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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20
股票简称:时空科技 股票代码:605178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New Spac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 10 号院 1 号楼 2 层 22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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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
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如下:

“一、自新时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本人所持新时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新时空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新时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时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在本人担任新时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新时空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新时
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新时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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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人所持新时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如本人在减持新时空股份时仍持有新时
空 5%以上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新时空,并由新时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新时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
违规卖出的股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新时空指定账户,否则新时空有权暂时扣留应支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该上交新时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新时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新时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杨耀华、袁晓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杨耀华、袁晓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自新时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本人所持新时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新时空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新时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时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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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在本人担任新时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新时空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新时
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新时空股份。

三、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人所持新时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如本人在减持新时空股份时仍持有新时
空 5%以上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新时空,并由新时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新时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
违规卖出的股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新时空指定账户,否则新时空有权暂时扣留应支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该上交新时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新时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新时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中比基金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中比基金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
持的承诺如下:

“一、自新时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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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企业所持新时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如本企业在减持新时空股份时仍持有
新时空 5%以上股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新时空,并由新时空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事项并给新时空和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新时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闫石、刘继勋、池龙伟、
王志刚、唐正、姜化朋、邢向丰、王跃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如
下:

“一、自新时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本人所持新时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新时空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新时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时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在本人担任新时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新时空申
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新时
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新时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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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人所持新时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新时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
违规卖出的股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新时空指定账户,否则新时空有权暂时扣留应支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该上交新时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新时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新时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上海荟知创承诺

作为发行人其他股东,上海荟知创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如
下:

“一、自新时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企业所持新时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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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事项并给新时空和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新时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其他股东温氏投资、横琴温氏和横琴齐创承诺

作为发行人其他股东,温氏投资、横琴温氏和横琴齐创关于股份锁定、持股
意向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自完成新时空增资至 5,316.70 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 年 1
月 23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新时空该部分股
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新时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时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三、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企业所持新时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事项并给新时空和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新时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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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义务,进一步保护公司上市后的投资者权
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2019
年 2 月 15 日及 2019 年 3 月 3 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
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
份。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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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事宜。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
如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
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
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
次被触发。

公司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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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公司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
(税后)总额的 3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30%的孰高
者。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
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为前提。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公司仍满足触发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

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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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
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
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根据本预案
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本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
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
内,未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3)控股股东已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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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
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
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其增持具体计划;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
不能实际履行。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
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
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
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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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
下: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则:

1、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在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
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
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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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新时空将按照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愿
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所持有的新时空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新时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
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
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金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
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新时空将按照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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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
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
取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应对措施

1、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大型、综合性照明工程建设能力和工程设计能力,
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已在照明工程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具备大型、超大型
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所需的核心优势。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并巩固传统
业务基础,进一步提升大型、综合性照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日常运
营效率,控制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在文化旅游照明产品和智慧照明产品方
面的研发建设能力,扩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抓住“夜游经济”兴起的背景下景
观照明行业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回报广大投资者奠定坚实的业务和财务基础。

2、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的“补充照明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信息化平
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系公司进一步向服务“夜游经济”
及智慧照明等相关领域发展的关键契机,通过补充照明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
信息化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司超大型项目运营能力、
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公司拓展业务、跨地域经营的综合
竞争力。公司若成功实施该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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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本着谨慎的原则,稳步推进本次募
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争取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竣工,达到预期效益。

3、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
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
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回报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

公司制定了《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一
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重视现金分红,积极加强
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强化了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等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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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
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
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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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
下:

“1、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违反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确认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
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
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
之说明的,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
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
之说明的,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
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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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
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
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所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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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文件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文件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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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由董事会批
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前款所指特殊情况系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它情
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
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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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
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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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
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
行中期分红。

2、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
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
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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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之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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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37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2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时空科
技”,股票代码“605178”。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89.40万股,其中本次
公开发行的1,772.7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8月21日

3、股票简称:时空科技

4、股票代码:60517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89.4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72.7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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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72.7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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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New Space Technology Co., Ltd.

中文简称:时空科技

2、法定代表人:宫殿海

3、成立日期:2004 年 2 月 20 日(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5,316.70 万元

5、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 10 号院 1 号楼 2 层 224

6、经营范围:从事智慧城市智能化控制系统、智能照明、水景喷泉、软件、
计算机、舞台灯光及音响领域内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不含演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照明工程设计;设计水景喷泉、喷泉设备、智慧照明控制设备、音响及舞台灯光
设备;销售灯具、舞台灯光音响、机电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设计咨询、信息咨询;照明技术外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主要应用于文旅灯
光秀和常规景观照明等领域。

8、所属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9、联系电话:010-8722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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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传真号码:010-87765964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nnlighting.com/

12、电子信箱:zqsw@nnlighting.com

13、董事会秘书:邢向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现有 9 名董事,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宫殿海 董事长、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2 杨耀华 副董事长 2018.12.27-2021.12.26
3 袁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4 闫 石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5 刘继勋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6 朱庆莲 董事 2018.12.27-2021.12.26
7 马卫国 独立董事 2018.12.27-2021.12.26
8 邴树奎 独立董事 2018.12.27-2021.12.26
9 方 芳 独立董事 2018.12.27-2021.12.26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现有 3 名监事,其中包括 1 名职工监事,并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1 王志刚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8.12.27-2021.12.26
2 王 跃 监事 监事会 2018.12.27-2021.12.26
职工代表监事、工
3 慈海滨 职工代表大会 2018.12.27-2021.12.26
程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
有 13 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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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宫殿海 董事长、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2 袁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3 闫 石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4 刘继勋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5 毕琳琳 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6 池龙伟 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7 唐 正 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8 姜化朋 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9 邢向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12.27-2021.12.26
10 智 河 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11 焦长军 副总经理 2018.12.27-2021.12.26
12 李 澄 总工程师 2018.12.27-2021.12.26
13 王新才 财务总监 2018.12.27-2021.12.2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
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宫殿海 董事长、总经理 2,654.8992 37.45% - -
杨耀华 副董事长 921.8400 13.00% - -
袁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322.6440 4.55% - -
闫 石 董事、副总经理 212.0232 2.99% - -
刘继勋 董事、副总经理 119.8392 1.69% - -
朱庆莲 董事 - - 2.6733 0.04%
王志刚 监事会主席 73.7472 1.04% - -
王 跃 监事 36.8736 0.52% - -
池龙伟 副总经理 82.9656 1.17% - -
唐 正 副总经理 73.7472 1.04% - -
姜化朋 副总经理 73.7472 1.04% - -
邢向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6.8736 0.52% - -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
债券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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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宫殿海直接持有发行人26,548,99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9.94%,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宫殿海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
程师职称。曾任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工程师,中电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新时空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灵科智慧执行
董事,时空之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照明集成商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照明
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北京新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316.7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1,772.7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持股 股份数额 持股 限售条件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宫殿海 2,654.8992 49.94% 2,654.8992 37.45%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杨耀华 921.8400 17.34% 921.8400 13.00%
定 12 个月
中比基金 自上市之日起锁
460.9200 8.67% 460.9200 6.50%
(SLS)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袁晓东 322.6440 6.07% 322.6440 4.5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闫 石 212.0232 3.99% 212.0232 2.9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温氏投资 161.6153 3.04% 161.6153 2.28%
定 17 个月(注)
自上市之日起锁
刘继勋 119.8392 2.25% 119.8392 1.6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池龙伟 82.9656 1.56% 82.9656 1.17%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志刚 73.7472 1.39% 73.7472 1.04%
定 12 个月
唐 正 73.7472 1.39% 73.7472 1.04% 自上市之日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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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持股 股份数额 持股 限售条件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姜化朋 73.7472 1.39% 73.7472 1.04%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横琴温氏 69.2637 1.30% 69.2637 0.98%
定 17 个月(注)
自上市之日起锁
邢向丰 36.8736 0.69% 36.8736 0.52%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 跃 36.8736 0.69% 36.8736 0.52%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上海荟知创 9.2184 0.17% 9.2184 0.1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横琴齐创 6.4826 0.12% 6.4826 0.09%
定 17 个月(注)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公众股东 - - 1,772.7000 25.00% 无限售条件
总股本 5,316.7000 100.00% 7,089.4000 100.00% -
注:温氏投资、横琴温氏和横琴齐创承诺自完成时空科技增资至 5,316.70 万元的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2019 年 1 月 23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时空科
技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时空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17,739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宫殿海 26,548,992 37.45%
2 杨耀华 9,218,400 13.00%
3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4,609,200 6.50%
4 袁晓东 3,226,440 4.55%
5 闫 石 2,120,232 2.99%
6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1,616,153 2.28%
7 刘继勋 1,198,392 1.69%
8 池龙伟 829,656 1.17%
9 姜化朋 737,472 1.04%
9 王志刚 737,472 1.04%
9 唐 正 737,472 1.04%
合计 51,579,881 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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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772.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发行价格:64.31 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
方式。本次发行网上发行数量为 1,772.70 万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50,863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3,270,999.53 元,由主承销商包销。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140,023,370.0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
字[2020]000462 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 115,541,275.38 元,具体如下

发行费用概算 115,541,275.38 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85,501,752.75 元
审计费用 16,226,415.12 元
律师费用 8,490,566.00 元
公告及路演推介费用 5,141,509.43 元
发行手续费用 181,032.08 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6.5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
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7、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024,482,094.62 元。

8、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3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
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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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26 元(按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0、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2.87 元(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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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
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审
字[2020]00121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会计师对
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
华核字[2020]006688 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 2020 年 1-6 月主要财务信息已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20 年 1-6 月主要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会计师审阅)如
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年12月31日 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 179,900.55 168,202.44 6.95%
负债总计 81,951.89 77,375.00 5.92%
股东权益合计 97,948.67 90,827.44 7.84%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179,900.55 168,202.44 6.95%


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资产质量良好。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 11,698.11 万元,增幅为 6.95%,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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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 4,576.89 万元,增幅为 5.92%;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加
7,121.23 万元,增幅 7.84%。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41,373.73 56,635.70 -26.95%
营业利润 9,115.79 10,999.84 -17.13%
利润总额 9,121.89 10,999.84 -17.07%
净利润 7,344.30 9,217.59 -20.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344.30 9,217.59 -2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7,319.99 9,216.51 -20.58%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0 年 1-6 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了 26.95%,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 20.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 20.58%,主要原因包括:

(1)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在施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整体施
工进度低于预期,且正在跟进或参与的照明工程项目招投标开展情况受到一定影
响,致使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15,261.97 万元,降幅 26.95%;
2020 年 1-6 月营业成本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9,058.15 万元,降幅 26.46%;

(2)期间费用 2020 年 1-6 月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3,508.93 万元,降幅 36.71%,
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减少工资薪酬支出,由此导致期间费用变动较大。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29.46 -31,492.58 -77.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9 -3,827.12 -99.8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74.10 7,752.55 -77.12%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29.46 万元,
较 2019 年同期增加 24,363.12 万元,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在施的照明工程
施工项目 2020 年上半年整体施工进度低于预期,公司发生的营业成本较上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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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降幅较大,且公司相应减少工资薪酬支出,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现金”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18,131.32 万元,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4,315.21 万元。

2020 年 1-6 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9 万元,较 2019 年
同期增加 3,822.83 万元,主要系公司 2019 年 1-6 月支付购房款较多。“购建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3,826.75 万元。

2020 年 1-6 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774.10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5,978.45 万元,主要系公司 2019 年 1-6 月收到股东增资款,“吸收投
资收到的现金”较 2019 年同期减少 10,280.78 万元。

(四)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1-6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82 1.2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4.31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10 -0.00
税前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28.59 1.27
减: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数 4.29 -0.19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4.30 1.07
减:归属少数股东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数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净额 24.30 1.07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41,373.7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6.9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44.3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19.9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
降 20.58%。

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受 2020 年
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所致。

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69,900 万元至 72,200 万元,较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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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变动-3.31%至-0.12%;预计 2020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800
万元至 10,6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1.85%至-15.47%;预计 2020 年 1-9 月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400 万元至 10,200 万元,较
上年同期变动-22.95%至-16.39%。上述预计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
测。

根据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
[2020]006151 号”《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进行审核,
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预测情况如下: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05,701.79 万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1.2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734.95 万元,较
上年同期下降 23.3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5,412.2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4.35%。预计净利润下降主要系公司基于谨
慎性角度,预计全年综合毛利率存在一定下降空间、期间费用预计同比小幅增长、
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等原因综合所致。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
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变
动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应对措
施主要包括: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大型、综合性照明工程建设能力和工程设计能
力,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争取早日
实现项目预期收益;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完善公司
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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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
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 337670604113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20000009503100035858939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41000000359233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77010122001179362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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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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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21-68827437

传 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冷鲲、韩新科

项目协办人:李宇恒

项目组成员:孔林杰、徐谦、校久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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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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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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