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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10
股票简称:迅捷兴 股票代码:688655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Xunjiexing Technology Corp. 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第 G、H、I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特别提示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兴”、“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
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
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10,310.0404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3,028.9596 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数的 22.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处于较低水平的风险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 2021 年 4 月 2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8.65 倍。本
次发行价格 7.59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15.26(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44(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35(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92(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市盈率虽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代码 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8.65 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


3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
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宏观经济波动对 PCB 下游行业如工业控制、汽车
电子、医疗器械、通信设备、消费电子等行业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
PCB 行业的需求。

根据 Prismark 统计,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 年 PCB 行业经历寒冬,全球总
产值同比下降 14.7%;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应对,各国政府陆续出台刺激
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球经济逐步复苏,PCB 产值迅速恢复。

近年来,全球经济在低速增长中总体平稳,PCB 行业总产值各年间小幅波动。
2020 年初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及其防控措施对世界经济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
响,根据 2021 年 1 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估计
2020 年全球 GDP 增长率为-3.5%。

我国已成为全球印制电路板的主要生产基地,国内印制电路板行业受宏观经
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明显,若未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或下滑,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
速度将放缓或陷入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营业收入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下游行业领域需求的波动会对公司销售收入造成直接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8 年、2019 年,公司向安防电子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27.26%和 25.19%。由于新冠疫情,公司安防电子领域客户 2020 年上


4
半年生产经营情况受到一定影响,向公司采购的订单需求有所下降,对公司销售
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安防电子领域销售收入占比为
17.78%。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下半年,公司向安防电子领
域客户大华股份、海康威视等的线路板销售回升;②报告期内,公司向区块链业
务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1%、2.72%和 0%。由于受
区块链行业客户需求下降的影响,最近两年金额和占比呈迅速下降趋势,对公司
销售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③报告期内,公司向轨道交通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6%、4.00%和 2.08%,受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PCB 采购需求下降影响,最近一年收入金额和占比有所下降,对公司销售收入增
长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若下游行业需求波动导致客户 PCB 产品需求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通
过调整客户和订单结构来有效应对,将会造成公司销售收入下降,对经营业绩产
生不良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报告期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
分别为 57.66%、55.60%和 57.13%。其中,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
半固化片和金盐,报告期该五种原材料采购额之和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平均
为 65.46%,前述主要原材料受铜价、石油和黄金的价格影响较大。

2017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铜、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呈上涨趋势;2018 年下
半年以来,铜、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呈下跌趋势,公司覆铜板、铜球、铜箔、半
固化片、油墨等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快速涨价趋势得到缓解,采购均价有所下降。
2020 年 4 月以来,国际铜价逐渐回升,至 12 月份达到报告期峰值,受此影响,
2020 年年末覆铜板市场价格开始上涨。

根据公司的测算,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覆铜板、铜球、铜
箔、半固化片和金盐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 5%,则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
均影响幅度分别为 5.83%、0.85%、0.82%、1.60%及 1.21%,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
格变动对公司的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



5
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或
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时未能做好
存货管理,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生产管理能力和快速响应的服务水平不能持续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根据均单面积进行分类可分为样板、小批量板和大批量板,差异
如下:
项目 样板 小批量板 大批量板
平均订单面积 5 平方米以下 5~50 平方米 50 平方米以上
订单数量多、产品种类 订单数量较多、产品种 订单数量少、产品种类
订单量
多 类较多 少
管理要求高,生产柔性 管理要求高,生产柔性 大批量生产,生产柔性
生产管理
化要求高 化要求高 化要求相对较低
交货期 一般 10 天以内 一般 10~20 天 一般 20 天以上
快速响应 快速响应要求高 快速响应要求较高 快速响应要求低

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样板、小批量板的制造,产品和服务具有“多品种、
小批量、高层次、短交期”的特点,对公司柔性化生产管理能力和快速响应客户
需求的服务水平要求较高。

能否在短时间内处理多品种、小批量的订单,是衡量印制电路板样板、小批
量板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客户数量和产品种类增多,公
司在柔性化生产管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等方面需持续提升。若公司未能进一步
加强生产管理并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将对公司销售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从而
制约公司未来的发展。

(四)市场竞争加剧且市场规模与行业龙头企业存在较大差距的风险

全球印刷线路板行业集中度不高,生产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虽然目前
PCB 行业存在市场份额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发展趋势,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保
持较为分散的行业竞争格局。同时,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竞争加剧、产品价格走低,
PCB 产品也存在价格下降的风险。

根据 Prismark 预计,2019 年全球前十大 PCB 厂商收入合计为 218.86 亿美
元。公司所在的 PCB 样板和小批量板领域龙头企业兴森科技、崇达技术 2019 年


6
收入分别为 380,372.22 万元、372,745.08 万元。因此,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
公司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伴随着国内 PCB 企业纷纷扩
产,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竞争对手可能利用其资金优势加大投入,如若生产
管理、技术水平以及产品质量不能持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产品研发与工艺技术革新的风险

印制线路板生产企业需要持续进行研发及工艺改进,保持和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对于生产样板的 PCB 企业来说,由于样板主要应用
于客户研发阶段的产品,技术要求高,同时样板企业平均订单面积更小,客户较
分散,不同客户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对 PCB 样板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技
术要求。

目前,国内少数 PCB 龙头企业,如深南电路、兴森科技、崇达技术等凭借产
品和技术优势,已率先布局应用于半导体领域的 IC 封装基板或半导体测试板领
域。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样板、小批量板的制造,目前的产品涵盖了 HDI 板、
高频板、高速板、厚铜板、金属基板、挠性板、刚挠结合板等多种特殊工艺和特
殊基材产品,但在应用相对高端的 IC 封装基板和半导体测试板领域尚无布局,
公司存在技术研发压力较大的风险。

PCB 生产企业主要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不断研发、积累,形成各自的核心技术。
考虑到未来市场变化、技术变革及公司自身研发过程存在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等,
未来公司若无法保持对新技术的吸收应用以及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持续开发,公
司将面临产品研发与工艺技术落后的风险。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第 20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信丰迅捷兴在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优惠税
率。

报告期各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7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510.65 172.73 -
利润总额 6,298.47 3,971.20 3,417.80
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8.11% 4.35% -

如果未来公司及子公司不再享受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政策,或者国
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致使公司税负上升,将会对公
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根据客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和销售规模,给予客户一定的货款结算周期。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146.86 万元、11,715.59 万元、
13,955.63 万元,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 5,095.17 万元、2,978.45 万元、
6,160.37 万元,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7.19%、
59.98%、61.07%。

公司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未来随着公司经营
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和应收票据将随之增长。如果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突
然出现恶化,将会给公司带来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八)公司对深南电路的销售收入不可持续增长甚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深南电路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27%、6.42%和 5.83%,2020 年深南电路已成为公司的第三大客户。未来,若市
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的品质或交期不符合客户要求或深南电路作为 PCB 生产商
自身业务变化导致 PCB 采购需求下降等情况发生,公司将面临对深南电路的销售
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甚至下降的风险。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961 号文,同意深圳
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5 号批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90,000 股。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 迅捷兴”,证券代码“688655”;其中
30,289,596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迅捷兴

(四)股票扩位简称:迅捷兴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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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90,000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9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289,596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3,100,404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69,500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股东情况”之“(一)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466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30,904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
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0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0.12 亿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413.25 万元、4,973.91 万元,合计为 8,387.16 万元,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2020 年营业收入为 44,754.32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
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套标准第二款内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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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Xunjiexing Technology Corp. Ltd.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马卓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第 G、H、I 栋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路设计;线路板及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经营范围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路设计;电子元
器件的生产;线路板的生产。
主营业务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
电 话 0755-33653366
传 真 0755-33653366-8822
电子邮箱 zqb@jxpcb.com
董事会秘书 吴玉梅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马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马卓直接持有公司 51,57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7%。

马卓基本情况如下:

马卓先生,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出生。
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大专学历。1999 年 6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深圳市兴森快捷
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7 月创立并任深圳市捷兴电
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2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马卓

38.66%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珠海市迅捷兴电路 信丰迅捷兴电路科 迅捷兴科技(香港)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设董事长 1 人。公司现任
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期
1 马卓 董事长 董事会 2019.6.10-2022.6.10
2 马颖 董事 董事会 2019.6.10-2022.6.10
3 李铁 董事 董事会 2019.6.10-2022.6.10
4 杨维舟 董事 董事会 2019.6.10-2022.6.10
5 刘丹凤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6.10-2022.6.10
6 杨文杰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6.10-2022.6.10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13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人 任期
1 张仁德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大会 2019.6.10-2022.6.10
2 刘志明 监事 监事会 2019.6.10-2022.6.10
3 王丹 监事 监事会 2019.6.10-2022.6.10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公司现任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马卓 总经理 2019.6.10-2022.6.10
2 杜勇 副总经理 2019.6.10-2022.6.10
3 吴玉梅 董事会秘书 2019.6.10-2022.6.10
4 刘望兰 财务总监 2019.6.10-2022.6.10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 5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吉勇 技术中心总监
2 张仁德 监事、深圳迅捷兴厂务总监、技术中心副总监
3 胡贤金 工艺部经理
4 陈强 研发部经理
5 李成 研发部副经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合计持股比 限售期
姓名 公司职务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限
董事长、
马卓 5,157.3100 104.6189 5,261.9289 39.45% 36 个月
总经理
马颖 董事 190.3600 - 190.3600 1.43% 36 个月
李铁 董事 - 87.7794 87.7794 0.66% 12 个月
杨维舟 董事 - 74.0134 74.0134 0.55% 12 个月
监事、核
张仁德 80.9400 - 80.9400 0.61% 12 个月
心技术人

14

刘志明 监事 - 6.5088 6.5088 0.05% 12 个月
王丹 监事 - 5.0939 5.0939 0.04% 12 个月
杜勇 副总经理 - 35.6570 35.6570 0.27% 12 个月
董事会秘
吴玉梅 - 26.8842 26.8842 0.20% 12 个月

刘望兰 财务总监 - 25.1863 25.1863 0.19% 12 个月
核心技术
胡贤金 - 12.5931 12.5931 0.09% 12 个月
人员
核心技术
陈强 - 6.5088 6.5088 0.05% 12 个月
人员
核心技术
李成 - 3.0700 3.0700 0.02% 12 个月
人员
注:上述间接持股比例系根据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与上述人员持有的持股平
台份额比例相乘计算得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吉顺发和莘兴投资两家公司为公司的员工持股
平台。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
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吉顺发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吉顺发直接持有公司 2.65%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年0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 马卓
出资金额 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共和商业步行街2栋 A302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共和商业步行街2栋 A302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



15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吉顺发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吉顺发的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占比
1 马卓 总经理、董事长 5.14 20.58%
2 李铁 营销总经理、董事 2.67 10.69%
3 杜勇 副总经理 2.52 10.08%
4 杜林峰 信丰迅捷兴厂务总监 1.96 7.84%
5 吴玉梅 董事会秘书 1.90 7.61%
6 刘望兰 财务总监 1.78 7.11%
7 马岩 采购部经理 1.46 5.84%
8 万丽 销售总监 1.08 4.34%
9 胡贤金 生产部经理、工艺部经理 0.89 3.55%
10 宋艳禄 行政主管 0.83 3.30%
11 刘志明 销售经理、监事 0.46 1.82%
12 郑昀 销售经理 0.46 1.82%
13 陈强 信丰迅捷兴研发部经理 0.46 1.82%
14 王一雄 研发部工程师 0.46 1.82%
15 文健 销售经理 0.46 1.82%
16 陈丽娟 财务部副经理 0.46 1.82%
17 吕海平 精益组副经理 0.44 1.78%
18 王英 市场销售副经理 0.41 1.63%
19 王丹 行政人事部副经理、监事 0.36 1.45%
20 王兵 信丰迅捷兴计划部副经理 0.35 1.41%
21 刘仕洪 生产部高级主管 0.34 1.34%
合计 25.00 100.00%


2、莘兴投资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莘兴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1.50%股份,其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年8月12日
法定代表人 马卓


16
出资额 200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共和商业步行街2栋 A303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共和商业步行街2栋 A303
主营业务 投资咨询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莘兴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
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莘兴投资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1 李铁 董事、营销总经理 50.00 25.00%
2 马卓 总经理、董事长 31.89 15.95%
3 杨继荣 工程部高级经理 12.27 6.14%
4 钟玉 信丰迅捷兴生产部高级经理 9.20 4.60%
5 王宏军 品质部总监 9.20 4.60%
6 陆万霖 系统开发项目经理 4.60 2.30%
7 杨振坤 工程数据经理 4.60 2.30%
8 汪成升 行政人事部经理 4.60 2.30%
9 黄厚玉 信丰迅捷兴设备部经理 4.60 2.30%
10 赵杜周 生产部高级主管 3.07 1.53%
11 何清旺 项目组副经理 3.07 1.53%
12 刘宗新 客服经理 3.07 1.53%
13 肖华华 环保部主管 3.07 1.53%
14 肖甲红 仓库管理部主管 3.07 1.53%
15 曾永来 市场销售部副经理 3.07 1.53%
16 杨道虎 信丰迅捷兴生产部主管 3.07 1.53%
17 王玉梅 品质部高级主管 3.07 1.53%
18 刘张远 生产工程师 3.07 1.53%
19 贺平 安全主任 3.07 1.53%
20 彭长江 计划部经理 3.07 1.53%
21 郭明 生产部主管 3.07 1.53%
22 陈茜婷 财务部主管 3.07 1.53%
23 倪磊 销售工程师 3.07 1.53%
24 王云 体系组主管 3.07 1.53%
25 李志胜 信丰迅捷兴生产部主管 3.07 1.53%



17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26 陈飞 生产部高级主管 3.07 1.53%
27 李成 研发部副经理 3.07 1.53%
28 李惠 工程部副经理 3.07 1.53%
29 周念政 信丰迅捷兴品质部主管 2.45 1.23%
30 陈定成 信丰迅捷兴研发部主管 2.45 1.23%
31 邓应强 信丰迅捷兴设备部高级工程师 2.45 1.23%
32 张宏伟 专职司机 1.84 0.92%
33 刘鸿福 信丰迅捷兴物控主管 1.53 0.77%
合计 200.00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吉顺发、莘兴投资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部分内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3,339 万股股
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3%;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发行前
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000,000 100.00% 103,100,404 77.29% -
1 马卓 51,573,100 51.57% 51,573,100 38.66% 36 个月
惠州联讯德威投
2 资合伙企业(有限 7,263,900 7.26% 7,263,900 5.45% 12 个月
合伙)
粤开资本投资有
3 4,999,400 5.00% 4,999,400 3.75% 12 个月
限公司(SS)
4 杨春光 3,807,200 3.81% 3,807,200 2.85% 36 个月



18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深圳市人才创新
创业二号股权投
5 3,789,900 3.79% 3,789,900 2.84% 12 个月
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拓至远
6 贰号投资企业(有 3,789,500 3.79% 3,789,500 2.84% 12 个月
限合伙)
珠海横琴瑞宏凯
银玖号股权投资
7 3,789,500 3.79% 3,789,500 2.84% 12 个月
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吉顺发投
8 资合伙企业(有限 3,537,400 3.54% 3,537,400 2.65% 36 个月
合伙)
9 李雪梅 3,175,100 3.18% 3,175,100 2.38% 12 个月
深圳市高新投创
10 业投资有限公司 2,905,600 2.91% 2,905,600 2.18% 12 个月
(SS)
深圳市莘兴投资
11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00,000 2.00% 2,000,000 1.50% 36 个月
伙)
12 马颖 1,903,600 1.90% 1,903,600 1.43% 36 个月
13 王玉良 1,230,200 1.23% 1,230,200 0.92% 12 个月
惠州联讯宏泰投
14 资合伙企业(有限 1,019,000 1.02% 1,019,000 0.76% 12 个月
合伙)
15 张成勋 968,500 0.97% 968,500 0.73% 12 个月
16 康怀 816,900 0.82% 816,900 0.61% 12 个月
17 张仁德 809,400 0.81% 809,400 0.61% 12 个月
深圳市共创缘投
18 资咨询企业(普通 726,400 0.73% 726,400 0.54% 12 个月
合伙)
19 刘晓倩 631,800 0.63% 631,800 0.47% 12 个月
20 刘晓清 631,800 0.63% 631,800 0.47% 12 个月
刘奕俊(监护人:
21 631,800 0.63% 631,800 0.47% 12 个月
李雪梅)
22 民生投资 - - 1,669,500 1.25% 24 个月



19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部分网下配售对
23 - - 1,430,904 1.07%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本
- - 30,289,596 22.71% -
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33,390,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马卓 51,573,100 38.66% 36 个月
2 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63,900 5.45% 12 个月
3 粤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SS) 4,999,400 3.75% 12 个月
4 杨春光 3,807,200 2.85% 36 个月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
5 3,789,900 2.84%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
6 3,789,500 2.84%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
7 3,789,500 2.84% 12 个月
伙)
8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37,400 2.65% 36 个月
9 李雪梅 3,175,100 2.38% 12 个月
10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S) 2,905,600 2.18% 12 个月
合计 88,630,600 66.44%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1 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0
2、跟投数量

民 生 证 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跟 投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5.00% , 即
1,669,500 股,认购金额为 1,267.15 万元。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9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5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0.35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73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37 元/股(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
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8 元/股(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343.01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21256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9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认 购 价 格 7.59 元 , 共 计 募 集 人 民 币
253,430,1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3,374,922.54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055,177.46 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337.49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


22
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计 5,337.49
其中:保荐与承销费用 3,65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800.00
律师费用 438.6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0.8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7.96
注:上述表格中的发行费用与《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21256 号)确认的发行费
用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0,005.52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33,755 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为 1,669,500 股,占发行总量的 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45,981,523,000 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832.02 倍。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2,688,500 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759478%,其中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数量 12,676,886 股,放弃认购数量 11,614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19,032,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9,031,136 股,放弃认购数量 864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2,478 股。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1]463 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
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深圳迅捷兴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34,052.47 32,940.76 3.37
流动负债(万元) 19,671.43 19,344.72 1.69
总资产(万元) 59,869.36 58,126.26 3.0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4.47 26.31 -1.8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3.47 33.93 -0.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9,830.86 38,406.52 3.71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3.98 3.84 3.65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2,252.53 7,156.11 71.22
营业利润(万元) 1,570.60 659.07 138.31
利润总额(万元) 1,570.38 674.67 132.7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24.34 628.80 126.52
(万元)

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1,360.76 497.77 173.37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06 116.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14 0.05 173.37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64 1.90 1.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3.48 1.50 1.98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67.85 1,837.26 -114.58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03 0.18 -114.58
量净额(元)
注:金额项目变动率(%)=(本报告期末或本报告期金额-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金额)
/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金额;百分比项目变动率(%)=本报告期期末或本报告期百分比-
上年度末或上年同期百分比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59,869.36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3.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9,830.86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3.7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24.47%,较上年末降低 1.84%,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均保持稳定。

202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252.5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1.22%;
实现营业利润 1,570.6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8.31%;实现利润总额 1,570.3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2.7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24.34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26.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360.7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3.37%。2021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 2020 年第
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盈利
较低,2021 年第一季度随着各地疫情防控逐渐常态化,公司日常经营已逐步恢
复,同时 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销售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所提升。

2021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7.85 万元,较上年
同期下降 114.58%,主要系公司 2021 年 1-3 月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
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753674742360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 755917304810828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440304016000033659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26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
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迅捷兴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迅捷
兴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
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
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
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 陈耀、肖晴
联系人 陈耀、肖晴
联系方式 0755-226620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耀先生,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
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
行工作,曾参与金轮股份 IPO 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景旺电子 IPO 项目、广东骏亚 IPO 项目、广东骏亚重组、康华生物 IPO 项目,
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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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晴,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201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景旺电子 IPO 项目、盛弘股份 IPO 项目、广东
骏亚 IPO 项目、景旺电子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景旺电子 2020 年公开发行可
转债等,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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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
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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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吉顺发、莘兴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
发行人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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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马颖承诺

董事马颖为实际控制人马卓之姊,其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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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杨春光承诺

自然人股东杨春光为实际控制人马卓之配偶的兄弟,其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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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联讯德威、粤开资本、高新投投资、人才二号基金、
李雪梅、刘晓清、刘晓倩、刘奕俊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在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限制。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企业/本人合计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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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非自然人股东联讯宏泰、华拓至远、瑞宏凯银、共创缘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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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担任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担任发行人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仁德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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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维舟、李铁、刘志明、王丹、
杜勇、刘望兰、吴玉梅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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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强、胡贤金、李成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后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东。

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38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玉良、张成勋、康怀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9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开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
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
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


40
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
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
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
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
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
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


41
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触
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
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20%,12 个月内累
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
的 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
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12 个月内
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


42
止实施该方案。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上市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
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
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
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3
三、关于信披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有关违法
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且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
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
首发前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
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发行
人首发前限售股份,且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44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本人将承
担连带责任。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
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如迅捷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本人保证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如迅捷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而终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
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
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产生
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
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为了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创新、
推动产品升级,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与工作流
程,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以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
成本管控、费用管理和预算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
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服务客户的能力

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
多项专利和技术成果。未来,公司将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


46
导向,紧跟印制电路板行业的产品发展方向,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继续加大对
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公司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
力,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和服务客户研发等需求的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
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
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
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提高
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
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
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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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
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
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如下:

本人将遵守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

48
议案》,且未来在审议该股利分配计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
并投赞成票,确保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
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如因发行人


49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
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


50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对于能够
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迅捷兴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
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
公司资金;

(2)遵守迅捷兴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迅捷兴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迅捷兴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
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迅捷兴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联讯德威、粤开资本、高新投投资、人才二号
基金、李雪梅、刘晓清、刘晓倩、刘奕俊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对于能够
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迅捷兴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
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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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资金;

(2)遵守迅捷兴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迅捷兴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迅捷兴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
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迅捷兴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
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对于能够
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迅捷兴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
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
公司资金;

(2)遵守迅捷兴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迅捷兴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迅捷兴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
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迅捷兴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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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
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
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
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
“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
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
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
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
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
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
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
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 5、6 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
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
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
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
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53
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
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方式;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
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迅捷
兴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
门处罚,本人将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并保证迅捷兴及迅捷兴上
市后的公众股东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九、做出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做出的承诺,除遵守具体承诺的
约束措施外,约束措施如下: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
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
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导
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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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
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
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
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
和原因;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
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
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6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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