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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1-18
股票简称:康德莱 股票代码:603987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Kindly Enterprise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 658 号 1 幢 2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宪淼先生、郑爱平女士、张伟先生及其近亲属郑文华女
士(郑爱平的妹妹)、孙淼先生(郑文华的配偶)和郑成华先生(郑爱平的弟弟)
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
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建银国际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除建银国际医疗保健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
(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宏益投资、张江高科、旭鑫投资、紫晨投资、广东南医投资、
利捷投资、宏源汇富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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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张宪淼先生、张维鑫先生、王彩亮先生、薛丽娟女士、方剑宏先生作为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管
张宪淼先生、张维鑫先生、王彩亮先生、薛丽娟女士、方剑宏先生承诺:所持公
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
平均价(算术平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稳定措施的条件
(2)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1)控股股东拟使用 1,000 万元及前三年控股股东从发
的 3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公 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的年平均值中较高的金额择机增
告 1 年内拟采取的具体方案,控股 持公司股份;
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 (2)自公告日起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稳定股价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二)对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此后历次现金分红中扣除不少于控股股东履行
上述承诺所需的资金(1,000 万元及前三年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的年平均值
中较高的金额),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价稳定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公告等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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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与公司关系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本公司 本公司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相关程序,回购价格为市价;同时,
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市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控股股东
团有限公司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张宪淼、郑爱平、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伟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荐有限责任公司
付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特殊普通合伙)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期间因本所经办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本所公开出具的法律文件
中就重要法律事实或法定发行条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以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
关认定后,本所将对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或者该等损失系第三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
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
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赔偿责任
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免责事由、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标准、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 号司
法解释的规定。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照生效的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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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赔偿金额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
因本公司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
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限公司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 5%以上股东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外,公司股票上市后 4-5 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
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10%,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
有限公司
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外,本公司预计在锁定期满
后 24 个月内逐步减持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
持价格按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不公告不得减持。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违规减持的,则:
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
(1)超过承诺和规定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从本公司违反
权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或规定之日起公司进行的历次现金分红中扣除相应金额,直至足
额扣除;(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或规定的事项前,本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申请解除锁定、不转让;(3)本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4)本公司接受公司
董事会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上海宏益博欣股权投 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外,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个月至 24 个月期间将全部减持完毕。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伙) 日予以公告,不公告不得减持。
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外,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至 24 个月期间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减持,若决定减持的,
则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剩余未减持股份将在
公司股票上市 24 个月后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本公司减
持时,将提前不少于三个交易日(含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不公告
不得减持。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违规减持的,则: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超过承诺和规定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从本公司违反
承诺或规定之日起公司进行的历次现金分红中扣除相应金额,直至足
额扣除;(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或规定的事项前,本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申请解除锁定、不转让;(3)本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4)本公司接受公司
董事会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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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履行承诺时的履约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
所披露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与公司关系 承诺人 承诺的保障措施
(1)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2)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公司其他资产
保障相关承诺有效履行;
本公司 本公司
(4)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5)在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上述消
除违反承诺事项时,公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行上
述保障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尚未转让
股份不申请解锁和转让;
(3)同意以本公司自有财产中货币资金履行相关承诺;
上海康德莱
(4)同意处置本公司自有财产中非货币资金履行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 控股集团有
(5)同意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中本公司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
限公司
(6)如本公司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
施,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
施;
(7)发行人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书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
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
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
(3)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
(4)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应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
理人员
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5)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6)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
同意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而放弃上述
有关保障措施。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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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
了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
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
收益,因此存在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
报将被摊薄。
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
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
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
金,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坚持立足于医用穿刺器械领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利用“品
牌+技术+制造+市场”优势,做精做强医用穿刺器械主导产业,在着力开发新
产品、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主营业务开拓,
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体系,提高内控意识,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及管
理制度,强化公司内部管控和风险防范,提高公司各项战略决策及规范化运作水
平。
4、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康德
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
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
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
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和利益保障。
5、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且经验丰富的管理
和技术研发团队。为了巩固此项优势,公司将持续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和
储备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此外,公司将继续完善薪酬奖励及激励机制,将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员工的个
人职业规划相结合,让员工能更加发掘并实现自身的价值,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提
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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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2016 年三季度主要经营状况及 2016 年全年业绩预测
2016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2,024.65 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增
长 2.1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644.8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27%。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 2016 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为 109,300 万元至 110,800 万元,与上年同
期相比的变动比例为 3.00%至 4.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
10,045 万元至 10,29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比例为 6.24%至 8.80%;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 9,499 万元至 9,744 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比例为 9.33%至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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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38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81 号”
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康德莱”,股票
代码“603987”。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5,2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1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康德莱
(四)股票代码:603987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1,029 万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6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
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6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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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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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anghai Kindly Enterprise Development Group Co.,LTD.
法定代表人 张宪淼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 658 号 1 幢 2 楼
发行前注册资本 15,769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21,029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28 日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项目);电子产品、
机械成套、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高新技术产品的科研、开
发、加工、生产;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卫生材料及敷料、塑
经营范围 料制品、金属管的制造、销售,生产、销售一次性输血、输液器
具、一次性注射器械,销售一次性使用血管内导管,麻醉用导管;
进出口(外经贸委批准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医用穿刺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医
主营业务
用穿刺针和医用穿刺器。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公
司所属行业是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所属行业
分类,本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中的“医疗、外
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代码:C3584)。
联系电话 021-6911 3502
传真 021-6911 3503
电子信箱 kdl@kdlchina.net
董事会秘书 宋媛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情况 情况
董事长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张宪淼 - 1,755.09 万股
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起,无固定期限
方剑宏 副董事长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169.29 万股
王彩亮 董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99.20 万股
董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张维鑫 - 182.57 万股
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起,无固定期
米强 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1 月 - -
冯静 董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1 月 -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翁博涵 董事 2016 年 2 月-2017 年 1 月 - -
白知朋 独立董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
张晏维 独立董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
刘湘丽 独立董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
杨克泉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1 月 - -
王莉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4.36 万股
赖盛贵 监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0.15 万股
周紫英 职工代表监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 月 - -
副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起,无固定期限
薛丽娟 - 190.27 万股
财务总监 2011 年 12 月起,无固定期限
宋媛 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1 月起,无固定期限 -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2 日,住所地址为上海
市嘉定区金园一路 245 号 5 幢,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张宪淼,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企业收购、兼并。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康德莱控股(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母公司报表
口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27,321.31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27,297.50 万元,201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0.00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6,872.02 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宪淼先生、郑爱平女士和张伟先生,上述三人通过
康德莱控股、共业投资、温州海尔斯和上海康德莱控股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合
计为 39.74%,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张宪淼先生和郑爱平女士为夫
妻关系,张伟先生为张宪淼和郑爱平夫妇的子女。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15,76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5,260 万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1,029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
83,575,700 53.00% 83,575,700 39.74%
限公司 定 36 个月
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 自上市之日起锁
23,653,500 15.00% 21,943,902 10.43%
投资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上海宏益博欣股权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15,622,250 9.91% 15,622,250 7.4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 自上市之日起锁
发股份有限公司
9,910,000 6.28% 9,910,000 4.71%
定 12 个月
上海旭鑫投资企业(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
7,605,600 4.82% 7,605,600 3.62%
限合伙)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 5,650,000 3.58% 5,650,000 2.69%
定 12 个月
广东南医科技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4,730,700 3.00% 4,730,700 2.25%
公司 定 12 个月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3,942,250 2.50% 3,599,519 1.7117%
公司 定 12 个月
上海利捷企业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3,000,000 1.90% 3,000,000 1.43%
公司 定 12 个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自上市之日起锁
- - 2,052,329 0.98%
会 定 12 个月
小计 157,690,000 100% 157,690,000 74.9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52,600,000 25.01%
合计 157,690,000 100.00 210,290,000 100.0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
(财金函[2014]175 号),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分别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 1,709,598 股和 342,731 股。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47,595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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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357.57 39.74%
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SS) 2,194.39 10.43%
上海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62.23 7.43%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SS) 991.00 4.71%
上海旭鑫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760.56 3.62%
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 565.00 2.69%
广东南医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73.07 2.25%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S) 359.95 1.71%
上海利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 1.4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05.23 0.98%
合计 15,769.00 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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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数:5,260 万股;
2、每股发行价:9.50 元/股;
3、每股面值:1.00 元;
4、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26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734 万股。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9,970.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116463 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
1 承销保荐费用: 29,982,000.00 元
2 审计费用: 9,478,490.55 元
3 律师费用: 4,685,000.00 元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00,000.00 元
5 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659,140.00 元
发行费用合计金额: 49,404,630.55 元
7、每股发行费用:0.94 元;
8、募集资金净额:450,295,369.45 元;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6 元/股(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0.41 元/股(按照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14,382
股,共计 1,086,62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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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的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
2016 年 1 至 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
报表附注已经审计,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48 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 1-9 月财务会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6 年 1-9 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6 年 1-9 月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420 号”《审阅报告》,
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一、2016 年第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长率
流动资产 613,461,062.57 596,675,190.46 2.81%
流动负债 522,292,996.66 443,462,239.86 17.78%
总资产 1,385,434,391.71 1,358,043,353.09 2.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664,475,018.70 722,072,788.33 -7.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21 4.58 -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6 年 2015 年 增长 2016 年 2015 年 增长
项目
7-9 月 7-9 月 率 1-9 月 1-9 月 率
营业收入 311,415,142.93 287,355,827.82 8.37% 820,246,460.68 802,871,287.43 2.16%
营业利润 40,182,325.40 36,002,099.41 11.61% 103,826,060.91 90,840,835.51 14.29%
利润总额 42,411,012.97 37,352,706.99 13.54% 110,522,954.05 94,787,073.60 16.60%
归属于母公司所
30,523,832.99 27,563,170.01 10.74% 76,448,620.52 69,330,226.04 10.27%
有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 - - 71,848,037.29 66,486,726.69 8.06%
司所有者的净利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长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9,629,703.19 113,203,902.21 32.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888,360.54 -93,028,956.98 -39.9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0,996,384.03 -31,106,353.58 224.6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216,764.48 -16,247,141.45 -67.89%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长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8 0.44 9.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42 9.5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39 10.56 7.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0.71 10.13 5.7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49,629,703.19 113,203,902.21 32.1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95 0.72 31.94%
二、2016 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状况
2016 年第三季度,本公司主导产品医用穿刺针、医用穿刺器产品均保持了
稳定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37%;2016 年前三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合计 8.2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6%。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6 年第三季度,公司继续加大了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保持了较高
的毛利率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2016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644.8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27%。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总资产均较上年末保持
稳定,略有增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较上年末下降了 7.98%,主要
原因是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股东分配了现金股利 134,036,500 元。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 1,706.08 万元,较上年末减
少了 11,027.97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高潮路 658 号厂房改扩建项目和浙江康德
莱滨海厂区二期土建工程完工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所致。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固定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 11,224.22 万元。
三、2016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 2016 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为 109,300 万元至 110,800 万元,与上年同
期相比的变动比例为 3.00%至 4.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
10,045 万元至 10,29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比例为 6.24%至 8.80%;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 9,499 万元至 9,744 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比例为 9.33%至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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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江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桥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3105017942000000056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建行江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
建行江桥支行简称为“乙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
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东、庞凌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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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6 年 9 月 22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定 2017 年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2016 年 10 月 8 日,本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17 年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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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2016 年 10 月 20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江桥支行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2016 年 10 月 24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 1-9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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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薛军
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真 : 010-88085256
保荐代表人 : 张海东、庞凌云
项目协办人 :
项目经办人 : 徐亚芬、张梓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
意推荐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11月 18日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签字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6 11 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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