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宏柏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8-11
股票简称:宏柏新材 股票代码:605366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ungpai New Material Co., Ltd.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工业九路)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本公司”或“发
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

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修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

1、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2-3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
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
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
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2-4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8)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至少每三年
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利润分配规划的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公司应积极实施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2-6
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结合上市后三年的营运状况,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

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此外,公司制定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度分红回报规

划》,并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未来股利分配的具体计划”。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第

三方恶意炒作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


2-7
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
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
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
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
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
购。

②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

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

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份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用于稳定股

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

③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④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2-8
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公司无法
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B)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
计划但仍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②控股股东将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
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
持计划。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
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上
市后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合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500 万元。

③控股股东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
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④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承诺就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控股股东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⑤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股份增持义
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
东履行承诺为止;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控股股东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宏柏化学、宏柏亚洲已就此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2-9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
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B)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
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
公司股份,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
取得税后薪酬的 20%(领取薪酬者)/不低于 20 万元(未从公司领取薪酬者)。
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④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⑤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为
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此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措
施的承诺》。

(四)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2-10
1、宏柏化学、宏柏亚洲、南昌龙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

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①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第①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①、②项时,

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6)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

2-11
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2、纪金树、林庆松、杨荣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人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

2-12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①本人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人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述第①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①、②项时,本

人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6)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

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应

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新余宝隆、华正投资、乐平和光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2-13
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票。

(2)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

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①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前述第①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①、②项时,

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

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2-14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涌泉投资、新余锦宏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①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适用前述①、②项时,

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4)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周怀国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2-15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5)①本人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

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

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公司将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费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内部

运营成本;通过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活动的管控,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加

强预算控制和内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总之,公司通过

提高经营效率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使公司产

2-16
品以高品质、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

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

(3)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

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

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

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履行审批手续。

(4)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

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和《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

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

2-17
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宏柏化学及宏柏亚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纪金树、林庆松、

杨荣坤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事项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2-18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讨论,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

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宏柏化学及宏柏亚洲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

2-19
企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纪金树、林庆松、杨荣坤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

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

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如下:



2-20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

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5、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对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

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

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

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对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13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

鉴[2020]0139 号)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以下统称“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

具的有关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西宏柏新材料股


2-21
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

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

序作出的有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本公司业绩下滑对持续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说明

2019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较 2018 年同期分别下滑

1.85%、23.83%。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主要系硅烷偶联剂产品价格随市场价格有

所回落导致。2019 年下半年起,硅烷偶联剂市场价格趋稳,2019 年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同期上涨 0.08%,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较 2018 年同期跌幅收窄至

14.97%,业绩下滑趋势已有改善。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业务维持稳定,主要产品销售数量随生产能力及销售能

力的提升有所增长,产销率维持较高水平。2019 年硅烷偶联剂市场价格较 2018

年高点有所回落,公司 2019 年业绩下滑与行业趋势相符。截至目前,硅烷偶联

剂价格趋稳,公司主要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财务

指标变动合理,业绩水准处于正常状态。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

将得到大幅提升,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和行

业地位。

(八)新冠病毒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分析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

停工停产、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本次疫情对公司 2020 年 2 月份以来的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了一定影响。

2-22
2020 年 1 月,除春节放假期间外,公司生产销售正常。公司自 1 月 20 日起

因春节假期正常停工放假,当月开工期间,分别生产硅烷偶联剂 7,790.29 吨、

气相白炭黑 282.57 吨,较 2019 年 1 月前三周分别减少 3.73%、增加 57.49%(气

相白炭黑的前端工艺环节三氯氢硅的产能增加所致)。

公司原定于 2 月初复工,受疫情影响,推迟至 2 月 16 日,并逐步恢复到正

常生产状态。疫情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 3 个方面:(1)公司复工时

间推迟 2 周,停工形成设备折旧、人工等直接损失;(2)受交通管制等因素影

响,部分原料交付存在 1-2 周延迟;(3)国内客户停工造成国内订单明显减少。

随着公司逐步复工及上游供应陆续恢复正常,上述不利影响中的前两项已

基本得到消除。目前对公司仍有一定影响的是国内客户复工延迟造成的暂时性

订单减少。公司国内市场以短期订单为主,在下游企业复工延迟的情况下,2 月

份订单受到一定影响,但自 3 月以来国内订单已逐步开始恢复;公司海外市场

以年度订单为主,未受疫情冲击,且公司在春节前留有较为充足的备底库存,

疫情期间仍能够正常发货。

今年以来,公司已签署的订单或重大合同均能够正常履行。公司流动资金

充沛,自 2 月下旬以来产能利用率达到 80%左右。

本次疫情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产能及包括 HP669、HP1589 在内的扩产建设。

针对同行业企业复工后存在的生产困难和供销短板,公司已开始加大中间体的

销售力度。中间体的销售价格低于最终产品,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因

国内下游客户延迟复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采取适当调整产品销售结构等应变措施下,

公司一季度总销量基本稳定;但由于中间体销售价格较低,加之疫情影响,一

季度营业收入和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下降 17.53%和 12.92%。随着二季

度国内下游客户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预计 1-9 月产销量同比将实现增

长,营业收入和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的下降幅度为 4%-19%。

结合公司对内外部环境的判断,公司认为目前疫情的不利影响具有暂时

2-23
性,不会对公司全年业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状态,供应能力充足:公司是乐平市第一批复工

企业。自复工以来,公司生产人员齐备,原料供应和生产逐步恢复正常,产能

利用率已达到 80%左右。随着全国促进复工复产措施的陆续出台,公司对海外

客户及大部分国内客户的交通物流渠道也已全部恢复通畅。待国内客户需求恢

复,公司能够及时响应,快速发货实现增收。

(2)细分行业龙头地位稳固,拥有优质客户基础:公司深耕硅烷偶联剂行

业多年,是我国含硫硅烷制造细分行业中具备循环经济体系及世界领先产业规

模的企业之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认定,2016-2018 年,公司含硫硅

烷偶联剂在全球和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连续三年位列第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被评为第四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

范企业。

公司业务已拓展至美国、欧洲、韩国及东南亚地区等主要轮胎生产地,客

户涵盖全球前十大轮胎生产企业。大型轮胎企业原料需求稳定,对供应商有严

格的产品质量及供货能力要求,合格供应商资质的认证周期较长,因此与公司

的长期合作关系十分稳定。本次疫情对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客户基础均不会产生

实质影响。

(3)全国各地复工复产速度加快,国内需求复苏在即:公司下游终端客户

以轮胎企业为主,对其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90%以上。轮胎需求来源于两个

方面:一是存量汽车更换轮胎形成的替换胎市场,二是新车生产形成的配套胎

市场。根据轮胎商业网等公布的统计数据,2018 年全球汽车轮胎销量约为 18.05

亿条,其中替换市场销量约为 13.10 亿条,占比 73%,配套市场销量约为 4.95

亿条,占比 27%;而中国这一比例为分别为 68%和 32%。因此,无论从全球看

还是从中国看,存量汽车形成的替换胎市场占轮胎总需求的 7 成左右,进而能

够为公司提供持续、稳定的下游需求。公司国内客户包括马牌(境内工厂)、中

策橡胶、风神轮胎、固特异(境内工厂)、青岛森麒麟等大批知名轮胎企业。随

着全国各地不断加快复工复产速度,公司国内订单也将重新恢复正常。

2-24
(4)同行业受疫情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或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由于

同行业有部分企业位于湖北省内,预计其复工难度较高、进度较慢,因此不排

除未来国内市场需求复苏后,公司订单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的可能;同

时,境外客户为确保供应稳定,亦可能将部分订单转交公司。

(5)公司在手订单充足,经营基础稳固:截至 2020 年 3 月 5 日,公司与境

内外客户(包括马牌、固特异、住友、米其林、韩泰等)已确定的 2020 年意向

需求为 5.85 亿元,与去年同期确定的当年意向需求相比增加 41.28%。此外,公

司将针对部分生产环节的产能短板继续加大建设,扩大最终产品生产能力,进

一步拓宽全年销量和收入。

(6)公司针对市场需求优化销售策略,从发货量看,公司经营情况已开始

好转:本次疫情发生后,面对市场环境的短期变化,公司认真进行了分析,充

分考虑境内外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特点,以及同行业企业的产供销短板,针对

性的加大了销售力度。受物流交通、客户验收等时间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

滞后于发货时点。从发货数据看,公司的销售情况已出现好转迹象,预计今年 3

月份发货量同比增长 32%左右。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早实现了复工复产,较好保持了生产销

售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了下游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公司的生产能力仍在保持

良性发展,行业地位和客户基础稳固;随着国内市场复苏,预计经营情况将得

到快速改善。综合当前国内疫情发展势头,在全球疫情可控,对全球经济不产

生重大冲击的前提下,公司预计本次疫情不会对公司全年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

响,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2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99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9 号
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宏柏新材

4、股票代码:6053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3,20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8,3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资金
申购发行的 8,30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8 月 12 日起上
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 JIANGXI HUNGPAI NEW MATERIAL CO., LTD.

3、注册资本 : 24,9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 : 纪金树

5、成立日期 : 2005 年 12 月 31 日,后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6、住 所 :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工业九路

7、邮政编码 : 333332

8、电 话 : 0798-6885888

9、传真号码 : 0798-6887999

10、互联网网址 : www.hungpai.net

11、电子信箱 : hpxc@hungpai.com

12、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3、营业范围 : 硅烷偶联剂、高分子材料辅助材料、工业盐、一般化

学品的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硫

酸、盐酸、四氯化硅、三氯氢硅、白炭黑、次氯酸钠

制造、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硅材料、高

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绝热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 : 公司主营业务为功能性硅烷、纳米硅材料等硅基新材

料及其他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我国功能

性硅烷,特别是含硫硅烷细分领域中具备循环经济体

系及世界领先产业规模的企业之一

15、董事会秘书 : 张捷

2-27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如下: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直接 间接持 后总股
持股 股 本比例
通过宏柏化学、宏
纪金 董事长、总
2017.12.17-2020.12.17 柏亚洲及涌泉投 - 5,712.78 17.21%
树 经理
资间接持股
通过宏柏化学及
林庆
董事 2017.12.17-2020.12.17 宏柏亚洲间接持 - 4,530.32 13.65%


通过宏柏化学及
杨荣
董事 2017.12.17-2020.12.17 宏柏亚洲间接持 - 3,835.28 11.55%


通过新余宝隆及
汪国
董事 2017.12.17-2020.12.17 南昌龙厚间接持 - 4,895.38 14.75%


通过华正投资间
吴华 董事 2017.12.17-2020.12.17 - 2,062.21 6.21%
接持股
通过新余宝隆、南
郎丰 董事兼副
2017.12.17-2020.12.17 昌龙厚及涌泉投 - 365.45 1.10%
平 总经理
资间接持股
周怀
监事 2017.12.17-2020.12.17 直接持股 307.62 - 0.93%

宋建 通过涌泉投资间
监事 2017.12.17-2020.12.17 - 15.15 0.05%
坤 接持股
王林 通过新余锦宏间
监事 2017.12.17-2020.12.17 - 494.84 1.49%
森 接持股
财务负责 通过涌泉投资间
陈杰 2017.12.17-2020.12.17 - 35.35 0.11%
人 接持股
董事会秘 通过涌泉投资间
张捷 2017.12.17-2020.12.17 - 35.35 0.11%
书 接持股
胡成 通过涌泉投资间
副总经理 2017.12.17-2020.12.17 - 562.50 1.69%
发 接持股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宏柏化学及宏柏亚洲,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56.13%股
份。

宏柏化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宏柏新材 30.37%的股份。宏柏化学基本


2-28
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 具体信息
公司名称 宏柏化学有限公司(Hungpai Chemistry Co., Limited)
股本 1,000 港币
Unit A2, 10/F TML Tower, No.3 Hoi Shing Road,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注册地址
Hong Kong
营业期限 2009 年 8 月 28 日至长期

宏柏控股持有宏柏化学 100%股权。纪金树、林庆松、杨荣坤分别持有宏柏

控股 45.93%、31.63%、22.44%的股权。宏柏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具体信息
公司名称 宏柏控股有限公司(Hungpai Holdings Limited)
股本 10,000 美元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Ⅱ, Road Town, Tortola,
注册地址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营业期限 2009 年 8 月 19 日至长期

宏柏亚洲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其持有宏柏新材 25.76%的股份。纪金树、林

庆松、杨荣坤分别持有宏柏亚洲 33.33%、33.33%、33.33%的股权,宏柏亚洲的

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具体信息
公司名称 宏柏(亚洲)集团有限公司(H And P (Asia) Group Limited)
股本 1,002 港币
Unit A2, 10/F TML Tower, No.3 Hoi Shing Road,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注册地址
Hong Kong
营业期限 2009 年 9 月 3 日至长期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纪金树、林庆松、杨荣坤三名自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持股方式
姓名 台胞证号 在本公司任职 被持股公司/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被投资企业 投资比例
间接持股 本公司 16.90%
直接持股 宏柏控股 45.93%
纪金树 01049185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宏柏亚洲 33.33%
直接持股 宏柏实业 100.00%

2-29
持股方式
姓名 台胞证号 在本公司任职 被持股公司/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被投资企业 投资比例
直接持股 涌泉投资 9.78%
直接投资 宝顺实业 33.33%
间接持股 本公司 13.65%
直接持股 宏柏控股 31.63%
林庆松 00636459 董事
直接持股 宏柏亚洲 33.33%
直接持股 宝顺实业 33.33%
间接持股 本公司 11.55%
直接持股 宏柏控股 22.44%

杨荣坤 00032235 董事 直接持股 宏柏亚洲 33.33%
直接持股 宝顺实业 33.33%
龙岗实业股
直接持股 10.00%
份有限公司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期
(股) (股)
宏柏化学 75,630,037 30.37% 75,630,037 22.78% 36 个月
宏柏亚洲 64,144,183 25.76% 64,144,183 19.32% 36 个月
南昌龙厚 30,452,650 12.23% 30,452,650 9.17% 36 个月
新余宝隆 23,568,957 9.47% 23,568,957 7.10% 12 个月
华正投资 21,817,720 8.76% 21,817,720 6.57% 12 个月
乐平和光 14,940,000 6.00% 14,940,000 4.50% 12 个月
涌泉投资 10,320,918 4.14% 10,320,918 3.11% 12 个月
新余锦宏 5,049,373 2.03% 5,049,373 1.52% 12 个月
周怀国 3,076,162 1.24% 3,076,162 0.93% 12 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 - - 83,000,000 25.00% 无
合计 249,000,000 100.00% 332,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次公开发行后,发
2-30
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82,150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 宏柏化学 75,630,037 22.78%
2 宏柏亚洲 64,144,183 19.32%
3 南昌龙厚 30,452,650 9.17%
4 新余宝隆 23,568,957 7.10%
5 华正投资 21,817,720 6.57%
6 乐平和光 14,940,000 4.50%
7 涌泉投资 10,320,918 3.11%
8 新余锦宏 5,049,373 1.52%
9 周怀国 3,076,162 0.93%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3,359 0.05%




2-3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3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9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830.00 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 7,470.00
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2,834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5376 号《验资报
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7,803.42 万元(不含税)。根据中汇
会验【2020】5376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5,375.83
律师费 717.44
审计验资费 779.2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3.96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395.35
评估费用 51.60
合计 7,803.42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94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5,030.58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0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2-32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22.7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
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
[2020]01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
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已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但未经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113,047.79 97,134.15 93,521.09
负债总计 32,166.31 32,297.67 45,999.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80,881.48 64,836.48 47,521.8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0,881.48 64,836.48 47,657.02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01,385.45 101,301.06 77,499.86
营业利润 18,544.13 20,924.32 11,101.06
利润总额 18,489.70 20,833.11 10,574.43
净利润 15,664.87 17,347.91 8,535.92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5,664.87 17,373.63 9,245.02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127.27 16,218.64 7,968.7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827.00 -12,799.70 -4,788.90

2-34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48.01 -2,089.43 -4,911.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678.96 1,461.36 -1,904.23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92 1.67 1.02
速动比率(倍) 1.46 1.19 0.71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19.96% 30.26% 21.6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0.76% 23.42% 34.95%
资产负债率(合并) 28.45% 33.25% 49.1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27 4.53 4.01
存货周转率(次/年) 4.73 4.54 4.06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比例 0.28% 0.42% 0.4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3,829.55 25,842.23 15,361.64
利息保障倍数 25.86 29.84 15.7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0.89 0.65 0.3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3 0.06 -0.08

五、2020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67,221.69 58,121.66 15.66%
流动负债(万元) 33,450.53 30,322.36 10.32%
资产总额(万元) 124,182.27 113,047.79 9.8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
87,902.77 80,881.48 8.68%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53 3.25 8.68%
股)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
营业总收入(万元) 43,298.07 52,349.48 -17.29%
营业利润(万元) 8,688.86 9,873.14 -11.99%
利润总额(万元) 8,048.28 9,824.52 -18.0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6,925.21 8,026.37 -13.7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6,015.74 8,197.95 -26.62%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2-3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2 -12.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24 0.33 -27.27%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21% 11.64% -3.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7.13% 11.89% -4.76%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7,716.60 10,285.39 -24.9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31 0.41 -24.98%
(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未经年化处理。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 43,298.07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7.29%;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925.21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3.72%;实
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015.74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
降 26.62%。公司 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系:2019 年下半年公司
产品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至 2020 年初趋稳,2020 年 1-6 月公司产品市场销售价
格与 2019 年同期相比下降所致。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2,568.79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24.98%,主要系因 2020 年 1-6 月公
司销售收入下降,相应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下降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3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上市后两
周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
受宏柏新材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7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 : 010-6083 3955

保荐代表人 : 先卫国、陈靖

项目经办人 : 孟夏、段质宇、刘欣、戴顺、陈实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2-38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9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