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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2-21
股票简称:良品铺子 股票代码:603719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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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良品投资、宁波汉宁、宁波
汉良、宁波汉林、宁波汉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
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
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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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
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及
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
述第一条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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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
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
任职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达永有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进
行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若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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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
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
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珠海高瓴、香港高瓴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高
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
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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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宁波艾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徐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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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领取的
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曹伟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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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
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柯炳荣、徐然、江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
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
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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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
任职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李好好、万张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
任职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潘梅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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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
述第一条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
任职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
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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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1%。如果回购完
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
购股份义务,且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5%。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
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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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宁波汉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
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汉宁倍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
良佳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林致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股票
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
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
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3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增持完成后公
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按照《预案》
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应促使并确保宁波汉意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汉宁倍好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良佳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汉林致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履行《预案》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
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的 20%(税后),
但不高于前述人士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
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
动条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
持义务,连续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
薪酬的 50%(税后)。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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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采取回购股份、实施审议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等事项形成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
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
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
方案,公司应当扣减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等额于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20%,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等额于相关当事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
额。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
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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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司
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
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
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
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
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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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毕。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本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
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司
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
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照相关承诺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
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
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照相关承诺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承诺:

若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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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承诺:

本所对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铺子”)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 11057 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良
品铺子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普
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3028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良品铺子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3026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联信承诺:

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
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以上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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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明显增加,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可能会在短期内出现下降的情况。因此,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五、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8 年 6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良品
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
享的议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
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六、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本次发行后,公司在遵循《公司章程(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将根据盈利状况和发展规划由董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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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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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
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
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表决。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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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休闲食品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休闲食品行业下游直接面向广大终端消费者,消费者的购买力和消费喜好对
休闲食品行业的经营具有直接影响。因此,休闲食品企业需要及时了解这些消费
需求的变化情况,并快速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商品和服务。目前,公司已形成覆盖
多个品类、1,000 余种的产品组合,有效地满足不同消费者在不同场景下的多元化
消费需求;此外,公司通过不断加强产品研发能力,对产品的配方和组合进行持
续更新调整,以适应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但是,如果休闲食品的市场需
求出现重大变化,且公司不能及时针对市场消费习惯变化制定出应对营销策略和
产品组合策略,则公司的产品销售将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
现波动。

2、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休闲食品行业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方面,由于气候原因,消费者
一般在第一季度或第四季度对休闲食品有较高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元旦、元
宵节、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也主要集中在第一季度或第四季度,因此第一
季度和第四季度通常为休闲食品行业销售旺季。此外,近年来受电商销售模式的
影响,每年“618”、“双十一”、“双十二”、“年货节”等打折促销期间,休闲食品的
销售规模也会大幅增加,从而导致公司业绩在年内存在一定波动。因此,如果公
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节奏,提前组织安排采购配送、库存备货等环节,公司将面
临备货不足流失市场份额或部分产品过剩造成产品积压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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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安全质量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休闲食品的研发、采购、销售和运营业务。近年来随着政府和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休闲食品企业生存和发
展的重中之重。虽然公司建立了一套囊括采购、仓储、配送、销售等环节的全链
路质量控制体系,但公司的产品质量仍不可避免的受限于农副产品原材料供应、
供应商生产能力、运输过程存储条件及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无法完全避免一些
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风险。如果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
风险甚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会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新开门店选址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直营模式和加盟模式实现收入分别为 278,713.69 万元、
307,758.25 万元和 340,115.08 万元和 186,882.81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65.89%、57.28%、53.80%和 53.87%,因此新开门店选址定店对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门店选址定店需要综合考虑目标消费群体的构成、消费习
惯、消费水平、预期客流量、交通便利条件、商业辐射能力、门店面积、租赁价
格以及附近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多种因素。而门店选址一旦失当,不仅会使既定的
目标市场地位难以实现,直营店开店前期产生的相关筹办费用不能收回等因素而
给公司带来经营损失,而且加盟商也将因加盟门店的经营不善而影响公司对其的
销售收入。
5、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1,724.30万元、59,146.94万元和
71,158.14 万元和46,524.77万元,公司存货的绝对金额相对较高。为确保日常经营
的正常进行,公司须保持较高规模的存货水平,且存货规模随着门店数量的增长、
经营规模的扩大也会相应提高。但若出现部分存货因市场需求变化或行业政策导
致销售价格下降,或者出现滞销等情况,则公司可能需对该等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或予以报损,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2020年春节前后,全国多地相继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
情”),全国各省、市相继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司2020年
一季度业绩预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相关业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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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具体数据暂无法准确预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
的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疫情对公司的影响及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9)第 0066 号”《审阅报告》,
2019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45,966.74 万元,相比 2018 年 1-9 月的营业收
入 456,297.71 万元同比增长 19.65%;2019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441.97 万元,相比 2018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05.96 万元同
比增长 83.81%;2019 年 1-9 月,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821.05 万元,
相比 2018 年 1-9 月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942.48 万元同比增长
79.50%。
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生产和销售情
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市场规
模和盈利能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 2019 年年度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预计 2018 年度
项目 同比变动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772,000.00 637,755.86 21.05%
净利润 34,700.00 24,798.14 39.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3,800.00 23,853.99 41.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7,000.00 20,756.43 30.08%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注: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
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其中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测数据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27,700.00 万
元~30,300.00 万元区间数据存在较小差异,主要系当年政府补助金额变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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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 2019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772,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05%;
预计实现净利润 34,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9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 33,8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7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7,000.00,较上年同期增长 30.08%。公司预计 2019 年
全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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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3000 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 52 号”文
批准。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良品铺子
4、股票代码:60371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票:40,10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0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
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100.00 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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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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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store Co.,Ltd.
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红春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4 日
整体变更为股
2017 年 12 月 6 日
份公司日期: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 8 号
邮政编码: 430000
董事会秘书: 徐然
电话: 027-85793003
传真号码: 027-85793003
互联网网址: www.517lppz.com
电子信箱: dongban@lppz.com
经营范围: 以连锁店、商业特许、网络等方式从事: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
食品,含散装熟食)、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
品(保健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蔬菜、
干鲜果品、花卉、日用百货、农产品、农副产品(不含稻谷、小
麦、玉米的收购、批发)的批发零售;热食类食品(含半成品类
食品);糕点类食品(含裱花类食品);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
乳饮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含肉制品、生海鲜食品)
的制售;食品分装加工;仓储服务、场地出租。(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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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任期
杨红春 董事长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杨银芬 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张国强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潘继红 董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徐新 董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曹伟 董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王佳芬 独立董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胡燕早 独立董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陈奇峰 独立董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马腾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李好好 监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万张南 监事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柯炳荣 副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徐然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江慧 财务负责人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1)董事
杨红春,男,中国国籍,197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湖北
工业大学毕业。杨红春先生于 1997-2005 年就职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广西、广东、湖南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09-2010 年就职于武汉阳光旭;2010-2017
年就职于良品有限,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
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杨银芬,男,中国国籍,1974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华中
理工大学毕业。杨银芬先生于 1996-2003 年就职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陕西、吉林、黑龙江、辽宁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03-2008 年担任佛山市顺德区
容桂美蓝蒂卫浴设备厂总经理;2009-2010 年就职于武汉阳光旭;2010-2017 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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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于良品有限,历任董事、副总经理等职;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国强,男,中国国籍,197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湖北
工业大学毕业。张国强先生于 1997-1998 年就职于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装饰工程设计师;1998-2006 年就职于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设计师;
2009-2010 年就职于武汉阳光旭,曾任业务副总经理,2010 年-2017 年就职于良品
有限,历任董事、门店事业部开发中心负责人;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潘继红,女,中国国籍,197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湖北
工业大学毕业。潘继红女士于 2000-2001 年担任广东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设
计工程师;2001-2004 年任广东中山小霸王集团广告部主管;2004-2005 年任深圳
市东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设计师;2005-2013 年就职于深圳市西可通信技术设
备有限公司;2013-2015 年任金百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 2015 年至今,
任深圳市中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2017 年,任良品有限监
事;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新,女,中国香港籍,1967 年出生,本科学历,南京大学毕业。徐新女士
于 1988-1992 年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1992-1995 年担任香港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1995-1998 年担任百富勤直接投资有限公司经理;1998-2005 年
就职于霸菱亚洲投资基金;2005 年至今,担任今日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
总裁;2009 年至今,任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至今,任三只
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重
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曹伟,男,中国国籍,1978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清华大学毕业。曹伟先生于 2003-2004 年担任波士顿咨询公司咨询顾问;2004-2014
年就职于美国华平投资集团。2014 年至今,任高瓴雅礼(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合伙人;2016 年至今,任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Elite K-12 Education Group 董事、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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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2018 年至今,任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魔晶图灵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Faria Education Group Limited 董事;2019 年至今,任永辉彩食鲜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珠海瓴峰融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毓秀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王佳芬,女,中国国籍,1951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毕业。王佳芬女士 1968-1990 年就职于上海星火农场、芦潮
港农场;1990-1992 年任上海农场管理局工业外经处处长;1992 年-2008 年任上海
市牛奶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2011 年任纪源资本
合伙人;2011-2015 年任平安信托副董事长;2009 年至今,任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2013-2019 年,任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至今,任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至今,任上海领教工
坊咨询公司领教;2016 年至今,任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观
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胡燕早,女,中国国籍,1965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武汉大学毕业。胡燕早女士于 1989-1997 年任武汉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2005
年任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05-2017 年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2017 年至今任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奇峰,男,中国国籍,1980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奇峰先生于 2001-2004 年任四环医药有限
公司会计;2004-2009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武汉分所高级审计师;2009-2011
年任保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1-2014 年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审计经理;2014-2019 年,任通用电气高压设备(武汉)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
年至今,就职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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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男,中国国籍,1974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解放军
西安政治学院毕业。马腾先生于 1997-2017 年任职于武警湖北总队;2017 年就职
于良品有限;2017 年至今担任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现就职于公司人力资源部,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好好,女,中国国籍,1982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华中农业大学毕业。李好好女士于 2007 -2008 年就职于东亚银行广州分行;
2008-2012 年担任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12-2017 年,就职于良品有
限,曾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监事;现任公司监事、门店
业务中心负责人。
万张南,女,中国国籍,1984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历。万张
南女士于 2008-2017 年就职于良品有限,历任武昌分公司总经理、良品工业营运中
心负责人、汉口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监事;现任公司监事、
开发中心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银芬,现任发行人总经理,简历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
历”之“(1)董事”。
张国强,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发行人基
本情况”之“(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简历”之“(1)董事”。
柯炳荣,男,中国国籍,197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南
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柯炳荣先生于 1995-2011 年就职于武汉统
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2011-2017 年,就职于良品有
限,任物流中心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公共事
务本部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共事务本部负责人。
徐然,女,中国国籍,1985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湖北大
学毕业。徐然女士于 2008-2010 年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1-2014 年担
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员;2015 年担任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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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投资经理;2015-2017 年就职于良品有限,曾任审计本部负责人;2017
年至今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江慧,女,中国国籍,1978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高级经营师。江慧女士于 2000 年-2002
年担任中商徐东平价广场任会计主管;2002-2011 年任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2011-2014 年任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4-2017 年就
职于良品有限,历任会计核算经理、会计核算总监等职;2017 年至今担任股份公
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股份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在间接持股 通过间接持股
合计间接持有
姓名 职务/关系 间接持股主体 主体所持有 主体持有发行
发行人的股份
的份额 人的股份
宁波汉意 59.96% 24.91%
良品投资 37.14% 1.24%
宁波汉亮 63.79% 0.70%
杨红春 董事长 宁波汉林 51.01% 0.56% 28.26%
宁波汉宁 36.60% 0.40%
宁波汉良 39.52% 0.43%
宁波汉旭 70.00% 0.03%
宁波汉意 22.70% 9.43%
董事、
杨银芬 良品投资 31.43% 1.05% 10.49%
总经理
宁波汉旭 30.00% 0.01%

董事、 宁波汉意 10.15% 4.22%
张国强 5.26%
副总经理 良品投资 31.43% 1.05%
潘继红 董事 宁波汉意 7.10% 2.95%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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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间接持股 通过间接持股
合计间接持有
姓名 职务/关系 间接持股主体 主体所持有 主体持有发行
发行人的股份
的份额 人的股份
万张南 监事 宁波汉林 2.88% 0.03% 0.03%
李好好 监事 宁波汉林 3.52% 0.04% 0.04%
柯炳荣 副总经理 宁波汉宁 5.36% 0.06% 0.06%
副总经理、董
徐然 宁波汉亮 3.20% 0.04% 0.04%
事会秘书
江慧 财务负责人 宁波汉宁 2.99% 0.03% 0.03%
宁波汉亮 13.68% 0.15%

战略计划岗 宁波汉林 0.80% 0.01%
潘梅红 0.18%
职员 宁波汉宁 0.80% 0.01%
宁波汉良 0.80% 0.01%

(3)其他持股情况
① 徐新
公 司董事徐新通过其全资持有 的 Capital Today Partners Limited 持有 CTG
GenPar II, LTD 78%的股权;CTG GenPar II, LTD为Capital Today China Growth
Fund II, L.P. 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其 1.49%的股权;Capital Today China Growth Fund
II, L.P. 间接持有达永有限 100.00%的股份;达永有限持有发行人 33.75%股份。
② 曹伟
公司董事曹伟直接持有珠海高瓴天成二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份额,珠
海高瓴天成二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海高瓴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其 0.0016%份
额;曹伟通过其直接投资的珠海高瓴天成二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高瓴天成二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高瓴齐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投资的珠海高瓴泽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高瓴嘉盈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高瓴启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高瓴
佑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珠海高瓴天成二期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0.21%的份额,珠海高瓴天成二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珠海高瓴有限合
伙人并持有其 99.9984%份额。珠海高瓴持有发行人 5.15%股份。
公司董事曹伟直接并通过珠海高瓴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珠海高
瓴天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 20.00%份额,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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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宁波高瓴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其 0.06%份额;曹伟通过其
直接投资的珠海高瓴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珠海高瓴天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高瓴天合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珠海高瓴卓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间接投资的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珠
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1%的份额,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为宁波高瓴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99.94%份额。宁波高瓴持有发行
人 2.85%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
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作为良品铺子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间接持
有发行人共计 46.96%的股份。
杨红春,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22421197310******,现任公司董事长,居住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街公园
环路*号*房。
杨银芬,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20111197410******,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居住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
事处金山大道*号*房。
张国强,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22432197302******,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居住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
园街常青花园四小区*号*房。
潘继红,女,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20111197903******,现任公司董事,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大道*
号*房。
2、控股股东
中文名称: 宁波汉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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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汉旭艺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表:潘梅
红)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560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投资及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宁波汉意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出资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份额 所占比例
1 杨红春 59.96 59.96%
2 杨银芬 22.70 22.70%
3 张国强 10.15 10.15%
4 潘继红 7.10 7.10%
5 宁波汉旭 0.10 0.10%
合计 100.00 100.00%

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宁波汉意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06.30 项目 2019 年 1-6 月
总资产 100.08 营业收入 -
净资产 99.44 净利润 -1.08
项目 2018.12.31 项目 2018 年
总资产 101.16 营业收入 -
净资产 100.51 净利润 -0.50
注:以上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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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本次发行 4,100 万股 A 股,占
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10.22%。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宁波汉意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 149,575,594 41.55% 149,575,594 37.3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伙)
达永有限公司 121,496,526 33.75% 121,496,526 30.3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珠海高瓴天达股权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18,540,127 5.15% 18,540,127 4.62%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伙)
HH LPPZ (HK)
18,000,144 5.00% 18,000,144 4.49%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Holdings Limited
宁波艾邦投资管理
14,399,838 4.00% 14,399,838 3.59%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公司
宁波良品投资管理
11,970,120 3.33% 11,970,120 2.99%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公司
宁波高瓴智远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10,260,000 2.85% 10,260,000 2.56%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
宁波汉宁倍好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939,413 1.09% 3,939,413 0.98%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伙)
宁波汉良佳好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939,412 1.09% 3,939,412 0.98%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伙)
宁波汉林致好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939,413 1.09% 3,939,413 0.98%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伙)
宁波汉亮奇好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939,413 1.09% 3,939,413 0.98%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伙)
小计 360,000,000 100% 360,000,000 89.7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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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股东 - - 41,000,000 10.22%
合计 360,000,000 100.00% 401,000,000 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43,668 户 ,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宁波汉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9,575,594 37.30%
2 达永有限公司 121,496,526 30.30%
3 珠海高瓴天达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540,127 4.62%
4 HH LPPZ(HK)Holdings Limited 18,000,144 4.49%
5 宁波艾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399,838 3.59%
6 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70,120 2.99%
7 宁波高瓴智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60,000 2.56%
8 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39,413 0.98%
9 宁波汉林致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39,413 0.98%
10 宁波汉宁倍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39,413 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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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1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4253174%。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29,487 股,包销金额为
1,540,895.30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2% 。
五、发行市盈率:22.99 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 48,790.0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103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为 6,743.38 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如下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 4,203.20
2 审计验资费用 1,040.00
3 律师费用 849.15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0.38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40.65
发行费用合计 6,743.38

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中“免收 2020 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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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下调 11.79 万元,发行费用相应下调 11.79

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1.64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42,046.62 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2 元/股(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52 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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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 11057 号)。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
同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期间及 201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普华永道中
天阅字(2019)第 0066 号”《审阅报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2019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45,966.74 万元,相比 2018 年 1-9 月的营
业收入 456,297.71 万元同比增长 19.65%;2019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31,441.97 万元,相比 2018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05.96 万
元同比增长 83.81%;2019 年 1-9 月,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821.05
万元,相比 2018 年 1-9 月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942.48 万元同比增
长 79.50%。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生产和销售
情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市场
规模和盈利能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 2019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772,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05%;
预计实现净利润 34,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9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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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东净利润 33,8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7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7,000.00 万元1,较上年同期增长 30.08%。公司预计 2019
年全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
计,未经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
司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
公司预计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测数据与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 27,700.00 万元~30,300.00 万元区间数据存在较小差异,主要系当年政府补助金额变
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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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硚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账户名称: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21421080012000529179
金额:27,243,000.00 元
用途:食品研发中心与检测中心改造升级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青花园支行
账户名称: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7017501040016378
金额:418,223,080.00 元(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4,999,898.19 元)
用途: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青花园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
口支行的二级支行,为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落地经办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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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国、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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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0 年 1 月 14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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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850

保荐代表人:郭国、谭旭

项目协办人:王明远

其他联系人:马明昊、王明远、黄先蕾、吴建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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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关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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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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