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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8-08
股票简称:海星股份 股票代码:603115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Haixing Electronics Co., Ltd.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 5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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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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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新海星投资及股东南通联力承诺:(1)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季新、施克俭承诺:(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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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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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两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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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
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
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
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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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20%,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内,就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
完毕。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
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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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控股股东新海星投资、实际控制人严季新、施克俭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与本企业/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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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的金额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新海星投资及南通联力。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上述主体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新海星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新海星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4,118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90.5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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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本企业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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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南通联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南通联力持有公司股份 1,48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9.5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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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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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新海星投资全体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季新、施克俭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持有
新海星投资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新海星投资 89 名股东针对其持有新海
星投资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1)自海星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本人持有新海星投资的股份,也不由新海星投资回购该等股份;(2)海星股份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新海星投
资的股份锁定期限相应自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减持承诺:(1)将按照海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新海星投资股份;(2)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海星投资股份:①因本人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②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因未履
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予以承担,获得的转让收益应上缴新海
星投资,由新海星投资全体股东享有。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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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新海星投资、南通联力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
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
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新海星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季新、施克俭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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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停止领取薪酬,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
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停止领取薪酬,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
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做出以下承诺:
1、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
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
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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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
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
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
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有
滚存利润由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有滚存利润由
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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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1321 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70 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8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海星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11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8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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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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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tong Haixing Electronics Co., Ltd.

法定代表人: 陈健
1998 年 1 月 8 日(2013 年 7 月 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成立日期:
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5,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电极箔(化成箔、腐蚀箔)、电极箔生产设备及配件生产、
销售;实业投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
经营范围:
限制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 518 号

邮政编码: 226361

联系电话: 0513-86718818

传真号码: 0513-8657261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aistar.com.cn/

电子信箱: gyf@haistar.com.cn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本届任职期限

1 陈 健 董事长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2 严季新 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3 施克俭 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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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周小兵 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5 蔡金荣 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6 王建中 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7 陈 良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8 薛求知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9 李 澄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0 黄银建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

11 葛美英 监事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

12 金文慧 职工监事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

13 周小兵 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4 蔡金荣 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5 王建中 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6 孙新明 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7 朱建东 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8 葛艳锋 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19 苏美丽 财务总监 2018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9 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新海星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南通联力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所持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
姓 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股新海星投资的比例
陈 健 董事长 1.21%
严季新 董事 13.69%
施克俭 董事 5.23%
周小兵 董事兼总经理 1.21%
严俐华 周小兵的配偶 0.08%
蔡金荣 董事兼副总经理 4.83%
王建中 董事兼副总经理 3.02%
黄银建 监事会主席兼工会主席 2.21%
葛美英 监事兼品保部部长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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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文慧 职工监事 0.81%
孙新明 副总经理 0.81%
李 华 孙新明的配偶 0.81%
朱建东 副总经理 0.40%
葛艳锋 董事会秘书 0.40%
苏美丽 财务总监 0.48%
胡广军 技术研究部部长 1.21%
徐中均 总经理助理兼中雅科技常务副总经理 0.08%
王建峰 总经理助理兼装备部部长 0.40%
周红炎 生产部副部长 0.08%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严季新、施克俭合计持有新海星投资 18.92%的股份,同时与新海星投资另
外 75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新海星投资 58.21%的股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该等 75 名自然人股东就新海星投资及/或海星股份层面的事项与严季新和施克俭
一致行动,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以严季新和施克俭的意见为准,因此,严
季新和施克俭就新海星投资层面 77.13%的表决权享有控制力。新海星投资持有
海星股份 90.5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严季新、施克俭能够通过新海星
投资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严季新、施克俭基本情况如下:
严季新,男,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624196507******,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施克俭,男,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113196705******,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5,600万股,本次发行5,200万股新股,本次
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比例 股份数(万股)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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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其中:新海星投资 14,118.00 90.50% 14,118.00 67.88%
南通联力 1,482.00 9.50% 1,482.00 7.12%
二、本次发行股份
社会公众股股东 - - 5,200.00 25.00%
合 计 15,600.00 100.00% 20,8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共 52,869 户,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南通新海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1,180,000 67.8750
2 南通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820,000 7.1250
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6,332 0.07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4 14,088 0.0068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5 14,088 0.0068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6 11,740 0.0056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7 10,566 0.0051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8 8,218 0.0040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农行 8,044 0.003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
10 7,044 0.0034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56,220,120 75.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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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 146,332 股,包销比例为 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2,936.0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255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4,631.90
2. 审计及验资费 530.00
3. 律师费用 218.00
4. 信息披露费 508.90
5. 发行手续费 95.20
费用合计 5,984.00

以上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46,952.0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2 元(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6 元(按照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
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15.44 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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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
告(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19]118 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
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9 年上半年度报告,敬
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
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 688,690,352.77 774,132,713.72 -11.04%
流动负债 263,131,070.36 291,335,868.19 -9.68%
总资产 1,034,699,277.01 1,100,843,742.47 -6.0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749,887,606.20 783,260,788.71 -4.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81 5.02 -4.26%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522,774,054.73 522,218,219.13 0.11%
营业利润 81,312,962.34 80,695,195.64 0.77%
利润总额 81,211,282.45 80,529,405.40 0.8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087,065.94 69,078,762.19 2.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61,104,446.06 64,694,340.07 -5.55%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44 4.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39 0.41 -4.88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49 9.90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8.16 9.27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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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366,585.85 107,073,323.12 -75.3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17 0.69 -75.38%


注: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

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未经年化处理。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较 2018 年末减少 8,544.24 万元,降幅

11.04%,主要是由于分红导致货币资金减少所致;公司流动负债较 2018 年末减少

2,820.48 万元,降幅 9.68%,主要是由于短期借款及应付职工薪酬减少所致;公司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较 2018 年末减少 3,337.32 万元,降幅 4.26%,主要是由

于分红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所致。

2019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2,277.4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0.11%,与

去年同期对比基本持平;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108.71 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 2.9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110.44 万

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5.55%。公司 2019 年 1-6 月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总体保持

平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系本期

研发费用同比增加,以及因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减少等导致财务费用同比增加所致。

2019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8,070.67 万元,每

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75.38%,主要系因上年同期收到主要客户

台湾智宝支付的供货保证金导致同期数据较高,同时,本期支付的采购款项及员工

薪酬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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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性能低压腐蚀箔扩
408860100100051632
限公司 司南通分行 产技改项目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
408860100100051758
限公司 司南通分行 产技改项目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
539173533903
限公司 司南通港闸支行 扩产技改项目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
483273535497
限公司 司南通港闸支行 扩产技改项目

(一)募集资金专户之高性能低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号:408860100100051632
金额:132,200,000.00 元
用途:高性能低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
2、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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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号:40886010010005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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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06,080,000.00 元
用途: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2、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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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之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账号:539173533903
金额:94,161,860.00 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用途: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
2、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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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之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账号:483273535497
金额:151,000,000.00 元
用途: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2、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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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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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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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电话:021-3508288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
项目协办人:庄林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
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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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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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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