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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26
股票简称:东鹏饮料 股票代码:605499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astroc Beverage (Group)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 3 栋 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1 年 5 月 26 日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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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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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除林木勤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木港、林戴钦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除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
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蒋薇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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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蔡运生、陈义敏、黎增永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于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君正投资

公司股东君正投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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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东鹏致诚

公司股东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东鹏致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
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后林木勤担任东鹏饮料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不主动转让或接
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超过其所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25.00%;如林木勤作
为东鹏饮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需要延长的,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
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3、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六)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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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
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
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自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
盘价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
整),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
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
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
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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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
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
资金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单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
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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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
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20.0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终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措
施不再取消。

5、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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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6、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公司将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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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

本预案需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有效期
三年。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
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林木勤、其他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林木港、林戴钦、
宋向前、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蒋薇薇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
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的条件,本公司/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
格按照《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林木勤、林木港、
林戴钦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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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转让公司股票。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
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
蒋薇薇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

3、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君正投资、鲲鹏投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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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
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将敦促其他相关方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当承
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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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相关责任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相关责任
主体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下:

“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
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
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
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截至董事会
审议通过有关回购议案之日本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公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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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新股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中介机构

1、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一、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
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
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本所对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饮料”)201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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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
第 11006 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东鹏饮料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0107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
对东鹏饮料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
证业务,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0106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
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律师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
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共有 24 名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
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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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具体
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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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1、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0万
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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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
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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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
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
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结合行业趋势、
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最终确定募投项目规划。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募
投项目逐步完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有效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
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管理,提高战略分析能力、决策质量以及运营效率,完
善产品生产和销售网络的全国布局,加强渠道建设,提升市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持续提升市场份额,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
控制公司资金成本,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制
定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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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公司未来将严格执
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作出科学、谨慎的决
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指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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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且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
或采取有关管理措施。”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
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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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1572 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8 号”
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东鹏饮料

4、股票代码:60549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00 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1.00 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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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 4,001.0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期安排,自 2021 年 5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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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Eastroc Beverage (Group) Co.,Ltd.

3、注册资本:36,000 万元(发行前);40,001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林木勤

5、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
3栋1楼

6、经营范围:食品机械及包装材料的销售与技术咨询;房屋租赁;电子商
务平台技术开发和系统开发、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
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信息化
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
用;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技术开发、软件的开发、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技术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
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批发(饮料、无酒精饮
料、包装饮用水);保健食品(限东鹏特饮)批发;普通货运;饮料、无酒精饮
料、包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饮料(凭许可证在有效期
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酒、精致茶;生产、加工:饮料包
装容器;生产、销售瓶(桶)装引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其他饮料(营
养素饮料);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中药有效
成份的提取、纯化及销售。

7、主营业务:饮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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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

9、电 话:0755-26980181

10、传 真:0755-26980181

11、电子邮箱:boardoffice@szeastroc.com

12、董事会秘书:刘丽华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万股) (万股) 券情况
林木勤 董事长、总裁 2021.02.01-2024.02.01 19,896.74 399.07 -
董事、执行总
林木港 2021.02.01-2024.02.01 2,088.59 - -

林戴钦 董事 2021.02.01-2024.02.01 2,088.59 - -
李达文 董事 2021.02.01-2024.02.01 510.54 - -
刘美丽 董事、副总裁 2021.02.01-2024.02.01 208.86 - -
宋向前 董事 2021.02.01-2024.02.01 - 717.62 -
姚禄仕 独立董事 2021.02.01-2024.02.01 - - -
康晓斌 独立董事 2021.02.01-2024.02.01 - - -
游晓 独立董事 2021.02.01-2024.02.01 - - -
蔡运生 监事会主席 2021.02.01-2024.02.01 928.26 - -
黎增永 监事 2021.02.01-2024.02.01 232.07 - -
陈义敏 职工代表监事 2021.02.01-2024.02.01 357.38 - -
副总裁、财务
刘丽华 总监、董事会 2021.02.01-2024.02.01 80.00 - -
秘书
卢义富 副总裁 2021.02.01-2024.02.01 40.00 - -
蒋薇薇 副总裁 2021.02.01-2024.02.01 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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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林木勤直接持有公司 198,967,411 股股份,并通
过鲲鹏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320,652 股股份,通过东鹏远道间接持有公司
1,600,000 股股份,通过东鹏致远间接持有公司 20,000 股股份,通过东鹏致诚间
接持有公司 50,000 股股份,合计共持有公司 202,958,063 股股份,占比 56.38%,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林木勤,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
事长、总裁。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林木勤除直接及通过上述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外,还持有海丰县顺宝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股权。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林木勤 198,967,411 55.2687 198,967,411 49.74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君正投资 36,000,000 10.0000 36,000,000 8.99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鲲鹏投资 25,759,234 7.1533 25,759,234 6.43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林木港 20,885,866 5.8016 20,885,866 5.22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林戴钦 20,885,866 5.8016 20,885,866 5.22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蔡运生 9,282,607 2.5785 9,282,607 2.32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陈海明 6,961,955 1.9339 6,961,955 1.74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李达文 5,105,434 1.4182 5,105,434 1.27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东鹏远道 4,730,000 1.3139 4,730,000 1.18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陈义敏 3,573,804 0.9927 3,573,804 0.89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梁维钊 3,480,978 0.9669 3,480,978 0.87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于楠 3,202,499 0.8896 3,202,499 0.8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翟兴 3,202,499 0.8896 3,202,499 0.8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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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股) (%) (股) (%)
黄深博 2,320,652 0.6446 2,320,652 0.58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黎增永 2,320,652 0.6446 2,320,652 0.58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邱汉财 2,320,652 0.6446 2,320,652 0.58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肖光华 2,320,652 0.6446 2,320,652 0.58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彭得新 2,320,652 0.6446 2,320,652 0.58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刘美丽 2,088,587 0.5802 2,088,587 0.52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东鹏致远 1,510,000 0.4194 1,510,000 0.37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东鹏致诚 1,160,000 0.3222 1,160,000 0.29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刘丽华 800,000 0.2222 800,000 0.2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卢义富 400,000 0.1111 400,000 0.1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蒋薇薇 400,000 0.1111 400,000 0.1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360,000,000 89.9978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
发行社会 - - 40,010,000 10.0022 -
公众股
总计 360,000,000 100.0000 400,010,000 100.0000 -
注: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及东鹏致诚承诺,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及东鹏致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
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8,732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林木勤 198,967,411 49.7406
2 君正投资 36,000,000 8.9998
3 鲲鹏投资 25,759,234 6.4396
4 林木港 20,885,866 5.2213
5 林戴钦 20,885,866 5.2213
6 蔡运生 9,282,607 2.3206
7 陈海明 6,961,955 1.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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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 李达文 5,105,434 1.2763
9 东鹏远道 4,730,000 1.1825
10 陈义敏 3,573,804 0.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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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1 万股

二、发行价格:46.27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网下最终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4,001,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36,009,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本次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
116,321 股,包销比例为 0.290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851,262,700.00 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529 号《验资报
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9,525.74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71.43
律师费用 51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00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 218.42
合计 11,933.59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2.98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173,192.6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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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截至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9.11 元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2.01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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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 11006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同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 0014 号)。

202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1,126.17 万元,同比增长 83.37%,实
现归母净利润 34,188.95 万元,同比增长 122.52%,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 33,658.99
万元,同比增长 108.25%。相关财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阅报
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可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相
关内容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一季度报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财务指标与 2020 年度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预计) 2020 年 1-6 月 同比增长率
营业收入 325,000.00-365,000.00 246,946.27 31.61%至 47.81%
归母净利润 57,000.00-72,000.00 44,130.71 29.16%至 63.15%
扣非归母净利润 56,500.00-71,500.00 44,746.22 26.27%至 59.79%

2021 年 1-6 月,公司收入、利润等业绩指标预计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
系 500ml 金瓶销量快速提升,公司持续开拓全国市场以及不断加强渠道拓展和精
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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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述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估算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
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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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202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及募投子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对发行人、募投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 755943027410509
中央商务支行
重庆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23911981010955
司 中央商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44250100002500002810
深圳东门支行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2500002805
司 深圳东门支行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2500002806
司 深圳东门支行
深圳市鹏讯云商科技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2500002809
司 深圳东门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 44250100002500002807
深圳东门支行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5919631410966
司 中央商务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 44250100002500002808
深圳东门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四
方协议)(以下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
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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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王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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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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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中国港中旅大厦 26 楼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联系传真:0755-82493000

保荐代表人:金巍锋、王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
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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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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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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