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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26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臻镭科技 股票代码:688270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Microwave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 3 号 5 幢 50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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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
制;前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
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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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61.8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9.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65.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92.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87.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7 年修订),公司属于“制
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9”。截
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 49.39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92.63 倍(每股
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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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四)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9,210,000 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23,898,424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88%。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
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
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业绩高速增长且经营规模仍相对偏小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公
司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399.35 万元、5,544.99 万元、15,212.41 万元和 8,373.89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为 517.20%,营收规模实现高速增长。同时,
公司各期净利润分别为-4,897.74 万元、418.53 万元、7,693.60 万元和 4,091.74 万
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相
对偏弱。公司当前业务经营能力仍相对有限,面对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可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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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承接所有客户的订单需求,因而错失部分业务机会,导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速
存在放缓的可能。

(二)订单取得不连续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领域,客户对芯片需求具有多品种、小
批量的特点,客户订单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公司客户的订单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
年度国防预算和终端需求下达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或延迟
的情况。客户订单的波动将导致公司交付产品或服务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从而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业绩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防科工集团的下属单位,通常于下半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
产品和服务的验收工作,因此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确认的营业收入较多。报告期内,
公司各年第四季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36%、50.01%
和 51.35%,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 50%。同时,公司的员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
等各项费用在相应年度内相对均匀发生。因此,公司业绩的季节性波动可能会导
致其上半年度盈利水平较低,甚至出现季节性亏损的情形,使公司经营状态处于
不利地位。

(四)税收政策和政府补助变化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目前本公司适用 15%的企
业所得税率。按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需每三年复审一次。若未来本公司
不能满足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将面临所得税费用
上升、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司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XX 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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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科工财审〔2014〕XXXX 号,公司从事军工的研发和生产取得的收入免缴增值
税。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671.24 万元、59.01 万元、339.03 万
元和 215.82 万元,占同期公司利润总额的-13.71%、14.10%、4.40%和 5.27%。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对公司的发展、经营业绩起到促进作用。国家
一直重视军工企业的政策支持,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政策优惠有望保持延续和稳
定,但是未来如果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税收优惠资格不被
核准,将会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公司业务可能受到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专业化的分工生产模式,主要
包括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加工、芯片测试等研发生产环节。公司主要从事
芯片设计和芯片测试环节的工作,并自行完成部分终端射频前端芯片的封装加工。
对于晶圆制造和封装加工环节,公司还需向供应商采购晶圆和封装加工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持续升温,集成电路行业已逐步成为贸易摩擦的
重点领域。公司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和微系统的开发,存在受到贸易摩擦影响的风
险。如果部分上游供应商受贸易摩擦、应用领域受限等因素影响,从而无法继续
向公司提供晶圆或封装加工服务,将对公司的经营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当前来自客户的订单需求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特点,且存在一定
的随机性,导致向供应商的下单需求也存在金额规模较小且采购不连续的情况。
2020 年来,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晶圆制造和封装行业产能持续趋紧,
公司上游供应商存在无法稳定供货的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采购到所需晶圆和
封装服务,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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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30 号)批准。根据臻镭科技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臻镭科技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臻镭科
技 A 股总股本为 10,921.0000 万股,其中 2,389.8424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起
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臻镭科技”,证券代码为“68827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臻镭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270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921.0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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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731.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89.8424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531.1576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32.0330 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限售期(月)
郁发新 2,298.1100 28.0600% 36 个月
荣通二号 549.5500 6.7100% 12 个月
梁卫东 532.6500 6.5037% 12 个月
晨芯投资 513.7700 6.2731% 36 个月
乔桂滨 430.5500 5.2570% 12 个月
臻雷投资 430.5500 5.2570% 36 个月
领汇投资 410.8000 5.0159% 12 个月
国投基金 385.0100 4.7010%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睿磊投资 319.8100 3.9049% 36 个月
延波 277.1400 3.3839% 12 个月
223.9500 2.7344% 12 个月
驰富投资
17.5000 0.2137%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中小企业基金 233.3400 2.8491%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湖北泉瑜 168.0100 2.0514%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91.0000 1.1111% 12 个月
陈金玉
65.1100 0.7950%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浙铝君融 140.0000 1.7094% 12 个月
普华昱辰 140.0000 1.7094% 12 个月
112.0000 1.3675% 12 个月
赵宏舟
24.5000 0.2991%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现代服务业基金 116.6700 1.4245%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领航投资 102.8700 1.2560% 12 个月
领锐投资 102.2700 1.2487% 12 个月
汉宁投资 102.2700 1.2487% 12 个月
实领海汇 102.2700 1.2487% 12 个月
于全 93.7200 1.1443% 12 个月
三花弘道 77.0000 0.9402% 12 个月
荣通鸿泰 66.5700 0.8128% 12 个月
一诺投资 63.0100 0.7694% 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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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8,190.0000 100.0000%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部分。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本次获配
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中信证券臻镭科技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
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
中签账户共计 327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9.1246 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
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
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 61.88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9,210,000 股,
由此计算发行市值约为 67.58 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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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规定。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1〕979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295.92 万元,营业收入为 15,212.41
万元。公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
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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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reat Microwave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81,90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兵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 3 号 5 幢 502 室
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射频芯片、模拟数字芯片、电子产品;
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电子产品(除专控),计
算机软硬件。
主营业务 集成电路芯片和微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联系电话 0571-81023677
传真号码 0571-81023675
互联网网址 www.greatmicrowave.com
电子信箱 ir@greatmicrowave.com
董事会秘书 李娜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投资部
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李娜
部门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571-81023677
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郁发新直接持有公司 28.0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郁发新为
臻雷投资、晨芯投资及睿磊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述合伙企业间接控制
公司 15.43%的股份。因此,郁发新合计控制公司 43.4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郁发新先生,公司董事长,1975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1997 年 9 月至 1999 年 6 月,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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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读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硕士学位;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6 月,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攻读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博士学位;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12 月,担任 UT
斯达康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2006 年 1 月至今,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教授、
航天电子工程研究所所长;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股份公司改制后
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1 郁发新 董事长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2 张兵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荣通二号、领航
3 张海鹰 董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投资、荣通鸿泰
领汇投资、领锐
4 邓凯 董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投资、汉宁投资
董事、副总经
5 谢炳武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董事、副总经
6 陈浔濛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7 周守利 独立董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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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提名人
8 翁国民 独立董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9 江乾坤 独立董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兼职工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提名人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大
1 卢超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职工代表监事 会
2 宋启河 监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3 邢宏波 监事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郁发新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4 名,1 名总经理,2 名副总经理,1 名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1 张兵 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2 谢炳武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3 陈浔濛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4 李娜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6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共有 4 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郁发新、张
兵、李国儒和吴剑辉,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郁发新 董事长
2 张兵 董事、总经理
3 李国儒 城芯科技首席技术官
4 吴剑辉 航芯源首席技术官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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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序号 名称 职务 直接持股比例 限售期(月)
(万股)
董事长、核心技
1 郁发新 2,298.1100 28.0600% 36
术人员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郁发新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名称 职务 间接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月)
1 郁发新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9.3105% 36
2 李国儒 核心技术人员 0.6273% 36
3 谢炳武 董事、副总经理 0.4166% 36
4 陈浔濛 董事、副总经理 0.3131% 36
5 吴剑辉 核心技术人员 0.2284% 36
6 邢宏波 监事 0.1371% 36
7 卢超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0.0753% 36

本次公开发行前,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上述人员持股的质押和冻结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
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
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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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共设立了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晨芯投资、臻雷
投资、睿磊投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
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晨芯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晨芯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 6.2731%
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9 日 出资额: 230.56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郁发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0JX69W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 3 号 5 幢 103 室
营地: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券、期货,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
主营业务的关系:
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联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晨芯投资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担任职务
姓名 (万元) (%)
1 郁发新 普通合伙人 119.43 51.80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2 李国儒 有限合伙人 23.06 10.00 研发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3 孙庭波 有限合伙人 13.83 6.00 研发工程师
4 刘家瑞 有限合伙人 11.53 5.00 顾问
5 谢炳武 有限合伙人 6.92 3.00 副总经理
研发工程师、城芯科技保密办
6 周源 有限合伙人 5.76 2.50
主任
7 邓岳平 有限合伙人 5.76 2.50 研发工程师
8 沈玉鹏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9 陈浔濛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副总经理
10 陈旭斌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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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担任职务
姓名 (万元) (%)
11 黄晓敏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12 陈华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顾问
13 王腾佳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14 周苏萍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15 李绪成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16 李浩明 有限合伙人 4.61 2.00 研发工程师
监事、人事行政总监、臻镭科
17 卢超 有限合伙人 2.77 1.20
技保密办主任
合计 230.56 100.00 -

2、臻雷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臻雷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 5.2570%
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7 年 3 月 2 日 出资额: 1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郁发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MBR93N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 3 号 5 幢 105 室
营地: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券、期货,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
主营业务的关系:
代客户理财等金融服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联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臻雷投资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担任职务
姓名 (万元) (%)
1 郁发新 普通合伙人 77.50 77.50 董事长
2 王志宇 有限合伙人 5.36 5.36 顾问
3 谢俊杰 有限合伙人 3.57 3.57 研发工程师
4 陈浔濛 有限合伙人 3.57 3.57 副总经理
5 周琪 有限合伙人 3.57 3.57 顾问
6 韩宇 有限合伙人 2.14 2.14 采购主管
7 党黎黎 有限合伙人 2.14 2.14 研发工程师
8 张勋 有限合伙人 2.14 2.14 研发工程师
合计 1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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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睿磊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睿磊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 3.9049%
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7 年 4 月 25 日 出资额: 54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郁发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R79879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 3 号 5 幢 501 室
经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联系
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睿磊投资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担任职务
(万元) (%)
1 郁发新 普通合伙人 274.74 50.88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2 陈华 有限合伙人 47.37 8.77 顾问
3 吴剑辉 有限合伙人 31.58 5.85 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工程师
4 谢炳武 有限合伙人 31.58 5.85 副总经理
5 曾庆卿 有限合伙人 23.68 4.39 应用经理
6 邢宏波 有限合伙人 18.95 3.51 监事、版图室主任
7 庄华宝 有限合伙人 15.79 2.92 研发工程师
8 但理 有限合伙人 15.79 2.92 研发工程师
市场经理、航芯源保密办主
9 祝君升 有限合伙人 15.79 2.92

10 方一飞 有限合伙人 15.79 2.92 研发工程师
11 赵鹏 有限合伙人 15.79 2.92 研发工程师
12 薛科 有限合伙人 12.63 2.34 研发工程师
13 高群 有限合伙人 12.63 2.34 已离职
14 周竹情 有限合伙人 7.89 1.46 版图工程师
合计 540.00 100.00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
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已实施
完毕,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权流转、退出等股权管理约定的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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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承诺,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员工持股平台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
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
按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19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731.00 万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约为 25.01%。本次发行
前后公司的股本变化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月)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郁发新 2,298.1100 28.0600 2,298.1100 21.0430 36 个月
荣通二号 549.5500 6.7100 549.5500 5.0320 12 个月
梁卫东 532.6500 6.5037 532.6500 4.8773 12 个月
晨芯投资 513.7700 6.2731 513.7700 4.7044 36 个月
乔桂滨 430.5500 5.2570 430.5500 3.9424 12 个月
臻雷投资 430.5500 5.2570 430.5500 3.9424 36 个月
领汇投资 410.8000 5.0159 410.8000 3.7616 12 个月
自 2020 年 8 月
国投基金 385.0100 4.7010 385.0100 3.5254
24 日起 36 个月
睿磊投资 319.8100 3.9049 319.8100 2.9284 36 个月
延波 277.1400 3.3839 277.1400 2.5377 12 个月
223.9500 2.7344 223.9500 2.0506 12 个月
驰富投资 自 2020 年 8 月
17.5000 0.2137 17.5000 0.1602
24 日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8 月
中小企业基金 233.3400 2.8491 233.3400 2.1366
24 日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8 月
湖北泉瑜 168.0100 2.0514 168.0100 1.5384
24 日起 36 个月
陈金玉 91.0000 1.1111 91.0000 0.8333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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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月)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自 2020 年 8 月
65.1100 0.7950 65.1100 0.5962
24 日起 36 个月
浙铝君融 140.0000 1.7094 140.0000 1.2819 12 个月
普华昱辰 140.0000 1.7094 140.0000 1.2819 12 个月
112.0000 1.3675 112.0000 1.0255 12 个月
赵宏舟 自 2020 年 8 月
24.5000 0.2991 24.5000 0.2243
24 日起 36 个月
自 2020 年 8 月
现代服务业基金 116.6700 1.4245 116.6700 1.0683
24 日起 36 个月
领航投资 102.8700 1.2560 102.8700 0.9419 12 个月
领锐投资 102.2700 1.2487 102.2700 0.9365 12 个月
汉宁投资 102.2700 1.2487 102.2700 0.9365 12 个月
实领海汇 102.2700 1.2487 102.2700 0.9365 12 个月
于全 93.7200 1.1443 93.7200 0.8582 12 个月
三花弘道 77.0000 0.9402 77.0000 0.7051 12 个月
荣通鸿泰 66.5700 0.8128 66.5700 0.6096 12 个月
自 2020 年 8 月
一诺投资 63.0100 0.7694 63.0100 0.5770
24 日起 36 个月
中信证券投资有
- - 96.9618 0.8878 24 个月
限公司
臻镭科技员工资
- - 135.0712 1.2368 12 个月
管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
- - 109.1246 0.9992 6 个月
售股份
小计 8,190.0000 100.0000 8,531.1576 78.1170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389.8424 21.8830
小计 - - 2,389.8424 21.8830
合计 8,190.0000 100.0000 10,921.0000 100.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占比 限售期限(月)
1 郁发新 2,298.1100 21.0430% 36 个月
2 荣通二号 549.5500 5.0320% 12 个月
3 梁卫东 532.6500 4.8773%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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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占比 限售期限(月)
4 晨芯投资 513.7700 4.7044% 36 个月
5 乔桂滨 430.5500 3.9424% 12 个月
6 臻雷投资 430.5500 3.9424% 36 个月
7 领汇投资 410.8000 3.7616% 12 个月
自 2020 年 8 月 24
8 国投基金 385.0100 3.5254%
日起 36 个月
9 睿磊投资 319.8100 2.9284% 36 个月
10 延波 277.1400 2.5377% 12 个月
合计 6,147.9400 56.2947%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731.0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10,92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数为 232.0330 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8.50%,获配金额 143,999,930.69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
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
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中证投资;

(2)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具体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70212591286847J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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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
经营范围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约为 3.55%,
获配股份数量为 96.9618 万股,获配金额 59,999,961.84 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 273.1000 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已设立臻镭科技
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数量约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4.95%,
即 135.0712 万股,获配金额为 83,999,968.85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
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臻镭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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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募集资金规模:8,40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现行有效的劳动
合同或劳务合同。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位、认购金额与比例如
下:
实际缴纳金 资管计划持 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所在公司 职务
额(万元) 有比例 /核心员工
1 陈路平 臻镭科技 市场总监 750 8.9286% 核心员工
2 张兵 臻镭科技 总经理 1,200 14.2857% 高级管理人员
3 陈浔濛 城芯科技 副总经理 880 10.4762% 高级管理人员
收发应用测试
4 邓岳平 城芯科技 620 7.3810% 核心员工
室主任
5 周源 城芯科技 版图室主任 480 5.7143% 核心员工
6 孙庭波 城芯科技 数字室主任 537 6.3929% 核心员工
7 谢炳武 航芯源 副总经理 820 9.7619% 高级管理人员
电源芯片部技
8 吴剑辉 航芯源 430 5.1190% 核心员工
术总监
9 邢宏波 航芯源 版图室主任 505 6.0119% 核心员工
资深模拟 IC 设
10 查振旭 城芯科技 550 6.5476% 核心员工
计工程师
11 盛智超 臻镭科技 证券部经理 520 6.1905% 核心员工
12 郁发新 臻镭科技 董事长 1,108 13.1905% 核心员工
合计 8,400 100.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城芯科技、航芯源的全称分别为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航芯源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均系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参与对象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核心员
工,张兵、陈浔濛、谢炳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发行人或其控
股子公司核心员工。

2、限售期限

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对获
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2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731.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1.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92.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4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67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75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按经审
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68,994.28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23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7 号”《验资
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5,363.18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天健验〔2022〕37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12,655.20
审计和验资费用 1,245.28
律师费用 849.0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28.3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5.34
合计 15,363.18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631.10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4,750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32.033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46.3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015041%,其
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928.1754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8.1246 万股。网下最终


24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数量为 1,552.6670 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552.6670 万股,放弃认购数
量为 0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8.1246 万股。




25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0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2021〕9798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
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针对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之财务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1〕10044
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
营状况”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情况良好,预计 2021 年度业绩较上年实现增长。预计
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8,5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21.61%至
31.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00.00 万元至 10,000.00 万元,较上年
同比增 10.48%至 29.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000.00 元至 9,460.00 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9.65%至 29.66%。

上述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
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
经营模式、业务情况、销售规模、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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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8110801012202345366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571915599710816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19020101040049209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67706788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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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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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
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
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
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2 层
保荐代表人 马峥、鞠宏程
联系电话 010-60833052
联系传真 010-60836960
联系人 王勤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马峥,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
参与了彩讯科技、斯达半导体、奥瑞金、成都深冷、震有科技、泰坦科技、楚天
龙等多家公司的 A 股 IPO 工作,负责了神州泰岳、东杰智能、华扬联众、金宇
车城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导完成了对广州优蜜、墨麟股份、互爱
互动等信息传媒行业企业投资及资本运作工作。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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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鞠宏程,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澜起科技 IPO 项目、普冉半导体 IPO 项目、博创科技 IPO 项目、
丽人丽妆 IPO 项目、博通集成 IPO 项目、泰坦科技 IPO 项目,某大型互联网公
司 CDR 项目,苏宁、携程集团资本运作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
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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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
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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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持股平台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
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
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3、国投基金、湖北泉瑜、现代服务基金、一诺投资、中小企业基金的承诺:

(1)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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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
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4、陈金玉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2 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 91.00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2 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
有发行人 65.11 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
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5、赵宏舟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2 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 112.00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2 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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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发行人 24.50 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
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6、驰富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2 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 223.95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12 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新增
持有发行人 17.50 万股股份,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上述股份。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
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
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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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7、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荣通二号、荣通鸿泰、领航投资、
梁卫东、乔桂滨、领汇投资、领锐投资、汉宁投资、高小离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
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
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
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4)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8、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
限售安排执行。

9、间接持股董事、副总经理谢炳武、陈浔濛及监事邢宏波、卢超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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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
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10、间接持股核心技术人员李国儒、吴剑辉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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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
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6)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
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下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
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25%;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本人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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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本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该等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 50%;本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5)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诺在减持前披
露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及控制权安排,且保证本人减持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
稳定经营。如因本人减持行为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6)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
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
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9)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10)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持股平台臻雷投资、晨芯投资、睿磊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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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企业
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下同);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本企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
该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本企业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5)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诺在减持前
披露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及控制权安排,且保证本企业减持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
持续稳定经营。如因本企业减持行为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导致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

(6)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
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
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
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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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
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10)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3、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荣通二号、荣通鸿泰、领航投资、
梁卫东、晨芯投资、乔桂滨、领汇投资、领锐投资、汉宁投资、高小离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本企
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

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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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5%。

(5)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减持交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
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
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
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
意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时,公司应在自第 11
个交易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第 21 个交易日起的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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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
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
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时,
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
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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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具体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
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当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均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与上述 B 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具体条件: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
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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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B、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
三十;

C、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
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
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
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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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
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
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
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
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
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若本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
功注册上市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股份购回义务,在一定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

3.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
本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
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
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时,
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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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
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
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保证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臻镭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可能
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如下:

(一)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
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
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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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
求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
督。

(三)保持并发展现有业务

公司将继续提升产品开发能力,保持自己市场地位,并加大产品研发、生产
和销售,进一步发展公司在市场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四)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
升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积极引进专业性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管理风险。同时,
公司将积极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
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郁发新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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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事项已出具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
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及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之“(三)发行后的股
利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
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
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
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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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
利息等。

4、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其减持的原
限售股份。承诺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承诺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
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
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
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
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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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并承诺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
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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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坤元评报〔2018〕483 号、坤元评报〔2018〕484 号、坤元评报〔2018〕485
号和坤元评报〔2020〕522 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
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

(2)如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
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公司将及时、
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
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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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
配作为履约担保。

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人将及时、
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
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
配作为履约担保;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人将及时、
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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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解决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睿磊投资、晨芯投资、
臻雷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权益或其他安排,
未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
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
影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应于发
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可能与
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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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4)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
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
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减少及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避免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郁发新,董
事张兵、张海鹰、邓凯、谢炳武、陈浔濛、周守利、翁国民、江乾坤,监事卢超、
宋启河、邢宏波,高级管理人员李娜已向公司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
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
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
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人承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董事、监事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
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人确认上述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
视为无效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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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形。

(3)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
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
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
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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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
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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