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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0-29
股票简称:洪通燃气 股票代码:605169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Hongtong Natural Gas Co., Ltd.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
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
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上述期间内,
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2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谭秀连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
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
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上述期间内,
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刘长江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京、秦明、赵勇、靳虹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
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
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上述期间内,
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裴林英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股东霍尔果斯投资、巴州投资承诺:

本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7、公司股东田辉承诺:

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8、公司股东秦伟、王克杰承诺:


4
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9、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霍尔果斯投资合伙人,在履行其所做承诺的同时,本人另行承诺在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霍尔果斯投资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霍尔果斯投资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
情况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
时,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公司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


5
股价;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0%;

(3)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
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但前提是该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
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应为各方自有资金,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
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
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3、该次回购约定金额使用完毕,或者回购股份总数达到总股份的 2%,或者


6
维持股价预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该次回购结束。

4、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维持股价事宜。

(四)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
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市场价格增持公司股票,购买增持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其本人
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但不超过其本人
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
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股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


7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
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股份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前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
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
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措施承诺。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8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
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事务
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9
1、保荐机构承诺

西部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

锦天城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信会计师承诺:对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 4-01025 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4-00254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4-00255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4-00253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
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4-0025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
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经营发展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上

10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及转让价格做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持有的公司其余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
持意向的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若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田辉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2、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及转让价格做相应调整;

4、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若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霍尔果斯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
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及转让价格做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若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紧抓行业发展机遇,促进公司战略转型,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12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尽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上述承诺,
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
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公开增发的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3
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
约束措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
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
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
资者损失;

6、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
约束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
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14
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
资者损失;

5、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
约束措施。

七、利润分配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人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主要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
行上市后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15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规模增长迅速,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
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6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
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
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


17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投资者如需详细了解本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规划、未来三
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三、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9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 400
万股,网上发行 3,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22 元/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53 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洪通燃气”,股票代码
“605169”;本次公开发行的 4,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起上市交
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0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0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洪通燃气;

(四)股票代码:60516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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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4,0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Hongtong Natural Ga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洪兵
成立日期: 2000年1月13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7年9月28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652800715548301W
注册地址: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邮政编码: 841000
电话号码: 0996-2959582
传真号码: 0996-2692898
互联网网址: www.xjhtrq.com
电子信箱: htgf@xjhtrq.com
董事会秘书: 秦明
CNG、LNG天然气批发,天然气零售,天然气管道输送(仅限
城市门站以内),批发零售: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
子产品、五金交电、有色金属材料、其他日用品、炊事用具、其
他农畜产品,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的投资,电力生产、供应,电动
经营范围:
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及服务,对天然气管网建设开发,天然气压
缩站,天然气器具及配件销售,天然气器具维修。(管控要素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是一家专注清洁交通能源供应领域的天然气专业运营商。公司主营业务
为 LNG、CNG 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业用天然
气的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属行业类别为“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 燃气生产和
供应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
司所属行业类别为“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 燃气生
产和供应业”。

2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监事,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以下为公司各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聘情况:

姓名 董事/监事 提名人 选聘时间 本届任期截止时间
刘洪兵 董事长、总经理 刘洪兵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谭素清 董事 刘洪兵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王京 董事、副总经理 刘洪兵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谭秀连 董事 刘洪兵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秦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刘洪兵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姜述安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刘先涛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孙晋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杨沫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裴林英 监事会主席 刘洪兵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李丽 监事 巴州投资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王荣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由董事会聘任,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具
体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位
刘洪兵 男 总经理
王京 男 副总经理
姜述安 男 副总经理
赵勇 男 副总经理
靳虹 男 总工程师
秦明 男 董事会秘书
朱疆燕 女 财务总监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监高人员持股、债券情况如下:

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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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股股东刘洪兵、王京、秦明、裴林英、赵勇、靳虹通过
霍尔果斯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直接持股股东谭秀连通过霍尔果斯投资、巴州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霍尔果斯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持股比例
姓名 公司职务/亲属关系
(%) (%) (%)
刘洪兵 董事长、总经理 57.57 2.79 60.36
谭素清 董事 13.13 - 13.13
王京 董事、副总经理 0.23 0.19 0.42
谭秀连 董事 0.23 0.39 0.62
秦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0.08 0.34 0.42
姜述安 董事、副总经理 - 0.42 0.42
裴林英 监事会主席 0.23 0.19 0.42
李丽 监事 - 0.15 0.15
王荣 职工监事 - 0.30 0.30
赵勇 副总经理 0.23 0.19 0.42
靳虹 总工程师 0.15 0.15 0.30
朱疆燕 财务总监 - 0.23 0.23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刘洪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909.07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57.5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洪兵、谭素
清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485.34 万股股份,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70.71%的
股份,另外,刘洪兵通过霍尔果斯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9.06%的股份,合计控制
发行人 79.77%的股份。

刘洪兵先生,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9
月出生,MBA 研修。曾任洪通有限执行董事、和硕洪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尉
犁洪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和静洪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乌市洪通董事长;现任
洪通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霍尔果斯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库尔勒市朗维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

23
谭素清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1 月出生,初
中文化程度。曾任洪通有限监事、尉犁洪通监事、和静洪通监事、和硕洪通监事、
董事、轮台洪通监事、巴州洪通总经理;现任洪通股份董事、巴州洪通执行董事。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化

根据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前后公
司股本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姓
号 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 例(%) (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1 刘洪兵 69,090,737 57.57 69,090,737 43.18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2 田辉 15,923,548 13.26 15,923,548 9.95
定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3 谭素清 15,762,639 13.13 15,762,639 9.85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霍 尔 果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4 10,868,453 9.06 10,868,453 6.79
斯投资 定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5 刘长江 3,209,263 2.67 3,209,263 2.01
定 36 个月
巴 州 投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6 2,798,356 2.33 2,798,356 1.75
资 定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7 秦伟 722,156 0.60 722,156 0.45
定 12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8 王京 270,808 0.23 270,808 0.17 定 12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24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9 谭秀连 270,808 0.23 270,808 0.17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10 裴林英 270,808 0.23 270,808 0.17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11 赵勇 270,808 0.23 270,808 0.17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12 王克杰 270,808 0.23 270,808 0.17
定 12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13 靳虹 180,539 0.15 180,539 0.11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14 秦明 90,269 0.08 90,269 0.06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
- - 40,000,000 25.00 -
公众股
合 计 120,000,000 100.00 160,000,000 100.00 -


五、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5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44,797 名。公司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洪兵 69,090,737 43.18
2 田辉 15,923,548 9.95
3 谭素清 15,762,639 9.85
4 霍尔果斯投资 10,868,453 6.79
5 刘长江 3,209,263 2.01
6 巴州投资 2,798,356 1.75
7 秦伟 722,156 0.45
8 王京 270,808 0.17
9 谭秀连 270,808 0.17
10 裴林英 270,808 0.17
11 赵勇 270,808 0.17
12 王克杰 270,808 0.17
合 计 119,729,192 74.83




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低于发行后公
发行股数
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占发行后
不低于 25%
总股本的比例
每股发行价格 22.22 元
22.2289(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市盈率
全面摊薄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99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
8.99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0.9996 元(按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发行后每股收益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47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4,000,000 股,占本次发
发行方式 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36,000,000 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 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072 股,网上投资者弃
购 128,644 股,合计 129,716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
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发行对象
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8,8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募集资金及 4,997.83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882.17 万
验资情况 元。大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4-00035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概算(各项
项目均为不含税金 4,997.83 万元
额)
(1)保荐费用 94.34 万元
(2)承销费用 3,751.70 万元
(3)审计费用 320.75 万元
(4)律师费用 405.66 万元


27
(5)用于本次发行
405.66 万元
的信息披露费用
(6)发行手续费用 19.72 万元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2495 元(按本次不含税
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情况
详细披露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
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公司 2020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
述财务报表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20 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
2020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项 目 同比变动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9,678.94 99,080.98 10.70%
负债总额 35,449.89 34,152.41 3.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8,945.65 59,927.88 15.05%
所有者权益 74,229.06 64,928.57 14.32%
项 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53,324.90 62,168.43 -14.23%
营业利润 10,571.25 14,378.58 -26.48%
利润总额 10,465.34 14,189.55 -26.25%
净利润 8,859.55 12,002.58 -26.1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53.29 11,458.83 -25.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8,238.58 11,482.58 -28.25%
母公司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32 20.47 减少 7.15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
12.86 20.51 减少 7.65 个百分点
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1 0.95 -25.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0.69 0.96 -28.25%
股收益(元/股)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
同比变动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2019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29
由于 2020 年初全国新冠疫情以及 2020 年 7 月、8 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冠疫情
的影响,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的下滑,整体而言,新冠疫
情对公司全年业绩影响有限。公司预计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75,929.48 万元至
80,395.92 万元,同比下降约 10%-15%,净利润为 13,446.67 万元至 14,287.09 万
元,同比下降约 15%-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13,486.16 万元至
14,329.05 万元,同比下降约 15%-20%。

随着全国新冠疫情的控制及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快速恢
复,本次疫情不会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生产运营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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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
要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兴
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
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1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会明、张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2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
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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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406171

传真:(029)87406259

保荐代表人:周会明、张亮

项目协办人:颜海

联系人:周会明、张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
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西部证券同意推荐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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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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