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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3-17
股票简称:莱特光电 股票代码:68815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ANXI LIGH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 LTD.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 99 号 3 幢 3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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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不设价格涨跌幅限
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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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2,437,585 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32,695,739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12%。公司上市初期流
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
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
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22.0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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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20.3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3.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3.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5.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止 2022 年 3 月 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4.27 倍。
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133.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对第一大客户京东方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京东方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81%、
86.16%、74.22%和 62.88%,京东方为公司第一大客户。

公司主要产品为 OLED 终端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向京东方销售 OLED 终端
材料收入占 OLED 终端材料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99.85%、94.66%和
77.62%,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京东方的 OLED 终端材料主要为 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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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Prime 材料,品种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无法在京东方的材料供应商中持续保持
优势,无法保持 Red Prime 产品的供应,或者无法继续维持与京东方的合作关系
从而公司向京东方的销售收入有所下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京东方目前是 OLED 小尺寸显示面板领域全球第二、全国第一的面板厂商。
根据 OMDIA 的统计,2020 年,京东方 AMOLED 显示面板产能在国内市场的占
比为 46.12%,全国第一。目前,公司 OLED 终端材料主要面对国内市场,在京
东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情况下,若公司无法维持与京东方的合作关系,公司无法
通过拓展其他客户来弥补京东方销售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
到较大影响。

2、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京东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公司同一合同产品的价格每
年要降价一定幅度。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京东方的同一产品在初次定价后,销
售价格逐年下降,但推出的新产品的定价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公司通过持续迭代
推出新产品减少了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但未来若公司无法通过持续推出新产
品降低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又或者新产品的定价大幅下降,则公司可能面临
产品降价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从而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 OLED 显示材料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为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取
得优势,国内厂商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和规模化的生产不断优化成本。同时,生
产成本的降低是 OLED 显示面板逐步提升在下游应用领域渗透率,不断扩大市
场占有率的必经之路。因此,“量升价跌”是行业内常见的销售情况,除京东方外,
其他客户的产品也存在价格下降的可能,从而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
利影响。

3、产品或技术迭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OLED 有机材料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100%、
99.19%、95.31%和 100%,占比较高。

由于目前 OLED 显示行业尚在快速发展阶段,京东方等客户的各类显示面板
产品每隔一段时期均需要进行更新、升级,在新产品中除了使用原有的材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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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也会对新材料进行测试,对于材料性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若公司产品
技术研发创新跟不上客户的需求或持续创新不足、无法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
可能会受到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的冲击,从而存在公司产品被其他同
类产品供应商替代、更新换代或被淘汰,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

此外,在未来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 OLED 面
板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品
或材料,对现有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4、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532.90 万元、3,353.80 万元、
4,686.51 万元和 5,072.14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84%、5.19%、5.79%
和 5.6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714.39 万元、1,551.60 万元、
1,686.54 万元和 2,204.21 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2.00%、31.63%、
26.46%和 30.29%。

发行人所处的 OLED 有机材料行业具有产品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在此行业
背景下,未来发行人可能面临因产品技术更新、市场需求环境变化、客户提货延
迟甚至违约等情形,导致存货减值增加的可能。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OLED 终端材料产能为 1.86 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5.92%、
54.31%、73.23%和 117.35%,持续提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用于新增
15 吨 OLED 终端材料产能,以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

目前,OLED 行业正在快速发展中,京东方、华星光电等国内 OLED 面板厂
商的产能持续增长,与此同时也吸引了一批厂商进入 OLED 材料领域,其中既有
奥来德等国内新兴的材料企业,也有默克、杜邦、UDC 等国外知名的公司。因
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需要不断通过客户维护与开拓、产品开发与营销
等方式消化新增产能。如果后续行业需求不及预期、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
公司后续的产品营销及市场开拓力度未达预期,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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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能无法及时消化而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收入和经营业绩提升
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量产产品情况

OLED 终端材料主要包括电子注入层材料、电子传输层材料、空穴阻挡层材
料、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空穴注入层材料等。

公司目前量产的 OLED 终端材料产品主要为发光层材料中的 Red Prime 材料
和空穴传输层材料。报告期内,Red Prime 材料收入占 OLED 终端材料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89.99%、95.18%、97.35%和 99.36%,空穴传输层材料收入占 OLED 终
端材料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5%、4.80%、2.65%和 0.64%。

(三)公司与京东方、华星光电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具有排他性条款

2020 年,公司分别与京东方、华星光电签署了联合开发(合作开发)协议,
共同进行 OLED 终端材料的开发。公司与京东方、华星光电签署的联合开发(合
作开发)协议中存在排他性条款,上述排他性条款仅针对双方联合开发的产品。
公司自主开发产品不存在排他性条款,不存在向其他客户销售受限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与客户联合开发的产品尚在研发阶段,未实
现批量供货,上述条款对于公司尚未产生影响。未来,在联合开发产品量产供应
后,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不得将联合开发的材料提供给其他客户,可能导致公司相
关产品研发周期拉长以及在其他客户处的应用有所延后。

(四)公司技术来源情况

2016 年,公司与 MS 成立莱特迈思,开始从事 OLED 终端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莱特迈思成立初期,技术来源于 MS。经过多年的发展,莱特迈思的
研发、生产团队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在 MS 原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不断突破原有的成果,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技术体系,公
司其后的产品及技术开发皆独立于 MS。

2020 年 6 月,公司收购了 MS 持有的莱特迈思 49%的股权,莱特迈思成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MS 退出莱特迈思后,公司凭借自身的研发能力正在不断地提升
产品性能并拓展不同的应用领域,已经逐步开发出了新一代的 Red Prime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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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Green Prime、Blue Prime、Red Host、Green Host 等材料。2020 年 1-6 月,公司
自主研发的 OLED 终端材料产品的收入占 OLED 终端材料产品收入的比例已经
超过 95%。

(五)核心技术人员竞业禁止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金荣国、杨雷加入发行人前与原单位签署了竞业协议,
但发行人不在金荣国、杨雷与原单位竞业协议约定的竞业范围中,金荣国、杨雷
在竞业期限内加入发行人不违反竞业协议,不存在违反原单位竞业限制义务的风
险。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薛震、冯震、高昌轩、马天天均未与前任职单位签
署竞业协议,不存在违反原单位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称“莱特光电”)任职不违反本人与原单位签署的
竞业协议、劳动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如因本人违反竞业义务给莱特光电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向莱特光电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存在投资或兼职与莱特光电
具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企业,如本人投资或兼职与莱特光电具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企
业给莱特光电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莱特光电承担赔偿责任。”

(六)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 1 月,新冠疫情在全国爆发。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陕西省,境内主
要客户京东方、和辉光电位于华南、华东及华北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公司境
内主要客户华星光电位于武汉地区,公司 2020 年下半年开始向其批量供货,因
此受 2020 年上半年疫情集中爆发的影响较小。公司国外主要客户位于韩国,虽
然受疫情影响有短暂生产放缓情况,但未因疫情因素出现长期停工停产情况,
2020 年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6.09%,净利润
同比增长 23.67%,公司订单合同皆正常签订并履行,不存在因疫情无法履行订
单的情况,整体经营业绩保持增长。

2020 年,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 135.55 亿元,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16.80%;实
现归母净利润 50.36 亿元,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162.46%。疫情对于京东方未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也未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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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综上,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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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 号),同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67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莱特光
电”,证券代码“68815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2,437,585 股,其中
32,695,739 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3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莱特光电

(四)股票扩位简称:莱特光电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150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2,437,58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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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0,243,759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695,739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9,741,846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838,433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发行前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
(%)
1 王亚龙 198,654,281 54.85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君联成业 21,234,294 5.8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 西安麒麟 17,680,000 4.8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 君联慧诚 16,922,464 4.6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 天津显智链 15,091,409 4.17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6 中小企业基金 13,467,636 3.7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 厦门建发贰号 10,779,579 2.9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 西安现代 10,152,002 2.8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 陕西供销创投 6,091,202 1.6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新余義嘉德 5,389,784 1.4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 高端装备基金 4,060,800 1.1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 庆喆创投 3,831,922 1.0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 平潭建发贰号 3,691,636 1.0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 共青城麒麟 3,640,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5 张啸 3,233,870 0.8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 先风同启 3,233,870 0.89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17 共青城青荷 3,120,000 0.86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8 瑞鹏同德 2,694,895 0.74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19 嘉兴华控 2,155,915 0.6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0 苏州芯动能 2,155,915 0.6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21 知守纵横 2,155,915 0.6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22 鼎量圳兴 1,994,221 0.55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23 周信忠 1,616,935 0.4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 浚泉信远 1,616,935 0.4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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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
(%)
25 知守君成 1,222,000 0.3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6 宋智慧 1,077,955 0.3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27 刘武 1,040,000 0.2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中538,979股自上市之日起
28 鼎量淳熙 700,673 0.19 36个月,161,694股自取得股
份之日起36个月
29 陕西新材料基金 650,000 0.1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 陈淑君 520,000 0.1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1 彭琪 520,000 0.14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32 顾培欣 517,416 0.1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3 罗勇坚 323,388 0.09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34 东莞长劲石 283,920 0.0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5 姜洁 262,080 0.0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6 骆梅婷 260,000 0.0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7 龙福良 150,914 0.04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合计 362,193,826 100.00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
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莱特光电资管计划”)和
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莱特光电 2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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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签账户共计 315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709,587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
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
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上
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
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05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402,437,585 股,发
行完成后市值为 88.74 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定。

依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7099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司 2019、2020 年度分别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6,019.24
万元、6,636.65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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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anxi Ligh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62,193,826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亚龙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 99 号 3 幢 3 号楼
氢氧化钠、抛光液、ITO 蚀刻液、铬蚀刻液、双氧水、盐酸、硫
酸、丙酮、显影液、异丙醇、去光阻液、硝酸、磷酸、氢氧化钾、
无水乙醇、氢氟酸、乙酸、氨水、氢氟酸和氟化铵混液、六甲基
二硅烷胺、金蚀刻液、甲醇(不含 M100 甲醇燃料)、硼酸、(酸
性、碱性)清洁剂、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高锰酸钾、甲苯、
氯化汞、乙酸汞、碘化汞、氧化汞、叠碳化钠、硫氰酸汞、硝酸
汞、溴化汞、硫酸汞、锂、重铬酸钾、三氧化铬、硝酸铜(无储
经营范围
存场所和设施)的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4 日);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器件、液晶显示材料、医药中间
体、化工材料(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监控、
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 OLED 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OLED
有机材料产品包括 OLED 终端材料和 OLED 中间体。公司目前
主营业务 量产的 OLED 终端材料主要为发光层材料中的 Red Prime 材料
和空穴传输层材料。OLED 中间体是生产 OLED 终端材料的前
端产品。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电话 029-88338844*6050
传真 029-88338844*8000
电子信箱 ir@ltom.com
董事会秘书 潘香婷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王亚龙先生,具体简历如下:

王亚龙,男,197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工业外贸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于西安交通大学取得 E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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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硕士学位。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6 月历任咸阳偏转集团公司国际贸易部客户经
理、部门经理;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陕西同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西安鸿瑞光显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 4 月
至 2008 年 12 月任陕西虹瑞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2 月
任陕西捷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莱特有限总
经理。2014 年 8 月至今任莱特光电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王亚龙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2 李红燕 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3 薛震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4 董振华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5 关正辉 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6 马若鹏 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7 范奇晖 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8 卫婵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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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名称 职位 提名人 任职期间
9 王珏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10 李祥高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11 于璐瑶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职位 提名人 任期
1 杨雷 监事 监事会 2020.11.27-2023.11.26
2 高昌轩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0.11.27-2023.11.26
3 赵晓辉 监事 监事会 2020.11.27-2023.11.26
4 张银权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0.11.27-2023.11.26
5 傅斐 监事 监事会 2020.11.27-2023.11.26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1 王亚龙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2 高军 副总经理 王亚龙 2020.11.27-2023.11.26
3 孙占义 副总经理 王亚龙 2020.11.27-2023.11.26
4 薛震 董事、副总经理 王亚龙 2020.11.27-2023.11.26
5 董振华 董事、副总经理 王亚龙 2020.11.27-2023.11.26
6 信慧婷 财务总监 王亚龙 2020.11.27-2023.11.26
7 潘香婷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2020.11.27-2023.11.26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6 名,其基本情况为:

序号 名称 职位
1 金荣国 首席科学家
2 冯震 总工程师
3 薛震 副总经理
4 马天天 研发部部长
5 高昌轩 研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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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名称 职位
6 杨雷 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直接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情况
1 王亚龙 董事长、总经理 198,654,281 54.8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
相关主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间接持股情况
1 王亚龙 董事长、总经理 4.85%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2 薛震 0.73%

3 董振华 董事、副总经理 0.07%
4 范奇晖 董事 0.02%
5 马若鹏 董事 0.002%
6 傅斐 监事 0.06%
7 赵晓辉 监事 0.02%
8 张银权 监事 0.02%
9 高军 副总经理 0.09%
10 孙占义 副总经理 0.07%
11 信慧婷 财务总监 0.07%
12 潘香婷 董事会秘书 0.04%
13 冯震 核心技术人员 0.06%
14 金荣国 核心技术人员 0.06%
15 高昌轩 核心技术人员 0.02%
16 马天天 核心技术人员 0.03%
17 杨雷 核心技术人员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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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位 间接持股情况
18 李红军* 行政岗 0.02%
注:李红军系公司董事李红燕的哥哥。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股份不存在被

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
定的承诺”之“(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和“(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权激励平台为共青城麒麟和共青城青荷,普通合伙人均为王亚龙。共
青城麒麟和共青城青荷的有限合伙人由公司部分员工构成。

共青城麒麟和共青城青荷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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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共青城麒麟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普通/有限合伙人 所属岗位
(万元)
1 王亚龙 321.00 45.86% 普通合伙人 管理岗
2 孙占义 50.00 7.14%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3 李建波 40.00 5.71%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4 金荣国 40.00 5.71%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5 冯震 40.00 5.71%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6 马新魁 20.00 2.86%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7 马天天 20.00 2.86%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8 张献祥 20.00 2.86%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9 郝云鹏 15.00 2.14% 有限合伙人 营销岗
10 李林刚 15.00 2.14%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1 李红军 15.00 2.14% 有限合伙人 行政岗
12 李应文 12.00 1.71%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3 杨雷 10.00 1.4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4 刘锐钢 8.00 1.14%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5 张婷 8.00 1.14% 有限合伙人 人事岗
16 李乾 8.00 1.14% 有限合伙人 行政岗
17 李红燕* 6.00 0.86%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8 张苗 6.00 0.86% 有限合伙人 行政岗
19 韩朝薇 6.00 0.86% 有限合伙人 财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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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金额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普通/有限合伙人 所属岗位
(万元)
20 权新建 6.00 0.86% 有限合伙人 品质岗
21 方永斌 4.00 0.5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2 张孔燕 4.00 0.5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3 聂齐齐 4.00 0.5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4 杨敏 4.00 0.5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5 董方园 4.00 0.5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6 侯磊 4.00 0.57% 有限合伙人 行政岗
27 马军 3.00 0.4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8 张静 3.00 0.43% 有限合伙人 行政岗
29 韩超 2.00 0.29%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30 刘文强 2.00 0.29%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合计 700.00 100.00% - -
注:有限合伙人李红燕系公司员工,与董事李红燕重名。

共青城青荷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普通/有限合伙人 所属岗位
(万元)
1 王亚龙 166.00 27.67% 普通合伙人 管理岗
2 高军 6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3 董振华 50.00 8.33%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4 信慧婷 50.00 8.33%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5 潘香婷 30.00 5.00%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6 赵阿鹏 20.00 3.33%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7 朱蓉 20.00 3.33%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8 张银权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9 郑小育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品质岗
10 赵晓辉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营销岗
11 曹维康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营销岗
12 高昌轩 14.00 2.3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3 任美兰 12.00 2.00% 有限合伙人 销售岗
14 雒兰兰 12.00 2.00% 有限合伙人 采购岗
15 陈志伟 10.00 1.6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16 雷自建 10.00 1.67% 有限合伙人 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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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金额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普通/有限合伙人 所属岗位
(万元)
17 陈凤侠 10.00 1.67% 有限合伙人 财务岗
18 陈瑞 8.00 1.33% 有限合伙人 采购岗
19 王卫军 8.00 1.3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0 王博博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品质岗
21 党晓飞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销售岗
22 贾明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3 李楠 5.00 0.8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4 刘霜 5.00 0.83% 有限合伙人 财务岗
25 杨凯凯 5.00 0.8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6 张亚玲 5.00 0.83% 有限合伙人 人事岗
27 樊超 5.00 0.8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28 张旭颖 4.00 0.67% 有限合伙人 营销岗
29 吴兴志 4.00 0.67%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30 程琦琦 4.00 0.67% 有限合伙人 营销岗
31 刘宁宁 3.00 0.50% 有限合伙人 人事岗
32 张文 2.00 0.33% 有限合伙人 研发技术岗
合计 600.00 100.00% - -
注:2021 年 9 月,原公司员工李贞离职,并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回予实际控制人王亚龙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62,193,826 股,本次公开发行 40,243,759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0%。

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1 王亚龙 198,654,281 54.85 198,654,281 49.36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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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2 君联成业 21,234,294 5.86 21,234,294 5.2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 西安麒麟 17,680,000 4.88 17,680,000 4.3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 君联慧诚 16,922,464 4.67 16,922,464 4.2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5 天津显智链 15,091,409 4.17 15,091,409 3.75
个月
6 中小企业基金 13,467,636 3.72 13,467,636 3.3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 厦门建发贰号 10,779,579 2.98 10,779,579 2.6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 西安现代 10,152,002 2.80 10,152,002 2.5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 陕西供销创投 6,091,202 1.68 6,091,202 1.5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新余義嘉德 5,389,784 1.49 5,389,784 1.3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 高端装备基金 4,060,800 1.12 4,060,800 1.0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 庆喆创投 3,831,922 1.06 3,831,922 0.9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 平潭建发贰号 3,691,636 1.02 3,691,636 0.9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 共青城麒麟 3,640,000 1.00 3,640,000 0.9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5 张啸 3,233,870 0.89 3,233,870 0.8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16 先风同启 3,233,870 0.89 3,233,870 0.80
个月
17 共青城青荷 3,120,000 0.86 3,120,000 0.7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18 瑞鹏同德 2,694,895 0.74 2,694,895 0.67
个月
19 嘉兴华控 2,155,915 0.60 2,155,915 0.5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20 苏州芯动能 2,155,915 0.60 2,155,915 0.54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21 知守纵横 2,155,915 0.60 2,155,915 0.54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22 鼎量圳兴 1,994,221 0.55 1,994,221 0.50
个月
23 周信忠 1,616,935 0.45 1,616,935 0.4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 浚泉信远 1,616,935 0.45 1,616,935 0.4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5 知守君成 1,222,000 0.34 1,222,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26 宋智慧 1,077,955 0.30 1,077,955 0.27
个月
27 刘武 1,040,000 0.29 1,040,000 0.2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中538,979股自上市
之日起36个月,
28 鼎量淳熙 700,673 0.19 700,673 0.17
161,694股自取得股份
之日起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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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29 陕西新材料基金 650,000 0.18 650,000 0.1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 陈淑君 520,000 0.14 520,000 0.13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31 彭琪 520,000 0.14 520,000 0.13
个月
32 顾培欣 517,416 0.14 517,416 0.13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33 罗勇坚 323,388 0.09 323,388 0.08
个月
34 东莞长劲石 283,920 0.08 283,920 0.0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5 姜洁 262,080 0.07 262,080 0.0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6 骆梅婷 260,000 0.07 260,0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
37 龙福良 150,914 0.04 150,914 0.04
个月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
38 - - 1,814,058 0.50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
39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 - 1,084,968 0.3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40 - - 2,939,407 0.81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
41 - - 1,709,587 0.42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 362,193,826 100.00 369,741,846 91.8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1 无限售期股份 - - 32,695,739 8.12 -
小计 - - 32,695,739 8.12 -
合计 362,193,826 100.00 402,437,585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股份占比(%) 限售期限(月)
1 王亚龙 198,654,281 49.3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君联成业 21,234,294 5.2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 西安麒麟 17,680,000 4.3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君联慧诚 16,922,464 4.2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天津显智链 15,091,409 3.75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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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股份占比(%) 限售期限(月)
6 中小企业基金 13,467,636 3.3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厦门建发贰号 10,779,579 2.6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西安现代 10,152,002 2.5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陕西供销创投 6,091,202 1.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新余義嘉德 5,389,784 1.3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315,462,651 78.39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0,243,759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为 402,437,585 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数为 5,838,433 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4.51%,获配金额 129,181,134.99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
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
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2)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莱特光电资管计划”)。

(3)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莱特光电 2 号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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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具体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70212591286847J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
经营范围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中证投资跟投比例约为 4.51%,获配股份数量为 1,814,058 股,获配金额
39,999,978.90 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1)莱特光电资管计划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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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募集资金规模:3,322.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莱特光电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用工合同所属单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额持有比例 位
高级管理 陕西莱特迈思光
1 孙占义 副总经理 520.00 15.65%
人员 电材料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
2 信慧婷 财务总监 200.00 6.02% 发行人
人员
高级管理
3 董振华 副总经理 160.00 4.82% 发行人
人员
高级管理
4 潘香婷 董事会秘书 130.00 3.91% 发行人
人员
5 高昌轩 研发总监 335.00 10.08% 核心员工 发行人
陕西莱特迈思光
6 冯震 总工程师 210.00 6.32% 核心员工
电材料有限公司
研发一部部 陕西莱特迈思光
7 马天天 200.00 6.02% 核心员工
长 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总 莱特众成光电科
8 张献祥 210.00 6.32% 核心员工
监 技有限公司
陕西莱特电子科
9 马新魁 行政总监 200.00 6.02% 核心员工
技有限公司
10 刘王黎 项目总监 200.00 6.02% 核心员工 发行人
人力资源部
11 张亚玲 200.00 6.02%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副部长
总经理办公
12 雷自建 180.00 5.42%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室主任
品质总监兼
13 赵阿鹏 167.00 5.03% 核心员工 发行人
安环总监
14 朱蓉 审计总监 150.00 4.52% 核心员工 发行人
销售中心总
15 任美兰 130.00 3.91% 核心员工 发行人

财务管理部
16 陈凤侠 130.00 3.91% 核心员工 发行人
部长
合计 3,322.00 100.00% / /
注 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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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2:陕西莱特迈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莱特众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上表所列认购对象除马新魁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陕西莱特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外聘人员协议书外,其他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莱特光电 2 号资管计划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设立时间:2022 年 2 月 10 日

募集资金规模:9,00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莱特光电 2 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 认购金额上 资管计划份 用工合同所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限(万元) 额持有比例 属单位
董事长兼
1 王亚龙 6,000.00 66.67%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
总经理
2 李红燕 董事 2,000.00 22.22% 核心员工 发行人
3 高军 副总经理 1,000.00 11.11%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
合计 9,000.00 100.00% / /
注 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
注 2:上表所列认购对象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投资数量及金额

莱特光电资管计划和莱特光电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最终获配数量合计

4,024,375 股,获配金额合计 89,181,156.09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配

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本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
获配股数
战略投资者简称 次发行数量的 (元,不含佣 经纪佣金 合计(元)
(股)
比例(%) 金) (元)
莱特光电资管计 1,084,968 2.70 23,923,544.40 119,617.72 24,043,1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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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获配股数占本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
获配股数
战略投资者简称 次发行数量的 (元,不含佣 经纪佣金 合计(元)
(股)
比例(%) 金) (元)

莱特光电 2 号资
2,939,407 7.30 64,813,924.35 324,069.62 65,137,993.97
管计划
合计 4,024,375 10.00 88,737,468.75 443,687.34 89,181,156.09

3、限售期限

莱特光电资管计划和莱特光电 2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
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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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24.3759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0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33.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5.6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16 元(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87 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8,737.49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798 号”《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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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8,244.25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中汇会验[2022]0798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费及保荐费 5,860.02
审计及验资费 1,209.43
律师费 660.3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38.68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5.73
合计 8,244.25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0,493.24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6,386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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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
[2021]709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7-12 月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 年
7-12 月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
(中汇会阅[2022]0318 号)。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33,665.39 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加 22.59%;净利润 10,923.1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55.11%;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590.95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44.51%。上
述公司 2021 年全年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相关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2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约 8,600.00 万元至 9,8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12.94%至
28.6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900.00 万元至 3,300.00 万元,
同比增长约 0.15%至 13.9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约 2,800.00 万元至 3,200.00 万元,同比增长约 21.78%至 39.18%。公司
2022 年 1-3 月经营情况良好,整体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
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情况稳定,
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
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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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8111701012500679037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200000293934000763937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科
3 129905111110330
技支行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软件新城支行 61050111206300000190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7201007880120000547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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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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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
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
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
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
良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
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
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刘纯钦
联系电话 010-60833977
联系传真 010-60833083
联系人 杨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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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家骥,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7060001,现任投资银行管理
委员会总监,参与的项目包括:恒通科技 IPO、金石资源 IPO、合盛硅业 IPO、
驰宏锌锗非公开、当升科技非公开、通源石油非公开、合盛硅业公司债、恩捷股
份可转债、盛屯矿业可转债、华友钴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刘纯钦,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0040003,现任投资银行管理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参与的项目包括:合盛硅业 IPO、神力股份 IPO、贝斯特 IPO、
会通股份 IPO、恩捷股份可转债、恩捷股份非公开、利民股份可转债、合盛硅业
非公开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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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承诺

“1.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
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机构股东西安麒麟、共青城麒麟、共青城青荷承诺:

“1.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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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 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机构股东君联成业、君联慧诚承诺:

“1.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 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机构股东鼎量圳兴、天津显智链、知守纵横、瑞鹏同德、苏州芯动能、先
风同启承诺:

“自本企业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五)自然人股东罗勇坚、彭琪、龙福良、宋智慧承诺:

“自本人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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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机构股东鼎量淳熙承诺:

“本企业共持有公司 700,673 股首发前股份,其中 538,979 股股份系申报前
6 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
股份;其余 161,694 股股份系申报前 12 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自取得上述 161,694 股首发前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七)机构股东中小企业基金、厦门建发贰号、西安现代、陕西供销创投、新余
義嘉德、高端装备基金、庆喆创投、嘉兴华控、平潭建发贰号、浚泉信远、知守
君成、陕西新材料基金、东莞长劲石,自然人股东张啸、周信忠、刘武、陈淑君、
顾培欣、姜洁、骆梅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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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
股份总数的 25.00%。

4.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
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

2. 自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00%,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在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 A 股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
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①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公司回购股份措施: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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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②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
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
购。

③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
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份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用于稳定
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1,000.00 万元。

④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⑤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⑥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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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
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合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500.00 万元。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③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董事的身份在公
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④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
市条件,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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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董事(独立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董事除外,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
值相应进行调整)。

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
公司股份,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
取得税后薪酬的 20.00%。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
增持计划;

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④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其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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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⑤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0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大幅提高,股本
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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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公司将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费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内部运
营成本;通过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活动的管控,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加强预
算控制和内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总之,公司通过提高经
营效率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使公司产品以高品
质、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
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

(3)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
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
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投
项目投资时,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履行审批手续。

(4)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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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和《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
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
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事项,承诺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 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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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
享。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上市后股东的合法利益,为股东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
结合上市工作进展、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制订了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5)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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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上,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
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
分红,即任意 3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
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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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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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0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0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0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结合上市后三年的营运状况,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
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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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
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本
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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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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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意见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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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合法、合规的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
当的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合法、合规的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
当的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君联成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君联慧诚就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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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及由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经营组织与发行
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合法、合规的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
正当的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向公司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3、若发行人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营范围,而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
企业对此已经开展生产、经营的,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人届时将
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处置,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有权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
行优先收购,以避免产生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若发行人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营范围,而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
企业对此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对发行人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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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
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并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
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
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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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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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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