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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20
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 1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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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
上述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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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
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5)上述承诺均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
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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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1)启动和实施条件

①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法启动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的稳
定股价措施。

②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或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3)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5)停止回购

①超过公司每年度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在下一年度继
续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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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
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
施该次回购计划。

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更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回购方案的决策和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根据本稳定
股价预案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
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2、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和实施条件

①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召开并审议通过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能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控股股东、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启动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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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持资金额和股份数量

①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
额的 5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②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方式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5)停止增持

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
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
持资金使用完毕、可增持股份数量达到上限或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不符
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6)增持程序和信息披露

①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启动和实施条件具备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公司,由公司按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告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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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之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
所增持的股份。

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未能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
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
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
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
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
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投
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
索权。

(2)对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
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
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
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①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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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增持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
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应在正式提名前获取该候选人员出具的同意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义务
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3)任何对本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方案采取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将
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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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
作出决议时,本企业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陶春风作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非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
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
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
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就该回购事
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其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
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
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
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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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
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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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本人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减持。

(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
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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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
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
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现有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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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
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
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
东分红(如有),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
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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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
(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
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
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责任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
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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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
错的除外。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
错的除外。

中联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
错的除外。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进行公开再融
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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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宁波定鸿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宁波定鸿公开承诺事项,同时
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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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公司未履行已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公开及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并尽力促使公司控股股
东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不领取其应分配利润;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未履行已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公开承诺及其他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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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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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前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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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
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第二、审计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情况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第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
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可根
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存在股
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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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回报规划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宁波长
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
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情况
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
的 1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
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九、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
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
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实现利润。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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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
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
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未来将借助品牌、人员、技术等优
势,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
创造良好的条件。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
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
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
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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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具体条
件、现金分红比例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原则。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
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
合理的理由,公司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发行人被摊

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切实敦促公司履行该等承诺,并承诺如下:

1、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承诺将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
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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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将切实敦促公司履行该等承诺,并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因未履行
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将切实敦促公司履行该等承诺,并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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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因未履行该等承
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的 2020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收入(万元) 56,848.76

营业利润(万元) 11,188.11 总资产(万元) 152,536.28

利润总额(万元) 9,279.69

净利润(万元) 7,886.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9,604.39 股东权益(万元) 108,441.51
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5,548.24
流量净额(万元)

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趋势如下表所
示: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万元) 56,848.76 50,723.19 12.08%

营业利润(万元) 11,188.11 10,079.43 11.00%

净利润(万元) 7,886.01 8,533.04 -7.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9,604.39 8,532.19 12.57%
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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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产品下游需求旺盛及产能提升,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较上年
同期增长 12.08%,营业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同步增长。

公司 2020 年 1-6 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 7.58%,与营业收入增长不同步,
主要系公司租用的外部仓库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存放的产成品毁损,虽然该部
分已投保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并且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但出
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扣除销售残料后的存货损失净额 2,152.90 万元全部计入营
业外支出所致。

2020 年上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 7.58%,主要原
因为:公司存放在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 5#仓库的 SBS 产品因火灾事故被损毁,
虽然结合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海泰律师事务所对该火灾事件相关理赔的
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以及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毁损属于理赔范围的确认,公司该批
毁损的货物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上述损失全部计
入了当期营业外支出。本次火灾事故损毁的长鸿高科存货的账面价值为 1,952.21
万元,对应的进项税为 253.79 万元,合计为 2,206.00 万元,扣除残料销售收入
后影响额为 2,152.9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12.57%。

随着经营积累的持续增加及对固定资产的持续投入,公司总资产及股东权益
亦持续增长。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5,548.24 万元,主要
原因系原材料价格较低,公司加大了采购力度,扩大了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所致。

2020 年 1-6 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778,510.37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
3,646,441.94
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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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0 年 1-6 月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
-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债务重组损益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进入
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 -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
-
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
-
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1,084,193.0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非经常性损益小计 -20,216,261.44

减:所得税影响数额 -3,032,439.22

减:少数股权损益影响额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17,183,822.22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78,860,069.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96,043,891.34

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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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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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67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3 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长鸿高科”,证券代码“605008”。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45,884.3153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4,600 万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
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四)股票代码:6050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8,843,153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0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6,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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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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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Changhong Polymer Scientific & Technical In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95387864P

法定代表人 陶春风

注册资本 41,284.3153 万元(本次发行前);45,884.3153 万元(本次发行后)

成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15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7 年 7 月 24 日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 108 号

邮政编码 315803

联系电话 0574-55222087

互联网地址 www.changhongpolymer.com

电子邮箱 bh@krcc.cn

董事会秘书 白骅
热塑性弹性体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金
属容器、冷却设施、输变电设备的租赁;环已烷、氧[压缩的或液化
经营范围 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的生产(详见(ZJ)WH 安许证字[2017]-B-2388
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制造;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证监会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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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陶春风 董事长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2 肖峰 董事 2018 年 6 月-2020 年 6 月

3 白骅 董事 2018 年 12 月-2020 年 6 月

4 王苒 董事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5 赵意奋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2020 年 6 月

6 张雁 独立董事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7 冯建平 独立董事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8 仲章明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9 汤旸 监事 2018 年 6 月-2020 年 6 月

10 黄阔 职工监事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11 傅建立 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6 月

12 宋新亮 副总经理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13 张亭全 副总经理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14 白骅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2017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15 胡龙双 财务总监 2018 年 9 月-2020 年 6 月

16 宋永胜 核心技术人员 —

17 罗继明 核心技术人员 —

18 胡九林 核心技术人员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数(万股)
股比例(%)
直接持股 1,000.00 2.18%

陶春风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间接持股 28,670.44 62.48%

合计持股 29,670.44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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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持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数(万股)
股比例(%)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钱萍 间接持股 1,721.72 3.75%
的配偶
仲章明 公司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3.33 0.01%

黄阔 公司监事、供销部员工 间接持股 6.67 0.01%

傅建立 公司总经理 间接持股 16.67 0.04%

宋新亮 公司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13.33 0.03%

张亭全 公司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13.33 0.03%

胡龙双 公司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15.00 0.03%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
宋永胜 间接持股 3.33 0.01%
部主任
公司供销部销售主管、陶
蒋林波 春风外甥女刘霞莉之配 间接持股 10.00(注) 0.02%

科元精化设备部主管、公
陶春茂 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陶 间接持股 2.34 0.01%
春风之兄
宁波立德腾达燃料能源
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实
唐晓彤 间接持股 10 0.02%
际控制人陶春风配偶之
外甥女
注:2020 年 8 月 14 日,核心技术人员陈贤将其所持有的长鸿投资份额转让予蒋林波。

除上述 14 名自然人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392.14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176%。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22%;此外陶春风先生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670.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5%,陶春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71.87%的股
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陶春风先生,汉族,1967 年出生,浙江嵊州人,专科学历。2001 年 1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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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04 年 5 月,任职于大榭石化,担任常务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职于舟山石化,担任总经理;2008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科元精化,历任
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2 年 6 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董事长。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1,284.3153 万股,本次发行 4,600 万股,不涉及
老股转让,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3%,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有限售条
一、 41,284.3153 100.0000% 41,284.3153 89.9748% —
件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
1 宁波定鸿 30,392.1496 73.6167% 30,392.1496 66.2365%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2 君盛峰石 6,421.5765 15.5545% 6,421.5765 13.9951%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3 张国强 1,400.0000 3.3911% 1,400.0000 3.0512%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4 陶春风 1,000.0000 2.4222% 1,000.0000 2.1794%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5 苗杏梅 1,000.0000 2.4222% 1,000.0000 2.1794%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6 杨乐钧 385.2946 0.9333% 385.2946 0.8397%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7 龚文革 385.2946 0.9333% 385.2946 0.8397%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8 长高投资 215.0000 0.5208% 215.0000 0.4686%
发行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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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日起十二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
9 长鸿投资 85.0000 0.2059% 85.0000 0.1852% 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
社会公众
二、 - - 4,600.0000 10.0252% —

合计 41,284.3153 100.0000% 45,884.3153 100.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户数为 49,542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3,921,496 66.24

2 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215,765 14.00

3 张国强 14,000,000 3.05

4 陶春风 10,000,000 2.18

5 苗杏梅 10,000,000 2.18

6 杨乐钧 3,852,946 0.84

7 龚文革 3,852,946 0.84

8 宁波长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50,000 0.47

9 宁波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50,000 0.19

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7,297 0.02

合计 412,930,450 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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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6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5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量 4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
发行量 4,1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 87,297 股,包销比例为 0.1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8,484.0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
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 号”《验
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936.8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2,744.3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66.04
3 律师费用 40.00
4 发行上市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81.76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4.72
合 计 3,936.89
注: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86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44,547.11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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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6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46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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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财务数据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0]D-0017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立
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06 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2020 年 1-6 月的主
要财务信息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上述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意向书,本上市公告书中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万元) 93,668.56 72,771.02 28.72%

营业利润(万元) 18,955.10 13,973.34 35.65%

净利润(万元) 15,676.25 11,841.78 32.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6,147.02 11,613.29 39.04%
净利润(万元)
注:公司对 2020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
盈利预测。

公司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 2020 年 1-6 月份的财务数据作为预计基础,
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及公司生产计划采取谨慎性原则对 2020 年 7-9 月份的经
营情况进行预计,进而获得 2020 年 1-9 月的预计经营业绩。

得益于公司产品下游需求旺盛及公司产能提升,公司 2020 年 1-9 月预计营
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28.72%,预计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净利润均同步实现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 35.65%、32.38%和 39.04%,增长幅度
略高于营业收入,主要原因系在原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公司产品下游市场需
求旺盛,产品盈利能力增强,并且随着产能的进一步提升,规模效应显现所致。
其中预计净利润的增幅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增幅主要原因系公司
将扣除残料销售收入后的外租库火灾事故造成的全部存货损失一次性计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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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外支出,而在预测赔偿收入时出于谨慎性考虑仅将 7-9 月份预计可以到账的赔偿
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后续预计到账的赔偿收入未计入 7-9 月份的预测数据所致。

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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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公司(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
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
1 94050078801500000676
波分行西门支行 造项目二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
2 332006293013000190262
司宁波中山支行 造项目二期
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
3 350678338722
鸿 司北仑分行 造项目二期
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 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
4 科 限公司北仑分行开发 39202001040016622 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
区支行 改项目
2 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5 53020122000468287 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
司百丈支行
改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依照有关规定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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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承侪、蔡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华西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长鸿高科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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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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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电话:010-56177255、010-56177253

保荐代表人:颜承侪、蔡锐

联系人:颜承侪、蔡锐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
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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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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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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