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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9-29
股票简称:共创草坪 股票代码:605099.SH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CoCreation Grass Co, Ltd.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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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草坪”、“本公司”或 “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
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18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制定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江

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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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实

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董事会在此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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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其他特殊事

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则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

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

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抵偿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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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意见,

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发行上市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股价稳定预案

共创草坪、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出现股价持续低于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将启动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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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

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发行人

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并及时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其中,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作调整,

下同)。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回购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

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董事会决定采取回购措施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

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且回购股份

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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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当发行人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发行人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提出增持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

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发行人股

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

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30%,

一年内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100%。发行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

带责任。

发行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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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稳定股价的义

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

再次发生相关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回购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

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②经股东大会决定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

施完毕。

③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

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发行人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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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①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

②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发行人有增

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现金薪酬及分红,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不得转让,直至已披露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同时,相关人员应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

求,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的内容,并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并作出以下措施与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公司将能够新增年

产 3,600 万平方米人造草坪的生产能力,极大地增加公司的销售收入、提升公司

的盈利能力。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场地升级、设备购置等投入增强公司的

研发实力,巩固和加强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信息化系统升级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精益化管理、国际化运营的能力,增强公司内外部产供销的

协同,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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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证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股

东。

(2)加大市场开拓和技术研发力度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实施研发、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发展规划,实现

主营业务的加速开拓和公司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市场地位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深入挖掘客户需

求,拓展收入增长空间,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研发方面,公司通过持续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

品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及加强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地位。

(3)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学习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通过进一步

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树立成本意识,把控运营成

本全过程,不断提高全员节能降耗意识;进一步调整内部人员配置结构,加强业

务操作标准化、信息化,提高人员效率,同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激发员

工的创造性、积极性。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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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了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同时制定了《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优化利润分配机制并提高现金分红水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

要求,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

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

(6)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

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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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王强翔控制的创享管理与一致行动

人王强众、百斯特投资、葛兰英、王淮平,以及马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承诺方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方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前述第一条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方如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

(1)减持价格:承诺方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方在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减持限制:承诺方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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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承诺方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3)承诺方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承诺方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股份转让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承诺方将

在获得前述收入之日起 5 日内将该收入转账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强翔、王淮平、

姜世毅、杨波、江淑莺、陈金桂、许政、李兰英、赵春贵、陈国庆及肖辉曙还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如承诺方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办理。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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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股份转让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承

诺人将在获得前述收入之日起 5 日内将该收入转账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共创草坪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

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若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股票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

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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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

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承诺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

保,且若承诺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在履行承诺前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

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如承诺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承诺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承诺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七)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已对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

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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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瑛明律所的相关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生效判

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的相关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共创草坪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的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的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发行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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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

时扣留,直至承诺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的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发行人或投资者协商

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承诺

未实际履行的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发行

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30 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酬

先行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持有 5%以上股份的直接股东百斯特投资、

间接股东王强众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如下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书面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下同)没有从事与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下同)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

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三、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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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发行

人,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四、对于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股东地位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承诺函在发行人存续且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且不可撤销。若在该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

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

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强翔的承诺:

“一、不利用承诺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

(含其子公司,下同)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

织(不含发行人,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二、杜绝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违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不

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

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

允价格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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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行为。

3、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

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在发行人存续且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若在该期间内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王强众、百斯特投资、葛兰英、王淮平、马莉的承诺:

“一、不利用承诺人发行人关联方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含其子

公司,下同)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

发行人,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二、杜绝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违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不

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

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

允价格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

的行为。

3、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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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在发行人存续且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若在该期间内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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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00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34
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共创草坪”,证券代码“60509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40,009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4,009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30 日
3、股票简称:共创草坪
4、股票代码:60509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009.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009.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4,009.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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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Creation Grass Co, Ltd.

成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7 日

公司住所: 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 66 号

邮政编码: 223001

法定代表人: 王强翔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36,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517-8519 6088

传真号码: 0517-8519 605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cgrass.cn

电子信箱: zhengquanbu@ccgrass.cn

人造草纤维单丝、人造草纤维长丝、人造草坪、人造草坪铺装设备、
人造草坪维护设备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人造草坪铺装胶水、
经营范围: 人造草坪接缝布销售、进出口;人造草坪场地铺装;体育场地设施工
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主要从事人造草坪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生产和销售规模
主营业务:
最大的人造草坪企业

所属行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行业代码:C24)

董事会秘书: 姜世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限

王强翔 董事长、总经理 王强翔 2018.04-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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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王淮平 董事 百斯特投资 2018.04-2021.04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姜世毅 王强翔 2018.04-2021.04
秘书

樊继胜 董事 百斯特投资 2018.04-2021.04

李永祥 独立董事 王强众 2018.04-2021.04

施平 独立董事 王强翔 2018.04-2021.04

刘绍荣 独立董事 王强翔 2018.04-2021.04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具体构成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限

杨波 监事会主席 王强翔 2018.04-2021.04

江淑莺 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8.04-2021.04

张小平 监事 百斯特投资 2018.04-2021.04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9 名,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王强翔 董事长、总经理 2018.04-2021.04

陈金桂 副总经理 2018.04-2021.04

许政 副总经理 2018.04-2021.04

李兰英 副总经理 2018.04-2021.04

姜世毅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04-2021.04

赵春贵 副总经理 2018.04-2021.04

陈国庆 副总经理 2018.04-2021.04

韩志诚 副总经理 2018.09-2021.04

肖辉曙 财务总监 2018.04-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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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公司职务 与控股股东王强翔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王强翔 董事长、总经理 本人 21,951.72 60.98%

王强众 - 王强翔长兄 1,770.30 4.92%

葛兰英 社会公益部总监 王强翔长兄之配偶 1,770.30 4.92%

马莉 - 王强翔仲兄之配偶 1,770.30 4.92%

王淮平 董事 王强翔长兄之子 1,770.30 4.9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直接持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还通过百斯特投资、创享管理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中百斯特投资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7.70%,创享管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5%。

百斯特投资股东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王淮平 董事 1,500.00 30.00%

王强众 - 2,500.00 50.00%

葛兰英 社会公益部总监 1,000.00 20.00%

合计 5,000.00 100.00%


创享管理出资额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强翔 董事长、总经理 237.75 30.54%

姜世毅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6.66 8.56%

杨波 监事会主席 16.70 2.14%

江淑莺 监事 19.42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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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金桂 副总经理 66.53 8.55%

许政 副总经理 56.56 7.27%

李兰英 副总经理 59.93 7.70%

赵春贵 副总经理 62.45 8.02%

陈国庆 副总经理 48.28 6.20%

肖辉曙 财务总监 8.41 1.08%

合计 602.73 82.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除上述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强翔先生。本次发行前,王强翔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 60.98%的股权,并作为创享管理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

控制公司 1.65%的股权,因此王强翔先生实际控制公司 62.63%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强翔,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

32082819710919****,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9.00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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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承
诺方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承诺方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
王强翔 21,951.72 60.98% 21,951.72 54.87%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江苏百斯特投资
6,373.08 17.70% 6,373.08 15.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集团有限公司

王淮平 1,770.30 4.92% 1,770.30 4.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马莉 1,770.30 4.92% 1,770.30 4.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葛兰英 1,770.30 4.92% 1,770.30 4.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承
诺方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承诺方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
王强众 1,770.30 4.92% 1,770.30 4.42%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淮安创享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 594.00 1.65% 594.00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伙)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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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万股)

本次发行社会
- - 4,009.00 10.02%
公众股
合计 36,000.00 100.00% 40,009.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 A 股股东户数为 44,994 名,公司前 10 名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王强翔 219,517,200 54.87%
2 江苏百斯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3,730,800 15.93%
3 王淮平 17,703,000 4.42%
4 马莉 17,703,000 4.42%
5 葛兰英 17,703,000 4.42%
6 王强众 17,703,000 4.42%
7 淮安创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940,000 1.48%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1,967 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注 5,319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9 注 5,319 0.00%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注 5,319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注
5,319 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60,153,243 89.99%
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数量为 5,319 股、持股数量并列排名第 9 名的股东共计 4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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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9.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4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4,007,703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35,950,330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297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30,670
股,合计 131,967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3%。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1,898.96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96 号”《验
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4,883.81 万元。根据“天健验〔2020〕
396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924.53

律师费 392.33

审计及验资费 1,084.9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99.0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82.99

合计 4,8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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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2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7,015.15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2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
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7 元(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告审阅》,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

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9139 号”审阅

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根据 2019 年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

入约为 133,000 万元至 136,5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3%至 16%;预计 2020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28,000 万元至 33,000 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 27%-50%;预计 2020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约为 26,159 万元至 31,15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5%-49%。上述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

测及利润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

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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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金额(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越南共创生产
1 公 司 淮 安 分 行 营 业 8110501012701611042 42,015.15
基地建设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技术研发中心
2 公 司 淮 安 分 行 营 业 397899991013000095237 5,000.00
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3 有 限 公 司 淮 安 楚 州 10354201040255180 补充流动资金 11,783.81
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
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本公司,下同)已在乙方(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途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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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保荐机构,下同)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欢、徐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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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实际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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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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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 010 - 60833050

传真号码 : 010 - 60833083

保荐代表人 : 张欢、徐欣

项目经办人 : 张浩然、魏子婷、赵悠、王相成、卿圣宇

联系人 : 张浩然

联系电话 : 010-6083 396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共创草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
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共创草坪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共创草坪本次发行并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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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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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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