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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凯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2-05
股票简称:凯因科技 股票代码:688687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awin Technology Share-holding Co., Ltd.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1 年 2 月 5 日
特别提示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科技”、“发行人”、“公司”、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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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
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3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6,982.8422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3,862.3697 万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42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医药制造业(C27)。截止 2021 年 1 月 2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52.23 倍。本次发行价格
对应的市盈率为:

1、32.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5.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0.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18.9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0.19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平均静态市盈
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
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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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即将商业化产品的市场推广风险

发行人有多款即将商业化的产品,其中直接抗病毒药物凯力唯 、赛波唯
药物组合(“凯因方案”)主要聚焦于丙肝治疗领域。近年来,丙肝直接抗病毒药
物(DAAs)的口服治疗方案陆续在我国上市,与凯因方案同属泛基因型治疗药
物有吉利德的丙通沙和艾伯维的艾诺全,其中丙通沙进入了 2019 年版《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行人产品面临一定的市场竞
争。虽然丙肝直接抗病毒药物在我国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若发行人未能采
取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将面临市场推广受阻、产品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即将商业化产品培集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未来在丙肝市场的预期收益
有限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可组成丙肝治疗的一二三四代方案。即将商业化产品盐酸可洛派
韦胶囊(凯力唯)和索磷布韦片(赛波唯)组成的“DAAs 口服疗法”是第四
代治疗方案,在技术方面迭代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方案;在市场方面替代
了第一代和第二代方案全部市场以及第三代方案的主要市场。我国丙肝治疗方案
已发展为第二三四代疗法,丙肝第一代疗法的市场已被替代。第三代方案含培集
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的“PR+DAAs 疗法”在市场角度是第四代的补充方案,因
此即将商业化产品培集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未来在丙肝市场的预期收益有限。

(三)发行人短效重组人干扰素产品被长效重组人干扰素产品取代的风险

发行人的长效重组人干扰素产品培集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与短效重组人干扰
素产品重组人干扰素 α2b 注射液在慢性乙型肝炎领域存在一定的市场替代关系。
培集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具有比活性高、半衰期长等特点,其慢性乙型肝炎适应
症尚处于临床阶段,未来获批上市后,将部分替代重组人干扰素 α2b 注射液在慢
性乙型肝炎领域的市场。未来,若长效干扰素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进入国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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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目录,会在慢性乙型肝炎领域进一步取代短效干扰素产品,将导致发行人短
效干扰素产品凯因益生面临收入下降的风险。

(四)未完成一致性评价导致产品不能再注册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产生收入的仿制药产品
主要为复方甘草酸苷药物,来自仿制药产品的收入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17%、49.88%、42.81%和 42.41%,发行人已对复方甘草酸苷胶囊和复方甘草
酸苷片开展一致性评价,但若发行人未能及时完成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可能会
面临产品不予再注册的风险。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评价的意见》中明确了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
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2018 年 12 月
28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
项的公告(2018 年第 102 号)》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优先纳入国家基本
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
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
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
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
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
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若发行人将来未能及时完成一致性评价,可能会
面临产品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五)医药行业政策变化潜在不利影响的风险

1、国家医保目录等政策变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社保基金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国家医保目录药
品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公司产
品是否进入医保目录,可能对不同产品的营销策略以及定价、销量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带量采购引起的经营风险

6
国家全面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
约定采购量。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
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
选药品。

自 2018 年起,我国先后进行了“4+7 城市带量采购”、“第二批集中带量采
购”、“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等集中带量采购。历次带量采购的中标药品降价较
为明显。随着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扩围,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政策陆续出台。如果公
司主要产品被纳入到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公司产品可能面临无法在实施集中带量
采购地区中标或中标后价格大幅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的收入和业绩产生一定影
响。

3、发行人产品面临的医药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一方面发行人产品的定价受到是否进入医保目录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带量采
购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在产品招标时以超低价参与竞标,甚至出现中
标价接近生产成本的情形。虽然发行人不会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竞标,但公司
产品价格受集中采购政策影响而出现价格下降的可能性仍较大。发行人主要产品
面临的降价或销量下降情况如下:

(1)凯因益生

2018 年重组人干扰素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重组人干扰素 α 注射液在
国内上市多年,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政策贯彻力度逐渐加大和新一轮集采招标
的实施,基药使用比例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凯因益生的价格可能进
一步下降。若发行人未中标集采,销量可能有所下降。

(2)金舒喜

金舒喜目前受招标采购机制影响相对较小。随着国家医保(基药)目录不
定期纳入疗效确切、临床价值高的产品,若未来金舒喜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价风险。

(3)复方甘草酸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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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甘草酸苷产品在国内上市同类竞争产品相对较多,竞争较为充分。未来
该产品将会受到招标采购政策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影响,存在无法中标或药品
降价的风险。

(六)发行人研发资本化政策及第 3、4、5 类化学药品的资本化情况及影响

1、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政策

对于生物制品和第 1、 类化学药品,取得 III 期临床批件前作为研究阶段,
所产生的支出费用化;自取得 III 期临床批件并开始进行临床试验至取得药品注
册批件前作为开发阶段,所产生支出予以资本化。对于第 3、4、5 类化学药品
的研发,进入临床试验前作为研究阶段,所产生的支出费用化;自进入临床试验
至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前作为开发阶段,所产生支出予以资本化。

2、2017 年度至 2020 年上半年度,发行人第 3、4、5 类化学药品的资本化
情况、对应形成无形资产情况,以及假设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

2017 年度至 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第 3、4、5 类化学药品研发投入资本化
金额分别为 1,112.90 万元、1,626.86 万元、1,493.39 万元和 336.65 万元,占各年
度研发投入比重分别为 13.15%、19.61%、23.74%和 9.53%。

发行人上述第 3、4、5 类化学药品资本化金额均系对第 3 类化学药品索磷布
韦片和吡非尼酮片的研发投入。索磷布韦片和吡非尼酮片分别于 2020 年初、2019
年末获得药品注册批件转入无形资产,对应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分别为
6,553.92 万元和 614.51 万元。

假设对第 3、4、5 类化学药品研发投入资本化部分进行费用化处理,将使得
发行人 2017 年度至 2020 年上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调减 862.50
万元、1,260.82 万元、1,101.38 万元和 248.28 万元,调减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分别为 1,820.84 万元、3,224.30 万元、4,254.27 万元和 2,352.77 万元,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影响分别-32.14%、-28.11%、-20.56%和-9.55%。

(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1、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进


8
行审阅并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出具“中汇会阅[2020]6478 号”审阅报告。2020 年
1-9 月,发行人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同比变动
资产总计 106,850.30 105,251.52 1.52%
负债总计 23,543.70 28,066.98 -16.12%
所有者权益合计 83,306.60 77,184.54 7.93%

2020 年三季度末,公司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有所波动,资产总计较
上年度末相比较为平稳。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53,524.71 53,559.11 -0.06%
营业利润 6,195.38 6,583.96 -5.90%
利润总额 6,145.55 6,561.97 -6.35%
净利润 5,042.06 5,253.14 -4.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830.82 5,151.74 -6.23%
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4.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6.23%,
经营状况较为稳定。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025.95 3,473.50 188.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94.31 -2,529.62 172.5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80.00 765.00 41.1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211.64 1,708.89 146.46%

公司 2020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比增加 6,552.45 万元,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净额同比增加 2,502.76 万元,较上年同期均有大幅增加,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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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2、2020 年度财务预测情况

2020 年全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约为 86,244.43 万元至 92,330.02 万元,同比
增长 4.55%至 11.93%;预计全年净利润约为 7,701.35 万元至 8,702.71 万元,同
比增长 53.11%至 73.0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为 7,381.21 万元至 8,328.30 万元,同比下降 1.61%至增长 11.01%。

根据 2020 年度预测数据,公司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净利润增长率的较
大波动主要系受上年度股份支付影响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加率一致。虽然公司在 2020 年上半年经历了新
冠疫情的影响, 但其主要产品的需求量在疫情爆发期过后迅速恢复,全年经营
情况较上年同期基本保持稳定。

上述 2020 年度财务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财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业绩承诺。




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8
号《关于同意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9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6,982.8422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3,862.3697 万股将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凯因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87”。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2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凯因科技,扩位简称:北京凯因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68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982.8422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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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46.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62.3697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120.4725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10.7481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松安投资、卓尚湾、富山湾、
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海、卓尚江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
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 210.7481 万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
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
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投资者所持股份为 172.8822 万
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6,982.8422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4,246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不
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3、市值及财务指标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32.23 亿元,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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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前后的孰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355.65 万元,2019 年营业收入为
82,492.48 万元,满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
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款的上市
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
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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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Kawin Technology Share-Holding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2,736.842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德胜
成立日期 2008 年 8 月 20 日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
生产治疗用生物制品(重组人干扰素 α2b 注射液、注射用
重组人干扰 α2b、重组人干扰 α2b 阴道泡腾片、培集成干扰
α-2 注射液、重组人干扰 α2a 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冻
经营范围 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销售第Ⅲ类医疗器
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备租赁;物业管理;
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
主营业务 病毒性疾病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邮政编码 100176
联系电话 010-67892271
传真 010-67892271
公司网址 http://www.kawin.com.cn
电子信箱 ir@kawin.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
证券部
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赫崇飞
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67892271
董事会秘书 赫崇飞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松安投资持有发行人 30.1488%的股份,其基本情
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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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北京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德胜
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3,445.00 万元
实收资本 3,445.00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座三层 332 室
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座三层 332 室
投资管理;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经营范围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用于控制发行人的直接持股平台
主营业务的关系
名称或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百安投资 2,026.00 58.81
出资结构 智达宇恒 1,329.29 38.59
向慧川 89.71 2.60
合计 3,445.00 100.00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0 半年度 2019 年度
总资产(万元) 4,101.57 4,096.97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4,080.16 4,080.56
净利润(万元) -0.40 -3.54
已经中实会计师事务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2)百安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德胜
成立日期 2010 年 1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2,026.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26.00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座三层 327 室




15
投资管理;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实际控制人用于控制发行人的间接持股平台
营业务的关系
名称或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富仓湾 1,350.73 66.67
向慧川 540.33 26.67
出资结构 周德胜 81.04 4.00
潘海 26.95 1.33
冯志刚 26.95 1.33
合计 2,026.00 100.00

(3)智达宇恒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智达宇恒经济发展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庆民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00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2 号 B 幢三区二层 219 室
社会经济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松安投资的少数股东
营业务的关系
名称或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吴垠 1,080.00 54.00
出资结构 吴庆民 820.00 41.00
韩逸 100.00 5.00
合计 2,000.00 100.00

(4)富仓湾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富仓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德胜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18 日



16
注册资本 1,16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160.00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A 座四层 465 室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
经营范围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实际控制人的间接持股平台
营业务的关系
名称或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周德胜 841.00 72.50
邓闰陆 145.00 12.50
出资结构
张春丽 104.00 8.97
赫崇飞 70.00 6.03
合计 1,160.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基本信息如
下表:

序号 姓名 国籍 公民身份号码 境外永久居留权
1 周德胜 中国 42212719711203**** 无
2 邓闰陆 中国 21021119600729**** 无
3 张春丽 中国 22010319550803**** 无
4 赫崇飞 中国 21062119690711**** 无

2017 年 9 月 15 日,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该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对发行人下列事项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
示: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方应进行充分预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后进行表决。如各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邓闰陆、张春丽、
赫崇飞同意与周德胜的意见保持一致,以周德胜的最终意见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
自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中关于发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要求。


17
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合计持有富仓湾 100%股权,富仓湾持有
百安投资 66.67%的股权,百安投资持有松安投资 58.81%股权,实际控制人通过
富仓湾、百安投资能够控制松安投资,松安投资持有发行人 30.1488%股份。

富山湾、卓尚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富仓湾,富宁湾、卓尚湾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周德胜,因此,富山湾、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湾与控股股东松安投资均
属于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的企业,富山湾、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湾为控股股东
的一致行动人。富山湾、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湾合计持有发行人 10.1963%的
股份。

综上,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能够合计控制发行人 40.3451%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8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1、董事

公司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职期间
1 周德胜 董事长、总经理 松安投资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2 邓闰陆 董事 松安投资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
3 赫崇飞 松安投资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务官、董事会秘书
4 史继峰 董事、副总经理 松安投资 2019 年 1 月-2020 年 8 月
5 王俊峰 董事 君睿祺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6 王鹏 董事 海通开元 2019 年 1 月-2020 年 8 月
7 杜臣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2020 年 8 月
8 张丽萍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9 马宁宁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于 2020 年 8 月届满,拟延期换届。
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同时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19
在换届工作完成前,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运营。发行人将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完成后尽快推进董事
会的换届工作。

2、监事

公司现有监事共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1 向慧川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1 月-2021 年 8 月
2 朱承浩 股东代表监事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3 李嵘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1 周德胜 董事长、总经理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2 赫崇飞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董事会秘书
3 史继峰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4 许晓 副总经理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5 沃成举 副总经理 2018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6 王欢 副总经理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7 冯志刚 副总经理 2017 年 8 月-2020 年 8 月

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于 2020 年 8 月届满,拟延期换届。
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同时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换届工作完成前,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运营。发行人将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完成后尽快推进董事
会的换届工作。



20
4、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共 7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史继峰 董事、副总经理
2 许铮 新药研发总监
3 侯建华 北亦蛋白董事、总经理
4 李东侠 北亦蛋白副总经理
5 李响 新药研发研究员
6 杨璐 北亦蛋白药物研发总监
7 刘珊 北亦蛋白研究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
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直接持有公
司的股份。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1 周德胜 董事长、总经理 13.6709 间接持股
2 邓闰陆 董事 2.0389 间接持股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
3 赫崇飞 1.3733 间接持股
事会秘书
4 史继峰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0.3769 间接持股
1.2578 直接持股
5 向慧川 监事会主席
5.5138 间接持股
6 朱承浩 监事 0.0311 间接持股
7 李嵘 职工代表监事 0.0283 间接持股


21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8 许晓 副总经理 0.2355 间接持股
9 沃成举 副总经理 0.3926 间接持股
10 王欢 副总经理 0.1955 间接持股
11 冯志刚 副总经理 0.3379 间接持股
12 许铮 核心技术人员 0.0628 间接持股
13 侯建华 核心技术人员 0.1570 间接持股
14 李东侠 核心技术人员 0.0393 间接持股
15 李响 核心技术人员 0.0157 间接持股
16 杨璐 核心技术人员 0.0079 间接持股
17 刘珊 核心技术人员 0.0079 间接持股
18 刘文琦 周德胜配偶 1.1579 间接持股
19 李清圣 张春丽之子 0.0118 间接持股
合计 26.912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表格披露持股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
安排

1、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史继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22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变动的其他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持股期间,
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沃成举、王欢、冯志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23
(4)本人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对股份变动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持股期间,若关
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4、监事向慧川、朱承浩、李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对股份变动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持股期间,
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核心技术人员许铮、李响、杨璐、侯建华、李东侠、刘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
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对股份变动的其他规定。

24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持股期间,
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设立富山湾、卓尚石、卓尚湾、卓尚江、卓尚海 5 个员工持股计划,
详细信息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 合伙人数 成立时间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说明
富山湾 47 2012/10/19 富仓湾 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
卓尚石 36 2012/10/19 富仓湾 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
卓尚湾 18 2019/8/27 周德胜 实际控制人之一
卓尚江 32 2019/8/27 刘紫馨 发行人员工
卓尚海 38 2019/8/30 兰博 发行人员工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富山湾、卓尚石承诺自上市之日起所持股份锁定 36
个月;卓尚湾、卓尚江、卓尚海承诺自上市之日起所持股份锁定 36 个月,且发
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
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各按一名
股东计算。

员工持股计划 合伙人数 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上市后锁定期 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富山湾 47 否 36 个月 47
卓尚石 36 否 36 个月 36
卓尚湾 18 是 36 个月 1
卓尚江 32 是 36 个月 1
卓尚海 38 是 36 个月 1



25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及任职情况如下:

权益比例(%)
合伙人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
富山湾 卓尚海 卓尚江 卓尚石 卓尚湾
周德胜 2.37 37.31 - 4.78 57.97 董事长、总经理
邓闰陆 - - - 14.94 1.39 董事
张春丽 - - - 11.95 0.99 生产顾问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
赫崇飞 - - - 11.95 8.92
务官、董事会秘书
史继峰 3.17 - - - 7.53 副总经理
潘海 - - - 17.93 - 首席科学顾问
许晓 4.75 - - - 2.97 副总经理
沃成举 7.92 - - - 4.96 副总经理
王欢 3.14 - - - 2.97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 凯因杏林科技
冯志刚 1.58 - - - 1.59
董事长
杜振强 1.57 - - - 1.19 生产总监
李嵘 0.70 - - 0.82 - 企业运营部经理
刘紫馨 0.16 - 7.39 - - 企业运营部员工
赵蓓 0.69 - 0.96 0.49 - 企业运营部员工
金薇 - - 0.96 0.63 - 企业运营部员工
康自超 - - - 0.48 - 企业运营部员工
刘迪 - - 0.96 - - 企业运营部员工
祁斌 0.63 - - - - 企业运营部员工
姜慧 0.40 - - - - 企业运营部员工
熊凤涛 0.16 - 0.96 - - 企业运营部员工
宋婷娟 - - - 0.33 - 企业运营部员工
上官丽娟 - - 0.96 - - 副总经理助理
崔艳 1.43 - - - 1.19 人力资源部经理
兰博 - 4.35 - 0.45 - 人力资源部员工
刘艳辉 - - 0.96 0.33 - 人力资源部员工
辛萌萌 - - 0.96 - - 人力资源部员工
郭伟 - - - - 0.99 财务副总监
刘洪娟 1.90 - - - 1.19 财务部经理
司远 - 0.62 - - - 财务部员工
王京 - - 0.96 - - 财务部员工


26
权益比例(%)
合伙人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
富山湾 卓尚海 卓尚江 卓尚石 卓尚湾
谷珊 0.63 - 7.68 - - 注册部经理
黄俊 - - 0.96 - - 注册部员工
吴朋伟 0.63 - 7.68 - - 化药部经理
王力 - - - 0.53 - 凯因格领员工
吴秋华 - - - - 0.59 医学部经理
储舰 0.63 - - - 0.59 证券部经理
任静 - - 0.96 - - 证券部员工
朱承浩 1.25 - - - - 审计部经理
许铮 0.95 - 9.61 - - 新药研发总监
黄翠 - 2.49 - - - 新药研发部员工
李响 0.16 1.87 - - - 新药研发部员工
熊国裕 - 0.62 - 0.79 - 新药研发部员工
杨璐 - 1.24 - - - 北亦蛋白药物研发总监
李峰 - 0.62 - 0.30 - 新药研发部员工

吴垠 - - - 16.43 0.79 原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欧阳立华 1.74 - 7.68 - - 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王泽民 3.17 - - - - 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李莉 0.63 - 1.92 - - 营销中心员工
卓超 0.32 1.24 - - - 营销中心员工
李清圣 - 1.24 - 0.30 - 营销中心员工
林凯 0.16 - - - - 营销中心员工
何晴 1.25 - - - - 营销中心员工
邹忠发 - - - 1.97 - 营销中心员工
周发俊 0.32 1.24 - - - 营销中心员工
王力强 - 1.24 - - - 营销中心员工
许正爱 - 1.24 - - - 营销中心员工
陈宜强 - 0.62 - - - 营销中心员工
冯增广 - 0.62 - - - 营销中心员工
廖凯 - 0.62 - - - 营销中心员工
杨成明 0.16 - - - - 营销中心员工
邹向明 0.16 - - - - 营销中心员工
周继凤 - - - 0.30 - 营销中心员工


27
权益比例(%)
合伙人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
富山湾 卓尚海 卓尚江 卓尚石 卓尚湾
肖钾钙镁 - - 0.96 - - 营销中心员工
范文海 0.49 1.24 - - - 营销中心员工
曹勇龙 0.32 1.24 - - - 营销中心员工
关丽娜 - - 0.67 - - 营销中心员工
冯萍 - - - 2.96 - 原营销中心员工
袁京云 - - 5.76 1.05 - 生产部经理(一部)
王素君 - 1.24 - 0.79 - 生产部员工
李威世 - 1.24 - 0.53 - 生产部员工
周建业 - - - 0.53 - 生产部员工
高路 - 0.44 - - - 生产部员工
肖勇强 - 0.44 - - - 生产部员工
魏会霞 0.72 - 5.76 0.79 - 生产部经理(二部)
李学芹 - 1.24 - 0.63 - 生产部员工
李鹏 0.16 1.24 - - - 生产部员工
朱翠平 - 0.62 - - - 生产部员工
李颖 0.72 - 5.76 0.79 - 质量部经理(质保)
李云云 - 1.24 - 0.57 - 质量部员工
王吉嵩 - 1.24 - - - 质量部员工
关晶华 1.90 - 5.76 - - 质量部经理(质控)
刘英明 - 1.24 - - - 质量部员工
马卫亮 - - 0.96 - - 质量部员工
代艳丽 - - 0.67 - - 质量部员工
杨凯 - - 0.96 - - 工程设备部经理
龚大军 - 1.24 - 0.79 - 工程设备部员工
刘品刚 - - - 0.63 - 工程设备部员工
于志刚 - - - 0.63 - 工程设备部员工
孟庆江 - - 0.96 - - 工程设备部员工
王学刚 - - 0.96 - - 工程设备部员工
张传国 - - 0.96 - - 工程设备部员工
闫军 1.25 - 5.76 - - 物料部经理
刘文琦 41.70 - - 0.51 2.97 北亦蛋白董事长
侯建华 3.17 12.44 - - - 北亦蛋白总经理


28
权益比例(%)
合伙人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
富山湾 卓尚海 卓尚江 卓尚石 卓尚湾
李东侠 - 6.22 - - - 北亦蛋白副总经理
王俊涛 0.63 2.49 - - - 北亦蛋白员工
高涛 0.32 2.49 - - - 北亦蛋白员工
梁爽 - 2.49 - - - 北亦蛋白员工
刘珊 - 1.24 - - - 北亦蛋白员工
许崇贺 - 0.62 - - - 北亦蛋白员工
胡三强 - 0.44 - - - 北亦蛋白员工
张跃峰 - 0.44 - - - 北亦蛋白员工
张晓溪 1.25 - - - 1.19 凯因格领副总经理
孟梦 1.05 - - - - 凯因格领员工
张云凤 - - 0.96 0.45 - 凯因格领员工
刘波 - - 1.92 - - 凯因格领员工
郭培先 1.38 - 9.61 0.99 - 凯因科技创新业务总监
李岩 0.95 - - - - 先为达员工
李尧 - - - 0.72 - 先为达员工
杨柳 0.30 - - - - 先为达员工
富仓湾 0.95 - - 0.96 - 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
总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注:吴垠曾担任发行人北区销售总监,于 2020 年 7 月辞职,目前在发行人处无任职。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2,736.8422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4,246 万股,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6,982.8422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松安投资 3,840.0000 30.1488 3,840.0000 22.6111 36 个月
君睿祺 1,431.5000 11.2390 1,431.5000 8.4291 12 个月
海通开元 789.4000 6.1978 789.4000 4.6482 12 个月
尚融宝盈 620.0000 4.8678 620.0000 3.6507 12 个月



29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赛伯乐 584.7500 4.5910 584.7500 3.4432 12 个月
卓尚湾 504.3922 3.9601 504.3922 2.9700 36 个月
LAV Fortune 500.0000 3.9256 500.0000 2.9441 12 个月
高林厚健 400.0000 3.1405 400.0000 2.3553 12 个月
前海方维 369.0000 2.8971 369.0000 2.1728 12 个月
新建元二期生物 350.0000 2.7479 350.0000 2.0609 12 个月
富山湾 315.6600 2.4783 315.6600 1.8587 36 个月
富宁湾 311.3100 2.4442 311.3100 1.8331 36 个月
世纪阳光 300.0000 2.3554 300.0000 1.7665 12 个月
高林开泰 200.0000 1.5702 200.0000 1.1777 12 个月
礼安投资 200.0000 1.5702 200.0000 1.1777 12 个月
欧航投资 197.5575 1.5511 197.5575 1.1633 12 个月
盈都汇 180.0000 1.4132 180.0000 1.0599 12 个月
卓尚石 167.3300 1.3137 167.3300 0.9853 36 个月
向慧川 160.2000 1.2578 160.2000 0.9433 12 个月
枫宏投资 150.0000 1.1777 150.0000 0.8832 12 个月
贾佳 150.0000 1.1777 150.0000 0.8832 12 个月
新建元二期创业 150.0000 1.1777 150.0000 0.8832 12 个月
龙磐健康医疗投资 109.3500 0.8585 109.3500 0.6439 12 个月
人合安瑞 100.0000 0.7851 100.0000 0.5888 12 个月
盈信国富 81.6875 0.6413 81.6875 0.4810 12 个月
卓尚海 80.4000 0.6312 80.4000 0.4734 36 个月
龙磐投资 75.0000 0.5888 75.0000 0.4416 12 个月
朴宏投资 75.0000 0.5888 75.0000 0.4416 12 个月
景诚投资 71.9762 0.5651 71.9762 0.4238 12 个月
成瑞科技 70.7550 0.5555 70.7550 0.4166 12 个月
韩凤(张家港)股
59.5238 0.4673 59.5238 0.3505 12 个月

卓尚江 52.0500 0.4087 52.0500 0.3065 36 个月
可行星和 50.0000 0.3926 50.0000 0.2944 12 个月
长宏投资 40.0000 0.3140 40.0000 0.2355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
- - 210.7481 1.2409 24 个月
有限公司

30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限制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 - 172.8822 1.0180 6 个月
股份
小计 12,736.8422 100.0000 13,120.4725 77.2572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 - 3,862.3697 22.7428 -

小计 - - 3,862.3697 22.7428 -
合计 12,736.8422 100.0000 16,982.8422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万股) (%)
1 松安投资 3,840.0000 22.6111 36 个月
2 君睿祺 1,431.5000 8.4291 12 个月
3 海通开元 789.4000 4.6482 12 个月
4 尚融宝盈 620.0000 3.6507 12 个月
5 赛伯乐 584.7500 3.4432 12 个月
6 卓尚湾 504.3922 2.9700 36 个月
7 LAV Fortune 500.0000 2.9441 12 个月
8 高林厚健 400.0000 2.3553 12 个月
9 前海方维 369.0000 2.1728 12 个月
10 新建元二期生物 350.0000 2.0609 12 个月
合计 9,389.0400 55.2854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及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
安排。

保荐机构跟投的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210.7481 万股。

4、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96%。

5、限售安排:限售期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




3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246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8.9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32.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5.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0.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2 元。(以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97 元/股。(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0,589.0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86.61 万元。

33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208 号《验资报告》,
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46 万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5,890,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0,024,659.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5,866,140.6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60,000.00 元(肆仟贰佰肆拾陆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683,406,140.61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 300.00
承销费用 5,238.2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50.00
律师费用 600.0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34.91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79.27
发行费用总额 8,002.47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总额 8,002.47 万元,与前述 80,024,659.39
元的差异系单位变化后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72,586.61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8,815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246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10.7481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 4.9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21.6019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
缴款认购 2,421.3875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144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13.6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112,58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3,917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3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6,061 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5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0]5839 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中汇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6478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

公司上市后将另行披露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

二、2020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2020 年全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约为 86,244.43 万元至 92,330.02 万元,同比
增长 4.55%至 11.93%;预计全年净利润约为 7,701.35 万元至 8,702.71 万元,同
比增长 53.11%至 73.0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约为 7,381.21 万元至 8,328.30 万元,同比下降 1.61%至增长 11.01%。

上述 2020 年度财务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财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

36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3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开户人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凯因科技 110906308310518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凯因科技 1101040160001265486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凯因科技 7704012200025788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8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3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吴俊、张子慧

联系人:吴俊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吴俊、张子慧

吴俊先生: 同济大学文学学士,2007 年起任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
进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至今,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保
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金力永磁、鹏辉能源、立昂技术、上海雅仕、嘉泽新能、
金博股份、肇民科技等 IPO 项目,金风科技(A+H)配股项目,鹏辉能源可转债
项目,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张子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双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2007 年进入海通
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至今,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负责
或参与徐家汇、三江购物、五洋停车、东方材料、中红医疗、华立科技等 IPO 项
目,厦门国贸配股项目,全筑股份可转债项目,平高电气、大江股份、界龙实业
等非公开项目,华建集团、世茂股份、仰帆控股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4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松安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
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
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

41
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且在 3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本企业在依法减持时,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
续稳定经营。

(8)本企业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
不减持公司股份。

(9)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
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0)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2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管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法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7)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且在 3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8)本人在依法减持时,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
稳定经营。

(9)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
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0)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43
(11)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张春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及
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
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44
划,且在 3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本人在依法减持时,应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

定经营。

(8)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
减持公司股份。

(9)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0)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周德胜之配偶刘文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配偶周德胜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直接及
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承诺在其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45
管及其亲属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
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7)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且在 3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8)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
减持公司股份。

(9)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10)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6
5、实际控制人张春丽之子李清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收盘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管及其亲属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依
法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
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且在 3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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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
减持公司股份。

(8)如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及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

(9)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股东卓尚湾、卓尚海、卓尚江、卓尚石、富山湾、富宁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对股份限售、锁定及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和持股变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股东君睿祺、海通开元、LAV Fortune 和礼安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限售
及锁定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内,不
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48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

(5)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6)本企业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
不减持公司股份。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以
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置违规减持的收益(如有)及承担
法律责任。

(8)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股东尚融宝盈、赛伯乐、高林厚健、前海方维、新建元二期生物、世纪
阳光、欧航投资、礼安投资、高林开泰、盈都汇、枫宏投资、贾佳、新建元二
期创业、龙磐健康、人合安瑞、盈信国富、龙磐投资、朴宏投资、景诚投资、
成瑞科技、韩凤(张家港)投资、长宏投资、可行星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对股份限售、锁定及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49
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和持股变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

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
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下同)遵守上述三项承诺。

(5)如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
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期间持续有效。”

2、君睿祺、海通开元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


50
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三项承诺。如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3、LAV Fortune 和礼安投资承诺

“(1)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
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3)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4)LAV Fortune 和礼安投资将促使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三项承诺。
如 LAV Fortune、礼安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
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LAV Fortune 和礼安投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 LAV Fortune 和礼安投资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4、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

易。

(2)本人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


51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
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三项承诺。

(5)如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
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独立董事承诺

“(1)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遵守《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适用)
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松安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
董事史继峰、王俊峰、王鹏、杜臣、张丽萍、马宁宁,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沃成
举、王欢、冯志刚承诺: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终止条件


52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如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②回购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孰低者执行;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53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
起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
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 30+N 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
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
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②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
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
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 20+N 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
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
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②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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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
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
门确认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5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
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
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
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
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
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
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行发布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相关的新政策,公司的相关

56
规定及上述承诺内容与该等新政策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最新政策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前述承诺或
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凯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承诺
将严格按照前述制度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维护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将根据前述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
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2)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
利润分配,维护股东利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公
司自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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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
且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公司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根据证
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及时、
充分披露其公开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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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在未完全消除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将依法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公开承诺
事项。

(2)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④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⑤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期间,不得从公司直接或间接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法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2)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完全或有效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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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④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
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

⑤本人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不得直接或间接领取公司分配的股东分
红(如有),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因本人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完全消失之日。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

九、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信达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信达制作、
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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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会计师承诺

“本所确认,对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
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
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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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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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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