,包括: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12,110.91
万元,审计费用和验资费用 174.81 万元,律师费用 93.26 万元,信息披露费用
424.53 万元,上市相关手续费用 194.83 万元,材料制作费用 4.39 万元。以上费
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2、每股发行费用为 1.72 元(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89,433.72 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41 元。(按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3 元。(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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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
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800996 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毕马威华振对公司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800886 号)

公司 2018 年 1-3 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
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 2018 年 1-3 月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审阅但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
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8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 561,101.48 522,889.53 7.31
流动负债(万元) 304,139.64 294,762.34 3.18
总资产(万元) 965,787.67 916,776.40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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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558,818.54 523,831.90 6.68
有者权益(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8.19 7.68 6.64
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1-3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万元) 246,526.87 182,281.98 35.24
营业利润(万元) 43,016.17 25,206.08 70.66
利润总额(万元) 43,027.33 25,078.58 71.5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37,206.63 22,119.12 68.21
利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36,730.39 22,007.53 66.90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32 71.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54 0.32 68.7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86 5.17 1.6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6.77 5.15 1.62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6,584.21 -21,684.59 -22.59
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39 -0.32 -21.88
金流量净额(元/股)
注 1: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
注 2:2018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经审阅、未经审计
注 3: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18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46,526.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24%;
净利润 37,708.2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4.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36,730.3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6.90%。随着“宽带中国”、“互
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实施,公司业务持续增长,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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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达到 965,787.67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5.35%,主要是因为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金额随之增加,使
得公司整体资产规模相应增长;公司负债总额达到 386,500.78 万元,较上年末增
长 4.97%,主要是公司根据日常经营所需,适度增加短期借款,且随着营收规模
的增长,应付账款随之增加,共同导致公司负债总额有所增加。

(三)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本公司 2018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584.21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减少 4,899.62 万元,降幅为 22.59%,主要是由于公司 2018 年生产经
营规模有所扩大,向供应商的采购金额相比 2017 年有所扩大,而在一季度部分
应收账款尚未回款导致的。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各业务板块运营情况正常稳定,发行人在经
营环境、经营模式、业务运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影响经营
业绩的主要因素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
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
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
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18 年度 1-6 月营业收入约
为 532,446 万元至 588,493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4.62%至 26.69%;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73,380 万元至 81,105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30.97%
至 44.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72,452 万元至
80,078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30.77%至 44.53%。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
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
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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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公司子公司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主体)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编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1 发行人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421860158018800069416
2 发行人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 02790008131060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后湖支
3 发行人 8111501012100488966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
4 发行人 828006866014
中心支行
5 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42101560039812640000
发行人子公司长飞光
6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421860158018800069741
纤潜江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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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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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姚旭东、郭允

项目协办人:陈雪

项目经办人:孙男、王鑫、雷磊、吕金玲、周韶龙、郑凌婧、俞悦、杨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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