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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5
股票简称:新洁能 股票代码:605111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WUXI NCE POWER CO., LTD.

(无锡市高浪东路 999 号 B1 号楼 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洁能”、“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股票将于2020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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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
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叶鹏、戴锁庆、周
洞濂、王成宏、顾朋朋、吴国强、李宗清、王永刚、陆虹、肖东戈共计 10 人)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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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达晨创投、上海贝岭、国联创投、金浦新投、金投控股、
君熠投资、朱进强、中汇金玖、祥禾涌安、易辰创投、君昕投资、武岳峰浦江、
珠海横琴、郭艳芬、航虹智科、金控源悦、金控远东、顾成标、上海谙稷共计
19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杨卓、朱兵、朱喜龙、宗臻、张照才、王根毅、周永珍、
朱久桃、徐振彦、杲永亮、李春香、杨茜、季康康、刘晶晶、吕万雄、程月东、
前海利信共计 17 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袁正、叶鹏、王成宏、顾朋朋、
王永刚、陆虹、肖东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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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国强、李宗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减持意向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叶鹏、戴锁庆、周
洞濂、王成宏、顾朋朋、吴国强、李宗清、王永刚、陆虹、肖东戈共计 10 人)
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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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
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公
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达晨创投、上海贝岭、国联创投和金浦
新投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
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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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
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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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
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
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
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
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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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
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
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
易)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
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
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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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
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
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
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股票所
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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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
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
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
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
照《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
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
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新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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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
务。


五、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朱袁正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
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并购回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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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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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之要求,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
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请
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
年即期回报摊薄情况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将尽职
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
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然而由于公司
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
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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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通过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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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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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此外,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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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142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26号文批准。
证券简称“新洁能”,证券代码“605111”。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120万股,
其中本次发行的2,53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2020年9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28日

(三)股票简称:新洁能

(四)股票代码:6051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12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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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53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3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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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WUXI NCE POWER CO., 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59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朱袁正

5、住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B1号楼2层

6、经营范围: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销售;集成电路、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
软件的研发、技术转让;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制造、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7、主营业务:MOSFET、IGBT等半导体芯片和功率器件的研发设计及销售,
公司销售的产品按照是否封装可以分为芯片和功率器件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9、电话:0510-85618058

10、传真:0510-85620175

11、电子信箱:Info@ncepower.com

12、董事会秘书:肖东戈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朱袁正 董事长、总经理 2019.3.15-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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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鹏 董事、副总经理 2019.3.15-2022.3.14

3 王成宏 董事、副总经理 2019.3.15-2022.3.14

4 顾朋朋 董事 2019.3.15-2022.3.14

5 王文荣 董事 2019.3.15-2022.3.14

6 宋延延 董事 2019.3.15-2022.3.14

7 康捷 独立董事 2019.3.15-2022.3.14

8 黄益建 独立董事 2019.3.15-2022.3.14

9 窦晓波 独立董事 2019.3.15-2022.3.14

10 李宗清 监事会主席 2019.3.15-2022.3.14

11 吴国强 监事 2019.3.15-2022.3.14

12 刘松涛 监事 2019.3.15-2022.3.14

13 纪文勇 监事 2019.3.15-2022.3.14

14 陈伟 监事 2019.3.15-2022.3.14

15 王永刚 副总经理 2019.3.15-2022.3.14

16 陆虹 财务负责人 2019.3.15-2022.3.14

17 肖东戈 董事会秘书 2019.3.15-2022.3.14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比例

1 朱袁正 董事长兼总经理 直接持股 23.34%

2 叶 鹏 董事兼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22%

3 王成宏 董事兼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47%

4 顾朋朋 董事 直接持股 0.24%

5 肖东戈 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股 0.15%

6 李宗清 监事会主席兼技术部项目处长 直接持股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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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国强 监事兼销售部项目处长 直接持股 0.12%

8 陆 虹 财务负责人 直接持股 0.09%

9 王永刚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0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持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
司债券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袁正直接持有公
司31.11%股权。同时朱袁正分别与叶鹏、王成宏、戴锁庆、周洞濂、顾朋朋、吴
国强、李宗清、王永刚、陆虹、肖东戈共计10名股东签订有关一致行动的协议,
约定上述十位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时,应主动与朱袁正保持一致,
因此朱袁正可控制的股权比例为35.62%。除此之外,朱袁正未从事任何与公司相
同、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要
情况如下:

朱袁正,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22010419640309****,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蓓蕾新村**,硕士学历,本科
和 硕 士 分 别 毕 业 于 吉 林 大 学 半 导 体 化 学 专 业 和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Computer and Power Engineering专业。曾任中国华晶电
子集团公司助理工程师、刻蚀工艺主管,新加坡微电子研究院(Institute of
Microelectronics,IME)工程师,德国西门子松下有限公司(Siemens Matsushita
Components GmbH)产品工程技术经理,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研发副处
长,苏州硅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新洁能半导体董事、董事长兼
总经理,电芯联智控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洁能香港董
事,电基集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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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7,590 万股,本次发行 2,530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 10,12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限售条件
号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朱袁正 2,361.60 31.11% 2,361.60 23.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达晨创投 660.00 8.70% 660.00 6.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上海贝岭 600.00 7.91% 600.00 5.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国联创投 420.00 5.53% 420.00 4.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金浦新投 402.00 5.30% 402.00 3.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金投控股 334.20 4.40% 334.20 3.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君熠投资 334.20 4.40% 334.20 3.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朱进强 300.00 3.95% 300.00 2.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中汇金玖 270.00 3.56% 270.00 2.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祥禾涌安 240.00 3.16% 240.00 2.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1 易辰创投 228.00 3.00% 228.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2 君昕投资 199.80 2.63% 199.80 1.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3 武岳峰浦江 165.00 2.17% 165.00 1.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4 珠海横琴 150.00 1.98% 150.00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5 叶 鹏 123.00 1.62% 123.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6 郭艳芬 90.00 1.19% 90.00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7 航虹智科 90.00 1.19% 90.00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8 金控源悦 90.00 1.19% 90.00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9 金控远东 75.00 0.99% 75.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 前海利信 60.00 0.79% 60.00 0.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1 戴锁庆 60.00 0.79% 60.00 0.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2 顾成标 60.00 0.79% 60.00 0.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3 王成宏 48.00 0.63% 48.00 0.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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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周洞濂 30.00 0.40% 3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5 顾朋朋 24.00 0.32% 24.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6 肖东戈 15.00 0.20% 15.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7 杨 卓 12.00 0.16% 12.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8 朱 兵 12.00 0.16% 12.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9 朱喜龙 12.00 0.16% 12.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0 宗 臻 12.00 0.16% 12.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1 李宗清 12.00 0.16% 12.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2 吴国强 12.00 0.16% 12.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3 上海谙稷 10.20 0.13% 10.2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4 陆 虹 9.00 0.12% 9.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5 张照才 9.00 0.12% 9.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6 王永刚 9.00 0.12% 9.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7 王根毅 9.00 0.12% 9.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8 周永珍 9.00 0.12% 9.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9 朱久桃 9.00 0.12% 9.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0 徐振彦 6.00 0.08% 6.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1 杨 茜 4.00 0.05% 4.0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2 李春香 3.50 0.05% 3.5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3 杲永亮 3.00 0.04% 3.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4 季康康 3.00 0.04% 3.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5 刘晶晶 3.00 0.04% 3.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6 吕万雄 0.75 0.01% 0.75 0.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7 程月东 0.75 0.01% 0.75 0.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7,590.00 100.00% 7,590.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48 社会公众股东 - - 2,530.00 25.00% -
合 计 7,590.00 100.00% 10,12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2,133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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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朱袁正 23,616,000 23.34%

2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00,000 6.52%

3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 5.93%

4 无锡国联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4,200,000 4.15%

5 上海金浦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20,000 3.97%

6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3,342,000 3.30%

7 无锡君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342,000 3.30%

8 朱进强 3,000,000 2.96%

9 上海中汇金玖四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0,000 2.67%

10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0,000 2.37%

合计 59,220,000 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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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3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9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最终网下发行数量为253万股,网上发
行数量为2,277万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2,240股,包销金额
为1,438,298.40元,包销比例为0.2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372.30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20年9月2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
(2020)0011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3,800.00

3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631.13

4 律师费用 545.28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6 发行手续费 44.26

合计 5,473.50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16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
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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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50,372.30万元,扣除本公
司需承担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473.50万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4,898.8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09元/股(以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7元(以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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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
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
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0)
第00065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542号”《审阅报告》。上
述审阅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结合 2020 年 1-6 月经营及财务数据,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区间
为 64,000.00 万元至 65,500.00 万元,同比上涨 18.05%至 20.82%;预计 2020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9,200.00 万元至 9,700.00 万元,同比
上涨 44.82%至 52.69%;预计 2020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8,800.00 万元至 9,3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 49.29%至
57.77%。公司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主要
系随着国内半导体行业的回暖及半导体功率器件进口替代的加速,公司产品销量
上升;同时,公司主要芯片代工厂商降低价格,代工单价有所下降,产品成本得
到进一步控制所致。上述业绩预计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发行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
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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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
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
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1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78030122000257045
司无锡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84010078801400001112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3801572018
4 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司无锡城西支行 811050101150157189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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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
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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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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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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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电话:0755-22626653

联系人:盛金龙

传 真:0755-25325422

保荐代表人:盛金龙、陈拥军

项目协办人:张晶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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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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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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