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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07-04-0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行在境内进行本次A股发行。本行同时在境外进行H股的发行。
本招股意向书是本行仅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份而披露的。除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本行A股股份外,本招股意向书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对任何方发出的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本招股意向书不得用作且不构成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要约和要约邀请。除中国境内、香港或日本之外,本行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准许任何人在任何司法辖区公开发行本行股份,本行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或准许任何人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司法辖区分发本招股意向书。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分发本招股意向书或发行本行股份可能是一种受当地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已根据当地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或得到豁免。
就本次A股发行,A股投资者仅可使用本招股意向书及本行就本次A股发行披露的相关信息,而不得使用或依赖本行于境外依法向合资格H股投资者披露的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发行相关信息。
本行特别提示投资者:本次A股发行与同时进行的H股发行并非互为条件。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区别,本招股意向书与境外分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与格式方面可能存在若干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
此外,对于本行2007年1月1日至上市日期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进行分红,归新老股东共享。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2,301,932,654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五)发行日期: 【●】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A股发行和H股发行后总股本: 38,300,523,054股(未考虑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
39,033,344,054股(若全额行使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A股):26,704,823,673股(未考虑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
26,631,541,573股(若全额行使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H股):11,595,699,381股(未考虑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
12,401,802,481股(若全额行使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中信集团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信集团将不会转让或者委
的承诺: 托他人管理中信集团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
份,也不由本行收购中信集团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
但中信集团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任何证
券审批机构批准转为H股的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
期限制。中信国金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中信国金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中信国金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
本行收购中信国金持有的本行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7年4月3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1 BBVA 指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na, S.A.,西班牙对
外银行
2 CEPA 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安排》及《内
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安排》
3 H股 指 本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将于香港联交所
上市并以港元交易
4 H股发行 指 本行与本次A股发行同时进行的国际和香港公开发行和
出售行为
5 WTO/世贸 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6 本次发行/本次A股发 指 发行人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条件公开发售A股的行为
行/A股发行/A股公开
发行
7 本行章程/本行公司章 指 本行于2007年3月15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中信银
程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9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 发行人/本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前身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中信银行的所有子公司
11 《反洗钱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2 反洗钱规定 指 人民银行于2006年11月14日颁布并于2007年1月1
日生效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3 工商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 《股份及期权购买协 指 中信集团与BBVA签定的关于BBVA战略入资本行的《股
议》 份及期权购买协议》
16 《关联交易办法》 指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7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
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诠释
18 国际会计准则 指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19 国家审计署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0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1 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 指 就本招股意向书而言,指四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商
业银行,即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
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和渤海银行(如适用)
22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23 《商业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4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5 四大商业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

26 《投资人权利协议》 指 指中信集团、本行与BBVA签定的关于BBVA战略入资本
行的《投资人权利协议》
27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28 香港金管局 指 香港金融管理局
29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30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31 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3 元 指 人民币元
34 《战略合作协议》 指 指本行与BBVA签定的关于BBVA战略入资本行的《战略
合作协议》
35 振华财务 指 振华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3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7 中国会计准则 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
38 《中国人民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9 中国银联 指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信国金 指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41 中信集团 指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前身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2 中信嘉华 指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
43 资本净额/监管资本 指 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减扣除项
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就描述本行分支机构网络和呈报若干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而言,本
行将我国地理区域界定如下:
地理区域 一级分行
长江三角洲 上海直辖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苏州市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 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东莞市、厦门市
环渤海地区 北京直辖市、天津直辖市、石家庄市、济南市、青岛市、
大连市
中部 武汉市、郑州市、长沙市、合肥市
西部 成都市、重庆直辖市、西安市、昆明市
东北部 沈阳市
第二节 概 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意向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1)发行人名称(中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中文简称:中信银行
英文简称:CNCB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3)法定代表人:孔丹
(4)注册资本:3,111,311.14万元
2、公司简要历史沿革
本行于1987年4月20日在中信集团原银行部基础上改组而成,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2005年8月2日,为贯彻逐步向零售银行与企业银行业务并行发展的战略,本行名称由中信实业银行变更为中信银行。本行已发展成为国内总资产规模第七大的商业银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全国各地设有446家分支机构,提供全方位综合性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
2006年12月31日,本行由中信集团与中信国金作为发起人,将本行整体改制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竞争力,中信集团于2007年3月1日向境外战略投资者BBVA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1,502,763,281股。此次交易完成后,中信集团、中信国金和BBVA分别持有本行股份24,891,438,919股、4,718,909,200股和1,502,763,281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80.00%、15.17%和4.83%。
3、业务概况
本行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以总资产计,本行是我国第七大商业银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达7,068.59亿元。在200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总资产排名中,本行位列第134位。在《银行家》2005年度中国商业银行业整体竞争力排名中,本行位居第四位。
近年来,本行业务快速增长,资产质量不断持续改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2004年12月31日年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总贷款、总存款及总经营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19.7%、22.9%、19.2%及26.9%。随着本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本行不良率从2004年12月31日的6.29%降至2006年12月31日的2.50%。
本行具有领先的综合服务能力。本行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本行注重发展双优双主的对公客户及能够带来良好回报的高端零售客户,并拥有广泛且高质量的客户基础。本行侧重于经济发展迅速的东部沿海地区,并建立了战略性的网络布局和高效的销售渠道。
凭借优良的管理能力和出色的业务营运水平,本行获得了许多殊荣。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发布的"中国银行业100强"排行榜中,本行2005年净利润增长率位居所有国内银行第二位,而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也位列第七位,并于2005年获得VISA国际组织颁授的"VISA银行卡综合创意奖"。2006年,本行零售银行发展策略在《亚洲银行家》"2006年度亚洲零售金融服务卓越奖"评选中获"战略及执行卓越奖"。同年,本行被《亚洲货币》杂志评选为"中国地区最佳外汇交易服务银行",本行行长陈小宪博士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被中国《银行家》杂志评选为"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本行亦获2006年中国国际金融论坛颁发的"十佳成长金融机构奖"。二、主要股东简介
1、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是我国大型跨国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以金融为发展主业,此外在房地产开发、信息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也均有投资。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中信集团注册资本为300亿元。
截至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集团持有本行股份248.91亿股,占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80.00%。
2、中信国金
中信国金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股票代码“183”,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为香港,其经营范围涉及一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私募投资、财务顾问等。
截至2007年3月21日止,中信国金发行在外股份为57.32亿股,中信集团持有其股份约31.76亿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55.41%。
截至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国金持有本行股份47.19亿股,占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5.17%。
3、BBVA
BBVA为一家跨国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从事零售银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及批发银行业务,是西班牙和拉丁美洲领先的金融机构,并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设有分支机构。BBVA的股份在马德里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其美国预托股份则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2006年6月刊发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的统计,按截至2006年6月16日的市值计算,BBVA位居全球第19位。
截至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BBVA持有本行股份15.03亿股,占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4.83%。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2006年年度 2005年度 2004年度
项 目
中国会计 国际财务 中国会计 国际财务 中国会计 国际财务
准则 报告准则 准则 报告准则 准则 报告准则
净利息收入(百万元) 16,473 16,473 12,660 12,660 10,383 10,383
净利润(百万元) 3,726 3,858 3,149 3,084 2,451 2,428
总资产(百万元) 706,859 706,723 594,993 594,602 493,402 495,445
存款余额(百万元) 618,412 618,412 530,573 530,573 435,020 435,020
贷款余额(百万元) 453,381 453,381 358,024 358,030 291,613 291,921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
31,825 31,689 23,713 23,220 8,716 10,759
权益)(百万元)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 0.12 0.12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元) 0.12 0.12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全
0.14 0.1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面摊薄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0.14 0.1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权平均每股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1.02 1.02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24 -0.2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流量净额(元)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1.71 11.71 13.27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18 13.18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
13.92 13.92 15.09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
15.67 15.67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主要监管指标
下表列示截至所示日期,商业银行依据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若干运营比率,以及本行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呈报的若干运营比率。
12月31日
监管指标 监管标准
2005年 2004年
资本充足率(%) ≥8 8.11 NA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5.72 NA
人民币 ≥25 60.69 61.28
流动性比率(%)
外币 ≥60 68.00 74.52
人民币 ≤75 66.43 71.86
存贷款比例(%)
外币 ≤85 37.77 35.90
拆入资金比例 ≤4 0.00 0.00
拆借资金比例(%)
拆出资金比例 ≤8 0.08 0.14
不良贷款率(%)撐寮斗掷?口径 - 4.14 6.29
拨备覆盖率(%) ≥60 79.88 77.58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监管资本比例(%) ≤10 8.49 13.59
十大客户贷款占监管资本比例(%) ≤50 46.41 66.94
注:相关监管指标的解释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六、主要财务、监管指标分析”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按《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相关监管指标如下:
2006年12月31日
指标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 本行数据
标准(%) (%)
风险水平类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比例 ≥25 人民币:38.66%
外币:99.98%
核心负债依存度 ≥60 56.17%
流动性缺口率 ≥(10) 10.00%
信用风险 不良资产率 ≤4 2.45%
不良贷款率 ≤5 2.5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
中度 ≤15 6.9%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10 6.7%
全部关联度 ≤50 10.12%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
市场风险
例 ≤20 6.19%
风险抵补类
盈利能力 成本收入比 ≤45 43.85%
资产利润率 ≥0.6 0.61%
资本利润率 ≥11 13.07%
准备金充足程度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100 160.84%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00 148.21%
资本充足程度 资本充足率 ≥8 9.41%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6.57%
注:相关监管指标的解释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六、主要财务、监管指标分析”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规模:2,301,932,654股
4、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本行计划A股的发行价格在经港元与人民币汇率差异做出调整后,将与H股发行价格一致。
5、发行对象: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6、承销方式: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7、承销期: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五、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本行本次A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亿元(未考虑本行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支持业务持续增长。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规模: 2,301,932,6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未考
虑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每股发行价格: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
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
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本行计划A股的发行价格在经港元
与人民币汇率差异做出调整后,将与H股发行价格一致。)
发行市盈率: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2007年度
预测每股收益计算)
2007年度预测盈利总额: 不少于56.88亿元(按中国会计准则口径计算)
2007年度预测每股收益: 0.149元(2007年度预测净利润与A股发行和H股发行
后总股本之比,且未考虑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02元(在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06年
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基础上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在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06年
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基础上考虑A股发行和H股发行募
集资金的影响,且未考虑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取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
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
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
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承销费【●】万
元;保荐费【●】万元;审计费【●】万元;律师费【●】
万元;登记费【●】万元;路演推介费【●】万元;印
花税【●】万元等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询价推介时间 2007年4月4日至2007年4月11日
网下申购时间 2007年4月16日至2007年4月19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7年4月23日
网上申购日期 2007年4月19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7年4月27日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一)发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联系人:罗焱(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段晓东、赵沛霖
项目主办人:文渊
主要联系人:文渊、朱峰、孙男
项目经办人:黄国滨、文渊、朱峰、孙男、林隆华、李东卉、汪可薇(三)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电 话:(010)84588888
传 真:(010)84585023
联系人:邱志千、赵自兵
项目经办人:邱志千、杨海、赵自兵、邵向辉、唐红林、王本、蒋昱辰(四)分销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021-63411552
联系人:汪峰
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 话:010-65183888
联系人:张帆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 话:010-66568716
联系人:张继萍
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务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 话:010-66276803
联系人:王汉魁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 话:021-62583469
联系人:丁颖华
6、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郁忠民电 话:021-68598000-6153联系人:吕东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法定代表人:何如电 话:0755-82130556、82130572联系人:张小奇、张闻晋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电 话:010-68055788联系人:尚慧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叶黎成电 话:0755-25327738联系人:姚力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电 话:021-54030869联系人:封文辉11、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田德军电 话:021-58788888-340
联系人:郑小平
12、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
电 话:010-82602059
联系人:王莉(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经办律师:白彦春、杨小蕾(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萧伟强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注册会计师:金乃雯、王立鹏(七)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35号
负责人:孙月焕
电话:(010)65881818
传真:(010)65882651
经办评估师:刘登清、刘天飞(八)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负责人:韩小京
电话:(010)65693399
传真:(010)65693838、65693837
经办律师:韩小京、程丽、张小满、李雅朋(九)收款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021)58708888
传 真:(021)58899400
除本招股意向书另有披露之外,本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四、本行的H股全球公开发行简介
在A股发行的同时,本行正在境外进行H股全球公开发行。本行A股发行与H股全球公开发行并非互为条件。(一)本行H股全球公开发行概要
1、H股全球公开发行结构
本行的H股全球公开发行包括:
香港公开发售。本行按发售价初步发行244,274,000股以供香港公众认购,约占根
据全球发售初步发行的4,885,479,000股发售股份总数的5%;及
国际发售。国际发售初步将包括本行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a)在美国境内向
合资格机构买家(定义见《美国证券法》144A规则)及(b)在美国境外发行
4,641,205,000股H股(包括向香港的专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售,并根据于日本的非
上市公开发售进行)。本行预期将向国际承销商授出超额配股权,可由联席全球协调
人代表国际承销商于股份在香港公开发售项下截至递交申请日期起30日内行使,以
要求本行配发及发行最多合计732,821,000股额外股份,即共占根据全球发售初步
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约15%。该等股份将按与国际发售的每股股份价格相同的价格
发行或出售,仅为应付国际发售的超额分配(如有)。
2、H股发行的定价和回拨
发售价预计于定价日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承销商)和本行协议确定。本行计划A股的发行价格在经港元与人民币汇率差异做出调整后,将与H股发行价格一致。
如果根据香港公开发行有效申请的发行股份数目达到香港公开发行初步可供认购的发行股份数目的一定倍数,则联席账簿管理人在咨询本行后可将股份由国际发行转拨至香港公开发行,增加香港公开发行可供认购的股份总数。如果香港公开发行并未获全数认购,则H股发行的联席账簿管理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获认购的香港发行股份转拨至国际发行。(二)本行H股全球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假设发行【●】股H股,以及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获行使,本行估计H股全球公开发行的净募集资金将约为【●】亿港元(人民币【●】亿元),或假设发行【●】股H股(包括超额配售选择权获全数行使后可予发行的H股),为【●】亿港元(人民币【●】亿元)。
本行H股全球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资本金。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此次发行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与本行贷款组合有关的风险(一)如果本行无法有效维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的经营业绩受不良贷款不利影响,而本行能否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能否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和维持贷款组合的质量(包括关联贷款)。本行已采取多项措施改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截至2006年、2005年及2004年12月31日止,本行的不良贷款分别为115.65亿元、153.11亿元及192.80亿元。然而,本行无法保证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无任何瑕疵。如果本行的信用风险制度未能有效运作,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水平上升,对本行贷款组合(包括关联方贷款)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行贷款组合的质量也可能因为其他各种因素而恶化,当中包括并非本行能够控制的因素。如果贷款组合质量恶化,将会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本行贷款组合的实际损失日后可能超过本行减值损失准备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总额为97.86亿元,减值损失准备对客户贷款总额的比率为2.1%,减值损失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为84.6%。本行的减值损失准备金额是基于本行目前对影响本行的贷款组合质量的多种因素的估计和这些日后可能影响本行贷款组合质量因素变动的预期而计提的。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借款人本身的财务状况及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意愿;(ii)任何抵押品的可变现值和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及(iii)我国整体形势,例如经济、利率、汇率、法律和法规环境及政府经济政策,包括近期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尽管本行相信已经对此等因素及变动做出了预测和审慎评估并计提了损失准备,但由于存在许多非本行部分或完全所能控制的变动因素以及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行无法保证目前的估计和预期与未来实际情况相符,也无法排除本行的贷款组合质量有在未来下降的可能。如果这些情况发生,本行的减值损失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本行的实际损失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减值损失准备,本行的净利润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三)本行要面对若干客户的信贷投放集中度风险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向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为211.34亿元,占本行全部贷款组合的4.6%。截至同日,本行向最大十家集团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24.07亿元,占本行全部贷款组合的4.8%。本行是中信集团的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会发放关联贷款。如果那些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包括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贷款情况恶化,本行的资产质量将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本行的减值损失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本行的实际损失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减值损失准备,而这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本行要面对若干行业的信贷投放集中度风险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向(i)制造业(包括钢铁、汽车、机械制造及电子等行业);(ii)批发零售;(iii)以及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行业;及(iv)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发放的贷款分别占本行全部对公贷款组合的29.4%、9.1%、10.3%和9.7%。本行于上述行业面临集中度风险,如果上述行业因宏观调控、经济整体衰退或其他原因,而出现显著滑坡,本行的资产质量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近期严重影响上述某些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旨在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情况的措施(影响行业市场价格及销售量的增长),以及最近电力行业的电费定价机制的改革(可能限制电力公司的盈利能力)等。进而,本行的减值损失准备不足以弥补本行的实际损失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减值损失准备,而这将对本行的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本行要面对抵质押品或保证的变现风险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31.5%的贷款是抵质押贷款,抵押品包括国内的房地产和其他金融或非金融资产。如果本行任何抵押品因宏观调控、经济整体衰退或其他原因,经历较大的减值,如果借款人未能履约,可能会导致抵质押品减值后的变现金额不足以弥补贷款本金损失,本行需就此计提额外的减值损失准备。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本行贷款抵质押品的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能优先行使,例如,根据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雇员就处于破产程序中的雇主于2006年8月27日前拖欠雇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费用和开支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前提是雇主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权利主张。此外,在我国通过变现或者其他方式来实现抵质押品价值的程序可能会耗费时日或最终不成功,且在执行中可能因法律及实际原因而存在困难。因此,银行可能难以或需花费很长的时间才能控制或变现不良贷款抵押品。基于上述原因,本行可能无法及时甚或根本无法获得贷款抵押品的预期价值。
本行相当比例贷款是以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34.1%的贷款(不包括票据贴现)是保证贷款。若借款人丧失履约能力且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亦出现严重恶化,可能导致本行对其所担保的贷款的可收回金额的大幅下降。另外,若保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满足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可能判决保证人给予的保证无效,本行因此须承担风险。举例来说,根据担保法,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一律不得为保证人。
如果借款人丧失履约能力且本行不能及时变现以实现的贷款抵押品或保证的全部或相当部分的价值,本行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六)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如中国会计准则或其应用解释指引未来有任何修订,本行可能需要更改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
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本行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提取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范围,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采用备抵法核算。以上新政策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在计算贷款损失准备方面没有差异。未来就国内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和颁布的解释指引可能会要求本行更改现行贷款准备政策,并可能因此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七)本行的大部分贷款于一年以内(含一年)到期或可以提前还款而不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本行未能续贷大部分贷款或大部分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本行利息收入可能会大幅减低
本行绝大部分贷款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在一年以内到期的贷款共计2,923.86亿元,占总贷款的63.1%。而且本行的贷款条款通常允许客户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提前还款而不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本行的客户决定向本行的竞争者贷款或者如果出现更具吸引力的替代融资方法,这些客户可能提前偿还他们的贷款或者不会在贷款到期时续贷。举例来说,2005年5月,人民银行颁例允许合资格企业发行境内短期融资券,境内短期融资券市场自此迅速发展。与银行贷款相比,境内短期融资券近期的息率较低。如果本行相当一部分合乎进行境内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要求的客户选择发行境内短期融资券来募集短期资金,本行将需要为对这些客户的贷款资金寻找新的投向。如果不能找到具有同等盈利水平的贷款投向,将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二、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一)本行无法保证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足以控制或保障本行免受任何信贷和其他风险
本行过去由于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曾遇到过一些信贷质量欠佳、信贷审批及监控程序出错、内部控制不足和操作出现问题的情况。目前系统和操作中的问题也影响了本行记录、加工、汇总和上报财务和其他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近年来本行大幅修改和加强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内部控制(包括本行的内部审计职能)有所增强。然而,由于这些政策和流程的实施时间相对较短,本行将需要更长时间以全面评价实施状况、检验实施效果。而且,本行的员工将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政策和流程。本行无法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始终一贯地遵循或正确应用这些新政策和流程。
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受到本行所获的信息、工具或技术限制。再者,现行我国法规对本行可能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投资的限制,亦会约束本行控制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如果这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或未能如期达到预期效果,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本行在各分行有效实施集中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全行范围贯彻应用本行政策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本行不能保证总能发现或阻止行内员工或第三方的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在国内共有446家支行和分支机构。尽管本行一直致力于加强对分行的管理和控制,但本行不能保证总能做到及时发现或预防分行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另外,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仍在改造之中,受当前信息技术系统的限制,本行不能总能及时发现或有效预防这些分支机构的经营或管理问题。
最近几年中出现了某些雇员或第三方对本行进行欺诈或行为不当的案例。虽然本行不断加强管理以发现并预防雇员和外部人士的不当行为和欺诈行为,但并不总是能够发现和阻止这种活动,而且本行为发现并预防这些活动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有效。发生这些事件可能使本行遭受财务损失,并受到政府机构处罚,这可能严重影响本行的名誉。过去本行雇员的不当行为包括,欺诈、盗窃、盗用客户资金、盗用银行资金以及不当担保等。第三方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盗窃及抢劫。另外,本行的雇员可能会犯错误,使本行遭受索赔或被监管机构采取行动。本行不能保证雇员或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无论是涉及过去未经发现的行为或将来发生的行为,将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本行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一年期或一年期以内到期、逾期或活期的资产和负债分别共计4,412.87亿元和6,163.76亿元。因此,本行资金来源期限与资产期限存在并将继续存在重大不匹配的情况。客户存款是本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亦是本行负债的主要部分。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一年期或一年期以内的客户存款或活期存款共计5,728.61亿元,占本行一年期或一年期以内到期或活期负债总额的92.9%。根据经验,本行客户的短期存款因国内缺乏其他产品投资渠道而一般都不会于到期后提取,故已成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本行无法保证这种情况会延续下去,特别是在有更多其他投资产品出现的情况下。如果大部分储户取出其存入本行的活期存款,或是当其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再续存,本行可能需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满足本行的流动性需求,而其他资金来源可用性可能会受到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的不利影响,例如市场条件的恶化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本行无法通过客户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满足本行的流动性要求,或者如果本行的资金来源成本提高,将致使本行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四)本行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的妥善运作和改良
本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进行风险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监督本行业务运行的过程中,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的有效性。
本行信息技术系统的关键设备和网络线路都实现了备份,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可在发生灾难事件或主要系统发生故障时保障业务连续性。但本行对部分系统没有实现实时备份,同时备份系统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复杂的流程和组织保障,因此不能保证本行的业务活动不会因这些主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通讯网络局部或全部发生故障而遭受中断。
此外,内部人员擅自取用资料或外部人士闯入系统所造成的安全威胁、恶意造成故障或数据、软件、硬件或其他计算机设备受损,都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目前信息系统亦未能覆盖本行全部业务范围,故在少数情况下,需要手工汇总和处理数据,这种情况可能影响数据收集和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可能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本行信息系统在自动处理和整合产品间、关联企业间及借款机构间的集团客户风险暴露以及衡量资产负债表外安排的风险(包括衡量上述安排的风险集中度)方面亦有局限。该等发现客户集中度风险的限制可能影响本行监督本行集团借款人集中度风险的能力。
本行能否及时和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下提升信息技术系统,对于保持竞争力起着关键作用。本行不断投入资源改进和提升信息系统。如果本行未能顺利提升信息系统,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五)若干表外承诺和担保可能会使本行面临信用风险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本行会提供承诺和担保,包括通过提供财务性担保及信用证就客户对第三方的履约情况作出担保和提供银行承兑,这些并未体现为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因为如果本行客户不能履约,可能会有一些承诺和担保需要本行兑现。如果本行无法就这些承诺和担保从客户处得到偿付,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六)本行可能面临与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风险
本行从事掉期、期权和其他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出于保值目的,也有一小部分是代客交易。本行面临交易相关的市场和操作风险。就本行代客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本行亦面临本行客户未能与本行完成交易的风险。同时,国内关于衍生产品的市场惯例和标准文本都还不健全,且我国法院对于处理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诉讼缺乏经验,这都会使本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在日后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同时,本行对于衍生产品的监控、分析和评估的能力受本行信息技术系统发展的制约。本行因进行衍生产品交易而产生的任何重大损失,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七)本行无法保证保持业务快速增长,或者总能取得足够的资源来支持增长
本行近年来业务保持高速增长,对本行在管理、运营和资本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业务的扩张会使本行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比如没有或缺乏在某些行业开展业务的经验;招聘、培训及留住在本行新业务领域有相关经验及知识的雇员,及保留足够的后线和业务支持人员;加强和扩展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以便有效地管理与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服务相关的风险等。再者,本行为业务扩张及管理与新业务活动有关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是相对较新的措施。本行的雇员将需要额外的时间来实施这些措施并适应这些措施带来的改变。另外,这些新措施可能不会对本行的企业结构、企业治理或其他方面的经营带来理想的影响。本行不能保证日后仍能保持现在的发展速度。并且在新的业务领域,本行也许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均保证取得预计的成果。如果本行不能成功管理好目前的增长或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源来支持这样的增长速度,本行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八)本行要面对产品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带来的风险
本行近年来已经并且将继续致力于扩大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业务的扩展使本行面临许多风险和挑战,包括:
. 本行在某些全新业务领域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可能无法开展有效竞争;
. 不能保证本行新业务能够实现预期盈利;
. 本行需要招聘或保留能够开展新业务的人员;及
. 本行必须不断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更广泛的业务领域。
如果在这些新的业务领域不能获得预期的成果,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本行不能迅速地确定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以满足客户对某些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本行可能无法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甚至失去部分现有客户。(九)本行面对与我国银行监管规定和指引有关风险
本行应遵守银监会设定的一系列要求和指引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运营要求及非银行实体的股权投资限制等。
为了达到银监会关于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0%,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0%的要求,本行的控股股东中信集团近年向本行提供了大额的财务支持以使本行符合资本充足率规定。本行分别于2006年、2005年和2004年从中信集团收到74亿元、86亿元及25亿元,以补充本行资本金。2006年和2004年,本行发行了两次面额合计分别为60亿元的次级债券及债务作为附属资本。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57%和9.41%。除本次A股和H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外,本行还可能须按规定进一步提高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以符合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本行不能保证中信集团于本次A股和H股发行完成后会继续向本行提供额外的财务支持。
此外,本行能否获取更多资本金受以下因素制约,包括:
. 日后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其他必要的政府审核批准;
. 本行的信用评级;
. 使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能募集资金的一般市场条件;及
. 我国境内外经济、政治及其他条件。
如果日后需要更多资本,本行无法保证本行有能力按较优惠条件及时得到。而且,银监会可能会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或更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因此,即使本行目前资本充足率达标,本行在日后可能仍会面临资本充足率不合格的风险。如果本行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要求,银监会可能会对本行采取某些行动,比如限制本行资产增长速度、暂停本行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严格限制分红等。任何这些措施,都会使本行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应监管机构要求,本行还应满足监管机构颁布的某些流动性和经营性比率。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三年,本行有时未能达到某些运营的要求和指引的规定。
作为一家境内商业银行,本行于非银行实体的控股权益也受到限制。过去,本行于非银行实体持有若干股本权益。本行其后于2006年6月出售该等股本权益。
本行未曾因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和营运要求以及股权限制而受到处罚。然而,本行不能确保将来任何时候都能够满足这些运营要求,也无法确保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可能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或于更严重的情况下,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遭监管机构撤回或限制对本行目前已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批准。如果因违反上述或其他要求和指引受到处罚,本行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十)本行并未拥有少部分本行所占用的物业权证,本行租赁的部分物业的出租方未取得或未向本行提供相关物业权证或所有权人同意出租的函件
截至2007年1月31日止,本行租用了754项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为405,403.46平方米,主要是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占本行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8.2%。截至该日期本行租赁的物业中,本行就543项房地产未能登记相关的租赁协议,总建筑面积为263,741.45平方米。本行的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告知本行,未能登记的处罚在不同地点根据当地规定各有不同,而处罚(如施行)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其中318项总租赁面积约为144,711.5平方米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尚未提供产权证或提供其他拥有人的授权或同意转租的文件。因此,第三方可能对租赁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此外,本行无法确保在现有物业的租期届满后,本行还能够以可接受的条件继续租用这些物业。如果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中止,或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本行出租该物业,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须重新选择营业场所。如果本行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重新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本行的运营可能被打断。
截至2007年1月31日止,本行在境内持有248项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为655,289.99平方米,其中50项物业(总面积约为61,798.73平方米)本行尚未取得有关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本行现正申请办理有关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由于各种物业权属问题或其他原因,本行未必能为全部50项物业取得证书。本行亦未能保证本行无法取得有关证书的任何土地或物业的产权不会遇到障碍,并因此导致遭到法律诉讼或其他不利行为,严重者,本行可能被迫搬迁本行的机构。(十一)本行的主要股东能够对本行施加重要影响
本行于2006年12月31日成立股份公司之前,中信集团全资拥有本行。紧随A股和H股发行完成后(假设未行使超额配售权),中信集团将直接拥有本行约63.59%的股份。因此,中信集团将能够对本行施加重要影响,其中包括:
. 股利分派的时间和金额;
. 本行新证券的发行;
. 董事及监事的选举;
. 本行的业务战略和政策;
. 并购等影响本行交易的任何计划;及
. 本行章程的修改。
在某些时候,中信集团的利益可能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例如,中信集团可能采取与本行业务或股利政策有关的行动,但并不符合本行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三、与银行业有关的风险(一)本行的贷款分类指引在某些方面可能不同于若干其他国家及地区的银行
本行根据五级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该分类制度符合银监会所颁布的贷款分类原则。本行的贷款分类在某些方面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银行所采用的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本行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本行按照该司法管辖区的贷款分类原则分类的贷款及垫款所呈报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由于贷款分类原则于2002年方始生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包括本行)对实施贷款分类原则的经验可能不足。(二)本行可能面临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利率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的变化
本行的经营业绩与我国多数商业银行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净利息收入。2006年本行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92.4%。历史上,我国利率一直处于高度管制之下,近年来利率管制逐渐放开。目前,人民币贷款利率须遵从基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确定的最低利率限制,但一般没有最高利率限制;人民币存款利率则须遵从基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确定的最高利率限制,但没有最低利率限制。自2004年1月1日以来,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调整了人民币贷款和存款的基准利率,2005年3月调整了按揭贷款的基准利率,2006年4月调整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以及2006年8月调整了人民币贷款和存款的整体基准利率。此外,银行业不断加剧的竞争和利率管制的进一步放松,可能导致利率更大的波动性。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对本行的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产生不同的影响。基准利率的任何调整和市场利率的任何变化都将可能引起本行利息支出相对利息收入增加,导致净利差的收窄。本行将积极发展非计息业务以应对利率自由化,但本行无法保证能够充分有效地调整本行的资产负债组合和产品定价以应对进一步的利率自由化。
本行也在国内及海外市场参与一些金融工具的交易和投资,包括远期、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利率和汇率等其波动均会对这些业务的收入产生影响。例如,利率上升通常会对本行固定收益证券资产组合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中国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因此本行规避市场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有限。(三)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本行主要是与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国内商业银行竞争。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到2006年12月,外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地域分布、客户基础和经营许可方面的政策限制已被全部取消,本行与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内地与香港和澳门订立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或CEPA)批准规模较小的香港和澳门银行于国内经营,也可能增加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这些银行中有许多将与本行就基本相同的贷款客户、存款客户以及收费客户进行激烈的竞争,一些银行还可能拥有比本行更多的财务、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其他银行的竞争加剧可能会导致平均收益率的下降和平均成本的上升,从而减少本行的净利息收入,此外,本行就计费及收取佣金类产品和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也可能会减少,这些将导致净利润的下降。
我国政府近年实施了一系列进一步放松银行业管制的措施,比如针对利率及佣金类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这些措施改变了本行与其他银行在客户方面的竞争基础。加剧的竞争压力可能会导致以下情况,从而对本行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对本行战略的有效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 降低本行在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份额;
. 降低本行贷款、存款组合以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增长;
. 减少本行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支出,降低非利息收入占经营收入比重;
. 减少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增加非利息支出,如营销费用;
. 降低本行资产质量;及
. 对聘用合资格管理人员和雇员的竞争加剧。(四)我国银行业的增长速度可能无法维持
本行预期,随着我国经济预期增长,家庭收入上升,社会福利进一步改革,人口结构转变和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我国银行业将会继续发展。然而,若干趋势和事件,例如我国经济增长的步伐、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本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社会福利制度持续改革等,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尚未明朗。此外,我国银行业历年来也存在大量不良贷款,需在我国政府的支持下(资金注入或调整核销政策)或在银行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予以处置。因此,本行无法保证我国银行业目前的增长速度将可持续。(五)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转型中,可能有所改变
本行的业务可能直接受到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如影响本行所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其他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变动)的影响。银监会于2003年成立时,承接了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成为银行业主要监管者。自成立以来,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的银行规章制度和指引。本行无法保证这些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未来不会发生改变,或此类改变将来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行也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调整以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六)本行面临与我国境内外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相关的风险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机关、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我国监管机构及境外监管机构对本行业务,就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指引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本行已在部分监管和检查中因违规而受到了罚款及其他处罚。这些罚款和处罚就其单项或总体而言均未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然而,本行不能保证我国监管机构未来的检查不会引致可能对本行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罚款及处罚。
国家审计署不时对国家控股企业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本行的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及包括本行在内的子公司,最近一次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是在1999年。本行不能预计国家审计署对本行的下一次审计的时间。若任何这样的审计发现本行存在重大的不正当或其他不合规情形,本行将接受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这将可能对本行的信誉、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七)我国境内可得信息的质量及范围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首个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开始投入使用。此外,人民银行在2006年下半年开始推出公司借款人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是由于这些数据库建立的时间不长,提供的信息有限,以及我国信息方面的基本建设尚在开发当中,上述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完善。在统一的全国性公司及零售借款人信用数据库完善前,本行还依赖其他公开的资源及本行内部资源。尽管本行在信息采集上做了大量努力,但由于受我国信用环境的制约,本行不能保证对所有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都有完整、准确或可靠的信息基础,由此将可能使本行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八)我国若干规定限制本行进行分散投资的能力,因此某类投资的价值降低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现时我国监管上的限制,本行绝大部分人民币投资资产均集中于有限数目的我国商业银行获准的投资,例如国债、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和次级票据、人民银行票据和合资格境内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对本行分散投资组合的限制局限了本行寻求与境外银行相若的投资回报或按与境外银行相同的方式管理流动资金的能力。此外,本行也因为人民币投资资产集中而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举例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如出现恶化,将会增加持有其债券和次级票据的相关风险。这类投资如果价值下跌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九)本行可能未能发现洗钱和其他非法或不当行为,而使本行承担额外责任并损害本行业务
本行须遵守我国的反洗钱、反恐怖法律和其他规定。这些法规要求本行采取并实施“了解你的客户”的政策和程序,向不同权限的监管机构报告可疑的大额交易。本行正在实施改善反洗钱和反恐怖的系统。但是,完全实施这些改善措施的时间还不明确,这些改善措施的效果也尚待检验。尽管本行采取了旨在发现和预防利用本行网络的洗钱行为和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相关组织和个人利用本行网络进行非法和不当交易的政策和程序,但由于这些政策和程序最近刚实施,本行可能不能完全杜绝有关组织或个人利用本行进行洗钱和其他非法与不当交易。根据本行可能未能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度,本行在不同法域内向其呈报的相关政府机构有权对本行处以罚款和其他处罚。本行在过去曾接受过处罚。此外,本行的业务和信誉可能因为客户利用本行洗钱或进行非法或不当交易而受损。(十)本行的声誉可能会因媒体对我国银行业的负面报道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我国银行业不断受到不同媒体广泛的报道和批评,包括欺诈事件和有关贷款质量、资本充足状况、偿债能力和内部控制及管理等问题。负面报道不论是否准确及是否与本行有关,均可能会对本行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结果可能会损害储户和投资者的信心,导致流动资金的短缺,由此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四、其他风险(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影响本行业务
本行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在我国境内,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政治与法律的完善。我国的经济与较发达国家的经济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包括政府干预的程度、外汇管制及资源配置等。
我国在过去是计划经济国家,至今相当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由我国政府拥有。由政府同时通过资源配置、制订货币政策及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优惠待遇等措施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实施控制。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改革的措施,强化市场对经济改革的推动作用,降低国家对生产性资产占有的比重,及在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但这些经济改革措施可能会被调整、修改,国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在执行方面也可能并不一致。因此,本行未必能从每项改革措施中获益。
我国政府有权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影响我国经济。政府通过实施各种措施控制某些行业的增长速度,抑制通货膨胀。例如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提高基准利率,提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制订商业银行借贷指引等,以限制部分行业的贷款。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某些具体措施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是世界上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我国经济未必能长期保持目前的增长率。此外,任何未来灾难,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传染病的爆发等可能使我国、亚洲及世界其他地方经济活动减少,对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出现上述任何情况,致使我国经济增速显著放缓,本行的发展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本行股东质押股份的效力受适用的我国法律和监管规定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本行不能接受本行股份作为取得本行任何贷款的抵押品。此外,任何持有5%或以上本行股份的股东如欲以所持股份质押给任何其他贷款人作为抵押品,需事先通知本行董事会。鉴于上述原因,除非投资者遵守我国法律和规定,否则投资者未必能质押所持的本行股份作为抵押品。(三)股息的支付受我国法律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股息仅可从可供分配利润项下支付。可供分配利润指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净利润(二者中较低者)减去按规定必须弥补的累计亏损和计提的各项法定及其他公积金。因此,本行日后可能没有足够或没有任何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支付股息分派,即使本行的财务报表显示本行在该期间取得经营利润。任一年度未分配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被保留,并在以后年度分配。
此外,银监会有权酌情禁止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其他我国银行业法规的银行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四)本行受到我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管制和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影响
本行绝大部分收入为人民币收入。人民币目前并非可自由兑换货币。然而,这些收入中的部分必须兑换成其他货币,用于支付本行外币债务,例如,本行需获得外汇以支付已宣派的H股股息(如有)。
以外币进行资本账户交易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通常需要取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本行H股发行结束后,本行可在符合若干程序要求后,以外币支付股息,无需事先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然而,如果将来我国政府由于某种原因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经常项目交易中的外币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本行将未必能以外币向股东支付股息。
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价值不断变动且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自1994年起,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包括港元和美元)以人民银行确定的汇率为基础,人民银行根据前一个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当时汇率每天确定人民币的汇率。自1994年至2005年7月20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官方汇率总体稳定。2005年7月21日,我国政府按市场供求及参考一篮子货币而颁布一套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允许人民币汇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小幅波动。同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约2%。此次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了约5.7%。人民币兑美元或任何其他外币的升值可能令本行外币资产的价值下降。相反,人民币贬值可能令以外币计算的本行H股价值以及对获得以外币支付的H股股息受到不利影响。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8.8%的资产及9.1%的负债以外币结算。H股发行所得的款项也将以外币为单位。本行将大额外汇资产兑换为人民币需要得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本行资本充足率和运营比率的合规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本行正在同时进行H股发行并拟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上市后本行H股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A股的股价
在A股发行的同时,本行正在境外进行H股发行。本行A股发行与H股发行为两项独立的发行,二者互相不构成对方的条件。
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本行的H股发行的股票数目减少或本行H股的实际发行价并不在本行H股发行估计的价格范围内,A股发行可能仍会进行。
H股发行和A股发行完成后,本行A股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本行H股将于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在现行法律法规下,除经过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外,本行的A股和H股相互之间不可转换或代替,而且A股与H股市场之间也无法进行交易或交割。A股和H股市场拥有不同的交易特点和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由于这些差异,本行A股和H股的交易价可能并不相同。本行H股股价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A股的股价,反之亦然。
本行上市后,本行、本行发起人和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如在公开市场发售大量本行A股或H股,或预期可能会进行这些发售活动,均可能对本行A股的市价造成不利影响。(六)本行郑重提醒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不应依赖报章或其他传媒有关本行A股发行或H股发行的报导或本行发放的有关H股发行的资料
在本招股意向书刊发前,或于本招股意向书刊发后但于A股发行完成前,可能已有报章及传媒作出有关本行、本行的A股发行及H股发行的报导。有关报章及其他传媒的报导可能包括由本行在境外所披露作为H股发行一部分的若干事项或资料,包括本行及H股发行。本行并不会就任何报章或传媒报导的数据的准确性或该等数据的完整性,或由报章或其他传媒所表达有关本行A股发行或本行的任何预测、观点或意见是否公平或恰当而承担任何责任。本行也没有义务就任何有关该等数据或刊物是否适当、准确、完整或可靠发表声明。
作为H股发行的一部分,本行亦须于境外作出若干有关本行H股发行的正式披露,包括刊发本行H股招股说明书。有关本行H股发行的资料为根据境外的监管规定而发放。由本行所公布有关H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乃基于境外的监管规定及市场惯例所编制,该等监管规定及市场惯例与A股发行所适用的规定和惯例可能有所不同,并不适用于A股发行。
在作出有关本行A股的投资决定时,投资者应仅依赖本招股意向书所载的资料或由本行于境内所作出的与本次A股发行相关的正式公布。在申请购买本行A股时,投资者将被视作同意将不会依赖任何本招股意向书或任何由本行于境内所作出的与本次A股发行相关的正式公布所载以外的资料。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中文简称: 中信银行
英文简称: CNCB
2、注册资本: 3,111,311.14万元
3、法定代表人: 孔丹
4、成立日期: 2006年12月31日
5、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 100027
6、电话号码: (010)65541585
7、传真号码: (010)65541230
8、互联网网址: http://www.ecitic.com
9、电子信箱: ir_cncb@citicib.com.cn二、本行历史沿革(一)本行发展历史
本行是经国务院办公厅及人民银行的批准,于1987年4月20日在中信集团原银行部基础上改组而成,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1985年4月,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同意中信集团在其财务部的基础上成立银行部,进一步扩展对外融资、外汇交易、发放贷款、国际结算、融资租赁和吸收存款等全面银行业务。
1986年5月底,中信集团向人民银行申请“将中信集团银行部改组成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4月20日,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中信实业银行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注册资本8亿元,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从事经批准的人民币和外汇银行业务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2005年8月2日,为贯彻逐步向零售银行与公司银行业务并行发展的战略,本行名称由中信实业银行变更为中信银行,英文名由CITIC INDUSTRIAL BANK变更为CHINA CITICBANK。
本行股份制改造前,一直是中信集团全资所属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并经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信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6]121号)和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6]455号)批准,本行经股份制改造,由中信集团与中信国金作为发起人,将本行整体改制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31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0600)。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竞争力,中信集团于2007年3月1日向境外战略投资者BBVA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1,502,763,281股。此次交易完成后,中信集团、中信国金和BBVA分别持有本行股份24,891,438,919股、4,718,909,200股和1,502,763,281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80.00%、15.17%和4.83%。
自成立以来,本行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不断成长,资本金、经营规模及经营效益不断提升。1996年,本行资产规模突破1,000亿元;2002年,本行被英国《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排名于全球银行第291位;200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全球排名中,以平均资本利润率位居中国各银行之首;2004年,本行按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全球银行排名中上升至第202位;2005年,本行按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全球银行排名中跻身世界200强,资产总额排在世界第152位;2006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按总资产对全球银行排名中上升至第134位。以总资产计,本行是我国第7大商业银行1。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总资产为7,068.59亿元,在全国各地设有446家分支机构,提供全方位综合性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目前本行是中信集团最大的子公司。(二)本行改革及改制情况1、优化财务结构
本行采取了以下措施优化财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竞争力。
(1) 提高资本充足率
① 中信集团注资以充实核心资本
为进一步充实本行核心资本,提高本行抗风险能力,中信集团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6月30日及2006年11月30日,分别向本行以现金注资60亿元人民币、22亿元人民币及0.3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亿元)、86亿元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和24亿元人民币,均按1:1计入实收资本。2003年至2005年各期实收资本及变动、由注资和留存收益转增的比例等情况如下:
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期初实收资本 177.90 140.32 68.09
本期实收资本增加额 88.71 100.0% 37.58 100.0% 72.23 100.0%
-现金注资 86.00 96.9% 25.00 66.5% 60.00 83.1%
-留存收益转增 2.71 3.1% 12.58 33.5% 12.23 16.9%
期末实收资本 266.61 177.90 140.321
由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刊发日未能取得国内若干银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因此本行根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计算以总资产排名。
2006年在本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中信集团以50亿元人民币现金及本行24亿元人民币现金利润向本行增资,均按1:1折为本行股本。
② 发行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以充实附属资本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资本基础,改善财务结构,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批准下,本行于2004年向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发行次级债务60亿元,于2006年通过公开市场投标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政策性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发行次级债券60亿元,进一步补充本行附属资本。
通过上述措施,本行资本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6.57%和9.41%。
(2) 处置关联贷款和对外投资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采取了以下措施处置了一批重大关联贷款和对外投资:
① 与中国光大银行于2006年6月30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将贷款本金金额共计20亿元的相关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债权以20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该贷款为本行2006年向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发放的正常类关联贷款。
② 与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信”)于2006年6月6日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由本行委托中鸿信整体拍卖由中信银行持有的18家关联方为借款方的不良贷款债权包。不良贷款债权包中的贷款发放时间均为90年代,其中包括1项次级类贷款、14项可疑类贷款、3项损失类贷款。截至2005年末,不良贷款债权包帐面原值114,218万元,帐面净值41,680万元。2006年6月26日,通过公开拍卖,不良贷款债权包以41,680万元的价格被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取得。
③ 通过公开拍卖和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了36项总价值为0.92亿元的长期投资。本行与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签订了《投资项目转让合同》,由本行向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414万元的价格转让本行持有的9项长期股权投资。9项长期股权投资均为90年代初投资形成,截至2005年末,帐面余额为541万元,帐面净值为414万元。本行与中鸿信于2006年6月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由本行委托中鸿信整体拍卖由本行持有的27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7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大多为80年代、90年代投资形成,截至2005年末,帐面余额为8,651万元,帐面净值为633万元。2006年6月21日,通过公开拍卖,27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以635万元的价格被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
④ 根据本行与中信集团于2006年12月13日订立的一份协议,中信集团在本行成立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之前,有权就本行的已核销贷款收取可回收金额(包括未偿还应收利息),有关金额主要包括于2006年、2005年及2004年核销的贷款,本金额共计约105亿元。核销的贷款于中信集团为本行唯一股东时形成,并拟通过中信集团与本行订立协议,核销贷款可收回的经济利润会作为本行财务重组的一部分回拔给中信集团。本行将继续管理、清收该等贷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将在有关贷款的可回收金额中扣减并支付给本行。2007年3月26日,中信集团与本行签订补充协议,终止了原核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项下银行应对该等已核销资产进行清收的义务以及双方对管理和清收成本费用的安排;同时约定本行对该等核销资产的义务仅限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持有该等已核销资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信集团支付;如中信集团委托本行经营管理该等核销资产(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该等核销资产,对该等核销资产进行清收等),双方应就该等委托经营管理另行签署协议。2、股份制改造
2006年4月13日,中信集团与中信国金签订协议,约定以2005年12月31日为转让定价基准日,中信集团向中信国金转让本行19.9%的权益,转让价格以本行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后的2005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基础,溢价15.3%,且不低于经财政部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实际总对价为约53.008亿港元,相当于每股购买价1.12港元。作为对价,中信国金向中信集团定向发行新股。2006年11月16日,中信集团与中信国金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由中信集团与中信国金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将本行整体改制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公司完全承继了原中信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业务等,营业地址不变,设立时注册资本3,111,311.14万元,中信集团持有本行2,639,420.22万股,占本行股份84.83%;中信国金持有本行471,890.92万股,占本行股份15.17%。
中信国金还在2006年11月22日与本行和中信集团订立追加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国金同意认购本行的若干H股。有关追加认购协议的进一步信息,请参见本节“有关股本的情况”。3、引入战略投资者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竞争力,2006年11月22日,中信集团、本行与BBVA分别及共同订立了相关协议,并于2007年1月31日和2007年2月26日订立了相关补充协议。根据协议,BBVA于2007年3月1日以按议定参考汇率计算等值于人民币48.85亿元的美元完成认购中信集团所持本行普通股1,502,763,281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4.83%。此次交易完成后,中信集团及中信国金所持本行股份分别为80.00%及15.17%。中信集团还同意以1.72亿元于本行H股发行一周年后向BBVA出售占紧随首次交割(按“本行的战略投资者情况”中的定义)之后本行发行在外股份的0.17%的本行股份。
此外,相关协议还授予BBVA对本行股票的买入期权,该买入期权可于本行首次H股发行交割日的第一个周年日至首次H股发行交割日的第三个周年日期间的任何时间一次性行使以认购本行发行在外总股本的4.9%的股份,或是使BBVA所持本行股份在目前已购入股份的基础上达到本行发行在外总股本的9.9%的股份,以二者中多者为准。
本行相信,与BBVA的合作将进一步提升本行在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水平,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价值创造能力。有关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节“本行的战略投资者情况”。4、本行的运营改革
近年来,本行采取了多项措施进一步提高本行的经营及管理水平,推动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并和国际最佳惯例接轨,其中主要体现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及信息技术等方面。(1) 业务经营
本行在以下各个业务领域实施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推动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公司银行业务:实施了“优质行业、优质企业”和“主流市场、主流客户”的客户定位战略,加强了产品及服务创新,并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等新兴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实施“三维四动”策略,以推动零售存贷业务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快速发展;建立了先进的信用卡管理及运营平台,使信用卡的交易量及发行量大幅提升,并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品牌系列;资金资本市场业务:凭借领先的行业地位及优质的服务在国内银行业中率先获得了一系列业务资格,竞争能力不断加强。有关业务经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2)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本行积极倡导“追求过滤掉风险的效益”的风险管理文化,并致力于建设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其中主要包括下列措施:引入了产品经理及放款中心制度;设立了首席风险主管职位,率先实施了分行风险主管委派制;由风险管理部集中管理放款中心和贷后管理,强化了风险管理独立性,建立了第一责任人制度;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与穆迪公司开发了先进的信用评级系统;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建立了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的三个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三大风险的管理;不断加强内部审计职能,以建立更加独立、统一和标准化的内部审计系统。
有关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3) 财务管理
本行财务管理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源分配及资金转移定价等。近年来,本行采取了以下措施不断优化财务管理:
本行致力不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专注于利率定价及产品风险评估;
本行推出了经济利润及风险资本回报指标,用于考核评价各支行的业绩表现,并与
薪酬挂钩,以增加资本效率及加强对分行资本成本的关注;
在管理资源分配方面,本行致力控制成本及资本运用;
本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出使本行能够实行集中管理预算计划、资本开支和其他
财务数据。该系统同时也提供了更准确分部间的资金转移机制平台。(4)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本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本行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本行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决定本行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及外部监事等各项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本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其职责包括: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定重大政策及程序,以及保护股东包括少数股东的利益。此外,本行董事会内亦设立多个委员会履行特定职能,包括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检查和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并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控制等进行审核。
有关本行公司治理的详情,请参见本行章程及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公司治理结构”(5) 人力资源管理
本行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多项措施,以改善本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其中包括下列措施:
建立并完善了针对总行、分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以经营业绩为基础的考核机制;正在为高级管理层建立长期期权激励机制;
通过总行、分行、支行三个层次的培训平台提供了全面的培训计划,不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
有关本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详细信息,参见本节“本行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6) 信息技术
本行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多个重点项目,借以完善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其中包括下列措施:
通过新建和升级不断完善各核心业务系统,涵盖综合业务处理、资金交易、国际业
务、电子银行等多个领域;
不断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为营运及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并完善先进的信贷管理系统;
建立并完善灾难备份中心。
有关本行信息管理系统的详细信息,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5、改制前后本行的资产及业务情况
2006年11月16日,中信集团与中信国金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完全承继了原中信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业务等,于2006年12月31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不变,注册资本3,111,311.14万元。
关于本行资产和业务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及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
6、本行的独立运营情况
本行独立从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独立
本行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与控股股东的资产完全分离,不存在本行控股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2)人员独立
除本行行长兼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和副总经理、中信国金董事、中信嘉华董事外,本行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本行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领取薪酬;本行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方面独立于股东。
(3)财务独立
本行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本行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本行依法独立设立账户,未与任一股东共享账户。
(4)机构独立
本行按照《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等职能部门。本行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本行独立从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受到本行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涉、控制,也未因与本行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本行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三、发起人情况(一)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注册地和办公地均为北京,是由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倡导,国务院批准,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创办的我国首个实行对外开放的窗口企业。经过历次资本变更,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中信集团注册资本为300亿元。中信集团是我国领先的大型跨国国有企业集团,重点投资于金融服务、信息技术、能源和重工业等行业,目前在香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有业务经营。
截至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集团持有本行股份248.91亿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80.00%。中信集团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经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信集团总资产7,994.29亿元,净资产410.52亿元,2005年净利润46.79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中信集团的总资产9,291.85亿元,净资产510.15亿元,2006年净利润60.91亿元。(2006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信集团所控股的一级子公司有关情况列表如下(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本期收益;货币符号:USD=美元;HKD=港币;CAD=加拿大元;AUD=澳大利亚元;PAT=澳门币;未标货币种类的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注册地和 2005年12 2005年12 2006年12 2006年12 审计机构
境内全资子 控股 成立 注册 实收 2005年 2006年
主要生产 主营业务 月31日总 月31日净 月31日总 月31日净 (2006年数
公司 比例 时间 资本 资本 净利润 净利润
经营地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据未审计)
金融行业的投资、金融产品的设计策 信永中和
中信控股有
100% 2002 5,000 5,000 北京市 划及培训、咨询服务、资产受托管理、 7,076 5,020 11 7,340 5,051 31 会计师事
限责任公司
融资担保等 务所
中信信托投 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北京京都
资有限责任 100% 1988 120,000 120,000 北京市 财产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投资基金业 145,662 89,812 5,845 (注1) (注1) (注1) 会计师事
公司(注1) 务等 务所
通信、能源、房地产、文化、体育、 北京永拓
中信国安
100% 1989 50,000 127,785 北京市 旅游项目的投资;资产受托管理、物 1,787,637 406,478 6,678 2,374,662 429,388 7,477 会计师事
集团公司
业管理等 务所
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因特网接入 中天运会
中信网络 广东省
100% 2000 200,000 329,542 服务、数据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有 432,032 108,023 (41,288) 494,546 146,356 (44,999) 计师事务
有限公司 深圳市
线电视传输网投资等 所
上海申洲中信华东(集
100% 1997 67,396 67,396 上海市 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信息咨询 388,050 123,587 17,358 453,220 145,293 21,823 会计师事团)有限公司
务所
运城黄河
中信机电 山西省 制造加工生产汽车、柴油机、电机、
100% 1970 68,151 98,938 254,901 91,340 496 281,285 86,252 (2,730) 会计师事
制造公司 绛县 仪器、工业专用设备及其构件
务所
中瑞华恒
中信重型 河南省 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锻造件
100% 1953 69,944 76,052 342,199 24,298 402 388,354 30,823 5,772 信会计师
机械公司 洛阳市 及其他工业生产资料、进出口业务等
事务所
北京永拓中信华南(集 广东省 投资实业、房地产业、服务业、高新
100% 2000 10,000 47,290 1,002,302 71,658 7,133 969,891 74,964 9,854 会计师事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 技术产业;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等
务所
深圳市义
中信深圳 广东省
100% 1988 13,017 13,017 进出口、三来一补、服务业 422,060 25,783 4,968 541,465 43,829 16,573 达会计师(集团)公司 深圳市
事务所
中瑞华恒
中信天津工 投资、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信息
100% 1987 18,971 18,971 天津市 64,005 19,765 (1,832) 65,559 18,827 (938) 信会计师
业发展公司 咨询技术服务
事务所
中信汽车 中嘉会计
100% 1993 10,000 18,500 北京市 汽车与零配件的销售等 138,632 42,198 2,270 131,091 42,852 1,312
公司 师事务所
北京京都
中信技术 高新技术的开发、转让、推广及风险
100% 1987 4,740 4,740 北京市 25,634 3,865 (270) 16,108 4,247 382 会计师事
公司 投资
务所中信投资控 高科技产业,新技术开发,资产经营,
100% 2006 11,600 11,600 北京市 — — — 341,122 25,360 7,190 —股有限公司 进出口业务,咨询等
钢铁、有色金属及相关技术开发和技
中信金属 中嘉会计
100% 1988 4,950 4,967 北京市 术转让,有色金属、金属制品及再生 96,587 10,916 3,708 87,211 15,460 6,213
公司 师事务所
用品的批发、零售
北京永拓中信建设有 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
100% 2002 10,000 10,000 北京市 9,251 9,225 (264) 9,138 8,933 (292) 会计师事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等
务所
工程施工总承包、对外派遣各类工程、 北京永拓国华国际工
100% 1986 10,060 10,060 北京市 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开展“三 81,252 11,153 418 114,615 10,060 503 会计师事程承包公司
来一补”等 务所
北京永拓
中信国际 承包境内外工程、对外派遣境外各类
100% 1994 15,374 15,374 北京市 69,503 9,953 2,552 211,176 10,847 3,427 会计师事
合作公司 工程所需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
务所
大、中、小型基建项目设计、承担本
北京永拓
武汉市 湖北省 行业国(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
100% 1952 2,000 2,000 13,622 2,110 0 17,668 2,727 289 会计师事建筑设计院 武汉市 设计和监理项目及上述工程所需的设
务所
备材料出口
承担甲级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中国市政工 北京永拓
湖北省 力、道路、桥隧、防洪等工程设计;程中南设计 100% 1954 1,660 3,158 11,652 6,888 786 14,307 7,916 1,027 会计师事
武汉市 建筑甲乙级城市规划、公交、园林工
研究院 务所
程设计
挤压铝制品及其挤压深加工产品的生
中信渤海 北京正和
河北省 产、销售;上述相关产品的研究、开
铝业控股 100% 2005 5,000 105,000 183,426 103,252 (1,748) 145,716 73,303 (24,258) 信会计师
秦皇岛市 发、生产;厂房出租;木材加工;机
有限公司 事务所
械制造等
铝、铝合金等型材加工、销售;铝加 北京正和
中信秦皇岛 河北省
100% 1996 5,000 10,599 工技术咨询;铝幕墙门窗的设计、加 77,941 8,148 (1,109) 84,143 4,009 (3,983) 信会计师
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
工、制造及安装 事务所
中信旅游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 中嘉会计
100% 1987 550 1,032 北京市 16,256 660 130 19,819 773 186
总公司 游业务 师事务所
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技术、信息咨
中国国际经 中嘉会计
100% 1980 900 1,924 北京市 询服务;经营管理、财会、法律、金 3,648 1,364 204 3,671 1,938 302
济咨询公司 师事务所
融、房地产方面的咨询服务
中信资产管 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 中嘉会计
100% 2002 5,000 5,000 北京市 38,333 4,148 (250) 48,308 5,168 1,021
理有限公司 界定与重组、财务咨询及顾问等 师事务所
北京京城 出租办公室、公寓、客房;物业管理; 中嘉会计
100% 1990 200 62,817 北京市 70,671 2,735 (4,757) 65,156 195 (6,315)
大厦 饮食服务等 师事务所
有关金融贸易、生产技术、国际经济
中嘉会计
中信出版社 100% 1993 1,366 1,366 北京市 发展和国际市场预测方面的图书编 7,147 1,415 68 8,126 1,432 35
师事务所
辑、出版和发行
中信宁波 浙江省 中嘉会计
100% 1996 57,000 57,000 企业债权债务清算 102,502 (25,647) (3,100) 81,700 (43,479) (2,276)
集团公司 宁波市 师事务所
宁波信宁实
浙江省 中嘉会计
业投资有限 100% 1999 1,000 1,000 实业投资 32,925 1,861 201 1,988 1,708 (111)
宁波市 师事务所
公司
审计机构
注册地和香港地区和境外全 控股 成立 注册 实收 2005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5年净 2006年12月 2006年12月 2006年净利 (2006年
主要生产 主营业务
资子公司 比例 时间 资本 资本 31日总资产 31日净资产 利润 31日总资产 31日净资产 润 数据未审
经营地
计)
投资控股,主 普华永道
中信(香港) HKD HKD 香港特别 HKD HKD HKD
100% 1987 要在实业投 (注2) (注2) (注2) 会计师事
集团(注2) 30,000万 23,871万行政区 1,615,700万 1,022,500万 76,100万
资等领域 务所
普华永道
中信澳大利亚 AUD AUD 澳大利亚 AUD AUD AUD
100% 1985 资源开发 (注2) (注2) (注2) 会计师事
有限公司(注2) 8,588万 9,876万 墨尔本 24,060万 20,671万 411万
务所
英属维珍
投资控股,主 普华永道
中信项目管理 群岛/香港 HKD HKD HKD HKD HKD HKD
100% 1999 USD5万 USD1 要在实业投 会计师事(香港)有限公司 特别行政 380,183万 120,997万 16,186万 459,111万 165,820万 44,065万
资等领域 务所

USD Delaware, USD USD USD USD USD USD
中信美国集团 100% 1993 N.A. 投资控股 未经审计
7,815万 USA 12,392万 10,010万 1,490万 12,563万 12,313万 1,341万
Vancouver 毕马威会
Sundance Forest CAD CAD CAD CAD CAD CAD CAD CAD
100% 1988 B.C., 林业 计师事务
Industries Ltd. 1,912万 1,599万 4,719万 (1,331)万 (180)万 5,075万 1,386万 (418)万
Canada 所
香港信源资产 香港特别
100% 1993 HKD1万 HKD1万 投资 14,548 607 (133) 14,352 737 (139) 未经审计
有限公司 行政区
注册地和 2005年12 2005年12 2006年12 2006年12 审计机构
控股 成立 注册 实收 2005年 2006年净
境内控股子公司 主要生产 主营业务 月31日总 月31日净 月31日总 月31日净 (2006年数据
比例 时间 资本 资本 净利润 利润
经营地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未审计)
提供机场设施和地面服
中国中海直 广东省 务;交通运输业、仓储业、 北京博坤会计
51% 1983 10,000 10,000 214,115 85,687 4,627 (注2) (注2) (注2)
总公司(注2) 深圳市 能源项目、制造业方面的 师事务所
投资;资产受托管理等
广东省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
信诚人寿保险 毕马威华振会
50% 2000 110,000 110,000 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上述 158,525 22,822 (21,923) 278,862 37,331 (25,504)
有限公司 广州市 计师事务所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中信网络科技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系 中嘉会计师事
65% 2001 5,000 5,000 北京市 3,949 3,334 17 4,805 3,405 71
股份有限公司 统集成等 务所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 呼叫中心、系统集成、计 中天运会计师
51% 2000 5,000 5,000 北京市 11,728 500 (949) 8,888 (2,276) (2,777)
有限公司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事务所
大连信达水产 辽宁省 鲍鱼及其他水产品的养 中洲会计师事
51% 1993 3,200 3,200 6,731 5,487 26 6,620 5,186 (278)
有限公司 大连市 殖、加工 务所
USD 广东省 土木工程、能源化工等行 毕马威华振会
中美国际工程公司 50% 1984 777 业的规划、设计、勘探、 10,063 4,955 3,430 5,530 2,030 276
300万 深圳市 计师事务所
施工管理、技术转让等
注册地和 2005年12 审计机构
香港地区和境外 控股 成立 注册 实收 2005年12月 2005年净 2006年12月 2006年12月 2006年净利
主要生产 主营业务 月31日净 (2006年数
控股子公司 比例 时间 资本 资本 31日总资产 利润 31日总资产 31日净资产 润
经营地 资产 据未审计)
投资控股,
毕马威会
中信国际金融 HKD HKD 香港特别 主要在商 HKD HKD HKD HKD HKD HKD
66.56% 2002 计师事务控股有限公司(注3) 800,000万 502,342万 行政区 业银行等 8,503,668万 945,532万 110,340万 10,214,173万2,023,207万 112,614万

金融领域
中信资源控股 HKD HKD 香港特别 HKD HKD HKD 安永会计
60.46% 1997 资源开发 (注4) (注4) (注4)
有限公司(注4) 21,591万 21,591万 行政区 602,003万 294,177万 22,170万 师事务所
澳门水泥厂 PAT PAT 澳门特别 PAT PAT PAT PAT PAT PAT Baker Tilly
67.68% 1981 水泥制造 Hong Kong
有限公司 12,867万 12,867万 行政区 37,045万 26,757万 4,015万 56,875万 36,454万 5,985万
Limited CPA
注1: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组等市场敏感信息,不披露其2006年财务数据。
注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中信(香港)集团、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下属上市公司仍未披露2006年财务数据,因此本招股意向书不披露它们的2006年财务数据。
注3: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财务数据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注4: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披露日尚未公告2006年度财务报表,因此本招股意向书不披露其2006年财务数据。
(二)中信国金
中信国金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由中信嘉华重组而成,股票代码为183,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为香港,是香港注册持牌银行中信嘉华及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中信嘉华主要业务是在香港提供一般银行及相关金融服务;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注于不良资产管理、直接投资及金融咨询服务。中信国金同时持有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权益,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专注于中国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
截至2007年3月21日止,中信国金发行在外股份为5,732,135,640股,每股面值1.00港元,中信集团直接持有其股份3,176,395,029股,占其已发行股份55.41%;BBVA持有其股份835,717,967股,占其已发行股份14.58%。
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信国金总资产850.37亿港元,净资产94.56亿港元, 2005年净利润11.03亿港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1,021.42亿港元,净资产202.32亿港元,2006年净利润11.28亿港元。
截至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国金持有本行股份47.19亿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5.17%。中信国金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四、本行的战略投资者情况(一)本行的战略投资者入股情况
为了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和本行的股权价值,本行致力与领先的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本行已与BBVA订立战略投资安排。本行相信这些安排将是长期的,且对两家银行均有益处。
BBVA是由西班牙阿根塔利亚银行集团(Argentaria)并入比尔堡-比斯卡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Banco Bilbao Vizcaya, S.A.)后形成的,于2000年1月28日在西班牙比斯卡亚(VIZCAYA)商业登记处注册登记,注册的办公地址是西班牙比尔堡市圣尼古拉斯广场4号(Plaza de San Nicol醩4, Bilbao, Spain)。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BBVA发行在外股份为3,551,969,121股,每股面值0.49欧元,注册资本为17.40亿欧元。
BBVA为一家跨国金融服务公司,业务遍布全球各地,主要从事零售银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及批发银行等业务,是西班牙和拉丁美洲领先的金融机构,并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设有分支机构。BBVA银行的股票在西班牙股票计算机交易系统挂牌交易,同时在纽约、法兰克福、伦敦、苏黎世、米兰和墨西哥城的股票交易所挂牌。
经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BBVA总资产3,923.89亿欧元,净资产173.02亿欧元, 2005年净利润38.06亿欧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4,119.16亿欧元,净资产223.18亿欧元,2006年净利润47.36亿欧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BBVA拥有超过94,000名雇员和7,410家分支机构。按BBVA在2005年的收入计算,该公司在财富2006全球500强企业排行榜中排名第410位。此外,根据2006年6月刊发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的统计,按截至2006年6月16日的市值计算,BBVA位居全球第19位,而按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计算,该公司排行第38位。凭借其在各主要业务领域占有的重要市场地位及有效的管理体系,BBVA为欧洲盈利性最强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该公司于2005年的股本回报率为37%,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率为0.94%。
作为战略合作安排的一部分,中信集团与BBVA于2006年11月22日订立《股份及期权购买协议》,据此BBVA同意购买本行一定数量的股份,并获授一项买入期权以额外购买本行股份。同时,中信集团、BBVA及本行还订立《投资人权利协议》,当中约定了BBVA作为本行战略投资者的若干权利和义务。此外,本行同时还与BBVA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当中约定了两家银行之间的战略合作安排。
2007年1月31日和2007年2月26日,中信集团与BBVA就《股份及期权购买协议》分别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2007年1月31日和2007年3月27日,本行、中信集团与BBVA就《投资人权利协议》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
此外,2006年11月22日,BBVA与中信国金和中信集团分别签订了认购协议和购股协议,据此,BBVA同意向中信国金认购和向中信集团购买中信国金某个数目的股份。同日,BBVA与中信国金签订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当中对BBVA和中信国金/中信嘉华之间的战略合作安排进行了阐述。(二)本行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条款1、股份的买卖
根据中信集团与BBVA订立的《股份及期权购买协议》,在2007年3月1日BBVA以等值于人民币48.85亿元的美元按议定参考汇率计算,相等于6.29亿美元,从中信集团购买交割(“首次交割”)之后本行发行在外股份的4.83%。如果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高于每股购买价格,BBVA同意支付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与每股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但购买本行4.83%股份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于人民币51.33亿元的美元。根据《投资人权利协议》,作为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一部份,BBVA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将转换为境外上市股。
中信集团还同意以1.72亿元于本行H股发行1周年后向BBVA出售52,892,289股本行股份,占紧随首次交割后本行发行在外股份0.17%。倘若本行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高于每股人民币3.42元,BBVA同意支付本行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与3.42元之间的差额,但支付的金额不超过按议定汇率计算等值于870万元的美元。此外,购买价格应予以调高,以涵盖由购买股份的首次交割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间按截至首次交割日期的一年期LIBOR美元年利率计算所产生的资金成本。上述52,892,289股股份的买卖尚未得到相关我国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中信集团及本行将在交割前申请相关必要的审批。此外,该等股份交割将不在本行未计入BBVA所持股份即满足香港联交所相关公众股持股量要求前进行---请参见以下“投资人的持股限制和第一要约权”。2、买入期权
BBVA还获授一项买入期权,向中信集团或本行购买在相关买入期权交割行权之后本行发行在外股份的4.9%,或在相关买入期权交割行权之后使得BBVA在本行的总持股比例增至本行已发行在外股份的9.9%的股份(以股数较多者为准)。如相关法规禁止BBVA持有上述期权股份,BBVA可提名除《投资人权利协议》中所定义的本行竞争者以外的第三方购买该等股份。如果本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买入期权购入的股份应为H股;如果本行股份仅在中国的交易所上市,应为A股;或如果本行股份并未上市,则应为法人股。上述买入期权尚未得到相关我国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中信集团及本行将在交割前申请相关必要的审批。此外,该买入期权的股份交割将不在本行未计入BBVA所持股份即满足香港联交所相关公众股持股量要求前进行---请参见以下“投资人的持股限制和第一要约权”。
买入期权仅可由BBVA一次性全部而非部分行使。如首次H股公开发行在首次交割后的12个月内进行,买入期权可在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第一个周年日后至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第三个周年日期间的任何时间行使。买入期权的行权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如买入期权在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第一个周年日后至首次H股公开发行后满两年之
日期间行使,每股行权价格将为首次H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10%。
如买入期权在首次H股公开发行的第二个周年日后至首次H股公开发行后满三年之
日期间行使,每股行权价格将为首次H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25%。
如首次H股公开发行没有在首次交割后的12个月期限内进行,买入期权可在首次H股公开发行第二个周年日后至首次H股公开发行第四个周年日期间的任何时间行使。而如果由于相关交易所的规定,中信集团在首次H股公开发行后的锁定期内无法完成买入期权所约定股份的交割,该行权期将被相应顺延,顺延期限将等同于由于中信集团锁定期而耽误的时间。在此情况下,行权价格将为每股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为BBVA和本行指定的独立专家所确定价值的平均值。
3、本行战略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信集团、BBVA及本行订立的《投资人权利协议》,BBVA作为本行战略投资者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公司治理
除少数特定情况外(包括BBVA的股权比例因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中超额配售权的行使而致摊薄的情況),只要BBVA持有不少于本行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83%,BBVA或其关联企业,或中信集团认可的第三方,将有权为本行董事会提名一名候选人,且中信集团和本行已同意在符合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适用法律和相关监管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允许的情况下,竭尽所能促使该候选人入选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本行推选任何董事均须获出席有关股东大会的大多数本行股东批准。本行董事并无合约义务推选BBVA提名的董事加入本行董事会。如由BBVA提名董事获选,将会在一或两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职务,这些委员会目前包括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且该董事有权作为观察员列席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在选举BBVA提名的董事之前,BBVA可指定一名观察员列席本行董事会会议和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此外,BBVA也可为其董事任命一位候补董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则可为其董事任命一位特定代理人,该代理人可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里作为观察员列席上述四个委员会的会议。上述《投资人权利协议》授予BBVA的董事提名权、委员会代表权、出席权等权利以及中信集团和本行选举BBVA提名董事的义务将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时终止。
本行全体董事(包括BBVA提名的董事)均须遵守《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第3.08条和本行的章程及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2)转让限制
BBVA在首次交割时购买的股份和根据买入期权购买的任何股份,均不得在购入有关股份之日第三个周年日结束前予以转让,而根据其反摊薄权利(其定义见下)发行给BBVA的额外股份不得在发行股份之日第一个周年日结束前予以转让。在此锁定期过后,中信集团在BBVA计划出售持有的本行股份时享有第一要约权。如果中信集团并未接受要约,BBVA可向任何第三方(但不包括《投资人权利协议》所定义的本行的竞争者)转让有关股份。(3)投资人的持股限制和第一要约权
BBVA同意在(i)首次H股公开发行后12个月,(ii)行使买入期权,或(iii)买入期权行权期届满,三者中时间较早者之前不额外收购本行任何权益性证券。尽管有前述规定,除少数特定情况外,在中信集团,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含中信国金及本行,下同),计划出售本行股份时BBVA可根据第一要约权购买该等中信集团意图转让的本行股份。如果BBVA并未接受要约,中信集团或其关联企业可以向任何第三方(但不包括《投资人权利协议》所定义的BBVA的竞争者)转让其股份。BBVA还同意如果(其中包括)该等购买将使本行不再具备在相关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资格或中资商业银行资格,或如果该等购买将导致BBVA持有的本行权益超过中信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权益,BBVA将不会购买本行的权益性证券。
除非各方另行约定,中信集团同意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将其所持A股转为H股并将该等H股转让给第三方的形式,以保证本行在H股发行后15个月内在不计BBVA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8.08条下的公众持股量要求。此外,BBVA同意,除非本行已经在不计BBVA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8.08条下的公众持股量要求,BBVA将不会收购本行任何股份而致使其于本行的股权比例超过4.83%。根据《股份及期权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定的买入期权及中信集团同意以1.72亿元(有价格调整机制)向BBVA出售52,892,289股本行股份不在早于本行满足上述公众持股量要求之日前执行。(4)排他性
BBVA同意,在未获得中信集团书面同意前,BBVA及其关联方将不会主动收购下列银行(不含本行)的股份或可转为其股份的证券:(i)中资银行;(ii)国外银行在国内成立的全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国外银行在中国的分行,该等银行可在中国境内开展人民币业务;但任何在正常投资业务中对已上市公司3%的被动投资除外。如果BBVA或其关联方计划进行兼并及收购,从而导致BBVA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中资银行5%或以上的股份,BBVA需要得到中信集团的书面同意。
如本行或本行的关联企业计划进行兼并或收购,从而导致BBVA或其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比例低于5%,则本行须获得BBVA的书面同意,此外本行同意不会向《投资人权利协议》所定义的BBVA的竞争者发行或处置任何本行股份,但BBVA的有关竞争者已经在其一般业务中通过被动股权投资取得少于本行在外股份总额3%的情形除外。
在本行履行《投资人权利协议》中的排他性义务时,本行董事无须采取任何与适用法律及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诚信责任相抵触的行动。(5)反摊薄权利
除有限的少数情况外,如果本行通过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发行额外普通股、可转换或兑换为额外股份的证券,BBVA有权购买有关额外股份以维持其于首次H股公开发行前(包括首次H股公开发行和同时时行的A股发行)在本行的股权比例。同时本行同意BBVA在超额配售时行使反摊薄权利。若行使超额配售,BBVA有权购买超额配售的H股。我们了解到BBVA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时以及行使超额配售权时均拟行使反摊薄权利。该反摊薄权利仅通过本行H股发行实现。
反摊薄权利将在本行首次H股公开发行上市时终止。(6)信息权
除少数特定情况外(包括BBVA的股权比例因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中超额配售权的行使而致摊薄的情況),只要BBVA或其关联企业,或中信集团认可的第三方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至少4.83%,且在适用法律和相关监管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允许的情况下,本行同意向BBVA提供(i)本行的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ii)在每一半年度结束后提供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iii)季度管理信息(iv)寄发给所有股东的文件,以及(v)年度经营预算或经营计划,(vi) BBVA为编制财务和管理报告和进行有关的任何备案而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上述《投资人权利》授予BBVA的信息权将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时终止。(7)投资人权益的保护
除少数特定情况外(包括BBVA的股权比例因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中超额配售权的行使而致摊薄的情況),只要BBVA或其关联企业,或中信集团认可的第三方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至少4.83%,本行同意在开展与下述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公司行动前与BBVA协商:
将本行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股本转让给其他公司;
任何形式的重组,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公司合并;
出售或处置任何重大资产或停止所从事业务的主要运作;
任何可能对BBVA的权利产生重大和不利影响的章程修改;
任何公开发行;
发行本行的普通股、或发行任何有权购买本行股份的买入期权、或任何可转换或
兑换为本行普通股份的证券;
经BBVA提名被任命的任何董事的撒换;
本行的股息政策相关的重要事项及支付或宣派任何股息事宜。(三)与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战略合作
本行与BBVA就下列权利及义务达成了共识:1、战略合作委员会
战略合作将在合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合作委员会将由6位成员组成,本行与BBVA各任命其中的3位。合作委员会主席由本行任命,副主席由BBVA任命。合作委员会将下设具体的工作小组,在工作小组中双方代表数也将相同。合作委员会各成员都可以投一票,而有关决定生效是以过半数票和各方最少有一名其委任的成员表决赞成为前提。合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战略合作的目标和有关战略合作应采取的步骤。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合作委员会尚未成立。2、排他性(1)设立分支机构
BBVA同意在未取得本行同意的情况下不在中国设立除代表处外的任何分支机构,但若干有限情况除外。本行则同意不会在西班牙境内设立除代表处以外的任何分支机构。(2)重点业务合作领域的排他性
BBVA同意除与本行合作外不在中国境内就《战略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若干“重点业务合作领域”和“核心业务”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任何业务,但《战略合作协议》所规定少数的现有业务除外。
此外,对于本行计划在中国境内与国外银行开展合作的“核心业务”,本行同意给予BBVA第一要约权。“核心业务”领域的合作形式包括合资或合作公司、合作业务单元、交叉销售及代理业务。如果本行欲与外国银行就“核心业务”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或业务合作单元,本行同意会先书面向BBVA提供合作的要约,BBVA需在议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接纳有关要约。“核心业务”将初步等同于《战略合作协议》所规定的由零售银行、资金交易、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领域构成的“重点业务合作领域”。合作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将若干业务从“核心业务”定义中予以排除,从而不受第一要约权所限。在合作委员会确定了第一批“核心业务”后,其他“核心业务”以外的业务将不包括在第一要约权的范围内,一旦BBVA与本行就第一批核心业务订立合作协议,则BBVA的第一要约权将不再具有效力。另外,如果在首次交割后一定期限内,合作委员会未能决定第一批核心业务,BBVA的第一要约权将不再具有效力。该期限以下列较晚者为准:(i)首次交割后的18个月;(ii)在本行不计BBVA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8.08条下公众持股量要求后的1个月。上述排他性不限制本行独立或是与国内伙伴合作发展“核心业务”。
此外,本行同意,在中国境内与外国银行于核心业务领域进行合作前,将本着诚信的原则积极优先考虑与BBVA进行合作。
本行和BBVA还同意,信用卡业务将不构成重点业务合作领域,而本行有权自行从事该等业务。然而如果本行欲在中国境内与外国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合作,在首次交割后一定期限,BBVA的第一要约权也适用于信用卡业务。该期限以下列较晚者为准:(i)首次交割后的18个月;(ii)在本行不计BBVA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8.08条下公众持股量要求后的1个月。
本行与BBVA的排他性安排需符合《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第3.08条及本行章程项下的本行董事诚信义务的规定。(3)非重点业务合作领域的排他性
就重点业务合作领域以外的任何业务领域而言,除与本行进行的合作及经合作委员会书面事先批准后与第三方进行的合作外,BBVA同意不会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业务(下列情形除外:(i)对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低于3%的被动股权投资,(ii)对非金融业务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而本行同意在中国境内与外国银行开展任何合作前,应先本着诚信原则积极考虑与BBVA进行合作。(4)在BBVA地域内的排他性
在BBVA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地域内,本行同意在与任何其他银行开展任何合作前,应先本着诚信原则积极考虑与BBVA进行合作。3、培训和专家协助
在首次交割三年内,BBVA同意向本行平均每日派遣五名专家到中国为本行提供专家顾问协助,且同意为本行提供平均每日十名雇员的境外培训。BBVA同意承担本行雇员业务培训的有关费用,但以每年不超过1,000,000欧元为上限。4、技术转让
本行与BBVA同意并签署有关向本行转让BBVA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自主开发技术的协议。5、战略合作状态
截至最近可行日期,本行尚未与BBVA进行任何实质性战略合作,包括建立合资公司或合作单元。(四)BBVA于中信国金的投资
本行的发起人中信国金是中信集团的海外金融旗舰,是一家投资于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中信国金的主要业务是中信嘉华。中信嘉华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和融资方案给企业和个人,专注零售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和资金服务。中信集团是中信国金的控股股东。
作为中信国金拓展地区竞争力的战略的一部分,中信国金于2006年11月22日与BBVA签订了认购协议,据此,BBVA(作为战略投资者)已同意以每股5.83港元的价格认购668,574,374股中信国金的股份。同日,中信集团与BBVA签订了购股协议,据此,中信集团同意以每股5.83港元的价格向BBVA出售167,143,593股中信国金的股份。于2006年11月22日,中信国金还与BBVA签订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确认各方愿就商业合作及中信国金及/或中信嘉华拟并购BBVA现有的亚洲企业银行业务和BBVA增加在中信国金的持股权益及/或认购中信嘉华股份等相关事宜进行磋商的意向。未来进一步的协议或业务合作需要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购协议和购股协议均于2007年3月1日完成。截至最近可行日期,BBVA持有中信国金14.58%的股份。认购协议完成后,由BBVA提名的两名董事获任为中信国金非执行董事。BBVA不是中信国金的控股股东,也不能通过其提名的两名非执行董事控制中信国金的管理和运营。即使加上BBVA对本行的直接持股,BBVA也不能通过其所持中信国金的股份对本行的管理和运营实施实质性影响。五、有关股本的情况(一)历次股本变化情况1、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信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6] 12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6]455号),中信集团、中信国金共同作为发起人,将中信银行整体改制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111,311.14万元,股本3,111,311.1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中信集团持有本行2,639,420.22万股,占本行股份84.83%,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中信国金持有本行471,890.92万股,占本行股份15.17%,股权性质为外资法人股。2、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竞争力,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与境外战略投资者BBVA订立了《股份及期权购买协议》。根据协议,BBVA于2007年3月1日完成认购中信集团所持本行股份1,502,763,281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4.83%。
BBVA入股完成后,本行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注 股份性质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中信集团(SLS) 国有法人股 24,891,438,919 80.00%
中信国金(FLS) 外资法人股 4,718,909,200 15.17%
BBVA(FLS) 外资法人股 1,502,763,281 4.83%
总计 — 31,113,111,400 100%
注:上表中股权性质标识含义为:
SLS:国有法人股股东(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FLS:外资法人股股东(Foreig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3、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总股本为31,113,111,400股。不考虑本行本次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影响,若本次发行A股2,301,932,654股,H股不超过4,885,479,000股,则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不超过38,300,523,054股,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后
股份 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
股东名称 (均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类别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中信集团(注1) A股 24,891,438,919 80.00% 24,402,891,019 63.71%
中信国金(注2) H股 4,718,909,200 15.17% 5,810,189,200 15.17%
BBVA(注3) H股 1,502,763,281 4.83% 1,849,915,281 4.83%
社保基金理事会(注4) H股 — — 488,547,900 1.28%
其他H股股东 H股 — — 3,447,047,000 9.00%
其他A股股东 A股 — — 2,301,932,654 6.01%
总计 — 31,113,111,400 100% 38,300,523,054 100%
(注1)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中信集团所持股份将全部登记为A股,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为H股。中国证监会已于2007年3月21日批准在本行上市一年后,中信集团可将所持不超过本行当时股份总数10%的内资股向境外投资人转让,所转让的股份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有关详细情况请参见本节“有关股本的情况--关于中信集团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份情况的说明--中信集团持有的股份”。
(注2)中信国金于2006年11月22日与本行和中信集团签订了追加认购协议。根据该追加认购协议,中信国金同意向本行追加认购若干H股股份,使得在本行完成本次A股发行及H股发行以及后市稳定期结束(如适用)之日,中信国金将持有不少于本行全部股份的15%。追加认购股份的对价将以现金支付,并将以H股发行价格乘以追加认购H股数量的方式计算。该追加认购协议的行使受到若干限制,并需获得股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注3)BBVA拥有买入期权以认购本行一定数量的股份,有关详情请参见本节“本行的战略投资者情况”。
(注4)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本行的国有股东中信集团须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合计相当于H股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有关详细情况请参见本节“有关股本的情况--关于中信集团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国有股减持”。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若H股全额行使本行本次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行发行的A股为2,301,932,654股,发行的H股将不超过5,618,300,000股。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并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行总股本不超过39,033,344,054股,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后
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
股份
股东名称 (仅H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类别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中信集团 A股 24,891,438,919 80.00% 24,329,608,919 62.33%
中信国金 H股 4,718,909,200 15.17% 5,855,002,200 15.00%
BBVA H股 1,502,763,281 4.83% 1,885,311,281 4.83%
社保基金理事会 H股 — — 561,830,000 1.44%
其他H股股东 H股 — — 4,099,659,000 10.50%
其他A股股东 A股 — — 2,301,932,654 5.90%
总计 — 31,113,111,400 100% 39,033,344,054 100%
本行相信,本行的发起人、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管理其所持股权和行使其股东权利。
(二)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本行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本行的股东为中信集团、中信国金与BBVA。中信集团与BBVA间没有关联关系。截至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集团持有中信国金已发行股份的55.41%,是中信国金的控股股东。BBVA持有中信国金已发行股份的14.58%。
(三)关于中信集团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份情况的说明1、中信集团持有的股份
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中信集团持有的全部股份将被登记为A股。该等股份将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集团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信集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但是,中信集团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人转让后,获批准的部分股份将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中国证监会已于2007年3月21日《关于同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7]8号)中批准在本行上市一年后,中信集团可将所持不超过本行当时股份总数10%的内资股向境外投资人转让,所转让的股份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根据《公司法》规定,中信集团自本行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会转让该等股份。
在香港联交所批准本行H股发行中的H股上市后,中信集团持有的全部股份即获授权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且在完成办理若干程序性手续后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程序性手续为将该等股份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将之重新登记入本行在香港保存的股东分名册,并需满足以下条件:(i)本行香港股份分过户登记处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函件,确认于香港股东分名册适当登记相关股份及适时寄发股票,及(ii)接纳股份于香港交易将符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规则。在该等股份重新登记入本行的香港股东分名册前,该等股份不会作为H股上市,且有关股东无权就该等股份出席H股股东大会或享有H股股东表决权。在H股发行完成后,将该等股份作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无须经香港联交所或本行股东(包括本行的H股股东)的进一步的批准。在中信集团持有的股份作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前,中信集团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中信集团为了撤回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及将之重新登记入本行的香港股东分名册,可就特定股数向本行出具按指定格式编制的除名请求书,并随附有关的股份所有权文件。在本行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后,以及取得本行董事会的批准后,本行会其后向本行的香港股份分过户登记处发出通知,指示其自特定日起须向有关股东就上述特定股数出具H股股票证书,而有关股东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数其后将相应减少。另外,至少在特定日的三天前,本行会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行股东以及公众公告有关情况。本行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股东和公众发布公告。
待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且中信集团已将其持有的股份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后,中信集团须受以下监管转售限制:
根据《公司法》,于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作为本行控股股东的中信集团不得(i)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日期起六个月内出售或同意出售本行任何股份;(ii)于其后六个月内出售或同意出售本行任何股份而导致其不再成为本行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信集团持有的所有本行A股股份须受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十六个月的禁售期限制。
根据《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上文所述限制尚未届满,即使中信集团于本行的香港股份过户分名册重新登记股份,亦须继续受上述转售限制。然而,中信集团所持股份转换为H股后,将不受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三十六个月的禁售期限制。2、转让于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于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当日起计一年内转让。因此,本行于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所发行的股份一般将受此法定限制,不得于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转让。然而,中信集团将根据有关国有股减持的国家相关规定转让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股份,将不受此有关股份转让法规的限制。3、国有股减持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本行的国有股东中信集团须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合计相当于H股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为488,549,900股,H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增加73,282,100股)。于本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而有关H股不会构成H股发行的一部分。本行不会从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或社保基金理事会日后处置该批H股的行为中收到任何资金。
本行国有股东中信集团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份已于2007年3月6日获财政部批准,而中国证监会亦于2007年3月21日批准将该批股份转换为H股。本行获告知上述划转及转换,以及社保基金理事会于此划转及转换后持有H股,均已获我国有关机构批准,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社保基金是由国家成立的基金,用于为老年人口提供社会保障并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回报构成。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四)未上市外资法人股的转换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由中信国金、BBVA持有的本行未上市外资法人股份,将在本行H股发行完成时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五)关于类别股东的情况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A股和H股都是本行股本中的普通股。然而,除国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外,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不得认购或买卖H股。而A股则只供中国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和买卖交易,而且必须以人民币进行交易。本行以港元支付所有H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所有A股股利。
另外,A股和H股根据本行章程的相关条款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两类股份的差异在本行章程中有详细规定,有关情况请查阅本行章程。此外,更改或撤销类别股东的权利须于股东大会及受影响股东另行召开的会议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然而,类别股东表决的程序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境外上市股份,并且拟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境外上市股份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
本行设立时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境外上市股份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转换为外资股,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股和H股在所有其他方面都具有同等地位,特别是对本招股意向书刊发日期后宣派、支付或作出的一切股利或分派,拥有同等权益。
A股和H股一般不可互相转换,也不可互相替代。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并上市后,本行A股和H股的市价有可能不同。六、资产评估、验资及审计情况(一)历次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本行委托对本行拟承继的中信银行2005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信银行整体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6]第179号)。财政部已于2006年11月15日出具《财政部关于中信银行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财金函[2006]241号)对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为引入战略投资者,本行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行2006年6月30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6]第294号)。财政部已于2007年1月22日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为提供本行H股发行所需文件,本行委托独立评估师西门(远东)有限公司,就本行截至2007年1月31日所拥有具备有效所有权证的物业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物业估值报告。
关于本行历次资产评估情况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二)历次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收到发起人中信集团、中信国金共同投入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关于本行历次验资情况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三)审计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按照财政部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于1993年联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的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法定会计报表,以及本行按照财政部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的2005年度法定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度的A股申报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有关”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含义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一节“释义”。七、本行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一)员工基本情况
截至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本行正式员工人数为10,113、11,548和12,575。以下为2006年12月31日本行员工分布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
类别 细分类别
员工数目 占比
29岁以下 5,417 43.08%
30岁至39岁 4,995 39.72%
年龄构成 40岁至49岁 1,891 15.04%
50岁至59岁 272 2.16%
平均年龄 34 -
学历构成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1,357 10.79%
大学本科 6,827 54.29%
大学专科 3,641 28.95%
中等专业 480 3.82%
高中以下 270 2.15%
公司银行业务 3,520 27.99%
零售银行业务 3,306 26.29%
资金资本市场业务 129 1.03%
财务会计 2,767 22.00%
专业构成
风险管理、内部稽核、法律和合规 1,138 9.05%
信息技术 416 3.31%
管理层 937 7.45%
其他 362 2.88%
总计 12,575 100.00%
本行相信,员工是本行最重要的资源。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94%的正式员工已接受大专、大学本科或以上教育,69%拥有超过5年行业经验。
本行已建立基于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并依此发放员工奖金。本行亦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是否增加薪酬、培训及职业发展机会的主要依据。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我行内部营造进取向上的氛围,进而吸引和保留优秀员工和业务骨干,提高我行的竞争力。此外,本行正在展开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根据本行业绩而定。本行相信,优秀、进取的员工对成功实现本行业务战略尤为重要,本行致力于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技能,通过三级培训平台提供全面的培训计划。(二)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
本行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首先包括法律及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次是本行提供的公司福利,包括退休金计划、补充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1、养老保障制度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本行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地方政府管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各地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2)退休金计划
本行员工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自愿参加根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的退休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本行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年金计划缴款。
(3)补充退休福利
本行对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提供补充退休福利。
2、住房制度情况
本行境内机构在职员工均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当地住房公积金计划。境内机构每月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住房公积金计划支付住房公积金。
3、医疗制度情况
本行境内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执行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照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境内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障政策,为本行员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员工发生的医保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八、本行组织结构与管理架构
(一)本行组织结构
下表列明了假设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权均未获行使时,在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权结构(1)。中信集团 BBVA 社保基金理事会
55.41% 14.58%
中信国金 其他H股公众股东 其他A股公众股东
63.71% 15.17% 4.83% 1.28% 9.00% 6.0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振华财务
境内分支机构(2)
(境外控股子公司)
(1)行使超额配售权对本行股权及架构的有关信息,请参见本节“有关股本的情况”;
(2)包括25个一级分行、16个二级分行和405个支行网点(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本行总行管理架构及常设部门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相应议事规则。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及其职责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公司治理结构”。
本行总行管理架构及常设部门图见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 监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
控制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
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
发展及资产负债管理 内部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委员会 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 公 零 国 资 信 法 风 稽 计 人 信 规 党 行
办 会
金行、 司 售 际 用 律 险 核 划 力 息 划 群 政

公 计
子 银 银 业 本 卡 保 管 审 财 资 技 发 监 管
公 室 部
行 行 务 市 中 全 理 计 务 源 术 展 保 理
司 场
部 部 部 心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三)本行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除总行外,本行在境内设有446个分支机构,包括25家一级分行、16家二级分行和405家支行。本行的25家一级分行由总行直接管辖,一般位于省会城市和其他经济中心。二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管辖,同城支行由位于同一地区的分行管辖。在境外,本行通过香港的子公司振华财务从事贷款业务。
本行分支机构地理分布如下表: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分支机构 占总额百分
长江三角洲 161 36%
环渤海地区 102 23%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 48 11%
中部 45 10%
东北部 48 11%
西部 42 9%
合计 446 100%
基于向客户提供额外便利、减少运营成本和提高网点效率和利润的目的,本行不断增加与中国银联联网的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有456家自助银行和1,645台自助服务设备(含存款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比2005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了35.3%和22.5%。(四)本行控股企业
本行控股子公司振华财务,成立于1984年,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获得香港政府工商注册处颁发的“放债人牌照”,业务范围包括资本市场投资、贷款、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直接投资等。振华财务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为向中信银行内地客户在港机构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参与并组织银团贷款。目前,振华财务并未取得承销业务牌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振华财务已发行股份25万股,每股面值100港元,本行持有振华财务95.00%的股份,中信嘉华持有振华财务5.00%的股份。
经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振华财务总资产6.94亿元,净资产0.91亿元,2005年净利润-111.00万元;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振华财务总资产5.83亿元,净资产0.90亿元,2006年净利润0.10亿元。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除持有振华财务95.00%的股权外,没有其他主要的子公司、分行、分公司及代表处。
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
一、银行业状况(一)我国银行业状况
1、概况
由于我国政府推行广泛而深入的改革开放政策,我国经济在过去20年来取得了重大发展。改革初期的重点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以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也成为经济改革重点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2002年到2006年期间以年复合增长率14.9%的速度增长。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9万亿元。同期,我国进出口总量以年复合增长率29.8%的速度增长。下表列出了我国2002年至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进出口总量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年复合增长率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2-2006)
国内生产总值(1)
120,333 135,823 159,878 182,321 209,407 14.9%
(亿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8,214.0 9,111.0 10,561.0 13,943.6 159,308 18.0%
(元)
进出口总量
6,208 8,510 11,544 14,222 17,607 29.8%
(亿美元)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
(1)国家统计局使用2004年发表的我国经济统计数据对2004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和1993年到2003年期间若干
年度的历史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国内生产总值是根据当前的价格计算。
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银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迅速成长。银行一直以来并将继续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和国内储蓄的首选方式。根据人民银行所公布的资料,2006年银行贷款占总融资金额达71.1%,其余28.9.%为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
2002年12月31日到2006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银行类机构的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4.5%和18.4%。下表列出我国银行类机构于截至所示日期止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总额及各自的年复合增长率。
单位:亿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年复合增长率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2-2006)
人民币贷款总额(1)
131,294 158,996 178,198 194,690 225,285 14.5%
人民币存款总额(1)
170,917 208,056 241,424 287,170 335,434 18.4%资料来源:人民银行。
(1)包括(按适用者而定)人民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邮政储蓄的存款或贷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个人银行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包括个人贷款产品(如住房按揭贷款),以及非利息收入业务产品和服务(如信用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2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个人贷款总额和住房抵押贷款总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2.5%和24.6%。根据中国银联统计,银行卡已发卡总数由2001年12月31日的3.8亿张,增至2006年12月31日的11.75亿张。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包括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及珠江三角洲,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区,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摘要》,2005年,东部沿海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达10.8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这些地区的居民比国内其他地区的居民较为富裕,2005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8,919元,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3,744元。此外,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上述地区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经济增长更快,国内生产总值实现18.0%的年复合增长率,高于全国水平13.6%。
随着东部沿海地区收入水平及公司业务活动的迅速发展,该地区的银行业也比国内其他地区发达。根据2006年《中国金融年鉴》,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上述地区银行业贷款总额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8.8%,而同期全国年平均增长率为14.7%。2005年,上述地区的银行机构存款及贷款分别占我国存款及贷款总额的60.9%及59.8%。
2、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从1949年至70年代末,我国的银行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人民银行不仅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从事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的主要商业银行。自7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经历了重大的变革,人民银行所承担的一些商业银行职能逐步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四大商业银行担当了国有专业银行的职责,而人民银行则专注于承担中央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管者的职能。
80年代后期,新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成立。一些新成立的商业银行,现被称为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获准提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服务,而另外一些商业银行只获准在本地市场经营。
自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针对商业银行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在1994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承接四大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职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更清晰地界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管者的职能和权力。2003年,银监会成立,承担了人民银行的大部分监管职能,从而成为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
历史上,我国银行业曾受到大量不良贷款的拖累。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已经采取多项措施来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以及增强四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998年,财政部发行特别政府债券并以股本形式向四大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以改善四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
1999年,我国政府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及管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1999年及2000年,四大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转移大量不良贷款; 2003年,我国政府通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以股本形式向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各注资225亿美元;另外,汇金于2005年以股本形式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
除四大商业银行外,财政部及汇金于2004年以股本形式一共向交通银行注资80亿元,随后交通银行将约530亿元的不良贷款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以上努力,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大大改善。
同时,许多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多年来不断改善资产质量,降低不良率。除交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外,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未得到政府协助,它们通过一般经营手段包括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体制、核销或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改善其资产质量,降低不良率。另外,近年来许多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在国内外市场上市,增强资本实力并采用国际化最佳管理惯例,其资产质量也因此受益。
3、银行业发展现状
国內银行类机构大致可分为七类,即四大商业银行、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我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前身是邮政储汇局,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由于成立日期尚短,缺乏公开数据,因此本招股书无该行的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各类机构资产、存款和贷款的相关信息。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3)
机构数 总资产 存款总量 贷款总量
目 金额 市场份额 金额 市场份额 金额 市场份额
(单位:亿元,机构数目及百分比数据除外)
四大商业银行 4 205,567 54.1% 174,836 59.0% 108,125 51.8%
其他全国性商业银
13 58,866 15.5% 50,095 16.9% 35,359 16.9%

城市商业银行 113 20,270 5.3% 16,745 5.6% 10,113 4.8%
农村信用社(1) 27,171 31,754 8.4% 27,645 9.3% 18,552 8.9%
城市信用社 599 2,050 0.5% 1,813 0.6% 1,116 0.5%
外资商业银行 254 6,353 1.7% 980 0.3% 3,184 1.5%
其他金融机构(2) 153 54,802 14.4% 24,417 8.2% 32,412 15.5%
总计 28,307 379,662 100.0% 296,531 100.0% 208,861 100.0%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银行的年报和招股书。
(1)包括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2)包括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融资公司和邮政储蓄。然而,总资
产、存款总量和贷款总量中只包括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和邮政储蓄的总资产、存款总量和贷款总量。
(3)所示金额未计减值损失准备。
(1)四大商业银行
四大商业银行在国内银行市场扮演重要的角色,自成立以来一直是我国经济主要的融资来源。虽然四大商业银行原为国有企业,但部分已于近年进行重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则于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四大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贷款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和总贷款的54.1%和51.8%。
下表列出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四大银行的分行数目、总资产、存款和贷款。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存款总量 贷款总量
分行大
占总数百 占总数百 占总数百
约数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分比 分比
(单位:亿元,机构数目及百分比数据除外)
中国工商银行(1) (2) 18,764 64,572 31.4% 57,369 32.8% 32,896 30.4%
中国农业银行 28,234 47,710 23.2% 40,369 23.1% 28,293 26.2%
中国银行(1) (2) 11,018 47,428 23.1% 37,038 21.2% 22,350 20.7%
中国建设银行(1) 13,977 45,857 22.3% 40,060 22.9% 24,584 22.7%
总计 71,993 205,567 100.0% 174,836 100.0% 108,125 100.0%
资料来源:银行的年报和招股书。除中国建设银行外,所有数字均按国内会计准则计算。
(1)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2)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
截至本招股书刊发日期,我国境内共有13家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这些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获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它们的股权则分别由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所持有。多数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成立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其整体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而四大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则逐渐缩小。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已由2002年12月31日的13.0%上升到16.3%。
下表列出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数目、总资产,总存款和总贷款。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
(5) (5) (5)
分支机构 总资产 排名 存款 排名 贷款 排名
(单位:亿元,分行数目除外)
交通银行(1) 2,607 14,234 1 12,208 1 7,714 1
招商银行(1) (2) 456 7,340 2 6,106 2 4,722 2
中信银行 416 5,950 3 5,306 3 3,703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 350 5,731 4 5,056 4 3,772 4
中国民生银行(2) 240 5,571 5 4,780 5 3,781 3
中国光大银行 382 5,301 6 4,500 6 3,038 6
兴业银行(2) 328 4,740 7 3,552 7 2,426 7
华夏银行(2) 266 3,561 8 3,105 8 2,337 8
广东发展银行 500 3,558 9 3,062 9 2,090 9
深圳发展银行(3) 238 2,292 10 2,020 10 1,561 10
恒丰银行 76 370 11 278 11 85 11
浙商银行 6 218 12 122 12 130 12
中国渤海银行(4) 1 不适用 13 不适用 13 不适用 13
合计 5,866 58,866 50,095 35,359
资料来源:银行年报和网站,2005年《中国金融年鉴》。(1)于香港联交所上市。.(2)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4)中国渤海银行于2006年2月开始营业。(5)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数据来自国际会计准则报表。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通常在获得经营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各类商业银行业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贷款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和总贷款的5.3%和4.8%。
(4)农村和城市信用社
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分别为农村和城市的小企业以及当地居民提供有限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储蓄、贷款和结算业务。由于其他银行机构发展迅速,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不断成立,城市信用社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下降。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总资产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8.4%和0.5%。
(5)外资商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合资银行。与其他我国银行业机构相同,外资银行机构同样受到银监会监管。外资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包括在地域分布、客户基础和经营许可)现在仍受到各种限制。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我国政府已逐步放宽对外资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银行业务的限制,并于2006年12月后取消所有对外资商业银行地域分布、客户基础和经营许可方面的限制。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有254家外资银行在我国,其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机构总资产和总贷款的1.7%和1.5%。
(6)其他银行业机构
其他银行业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由我国政府设立的专注于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汽车融资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其他银行机构(就此而言只包括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和邮政储蓄)的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机构总资产和总贷款的14.4%和15.5%。
4、银行业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
(1)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尽管历史上四大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业占据了重要地位,但近年来其市场份额日益下降。同时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总体市场份额不断上升。在总资产方面,其它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总体市场份额从2002年的13.0%上升到2006年的16.3%。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一般专注于在较为发达的地区发展业务并靠提供创新产品及高素质客户服务来增加市场份额。与四大商业银行相比,本行相信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对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有较快和适当的反应。至于与其他地区性银行机构相比,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享有若干竞争优势,如全国分销网络、更大的资本规模、更多获取资源的渠道、更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以及较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止,我国各类银行业机构基于总资产的市场份额。
截至12月31日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四大商业银行 58.7% 57.4% 54.0% 54.1% 51.3%
其他全国性商业
13.0% 14.3% 14.9% 15.5% 16.3%
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5.0% 5.4% 5.4% 5.3% 5.9%
外资商业银行 1.2% 1.2% 1.6% 1.7% 无相关资料
城市信用社 0.5% 0.5% 0.6% 0.5% 无相关资料
农村信用社 9.6% 9.8% 9.7% 8.4% 无相关资料
其他 12.0% 11.3% 13.9% 14.4% 无相关资料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与四大商业银行相比,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历史相对较短,其政策性贷款风险较小并且历史性不良贷款包袱较轻。与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相比,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地区集中度较低,因此资产质量相对较好。一直以来,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比其他类别的银行业机构低。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止,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和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的总体不良率:
截至12月31日止
2004 2005 2006
四大商业银行 15.57% 10.49% 9.22%
其他全国性商业
4.94% 4.22% 2.81%
银行资料来源:银监会。
(2)不断改善的监管环境
近年来,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并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这些法规包括:
①加强公司治理。银监会要求我国的银行均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包括独立董事、审计、薪酬及其他相关董事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另外,要求银行建立独立内部稽核职能,并辅以明确政策与程序;
②加强风险管理。银监会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意见与措施,加强监督商业银行实行贷款五级分类,风险评级系统和信贷审批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③加强资本充足率的监督。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实施了新的、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指引,该指引是以《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I》)作为标准,并参考了《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根据这些指引,我国所有银行自2007年1月1日起需遵守新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④为风险资产建立一般准备的规定。自2005年7月起,财政部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须按监管要求在税后计提一般拨备,一般不少于银行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以保障任何未经识别的减值。以上规定的宽限期最多为5年;
⑤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人民银行于2006年7月、8月、11月、2007年1月和2007年2月五次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提高0.5%,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由7.5%提高至10.0%。以前,人民银行曾分别于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将法定准备金比率提高1.0%和0.5%;
⑥颁布内控指引。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采用三级结构,实行有效管理与监控,完善信贷审批流程;
⑦加强监管信息披露。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年报中加强信息披露。
本行预期我国监管机构会继续颁布新的法规,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资产质量的提高与资本金的强化
历史上,我国银行业曾受到大量不良贷款的拖累。自90年代后期,我国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来改善四大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产质量,扩大这些银行的资本规模。除交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外,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未曾获得政府协助,而是通过其自有资源消化不良贷款,降低不良率。为促进和规范银行业对不良贷款的披露,使监管机关根据国际惯例更有效地监控银行的资产质量,银监会于2002年正式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同时,根据我国政府的指示性和监管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也需采用各种措施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质量。
下表显示了截至所示日期止我国银行业、四大商业银行和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
金额 占总贷款比例
(单位:亿元)
不良贷款分类:
次级类 2,675 1.51%
可疑类 5,189 2.93%
损失类 4,685 2.65%
12,549 7.09%
按银行种类划分的不良贷款
四大商业银行 10,535 9.22%
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1) 1,168 2.81%
资料来源:银监会。
(1)包括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恒丰银行。
(4)我国商业银行上市
为加快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寻求境内和海外市场上市以增强资本基础、促进国际化并改善管理能力。2005年6月,除四大商业银行外最大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成为首家于香港联交所公开发售的国内银行。随后,2005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成为第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分别在2006年6月、9月和10月在香港联交所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另外,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在首次公开发售前,都引入了主要国际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并与投资方签订了若干商业合作协议。
下表列出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按国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若干盈利指标。
2003-2005 排 2004税前 排名 2005税前 排名
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 名 平均资产回报率 平均资产回报率
工商银行 29.3% 7 1.13% 1.09%
建设银行(1) 44.6% 3 1.37% 1.30%
中国银行 1.09% 10 0.84% 1.22%
交通银行(1) 45.3% 2 0.75% 3 1.00% 3
招商银行 32.8% 5 0.92% 1 1.00%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6.0% 9 0.74% 4 0.82% 5
中国民生银行 39.4% 4 0.71% 5 0.85% 4
兴业银行 31.1% 6 0.69% 6 0.70% 6
华夏银行 26.8% 8 0.60% 7 0.61% 7
深圳发展银行 -9.0% 11 0.25% 8 0.29% 8
中信银行 47.9% 1 0.92% 2 1.01% 1
除中信外平均 26.7% 0.79% 0.89%
资料来源::银行年报和招股书。
(1)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数据
(5)银行贷款仍然是最重要的融资渠道
我国经济一直以来以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主要渠道。虽然国内资本市场和短期融资券市场分别自80年代末期和2005年开始发展,但商业银行贷款仍然是融资的主要渠道。下表列出了2002年至2006年间债券、股票和银行贷款的相关比例:
截至12月31日止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债券 1.6% 1.2% 1.5% 10.0% 10.7%
股票 4.7% 4.6% 7.2% 9.2% 18.2%
银行贷款 93.7% 94.2% 91.3% 80.8% 71.1%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2006年《中国统计摘要》、发改委、人民银行及www.chinabond.com.cn。
(6)外汇交易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从2002年至2006年,我国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了近三倍,2006年底达到了17,607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9.8%。下表列明了2002年至2006年间我国的进出口增长速度:
年度数据 年增长率
年度 出口 进口 总计 出口 进口
(亿美元,百分比数据除外)
2002 3,256 2,952 6,208 22.3% 21.2%
2003 4,382 4,128 8,510 34.6% 39.8%
2004 5,936 5,608 11,544 35.5% 35.9%
2005 7,619 6,603 14,222 28.4% 17.7%
2006 9,691 7,916 17,607 27.2% 19.9%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
2002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年复合增长率为7.1%,2006年达到694亿美元。下表列明了2002年至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增长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年复合增长率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2-2006)
(亿美元,百分比数据除外)
外商直接投资 527 535 606 603 694 7.1%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
我国外贸的强劲增长、外商直接投资的持续流入、及我国政府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预期将会带动未来对外汇产品和服务的更大需求,例如外汇贷款、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
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和三家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本行在内,已经获得了经营远期外汇对冲交易的执照。自2005年7月的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来,市场对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对冲服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随着我国逐步放开对衍生品市场的管制和外汇市场的的深入改革,预期我国外汇衍生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
(7)利率管制日益放开
一直以来,我国存款及贷款利率标准是由人民银行确定的,并受限于人民银行设定的其他规定。近年来,作为金融市场化全面改革的一部分,人民银行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们预期利率管制将逐步放开,以促进银行开发创新产品与服务,完善风险定价机制。
(8)非利息收入业务的进一步扩展
历年来,我国银行业服务收费均受到限制。2001年,我国政府颁布相关法规,允许银行对非利息收入业务产品与服务收费。目前,一些服务仍受政府价格指引限制,包括银监会和发改委指定的基本人民币结算服务等。其他产品与服务的收费则由银行根据市场条件自行制定。2005年国内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与总收入的比例低于10%,大大低于其他较成熟的市场。鉴于国内银行一直致力于扩大服务品种,以满足企业与个人客户对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复杂的需求,预计上述比例会保持持续增长。
(9)日益增长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
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个人金融产品需求将持续增长,包括个人贷款产品以及非利息收入业务产品和服务。下表列出于所示期间,我国个人收入的主要指标和各自的年复合增长率:
截至12月31日
年复合增长率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2-2006)
(单位: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8,214 9,111 10,561 13,944 15,931 18.0%
城市家庭人均可支
7,703 8,473 9,422 10,493 11,759 11.2%
配年收入
农村家庭人均年净
2,713 2,930 3,234 3,255 3,587 7.2%
收入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民银行。
①个人贷款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全国个人贷款总额为2.4万亿元,占全国贷款总额的10.7%和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4.6%。2002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个人贷款的年复合增长率是22.5%。本行相信,与日本和美国相比,我国的个人贷款业务将继续呈现出极大的增长潜力。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个人贷款所占比例
占国内贷款总额 占国内生产总值总额
中国 10.7% 14.6%
日本 28.3% 22.5%
美国 53.7% 29.3%
资料来源:环亚经济数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国家统计局。
住房按揭贷款一般占个人贷款的大部分。自我国政府于80年代推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个人拥有住房数量不断增加,带动住房按揭贷款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02年12月31日,住房按揭贷款总额达8,258亿元,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已增加至约2.0万亿元。我国政府自2006年4月推行并于2006年6月实施若干新货币政策及其他监控措施以抑制房地产及其他行业过热的情况。其中包括增加最低首付要求,将按揭住房物业首付比例由原来的20%调高至30%。
②银行卡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根据中国银联的数据,全国银行卡流通总数由2001年12月31日的3.8亿张增至2006年12月31日的11.75亿张。电子银行终端机网络也迅速扩展。
借计卡是我国主要银行卡品种。根据中国银联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国共发行约11.19亿张借计卡,较2005年12月31日增长21.6%。另外,为争取零售客户,我国商业银行正不断改善借记卡的功能及服务范围,例如,借记卡除可在自动柜员机提存现金和在商店购物付款外,一些银行还允许客户利用借记卡进行各类网上交易。
信用卡在我国的使用量远低于其他发达经济体系。根据中国银联的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国大约共有5,600万张已发行的信用卡,其中大部分是准贷记卡(这类信用卡需要存入现金方可获得计息授信额度)或者是只能在我国使用的人民币信用卡。根据中国银联的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VISA国际组织及Mastercard国际组织于我国已发行并可在海外使用的双币信用卡仅约有1,000万张。除我国信用卡业务历史较短外,其他导致我国信用卡渗透率较低的原因还包括:严格的经营许可限制、销售网点相对较少、全国性的消费征信信息系统使用时间尚短以及传统以现金为主的消费文化。不过,由于越来越多商户开始接纳信用卡付款,而国内消费者日渐习惯以信用卡消费,信用卡的需求预期会迅速增长。鉴于获得信用卡业务经营许可的银行越来越多以及中国银联的发展,我国的信用卡业务预期将有更大的增长。此外,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平均家庭收入的上升预期将带动信用卡的需求。
③理财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预计我国富裕人士的数量也将有所增加。根据Capgenmini和美林刊发的《2006年亚太地区财富报告》,2005年我国约有32万名金融资产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的富裕人士。2005年,这些富裕人口共拥有15,900亿美元金融资产。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于2005年12月刊发的报告,估计我国的富裕人士数目在未来几年内将以每年约13%的速度增长。本行相信这些相对较富裕的人士将在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之外,对全面及个性化的理财顾问服务的需求有所增加。为满足这些需求,不少国内商业银行推出了贵宾理财服务,一般包括提供个人理财咨询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由于这些服务通常是提供给金融资产相对较高的客户,因此成为商业银行用来吸引相对较富裕客户的重要推广平台,更可借此机会推销其他金融产品与服务。
(10)银行间市场快速增长
我国银行间市场自90年代中期以来增长显著。它由多个子市场组成,包括同业拆借、票据贴现、债券、外汇、期货和黄金等。此外,近年来中国银行间市场上的新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有重大发展,其中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根据人民银行的资料,银行间同业拆借成交总金额由1998年的1,978亿元增加至2005年的1.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30.9%。债券回购成交总金额由1998年的1.4万亿元增加至2005年的18.2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4.3%。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总金额从1994年的408亿美元增至2004年的2,09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7.7%。
(11)全国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
过去几年,我国政府已经着手开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以使中国的商业银行能作出更好的授信决定。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开发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以收集公司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截至2005年11月30日止,该系统收录借款企业约450万,贷款余额17.4万亿元,约占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0.0%。2005年年底,人民银行已将该系统升级为统一的全国性企业信用数据库。2005年12月,该升级系统在若干指定地区试行。2006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和符合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使用该系统。此外,2003年9月,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CISB),致力于开发全国性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管理局于2004年开始开发个人征信信息系统,以收集个人信用数据资料。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该系统记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占全国个人贷款余额的97.5%。该系统在指定的国内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后,征信管理局已于2006年1月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12)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活动
历史上,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外资商业银行在我国从事外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允许范围逐渐扩大。按照预定时间表,2006年12月,我国政府撤销了对外资银行就地域、客户群和经营执照的相关限制。
此外,我们预期会有更多香港和澳门商业银行进入内地银行市场。2003年6月,我国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安排》(CEPA),进一步放宽了香港银行赴内地经营业务的限制条件,允许其进入内地金融领域,以比其他根据入世承诺的非本国银行更早从事人民币银行业务。例如,根据CEPA规定,在香港注册的商业银行,只要其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即有资格申请在内地开设分行。2003年10月,我国内地和澳门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也包括了类似安排。相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注册地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业银行必须拥有200亿美元或以上的总资产才具备在我国开设分行的申请资格。
近期,我国政府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向外商开放我国的银行业。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允许外资进入汽车金融领域;
降低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的资本要求;
简化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流程;
上调了外国投资者持有国内金融机构的最高权益比例;及
鼓励合资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国银行业的重组和改革。
因此,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不断增加,有利于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此外,预期外国投资者还会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其他业务领域提供协助,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作为回报,外国投资者也期望与我国银行在有增长潜力的业务领域加大合作,如信用卡、理财和资金资本市场业务。鉴于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想采取措施以提高竞争优势,来应对国内外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想把握机会进入我国迅速增长的银行领域,预期外资进入国内银行领域的趋势将继续增强。
(13)公司直接融资增长迅速
人民银行在2005年5月颁布规定,允许符合资格的公司在银行同业市场发行境内短期融资券。该项规定颁布后,境内短期融资券市场迅速增长。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2005年5月至12月期间,约60家国内企业发行了短期融资券,总交易量约1,491亿元,其中912亿(占比61.2%)的短期融资券是2005年第四季度发售的。与银行贷款相比,短期融资券的融资成本较低。预期直接融资渠道(如短期融资券)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短期融资来源,同时也可减少企业对商业银行短期贷款的依赖。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承销短期融资券赚取非利息收入。
6、竞争状况
在各项基本业务上,本行面临来自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本行主要与四大商业银行和13家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竞争。本行也面临其他方面的竞争,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外资银行。另外,本行在客户存款方面与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例如邮政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都存在竞争。
按照预定时间表,2006年12月,我国政府撤销了对外资银行就地域、客户群和经营执照的相关限制。同时,CEPA安排使来自香港和澳门的规模较小的银行能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从而也增加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本行与境外金融机构的的竞争在未来会更加激烈。
本行相信本行在业务、产品管理、金融服务平台、网络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将使本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本行近三年本外币存、贷款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2006年12月31日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人民币存款 1.68% 1.61% 1.63%
人民币贷款 1.94% 1.74% 1.58%
外币存款 4.47% 5.18% 3.44%
外币贷款 1.31% 1.52% 1.17%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银行机构存贷款数据计算。二、银行业的监管(一)我国银行业的监管
1. 银行业的监管架构
银行业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是主要监管机构。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我国银行业的适用监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在2003年4月之前,人民银行既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又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4月成立后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其中央银行的职能。
(1)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和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根据2003年12月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及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则和规定;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向商业银行及其分行颁
发银行业务许可证;
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经营的产品和服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并对其任命进行审
查和批准;
制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指引和标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包括制订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以及其他财务
指标的标准和要求;及
纠正和惩罚违反银行业规定的行为。
银监会经由设在北京的总部及在各省、省级直辖市及自治区的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现场检查通常包括进入银行经营场所的检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对银行经营或风险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要求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进行说明,以及审查银行保存的文件和资料。中国银监会透过审阅银行定期递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进行非现场监管。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银监会有权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包括罚款、终止若干业务、限制分红和其他收入的分派、资产转移,关闭机构及其他惩罚。
(2) 人民银行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
通过设定基准利率、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储备金比率、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办理
贴现票据及公开市场业务等方式,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以财政部代理机构的身份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制订外汇政策及管理我国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管和检查外汇活动;及
制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方针,负责监督资金调拨情况,以确保有关资金调拨没有违
反反洗钱法规。
(3) 其他监管机构
除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受到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例如,在从事外汇业务方面,本行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方面,本行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从事银行保险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时,本行必须遵守保监会的规定。
2.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内容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行业准入、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运营要求、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和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等方面:
⑴行业准入,包括商业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重大事项变更、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确定和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
⑵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包括对贷款业务、外汇业务、个人理财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等的管理;
⑶产品和服务定价,包括贷款和存款利率,非利息收入产品和服务定价等;
⑷运营要求,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存款准备金、运营及风险管理比例(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率、存款人集中度、拆借资金比率、备付金比率等);
⑸资本充足率,包括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资本构成、次级定期债务和次级债券的发行等;
⑹信贷风险,包括贷款的分类、贷款损失准备、不良率及核销要求等;
⑺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反洗钱法规等。
3. 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影响
《巴塞尔协议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定,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已颁布若干议案,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II》)取代《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保留《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元素,包括要求银行维持最少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8%的总资本的一般规定,但通过引入以下措施改善资本架构,主要包括:就资本规定及信用风险评价作出建议,以改善资本架构对信用风险的敏感度;引进监控及监察标准,让银行就其整体风险进行内部评价;及提高银行向公众汇报的透明度。《巴塞尔协议II》预期将于2007年年底全面实施。
银监会表示,2004年3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巴塞尔协议I》作为制订标准,并在若干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II》。
4. 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规定》;公司治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和《反洗钱法》;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二)近年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
本行需接受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关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的检查及审查。此类检查和审查曾发现本行的不足之处,本行曾为此受到处罚(主要是罚款)。尽管这些调查结果和处罚均没有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本行已采取行动改善所发现的不足之处。
1、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对本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证实本行在提高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有持续的进步。这些检查并未导致对本行作出罚款或其他惩处,但检查中也发现本行业务活动中若干不合规事件及本行内控方面的若干弱点,包括授信限额超出授信权限或违反适用程序、会计违规、若干资金资本市场业务不合规及本行内部稽核职能不足及本行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弱点等。这些检查之后,银监会提出若干建议,要求本行采取措施防止和补救不合规事件,并改善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影响和补救措施
对于中国银监会检查结果提出的不足之处,本行已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修正。这些发现并没有对本行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已采取多项措施来防止日后违反法律或法规的事件及修正相关监管机关识别出的不足之处。而且,本行于银监会的检查后已向其报告本行实施该等补救措施的情况。银监会在其后续检查意见书中表示,本行通过实施补救措施已修正早前检查发现的问题。本行计划为减少这类不足及不合规处而推行一些措施,其中包括识别及处罚需对这类事件负责的人员、加强实施改进措施、增加内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向所有级别的员工及管理层人员推行合规培训计划、推行更严格的内部控制政策及程序、开发更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实施组织结构调整以加强内部控制来防止不合规事件发生。有关本行近期推出的以减少不合规事件及加强本行内部控制的措施详情,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无涉及上述任何法律、行政诉讼、行为失当或不守规事件。三、业务和经营(一)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业务概况
本行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以总资产计,本行是我国第七大商业银行2。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达7,068.59亿元。在200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总资产排名中,本行位列第134位。在《银行家》2005年度中国商业银行业整体竞争力排名中,本行位居第四位。
近年来,本行业务快速增长,资产质量不断持续改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2004年12月31日年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总贷款、总存款及总经营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19.7%、22.9%、19.2%及26.9%。随着本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本行不良率从20042由于截至招股书刊登日期未取得部分国内银行截至06年末数据,因此本行根据05年末数据计算总资产排名年12月31日的6.29%降至2006年12月31日的2.50%。
本行具有领先的综合服务能力。本行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本行注重发展双优双主的对公客户及能够带来良好回报的高、中端零售客户,并拥有广泛且高质量的客户基础。本行侧重于经济发展迅速的东部沿海地区,并建立了战略性的网络布局和高效的销售渠道。
凭借优良的管理能力和出色的业务营运水平,本行获得了许多殊荣。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发布的"中国银行业100强"排行榜中,本行2005年净利润增长率位居所有国内银行第二位,而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也位列第七位,并于2005年获得VISA国际组织颁授的"VISA银行卡综合创意奖"。2006年,本行零售银行发展策略在《亚洲银行家》"2006年度亚洲零售金融服务卓越奖"评选中获"战略及执行卓越奖"。同年,本行被《亚洲货币》杂志评选为"中国地区最佳外汇交易服务银行",本行行长陈小宪博士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被中国《银行家》杂志评选为"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本行亦获2006年中国国际金融论坛颁发的"十佳成长金融机构奖"。
(三)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相信下列优势为本行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使本行能够更快的适应行业、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并持续在我国银行业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
1、领先并快速增长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以2006年12月31日总资产计,本行是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之一。多年来,本行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根据人民银行所发布的数据,2004年至2006年本行总资产、总存款、总贷款的年复合增长率均高于国内所有A股及H股上市银行平均水平。随着净利润的快速增长,本行的回报能力也不断提高,2005年,本行税前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11%(不考虑向中信集团支付管理费影响),在国内所有A股和H股上市的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均排名第一位。2006年,本行税前平均资产回报率(不考虑向中信集团支付管理费)为1.17%。2005年,本行人均净利润(不考虑向中信集团支付管理费)约为52万元,在A股及H股上市银行中位居第一位。2006年本行人均净利润(不考虑向中信集团支付管理费)增长至约60万元。
2、一流的对公客户服务能力和高质量的客户基础
本行相信,本行已在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建立对公业务的市场领先地位。根据人民银行资料,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及贷款余额在所有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均排名第二位。2006年,本行国际贸易结算量在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二位。2006年本行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地区最佳外汇交易服务银行"。2006年12月31日,本行短期融资券承销额位居国内银行第四位,并在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位居第二位。
本行拥有高质量的对公客户基础。在全国500强企业中,有超过50%是本行的客户。本行是最早取得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服务代理资格的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公开竞标,本行为已推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43家中央政府部门中的29家提供代理服务。
3、持续高速成长的零售银行业务
近年来本行积极实施独具特色的零售银行战略,零售银行业务快速成长,部分归功于独具特色及有效的“三维四动”市场发展策略。2004年至2006年,本行零售银行经营收入、个人贷款、个人存款的年复合增长率分别高达43.0%、23.5%和48.9%。2006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存款余额达到1,059亿元。根据人民银行的资料,本行成为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第三家个人存款跨越千亿元的银行,其中富裕人群(存款结余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客户)的存款总额占本行个人存款总额比例超过40.0%。此外,本行信用卡中心从2003年12月开始发行信用卡,并于2006年12月实现了盈利,本行相信,本行是以最短时间实现信用卡业务盈利的国内银行之一。2006年12月31日本行的活跃卡比率为74%。在《亚洲银行家》“2006年度亚洲零售金融服务卓越奖”评选中,本行荣获“战略及执行卓越奖”。
4、独具优势的中信集团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是我国领先的大型跨国国有企业集团,并以金融业为发展主业。目前,除本行外,中信集团旗下还有证券、信托、基金管理、保险、期货等专业金融公司,提供门类齐全的金融服务。其中,中信证券和中信信托分别是国内同业中规模最大的公司。本行相信,中信集团独具优势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有助于提高本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本行开发与维护高中端市场的竞争力。
5、持续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本行一直致力于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以适应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在对公业务方面,本行创新性地推出了财税金融服务产品"银财通"、物流融资产品"银贸通"、通关金融服务产品"关贸e点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前置贷款等产品,确立了本行在对公业务相关领域的领先优势。
在零售银行业务方面,本行相信,本行是最早在国内推出出国金融服务的银行,本行还推出了基于"理财宝"商标的高附加值智能账户管理服务。本行创新性的推出了多种信用卡产品,如南方基金联名卡、中信高尔夫卡等。本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获得了多个国内和国际奖项。
6、高效的分销网络
本行将营销网络战略性地分布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包括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2006年,本行经营收入的73.7%来自该等地区。
我们相信战略性的网络布局带来了高水平的网均效率。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点均资产总额、点均贷款和点均存款分别为14.3亿元、8.9亿元和12.8亿元,显著高于所有A股和H股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10.9亿元、6.8亿元和9.4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点均资产总额、点均贷款和点均存款分别进一步增加至15.8亿元、10.4亿元和13.9亿元。
7、审慎高效的风险管理和不断提升的资产质量
本行致力于建立并持续完善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质量近年不断提升。本行专注于以下各方面:
在文化和战略方面,本行大力培育"追求滤掉风险的利润"的风险文化,实施"双优"(优质行业、优质企业)、"双主"(主流巿场、主流客户)的风险管理战略。
在体制方面,本行相信,本行在国内同业率先实行所有分行风险主管集中委派,率先限制总、分行行长信贷审批权,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体制。
在技术方面,近年来,本行先后与麦肯锡公司、穆迪KMV公司合作,不断采纳国际最佳惯例和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建立及完善信用风险评级系统。
本行的资产质量近年来也显著改善。2004年以来,本行的核销前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不良率及关注类贷款占比持续下降,本行贷款不良率由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6.3.%减少至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2.5%。关注类贷款占比由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5.6%减少至2006年12月31日的2.4%。
8、业绩卓越、经验丰富的资深管理团队
本行的管理团队在我国金融界平均拥有超过20年的从业和管理经验,并在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发展业务等方面业绩卓越。
本行董事长孔丹先生现任中信集团董事长,曾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金融业领域和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高层管理经验。
本行副董事长常振明先生现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拥有丰富的金融、银行业经验及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并推动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售。
本行行长陈小宪博士曾在人民银行任职多年,加入本行前,陈博士为招商银行的常务副行长兼董事。陈小宪博士拥有丰富的银行业的从业经验,并在银行业经营、管理及学术研究方面为国内知名的专家。陈小宪博士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被中国《银行家》杂志评选为"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
9、与BBVA的战略性合作
本行已与在西班牙及拉丁美洲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BBVA建立了战略性合作关系,本行相信,与BBVA的合作将进一步提升本行在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水平,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价值创造能力,以及本行的国际参与度。
(四)经营情况
本行的主要业务是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及资金资本市场业务。下表显示了在所示时期按业务类别划分的经营收入。
单位:亿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公司银行业务 142.32 79.8% 109.92 81.2% 90.29 81.6%
零售银行业务 23.86 13.4% 16.99 12.5% 11.67 10.6%
资金资本市场业务 17.67 9.9% 12.60 9.3% 10.18 9.2%
其他及未分配 (5.55) (3.1%) (4.11) (3.0%) (1.50) (1.4%)
总经营收入 178.30 100.0% 135.40 100.0% 110.64 100.0%
1、公司银行业务
一直以来,本行注重发展公司银行业务。本行向对公客户,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政府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各类企业和机构提供范围广泛的存款、贷款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产品和服务。2006年12月31日,本行对公贷款为3,691.5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79.7%,票据贴现为456.3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9%,对公存款5,125.51亿元,占全部存款的82.9%。2006年,来自公司银行业务非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净额为9.28亿元,占非利息收入总额的68.4%。
(1)产品和服务
①对公贷款
对公贷款历来是本行贷款组合中最大的组成部分。2006年12月31日,对公贷款余额为3,691.56亿元。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对公贷款余额分别为2,822.69亿元和2,561.14亿元,2004年至2006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1%。
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本行对公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下表列出本行于所示日期按到期日计算的对公贷款。
单位:亿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1,826.0
短期贷款 2,282.45 61.8% 64.7% 1,616.97 63.1%
0
中长期贷款 1,409.11 38.2% 996.69 35.3% 944.17 36.9%
100.0 2,822.6 100.0
对公贷款总额 3,691.56 100.0% 2,561.14
% 9 %
A.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的短期贷款总计2,282.45亿元,占全行对公贷款的61.8%。短期贷款主要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和物流融资。对于人民币短期贷款,本行在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客户协商利率。对于外币短期贷款,本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状况、行内的资金成本和客户的信用情况来确定利率,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行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国际贸易融资
本行提供种类齐全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及服务,包括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和国际保理等。本行一直致力于持续的产品创新,通过及时灵活的推出各类新型贸易融资产品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如本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延迟到帐而出现的短期资金流动困难,适时设计推出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此产品为本行在国内首创的金融产品,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本行推出的保险后出口押汇业务是本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在帮助企业控制应收帐款坏帐风险的同时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资金便利而设计的产品,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该项业务交易量位居国内商业银行第三,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此外,本行为国内第三家引入国际保理的银行,2006年6月在比利时安特为普举行的国际保理联合会年会上被授予"全球出口保理服务质量提升奖",成为迄今为止国内唯一获得该项殊荣的金融机构。2004年至2006年,本行国际贸易融资交易额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8.0%,2006年国际贸易融资交易额达到84亿美元。
物流融资
本行以核心生产商为基础,延伸到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本行通过"银贸通"的品牌向国内制造商和经销商,特别是在汽车和钢铁行业,提供各种类型的短期融资。本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向经销商提供短期融资以帮助经销商从制造商进行商品采购;并通过与生产商签订相关协议进一步提高经销商还款的可能性。这种安排使本行介入制造商与经销商的业务及财务的资金周转链,因此增强了客户关系的稳定性。制造商可以选择将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这些汇票相应转换成本行对制造商的短期贷款。2006年,本行累计分别向汽车经销商和钢铁经销商开出了346亿元和29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此外,本行通常要求经销商提供不低于交易总额10%的存款,这也为本行增加了一种低成本资金的来源。同期,本行从上述经销商吸收的存款日均余额分别为120亿元和104亿元。本行物流融资业务在2006年中国物流业发展年会中荣获"中国最佳物流银行"奖。
B.中长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长于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超过五年的贷款。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中长期贷款总计1,409.11亿元,占全行对公贷款的比例为38.2%。本行的中长期贷款主要为固定资产贷款。根据贷款用途划分,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分为基础设施开发贷款、科学技术改良和开发贷款。其他中长期贷款包括中期营运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和出口信贷贷款。本行对资产质量和资产多元化非常重视,因此本行信贷客户的行业分布非常广泛。
②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本行以若干折扣从收款人或持票人购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本行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类贴现票据。在开展该业务时,本行购入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剩余期限通常不足6个月。本行提供此类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贴现利率主要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来确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余额为456.36亿元。截至上述日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余额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余额分别占全部贴现余额的86.7%和13.3%。一直以来,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要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低。从2004年至今,本行票据贴现的不良率一直为零。
③对公存款
一直以来,对公存款在本行存款总量中占比例最大。本行对公存款余额在2004、2005和2006年12月31日分别是3,872.46亿元、4,593.21亿元和5,125.5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5.0%。针对对公客户,本行主要提供活期和定期两类存款,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主要外币。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的对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余额分别为2,609.71亿元和2,515.8亿元,分别占全部对公存款的50.9%和49.1%。截至同日,本行对公外币存款余额折合人民币436.87亿元,占全部对公存款的8.5%,据人民银行统计位居国内同业第五位,在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位居第一。
活期存款可随时支取,利息按季支付。定期存款要求客户将资金存放在本行一定期限,利息按固定利率支付。客户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存款利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本行定期存款的最长期限为五年。对于等值于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币存款,本行与客户自由商定利率。此外,历史上本行向邮政储蓄机构和保险公司提供可协商利率,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协议存款。其存款利率通常要高于一般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然而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本行已降低持有协议存款的未偿还金额,以降低融资成本。
④非利息收入业务
本行向对公客户提供的非利息收入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担保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和分销、财务顾问、面向政府机构的金融服务,托管业务、委托贷款、银团贷款安排和现金管理服务等。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来自公司银行业务的非利息净收入分别为9.28亿元、5.69亿元和4.06亿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51.2%。
A.结算业务
本行提供品种丰富的国内和国际结算产品和服务。2006年,本行公司结算业务的收入达2.10亿元,同比增长达28.0%,占公司银行业务非利息收入总额的22.6%。2005年和2004年,本行公司结算业务收入分别为1.64亿元和1.32亿元,2004年到2006年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6.1%。
国内结算产品和服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和承兑。本行提供综合性的结算产品,如本行推出的"银贸通"是为有关物流各环节企业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大大简化了融资手续,在三方协议模式下封闭运作,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缺乏和融资的难题。再如,"关贸e点通"业务是本行与海关总署及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共同合作开展的在线税、费支付服务,为企业提供在线缴纳各类进出口税、费以及配套进出口监管、服务而产生的手续费,以满足企业"一站式"高效率通关服务。
本行国际结算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国际信用证、国际贸易汇款、出口托收、进口代收及保函等。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行国际结算服务交易量达到678亿美元,在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二,本行国际结算服务交易量由2004年的335亿美元及2005年的465亿美元,增加45.7%至2006年的678亿美元,2004年至2006年年复合增长率为42.3%。
B.担保业务
本行主要通过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向对公客户提供银行担保。对于担保业务,本行将收取担保费用。于2006年,本行担保业务总收入达到2.15亿元,2004年和2005年本行担保业务收入分别为1.29亿元和1.62亿元,2004年至2006年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9.1%。2006年,本行担保业务收入占全行全部公司银行非利息收入的23.2%。,。
C.短期融资券承销
本行为率先承销短期融资券的少数国内银行之一。历史上,以发行债券作为融资手段曾受到限制。自从2005年5月我国政府批准承销短期融资券以来,本行积极拓展此项业务。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成功为18家企业承销了总额为383亿的短期融资券;按照承销额而论,本行位居国内银行第四位。2006年,本行来自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非利息收入总额达0.77亿元,占全行公司银行业务非利息收入的8.3%。2005年本行来自短期债券承销业务的非利息收入为0.57亿元。
历史上本行于1993年为中信集团承销2.5亿美元债券,本行相信本行是建国以来我国首家在美国为中国公司承销美元债券的银行。本行于1994年在日本承销中信集团首次发行的商业票据,这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在境外发行该类票据。
D.财务顾问
本行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和收购兼并等。本行的客户主要定位在优质大型企业集团。对于一般财务顾问服务,本行收取固定费用;对于有关项目融资和收购兼并的财务顾问服务,本行按照交易金额收取相应比例的手续费。2006年,本行财务顾问服务收入总额由2005年的0.18亿元增至0.45亿元。本行还是率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之一,并为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上市的最大资产证券化项目担任了财务顾问。
E.面向政府机构的金融服务
本行为财政部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例如存款、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经过激烈的公开竞标,本行成为国内四家获得提供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资格的银行之一。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为已推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43家中央政府部门中的29家提供服务。本行的分支机构也向地方政府提供类似服务。在2006年6月,本行成为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资格两家银行之一,本行获授权向所有县级及以上的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就其托管的资金提供存款及结算服务。本行通过以上代理业务强化了存款稳定性,降低了资金成本。
F.托管业务
2004年,本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业务资格。本行的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企业年金的托管等。2005年本行托管的其中一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该年度首发规模最大的同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行的托管业务部门致力于产品的研发及创新,积极地完善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不断培育和巩固客户基础。截至2006年和2005年12月31日,本行托管基金资产分别达到了123.2亿元和69.7亿元。
G.其他业务
本行也为对公客户提供委托贷款、银团贷款安排和现金管理等服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指定的条件,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向指定公司发放的贷款。本行并不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截至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委托贷款发放的总额分别为101.45亿元、148.49亿元和219.86亿元。
银团贷款为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协商,按照同样的贷款安排,向单一客户提供的贷款。在正常的利息收入之外,各家银行依据其在银团贷款中所承担的不同角色而获得其他相应的收入,如安排费、代理费、管理费和佣金收入。本行参与的多个银团贷款项目在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本行也作为牵头行承办了国内首笔出口信贷银团贷款。
本行向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现金管理业务,以帮助客户管理其现金流。本行面向公司类客户的现金管理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系统和集团账户管理系统。
(2)客户基础和市场营销
①客户基础
本行主要在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等经济发达地区拥有广泛而稳定的公司业务客户基础。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拥有196,980家对公存款客户,其中82.81%的存款客户分布在上述三个地区。截至上述日期,本行拥有11,666家对公贷款客户,其中80.53%的客户位于上述区域。本行的客户包括众多中国领先的公司,其中包括2005年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的253家,占50.6%。此外,本行与多家政府机构形成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激烈的公开竞标成为少数几家获得财税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之一,包括为我国财政部提供财政存款服务,并为推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43家中央政府部门中的29家提供代理服务,同时还为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服务。
2005年,为全面提高资产质量,本行实施了"优质行业、优质企业"和"主流市场、主流客户"的客户定位战略。这些客户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在每年的信贷政策中,本行详细指导各分行发现、挖掘上述的"优质行业、优质企业"和"主流市场、主流客户"并向其推广本行的产品与服务;同时在信贷政策中,本行也对某些高风险行业和高风险市场提出了减少授信的要求。
此外,本行在"优质行业、优质企业"和"主流市场、主流客户"中优选某些战略客户。针对这些现有和潜在的战略客户,本行组建了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业化队伍为客户提供各类特定的服务。本行将战略客户定义为具有很高的市场声誉、发展潜力和信誉度的对公客户,这些客户包括具有相对垄断优势的企业集团、全国性企业集团、重点行业的领先企业、具有区域特点的优势企业、行业地位突出的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企业、对本行资产、负债和非利息收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机关或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对本行综合贡献度特别突出的客户。于2006年,本行优选了165家全行性战略客户和1,497家区域性战略客户。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战略客户的对公贷款合计为1,460.23亿元,占本行对公贷款总额的39.6%;来自该等客户的存款共计1,668.53亿元,占本行对公存款总额的32.6%。
②市场营销
本行实施(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联动营销模式。总行负责制定全行的整体业务发展计划和战略,并负责制定全行营销方案和指导意见,分行和支行负责实施总行制定的计划和战略,并开展直接营销活动。同时,本行在总行层面积极致力于直接与本行战略客户的总部建立业务关系,以充分带动与本行战略客户相关客户群的营销成效。此外,本行为对公客户搭建了网上银行系统、集团客户现金管理系统和投资银行平台,强化了本行开发和维护更多优质对公客户的能力。
目前,本行拥有超过3,000名客户关系经理在开展营销活动。本行正在完善市场营销模式,逐步加大对产品营销和品牌营销手段的重视。通过加强产品营销,本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和更具连续性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推出"银财通"、"银贸通"和"关贸e点通"等产品品牌,有效提升了本行在相应重点行业和客户中的市场营销优势。此外,为了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本行在市场营销中强调团队和交叉营销。本行的产品支持部门与客户关系经理紧密配合设计产品方案,开展市场营销访谈并维护客户关系。凭借集团优势,本行加强了与中信集团金融子公司之间产品的交叉营销,有力促进了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各种公司银行业务的发展。
2、零售银行业务
本行为零售银行客户主要提供个人贷款、个人存款、银行卡、个人理财和出国金融等服务。本行致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实施零售银行战略,及落实"三维四动"等营销策略,零售银行业务近年来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483.75亿元,占贷款总额10.4%;个人存款为1,058.61亿元,占存款总额17.1%。2006年,本行实现零售银行非利息净收入共计1.87亿元,占全部非利息净收入的13.8%。
本行已建立多项创新的零售银行业务。例如︰
1992年5月,本行装设全国首个外币自动柜员机;
1994年3月,本行相信本行是国内首家与美国运通公司合作通过速汇金开展速汇
即付业务的银行;
2001年,本行相信本行为国内首家开展出国金融服务的银行;及
2006年,本行的创新营销策略"四动"获得在《亚洲银行家》主办的"2006年度亚洲
零售金融服务卓越奖"评选中荣获"战略及执行卓越奖"。
(1)产品与服务
①个人贷款
近年来,本行个人贷款业务显著增长。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贷款余额共计483.75亿元,截至2004年和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317.30亿元和378.34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3.5%。
本行以"中信家家乐"为服务品牌向客户提供个人贷款服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教育贷款等。
A.住房按揭贷款
本行根据不同客户的需要灵活创新,并为客户提供各种按揭贷款产品,既可对一手房按揭,也可对二手房按揭。近年来,市场对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求迅速上升。一般来说,住房按揭贷款是不良率相对较低的产品。因此,本行计划提高其在个人贷款中的比重。截至2004年、2005年及2006年12月31日,住房按揭贷款占个人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2%、69.3%和75.4%。截至2006年12月31日,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合计364.7亿元,于2004年及2005年,住房按揭贷款总额分别为178.38亿元和262.46亿元,2004年至2006年年复合增长率为43.0%。本行获和讯网颁发“2006年年度中国优异个人房屋贷款供货商”奖。
B.个人商业贷款
个人商业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本行提供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用于个人购买商业用房。通常贷款金额不超过商业用房价值的60%,期限一般在10年以内。由于本行该类产品的不良率相对较高,本行现已控制个人商业贷款。截至2004年12月31日及2006年12月31日,个人商业贷款占本行个人贷款总额比例从23.2%降至12.1%。
本行个人商业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及偿债能力的个人,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必须以所购商用房抵押,或者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房产进行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房价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个人经营贷款采取质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贷款最高上限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商用贷款中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占比约为66.7%,其余为个人经营贷款。
C.个人消费贷款
本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一般用于房屋装修和购买耐用品。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39.51亿元,占个人贷款总额的8.2%。
本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用于购买私家车的消费贷款,以其已购汽车或个人房产抵押。如用已购汽车为抵押,可贷比率不超过车款的50%;如用个人房产做抵押,可贷比率不超过车款的60%;本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以信用良好的优选客户为主要目标客户。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由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14.74亿元减少到3.54亿元。
D.教育贷款
本行向计划出国留学的学生提供教育贷款。由于此类贷款大部份用存于本行的现金存款抵押,风险普遍较低。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教育贷款余额为4.57亿元,而截至2004年12月31日则为1.0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08.6%。
②个人存款
本行向零售银行客户提供人民币和主要外币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等多种存款服务。活期存款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开户人可以随时提款;定期存款确定存款期限,按规定的固定利率计息,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则按照活期利率计息,目前最长的定期存款期限为5年;通知存款的利息高于活期存款,该产品提款通知期为提前一天或七天。
此外,本行提供特色私人理财产品服务“理财宝”。理财宝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最佳的存款组合方案,将资金在活期与各种定期之间合理分配,使客户在拥有灵活使用资金便利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
由于个人存款是稳定的资金来源,本行致力于提高个人存款在总存款中的比重。与总行相配合,分行开展了以业绩评价计划为支撑的存款产品营销活动。此外,本行提升了公司和零售业务的交叉营销能力。例如,对于本行代发工资的公司客户,本行会吸引其员工的存款。
在本行的努力下,截至2004年、2005年及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477.74亿元、712.52亿元和1,058.6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8.9%。
③非利息收入业务
本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种类丰富的非利息收入产品及服务,包括银行卡、个人理财和出国金融服务等。2006年,来自零售银行的非利息净收入达1.87亿元,2004年和2005年来自零售银行非利息净收入分别为0.78亿元和1.1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54.8%。
A.银行卡
本行目前可向客户提供种类齐全的借记卡和信用卡产品。自1999年起,本行发行人民币借记卡,2003年开始发行人民币信用卡和双币种信用卡,2005年开始发行双币种借记卡。2003年以来,借记卡和信用卡的发行量都获得了显著增长。2006年,银行卡业务收入达到1.99亿元,而2004年及2005年银行卡业务收入分别为0.58亿元和0.8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5.2%。2005年本行获得VISA国际组织颁授的"VISA银行卡综合创意奖"。
本行是中国银联的成员银行。目前,本行发行的银行卡可在我国和23个受理国家和地区银联网络使用,并可以在花旗银行全球自动柜员机网络上使用。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成员包括189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网络连接了约579,000家商户和903,000万台POS机终端。本行还是VISA国际组织和MasterCard国际组织的成员银行。本行发行的VISA、MasterCard银行卡均可在VISA和MasterCard国际组织的全球网络上使用。
借记卡
借记卡是基于持卡人个人账户发行的银行卡支付工具,须先存款、后使用,且不可透支。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已发行约1,020万张借记卡。从2005年11月起,本行开始发行美元和人民币的双币种借记卡,该卡可在中国银联和VISA组织的全球网络上进行POS消费和在ATM上提取当地货币。本行于2005年及2006年获得中国银联颁发的"中国银联标准借记卡产品创新奖"和"中国银联标准借记卡优秀产品奖"。
信用卡
信用卡作为新兴的支付工具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接受,本行预期信用卡业务继续保持显著增长。本行于2002年12月在深圳成立了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全行的信用卡业务。本行一级分行的零售银行部也配合管理当地的信用卡业务。目前,信用卡的推广既通过全国25个信用卡地区直销团队,同时还通过一级分行和间接营销渠道(尤其是联名卡合作伙伴和拥有1,400位推广人员、74个网点的9家授权代理商)来进行推广。2005年12月,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凭借优质的管理系统成为我国第一家通过ISO9001:2000国际认证的信用卡服务机构。此外,本行的信用卡业务获得多个本地和国际奖项,包括2003年VISA国际组织颁布的"杰出产品设计奖",2004年MasterCard国际组织颁发的"产品设计大奖"及"最佳白金卡奖"。2005年11月,中信信用卡荣获由世界金融实验室、华尔街电讯网站发起主办的"2005年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之"2005年度中国十佳银行卡奖"。2006年3月,中信"魔力"金卡荣获"最具价值女性信用卡产品奖",2006年8月在由和讯网主办的首届"中国信用卡观察与测评研讨会"上,中信信用卡综合排名第二,荣获"2006中国信用卡测评最佳用户体验奖"。
本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单双币两种,其中主要的产品是2003年开始发行的人民币与美元双币卡。本行还发行人民币与港币的双币卡。本行双币信用卡既可以通过本行和中国银联的网络在我国内地使用,也可以通过VISA、MasterCard和中国银联组织的网络在全球使用。此外,本行还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中发行信用卡。本行与航空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行了多种联名卡。本行向高端客户发行高尔夫信用卡;向女性客户发行"魔力"信用卡;向大学生发行"I-Card斞ā?
本行发行信用卡的数量近年大幅增长。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累计发行的信用卡已增至约228万张(包括于2006年发行的101万张),而截至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信用卡发卡量分别约为31万张及127万张,根据VISA国际组织统计,按已发行银行卡数目计算,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累计发行的双币VISA卡位居全国第三。2005年,本行信用卡发生490万笔交易,交易总额为29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交易总额为76亿元。信用卡收入主要来自商户佣金返还、利息费用、提现手续费及年费。
B.个人理财服务
本行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零售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本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同时按照客户群体的不同,分为面向高端客户的贵宾理财服务和面向大众客户的理财服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拥有38,526名贵宾客户。截至同日,本行拥有34个专业贵宾理财中心、246个贵宾理财室、446个贵宾理财窗口和946名具经验的贵宾理财客户经理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同时,本行拥有一支由5名外聘的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商品期货业专家,以及本行外汇业务专家共同组成的顾问团队。本行在2005年度和讯网主办的理财产品排名中,有四项理财产品在入围前十名。于2006年,本行获和讯网颁发的“最佳投资价值年度财富管理产品”奖。
对于贵宾客户,本行通过贵宾理财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专业理财服务。同时本行为提升贵宾服务的附加值,与机场、高尔夫俱乐部、餐饮、医院、购物中心、健身中心、医院、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广泛开展合作。本行还计划向日均理财总值500万元以上的客户提供私人银行服务。
C.出国金融
本行相信本行是国内最早提供出国金融特色服务的商业银行。自1999年,本行即独家替美国驻中国使馆代办签证和相关服务。目前,本行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商务出国、移民海外和外籍人士五大类出国人员,提供一整套安全、快捷、便利的"一站式"出国金融服务。本行亦提供德国、日本、意大利、新加坡、南非等国驻华使馆代传签证材料和代收取签证费等服务。此外,本行还提供出国留学保函、出国留学贷款、因私购汇、购买旅行支票和其他出国相关产品和服务。
2005年,本行对旗下出国金融服务进行了整合,推出了中信"出国全程通"品牌。本行"出国全程通"业务获得由《经济观察报》和香港管理专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05-2006年度"中国杰出营销奖"二等奖,并于2006年9月获得由我国财经传媒《21世纪经济报道》与国际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联手评选的"2006中国最佳品牌建设案例"贡献奖。于2006年,本行代理使馆业务共505,554笔。
D.其他
本行还向客户提供银证转账、基金、保险、个人外汇买卖、代发工资、代收水电费、保管箱等其他个人银行服务。
(2)客户基础和营销
①客户基础
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拥有约1,060万个人客户,约有77.1%的客户分布在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本行把个人客户划分为:大众市场客户、中端市场客户和高端市场客户。虽然本行向所有类别客户销售产品,但本行主要向中端市场客户及高端市场客户推广产品。本行管理客户资产人民币5万元至人民币50万元为中端客户,管理客户资产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为高端客户。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38,526位高端客户。
②市场营销
本行由总行负责全行零售银行业务相关品牌的建设和统一营销工作,并由分行负责实施。本行总行现时亦集中管理市场营销,以保持全行的一致性及提升营销策略的效率。2006年,本行加大零售银行品牌建设和品牌营销宣传力度,通过与专业机构及媒体的合作,提高了零售银行业务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出于对本行举措的认可,本行于2 0 0 6年获和讯网颁发的“最佳市场营销”奖。本行还获得和讯网颁发的“2006年年度中国优异银行服务”奖。此外,"出国全程通"和"魔力"信用卡等品牌屡获殊荣,本行相信,对这些品牌的推广将有利于本行的业务发展。
本行采用「三维四动」策略扩大零售银行业务。“三维”是指本行为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发展零售银行业务而采取的措施:
发展不同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形成包括负债、资产、非利息收入业务类产品和服务的完整零售银行业务结构和产

在信息技术系统、产品、队伍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
“四动”是指本行包括吸纳新客户、向现有客户交叉销售产品和增加现有客户的业务量等策略的四个方面:
公私联动。通过公司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结合,形成合力,开展交叉销售,推
动零售银行业务。2005年本行大力开展代发工资、公司卡、高管贵宾理财等业务。
分行采取对客户分类营销等手段,让每位客户经理落实潜在目标客户。通过公私联
动,本行2006年代发工资额共计358.36亿元,直接带动存款大幅增长。
产品拉动。通过产品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扩大客户基础,推动
零售银行业务快速发展。于2006年,本行共计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31只,总值
174.14亿元;外币理财产品20期70只,总值15亿美元;作为分销代理销售基
金7只,总值8,379亿元;本行相信,本行的创新产品满足了客户需要,支持了
业务发展。
专业促动。通过提高本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推动零售银行业务快速发展。2005
年本行围绕贵宾理财体系建设,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的理财管理服务队伍。理财经理
对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了专业促动作用。2006年,理财经理人均管理日均
资产余额达到5,510万元。
全员推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发挥本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2005年本行通过有
效的内部传导和组织,调动全行员工参与营销的积极性,形成了全行重视零售银行
业务发展的大好局面。
2006年6月,本行的"四动"发展策略在《亚洲银行家》主办的"2006年度亚洲零售金融服务卓越奖"评选中荣获"战略及执行卓越奖"。
3、资金资本市场业务
本行的资金资本市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管理、外汇业务和代客资金业务。于2006年,本行的资金资本市场业务营业收入共计17.67亿元,占本行经营收入总额的9.9%。
(1)货币市场业务
本行利用货币市场交易工具来管理流动性。本行的货币市场业务主要包括:与国内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和进行回购交易。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在银行间货币市场及证券回购交易中为净借款人,应收款项净额为294.35亿元。
(2)投资组合管理
本行的投资组合主要包括政府或高评级的债券和衍生产品。本行的人民币投资证券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和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和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本行的外币投资证券主要包括由外国政府、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国际组织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本行也投资于资产抵押证券。本行持有的外币证券通常均有穆迪A或以上评级。此外,本行还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掉期、期权等以减少本行承担的市场风险。本行将投资组合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及以公允价值计算且变动计入损益表的债券(主要包括持作交易用途的债券)。
本行根据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指导方针管理本行的投资组合,并且每年对其进行检查与更新,该指导方针对投资规模、久期、行业和国别集中度、本行投资组合的证券发行人信用评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本行通常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方式来管理投资组合,以决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本行的资产配置基于本行对相关国家的宏观经济条件、相关行业的增长前景的评估及根据本行当时的状况制订的投资计划。本行定期分析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按投资环境及市况转变调整投资策略。
(3)外汇业务
本行的外汇业务在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本行的业务品种包括外汇即期、远期交易、外汇掉期及外汇期权等。2005年,本行获准成为七种主要货币和美元对人民币交易做市商,是同时持有上述两项交易资格的三家中资银行之一。2006年前5个月,本行即期外汇交易量在我国所有做市商中名列第三位。此外,根据《亚洲货币》杂志报导,本行获金融机构选为“中国地区最佳外汇交易服务银行”。
(4)代客资金业务
本行主要通过代客资金业务为客户提供资金和资本市场服务。本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汇率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和融资中介服务。
4、境外业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行除持有振华财务95%的股份外,在境外没有其他子公司、分行、分公司及代表处。振华财务主要从事借贷服务提供业务。截至2006年12月31日,振华财务的总资产达5.83亿元。关于振华财务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五)产品定价
1、我国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定价政策
(1)贷存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利率过去一直由人民银行设定。近年,人民银行已逐步放宽其利率管制,让银行在人民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浮动区间内确定利率。下表列出所示期间有效的基准利率:
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与存款基准利率
从99年6 从02年2 从04年10 从06年4 从06年8
月10日到 月21日到 月29日到 月28日到 月19日到 从07年5
02年2月 04年10月 06年4月 06年8月 07年3月 月18日起
20日 28日 27日 18日 17日
(年率%)
贷款
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 5.58 5.04 5.22 5.40 5.58 5.67
六个月至一年 5.85 5.31 5.58 5.85 6.12 6.39
中长期贷款:
一年至三年 5.94 5.49 5.76 6.03 6.30 6.57
三年至五年 6.03 5.58 5.85 6.12 6.48 6.75
五年以上 6.21 5.76 6.12 6.39 6.84 7.11
住房按揭贷款:
五年或五年以下 5.31 4.77 4.95(1) 6.12 6.48 6.75
5.31(1)
五年以上 5.58 5.04 6.39 6.84 7.11
存款
活期 0.99 0.72 0.72 0.72 0.72 0.72
定期:
三个月 1.98 1.71 1.71 1.71 1.80 1.98
六个月 2.16 1.89 2.07 2.07 2.25 2.43
一年 2.25 1.98 2.25 2.25 2.52 2.79
两年 2.43 2.25 2.70 2.70 3.06 3.33
三年 2.70 2.52 3.24 3.24 3.69 3.96
五年 2.88 2.79 3.60 3.60 4.14 4.41(1) 自2005年3月17日起,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按揭利率与相同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
随着我国政府进一步放宽利率,银行在确定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利率定价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下表列出所示日期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利率的浮动区间。
贷款 存款
从99年9月1从04年1月1从04年10月从99年9月1从04年1月1从04年10月
日到03年12 日到04年10 29日起(3) 日到03年12 日到04年10 29日起
月31日(1) 月28日(2) 月31日 月28日
利率上 中小企业:人民人民银行基准 无限制(农村信除协议存款外 除协议存款外 除协议存款外
限 银行基准利率 利率的170% 用社和城市信 按人民银行基 按人民银行基 按人民银行基
的130%(农村(农村信用社 用社为人民银 准利率执行 准利率执行 准利率执行
信用社为人民 为人民银行基 行基准利率的
银行基准利率 准利率的 230%)
的150%);大200%)
企业: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的
110%
利率下 不低于人民银 不低于人民银 不低于人民银 除协议存款外 除协议存款外 无下限
限 行基准利率的 行基准利率的 行基准利率的 按人民银行基 按人民银行基
90% 90% 90% 准利率执行 准利率执行(1)住房按揭贷款、优惠贷款、政策性贷款和其他国务院指定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2)住房按揭贷款、优惠贷款和其他国务院指定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汽车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0%且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70%.(3)2005年3月17日至2006年8月18日,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要求与大部分其他类型贷款相同。自2006年8月19日起,最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85%。
2004年1月1日之前,所有一年或一年以下期限的人民币贷款(按揭贷款及若干特别贷款除外)需按人民银行适用基准利率计算的特定范围内的固定利率计息;所有一年以上期限的人民币贷款(按揭贷款及若干特别贷款除外)需按人民银行适用基准利率每次变更后作出调整的浮动利率计息。人民银行适用基准利率一旦发生变动,上述可予调整的贷款的利率通常在利率变动后一年届满时作出调整。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放宽根据其基准利率设定上述贷款利率的范围。此外,一年以上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可按固定利率或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每次变动后按月、按季或按年调整的利率计息。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进一步放宽对利率的监管,取消人民币贷款(按揭贷款及若干特别贷款除外)的利率上限,从而银行可自行决定这些贷款的利率,只要这些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相关基准利率的90%。
2005年3月17日之前,人民银行所设定的住房按揭贷款和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相同期限的其他贷款的基准利率低。人民银行每次改变按揭贷款的利率后,银行均需于变动之日后次年1月1日对其已有按揭贷款的利率作出相应调整。自2005年3月17日后,住房按揭贷款的利率的重新定价机制与其他商业贷款相同。自2006年8月19日起,最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相关基准利率的85%。然而,有关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则维持不变。
在2004年10月28日之前,汽车和其他个人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是由低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10%到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70%。自2004年10月29日,这些贷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90%而没有上限利率。
自2004年10月29日起,我国商业银行可设定其本身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只要有关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的相关基准利率。然而,协议存款的利率不受该等限制。协议存款是来自中资保险公司为数3,000万元或以上的存款,或是来自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为数5亿元或以上的存款(两者的存期均为五年以上),或者是来自中国邮政储蓄为数3,000万元或以上且存期为三年以上的存款。
人民银行一般不管制外币贷款利率,也不管制外币存款利率,但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且金额低于300万美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港元、日元或欧元的存款则除外。此类存款利率不得超过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率上限。
商业银行一般可以根据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确定贴现票据利率。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从1999年6月10日到2001年9月10日为2.16%;从2001年9月11日到2004年3月24日为2.97%;从2004年3月25日起为3.24%。
(2)非利息产品与服务
根据于2003年10月生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服务包括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以及银监会和发改委确定的其他业务。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银行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必须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告,并在最短10个工作日前在相关的营业场所公告。
2、本行的产品和服务定价政策
(1)贷款和存款
①贷款
目前人民币贷款利率要符合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的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本行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及其价值、贷款期限、贷款拟定用途以及现行市场状况等标准进行产品定价。本行就产品及服务定价时也会考虑贷款成本、信用风险、同业竞争者价格等因素。本行由总行相关部门确定内部一般基准利率,各业务部门可在此利率基础上,结合本部业务特性明确某行业或区域的基准利率,分行可在总行确定的内部基准利率范围内设定价格。
由于中小企业潜在的信用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本行向中小企业收取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向大企业收取的贷款利率。随着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本行预期将更加依赖于过滤掉风险后的资本回报率的分析能力,并根据基内部分析进行区别定价。外币贷款的利率一般不受人民银行基准率所限制,而本行可自行与借款人协商有关贷款的利率。
②存款
人民币存款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核定的相关基准利率。本行的活期和普通定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与相应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相同。然而,本行在若干情况下可接受附带协议利率的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由于人民银行已放开了对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利率的管制,本行主要依据本行资产和负债管理政策及市场利率决定该利率。此外,除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为计价货币且金额少于300万美元的外币存款外,本行可以自行议定外币存款的利率。金融机构间外币存款及非中国居民外币存款的利率亦由本行自行与客户协定。
(2)非利息收入业务
对于非利息收入产品和服务收费,包括人民币基本结算在内的有政府指导价格的收费项目由银监会及发改委来核定,其他产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的费率由本行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六)销售渠道
本行通过多种渠道销售本行的产品和服务。本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大多数主要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此外,本行正加大力度推动使用替代性的电子银行销售渠道,如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本行相信,本行的分支机构网点销售和电子银行销售渠道使本行能为广大客户更高效地提供银行服务。
1、分支机构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在我国内地设有446个分支机构,25个一级分行、16家二级分行和405个支行。本行分支机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本行组织结构与管理结构-本行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2、自助服务设备和自助银行
为向客户提供额外便利、减少运营成本和提高网点效益,本行不断增加与中国银联联网的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含自动柜员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有456家自助银行和1,645台自助服务设备,比2005年12月31日分别增加了35.3%和22.5%。
3、电子银行
本行提供多种电子银行服务,可使本行客户通过互联网、电话进行交易操作。本行正通过丰富所提供产品的种类和提升服务功能来推动电子银行的使用量。
(1)网上银行
本行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功能丰富的公司网银服务和个人网银服务。本行公司网银服务功能主要包括企业账户资金查询、内部转账、对外支付、账户管理、通知和留言等功能。本行个人网银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我的账户、我的投资、我的出国金融、我的居家金融、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等七大类服务功能。本行将逐步把个人网银系统建设成为集金融交易及账户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信息发布(包括广告)为一体的金融平台。
本行已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网上银行的安全,包括于2000年率先引进了权威的、可信赖的第三方认证机制,本行的网上银行成为首家获得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证书的网上交易银行,以嘉许本行所做出的努力。
(2)电话银行
本行电话银行实行集中运营管理,以服务个人客户为主。本行通过全国统一的电话银行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7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同时,通过对收集到的客户数据进行整合与分析,本行电话银行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包括贵宾登机、汽车救援、高尔夫预约等。
①电话银行中心
电话银行中心可向客户提供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座席服务两种服务方式。本行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服务进行个人账户查询、自助缴费、基金股份买卖、银证转账、外汇买卖和一般账户管理等。人工座席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提供服务。本行的电话银行中心亦作为本行的客户关系管理中心,提供产品咨询服务、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及其它服务。
②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
为满足本行信用卡客户的需要,本行于2003年成立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此中心约有237名客户服务代表提供7天/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为了能够以最短时间为不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其需要,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分为六个部门,分别为电话热线服务部、白金专线、客户服务和支持部、营销部、质量控制和培训部以及业务发展部。
自成立以来,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已获得多项嘉奖。例如,于2006年,本中心成为我国首个荣获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证书的中心。此外,在2006中国国际呼叫中心与客户关系管理大会举行期间,本中心荣获"2006最佳呼叫中心"奖项,客服中心的黄志明先生被评为"2006最佳呼叫中心管理人"。四、主要贷款客户
本行主要贷款客户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资产负债重要项目分析-资产结构变动分析-发放贷款及垫款-借款人集中度”。五、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行固定资产指本行为开展银行业务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本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及200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及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4年12月
固定资产
31日 31日 31日
账面原值 9,402 9,075 7,750
累计折旧 (1,009) (600) (1,946)
减值准备 - - -
固定资产净值 8,393 8,475 5,804
(一)主要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本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及2004年12月31日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 2006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4年12月
(包括土地使用权) 31日 31日 31日
账面原值 7,321 7,355 5,463
累计折旧 (204) - (653)
减值准备 - - -
净值 7,117 7,355 4,810
1、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2007年1月31日,本行拥有24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655,289.99平方米的物业,其中157项为商业物业,91项为住宅物业及其他用途物业。本行尚未获得其中50项物业(总面积约为61,798.73平方米,占本行自有物业总面积的约9.4%)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本行自有物业的权属情况如下:
(1) 本行已经取得19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593,491.26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该等房屋相应占用整宗及分摊土地199宗,分摊占地面积为316,248.88
平方米),并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 本行已经取得7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351.03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
已经取得该等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共计23项整宗及分摊土地使用权
证)。该等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2,334.38平方米。本行在改制前已经取得上述
物业所使用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证。
(3) 本行已经取得19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6,053.96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但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存在土地使用权证由其他单位拥有且其尚不具
备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开发商未办理或因手续不完善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等情形,本行尚未取得该等房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 本行实际占用24处共计33,393.74平方米的房屋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
有土地使用证书。由于房改时手续不完善造成遗留问题尚未解决、虽有购房合
同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仍为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由于联建方的原因未
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原因,本行尚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
使用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5) 鉴于上述第3及第4项所述物业分布于我国国内的不同区域,同时发生全部或
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被拍卖、处置的可能性比较低。如果由于该等房
屋的瑕疵导致本行无法使用而需要搬迁时,本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
的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本行还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本行正在完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整改产权瑕疵。对于上述物业因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失责导致产权存在瑕疵,本行将与这些开发商合作,促使他们采取所需程序使业权完善。对于自有物业因政府部门审批延误导致产权存在瑕疵,本行将继续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加快产权证的办理工作。本行预计将在两年内获取这些物业的产权证或解决这些物业的产权瑕疵。
截至2007年1月31日,本行已与第三方签订购买协议,购买5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2,159.17平方米的房屋,购买方式均为向房地产开发单位购买,房地产开发单位已获有关销售证明。
2、租赁物业
截至2007年1月31日,本行向第三方承租754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05,403.46平方米的房屋,其中:
(1) 本行承租的436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60,691.9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拥有该
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屋
的函件,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2) 本行承租的31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44,711.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
等房屋的产权证或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屋的函件。其中有
21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95,684.67平方米房产,出租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承诺
赔偿本行因所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遭受的损失;有100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49,026.83平方米房产,出租方未出具前述确认函。
(3) 本行承租的上述房屋中,有211处合计141,662.01平方米的房屋办理了租赁备
案手续,其余543处合计263,741.45平方米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本行认为,如果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原因或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
续租赁关系,相关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
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在建工程
本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及2004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的原值、减值准备和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在建工程 2006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4年12月
31日 31日 31日
账面原值 237 69 213
减值准备 - - -
净值 237 69 213(三)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截至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及2004年12月31日,本行上述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净值及成新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计算机设备及其 2006年12月 2005年12月31 2004年12月31
他 31日 日 日
账面原值 1,844 1,651 2,074
累计折旧 (805) (600) (1,293)
- - -
减值准备
净值 1,039 1,051 781
成新率 56.34% 63.66% 37.66%
注: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100%六、主要无形资产
(一)本行的主要无形资产
1、商标
本行经营业务使用“CITIC Bank”、“ ”、“中信”及“ ”的名称和标识。“ ”和“ ”由本行母公司中信集团所拥有。本行于2007年3月14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无偿、非排他许可本行使用注册/申请号为847836、3491384、5114641、5114642、5114642的商标。此外,中信集团向本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中信集团对本行控股的情况下,许可本行无偿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本行现已成功注册了“理财宝、“贴心保”、“家家乐”、“乐家家”等7个商标,另有多项商标注册申请尚在进行中。
2、域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为注册人(申请人)的域名共计36项,均在有效期限之内。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依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且无其他权利限制。
(二)本行无形资产的价值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电脑软件及其他等。本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及2004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原值、减值准备及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无形资产 2005 2004
2006 年 年

账面原值 40 22
57
坏账准备/减值准备 - - -
净值 40 22
57七、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三年新增业务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批准或备案。
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获得的业务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1. 金融许可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446个分支机构(其中25家一级分行,16家二级分行及405家支行),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银监会及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 营业执照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 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本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均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备案或相关证明文件。
4.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本行总行营业部及其他一级分行已经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八、信息技术(一)信息技术治理架构
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为众多业务操作提供重要支持,包括客户服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有416名从事信息技术方面工作的员工。本行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制定信息技术战略和计划,设立统一的技术性标准及管理政策,并为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本行所有业务系统均通过内部网络互相连接,以便于总行用作收集数据和报告。在总行和19个一级分行设有20台服务器,储存和处理各自的业务数据。为了降低系统失效相关的风险,除采取措施将本行主要系统制作备份数据和实时通讯网络外,本行已在2006年6月成立灾难备份中心。(二)信息系统建设
本行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综合业务系统、资金交易系统、国际业务系统、电子银行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1、综合业务系统处理存款、贷款、付款结算及银行卡交易,并提供结算及会计用途,也包括交易后监管系统。本行正在集中综合业务系统,并预期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
2、资金交易系统支持资金交易及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组合的管理,主要包括交易信息处理模块、风险监管、结算及会计模块。
3、国际业务系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模块、国际交易融资模块及数据分析模块。本行最近于2006年底已在全行成功试行SWIFT报文处理系统,并将于2007年上半年在全行完全实施集中的国际业务系统。
4、电子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平台,提供账户信息查询、电子付款、投资、理财及账户群组管理等公司及个人银行服务。本行于2006年5月开始升级网上银行平台及电话银行平台,预期于2007年一季度完成升级。于完成后,集成系统将为客户提供公司银行、零售银行及信用卡服务。
5、信贷管理系统包括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系统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为信贷发放及风险管理提供重要支持,包括授信调查、信用审批、信贷支付及支付后管理。本行已于2006年11月试行新的综合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系统。预期全行性综合个人信贷管理与综合业务系统将于2007年6月之前同步实施。
6、管理信息系统为本行业务营运及管理层决策提供重要支持,主要包括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贵宾理财系统、绩效考评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
(1)基于SAP套装软件的财务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其中,财务管理系统支持全部费用和资本支出及全面财务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包括人事管理、职位管理和薪酬管理三大功能。以上两个管理系统均为本行总行集中统一的系统。
(2)本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可以进行资产负债比率分析、流动性风险分析、利率和汇率风险分析、收益曲线计算、FTP计算及净利息收入及盈利能力分析。
(3)贵宾理财系统为零售客户经理提供一个平台,以向贵宾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及进行市场营销和销售活动。该系统主要包括6个模块,分别为基本运营管理、客户管理、客户关系推广、理财、信息服务及表现评估。
(4)为考核客户经理的绩效,本行开发了客户经理绩效考评系统。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个性化调整。现在有8家分行使用该系统。
(5)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了电子文档传送、公共信息通告、电子邮件管理等功能。大量纸制文件处理工作已转由此系统处理。
本行完全认识到先进的信息技术基础和系统对有效管理及成功发展本行业务的重要性,因此逐年大量增加信息技术建设及应用的投资。本行目前正在落实一系列信息技术项目,着重于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及管理会计系统。
第七节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一、风险管理(一)概览
本行致力于建立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行培育“追求过滤掉风险的效益”的风险管理文化,实施“优质行业、优质企业”、“主流市场、主流客户”的风险管理战略,主动管理各层面、各业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本行持续采取以下多种创新性的措施,努力建立起审慎的风险管理体系:
1999年,本行进行了公司贷款流程改造,将大部分公司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集中到总行,并设立了从事不良贷款清收的专职清收人员职位;与麦肯锡公司合作开发了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并在全行推广。
2003年,本行实施了分行信审经理总行委派制,设立了具备识别信用风险知识及经验的产品经理职位以做实授信调查,建立了放款中心以降低放款操作风险。
2004年,本行设立了首席风险主管职位,在国内同业率先实施分行风险主管委派制。分行风险主管主持包括授信审批在内的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向首席风险主管负责并汇报工作。
2004年末至2005年初,本行调整了授信流程,加强对授信业务的全程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的独立性:(i)由风险管理部承担审查审批职能的同时,将放款中心和贷后管理职能集中由风险管理部组织实施;(ii)实行信审会集体审批制,取消了总行行长、分行行长的审批权,总行行长、分行行长仅对信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行使否决权;(iii)设立了专职信审委员职位,推行专业审贷。在授信调查以及贷后管理中执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由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对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2005年以来,本行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与穆迪KMV公司合作开发了新的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新的评级系统按照客户类别,设计了20个可独立计量违约概率的打分模型以及一个通用的违约概率计量模型,在行业细分和违约概率的计量技术上居于国内同业前列。新的评级系统将实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量化计算,预计在3年内可以达到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该评级系统已在本行试运行。在同一时期,本行开发了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系统,以推进信贷业务流程电子化,实现对关键环节的控制和信息共享;该系统已在本行试运行。
2006年,(i)本行实施“优质行业、优质企业”、“主流市场、主流客户”战略,并按行业、产品和客户调整贷款组合结构,主动管理信贷风险;(ii)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下,本行建立了专门从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的三个专业委员会,强化对三大风险的专业、集中管理;并建立了重点行业专家队伍和行外专家库,加强重点行业政策管理,逐步推行行业审贷,提高授信决策的专业水平;(iii)本行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追求过滤掉风险的效益”理念,并通过计算、分配基于监管资本标准的经济资本来对一级分行的业绩进行评价。
近年来,本行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整体提高。本行相信,近年来本行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上的持续努力,已经并将继续提升本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并持续改善本行的资产质量。有关本行资产质量变动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同时也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二)风险管理文化
本行积极倡导“追求过滤掉风险的效益”的风险文化,树立稳健经营、合规经营、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在全行员工中塑造健康的工作氛围和严谨的工作习惯,使之成为全行员工的自觉行为和习惯。
1、本行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通过引入经济利润考核机制,引导各经营单位树立资本约束的观念并强化风险管理的意识,避免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以实现效益、质量、规模的协调发展。
2、本行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问责制,引导全行业务发展的各种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
3、本行在全行强化珍视银行信誉的理念,本着业务开展要有利于维护银行信誉、能够持续为银行增加价值的原则,避免着眼于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短期行为,以维护股东,社会大众和员工的长远利益。(三)风险管理结构
下图为本行垂直风险管理架构示图。
(1)部分分行没有法律保全部。在这些分行,本行风险管理部设置专职人员从事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
1、董事会层面
(1)风险管理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
. 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
. 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 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
. 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2)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四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担任委员会主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能包括: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审查本行的内控制度;
. 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 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批准;及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2、总行层面
(1)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行重要风险管理问题作出决策,包括制订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监督执行,以及督导各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各分行风险主管开展工作。委员会也承担特定的重大运营决策,例如审核贷款核销。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来自于总行管理层、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的若干名成员构成,本行行长任主任,首席风险主管任副主任。
2006年4月,为了提高效率,本行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立了专职从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的三个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很大一部分权利和责任被授权给专业委员会行使。超过专业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将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以本行首席风险主管为主任的信用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信用风险政策和信用风险管理流程制度。本行信用风险委员会下设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一般地,本行1亿元以上的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由信用风险委员会下设的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信用风险委员会仅负责如下信贷审批:(i)对于单一借款人15亿以上(含)的借款;(ii)对于集团客户20亿以上(含)的借款;(iii)对于本行前十大贷款客户的信用额度审批;(iv)其他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提交的授信申请。
本行市场风险委员会由一位资深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主任,负责确定本行整体市场风险水平,初步确定市场风险方面的资本配置,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以及其他主要的市场风险政策及流程。
本行操作风险委员会由一位资深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主任,负责确定操作风险管理的战略、整体政策和流程,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架构,操作风险政策及流程的实行。
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三个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本行多个部门所支持的。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信用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的制定及实施。本行计划财务部和资金部是市场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行会计部、法律保全部、信息技术部是操作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2)首席风险主管
为增强风险管理功能的独立性,本行在2004年设立了首席风险主管职位。首席风险主管总体负责本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分管总行风险管理部,拥有信用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权。首席风险主管同时是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信用风险委员会及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的主任,对所有呈交信用风险委员会及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的信用审批具有否决权。另外,首席风险主管具有监督各个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职权,首席风险主管向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行长汇报,并且直接负责管理分行的风险主管。
3、分行层面
(1)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级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流程并且负责制定分行层面的条例和规则。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来自于分行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等若干名成员组成,包括分行行长和风险主管。本行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2)风险主管
风险主管负责所在分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在分行层面组织实施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监督所在分行风险管理方面的人事及其他主要决策。另外,风险主管同时是所在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和信用审批委员会主任。风险主管由总行任命,直接向总行首席风险部主管负责并汇报工作,同时向其所在分行行长汇报。总行负责风险主管工作的考评以及薪金的确定。
(四)主要的风险管理
1、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借款人或者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协议中所规定义务的风险。本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本行贷款组合、投资组合、担保、承诺和其他表内、表外风险敞口等。
为了管理信用风险,本行采用了标准化的授信政策和流程。并且,风险管理部会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定期检查和更新这些政策和流程。
总行采用基于行业类型、客户类型、产品类型的总体信贷政策提供授信指引。风险管理部每年审查更新这些信贷政策。基于总行政策,各一级分行可以采用更有针对性的规则。
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的授信流程都体现了本行风险管理功能与前台业务相分离的核心原则。这一流程可以被广义的分为三个阶段:(i)授信发起和分析,(ii)信用审查审批,和(iii)放款操作与贷后管理。
(1)公司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对于公司业务贷款,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本行实行了多种风险控制机制:
. 产品经理,在识别信贷产品的风险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客户经理一起承担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
. 风险主管,直接向总行首席风险主管负责并汇报工作,对信用审批决定具有否决权;专职信审委员,是信用审批的专业人员,也是信用审批委员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及信审员,负责合规性审查及风险分析。
. 放款中心,与前台分离,负责确保符合所有放款条件,减少操作风险。
. 各分行风险管理部下的一个专业信贷管理部门集中负责贷后管理。
. 专业的法律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
授信发起和分析
授信流程的初始阶段包括客户经理的初步筛选,客户经理与授信申请人面谈或主动接触具信用价值的潜在客户。完成初步筛选后,由一个对识别信用风险具有经验的产品经理担任授信调查组的负责人,主持授信调查工作,这是授信流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由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组成的授信调查组,对客户进行初期的尽职调查。初期尽职调查一般通过现场调查评估客户管理水平、信用能力、运营状态、财务状况、资金用途、潜在还款来源、担保和保证以及行业风险。
本行的授信调查组将帮助潜在客户准备申请资料,包括带有申请支持文件的正式授信申请,通常包括借贷人的组织文件、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重大合同、评估报告以及担保人的相关文件(如适用)。另外,本行的授信调查组还需要将从申请材料中获得的信息输入到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中来进行信用评估(如适用)。本行已重点改善鉴别集团借款人的能力,致力降低贷款集中的风险。历史上,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在准确鉴别法律结构复杂或不标准的集团借款人上遇到困难,限制了本行界定集团借款人范围的能力。本行正在全行范围内落实公司信贷管理系统。本行相信全面推行该系统后,将大大提高本行在多方面的能力,包括鉴别关联方贷款、管理集团借款人信息及对集团借款人进行更有效的持续信贷监管等。
基于申请材料和信用评级,授信调查组要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对借贷人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风险因素、偿还能力以及授信建议等。授信调查组随后将尽职调查报告、申请材料和信用评级提交风险管理部门下的信审部门,由信审员和专职信审委员进行审查。2003到2004年间,本行实施了分行信审经理总行委派制度。2004年以后,本行实施分行风险主管总行委派制后,分行信审经理改由分行风险主管提名,分行任命。一般至少需要一位专职信审委员进行审查,并评估借贷人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付款能力、担保人的信用价值、潜在风险分析及减少风险的方法和是否授信的建议等。
本行对抵押贷款的相关抵押品进行评估。一般地,本行聘请独立评估人员来评估住房按揭贷款及新车贷款以外的贷款抵押品。对于“正常”类贷款,本行按季对抵押品进行内部审查。对于其他分类的贷款,本行以月为单位进行内部审查。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或其他引起抵押品价值下降的重大变化,本行会立刻重新评估价值,如有必要则会要求追加其他担保。抵押率限制基于抵押品的类型设定如下:
抵押品种类 抵押率上限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50%
城市房地产......................... 60%
动产
生产设备........................... 40%
车船............................... 40%
其他允许的担保物................... 40%
货币资产
本行的现金存款、政府债券、银行承兑汇
票和现金支票....................... 100% (1)
上市公司法人股..................... 60% (基于净资产价值)
_________
(1)抵押品的价值不能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和。对于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将根据汇率的波动性来调整抵押率。
对于被第三方担保的贷款,担保者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将依据与主借款人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
信用审批
所有授信,包括向关联方的信贷发放及没有违约贷款的展期,都须得到有审批权的信用审批委员会的批准。对不良贷款作出的重组等安排,按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的相同程序决定。每级信用审批委员会都有一定授信权限并在会议审批时要求履行本行具体的流程。
A、授信权限
每一分行都有对单一客户或(在可识别及可行的情况下)集团客户的最大授信权限。每一笔授信都要求通过拥有相应权限的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审批。如果申请的授信额度超过该信用审批委员会权限,这一申请需提交到具有相应权限的更高级信用审批委员会。
总行采用打分系统决定一级分行的授信权限。该系统综合考虑,但不限于分行的管理能力、贷款组合质量和规模、当地信用环境。授信权限至少每年重新审定一次。一级分行亦可给经总行批准的二级分行设定授信权限。通常来说,支行没有授信审批权。
B、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程序
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在本行总行、一级分行和部分二级分行召开。以下表格列示了每一级拥有投票权的参加人员数量和通过一笔授信所需赞成票数量。
参加
人员 所需赞成
层次 授信权限 数量 参加人员 票 否决权
总行层面
信用风险委 单一借款人15亿以 10人 . 首席风险主管作为主任 2/3 有投 首席风险主
员会 上,集团借款人20 或以 . 总行风险管理顾问作为副主 票权的参 管不同意
亿以上 上 任; 会人员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副主
任;
.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 风险管理部各二级部负责人;
两名以上(含)专职信审委员
信用风险委 大于1亿元的一般 7到9 . 首席风险主管作为主任; 2/3 有投 首席风险主
员会下的信 风险和高风险业务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票权的参 管不同意;或
用审批委员 . 风险管理部二级部负责人或 会人员 两名副主任均
会 专职信审委员; 不同意
一名相关业务部门委员;
风险管理部 小于等于1亿元的 5 或 .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 2/3 有投 风险管理部
下的信用审 一般风险和高风险 更多 主任; 票权的参 负责人不同
批会议 业务,超过分行审 . 信用审查部负责人作为副主 会人员 意;或首席
批权限的低风险业 任;和 风险主管不
务 . 总行专职信审委员 同意(1)
. 至少一名法律保全部人员
分行层面
信用审批委 各分行一般风险 5 或 . 分行风险主管; 2/3 有投 分行风险主
员会 业务审批权限从 更多 . 分行信用审查部负责人; 票权的参 管不同意
3千万到1 . 2名或2名以上专职信审委 会人员
亿元不等,低风 员;
险业务从1 . 至少1名、不多于2名相关
亿到3亿元不等 业务部门委员
(1)首席风险主管不参加风险管理部的信用审批委员会,但是有否决权。
风险管理部人员是参加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会议的主要人员,来自业务部门的参会委员最多不超过2名。除业务部门委员和风险管理线的主管人员外,参加会议的主要是专职信审委员,包括审查授信申请文件的专职信审委员。为了保持他们的独立性,本行专职信审委员的主要工作限于审阅授信申请文件和参与信用审批委员会。这些专职信审委员须拥有总行规定的经验和资格。总行行长和分行行长没有投票权,但可列席信用审批委员会,仅有权对信用审批委员会通过的授信行使否决权。
信用审批委员会的每一次会议,专职信审委员首先就授信申请文件和授信建议进行简要阐述。接下来,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会议结束时进行“背靠背”投票,没有特别允许任何人不得泄漏投票结果。
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
A、放款操作
本行于2003年建立了放款中心,以减少放款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授信被批准后,由一级和二级分行设立的放款中心集中发放。放款中心负责确保所有放款条件得到满足。在放款条件落实前,放款中心不发放贷款。
B、持续的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行风险管理部在贷款监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行在风险管理部下设立了信贷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监控授信调查组的贷后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状态进行检查。
授信调查组负责持续对贷款进行监控,以便在初期发现潜在违约信号并制定补救计划。本行关注有可能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i)借款人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如借款人应收帐款和存货水平、经营现金流的变化以及非正常业务资本外流;(ii)贷款使用;
(iii)抵押权益的状态。
授信调查组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获取本行公司贷款的状态信息。现场检查包括对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面谈,检查营业场所,察看管理帐户和清点存货。现场检查由授信发起的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共同进行。此外,风险管理部对出现违约迹象的重大贷款的贷款人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通常包括收集公共信息和从人民银行的全国征信系统中获得信息。授信调查组和信贷管理部门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并且对在下一季度到期的贷款制定回收预案,预案包括贷款正常收回、展期、借新还旧和压缩重组等。这一计划应与实际还款及回收结果对比。对下述客户贷款:(i)跨区域的集团客户,(ii)总行审批的重点客户,(iii)本行前十大客户,(iv)出现风险预警且三个月内可能降为关注类的客户,以及(v)三千万以上的关注类贷款客户,分行风险主管要牵头组织贷后管理的实施。本行基于贷款分类对借款人按不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对于正常类贷款,本行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关注类贷款,每月检查一次。不良贷款被转移到法律保全部进行管理。
如本行于现场及非现场调查中发现可能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事件,该事件将立即按风险水平分为普通预警或特殊预警两种预警信号汇报,比如财务状况的明显恶化和财产的重大纠纷被归于特殊预警信号。所有早期风险预警一经发现,都需要向风险管理部汇报,急需处理的预警信号应同时向本行主管领导汇报。风险管理部需要立即进行信用质量和借款人偿款能力的评估,并督促或参与前台业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调整授信额度、暂停提款、加快贷款到期、收回贷款、要求追加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按适用情况而定。本行通常在预警信号尚未解除的前提下禁止向借款人增加贷款。发出特定预警信号的借款人被放入黑名单中,本行将采取措施退出对列入黑名单客户的授信,并禁止发生新的授信。
C、贷款分类
本行授信调查组主要依据在贷款监控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对贷款进行分类。贷款分类通常以月为单位进行。如果一笔贷款发现早期预警信号,这笔贷款应立即进行重新分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分析和审批每笔贷款的初步分类。贷款分类的最终结果由总行确认,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外部审计。通常来说,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每笔贷款每半年进行一次非现场分类复查。作为这一非现场分类复查的一部份,本行要求分行上报所有贷款分类的基础材料,以保持本行分类标准的一致性。此外,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至少有一次对分行分类和监控程序合规性的现场检查。现场及非现场分类复审的结果为本行评估分行资产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
D、不良资产管理
法律保全部负责管理本行的不良资产和一些其他特殊资产(比如抵债资产等)。关于贷款分类,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保全部的职责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多地清收不良资产。本行在总行及大多数一级分行均设有法律保全部。部分分行没有设立法律保全部。这些分行资产质量比本行平均资产质量高。对于未设立法律保全部门的分行,由经过不良资产管理和清收专业培训的风险管理部员工从事此项工作。
全行不良资产划入法律保全部,按清收流程进行管理和清收。清收人员起草清收方案,并提交信用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报相应分行行长批准,并由总行法律保全部复核,最终由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下的信用审批委员会批准。总行的法律保全部负责监督各分行法律保全部对清收方案的执行情况。
为收回不良贷款,本行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i)发出催收通知;(ii)重组;(iii)变现抵押品或担保;(iv)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收款。
催收通知。本行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不良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偿还拖欠款项。本行也会派专人送递通知。如本行无法于发出催款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收回不良贷款,本行可选择重组贷款或者启动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
重组不良贷款。重组不良贷款(即分类为次级或更低的贷款)一般涉及协商修订原贷款文件,包括延长贷款到期日、追加抵押或担保、豁免逾期利息等。重组不良贷款时,本行也可区分不同情况同意让新借款人或担保人取代原借款人或担保人。
本行一经决定豁免任何逾期利息或延长贷款以收取利息或提升本行担保权益,不良贷款不能升级至较高贷款类别,直至六个月观察期过后为止。如果重组本金及利息于观察期内一直能正常还款,本行会于观察期过后重新审查贷款类别,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贷款升级。如果借款人于原定或额外观察期内无法如期支付重组本金或利息,本行会将贷款降级。在观察期内,重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本行禁止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利息的行为。
近年来,因为本行更倾向于采取其他措施强化催收,本行增加了对重组贷款的限制。
收取抵押品或担保。如本行无法令借款人偿还贷款,及如果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财务状况恶化,本行可能会收回贷款的抵押品或要求担保方付款,按适用情况而定。本行会就收回的任何抵押品进行独立估值。本行一般会以拍卖或协定出售方式变现抵押品,以收回尽量多的现金。
通过法律或仲裁程序回收。如借款人无意还款,本行将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这样的程序通常涉及可能危及本行收回款项能力的其他重大法律程序、其他情况或其他行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可能采取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命令形式,也可能宣布借款人破产。接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本行将(1)接受借款人和/或担保人支付的偿还款项;(2)执行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财产(如抵押品等);(3)在法庭的监督下,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协商重组不良贷款(如果适用)。
如已使用所有收款及回收方法,而借款人的情况符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核销标准,本行会核销划为损失类的贷款。贷款的核销必须由相关的一级分行或总行(视核销的金额而定)审批。一般而言,须予核销的贷款由本行分行层面的法律保全部,联同会计部和分行合规管理部门,就该等贷款编制报告。该等核销报告须获得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即使贷款已被核销,本行一般仍会继续尽力回收贷款。本行会监督核销贷款的状况,并根据本行的分析集中力度催收本行相信较能追回的贷款。本行的法律保全部负责催收核销贷款。
(2)个人贷款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将个人贷款划分为商用类贷款和消费类贷款。商用类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消费类贷款主要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家用汽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商用类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与公司贷款大致相同。以下陈述仅适用于消费类贷款。(i)一级分行、(ii)二级分行和(iii)异地支行有权审批消费类贷款。通常,除低风险业务(比如本行现金存款质押贷款)外,本行同城支行没有贷款审批权。
贷前调查及分析
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受理信贷业务时需要与信贷申请人面谈,并审阅申请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本行根据申请人收入、信用记录和贷款偿还能力、抵(质)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评估个人贷款申请人信用。如果通过初步筛选,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将起草并提交正式的信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明文件、就业证明和收入证明。基于这些评估和客户要求,客户经理提出贷款建议,并将相关文件交付审批。
信贷审批
个人贷款通常由两名隶属于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专职审批人评估并批准。专职审批人的审批权限由总行批淮并授权。专职审批人基于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和抵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评估。除申请文件之外,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信息,专职审批人员将进行电话调查、现场调查或考虑其他来源信息。本行对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分析集中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其主要决定于(i)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比例及(ii)借款人家庭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比例。本行的个人抵押贷款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对新房按揭贷款,抵押品价值通常按交易价确定。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本行将进行内部和第三方评估,并将两个评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抵押品价值。
本行主要依靠借款人提供及我行调查的信息进行信用分析。如果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记录有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本行将会采用来自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对个人贷款的监控,本行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抵押品状况及其价值变化情况。在放款15天后,客户经理需要对贷款使用进行回访。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证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还款日前三天,系统自动检查还款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归还当期还款。余额不足的,则于下一日向客户发手机短信息提示还款(限于将手机号码记录在我行的客户)。贷款逾期一个月以内,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并视情况直接移交分行催收。贷款逾期30天以上,分行催收人员约见客户来行或上门催收,催收人员应当面向客户(及担保人)发出还款敦促函,查实违约原因。本行主要根据贷款逾期天数来进行个人贷款风险分类,本行按季对前十大个人贷款客户进行定期检查。本行个人不良贷款由法律保全部全面规划、考核管理,零售银行部负责规划的执行。
(3)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由深圳信用卡中心依托集中的信用管理系统来管理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风险。本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团队主要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和信用卡中心的人员组成,负责制订信用卡风险管理政策和信用风险监控,本行还采用了标准化的信用卡审批程序和标准。本行使用由信用卡评分和人工审查审批组成的信用评估体系,对潜在持卡人的收入情况和信用风险进行分析评价。为降低欺诈风险和故意违约风险,本行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并经常更新信用评分模型。本行通过信用卡授权系统和前置风险管理系统,持续监控持卡人用卡行为。本行使用实时交易风险监控系统,可对单一持卡人、单一用卡行为进行风险监控(如:欺诈、可疑交易)。对逾期的信用卡欠款,本行建立三种清收措施,包括集中电话催收、第三方代理催收和法律诉讼清收。
(4)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资金业务由于进行投资活动和同业拆借活动而存在信用风险。本行人民币投资组合主要包括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外币投资组合主要为投资级别债券。本行根据交易对手及地理区域设定信用上限,并每年加以审查。
(5)信用风险管理技术
近年来,本行一直致力于不断采纳国际最佳惯例和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1999年,本行与麦肯锡公司合作开发了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并在全行推广。
2005年,本行组建了从事信用风险技术和风险管理工具的研究与开发的专业团队。该专业团队基本职责是建立符合《巴塞尔协议II》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风险技术体系。目前,该团队在与穆迪KMV公司合作开发了新的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的同时,已独立研发了评级模型开发阶段的评级一致性调整方法等多项核心技术。
2005年以来,本行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与穆迪KMV公司合作开发了新的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该系统按照《巴塞尔协议II》内部评级法要求设计,包括客户评级模块和债项评级模块。按照客户类别,该系统设计了20个计分模型以及一个跨行业的违约概率模型,在行业细分和违约概率计量技术上居于国内同业前列。该系统覆盖了除金融机构外的全部公司业务交易对手,覆盖面约90%。该系统还建立了针对无担保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的违约损失率计量模块。预计该系统将在三年内达到内部评级法的要求。新的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可以为贷款风险成本计量、贷款定价与审批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并为资产组合管理、风险调整后绩效评估、风险暴露计量与限额分配、监管资本和风险资本计量与分配等提供技术支持。该系统已在本行试运行。
于2005年始至2006年11月,本行开发了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以进一步推进信贷业务流程的电子化。该系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对全行公司借款人集中进行授信管理的计算器系统和实现公司银行业务信息共享、流程控制和高效操作的信息化平台。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系统包括客户信息管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及五级贷款分类、评级系统接口、统计查询、系统维护8个模块。于2006年11月,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系统现已在本行试运行。
本行目前亦在同时升级个人客户(包括信用卡客户和个人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系统。预计在三年到五年内,本行将建立完善的风险量化技术系统,全面达到《巴塞尔协议II》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2、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因为资产负债现金流错配而不能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风险。本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于客户提取存款,为贷款、交易、投资等提供资金。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遵循流动性管理指引,及时履行本行支付义务并满足投资及贷款等业务的需要。
本行在总行统一管理全行流动性风险,由分行负责管理所辖分支行流动性风险。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民币流动性风险管理,资金资本市场部负责外币流动性风险管理。
总行每年设定全行流动性管理目标,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这些目标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拆出比、存贷比等指标。总行通过期限缺口分析等方法来识别、计量和监控流动性风险,并通过利率杠杆等方式管理分行流动性风险,定期、不定期编制各类相关报告,实现全行目标。同时,总行对分行下达流动性管理指示,作为分行流动性管理的目标。辖内资金市场是总分行进行内部资金调剂的交易平台,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总行按照内部转移定价机制集中管理本行各分行的流动性资金头寸。当分行产生流动性要求时,从总行获取资金;当分行产生流动性盈余时,向总行提供资金。
本行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安排资产期限组合,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总行通过合理规划流动性资金头寸,依靠市场满足流动性要求,管理流动性风险。本行鼓励流动性资产的多样化,比如央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国债、金融债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这些资产可以被直接用作付款或在市场中变现以满足本行的流动性要求。此外,本行还可以通过在市场上借款、回购交易及货币掉期等,来获得流动性支持。为确保在各种情况下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本行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流动性风险。如果发生流动性应急情况,本行将实施应急预案。
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3、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因市价变化而引发的资产负债表内外损失的风险。上述变化的原因可能是利率、汇率、股价及商品价格等可观察市场变量的变化。本行承受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以及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独立识别、估算和监控日常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将潜在的市场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内,以保证本行收益的稳定性。在评估和监控市场风险时,本行主要采用了敏感性分析、外汇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和风险价值分析等。在管理市场风险时,本行建立了限额管理制度,限额将根据银行总体的市场风险容忍度、产品类型和业务战略确定。
历史上,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均受政府管制,本行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随着政府对利率、汇率监管的逐步放松,中国金融业行业竞争性提高,市场风险管理对本行也越来越重要。
本行的市场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批准新产品和风险限额。本行的计划财务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制订相关工作流程,以识别、评估、计算及控制市场风险。本行的资金资本市场部负责管理人民币和外汇投资组合、进行自营交易、代客交易,执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确保风险水平在市场风险委员会设定额度内。
利率风险管理
利率风险是利率水平的变动使银行财务状况受影响的风险。本行的利率风险主要来自本行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匹配,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不匹配可能使净利息收入受到当时利率水平变动的影响。本行在日常的贷款、存款和资金业务中,面临利率风险。
本行主要通过调整利率期限结构来管理资产负债表中的人民币资产和负债的利率风险敞口。本行通过调整重新定价频率和设定公司存款的期限档次,寻求降低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匹配。本行对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久期分析,以通过衡量对利率波动的敏感性来评估债券的潜在价值波动。基于久期分析,本行设定利率敏感性工具的久期限额。为了衡量本行投资组合中对潜在利率变化的风险敞口,本行还采用利率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方法。本行通过衍生产品交易,比如掉期、远期和期权等,对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资产及负债和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敞口进行保值。尽管本行一直积极寻求人民币保值,但由于目前国内市场上人民币套期保值工具尚不发达,本行目前通常不使用利率保值工具对冲人民币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管理
汇率风险主要来自于表内外资产负债、币种错配和外汇交易所导致的货币头寸错配。
本行外汇敞口由总行资金资本市场部集中管理,所有分行外汇头寸都需与总行背对背平盘,本行资金资本市场部通过在市场上平盘或通过衍生产品交易保值,将汇率风险敞口控制在市场风险委员会设定的限额之内。
2004年末开始,本行判断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有针对性地进行汇率风险管理,采取了如下相应措施:
. 本行建立了总、分行交易系统,分行及时将自身外汇敞口同总行平盘,总行汇总全行头寸集中管理汇率风险;
. 本行建立了总行到分行、分行到支行的高效价格传导机制,对汇价进行有效管理;
. 将全行外汇敞口头寸控制在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
. 对总、分行汇率敞口进行实时监控。
市场风险管理信息技术
本行于2002年启用Sungard的PANORAMA系统,是国内最早使用专业化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之一。PANORAMA是一个集交易处理、风险管理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交易电子化处理系统。2005年本行开始使用Yieldbook定价分析系统,该系统主要对较为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进行分析,同时,也有助于本行交易员对抵押债务等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进行分析。
2005年9月,本行启动开发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并在2006年6月上线试运行。本行相信,通过资产负债管理系统的数据分析,本行能够更为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等。
4、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源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不足或过失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信息系统失灵和自然灾害。
本行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操作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全行操作风险及制定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同时定期对操作风险进行审核和评估。本行会计部和稽核审计部、法律保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负责评价全行操作风险预防及控制系统的整体有效性。
本行的业务操作部门,无论是总行还是分支行,均需严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并负责自我评估操作风险。本行的风险管理部除了在授信过程中评估操作风险,还负责审核和评估各个部门操作的合规性。
本行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是由于不可执行的协议或不利裁决可能引起对本行业务或财务状况不利的纠纷或影响风险,及因未能遵循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国际惯例、地方交易规定、行为准则,可能面临的法律和监管处罚及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本行的法律保全部负责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控制、化解等管理。通过建立和保持适宜的政策制度、流程和监督机制,法律保全部提高本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合规经营的能力。
(1)操作风险管理举措
本行侧重强化内部控制并培训员工执行各项政策和程序,尤其是新近颁布的政策和程序。90年代中期以来,本行制订和实施了涵盖各分行层面许多主要业务活动的政策和程序。本行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 举行大规模的现场全面和专项检查,并辅以经常的非现场检查,以发现操作程序的缺陷,并督促员工合规操作;
. 本行各项放款业务均通过分行放款中心办理,以使贷款条件得到有效落实;
. 票据贴现业务通过分行票据中心集中办理,该措施已在业务较大的分行进行,并正在全行推广中;
. 本行在分行建立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基层的交易记录进行独立审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业务操作差错或者欺诈行为,以保证本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
. 本行在分行建立会计对账中心,负责与客户进行账务核对,并正在推广电子对账方式,以更好防范内外部的欺诈舞弊行为,保障本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本行已强化授权管理,包括制定具体书面规定规范授权范围和程序,并进行审核确保得到良好实施。为了建立业务操作的制衡机制,本行划分部门职责,分离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岗位。本行实施关键岗位人员集中委派和轮换制度,由总行审核批准一级分行会计主管,并由一级分行委派支行会计主管且定期轮换。
本行通过指派具有反洗钱职能的部门,以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监控统计,及根据人民银行的指引实行相关政策和程序,强化对反洗钱的监控工作。
本行所采取的其他操作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 通过举行培训,如对新入职员工的上岗培训,在职员工的合规操作培训等,努力提高员工业务能力,总行和分行定期进行考试考核;
. 加强员工管理,对工作人员不当行为作纪律处分;
. 总行统一制定全行安全及网络规划,并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实施;
. 所有信息系统均须通过身份认证才能访问,且都有日志审计功能,以强化本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 建立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
. 通过定期演练以保证系统备份、灾难应急预案及流程的有效性;及
. 通过系统安全检查和信息系统专项审计以检查制度和规范的落实。
(2)违规行为的报告和监控
本行设立了对本行业务有不良影响的员工违规行为的内部报告制度及纪律处分制度。在内部报告制度下,有关分行员工违规行为的统计数据会定期向总行报告。违规案件须在发现事件24小时内向总行报告。此外,本行要向银监会报告涉及100万元以上的员工违规案件。
从2006年初到目前,本行共记录有一起涉案总额4,000万元的犯罪案件。2005年,本行没有发生犯罪案件。2004年,本行发生五宗犯罪案件,涉案金额5,640万元。2003年,本行发生七宗案件,涉案金额14,343万元。这些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盗窃、挪用客户资金等。这些案件表明本行分支行存在潜在的内控薄弱环节。然而,这些事件,无论是单一还是整体,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重大的影响。本行已经对上述案件的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罚,包括解除用工合同。就员工违规行为相关的风险,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5、其他风险管理
本行还需面对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是由于对本行不利的公开信息,无论真假,可能导致本行客户基础减少、高成本诉讼或者收入下降的风险。总行办公室负责本行公共关系管理,以维护本行的声誉,监测处理可能影响本行声誉的事件。战略风险通常指由于不当的战略决策、不当的战略实施或对市场缺乏正确反应,而对本行收入、资本、声誉或者市场地位产生当前或未来的不利影响。规划发展部负责本行战略管理,以确保本行在不断变化的内部外部环境中在正确的方向上发展。
(五)反洗钱的措施
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反洗钱法》,国内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必要时,根据适当的司法程序,商业银行必须在反洗钱活动及冻结资产等方面与政府机关合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该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数据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该规定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本行的反洗钱制度
本行根据《反洗钱法》和反洗钱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制度,指定会计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工作,主要的反洗钱制度如下:
(1)了解客户。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2)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按反洗钱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3)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对大额和可疑资金(包括非正常交易或非正常余额)进行监控、统计和上报。
(4)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技术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和分析能力。
(5)建立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制度,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六)内部审计
本行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职能的重要性。本行稽核审计部从保护本行资产价值出发对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独立评价。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稽核审计部人员共有173名。
本行采用双线报告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本行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向高一级稽核审计部和本级分行行长汇报审计结果。分行行长负责分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考核和业绩评价。此外,分行行长提名关键内部审计岗位的人选,总行稽核审计部可就其提名行使否决权。本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行长负责,并向总行行长汇报。
2005年,为提高本行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率,本行在稽核审计部设立了三个二级部门,包括系统管理部、现场稽核部和非现场稽核部。系统管理部负责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政策和程序,监督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现场稽核部负责举行常规性和专项现场检查以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风险。非现场稽核部负责对各业务条线的风险进行识别、跟踪、监测与评估,实施非现场检查。
2004年底开始,本行实行多项措施以加强内部审计职能。2005年,本行成立了内部审计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席。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本行内部审计计划、政策及程序,同时检查、监督、考核和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本行将所有与审计活动有关的标准化程序编制成册并界定审计人员的角色和责任。本行于2005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现场审计工作,包括全面检查所有分支行,以发现本行内控存在的不足。在制定各分行的内部审计计划时,本行考虑到各分行间在管理技巧及业务发展层面上的分别。
本行致力于加强内部审计职能,以建立更加独立、统一和标准化的内部审计系统。为此,本行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 根据新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董事会)建立全新的汇报机制;
. 本行将设立首席审计官,成立区域审计中心并由总行垂直管理,以增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 根据对各业务部门的风险水平评估决定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审计的频率和先后顺序,提高本行审计效率;
. 致力发展和应用计算机化的审计工具,强化远距审计工作,提高账面检查的效率及素质;
. 强化内部审计培训,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评价系统,提高本行内部审计质量和绩效。二、内部控制(一)本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本行出具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及执行有效性的认定》对本行的内部控制情况作出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为促进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本行的核心竞争力,确保银行资本的保值增值,本行一直本着“内控优先”原则持续不断地完善与改进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已初步建立起科学完整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1、本行内部控制建设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独立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合规性原则
本行的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
2、本行内部控制管理框架
本行已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本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框架由内部控制决策层、建设执行层、监督评价层三部分组成,并形成由各级行、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内控管理架构。
(1)决策层
董事会是本行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全行总体风险承受能力,为风险控制活动确立战略目标和宗旨,决定内部控制政策,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全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总体评估。董事会审核全行的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和法规的遵循情况,定期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
(2)建设执行层
本行各级机构的管理层负责本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
总行通过设置行长办公会,由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控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程序,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总行行长办公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发展及资产负债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高级管理层的决议,分别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总行各内设职能部门是内控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开展内控监督检查,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有关情况。
分行管理层负责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及总行职能部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行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分行各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职能范围内的内部控制活动和内控监督检查,纠正并报告存在的问题。
本行各业务部门、基层行管理层负责按照内部控制流程和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操作,及时报告在内控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评价层
本行监事会及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监事会负责对银行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本行成立了隶属于高级管理层的内部审计委员会,建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全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对全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并同时向高级管理层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稽核系统由总行稽核审计部以及分布在各一级分行的稽核部组成,各分行稽核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经总行稽核审计部同意。
3、本行内部控制制度
本行依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覆盖全面业务和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 授信业务内部控制
. 资金资本市场业务内部控制
. 会计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
.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 中间业务内部控制
.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 反洗钱内部控制
4、本行近年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取得的成果
近年来,本行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为指导,遵循商业银行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原则,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改进内部控制措施,完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有效发挥内部控制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平稳、安全运行。
(1)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完善内控管理流程
. 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牢固树立合规理念
(2)提高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
(3)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 加强信贷政策管理
. 强化信用风险控制
. 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 强化操作风险管理
. 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 加强整改落实
. 加大违规责任人的追究力度
(4)建立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
(5)建立监督评价与纠正制度
5、本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措施
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监管要求以及银行经营范围、规模的变化,银行内部控制的改进是没有止境的。本行将遵循外部监管和上市公司的要求,按照国际先进银行的标准,持续不断地完善内控管理。
(1)按照五年发展战略中确定的内部控制建设规划的要求,跟踪和监督各级机构和部门落实内控建设的各项任务,达到发展规划设计的目标。
(2)按照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在内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推进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团队,倡导和培育高层合规、全员合规、主动合规的合规文化。
(4)加快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评级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推广步伐,增强信息技术手段对内部控制的支撑作用。
(5)建立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的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6、本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本行有责任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本行已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并对于2006年12月31日上述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并对这些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测试。
根据评价和测试的结果,本行确认,本行于200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的,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毕马威华振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及执行有效性的认定》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贵行管理当局于2007年3月12日出具的对2006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及执行有效性的认定。贵行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的程序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行于200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贵行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A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报告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者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八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本行与控股股东的关系
中信集团是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集团持有本行80.00%的股份。在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后,假定A股和H股均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中信集团将持有本行63.59%的股份。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是我国领先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投资于金融服务、信息技术、能源和重工业等行业。目前在香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有业务经营。
金融业务是中信集团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除本行外,中信集团亦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权益,经营证券、信托、基金管理、保险、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其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国内同业中规模最大的公司之一。
中信集团自身不直接从事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其在商业银行领域的投资除本行外,中信集团还是中信国金的控股股东。
本行发起人中信国金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码为183。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披露之日,中信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中信国金已发行股本的约55.44%。
中信国金是中信集团在境外的金融旗舰。该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拥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服务的权益,其主营业务为中信嘉华,持有中信嘉华等多家金融服务公司的股权。中信嘉华于香港注册成立,并为香港持牌银行,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及融资方案,专注经营零售银行、批发银行及资金资产服务。
中信嘉华的内地银行业务包括: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以下简称“中国国际财务”)─中信嘉华非
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中国国际财务已获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据此,中国国
际财务及中信嘉华可以为企业客户及非内地居民提供人民币服务。我国在2006年
年底撤销对有关服务的限制后,中国国际财务及中信嘉华已可在内地开展人民币业
务。目前,中国国际财务正在申请内地银行牌照。
上海分行─中信嘉华于2004年12月在上海开设分行。上海分行正考虑申请人
民币牌照的可能性。
北京分行─中信嘉华于2006年10月获监管当局许可,将北京代办处升格为分
行。该北京分行随即开展银行业务。
于2006年12月31日,中信嘉华的经审计综合资产总额和资产净值分别为89,671,917,000港元和7,282,339,000港元。
中信集团目前无意于短期内注入中信集团、中信国金或中信嘉华目前运营的任何其他业务到本行。二、同业竞争
中信集团自身不直接从事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除本行目前持有的执照以外,中信集团没有在中国大陆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执照;同时,在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其他公司从事的证券、信托、基金管理、保险、期货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方面,本行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执照,也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行与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行与中信嘉华虽同属商业银行,但本行业务经营区域重点是中国内地,而中信嘉华业务经营区域重点是香港,彼此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对象不同。中信嘉华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财务在中国内地开设的业务网点在产品分类、市场定位、经营导向、策略及对客户群体的划分、客户规模均与本行不同且互不干涉,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在境内的目标客户主要为香港客户,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没有通过设立竞争性的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网络与本行在中国内地开展竞争的意向;同样,本行也没有通过新设竞争性的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网络与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在香港开展竞争的意向。因而,本行相信,目前本行与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在中信国金入股本行后,中信集团、中信国金及本行均希望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促进各方实现各自的战略目标和业务增长,避免各方之间将来潜在的消极竞争。为此三方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共同协商,于2007年3月13日签署了一份避免同业竞争三方协议。
在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约定:
1、中信集团作为本行和中信国金的控股股东,将不会直接从事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不会再在中国内地控制其他商业银行法人实体,不参与两家公司的日常运作,公平、公允对待本行和中信国金的发展,支持本行和中信国金进行多层次合作。
2、本行业务经营区域重点是中国内地,中信国金业务经营区域重点是香港。
3、本行和中信国金将会在避免简单竞争的基础上,在业务和产品结构上发挥彼此的业务特点,实现优势互补,致力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合作,在公司、国际、零售、贷款、资产管理、人民币业务及其他产品和服务方面开展合作。本行和中信国金将充分利用双方在中国内地和境外的能力,合作开发和保持最佳的跨境银行服务能力。具体合作方式、形式和内容由本行和中信国金进一步协商约定。
4、本行确认没有通过新设竞争性的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网络与中信国金在香港开展竞争的意向。本行进一步确认,将继续开展其现在香港的业务(包括振华财务的业务),在与两方开展不具有约束力的协商后,才会在香港设立新的业务。
5、中信国金确认其自身或中信嘉华均没有通过设立竞争性的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网络与本行在中国内地开展竞争的意向。中信国金进一步确认,中信嘉华将继续开展目前在中国内地的既有业务。中信国金同意、并将促使中信嘉华不再增设内地分支机构。
6、本行和中信国金在中信集团的协调下,将会根据以后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发展需求,作进一步研究整合以避免同业竞争。
7、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并加强合作,中信集团、本行和中信国金同意,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当局的要求的前提下,各自采取有效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定期研究各方的业务范围,加强相互间的持续合作,避免可能导致市场混乱、资源浪费(包括货币和其他任何资源)、丧失机会或损毁名誉的竞争或行为,并确保有关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享有协议所述的权利。
8、中信集团、本行和中信国金将努力建立有效机制,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行与中信国金出现竞争,本行计划成立直接向本行董事会报告的专门委员会,由本行多数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会将负责定期检视中信国金在国内的业务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检视中信国金有关业务新发展的任何宣传或营销活动、评估中信国金是否已经或正计划作出任何行动而不符合其根据上述不竞争协议的承诺;及向本行的高级管理层取得有关信息。委员会将向本行董事会(尤其是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报告。若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报告不满意,委员会须作出跟进或调整其调查和检视工作,并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有新发现的补充报告。如有需要,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聘请或咨询财务或法律顾问。本行认为独立董事向本行董事会提交的该等报告将大幅增加本行可取得的信息,并就执行选择权、优先认股权和第一拒绝权提供所需的透明度。本行将于年报披露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执行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金所作出不竞争承诺而做出的决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或不执行选择权、优先认股权和第一拒绝权。此外,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金均会就他们各自遵守上述不竞争承诺,在本行年报中作出声明。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
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关联方包括:(1)持
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2)本行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3)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4)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5)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受关键管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
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
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一)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东
公司名称 注册地点 股权比例 实收资本 主要业务
金融服务、信息技术、
中信集团 中国北京 80.00% 3,000,000万元
能源和重工业等
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
中信国金 中国香港 15.17% 320,100万港元
服务
2、本行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
本行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起人情况”。
3、本行控股子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地点 股权比例 实收资本 主要业务
资本市场投资、贷
振华财务 中国香港 95% 2,500万港元 款、财务顾问、投资
银行、直接投资等
4、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业,将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无合营及联营企业。
5、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本行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6、受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二)与中信集团的重大关联交易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007年3月14日,本行与中信集团订立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本行可以非独家无偿使用中信集团持有的“中信”、“CITIC”“、中信银行”、“”及“ ”商标。
此外,中信集团向本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中信集团对本行控股的情况下,许可本行无偿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核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
2006年12月13日,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核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约定本行向中信集团转让本行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享有的全部已核销信贷资产所产生的潜在收益。2007年3月26日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对于核销资产的清收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三)与本行关系方在商业银行服务及产品方面存在的关联交易
本行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商业银行服务及产品。该等服务及产品包括接受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通知存款)及由本行提供的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消费贷款及按揭贷款等,以及其他信贷融资。
在本行存款的客户包括本行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本行对关联方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存款所依据的正常商业条款,与提供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相若且无特别优惠之处,该等存款不会以本行的资产作为抵押。
本行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照正常商业条款及参照当前市场利率,向客户提供贷款及信贷服务,包括提供信用卡、贷款、委托贷款、担保服务、第三方贷款抵押及票据贴现融资。运用本行贷款及信贷融资的客户包括本行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本行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本行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及信贷融资所依据的正常商业条款,与提供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相若且无特别优惠之处。(四)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1、受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办理代理业务
根据本行与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签署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针对各具体基金产品签署的补充协议,本行在过往受中信基金委托,就基金产品办理代理业务,具体代理项目包括:基金账户类业务、基金交易类业务、与注册登记人和投资者的资金结算业务、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查询和通知等客户服务、保管代销业务中的所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代销人员培训、基金宣传和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等。
本行董事认为,上述代理协议项下的代理费是根据市场水平定价,上述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符合正常商业条款。
2、本行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相关服务
根据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行于2006年3月23日订立的一项协议,本行通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托,对基金进行认购、购买、赎回、转换、派息及其他基金相关服务。
本行董事认为,上述协议项下的服务费是根据市场水平定价,上述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符合正常商业条款。
3、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
根据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本行于2003年8月19日订立的一项协议,本行协定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销售其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结算服务。
本行董事认为,上述协议项下的服务费是根据市场水平定价,上述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符合正常商业条款。
4、物业租赁
下述物业租赁协议中应付的租金是根据市场水平所定,关联交易为正常商业条款,不会对本行经营业务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中信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向本行出租的物业
租赁期届满
出租人 地点 年度租金
日期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
2007年6月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城大厦高层栋地下一层B101#、第 2,881,972元
28日
一层101#-104#、201#
2008年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
月31日
号国际大厦A座1层1-02室及 4,002,147元
管理有限公司
UG16#室
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2021年9月
390,569元
管理有限公司 号国际大厦A座UG15#室 30日
中国广州市中信广场48-50楼 2009年6月
世纪城业有限公司 16,800,000元
121-123室、215A室 28日
武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 中国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1 2007年10
56,160元
有限公司 楼 月31日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 中国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79 2009年6月 24,000元
研究院 号1楼 10日
(2)本行向关联方出租的物业
租赁期届满
承租人 地点 年度租金
日期
中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 2009年12
约610,000元
6-8楼 月31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武汉市建设大道747号中信 2007年7月
约600,000元
银行大厦B区1及3层 20日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 中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9 2009年12 63,000元
司 层 月31日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 中国苏州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2 2007年9月 142,437元
苏省分公司 层 9日
(五)关联交易对本行经营的影响
本行的关联交易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与关联方发生的包括借贷、投资、存款及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在内的正常银行业务往来,上述业务按照市场价格成交,贷款及存款的利率均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确定。
1、关联交易金额
本行与关联方近三年的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 子公 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子公
项目 (1) 司(1) 司(1)
中信国金及其 其他 中信国金及其 其他 中信国金及其 其他
下属子公司 下属子公司 下属子公司
利息收入 119 4 105 33 176 2 112 20 171 1 138 19
手续费及
- - 10 - - - - - - - - -
其他收入
利息支出 (68) - (148) - (50) - (49) - (92) - (49) -
中信集团
(750) - - - (500) - - - (300) - - -
管理费
其他服务
- - (82) (21) - (4) (11) - - (15) (10) -
费用
贷款减值
- - - - - - 89 - - - 15 -
损失转回
(1)本行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已经抵销。
2、关联交易往来余额
本行与关联方近三年的交易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下属子 子公司 中信集 中信集团下属子子公司 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下属子 子公司
项目 公司 (1) 团 公司 (1) 公司 (1)
中信国金 其他 中信国金其他 中信国金 其他
及其下属 及其下属 及其下属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客户贷款及垫款
540 -1,733 - 2,620 -2,848 106 2,680 10 3,689 110
总额
减:减值准备 - - - - - - (725) - - - (814) -
客户贷款及垫款
540 -1,733 - 2,620 -2,123 106 2,680 10 2,875 110
净额(2)(3)
存拆放同业及其
- 70 127 472 - 320 98 463 - 43 129 541
他金融机构总额
减:减值准备 - - (50) - - - (50) - - - (50) -
存拆放同业及其 - 70 77 472 - 320 48 463 - 43 79 541
他金融机构净额
投资(4) 324 - - 86 908 65 - 86 1,110 66 - 33
其他资产(5) 4 - 7 4 - - - - - - - -
客户存款 3,089 1 2,121 4 2,428 1 3,692 25 2,513 1 1,492 16
同业及其他金融
机构款项存放和 - -10,963 - - -1,039 - - -2,287 -
拆入
其他负债 11 - 14 - 37 2 59 - 38 2 178 3
保函及信用证 372 - 11 - 604 - 171 - 527 - 234 -
承兑汇票 - - 1 - - - - - - - 16 -
为第三方贷款提
- 120 101 - - - 210 - - - 176 -
供的担保总额
(1)本行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已经抵销。
(2)本行于2006年6月30日向另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出售正常关联方贷款未偿还本金总额20亿元,作价为同等金额的现金。该等贷款于本行的资产负债表终止确认前,即出售日期前计入客户贷款及垫款。
(3)本行于2006年6月26日按账面净值4.17亿元出售本金总额为11.42亿元的已减值关联方贷款。该等贷款以其账面净值于一次公开拍卖出售予中信集团。该等贷款于本行的资产负债表终止确认前,即出售日期前计入客户贷款及垫款。
(4)投资包括对中信集团、中信国金的债券投资,对振华财务的股权投资。
(5)其他资产为本行应收中信集团的债券和贷款利息、应收存拆放利息。
3、对本行经营情况的影响
本行关联交易存款、贷款余额及利息收入、支出占本行总存款、贷款余额及利息收入、支出比例如下。
项 目 2006-12-31 2005-12-31 2004-12-31
贷款净额 0.50% 1.32% 1.91%
存款余额 0.84% 1.15% 0.92%
利息收入 0.77% 1.29% 1.74%
利息支出 1.66% 1.00% 1.90%
营业收入 0.12% 1.41% 1.53%
营业支出 7.54% 5.26% 4.41%
注:由于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已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抵销,因此在计算关联方交易占比时关联方交易金额和关联方交易余额不包含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金额和关联方交易余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行关联交易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且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四、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本行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均发表了无保留意见。本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本行不得为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本条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述职权:……(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得计入有效表决的股份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表决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下述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一)重大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调整现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述职权:……(二十)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成立了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分别为艾洪德、居伟民、谢荣、白重恩、王翔飞、蓝德彰(John D. Langlois)。艾洪德目前任本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监察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事宜,并识别本行关联方,审阅本行关联交易的记录以及备案。本行根据内部管理守则《中信实业银行关联方授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识别关联方,该守则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关联交易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的。
第九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行董事
本行设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行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间
孔丹 先生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常振明 先生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王川 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陈小宪 博士 执行董事兼行长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窦建中 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中信国金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吴北英 先生 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陈许多琳女士 非执行董事 中信国金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居伟民 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7年2月—2009年12月
张极井 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7年2月—2009年12月何塞.伊格纳西奥.格
非执行董事 BBVA 2007年2月—2009年12月
里哥萨里 先生
中信集团
白重恩 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中信国金
蓝德彰(John Dexter 中信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Langlois)博士 中信国金
艾洪德 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信银行 2007年2月—2009年12月
谢荣 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信集团 2007年2月—2009年12月
中信集团
王翔飞 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中信国金
本行董事简历如下:
孔丹先生59岁中国国籍
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于2005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孔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中信国金、中信(香港)集团、中信深圳(集团)公司、中信裕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孔先生于2000年7月至2006年7月担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11月至2006年10月担任中信嘉华董事长。加盟中信集团之前,孔先生于1984年10月至2000年6月,长期就职于以金融为主业的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孔先生于1982年至1984年在国务委员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工作。孔先生为高级经济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常振明先生50岁中国国籍
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于2006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常先生同时担任中信国金副董事长、董事及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常先生于2006年8月起担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10月起担任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先生于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1995年8月至2004年7月出任中信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出任中信集团协理,1993年9月至1994年1月出任本行副行长,1992年10月至1993年9月出任本行助理行长。常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1983年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拥有日本语言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在纽约保险学院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王川先生58岁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于2005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王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加盟中信集团之前,王先生于2001年10月至2004年7月出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此前,王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超过20年,并担纲多个不同职位,包括总行副行长、吉林分行行长、总行信贷业务部总经理、研究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副总经理。王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大专学历。
陈小宪博士52岁中国国籍
本行执行董事兼行长,于2004年11月加入本行。陈博士同时担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与副总经理,以及中信国金和中信嘉华的非执行董事。陈博士被东北财经大学聘为博士生导师和客座教授,同时亦为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自2000年3月至2004年10月,陈博士曾任招商银行董事和常务副行长。此前,自1994年10月至2000年3月,陈博士曾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另外,自1982年9月至1994年10月,陈博士曾任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陈博士为高级经济师,在中国银行业拥有24年从业经历,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财政金融专业的学士学位。此后,陈博士先后于西南财经大学获得金融专业的硕士学位,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金融学博士学位。2005年和2006年,陈博士连续两年被中国《银行家》杂志评选为“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并于2006年被中国国际金融讨论年会评选为“中国十佳新锐金融人物”。
窦建中先生52岁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窦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中信国金董事兼行政总裁、中信嘉华董事长、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执行副董事长及振华财务董事。窦先生于1980年加入中信集团,并于1987年4月加入本行,自1987年至1994年出任本行副行长,自1994年至2004年出任本行行长。窦先生于1979年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98年获辽宁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为高级经济师,拥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
吴北英先生56岁中国国籍
本行执行董事兼常务副行长。吴先生于1987年8月加入本行,至今一直服务于本行。自1995年7月至2001年12月出任本行副行长,其间曾于1996年7月至1999年9月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1999年9月起则兼任本行广州分行行长。此前,自1993年12月至1995年7月,吴先生曾任本行行长助理。吴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1987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的硕士学位。
陈许多琳女士53岁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于2006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陈女士于1998年加入中信国金,为执行副总裁,2001年5月获委任为中信国金董事,自2002年起出任中信国金董事总经理兼替任行政总裁、中信嘉华董事兼行政总裁和香港华人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女士在信贷和风险管理、人力资源和战略发展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陈女士现为香港银行业务咨询委员会、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咨询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香港工业总会理事会、香港浸会大学校董会成员以及该大学财务委员会会员。加入中信国金前,陈女士曾为香港渣打银行零售银行部的主管,拥有超过三十年的丰富银行业务经验。
居伟民先生43岁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于2007年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居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董事、财务总监,中信国金和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居先生于1995年3月加入中信集团,历任中信集团财务部副主任、财务部主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等职务。加入中信集团之前,居先生曾任肖特吉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兴钢铁公司财务经理,以及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项目经理等职务。居先生1987年9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会计学硕士学位。
张极井先生51岁中国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于2007年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张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董事、总经理助理、战略与计划部主任,以及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先生自1986年10月至2005年9月历任中信集团董事、战略与计划部主任、综合计划部主任,以及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自1984年12月至1986年10月出任中信海外投资部矿产部副经理。自1996年2月14日至1997年11月22日及自1998年2月24日至1998年11月20日期间,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持有八佰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算中)7.25%股权,张先生任八佰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1995年6月30日至1999年9月17日,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持有太平洋亚洲国际有限公司(退市)50%股权,张先生任太平洋亚洲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张先生是高级经济师,1984年12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数量与技术经济学硕士学位。
何塞.伊格纳西奥.格里哥萨里(Jos镮gnacio Goirigolzarri)先生53岁西班牙国籍
本行非执行董事,于2007年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格里哥萨里先生同时担任BBVA银行行长兼首席运营官、西班牙-美国理事会基金会(Spain USA Counsel Foundation)主席。自2000年起,担任墨西哥BBVA商业银行(BBVA BANCOMER)董事,2001年起担任BBVA银行行长兼首席运营官。曾任西班牙电信公司(Telef髇ica S.A.)副董事长和西班牙雷布索(Repsol)石油公司副董事长。格里哥萨里先生于2007年2月加入本行。格里哥萨里先生在2001年4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担任BBVA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BBVA集团的所有零售银行业务,包括在西班牙和拉丁美洲的零售银行业务、养老金、私人银行以及网上银行。自1999年比尔堡-比斯卡亚银行(简称BBV)与阿根塔利亚银行(Argentaria)合并成为BBVA银行以后,格里哥萨里先生担任BBVA执行委员会委员,全面负责集团在拉丁美洲的所有业务。在1993年至1998年期间,格里哥萨里先生先后担任BBV银行执行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负责零售银行和美洲业务,同时主持集团开始在拉丁美洲的拓展。格里哥萨里先生于1978年加入西班牙比尔堡银行(Banco de Bilbao),在战略规划部任职,随后任BBV Holding委员,带领该公司完成比尔堡银行和比斯卡亚银行的合并。格里哥萨里先生毕业于西班牙德乌斯托商业大学(University of Deusto),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在英国利兹大学(University of Leeds, UK)学习金融与战略规划。
白重恩博士43岁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6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白先生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自2004年起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弗雷曼经济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至2004年在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先后任职助理教授和副教授。2002年至2004年,曾兼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1992年至1999年,白先生曾任教于美国波士顿学院。1985年至1993年期间,白先生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数学系及哈佛大学经济系分获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1979年至1985年,先后就读于中国科技大学数学系与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获得中国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白先生在制度经济学、发展与转轨经济学、公司治理、金融、产业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具有很深的造诣,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杂志和刊物上发表过众多论文,2006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200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评为长江学者。白先生同时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包括《世界银行经济评论》、《中国经济评论》编委和清华大学《经济学报》联执主编、著名智库布鲁金斯学会非常驻高级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IPD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员、美国密西根大学戴维逊研究所研究员,并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
蓝德彰(John Dexter Langlois)博士64岁美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6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蓝德彰博士于2006年3月担任Countrywide Capital Markets Asia (HK) Limited董事总经理至今,并曾于2000年至2003年担任上海银行董事,2003年至2004年担任南京市商业银行董事,另先后于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非执行董事长和董事。2002年9月至2005年8月担任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主席。1999年至2001年,曾任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系教授。1982年至1999年,蓝德彰博士受雇JP摩根,历任集团内纽约国际金融管理部副总裁,JP摩根担保公司日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日本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房产处处长,伦敦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房地产处处长,香港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中国业务处处长,纽约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亚洲客户处处长,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1973年至1982年,蓝德彰博士任美国缅因州布兰斯维克郡的波顿大学历史系准教授兼系主任。他于1974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系博士学位,1986年获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66年获得哈佛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64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学位。
艾洪德博士52岁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7年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校长。艾博士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任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1998年3月至12月任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副主任,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任大连市政府副秘书长,1996年7月至1997年11月任东北财经大学助理校长,1993年1月至1996年6月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艾博士是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开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于1993年4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货币银行学博士学位。
艾博士在货币政策与货币理论、金融机构管理、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区域金融与信用制度等领域研究具有很深的造诣,先后出版了八部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著,并在国内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完成国家或省政府资助的研究课题16项。艾博士的学术观点与政策建议曾被人民银行、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辽宁省政府、大连市市政府等采纳并应用于政策实践。艾博士同时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包括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会学术委员、辽宁省价格学会副会长、辽宁省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等。此外,艾博士曾担任辽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艾博士现任大连圣亚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谢荣博士54岁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7年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谢博士自1997年12月至2002年10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985年12月至1997年12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副教授、讲师。期间,曾在英国沃瑞克(Warwick)大学高级访问研究一年,并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兼职注册会计师、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兼职注册会计师。谢博士于1992年12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谢博士在会计学、审计学、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等领域的研究具有很深的造诣,出版10余本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著作,在国内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众多论文,并曾牵头或参与多个由国家、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学会等资助的研究课题。谢博士同时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政府学位委员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上海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他也是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王翔飞先生55岁中国国籍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6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王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助理总经理,历任下属多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多个高级管理职位,包括中国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及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亦先后在多家从事银行及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的公司担当高级管理职务,包括于1995年至1996年出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于1996年6月至1998年12月出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05年10月至今出任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5年2月至今出任中安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和2004年9月至今出任安中石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此外,王先生还出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4月至今)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7月至今)(两公司均为港交所H股和上交所A股的上市公司)及财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另外曾于2004年9月至2006年底担任普纳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自2003年8月至今出任China Beiye ESCOM International Ltd.董事。王先生于198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金融教研室助教。王先生为高级会计师。
本行董事的选聘情况如下:
本行于2006年12月的创立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第一届董事会董事11名,其中2名执行董事,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行于2007年2月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居伟民先生、张极井先生、何塞.伊格纳西奥.格里哥萨里先生(Jos镮gnacio Goirigolzarri)为非执行董事,选举艾洪德博士、谢荣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二)本行监事
本行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本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监事的选聘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行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间
刘崇明女士 本行监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王拴林先生 本行外部监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李前鑫先生 本行监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郭克彤先生 本行监事 中信集团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林争跃先生 本行职工监事 职代会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邓跃文先生 本行职工监事 职代会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李刚 先生 本行职工监事 职代会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
庄毓敏女士 本行外部监事 中信国金 2007年3月—2009年12月
本行监事简历如下:
刘崇明女士60岁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刘女士曾任中信集团公司总稽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加盟中信集团之前,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任人民银行天津大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任人民银行总行稽核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1985年至1996年,先后任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等职务。在湖北任行长期间曾先后兼任华中理工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1985年被评为高级经济师。刘女士于1969年毕业于原湖北大学(现中南财经大学)。
王拴林先生57岁中国国籍
本行外部监事。王先生自2003年1月起担任中信集团监事会专职监事。之前,王拴林先生曾在金融领域担任多个职务,1996年10月至2003年10月担任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1月至1996年10月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82年9月至1993年1月担任人民银行总行稽核司处长、办公室主任,王先生为高级经济师,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专业,获学士学位。
李前鑫先生60岁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李先生现任中信集团稽核审计部主任,兼任中信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李先生1996年4月至1997年曾任中信公司审计部副主任,1984年至1996年曾任中信兴业公司副总经理、襄理、处长等职。李前鑫先生为高级经济师,1969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具有本科学历。
郭克彤先生52岁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郭先生现任中信集团人力资源部主任,2003年11月起兼任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10月起任中信房地产公司董事,郭先生1986年至2000年3月曾任中信集团人事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处长、副处长。郭先生为经济师,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具有大专学历。
林争跃先生43岁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林先生于2006年3月起出任总行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则任总行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助理,而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林先生曾任本行南京分行稽核部副总经理。此前,自1983年8月至2004年2月,林先生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林先生在中国银行业拥有23年从业经历。林先生于江苏省电视大学获得金融专业的学士学位。
邓跃文先生43岁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邓先生于2005年10月起担任总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04年2月至2005年10月则担任总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此前,自1996年4月至2004年2月,邓先生先后就职于本行信贷部、总行营业部零售银行部和深圳分行信审部。自1996年4月至今,邓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邓先生为一名工程师,于1984年毕业于武汉工学院,获得学士学位。此后,于1996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的硕士学位。
李刚先生38岁中国国籍
本行监事。李先生于2006年6月起担任本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00年6月至2006年6月,李先生在本行曾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部总经理、本行总行营业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本行计划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1994年6月至2000年6月,李先生曾在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历任财务部主任助理、副主任、财税局资金处副处长、处长等职。李先生于1992年毕业于中国金融学院。
庄毓敏女士44岁中国国籍
本行外部监事。庄女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系任教,担任金融教研室副主任,金融系主任等职。1984年至199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工作,担任教研室副主任。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庄女士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期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情况如下:
本行于2006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聘任陈小宪为行长、聘任吴北英、欧阳谦、赵小凡、苏国新和曹彤为副行长、聘任曹国强、张强为行长助理;于2006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聘任苏国新为董事会秘书。于2007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罗焱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苏国新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列表:
姓 名 在本行任职
陈小宪博士 执行董事、行长
吴北英先生 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风险负责人
欧阳谦博士 副行长
赵小凡博士 副行长
王连福先生 纪委书记、副行级人力资源主管
苏国新先生 副行长
曹彤 先生 副行长
曹国强先生 行长助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张强 先生 行长助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罗焱 先生 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陈小宪博士52岁中国国籍
自2004年10月起任本行常务董事兼行长,简历见本行董事。
吴北英先生56岁中国国籍
自2001年12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风险负责人,简历见本行董事。
欧阳谦博士51岁中国国籍
本行副行长。自1994年4月至1995年7月,欧阳先生曾任本行行长助理。自1988年7月至今,欧阳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欧阳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198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水利机械专业的硕士学位,此后,欧阳先生于1988年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获得航空工程博士学位。
赵小凡博士43岁中国国籍
本行副行长,并于2006年4月开始兼任本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自1998年8月至2001年12月,赵先生曾任本行行长助理。自1986年7月至今,赵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赵先生为高级会计师,于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财务会计专业的学士学位,此后,赵先生获得辽宁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的硕士学位及北京大学研究生院金融学专业博士学位。
王连福先生52岁中国国籍
本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行级人力资源主管。王先生自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还兼任本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此前,自1995年6月至1999年2月,王先生曾任本行行长助理。自1987年5月至今,王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另外,自1984年12月至1987年5月,王先生曾于中信集团人事部调配处任职。王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获得北京师范学院政法专业的学士学位和东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的硕士学位。
苏国新先生40岁中国国籍
本行副行长。同时担任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董事、中信房地产公司董事。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助理,1997年6月至2003年1月任董事长秘书。1993年10月至1997年6月由外交部翻译室调入中信集团办公厅公关处任翻译。苏先生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获得联合国译训部翻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曹彤先生38岁中国国籍
本行副行长。此前,曹先生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本行行长助理,自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兼任本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此前,曹先生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计划资金部副经理、营业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另外,自1990年7月至1994年1月,曹先生曾任职于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计划处。曹先生在中国银行业拥有16年从业经历。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199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财政学学士学位,此后又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金融学专业的硕士学位。
曹国强先生42岁中国国籍
本行行长助理兼任本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曹先生任本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此前,自1998年11月至2005年4月,曹先生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自1996年1月至1998年11月,曹先生曾任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自1993年10月至1996年1月,曹先生出任招银典当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和深圳士必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1992年12月至1993年10月则出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另外,自1988年7月至1992年6月,曹先生曾任职于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历任副主任科员、副处长。曹先生在中国银行业拥有18年从业经历。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1985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学士学位,此后又于1988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43岁中国国籍
本行行长助理。此前,自2000年1月至2006年4月,张先生历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另外,自1990年9月至2000年3月,张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历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1990年9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获得计划统计专业的学士学位及于辽宁大学获得金融学的硕士学位。
罗焱先生38岁中国国籍
本行办公室副主任兼董事会秘书。罗先生于2004年10月加盟本行,并自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出任本行办公室主任助理(主持工作)。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罗先生出任本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及本行行长秘书。此前,自1996年3月至2004年10月,罗先生任职于招商银行,亦自1990年7月至1996年3月任职于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罗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学院,主修工业会计学。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或备案,本行已经向银监会报送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本行孔丹董事长、常振明副董事长、陈小宪董事兼行长、窦建中董事、吴北英董事兼常务副行长、苏国新副行长、曹彤副行长、罗焱董事会秘书等人任职资格已经取得银监会的核准,其他人员正在审核中。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1、本行董事兼职情况
(1)本行董事长孔丹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中信国金、中信(香港)集团、中信裕联投资有限公司和中信深圳(集团)公司董事长以及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等职;
(2)本行副董事长常振明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中信国金副董事长、董事,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3)本行非执行董事王川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等职;
(4)本行执行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与副总经理、中信国金和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等职;
(5)本行非执行董事窦建中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中信国金董事兼行政总裁、中信嘉华董事长、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执行副董事长、振华财务董事等职;
(6)本行执行董事吴北英先生同时兼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替补董事等职;
(7)本行非执行董事陈许多琳女士同时兼任中信国金董事总经理兼替任行政总裁、中信嘉华董事兼行政总裁、香港华人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8)本行非执行董事居伟民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董事、财务总监,中信国金和中信嘉华非执行董事,及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
(9)本行非执行董事张极井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集团董事、总经理助理、战略与计划部主任,以及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10)本行非执行董事何塞.伊格纳西奥.格里哥萨里(Jos镮gnacio Goirigolzarri)先生同时兼任BBVA银行行长兼首席运营官、西班牙-美国理事会基金会(Spain USA CounselFoundation)主席等职;
(11)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白重恩先生同时兼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弗雷曼经济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
(12)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蓝德彰(John Dexter Langlois)博士同时兼任CountrywideCapital Markets Asia (HK) Limited董事总经理;
(13)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艾洪德博士同时兼任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大连圣亚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14)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谢荣博士同时兼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中国政府学位委员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上海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以及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等职。
(15)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翔飞先生同时兼任中安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安中石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以及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2、本行监事兼职情况
(1)本行监事王栓林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监事会专职监事;
(2)本行监事李前鑫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稽核审计部主任、中信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中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职;
(3)本行监事郭克彤先生同时兼任中信集团人事部主任、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董事、中信房地产公司董事等职。3、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1)本行行长陈小宪博士、常务副行长吴北英先生兼职情况请参见本节“本行董事
兼职情况”;
(2)本行副行长欧阳谦先生同时兼任振华财务董事长;
(3)本行副行长苏国新先生同时兼任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董事、中信房地产公司
董事等职。
除本招股意向书披露外,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本行主要关联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本行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兼职。这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金融领域工作多年,对金融和银行业务有着深刻的了解,能够为本行提供银行及金融服务方面的宝贵管理经验,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有利。在任职资格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后,这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履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本行章程规定,如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当出席董事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董事会因有关董事因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时,董事会应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某董事同时担任本行与(不论是以下其中一方或多方)中信集团、中信国金或中信嘉华的董事职务,只要本行董事会审议任何本行与(不论是以下其中一方或多方)中信集团、中信国金或中信嘉华相关的决议,该董事必须放弃对此决议投票。这些情況例如本行董事会审议与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金进行关联交易(包括提供服务的协议),或审议本行与(不论是以下其中一方或多方)中信集团、中信国金或中信嘉华相关的战略发展计划。二、报告期内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1、报告期内股份公司设立前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股份公司设立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2004年1月1日
类别 姓名 职 务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 董事长
窦建中 行长
吴北英 副行长
刘志强 副行长
欧阳谦 副行长
姚定一 副行长
赵小凡 副行长
2004年12月31日
类别 姓名 职 务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 董事长
陈小宪 行长
吴北英 副行长
欧阳谦 副行长
姚定一 副行长
赵小凡 副行长
王连福 纪委书记
曹彤 行长助理
2005年12月31日
类别 姓名 职 务
董事 王军 董事长
孔丹
王川
陈小宪
南京明
监事 刘崇明 监事长
李前鑫
林争跃
邓跃文
王拴林
高级管理人员 陈小宪 行长
吴北英 副行长
欧阳谦 副行长
赵小凡 副行长
王连福 纪委书记
曹 彤 行长助理
曹国强 行长助理
张 强 行长助理
(2)报告期内股份公司设立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2004年11月,因工作调动,窦建中先生辞去本行行长职务,陈小宪先生聘任为本行行长。
2004年11月,因工作需要,王连福先生任命为本行纪委书记。
2004年11月,因工作需要,曹彤先生聘任为本行行长助理。
2005年12月,本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聘任情况如上表。
2006年3月,姚定一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本行副行长。
2006年4月,因工作需要,曹国强先生、张强先生聘任为本行行长助理。
2006年8月,王军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和董事长。
2006年8月,孔丹先生聘任为董事长。
2006年12月18日,本行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南京明先生不再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2、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07年1月,经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议聘任苏国新先生为副行长,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07年1月,经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议聘任罗焱先生为本行董事会秘书。
2007年1月,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席伯伦先生因个人原因向本行提出辞职,经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议,同意席伯伦先生辞职。
本行于2007年2月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居伟民先生、张极井先生、何塞.伊格纳西奥.格里哥萨里先生(Jos镮gnacio Goirigolzarri)为非执行董事,选举艾洪德博士、谢荣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行于2007年3月26日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庄毓敏女士为外部监事。
除本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信息外,本行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投资情况(一)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截至目前,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本行董事持有本行关联企业的期权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名称 获得时间 数量(股)每股面值 行权期间 行权价
17/11/2005 至 3.54
中信国金 17/11/2003 400,000 1港元
16/11/2013 港元
06/04/2006 至 3.775
中信国金 06/04/2004 400,000 1港元
05/04/2014 港元
13/06/2007 至 2.925
中信国金 13/06/2005 400,000 1港元孔丹 12/06/2015 港元
18/05/2008 至 4.275
中信国金 18/05/2006 400,000 1港元
17/05/2016 港元
中信资本控股 02/03/2007 至 66.54
02/03/2005 30,000 1港元
有限公司 01/03/2010 港元
中信资本控股 04/04/2008 至 70.97
04/04/2006 25,000 1港元
有限公司 03/04/2011 港元
18/05/2008 至 4.275
中信国金 18/05/2006 400,000 1港元
17/05/2016 港元窦建中 中信资本控股 02/03/2007 至 66.54
02/03/2005 15,000 1港元
有限公司 01/03/2010 港元
中信资本控股 04/04/2008 至 70.97
04/04/2006 10,000 1港元
有限公司 03/04/2011 港元
13/06/2007 至 2.925
中信国金 13/06/2005 300,000 1港元
12/06/2015 港元
18/05/2008 至 4.275
中信国金 18/05/2006 300,000 1港元陈许多 17/05/2016 港元
中信资本控股 02/03/2007 至 66.54琳 02/03/2005 15,000 1港元
有限公司 01/03/2010 港元
中信资本控股 04/04/2008 至 70.97
04/04/2006 10,000 1港元
有限公司 03/04/2011 港元
陈许多琳女士自2004年5月起至2007年3月期间行使其认股权,取得中信国金2,674,689股。
截至目前,除上述投资情况外,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关联人员不存在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情况。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收入情况
本行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的薪酬包括薪金、奖金和住房补贴。另外,本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为本行员工实施退休金计划。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外部监事,按其职责领取津贴。
本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于2005年12月28日。于2005年12月28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未向任何董事或监事支付任何酬金。于2006年,本行向董事和监事支付的薪酬和奖金合共约400万元,而在此期间为本行董事和监事支付的退休金供款合计约为46.78万元。于2004年、2005年、2006年,本行向五名最高薪酬的个别人员(包括若干董事和监事)支付的薪酬和奖金总额分别约为700万元、1100万元及700万元。五、本行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定的有关协议截至目前,本行未与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重大的商务协议。
第十节 公司治理结构
本行积极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加大改善公司治理工作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总分支机构的独立运作和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终决策机构,董事会为主要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高管层为执行机构的有效治理机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引入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初步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运作情况(一)本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本行在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治理机制的同时,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议事规则,本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能按照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独立有效运作。
1、本行股东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9)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12)对回购本行股票作出决议;
(13)修订本行章程;
(1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或报酬的确定方式;
(15)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16)审议本行在一年内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事项;
(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9)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本行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以及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方案;
(7)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10)制订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11)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12)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及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3)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4)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框架;
(15)审定本行的规范准则、该规范准则应对本行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16)决定国内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设置;
(17)审定本行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
(18)审定本行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向其报告本行的经营事项;
(19)提请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21)审议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22)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听取本行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监督其履职情况,并确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23)审议批准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议事规则;
(2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如董事在提呈董事会的决议案中拥有重大利益,则须放弃投票。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利益关系董事人数少于三名,或会议因有利益关系董事弃权而未能符合法定人数,董事会将在本行的股东大会上提交相关决议案以供考虑。
3、本行监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3)要求董事、董事长、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出诉讼;
(5)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6)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7)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和定期报告,发现疑问的,可以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8)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9)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11)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在收到高级管理人员递交的本行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13)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运作情况
自本行于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召开两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自本行于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召开四次董事会。董事会召开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自本行于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召开一次监事会。监事会召开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下设若干多个委员会承担不同职责。根据有关的我国法规以及上巿规则规定的公司治理常规,本行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1、战略发展委员会
本行战略发展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常振明先生、王川先生、陈小宪先生、窦建中先生、张极井先生、格里哥萨里先生。常振明先生任本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本行的发展战略、战略性资本配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重大机构调整方案、重大投融资方案以及兼并收购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本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监督和抽查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分别为艾洪德先生、居伟民先生、谢荣先生、白重恩先生、王翔飞先生、蓝德彰先生。艾洪德先生任本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监察本行内部控制、财务资料和内部审计事宜,并识别本行关联方,审阅本行关联交易的记录以及备案。本行根据本行的内部管理守则《中信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识别关联方,该守则是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例而制订的。
3、风险管理委员会
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分别为陈小宪先生、居伟民先生、吴北英先生、艾洪德先生、白重恩先生。陈小宪先生目前为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检讨和制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程序。委员会监察和评估本行与风险管理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
4、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本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分别为王翔飞先生、居伟民先生、艾洪德先生、谢荣先生、白重恩先生。王翔飞先生目前为本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初步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其他资历,制订、检讨和监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实行,以及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三)本行的独立董事
1、本行独立董事
本行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达到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2、本行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自履行职责以来,积极参与本行战略规划的审定、决策,以及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对本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四)本行的董事会秘书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1、保证本行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2、确保本行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3、保证本行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管股东名册;
4、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内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本行聘任董事会秘书以来,本行董事会秘书认真履行了其职责。(五)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性
除目前仅有两名董事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外,本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符合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证监会对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
本行董事长由中信集团董事长担任,行长由中信集团副总经理担任,两人均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工作经验和卓越的过往业绩。本行相信,该两位人士担任本行董事长、行长有利于本行的业务发展和业绩提升。其任职资格已经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6]455号)核准。
本行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尚未达到银监会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四分之一的要求。本行部分董事资格已经银监会核准(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其他董事资格正在银监会核准程序中,如银监会对本行董事会成员结构有调整意见,本行将及时调整董事会成员结构。二、本行近年接受监管和检查的情况
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三、本行控股股东占用本行资金或资产及本行对主要股东的担保情况
除银行正常业务外,本行不存在资金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也不存在本行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情况。四、管理层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以及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报告
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相关内容。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行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本行及子公司(本节以下称"本集团")截至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止3个会计年度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报表发表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针对上述的会计报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KPMG-A(2007)AR No.0040)。本节提供了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中摘录的部分信息。一、会计报表编制及合并基础
上述会计报表是假设本集团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期间("相关期间")一直存在,并已采用财务报表附注4所描述的主要会计政策为基础编制的。本集团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的。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本集团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以下披露要求将仅就2006年度作出信息披露,而并未就2004年度及2005年度的相关信息作出披露。
1.本集团持有的、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
公允价值。
2.本集团按单项评估减值损失的已减值客户贷款及垫款对应减值损失的当期计提数和转回数。
3.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一)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行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除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外,本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为历史成本法。(二)会计报表合并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行及所有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子公司是指由本行控制的企业。当本行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则该企业将被视为受本行控制。对受控制的子公司的投资已由控制开始日起至控制结束日止包含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本集团内部往来余额和交易以及本集团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的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
于资产负债表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行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其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如果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没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或少数股东没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本行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本行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本行的所有者权益。
本行资产负债表所示对子公司的投资,是按成本减去减值损失准备后入账。
二、财务会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74,650 57,013 54,253
存放同业 9,219 17,709 10,314
拆出资金 5,190 824 3,668
交易性投资 4,725 4,813 8,784
衍生金融工具资产 452 211 301
买入返售款项 44,811 40,265 7,225
应收利息 1,996 1,650 1,587
客户贷款及垫款 453,381 358,024 291,613
可供出售投资 31,503 31,876 40,749
持有至到期投资 68,196 67,727 61,370
固定资产 8,393 8,475 5,804
无形资产 370 360 234
递延税项资产 2,241 4,082 5,424
其他资产 1,732 1,964 2,076
资产合计 706,859 594,993 493,402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 160 240 30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31,321 25,918 27,438
拆入资金 3,142 748 2,178
交易性金融负债 79 - 111
衍生金融工具负债 576 314 314
卖出回购款项 1,744 1,355 8,574
客户存款 618,412 530,573 435,020
应付职工薪酬 1,337 936 620
应交税金 1,706 1,450 1,322
应付利息 3,178 2,468 2,043
应付次级债 12,000 6,000 6,000
递延税项负债 141 71 -
其他负债 1,233 1,202 762
负债合计 675,029 571,275 484,682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续)所有者权益
股本/实收资本 31,113 26,661 17,790
资本公积 (14) 3,256 7
盈余公积 - - -
未分配利润 726 (6,204) (9,081)
少数股东权益 5 5 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30 23,718 8,720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706,859 594,993 493,402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74,650 57,012 54,248
存放同业 9,214 17,709 10,314
拆出资金 5,662 1,287 4,209
交易性投资 4,725 4,813 8,784
衍生金融工具资产 452 211 301
买入返售款项 44,811 40,265 7,225
应收利息 1,996 1,643 1,578
客户贷款及垫款 453,204 357,979 291,502
可供出售投资 31,234 31,643 40,517
持有至到期投资 68,101 67,477 61,120
长期股权投资 86 86 33
固定资产 8,365 8,449 5,780
无形资产 370 361 234
递延税项资产 2,241 4,082 5,424
其他资产 1,731 1,963 2,076
资产合计 706,842 594,980 493,345
银行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 160 240 30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31,321 25,918 27,438
拆入资金 3,142 748 2,178
交易性金融负债 79 - 111
衍生金融工具负债 576 314 314
卖出回购款项 1,744 1,355 8,574
客户存款 618,416 530,573 435,020
应付职工薪酬 1,337 936 620
应交税金 1,706 1,450 1,322
应付利息 3,178 2,468 2,043
应付次级债 12,000 6,000 6,000
递延税项负债 140 71 -
其他负债 1,224 1,194 755
负债合计 675,023 571,267 484,675
所有者权益
股本/实收资本 31,113 26,661 17,790
资本公积 (7) 3,273 (20)
盈余公积 - - -
未分配利润 713 (6,221) (9,1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19 23,713 8,67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706,842 594,980 493,345
(二)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利息收入 29,490 22,511 17,795
利息支出 (13,017) (9,851) (7,412)
净利息收入 16,473 12,660 10,38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965 608 449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6) (190) (1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759 418 31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8 83 5
投资(损失)/收益 (82) 2 40
汇兑净收益 503 266 227
其他业务收入 99 111 91
营业收入 17,830 13,540 11,064
营业税金及附加 (1,398) (991) (792)
业务及管理费 (7,881) (6,005) (4,578)
资产减值损失 (1,762) (1,102) (1,653)
营业支出 (11,041) (8,098) (7,023)
营业利润 6,789 5,442 4,041
加:营业外收入 123 121 88
减:营业外支出 (73) (45) (45)
利润总额 6,839 5,518 4,084
减:所得税 (3,113) (2,369) (1,633)
净利润 3,726 3,149 2,451
可分配给:
本行权益持有人 3,726 3,148 2,450
少数股东权益 - 1 1
净利润 3,726 3,149 2,451
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0.12 - -
银行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利息收入 29,491 22,509 17,783
利息支出 (13,017) (9,851) (7,411)
净利息收入 16,474 12,658 10,37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965 608 449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6) (190) (1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759 418 31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8 83 5
投资(损失)/收益 (97) 2 40
汇兑净收益 503 266 227
其他业务收入 92 109 88
营业收入 17,809 13,536 11,05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398) (991) (792)
业务及管理费 (7,866) (5,999) (4,569)
资产减值损失 (1,762) (1,102) (1,653)
营业支出 (11,026) (8,092) (7,014)
营业利润 6,783 5,444 4,036
加:营业外收入 114 120 88
减:营业外支出 (73) (45) (45)
利润总额 6,824 5,519 4,079
减:所得税 (3,111) (2,369) (1,633)
净利润 3,713 3,150 2,446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资本公积
股本/ 未分配利润 少数 所有者
投资重
实收资本 /(未弥补亏损) 股东权益 权益合计
估储备 其他
2004年1月1日 14,032 167 16 (10,273) 3 3,945
净利润 - - - 2,450 1 2,451
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264) - - - (264)
因出售可供出售投资而实现的净收益/
(损失) - (3) - - - (3)
与计入可供出售投资储备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 - 91 - - - 91
所有者注资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3,758 - - (1,258) - 2,500
2004年12月31日 17,790 (9) 16 (9,081) 4 8,720
净利润 - - - 3,148 1 3,149
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201 - - - 201
因出售可供出售投资而实现的净收益/
(损失) - 77 - - - 77
与计入可供出售投资储备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 - (88) - - - (88)
所有者注资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8,871 - - (271) - 8,600
财务重组影响
-应付福利费调至资本公积 - - 102 - - 102
-资产评估净增值 - - 2,957 - - 2,957
2005年12月31日 26,661 181 3,075 (6,204) 5 23,718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单位:百万元
资本公积
股本/ 未分配利润 少数股东 所有者
投资重
实收资本 /(未弥补亏损) 权益 权益合计
估储备 其他
2006年1月1日 26,661 181 3,075 (6,204) 5 23,718
净利润 - - - 3,726 - 3,726
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净额 - (17) - - - (17)
因出售可供出售投资而实现
的净收益/(损失) - - - - - -
与计入可供出售投资储备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 - 3 - - - 3
所有者注资 7,400 - - - - 7,400
利润分配 - - - (3,000) - (3,000)
以实收资本、储备及累计亏损
转至股本 (2,948) (181) (3,075) 6,204 - -
2006年12月31日 31,113 (14) - 726 5 31,830
银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资本公积
股本/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
投资重
实收资本 /(未弥补亏损) 益合计
估储备 其他
2004年1月1日 14,032 148 16 (10,288) 3,908
净利润 - - - 2,446 2,446
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272) - - (272)
因出售可供出售投资而实现的净收益/
(损失) - (3) - - (3)
与计入可供出售投资储备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 - 91 - - 91
所有者注资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3,758 - - (1,258) 2,500
2004年12月31日 17,790 (36) 16 (9,100) 8,670
净利润 - - - 3,150 3,150
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191 - - 191
因出售可供出售投资而实现的净收益/
(损失) - 77 - - 77
与计入可供出售投资储备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 - (88) - - (88)
所有者注资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8,871 - - (271) 8,600
财务重组的影响
-应付福利费调至资本公积 - - 102 - 102
-资产评估净增值 - - 2,957 - 2,957
-成立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
调整 - - 54 - 54
2005年12月31日 26,661 144 3,129 (6,221) 23,713
银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单位:百万元
资本公积
股本/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
投资重
实收资本 /(未弥补亏损) 权益合计
估储备 其他
2006年1月1日 26,661 144 3,129 (6,221) 23,713
净利润 - - - 3,713 3,713
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10) - - (10)
因出售可供出售投资而实现的净收益/
(损失) - - - - -
与计入可供出售投资储备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 - 3 - - 3
所有者注资 7,400 - - - 7,400
利润分配 - - - (3,000) (3,000)
以实收资本、储备及累计亏损转至股本 (2,948) (144) (3,129) 6,221 -
2006年12月31日 31,113 (7) - 713 31,819
(四)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的客户存款净额 87,839 95,553 89,664
增加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净额 5,403 - -
增加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拆入净额 2,394 - -
收回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520 - 7,649
吸收卖出回购款项净额 389 - 1,937
收回买入返售款项净额 - - 2,860
收回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 2,844 132
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 30,100 20,173 16,095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123 17 10
交易性证券买卖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 97 4,083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 472 5,883 -
现金流入小计 127,337 128,553 118,347
对外发放的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96,892) (67,202) (52,293)
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净额 (12,367) (5,357) (5,774)
增加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 (7,395) -
增加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166) - -
减少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净额 - (1,520) (1,866)
偿还向中央银行借款净额 (80) (60) -
偿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拆入净额 - (1,430) (3,102)
偿还卖出回购款项净额 - (7,219) -
支付买入返售款项净额 (4,546) (33,040) -
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 (12,215) (9,331) (6,99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973) (1,770) (1,285)
支付的各项税费 (2,445) (1,879) (1,734)
交易性证券买卖产生的现金流出净额 - - (7,754)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 (4,227) - (7,289)
现金流出小计 (134,911) (136,203) (88,0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7,574) (7,650) 30,256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11,648 212,481 97,221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 63 476 385
现金流入小计 211,711 212,957 97,606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30,133) (207,956) (123,666)
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740) (670) (390)
现金流出小计 (230,873) (208,626) (124,0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净额 (19,162) 4,331 (26,4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7,400 8,600 2,500
发行次级债券所吸收的现金 6,000 - 6,000
现金流入小计 13,400 8,600 8,500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3,000) - -
偿付次级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298) (285) (14)
现金流出小计 (3,298) (285) (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 10,102 8,315 8,486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69) (1,201) 4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17,103) 3,795 12,714
现金流量表补充说明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I)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入净额:
净利润 3,726 3,149 2,451
加: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 1,535 1,055 1,589
计提的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227 47 64
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长期 763 612 530
待摊费用摊销
未实现汇兑损益 49 (119) (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 14 (12) (5)
资产净收入
投资及衍生工具重估收益 (78) (83) (5)
递延税项变化 1,911 1,413 501
次级债券利息支出 427 298 13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 (110,335) (100,875) (62,097)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94,187 86,865 87,0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7,574) (7,650) 30,256
(I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末余额 53,027 70,130 66,335
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 70,130 66,335 53,6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17,103) 3,795 12,714
现金流量表补充说明(续)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II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 2,589 1,678 1,459
现金等价物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超额存款准备金 30,138 25,779 28,595
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存放同业 8,550 16,526 9,398
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拆放同业 4,688 485 3,266
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债券投资 7,062 25,662 23,617
现金等价物合计 50,438 68,452 64,876
合计 53,027 70,130 66,335
银行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的客户存款净额 87,843 95,553 89,664
增加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净额 5,403 - -
增加银行及非金融机构拆入净额 2,394 - -
收回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525 - 7,649
吸收卖出回购款项净额 389 - 1,937
收回买入返售款项净额 - - 2,860
收回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 2,922 150
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 30,097 20,171 16,083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 123 17 10
交易性证券买卖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 97 4,083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 496 5,877 -
现金流入小计 127,367 128,623 118,353
对外发放的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96,761) (67,267) (52,346)
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净额 (12,367) (5,357) (5,774)
增加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净额 - (7,395) -
增加拆放同业及其他金额机构净额 (175) - -
减少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净额 - (1,520) (1,866)
偿还向中央银行借款净额 (80) (60) -
偿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拆入净额 - (1,430) (3,102)
偿还卖出回购款项净额 - (7,219) -
支付买入返售款项净额 (4,546) (33,040) -
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 (12,214) (9,331) (6,99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969) (1,763) (1,276)
支付的各项税费 (2,444) (1,879) (1,732)
交易性证券买卖产生的现金流出净额 - - (7,754)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 (4,270) - (7,296)
现金流出小计 (134,826) (136,261) (88,1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7,459) (7,638) 30,214
银行现金流量表(续)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11,400 212,471 97,221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 63 476 384
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211,463 212,947 97,605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30,004) (207,956) (123,627)
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 (740) (669) (390)
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230,744) (208,625) (124,0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 (19,281) 4,322 (26,412)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7,400 8,600 2,500
发行次级债券所吸收的现金 6,000 - 6,000
现金流入小计 13,400 8,600 8,500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3,000) - -
偿付次级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298) (285) (14)
现金流出小计 (3,298) (285) (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 10,102 8,315 8,486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69) (1,200) 4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17,107) 3,799 12,710
现金流量表补充说明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I)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入净额:
净利润 3,713 3,150 2,446
加: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 1,535 1,055 1,589
计提的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234 47 64
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长期 763 612 530
待摊费用摊销
未实现汇兑损益 49 (119) (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 14 (12) (5)
资产净收入
投资及衍生工具重估收益 (78) (83) (5)
递延税项变化 1,910 1,413 502
次级债券利息支出 427 298 13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 (109,978) (100,875) (62,097)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93,952 86,876 87,0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7,459) (7,638) 30,214
(I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末余额 53,022 70,129 66,330
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 70,129 66,330 53,62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17,107) 3,799 12,710
现金流量表补充说明(续)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II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 2,586 1,677 1,454
现金等价物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超额存款准备金 30,138 25,779 28,595
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存放同业及 8,550 16,526 9,398
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拆放同业及 4,688 485 3,266
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债券投资 7,061 25,662 23,617
现金等价物合计 50,437 68,452 64,876
合计 53,023 70,129 66,330
三、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三、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一) 外币业务和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本集团对外币业务采用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发生时按原币记账。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对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资产与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子公司的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二) 金融工具
1. 确认和计量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只会在本集团或本行成为该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才会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当对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届满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时,该金融资产将于当日被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在合同所指定的现时义务被解除当日终止确认。
在初次确认时,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除非能通过比较在其他可观察到的现行市场交易的同类工具(即未经修改或重新包装),或根据包括可观察市场数据等参数的估值方法计量外,其公允价值将包括直接由收购或发行该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交易费用。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可分类为:
(1)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本集团有明确意图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内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于初次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本集团可能难以收回其绝大部分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的资产为有固定或可确定的付款额和固定到期日,且本集团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贷款及应收款项、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于确认时被本集团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除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以及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外,所有衍生工具均归入这个类别。当衍生工具之公允价值为正数时作为资产入账,当公允价值为负数时则作为负债入账;
(4)可供出售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不是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贷款及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资产的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除贷款及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和未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外,其余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因处置而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不予扣除。在活跃的市场没有公开价格及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必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以成本入账。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异外,可供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可将早前于权益确认的累计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入账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当该金融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过程中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 减值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被评估,并按客观证据判断某项或某组金融资产是否已出现减值。于初始确认入账后,当客观证据显示某项或某组金融资产出现减值时,该项或该组金融资产被认定为已出现减值并形成减值损失。客观证据是指实际发生的、对该项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本集团能够对其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一个或多个事项。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该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将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减值损失金额按照资产账面金额与按资产原来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如果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不大,在确定相关减值时,将不会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折现。
贷款减值损失由两部分组成,即单项资产减值损失和组合资产减值损失。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和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和应收款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和应收款会包含在具有类似信贷风险特征的资产组合之中,并以组合的方式评估其减值损失。单项评估确认已发生减值的资产不包含在以组合方式确认减值损失的资产范围之列。
单项资产减值损失基于管理层按资产原来实际利率折现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佳估计数确定。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过程中,管理层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任何对本集团有利的抵押或者担保处置产生的可回收净额进行判断。各减值资产亦根据其自身价值进行评估。
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损失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资产包括单项数额并不重大的同类贷款和个别方式评估但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个别地出现减值的贷款。评估组合减值损失的因素包括具有类似信贷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的历史损失经验,从出现损失到该损失被识别的所需时间,以及当前经济及信贷状况;以及管理层基于经验判断于此状况下固有损失的实际水平是否高于或低于过往经验所显示的水平。
(2)持有至到期资产
持有至到期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按照资产账面金额与按资产原来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持有至到期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不大,在确定相关减值时,将不会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折现。
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和时间在日后期间发生变化,而有关的变化可以客观地与确认减值后发生的事件有关,管理层补提减值损失或者将先前计提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损失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3)可供出售资产
有客观证据显示可供出售资产已经出现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仍未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积损失,应当予以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
从所有者权益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累计损失等于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期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该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因未能可靠地计算公允价值而没有以公允价值入账的可供出售资产,有关的减值损失是按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与按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回报率折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其公允价值在日后期间上升,而有关的上升可以客观地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减值损失不会通过损益转回。该类资产公允价值的任何上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3. 公允价值的计量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根据其于估值日在交易活跃市场公布的市场价格(未扣减任何交易费用前)计量。交易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是指易于定期从证券交易所、交易商、经纪、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或监管机构取得的价格信息,而这些价格信息是按公平基础进行市场交易而真实和定期产生的价格信息。如果金融工具没有公开市场价格,则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其公允价值。
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包括参考最近知悉及愿意进行交易的各方按公平基础进行的市场交易中采用的价格、参考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线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本集团定期评估估值方法,并测试其有效性。
在估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本集团会考虑可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信贷风险、外汇价格及市场波动。
本集团会从产生或购入该金融工具的同一市场取得市场数据。
4. 衍生金融工具
根据本集团的资金政策,本集团主要应客户要求或本集团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本集团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因投资活动而产生的外汇和利率风险敞口的套期。然而,不符合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工具将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确认。
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确认。因重新计量公允价值而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符合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工具,确认任何产生的损益取决于被套期的项目的性质。(三) 买入返售及卖出回购协议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款项按业务发生时实际支付或收到的款项入账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买入返售的标的资产在表外作备查登记,卖出回购的标的资产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的买卖价差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返售或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四)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本集团为开展银行业务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造的物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相应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当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对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会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建工程不计提任何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预计可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30-35年
计算机设备及其他 3-10年
于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以成本或评估值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建工程以成本或评估值减去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五) 抵债资产
当本集团从债务人收取资产作为补偿贷款与垫款及应收利息的损失时,该抵债资产即以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减去对应减值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入账。资产的账面金额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于资产负债表日,抵债资产以账面金额或评估值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六) 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非金融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审阅,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可收回金额是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有迹象表明单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集团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估计,本行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已低于账面价值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七) 受托业务
本集团在受托业务中担任客户的托管人、受托人或代理人。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不包括本集团因受托业务而持有的资产以及有关向客户交回该等资产的承诺,因为该等资产的风险及收益由客户承担。
委托贷款为本集团其中一项主要的受托业务。本集团与多个客户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订明客户向本集团提供资金("委托基金"),并由本集团按照客户的指示向第三方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由于本集团并不承担委托贷款及相关委托基金的风险及回报,故委托贷款及基金按其本金额记录为资产负债表外项目,而且并未就这些委托贷款作出任何减值估价。(八) 预计负债及或有负债
如果本集团须就已发生的事件承担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以及有关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本集团便会对该义务计提预计负债。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的,相关的预计负债会通过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该贴现率应是反映市场当时所评估的货币时间价值和该负债的独有风险。
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潜在义务,以及就已发生的事件承担的、但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或无法对有关金额作出可靠估计的现时义务,披露为或有负债(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可能性极小的除外)。(九) 雇员福利
1. 雇用福利
薪金及奖金、住房福利和社会保障福利会于本集团的雇员提供服务的期间内计提。如延迟付款或清偿会构成重大的影响,则这些数额会以现值列示。
2. 退休后福利
本集团的员工退休后福利主要包括退休福利及补充退休福利。
为现有雇员就定额供款退休金计划所承担的供款责任,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就补充退休福利所承担的责任是以精算方式估计。
本集团对员工承诺支付其未来退休后的福利的金额计算。这项福利以贴现率厘定其折现现值。贴现率为参考到期日与本集团所承担责任的期间相若的中国国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收益率。在计算本集团的责任时,任何精算收益及损失实时于相同财政年度计入当期损益。(十) 收入确认
当相关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本集团,而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收入按照如下方法计入当期损益:
1.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根据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或适用的浮动利率于产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包括折让或溢价摊销,或生息工具的初始账面金额与其按实际利率基准计算的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异的摊销。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内分配利息收入的一种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或使用的更短期间内的预计未来现金收款额或付款额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计算实际利率时,本集团会考虑金融工具的所有合同条款以预计现金流量,但不考虑未来的信用损失。计算项目包括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订约方之间所支付或收取的所有费用、交易费用和所有其他溢价或折让。
对于已减值金融资产,本集团将终止按原有条款计算应计利息收入。已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
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所收取导致形成或取得金融资产的收入或承诺费会被递延并作为对实际利率的调整。如果本集团在贷款承诺期满时还没有发放贷款,有关收费便会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 股息收入
股息收入于本集团收取股息的权利确立时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 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与递延税项之变动。除与权益项目有关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外,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
当期所得税负债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并包括对以往年度应交纳所得税作出的调整。
递延税项根据资产与负债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应纳税或可抵扣的暂时差异,按照预期收回递延税资产或清偿递延税负债时适用税率计算。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免亦会产生递延税项资产。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递延税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审阅,如未来期间相关税项利益很可能无法实现,则调减递延税项资产至可实现金额。四、分部报告
分部报告按本集团的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进行披露。由于业务分部报告与本集团内部财务报告关连性较强,因此业务分部报告被确定为分部报告的主要形式。分部资产及负债和分部收入及支出按照本集团会计政策计量。
分部之间的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及条件进行。内部收费及转让定价调整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并已在各分部的业绩中反映出来。内部收费及转让定价调整所产生的净利息收入和支出以"内部净利息收入/支出"列示。与第三方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支出以"外部净利息收入/支出"列示。
分部收入及支出、资产与负债包含直接归属某一分部,以及可按合理的基准分配至该分部的项目的数额。分部资产和负债不包括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分部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包含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抵销的内部往来的结余和内部交易。分部资本开支是指在年度内购入预计会使用超过一年的分部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成本总额。
(一)业务分部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分部如下:
1. 公司银行业务
该分部向公司类客户、政府机关和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司类贷款、贸易融资、存款服务、代理服务、汇款和结算服务及担保服务等。
2. 个人银行业务
该分部向个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类贷款、存款服务和证券代理服务等。
3. 资金业务
该分部涵盖本集团的资金业务。资金业务的交易包括于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回购交易和债务工具投资,其中包括债务工具买卖、自营衍生工具及外汇买卖。资金业务亦进行代客衍生工具交易和外汇买卖。本分部还对本集团整体流动性头寸进行管理,包括发行次级债。
4. 其他业务及未分配项目
这方面的业务指权益投资及不能直接归属某个分部或未能合理地分配的总行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公司银行 个人银行 其他业务及
资金业务 合计
业务 业务 未分配项目
外部净利息收入/ (支出) 12,323 911 3,316 (77) 16,473
内部净利息收入/(支出) 981 1,288 (1,851) (418) -
净利息收入/ (支出) 13,304 2,199 1,465 (495) 16,47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516 187 82 (26) 759
(支出)
其他收入/ (支出) 412 - 220 (34) 598
营业收入/ (损失) 14,232 2,386 1,767 (555) 17,83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229) (145) (18) (6) (1,398)
业务及管理费 (4,082) (2,188) (494) (1,117) (7,881)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1,734) 20 7 (55) (1,762)
营业支出 (7,045) (2,313) (505) (1,178) (11,041)
营业利润/ (损失) 7,187 73 1,262 (1,733) 6,789
分部资产 462,824 58,723 179,182 3,889 704,618
分部负债 515,135 106,826 48,706 4,221 674,888
折旧及摊销 (401) (291) (36) (35) (763)
资本性支出 411 292 27 31 761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公司银行 个人银行 其他业务及
资金业务 合计
业务 业务 未分配项目
外部净利息收入/ (支出) 9,113 840 2,717 (10) 12,660
内部净利息收入/ (支出) 1,310 743 (1,783) (270) -
净利息收入/ (支出) 10,423 1,583 934 (280) 12,66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支
309 102 57 (50) 418
出)
其他收入/ (支出) 260 14 269 (81) 462
营业收入/ (损失) 10,992 1,699 1,260 (411) 13,54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56) (117) (14) (4) (991)
业务及管理费 (3,183) (1,520) (383) (919) (6,005)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1,022) (33) 2 (49) (1,102)
营业支出 (5,061) (1,670) (395) (972) (8,098)
营业利润/ (损失) 5,931 29 865 (1,383) 5,442
分部资产 352,575 44,700 190,243 3,393 590,911
分部负债 462,106 71,893 34,329 2,876 571,204
折旧及摊销 (319) (215) (30) (48) (612)
资本性支出 316 238 30 61 645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公司银行 个人银行 其他业务及
资金业务 合计
业务 业务 未分配项目
外部净利息收入/ (支出) 7,580 829 1,996 (22) 10,383
内部净利息收入/(支出) 1,043 260 (1,163) (140) -
净利息收入/ (支出) 8,623 1,089 833 (162) 10,38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22 70 19 7 318
其他收入 184 8 166 5 363
营业收入/ (损失) 9,029 1,167 1,018 (150) 11,064
营业税金及附加 (703) (77) (7) (5) (792)
业务及管理费 (2,533) (920) (279) (846) (4,578)
资产减值损失 (1,553) (37) (28) (35) (1,653)
营业支出 (4,789) (1,034) (314) (886) (7,023)
营业利润/ (损失) 4,240 133 704 (1,036) 4,041
分部资产 287,206 35,578 161,553 3,641 487,978
分部负债 391,723 48,189 42,646 2,124 484,682
折旧及摊销 (295) (128) (27) (80) (530)
资本性支出 167 75 15 57 314
(二)地区分部
本集团主要是于中国境内地区经营,分行及支行遍布全国18个省、自治区和中央政府直辖市。本集团的主要子公司振华财务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按地区分部列示信息时,经营收入是以产生收入的分行的所在地为基准划分。分部资产和资本性开支则按相关资产的所在地划分。
作为管理层报告的用途,地区分部的定义为:
1. "长江三角洲"指本集团下列一级分行所在的地区: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和宁波;
2.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指本集团下列一级分行所在的地区:广州、深圳、东莞、福州和厦门;
3. "环渤海地区"指本集团下列一级分行所在的地区:北京、天津、大连、青岛、石家庄和济南;
4. "中部地区"指本集团下列一级分行所在的地区:合肥、郑州、武汉和长沙;
5. "西部地区"指本集团下列一级分行所在的地区:成都、重庆、西安和昆明;
6. "东北地区"指本集团下列一级分行所在的地区:沈阳;
7. "总行"指本集团位于北京的总部;及
8. "香港"指本行的子公司所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
珠江三角洲
长江三角洲 环渤海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总行 香港 抵销 合计
及海峡西岸
外部净利息收入 5,010 1,763 2,806 1,420 1,565 507 3,369 33 - 16,473
内部净利息收入/ (支出) 212 564 1,778 125 (65) (17) (2,564) (33) - -
净利息收入 5,222 2,327 4,584 1,545 1,500 490 805 - - 16,47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00 61 238 71 40 16 133 - - 759
其他收入 185 65 258 39 12 8 (25) 56 - 598
营业收入 5,607 2,453 5,080 1,655 1,552 514 913 56 - 17,830
营业税金及附加 (477) (192) (396) (133) (131) (46) (23) - - (1,398)
业务及管理费 (2,030) (1,006) (1,545) (577) (515) (196) (1,975) (37) - (7,881)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93) (95) (887) (291) (230) (121) (45) - - (1,762)
营业支出 (2,600) (1,293) (2,828) (1,001) (876) (363) (2,043) (37) - (11,041)
营业利润/ (损失) 3,007 1,160 2,252 654 676 151 (1,130) 19 - 6,789
分部资产 203,807 104,469 261,171 68,848 59,630 32,556 262,390 1,107 (289,360) 704,618
分部负债 200,377 108,868 262,736 68,438 58,904 31,953 231,962 1,010 (289,360) 674,888
折旧及摊销 (193) (59) (157) (43) (44) (17) (250) - - (763)
资本性支出 269 77 118 43 131 18 96 9 - 761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
珠江三角洲
长江三角洲 环渤海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总行 香港 抵销 合计
及海峡西岸
外部净利息收入 3,681 2,011 2,225 972 841 290 2,618 22 - 12,660
内部净利息收入/ (支出) 436 (272) 1,530 129 206 77 (2,086) (20) - -
净利息收入 4,117 1,739 3,755 1,101 1,047 367 532 2 - 12,66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42 18 170 37 21 14 16 - - 418
其他收入/ (支出) 126 45 261 33 11 5 (22) 3 - 462
营业收入 4,385 1,802 4,186 1,171 1,079 386 526 5 - 13,54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64) (114) (299) (79) (85) (29) (21) - - (991)
业务及管理费 (1,563) (782) (1,315) (452) (398) (118) (1,370) (7) - (6,005)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23 (155) (577) (281) (81) (28) (3) - - (1,102)
营业支出 (1,904) (1,051) (2,191) (812) (564) (175) (1,394) (7) - (8,098)
营业利润/ (损失) 2,481 751 1,995 359 515 211 (868) (2) - 5,442
分部资产 166,425 83,534 233,564 52,339 46,081 17,832 308,573 693 (318,130) 590,911
分部负债 164,419 88,901 235,735 52,240 45,770 17,803 283,863 603 (318,130) 571,204
折旧及摊销 (100) (45) (128) (36) (34) (8) (261) - - (612)
资本性支出 203 121 157 30 30 11 93 - - 645
招股意向书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珠江三角洲
长江三角洲 环渤海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总行 香港 抵销 合计
及海峡西岸
外部净利息收入 2,998 1,028 2,509 578 777 244 2,218 31 - 10,383
内部净利息收入/(支出) 380 356 909 127 80 41 (1,873) (20) - -
净利息收入 3,378 1,384 3,418 705 857 285 345 11 - 10,38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0 24 138 22 20 15 (1) - - 318
(支出)
其他收入 97 40 159 13 8 2 41 3 - 363
营业收入 3,575 1,448 3,715 740 885 302 385 14 - 11,064
营业税金及附加 (268) (107) (256) (60) (71) (26) (4) - - (792)
业务及管理费 (1,301) (560) (1,054) (249) (290) (99) (1,016) (9) - (4,578)
资产减值损失 (241) (427) (573) (136) (193) (83) - - - (1,653)
营业支出 (1,810) (1,094) (1,883) (445) (554) (208) (1,020) (9) - (7,023)
营业利润/ (损失) 1,765 354 1,832 295 331 94 (635) 5 - 4,041
分部资产 134,756 72,707 184,773 35,288 38,713 14,125 235,150 767 (228,301) 487,978
分部负债 135,908 80,770 189,462 35,354 38,595 14,224 217,985 685 (228,301) 484,682
折旧及摊销 (143) (52) (145) (28) (42) (13) (107) - - (530)
资本性支出 15 7 24 8 7 2 251 - - 314
固定资产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房屋建筑物 在建工程计算机设备及其他 合计
原值 7,321 237 1,844 9,402
累计折旧 (204) - (805) (1,009)
净值 7,117 237 1,039 8,393
六、本行主要债项
(一)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按同业所在地区和类型分析: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境内存放款项
– 银行 5,359 12,907 13,460
– 非银行金融机构 25,962 13,009 13,978
小计 31,321 25,916 27,438
中国境外银行存放款项 - 2 -
合计 31,321 25,918 27,438
(二)拆入资金
按同业所在地区和类型分析: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境内拆入款项
– 银行 2,486 40 42
– 非银行金融机构 656 708 2,136
合计 3,142 748 2,178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债券卖空 79 - 111
(四)卖出回购款项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卖出回购证劵款项 1,168 865 4,043
卖出回购票据 41 75 2,223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 535 415 2,308
合计 1,744 1,355 8,574
(五)客户存款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客户存款合计 618,412 530,573 435,020
其中:保证金存款 84,265 72,631 62,106
结构性存款(1) 13,559 12,656 7,032
汇出及应解汇款 4,085 18,869 5,137
(1)结构性存款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的变化主要受基准利率变化的影响。
(六)应付职工薪酬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年初帐面余额 本年增加额 本年支付额 年末帐面金额
应付员工资及奖金 843 2,072 (1,701) 1,214
应付员工福利费 14 277 (224) 67
应付养老保险费 18 169 (179) 8
应付住房公积金 19 147 (166) -
应付补充退休福利 42 6 - 48
合计 936 2,671 (2,270) 1,337
2005年12月31日
年初帐面余额 本年增加额 本年支付额 年末帐面金额
应付员工资及奖金 436 1,457 (1,050) 843
应付员工福利费 109 204 (299) 14
应付养老保险费 17 125 (124) 18
应付住房公积金 14 105 (100) 19
应付补充退休福利 44 - (2) 42
合计 620 1,891 (1,575) 936
2004年12月31日
年初帐面余额 本年增加额 本年支付额 年末帐面金额
应付员工资及奖金 184 1,063 (811) 436
应付员工福利费 70 152 (113) 109
应付养老保险费 19 107 (109) 17
应付住房公积金 15 82 (83) 14
应付补充退休福利 36 9 (1) 44
合计 620 1,413 (1,117) 620
(七)应交税金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所得税 1,230 1,132 1,052
营业税及附加 473 313 263
其他 3 5 7
合计 1,706 1,450 1,322
(八)应付利息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客户存款 2,885 2,303 1,861
其他 293 165 182
合计 3,178 2,468 2,043
(九)应付次级债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于下列到期的浮动利率次级债务
. 2010年6月 4,778 4,778 4,778
. 2010年7月 602 602 602
. 2010年9月 300 300 300
. 2010年6月 320 320 320
于下列到期的固定利率次级债券
. 2016年6月 4,000 - -
. 2021年6月 2,000 - -
总面值 12,000 6,000 6,000
(十)其他负债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待清算款项 307 346 177
应付承兑国债款 70 143 87
代收代付款项 86 57 39
睡眠户 33 70 16
其他 737 586 443
合计 1,233 1,202 762
七、本行的股东权益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本/所有者持
有的实收资本
-中信集团 26,394 26,661 17,790
-中信国金 4,719 - -
合计 31,113 26,661 17,790
八、或有事项、承诺及主要表外项目
本集团提供财务担保及信用证服务,以保证客户向第三方履行合约。
承兑汇票包括本集团承诺支付第三方向本行客户收取的汇票。本集团预期大部分的承兑汇票均会同时与客户偿付款项结清。
下表所反映担保及信用证的金额是指假如交易另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约时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额。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开出保函 23,930 18,616 17,691
开出信用证 25,536 18,331 14,503
承兑汇票 132,000 105,783 94,836
总计 181,466 142,730 127,030
上述信贷业务为本行可能承担的信贷风险。本行定期评估其或有损失并在必要时确认预计负债。由于上述信贷业务可能在未运用前已经到期,上述合同金额并不代表未来的预期现金流出。(二)贷款承担
本集团在任何特定期间均有提供贷款额度的承担,形式包括贷款授信额度及信用卡透支额度。
贷款及信用卡额度承担的合同金额分类列示于下表。下表所反映承担的金额是指贷款额度全部支用时的金额。由于下述信贷额度可能在到期时不会提取,上述合同总金额并不代表未来的预期现金流出。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合同金额
贷款承担
. 原到期日为1年以内 147 86 25
. 原到期日为1年或以上 5,547 2,440 1,458
信用卡承担 8,412 4,836 2,232
总计 14,106 7,362 3,715
(三)信贷风险加权金额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或有负债及承担的信贷风险加权
70,976 50,037 47,787
金额
信贷风险加权金额是根据银监会规则计算所得的数额,视乎交易对手的状况到期期限的特点而定。或有负债和承担采用的风险权重由0%至100%不等。上述信贷风险加权金额已考虑双边净额结算安排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并无订明有关计算上述信贷风险加权金额的标准。(四)资本承担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为购置物业及设备
.已签订合同 105 10 38
(五)经营租赁承担
本集团以经营租赁租入若干物业。这些租赁一般为期1年至5年,并可能有权选择续期,届时所有条款均可重新商定。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不可撤销的房屋建筑物经营租赁协议项下在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1年以内 366 298 248
1年以上,5年以内 917 781 675
5年以上 496 459 407
合计 1,779 1,538 1,330
(六)未决诉讼和纠纷
于2006年12月31日,本集团尚有作为被起诉方,并涉及索偿总额人民币1.44亿元(2005年:人民币2.29亿元,2004年:人民币2.96亿元)的若干未决诉讼案件。本集团对上述未决诉讼和纠纷计提了准备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未决诉讼准备金 20 - -(七)承销责任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承销责任 950 550 310(八)承兑责任
作为中国国债承销商,若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到期日前兑付债券,本集团有责任为债券持有人承兑该债券。该债券于到期日前的承兑价是按票面价值加上兑付日应计提的未付利息。应付债券持有人的应计利息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则计算。承兑价可能与于承兑日市场上交易的相近似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同。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值对已承销、出售,但未到期的国债承兑责任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承兑责任 15,590 14,662 13,302(九)承销及或有负债准备金
本集团已经根据本集团的会计政策对任何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失的上述承担和或有负债评估及计提准备。本集团并未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承担和或有负债计提其他准备。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战略投资者入股
根据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对本行战略投资者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Vizcaya Argentaria, S.A.(“BBVA”)入股本行的批复(银监复[2007]85号)以及中信集团同BBVA之间的协议,中信集团于2007年3月1日将所持本行股份1,502,763,281股转让给BBVA。BBVA完成入股后,本行于2007年3月1日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所占比例
中信集团 24,891,438,919 80.00%
中信国金 4,718,909,200 15.17%
BBVA 1,502,763,281 4.83%
合计 31,113,111,400 100.00%(二)企业所得税法变更
根据已签署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披露,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将企业所得税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如果企业所得税法最终获得通过,本行适用的所得税率将可能有所调整。
在本行审计报告签署日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起,本行适用的所得税率将根据该法执行。(三)利润分配方案
按有关的中国法规,原中信银行自2006年1月1日至本行成立日所得损益均归中信集团所有。根据2007年3月8日董事会决议及同日特别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将2006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7.26亿元以现金方式分配给中信集团。十、盈利预测
本集团已根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合并业绩,编制本集团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成果所作的预测(以下简称“盈利预测”),本集团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能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权益持有人的预测合并净利润将不少于人民币56.88亿元。本集团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本集团现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该主要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毕马威华振已审核该盈利预测报告,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KPMG-A(2007)OR No.0016)。
本集团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本集团盈利预测主要依据以下假设:1、现时中国大陆、香港或任何其他本集团目前经营所在或者对本集团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国
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财务、市场或经济情况将无重大变动。2、中国大陆、香港或任何其他本集团目前经营所在或与本集团有安排或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将不会有对本集团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动。3、现行的通胀率、利率或汇率在本盈利预测编制日后的预测期间内将无重大变动,或其变
化不会对本集团业务产生重大影响。4、除招股意向书中披露者以外,中国大陆、香港或任何其他本集团经营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的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费或其他政府征费的税基或税率将无重大变动。5、现行的关税税率在本盈利预测编制日后的预测期间内将无重大变动,或其变化不会对本
集团业务产生重大影响。6、中国大陆、香港或任何其他本集团目前经营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不会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从而不会对本集团所拥有的房地产或作为客户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抵押品的
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本集团的营运及业务将不会受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董事不能控制的不可预测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出现战争、军事事件、自然灾害或大灾难(如水灾及台风)、疫症或严重意外
而受到严重中断。
8、本集团营运及业务将不会受到劳工短缺、劳资纠纷或任何其他管理层控制范围以外的不
利因素所影响。本集团能招聘足够的员工,以应付预测期间经营业务所需。9、中国政府将实行相对趋紧的宏观经营政策,以维持稳定的经营增长。十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营业外收支净额
– 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 (14) 12 5
– 租金收入 37 35 44
– 抵债资产处置净收入(/损失) 8 18 10
–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 (5) (9)
– 收回已核销存放同业款项 19 25
– 赔偿金、违约金及罚金 (11) (4) (2)
– 其他净损益 13 (5) (5)
中信集团管理费 (750) (500) (30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700) (424) (257)
减: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额 (3) (8) (4)
非经常性损益税后利润影响净额 (703) (432) (261)注:赔偿金、违约金及罚金和部分支付给中信集团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抵扣。十二、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差异说明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与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A股申报会计报表之间的重大差异分析如下:(一) 净利润差异调节表
单位:百万元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本财务报表中本集团权益所有者应
占净利润 3,726 3,148 2,450
固定资产重估及其导致的折旧和处
置调整 50 (65) (23)
其他资产评估的差异调整 82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下本集团权益
所有者应占净利润 3,858 3,083 2,427
(二) 净资产差异调节表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本财务报表中本集团权益所有者应
占所有者权益 31,825 23,713 8,716
固定资产重估及其导致的折旧和处置
调整 (66) (266) 2,043
其他资产评估的差异调整 (70) (125) -
应付福利费调整 - (102)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下本集团权益所
有者应占所有者权益 31,689 23,220 10,759
(三)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说明
1.固定资产重估及其导致的折旧和处置调整
在本财务报表中,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集团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减累计折旧列示。由于原中信银行重组("重组"),根据中国相关规定,本集团于2005年12月31日由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采用折旧后重置成本或市价方法进行计量。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重估方法的房屋建筑物以重估值入账,重估值为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后的累计折旧。因重估而产生的溢价计入权益中的固定资产重估储备。因重估而产生的亏损先从重估储备内扣除该物业过去的重估溢价,差异计入当期损益表。
由于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导致不同准则下计入相关期间损益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影响不同。
2.其他资产评估的差异调整
在本财务报表中,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重组安排,本集团对相关的资产(包括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及无形资产等)进行了重估,并将资产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上述资产以成本列示,并冲回相关的评估增值。
3.应付福利费调整
在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本集团于2006年将金额为人民币1.02亿元的应付未付福利费转入资本公积。十三、本行资产评估(一) 本行整体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行的委托,就本行整体重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所涉及的本行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信银行整体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6]第179号)。
此次评估范围和对象是本行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抵债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资产以及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估。
经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本行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评估结果如下:
1. 资产账面价值59,222,488.37万元,评估值59,518,011.59万元,与账面值相比评估增
值295,523.22万元,增值率0.4990%。负债账面值57,146,897.31万元,评估值
57,146,700.45万元,增值率-0.0003%。
2. 评估前净资产账面价值2,075,591.06万元,评估值2,371,311.14万元,与账面值相比
评估增值295,720.08万元,增值率14.25%。
3. 财政部于2006年11月15日正式核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并出具了《关于中信银行资
产评估结果的批复》(财金函[2006]241号文)予以批复。
本行于2006年12月31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111,311.14万元。
为提供本行H股发行所需文件,本行委托独立物业估值师西门(远东)有限公司,就本行截至2006年1月31日所拥有具备有效所有权证的物业权益进行了评估。(二) 本行引入战略投资者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信银行上市方案的批准,中信银行在设立股份公司后引入了BBVA作为战略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行的委托,就本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所涉及的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资产评估书》中企华评报字(2006)第294号。
本次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是本行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评估对象为本行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结合此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此次评估采用了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本行于2006年6月30日帐面净资产价值2,690,954.37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5,212,812.20万元,增值率93.72%。十四、验资报告
本行在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均3,111,311.14万元,共计发行股份3,111,311.1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中信集团持有2,639,420.22万股,占总股本84.83%,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中信国金持有471,890.92万股,占总股本15.17%,股份性质为外资法人股。该股本实收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6年12月14日出具验资报告(信永中和XYZH2006A3039-2号)。
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资产负债重要项目分析(一)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分别为7,068.59亿元、5,949.93亿元和4,934.02亿元,2006年和2005年总资产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8%和20.6%。2004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总资产增长主要来源于客户贷款及垫款的增长。本行总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463,167 370,254 306,571
减值准备 (9,786) (12,230) (14,958)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值 453,381 64.1 358,024 60.2 291,613 59.1
投资(1) 104,424 14.8 104,416 17.5 110,903 22.5
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 74,650 10.6 57,013 9.6 54,253 11.0
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
净值 14,409 2.0 18,533 3.1 13,982 2.8
买入返售款项 44,811 6.3 40,265 6.8 7,225 1.5
其他(2) 15,184 2.2 16,742 2.8 15,426 3.1
总资产 706,859 100.0 594,993 100.0 493,402 100.0
(1)包括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2)包括应收利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税项资产、衍生金融工具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1. 客户贷款及垫款
本行资产大部分是客户贷款及垫款。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扣除减值准备后)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1%、60.2%和59.1%。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4,631.67亿元、3,702.54亿元和3,065.71亿元,2006年和2005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5.1%和20.8%。
以下讨论以扣除减值准备之前的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为基础。本行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客户贷款及垫款为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公司类贷款 369,156 79.7 282,269 76.2 256,114 83.5
票据贴现 45,636 9.9 50,151 13.6 18,727 6.1
个人贷款 48,375 10.4 37,834 10.2 31,730 10.4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计 463,167 100.0 370,254 100.0 306,571 100.0
公司类贷款在本行的客户贷款及垫款组合中所占比重一直最大。由于本行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2004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的个人贷款规模保持了持续的增长。
①公司类贷款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类贷款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9.7%、76.2%和83.5%。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类贷款分别为3,691.56亿元、2,822.69亿元和2,561.14亿元,2006年和2005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0.8%及10.2%。2006年的贷款快速增长主要由于本行向优质行业里的优质客户发放新贷款所致。本行认为,2006年增长率高于2005年是因为(i)2006年本行增加了向国家政策支持行业的贷款发放(例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ii) 2005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本行主动减少本行认为违约风险较高或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iii)2005年,本行积极发展风险权重较公司类贷款低的票据贴现业务。
本行公司类贷款按期限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分比% 分比%
短期贷款 228,245 61.8 182,600 64.7 161,697 63.1
中长期贷款 140,911 38.2 99,669 35.3 94,417 36.9
公司类贷款总计 369,156 100.0 282,269 100.0 256,114 100.0
②票据贴现
本行票据贴现按产品类型划分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分比% 分比%
银行承兑汇票 39,554 86.7 43,775 87.3 13,266 70.8
商业承兑汇票 6,082 13.3 6,376 12.7 5,461 29.2
票据贴现总计 45,636 100.0 50,151 100.0 18,727 100.0
票据贴现是本行贷款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2006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总额为456.36亿元,较2005年12月31日的501.51亿元减少9.0%,主要由于本行增持收益率较高的资产,如公司类贷款及个人贷款。
2005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总额为501.51亿元,同比2004年12月31日的187.27亿元同比增长167.8%,主要是由于随着2005年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本行积极发展票据贴现业务所致。
由于一直以来本行银行承兑票据的不良率较商业承兑票据低,因此本行努力增加银行承兑票据的头寸,并提高其在票据贴现中的占比。本行银行承兑票据占票据贴现总额的百分比由2004年12月31日的70.8%增长到2006年12月31日的86.7%。
③个人贷款
本行个人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分比% 分比%
住房按揭贷款 36,470 75.4 26,246 69.3 17,838 56.2
个人商业用途贷款 5,863 12.1 6,162 16.3 7,372 23.2
个人消费贷款 3,951 8.2 3,971 10.5 4,733 14.9
个人汽车贷款 354 0.7 858 2.3 1,474 4.7
信用卡垫款 1,280 2.7 447 1.2 208 0.7
教育贷款 457 0.9 150 0.4 105 0.3
个人贷款总计 48,375 100.0 37,834 100.0 31,730 100.0
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总额为483.75亿元,同比2005年12月31日的378.34亿元增长27.9%。2005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总额为378.34亿元,同比2004年12月31日增长19.2%。个人贷款总额的持续增长主要由于本行日益重视拓展零售银行业务。
本行在拓展零售银行业务的同时致力于不断优化个人贷款组合的结构。历史上,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贷款率一直比较低,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住房按揭贷款分别为364.70亿元、262.46亿元和178.38亿元,2006年和2005年较上一年的增长率分别为39.0%及47.1%,住房按揭贷款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市场需求的增加和本行对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积极拓展所致。本行信用卡垫款占本行个人贷款总额比例在2004年12月31日到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提高,主要由于本行日益重视拓展信用卡业务。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商业用途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汽车贷款占本行个人贷款的百分比较2004年12月31日均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本行对该等风险较高的贷款施行限制性信贷政策所致。
(2)公司类贷款按行业划分的分布情况
本行参照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方法划分公司类贷款。按行业划分的本行公司类贷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 % %
制造业
钢铁业 16,636 4.5 11,890 4.2 8,935 3.5
交通设备 8,666 2.4 7,095 2.5 6,733 2.6
电信设备、软件及其他电子设备 9,007 2.4 6,826 2.4 5,589 2.2
纺织品 7,866 2.1 6,267 2.2 5,207 2.0
其他 66,364 18.0 49,459 17.6 44,499 17.4
小计 108,539 29.4 81,537 28.9 70,963 27.7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8,022 10.3 26,559 9.4 23,825 9.3
批发和零售业 33,468 9.1 29,902 10.5 26,023 10.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933 9.7 23,633 8.4 22,459 8.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915 7.3 20,811 7.4 18,109 7.1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29,375 8.0 18,566 6.6 14,538 5.7
房地产开发业 28,796 7.8 22,957 8.1 27,640 10.8
建筑业 23,364 6.3 15,963 5.7 13,980 5.5
公共及社会团体 10,468 2.8 7,858 2.8 5,748 2.2
金融业 3,107 0.8 9,188 3.3 7,376 2.9
(1)
其他 31,169 8.5 25,295 8.9 25,453 9.8
总计 369,156 100.0 282,269 100.0 256,114 100.0(1)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住宿和餐饮,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与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及国际组织等。也包括香港业务产生的贷款。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最高的前五大行业的贷款总额占本行公司类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5%、65.3%和66.8%。从2004年开始,为提升资产质量,本行将“优质行业的优质企业”和“主流市场的主流客户”作为信贷政策的重点。因此,本行更倾向于向不良率低于公司类贷款平均水平的行业提供贷款,例如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本行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提供的贷款总额占本行公司类贷款总额的比例持续上升,2004年、2005年及2006年12月31日,该比例分别为9.3%、9.4%和10.3%。另一方面,按照本行信贷政策,本行对房地产开发业的贷款发放进行限制。2004年、2005年及2006年12月31日,本行房地产业贷款总额占公司类贷款总额的比例持续下降,分别为10.8%、8.1%和7.8%。
(3)公司类贷款按借款人法定形式划分的分布情况
下表列出本行公司类贷款按借款人法定形式划分的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股份制企业 166,490 45.1 130,151 46.1 119,061 46.5
国有企业(1) 131,954 35.7 100,738 35.7 84,252 32.9
外资企业 39,048 10.6 27,040 9.6 27,171 10.6
私营企业 18,162 4.9 13,636 4.8 11,662 4.5
集体控制企业 5,721 1.6 4,480 1.6 6,386 2.5
其他 7,781 2.1 6,224 2.2 7,582 3.0
公司类贷款总计 369,156 100.0 282,269 100.0 256,114 100.0
(1)包括分别截至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19.33亿元、35.66亿元和55.65亿元。
(4)本行贷款按地理区域的分布情况
本行根据贷款经办行的地理位置对贷款进行区域划分。除总行外,借款人的地理位置与贷款经办行的地理位置通常有较高的关联度,总行在全国范围内为某些关键借款人办理和管理贷款。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的本行贷款组合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长江三角洲 146,784 31.7 120,026 32.4 91,672 29.9
环渤海地区(1) 138,310 29.9 115,700 31.2 100,171 32.6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 68,230 14.7 52,885 14.3 49,207 16.1
中部地区 46,704 10.1 36,255 9.8 27,477 9.0
西部地区 43,820 9.5 32,029 8.7 27,943 9.1
东北地区 19,141 4.1 13,207 3.6 9,880 3.2
香港 178 0.0 152 0.0 221 0.1
贷款及垫款总计 463,167 100.0 370,254 100.0 306,571 100.0(1)包括总部
本行一贯重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如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的业务发展。2006年、2005年及2004年12月31日,本行在这三大区域的贷款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6.3%、77.9%、78.6%。
(5)按规模划分的公司类贷款分布情况
本行按规模划分的公司类贷款未偿还金额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总额百分比%
1,000万元及以下 23,871 6.5
1,000万以上至5000万元 100,367 27.2
5,000万以上至1亿元 44,301 12.0
1亿元以上 200,617 54.3
公司类贷款总计 369,156 100
(6)按担保方式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如果一笔贷款有一种以上的担保,本行则将该贷款划归为风险较低的担保类别。本行认为货币性资产的风险比非货币性有形资产低,而非货币性有形资产的风险又比保证低。
本行贷款组合按担保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百 金额 占总额百 金额 占总额百
分比% 分比% 分比%
质押贷款 37,297 8.0 36,663 9.9 34,700 11.2
其中:公司 35,264 7.6 35,211 9.5 33,302 10.8
个人 2,033 0.4 1,452 0.4 1,398 0.4
抵押贷款 108,502 23.4 77,845 21.0 64,641 21.1
其中:公司 64,452 13.9 43,480 11.7 37,446 12.2
个人 44,050 9.5 34,365 9.3 27,195 8.9
保证贷款 142,321 30.7 113,348 30.6 106,171 34.7
其中:公司 141,318 30.5 111,792 30.2 103,255 33.7
个人 1,003 0.2 1,556 0.4 2,916 1.0
信用贷款 129,411 28.0 92,247 24.9 82,332 26.9
其中:公司 128,122 27.7 91,786 24.8 82,111 26.8
个人 1,289 0.3 461 0.1 221 0.1
客户贷款(不包
417,531 90.1 320,103 86.4 287,844 93.9
括贴现票据)
票据贴现 45,636 9.9 50,151 13.6 18,727 6.1
客户贷款总计 463,167 100.0 370,254 100.0 306,571 100.0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担保物贷款(包括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合计占本行贷款组合总额(票据贴现除外)的比例分别为69.0%、71.2%和71.4%。由于保证贷款一般没有以保证人的任何资产作抵押,本行正越来越多地要求借款人以有形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因此,保证贷款占本行的贷款组合(票据贴现除外)的比例由2004年12月31日的36.9%下降至2006年12月31日的34.1%。
作为本行“优质行业、优质企业“和“主流市场、主流客户”策略的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本行只会向信用状况非常良好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本行按照本行的信贷政策识别这些客户和行业,同时本行每年都会更新信贷政策。上述客户的信贷申请也需要通过与其他申请人相同的信贷审批程序。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贷款的不良率约为1.6%,低于同期本行贷款整体不良率2.5%,反映出本行识别低风险客户的能力不断提高。
(6)借款人集中度
根据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及规定,本行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限额最高为本行监管资本的10%。本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定义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一家单一借款人可能是另一家的关联方。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该等贷款皆为正常类贷款。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占总贷款额 占监管资本
行业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1)
借款人A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与软件 3,000 0.7 6.7
借款人B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25 0.5 5.5
借款人C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60 0.5 5.3
借款人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00 0.5 5.2
借款人E 建筑业 2,068 0.5 4.6
借款人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00 0.4 4.5
借款人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71 0.4 4.2
借款人H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1,850 0.4 4.2
借款人I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60 0.4 4.0
借款人J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0 0.3 3.4
总计 21,134 4.6 47.6
(1)代表贷款额占本行监管资本的比例,监管资本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法定要求计算。
根据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及规定,商业银行对任何集团借款人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该银行监管资本的15%。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与上述指引保持一致。另外,本行还实行了相关政策及程序以便在信贷审批过程中识别集团借款申请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最大十家集团借款人的贷款总和占本行监管资本的50.5%,本行最大一家集团借款人的贷款占监管资本的6.9%。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向本行的控股股东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发放的贷款合计22.73亿元,占本行贷款总额0.5%。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最大十家集团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截至当日,这些全部为良好贷款。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占总贷款额 占监管资本
行业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借款人A 电信、计算机服务与软件 3,055 0.7 6.9借款人B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45 0.7 6.9借款人C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25 0.5 5.5借款人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60 0.5 5.3借款人E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00 0.5 5.1借款人F 金融业 2,273 0.5 5.1
借款人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00 0.4 4.5
借款人H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00 0.4 4.1
借款人I 制造业 1,649 0.3 3.7
借款人J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0 0.3 3.4
总计 22,407 4.8 50.5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和最大十家集团借款人的全部贷款均为良好贷款。本行采用组合评估法为这些贷款计提准备,符合本行的准备金政策。
(7)贷款组合到期情况
本行贷款按剩余期限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1年内到期 1-5年 5年以上到期 逾期及其他(1) 总计
公司类贷款 237,727 84,932 34,983 11,514 369,156
票据贴现 45,636 - - - 45,636
个人贷款 9,023 11,939 25,187 2,226 48,375
贷款总计 292,386 96,871 60,170 13,740 463,167
(1)包括全部或部分本金额逾期未付的贷款,或利息已逾期90天以上但本金尚未到期的贷款。2006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总额中的63.1%为短期贷款或一年以内到期的贷款。本行一年内到期的公司类贷款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票据贴现,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占该类贷款的大部分。本行票据贴现均在6个月内到期。本行大部分个人贷款在一年或以上到期,主要是因为本行个人贷款最大的组成部分是按揭贷款,一般期限较长。
(8)贷款利率情况
目前我国逐渐放开了对利率的管制,自2004年1月1日起,根据我国政府相关监管规定,新发放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调整方式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本行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多为固定利率贷款,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多为浮动利率贷款。
2005年3月17日,人民银行宣布取消人民币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并规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可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自该日起,本行新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与客户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利率的浮动方式和浮动频率。
2. 贷款质量
本行通过贷款分类制度来衡量和监控本行贷款质量。本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该分类制度符合银监会所颁布的相关指引。本节载列的贷款分类为假设本行于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按一致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
(1)贷款分类标准
为了对本行的贷款组合进行划分,本行依据银监会的指引制订了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用来衡量借款人及时全额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本行的贷款分类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包括:(i)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ii)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历史纪录;(iii)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iv)贷款的抵押品及担保情况;(v)倘拖欠还款时可作出的合法补救;(vi)贷款本息逾期的时间长短。本行将贷款分为以下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阐释如下:
正常类。借款人如符合下述情况,则其贷款应列为正常类贷款:
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本行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的不利因素;
本行对借款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
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全额偿还;或贷款未到期或逾期少于90天(含),并且符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授信流程的低风险贷款。关注类。借款人如符合下述情况,则其贷款应列为关注类贷款:贷款本息未到期或逾期少于30天(含),并且出现或会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的预警信号,但尚不足影响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逾期31天至90天(含);或
贷款逾期超过90天但不超过180天,并且符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授信流程
的低风险贷款;
次级类。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则本行须将其贷款列为次级贷款。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损失率一般在30%以内(含)。一般来说,如借款人符合下述情况,则其贷款应列为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以伪造贷款文件取得贷款;
信贷发放违反有关政府规定
贷款本息未到期或逾期少于90天(含),并且出现会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i)借款人业务经营或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或会不利影响
贷款的按期偿还,(ii)借款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而贷款最终会有损失,及(iii)借款
人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
贷款本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并且存在次级类贷款的一般特征;或
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80天。
可疑类。如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率一般在31%-95%(含)之间,则本行须将其贷款列为可以类贷款。一般来说,如借款人符合下述情况,则其贷款应列为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的业务经营或在建项目,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或
有担保的贷款,即使处置抵押物或担保后,贷款损失率在31%-95%(含)之间。
损失类:如在采取所有措施或经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少于5%),则本行须将贷款列为损失类贷款。一般来说,如出现(其中包括)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况,则贷款应列为损失类贷款:
借款人宣告破产;
在采取所有措施或者经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借款人仍然无法偿还贷款,以
及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本息或完全无法收回;
借款人涉及诈骗,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经采取所有措施后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足额补偿;
借款人的业务经营已经停止,导致贷款全数或大部分损失;或
贷款经国务院项目批准核销。
(2)按照五级分类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在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下,本行将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划归为不良贷款。本行贷款按五级分类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分比% 分比%
正常类 440,352 95.1 339,702 91.8 270,125 88.1
关注类 11,250 2.4 15,241 4.1 17,166 5.6
1-1-233
招股意向书
次级类 1,981 0.4 2,685 0.7 3,557 1.2
可疑类 7,404 1.6 8,781 2.4 9,316 3.0
损失类 2,180 0.5 3,845 1.0 6,407 2.1
贷款总计 463,167 100.0 370,254 100.0 306,571 100.0
良好贷款总额 451,602 97.5 354,943 95.9 287,291 93.7
不良贷款总额 11,565 2.5 15,311 4.1 19,280 6.3
本行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五级分类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占总额百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分比% 分比%
公司类贷款
正常类 347,389 94.1 252,909 89.6 220,693 86.2
关注类 10,616 2.9 14,442 5.1 16,532 6.4
次级类 1,895 0.5 2,629 0.9 3,441 1.4
可疑类 7,092 1.9 8,455 3.0 9,043 3.5
损失类 2,164 0.6 3,834 1.4 6,405 2.5
小计 369,156 100.0 282,269 100.0 256,114 100.0
(1)
不良率 3.02% 5.29% 7.38%
票据贴现
正常类 45,581 99.9 50,078 99.9 18,533 99.0
关注类 55 0.1 73 0.1 194 1.0
次级类 - - - - - -
可疑类 - - - - - -
损失类 - - - - - -
小计 45,636 100.0 50,151 100.0 18,727 100.0
不良率(1) - - -
个人贷款
正常类 47,382 97.9 36,715 97.0 30,899 97.4
关注类 579 1.2 726 2.0 440 1.4
次级类 86 0.2 56 0.1 116 0.3
可疑类 312 0.7 326 0.9 273 0.9
损失类 16 - 11 0.0 2 0.0
小计 48,375 100.0 37,834 100.0 31,730 100.0
不良率(1) 0.85% 1.04% 1.23%
贷款总计 463,167 370,254 306,571
不良率(1) 2.50% 4.14% 6.29%(1)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3)本行贷款组合资产质量的改变
本行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期初 15,311 19,280 23,205
(1)
新增(减)不良贷款净额 52 (362) 477
核销 (3,685) (3,519) (3,035)
其它(2) (113) (88) (1,367)
期末 11,565 15,311 19,280
不良率 2.50% 4.14% 6.29%
(1)包括新发放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年内新降级形成的不良贷款,剔除年内不良贷款升级和不良贷款回收;
(2)包括转出,其中包括向抵债资产的转化、转往固定资产及以外币计值的不良贷款重估后的收益或损失。
从2004年12月31日到2006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及不良率分别从192.80
亿元及6.29%下降至115.65亿元及2.50%,这主要是由于新增不良贷款净额的减少以及核
销的增加。如果不计本行核销的影响,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
贷款率分别为3.3%、5.0%和7.2%。本行2006年及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净额较2004年有
所减少反映出(i)本行持续加强对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及信贷流程的管理;(ii)本行加强对不
良贷款的回收管理,以及(iii)持续有利的经济环境。核销的增加反映出本行加强执行核销政
策,大力核销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4)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本行不良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不良率 不良率 不良率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 % %
% % %
对公贷款
短期
9,220 79.7 4.04 11,259 73.5 6.17 14,150 73.4 8.75
贷款
中长期贷款 1,931 16.7 1.37 3,659 23.9 3.67 4,739 24.6 5.02
对公贷款总计 11,151 96.4 3.02 14,918 97.4 5.29 18,889 98.0 7.38
票据
- - - - - - - - -
贴现
个人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 97 0.8 0.27 86 0.6 0.33 141 0.7 0.79
个人商业贷款 222 1.9 3.79 230 1.5 3.73 185 1.0 2.51
个人消费贷款 44 0.4 1.11 39 0.3 0.98 34 0.2 0.72
个人汽车贷款 27 0.3 7.63 23 0.1 2.68 22 0.1 1.49
信用卡垫款 24 0.2 1.87 15 0.1 3.36 9 0.0 4.33
教育贷款 - - - - - - - - -
个人贷款小计 414 3.6 0.85 393 2.6 1.04 391 2.0 1.23
不良贷款总计 11,565 100.0 2.50 15,311 100.0 4.14 19,280 100.0 6.29
(1)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5)按行业划分的不良公司类贷款的分布情况
本行不良公司类贷款按行业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百 不良 不良率 不良率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分比% 率% % %
% %
制造业
钢铁业 6 0.1 0.04 120 0.8 1.01 169 0.9 1.89
交通设备 318 2.9 3.67 454 3.0 6.40 258 1.4 3.83
电信设备、软件及其他电子设备 505 4.5 5.61 465 3.1 6.81 376 2.0 6.73
纺织品 547 4.9 6.95 618 4.1 9.86 548 2.9 10.52
其他 3,404 30.5 5.13 3,384 22.8 6.84 3,723 19.7 8.37
小计 4,780 42.9 4.40 5,041 33.8 6.18 5,074 26.9 7.15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6 0.1 0.04 110 0.7 0.41 78 0.5 0.33
批发和零售业 2,383 21.4 7.12 2,956 19.8 9.89 4,327 22.9 16.6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6 1.4 0.43 523 3.5 2.21 625 3.3 2.7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 0.2 0.07 24 0.2 0.12 44 0.2 0.24
租赁和商业服务 829 7.4 2.82 1,203 8.1 6.48 1,384 7.3 9.52
房地产开发业 1,330 11.9 4.62 2,274 15.2 9.91 3,025 16.0 10.94
建筑业 48 0.4 0.21 129 0.9 0.81 130 0.7 0.93
公共及团体 102 0.9 0.97 106 0.7 1.35 112 0.6 1.95
金融业 240 2.2 7.72 355 2.4 3.86 915 4.8 12.41
其它(2) 1,249 11.2 4.01 2,197 14.7 8.69 3,175 16.8 12.47
不良贷款 11,151 100.0 3.02 14,918 100.0 5.29 18,889 100.0 7.38
(1)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2)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住宿和餐饮,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与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以及国际组织等,也包括香港业务产生的贷款。
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集中度较高或者不良率高于贷款
整体水平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及金融业。由于
本行致力于改善整体资产质量,制造业、批发和零售、租赁和商业服务的不良率在该期间显
著下降。例如,本行对房地产业实行限制性的信贷政策,使房地产业的贷款占公司类贷款总
额比重、不良贷款总额和不良率持续下降。2006年12月31日,金融业的不良贷款率较2005
年12月31日有所上升,主要由于本行在该行业的贷款总额下降所致。
过去本行在纺织品业和房地产业的不良率相对较高。纺织品业的高不良率主要由于受我
国纺织品业的整体状况欠佳的影响,本行少数几家规模较大的借款人贷款质量出现恶化。房
地产业的不良率较高,主要由于该行业风险整体较高,房地产业也是我国宏观政策所重点调
控的行业之一。由于纺织和房地产业不良率较高,本行减少了在该等行业无担保贷款贷款的
发放,并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物。
(6)按地理区域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本行不良贷款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不良率 不良率 不良率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1) %(1) %(1)
% % %
长江三角洲 756 6.5 0.52 925 6.0 0.77 1,491 7.7 1.63
环渤海地区(2) 5,091 44.0 3.68 6,029 39.4 5.21 8,237 42.7 8.22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
3,977 34.4 5.83 6,467 42.3 12.23 8,196 42.5 16.66
西岸
中部地区 816 7.1 1.75 754 4.9 2.08 419 2.2 1.52
西部地区 497 4.3 1.13 660 4.3 2.06 593 3.1 2.12
东北地区 428 3.7 2.24 476 3.1 3.60 344 1.8 3.48
总计 11,565 100.0 2.50 15,311 100.0 4.14 19,280 100.0 6.29
(1)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2)包括总部
历史上,本行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的贷款不良率比较高。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的不良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本行深圳分行的不良率相对较高,这是由于本行在上世纪90年代发放的不良贷款所致。本行相信,90年代深圳分行不良率较高,主要由于该地区经济急速发展的同时,信用状况欠佳,而本行深圳分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也比较薄弱等原因。由于本行致力提高该区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2004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在该地
区的不良贷款率已经显著下降。另外,由于本行致力于改善整体资产质量,2004年12月31
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在历史不良率较低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发放贷款的比例不
断提高。
(7)十大不良贷款借款人
本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十大不良贷款借款人及未偿还余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占不良贷款百 占监管资本百
行业 金额 分类
分比% 分比%
借款人A 批发和零售业 341 损失类 2.9 0.8
借款人B 制造业 307 可疑类 2.7 0.7
借款人C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267 可疑类 2.3 0.6
借款人D 制造业 246 可疑类 2.1 0.6
借款人E 金融业 232 可疑类 2.0 0.5
借款人F 制造业 200 可疑类 1.7 0.4
借款人G 制造业 184 可疑类 1.6 0.4
借款人H 制造业 165 次级类 1.4 0.4
借款人I 文化、体育及娱乐业 157 可疑类 1.4 0.4
借款人J 房地产开发业 150 可疑类 1.3 0.3
总计 2,249 19.4 5.1
(8)贷款逾期情况
本行贷款及垫款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即期贷款 449,427 97.0 352,982 95.3 286,567 93.5
贷款逾期(1)
1-90天 2,311 0.5 2,988 0.8 2,085 0.7
91-180天 735 0.2 1,283 0.4 1,414 0.4
181天以上 10,694 2.3 13,001 3.5 16,505 5.4
小计 13,740 3.0 17,272 4.7 20,004 6.5
客户贷款总计 463,167 100.0 370,254 100.0 306,571 100.0
逾期91天以上的贷款 11,429 2.5 14,284 3.9 17,919 5.8
(1):逾期贷款是指所有或部分本金已逾期1天以上,或利息已逾期超过90天但本金尚未到期的贷款
(9)与财务重组有关的不良贷款的分布情况
下表列出本行已出售作为本行财务重组一部分的不良贷款的分布情况,所有已出售与重组有关的贷款均为对公贷款。
单位:百万元
行业 逾期时间
一年或以下 一年至三年 三年至五年 五年以上 合计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346 346
房地产开发业 30 - - 224 254
住宿餐饮 - 245 - - 245
租赁和商业服务 135 - - 4 139
制造业 - - - 90 90
批发和零售业 - 23 7 37 67
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1 - - - 1
合计 166 268 7 701 1,142
3、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
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贷款进行减值评估、确定减值损失准备的水平以及确定年内的
减值损失支出。就本行合并财务报表及本招股书而言,减值损失准备和减值损失支出计算的
基础是假定本行2006年、2005年及2004年年度始终按照该准则进行贷款减值评估。
这些贷款及垫款的减值损失准备是按该类贷款的账面金额与按贷款原来实际利率折现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准备由两部分组成。即个别减值损失
准备和组合减值损失准备。
(1) 个别及组合评估
在本招股书之内,“不良贷款”及“减值贷款及垫款”两词为同义。本行使用两种方法
评估减值损失:个别评估法及组合评估法。通过个别评估法评估的贷款及垫款为个别重要贷
款。组合评估的贷款及垫款为不具备个别重要性或经个别评估后未出现减值的同类贷款。本
行按个别评估法评估不良公司类贷款及票据贴现。本行按组合评估法评估良好公司类贷款、
良好票据贴现及所有个人贷款。本行按个别及组合评估的不良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个别评估法 11,151 96.4 14,918 97.4 18,889 98.0
组合评估法 414 3.6 393 2.6 391 2.0
不良贷款总计 11,565 100.0 15,311 100.0 19,280 100.0
(2)按照贷款分类的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
本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准备 占准备 占准备
准备率 准备率% 准备率%
金额 金总额 金额 金总额 金额 金总额
%(1) (1) (1)
% % %
正常类 2,203 22.5 0.50 1,640 13.4 0.48 1,449 9.7 0.54
关注类 460 4.7 4.09 742 6.1 4.87 811 5.4 4.72
次级类 472 4.8 23.83 495 4.0 18.44 699 4.7 19.65
可疑类 4,471 45.7 60.39 5,508 45.0 62.73 5,592 37.4 60.03
损失类 2,180 22.3 100.00 3,845 31.5 100.00 6,407 42.8 100.00
减值损失
9,786 100.0 2.11 12,230 100.0 3.30 14,958 100.0 4.88
准备总额
(1)按照每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额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本行按照产品类别及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百 准备率% 占总额百 准备率% 占总额百 准备率%
金额 金额 金额
分比% (1) 分比% (1) 分比% (1)公司类贷款
正常类 2,119 21.6 0.61 1,530 12.5 0.61 1,337 8.9 0.61
关注类 421 4.3 3.97 656 5.4 4.54 750 5.0 4.54
次级类 433 4.4 22.85 469 3.8 17.84 637 4.3 18.51
可疑类 4,262 43.6 60.10 5,320 43.5 62.92 5,443 36.4 60.19
损失类 2,164 22.1 100.00 3,834 31.4 100.00 6,405 42.8 100.00
小计 9,399 96.0 2.55 11,809 96.6 4.18 14,572 97.4 5.69票据贴现
正常类 37 0.4 0.08 38 0.3 0.08 32 0.2 0.17
关注类 2 0.0 3.64 3 0.0 4.11 9 0.1 4.64
次级类 - - - - - - - - -
可疑类 - - - - - - - - -
损失类 - - - - - - - - -
小计 39 0.4 0.09 41 0.3 0.08 41 0.3 0.22个人贷款
正常类 47 0.5 0.10 72 0.6 0.20 80 0.6 0.26
关注类 37 0.4 6.39 83 0.7 11.43 52 0.3 11.82
次级类 39 0.4 45.35 26 0.2 46.43 62 0.4 53.45
可疑类 209 2.1 66.99 188 1.5 57.67 149 1.0 54.58
损失类 16 0.2 100.00 11 0.1 100.00 2 0.0 100.00
小计 348 3.6 0.72 380 3.1 1.00 345 2.3 1.09减值准备
9,786 100.0 2.11 12,230 100.0 3.30 14,958 100.0 4.88总额
(1)按照每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额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3)按照借款人法定形式划分的个别评估已减值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的分布:
下表列出本行按照借款人法定形式划分的个别评估已减值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分
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股份制企业 3,378 49.2 3,976 41.3 4,707 37.7
国有企业(1) 1,485 21.7 2,747 28.5 3,994 32.0
外资企业 1,385 20.2 2,013 20.9 2,302 18.5
私营企业 330 4.8 277 2.9 405 3.2
集体控制企业 185 2.7 365 3.8 879 7.0
其他 96 1.4 244 2.6 198 1.6
已减值公司类贷款准备
9,622 100.0 12,485 100.0
总计 6,859 100.0
(4)减值损失准备的变化
本行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03年12月31日 16,774
本年计提(1) 1,589
折现回拨 (307)
转出 (73)
核销 (3,035)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及垫款 10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14,958
本年计提(1) 1,055
折现回拨 (275)
转出 (6)
核销 (3,519)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及垫款 17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12,230
本年计提(1) 1,535
折现回拨
(210)
转出 (207)
核销 (3,685)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及垫款 123
截至2006年12月31日 9,786
?)等于在本行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本行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支出。
本行于所示期间内按产品划分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公司类贷款 1,557 1,019 1,561
票据贴现 (2) - (53)
个人贷款 (20) 36 81
? 期内计提 1,535 1,055 1,589
本行公司类贷款的减值损失准备支出净额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不良公司类贷款计提(拨回)净额(1) 1,203 919 1,127
良好公司类贷款计提(1) 354 100 434
期内计提(2) 1,557 1,019 1,561
(1)有关贷款准备扣除释放准备后的新增准备。(2)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支出净额。
本行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由2004年12月31日的149.58亿元下降至2005年12月31日的122.30亿元,并进一步降至2006年12月31日的97.86亿元。对2006年、2005年及2004年减值准备产生最大影响的项目是该期间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及贷款核销。
2006年,本行计提的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为15.35亿元,比2005年的10.55亿元增加4.8亿元,主要由于2006年本行所计提的不良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比2005年增加2.84亿元,以及所计提的良好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增加2.54亿元。2005年到2006年,计提的不良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净额增加,主要由于现有不良贷款回收的难度提高以及良好贷款被降级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增加。而良好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增加主要由于与2005年相比,2006年新发放的公司类贷款有所增加。
2005年计提的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为10.55亿元,比2004年计提的15.89亿元下
降5.34亿元,其主要来自于公司类贷款准备计提减少,而这主要受同一时期良好公司类贷
款减值损失准备计提下降和不良公司类贷款准备计提净额下降两个因素的影响。2004年到
2005年,良好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减少主要由于同一时期公司类贷款增长幅度下降;
不良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净额减少,主要由于贷款清收带来的冲回增加。
2006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总额对不良贷款总额和客户贷款总
额的准备率分别为84.62%和2.11%,2005年12月31日分别为79.88%和3.30%,2004年
12月31日分别为77.58%和4.88%。
(4)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
本行按照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不良贷 不良贷 不良贷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款准备 金额 款准备 金额 款准备
% % %
率%(1) 率%(1) 率%(1)
公司类贷款
短期贷款 7,298 74.6 79.15 8,635 70.6 76.69 11,128 74.4 78.64
中长期贷款 2,101 21.4 108.80 3,174 26.0 86.75 3,444 23.0 72.67
小计 9,399 96.0 84.29 11,809 96.6 79.16 14,572 97.4 77.15
票据贴现 39 0.4不适用 41 0.3不适用 41 0.3不适用
个人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9 0.6 60.82 81 0.7 94.19 97 0.6 68.79
个人商业用途贷款 211 2.2 95.05 243 2.0 105.65 204 1.4 110.27
个人消费贷款 45 0.5 102.27 25 0.2 64.10 21 0.1 61.76
个人汽车贷款 4 - 14.81 13 0.1 56.52 12 0.1 54.55
信用卡垫款 24 0.2 100.00 18 0.1 120.00 11 0.1 122.22
教育贷款 5 0.1不适用 - 0.0不适用 - 0.0不适用
小计 348 3.6 84.06 380 3.1 96.69 345 2.3 88.24
减值准备总计 9,786 100.0 84.62 12,230 100.0 79.88 14,958 100.0 77.58
(1)按照每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额除以该类贷款中的不良贷款金额计算。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止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贷款减值损失准
备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公司类贷款
短期贷款 1,491 50.9 1,320 50.6 1,186 48.0
中长期贷款 1,049 35.9 867 33.2 901 36.4
小计 2,540 86.8 2,187 83.8 2,087 84.4
票据贴现 39 1.3 41 1.6 41 1.7
个人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9 2.0 81 3.1 97 3.9
个人商业用途贷款 211 7.2 243 9.3 204 8.3
个人消费贷款 45 1.6 25 1.0 21 0.8
个人汽车贷款 4 0.1 13 0.5 12 0.5
信用卡垫款 24 0.8 18 0.7 11 0.4
教育贷款 5 0.2 - 0.0 - 0.0
小计 348 11.9 380 14.6 345 13.9
减值准备总计 2,927 100.0 2,608 100.0 2,473 100.0
(5)按行业划分的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
本行公司类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按照行业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金额 准备率%金额 准备率%金额 准备率%
% % %
(1) (1) (1)
制造业
钢铁业 111 1.2 1,850.00 98 0.8 81.66 71 0.5 42.01
交通设备 216 2.3 67.92 267 2.3 58.81 217 1.5 84.10
电信设备、软件及其他电
297 2.5 63.87 239 1.7 63.56
子设备 390 4.2 77.23
纺织品 362 3.8 66.18 424 3.6 68.60 385 2.6 70.26
其他 2,359 25.1 69.30 2,710 23.0 80.08 3,019 20.7 81.09
小计 3,438 36.6 71.92 3,796 32.2 75.30 3,931 27.0 77.47
批发和零售业 1,795 19.1 75.33 2,221 18.8 75.14 3,532 24.2 81.6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
278 3.0 1,737.50 217 1.8 197.27 254 1.7 325.64
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3 3.6 219.87 545 4.6 104.21 621 4.3 99.36
房地产业 926 9.9 69.62 1,594 13.5 70.10 1,866 12.8 61.6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232 2.4 1,288.89 213 1.8 887.50 198 1.4 450.00
理业
租赁和商业服务 831 8.8 100.24 1,119 9.5 93.02 1,188 8.2 85.84
建筑业 178 1.9 370.83 143 1.2 110.85 222 1.5 170.77
金融业 104 1.1 43.33 333 2.8 93.80 525 3.6 57.38
公共及社会机构 112 1.2 109.80 144 1.2 135.85 127 0.9 113.39
其他(2) 1,162 12.4 93.03 1,484 12.6 67.55 2,108 14.4 66.39
公司类贷款准备总计 9,399 100.0 84.29 11,809 100.0 79.16 14,572 100.0 77.15
(1)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住宿和餐饮,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与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以及国际组织等,也包括香港业务产生的贷款。
(6)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
本行减值损失准备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 2005 2004
金额 占总额%金额占总额%金额占总额%
制造业
钢铁业 107 4.2 73 3.3 59 2.8
交通设备 67 2.6 82 3.8 73 3.5
电信设备、软件及其他电子设备 63 2.5 61 2.8 46 2.2
纺织品 47 1.9 46 2.1 36 1.7
其他 427 16.8 362 16.5 323 15.5
小计 711 28.0 624 28.5 537 25.7
批发和零售业 216 8.5 197 9.0 168 8.0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71 10.7 211 9.7 179 8.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0 9.4 170 7.8 162 7.8
房地产业 206 8.1 197 9.0 277 13.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9 9.0 206 9.4 191 9.1
租赁和商业服务 187 7.4 113 5.2 107 5.1
建筑业 153 6.0 102 4.7 129 6.2
金融业 38 1.5 91 4.2 78 3.7
公共及社会机构 66 2.6 47 2.2 36 1.7
(1)
其他 223 8.8 229 10.3 223 10.8
公司类贷款准备总计 2,540 100.0 2,187 100.0 2,087 100.0
(1)按照每个区域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额除以该区域贷款中的不良贷款金额计算。
(2)包括总部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止本行按地理区域划分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金额 占总额%
长江三角洲 863 29.5 754 28.9 784 31.7
环渤海地区(2) 967 33.0 908 34.8 818 33.1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 451 15.4 402 15.4 378 15.3
中部地区 272 9.3 254 9.8 206 8.3
西部地区 267 9.1 221 8.5 212 8.6
东北地区 106 3.7 68 2.6 74 3.0
香港 1 0.0 1 0.0 1 0.0
合计 2,927 100.0 2,608 100.0 2,473 100.0
4、投资
本行投资组合包括以人民币和外币计价的上市和非上市证券。按币种划分的本行证券投资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人民币证券 72,569 69.5 69,327 66.4 75,752 68.3
外币证券 31,855 30.5 35,089 33.6 35,151 31.7
美元 26,321 25.2 28,266 27.1 24,052 21.7
其他币种 5,534 5.3 6,823 6.5 11,099 10.0
投资总计 104,424 100.0 104,416 100.0 110,903 100.0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投资分别占资产总额的14.8%、17.5%和22.5%。本行按照持有目的将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交易性投资。本行投资组合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68,196 65.3 67,727 64.9 61,370 55.4
可供出售投资 31,503 30.2 31,876 30.5 40,749 36.7
交易性投资 4,725 4.5 4,813 4.6 8,784 7.9
投资总计 104,424 100.0 104,416 100.0 110,903 100.0
(1) 债券投资
本行债券投资按发行主体分类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
政府 23,106 22.2 26,162 25.1 32,629 29.5
人民银行 23,721 22.8 27,417 26.4 34,055 30.8
政策性银行 24,917 23.9 18,660 17.9 17,987 16.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15,650 15.1 15,428 14.8 11,223 10.2
境外公共实体 8,988 8.6 9,172 8.8 10,305 9.3
其他 7,705 7.4 7,265 7.0 4,366 3.9
债券总计 104,087 100.0 104,104 100.0 110,565 100.0
本行债券投资组合按发行人注册地分类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
境内 74,760 71.8 71,616 68.8 77,561 70.1
境外 29,327 28.2 32,488 31.2 33,004 29.9
投资总计 104,087 100.0 104,104 100.0 110,565 100.0
(2) 权益投资
本行各年权益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
权益投资 337 0.3 312 0.3 338 0.3
(3)债券投资组合到期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债券投资余额按照剩余期限划分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3个月内到期 3-12月到期 1-5年到期 5年后到期 总计
政府 2,613 6,120 12,070 3,066 23,869
人民银行 4,913 17,867 939 - 23,719
政策性银行 4,169 5,254 9,914 4,824 24,161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2,191 695 6,133 6,475 15,494
境外公共实体 - 234 2,599 6,155 8,988
其他 1,302 5,134 720 700 7,856
债券总计 15,188 35,304 32,375 21,220 104,087
(4)账面值与市场价值
所有可供出售投资和交易性投资均按市场价值入账。本行投资组合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
账面值和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账面值 市场价值 账面值 市场价值 账面值 市场价值
/公允值 /公允值 /公允值
持有至到期 68,196 68,453 67,727 68,068 61,370 61,272
(5)投资集中度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的十大证券投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发行人 账面值 占总投资% 占股东权益总额% 市场价值/公允值
投资A 人民银行 4,465 4.3 14.1 4,465
投资B 美国政府 3,287 3.2 10.4 3,274
投资C 人民银行 2,923 2.8 9.2 2,923
投资D 财政部 2,439 2.3 7.7 2,439
投资E 人民银行 1,991 1.9 6.3 1,991
投资F 联邦国家抵押管理局 1,786 1.7 5.6 1,787
投资G 国家开发银行 1,597 1.5 5.0 1,597
投资H 国家开发银行 1,475 1.4 4.7 1,475
投资I 人民银行 1,304 1.3 4.1 1,304
投资J 财政部 1,270 1.2 4.0 1,270
合计 22,537 21.6 71.1 22,525
5、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为本行按规定存放于人民银行的最低现金存款,最低水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存款百分比核定。超额存款准备金指存款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本行持有的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作结算。2006年12月31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为746.50亿元,比2005年12月31日的570.13亿元上升30.9%,2005年12月31日同比2004年12月31日的542.53亿元增加5.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增长主要由于本行存款持续增长所致。
6、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净值分别为144.09亿元、185.33亿元和139.82亿元。存放同业资金变动主要由于本行在同业的结算资金的变动所致,而拆出资金的变动主要根据本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而变动,因此该款项表现出较大波动性。
7、买入返售款项
本行买入返售款项主要包括买入返售债券及票据等,其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因此其金额有较大波动性。本行2006年12月31日买入返售款项为448.11亿元,比2005年12月31日增加11.3%,2005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款项为402.65亿元,同比2004年12月31日增长457.3%。
8、其他
其他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应收利息、衍生金融工具资产和其他资产等。2006年、2005年和2004年该类资产分别为151.84亿元、167.42亿元和154.26亿元。(二)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2006年、2005年及2004年12月31日本行总负债分别为6,750.29亿元、5,712.75亿元和4,846.82亿元,2006年和2005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2%和17.9%。客户存款是本行负债的主要部分,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客户存款分别占本行负债总额的91.6%、92.9%和89.8%。2006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款项总计占负债总额比例从2004年12月31日的7.9%下降到5.4%。本行的负债结构如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客户存款 618,412 91.6 530,573 92.9 435,020 89.8
应付次级债 12,000 1.8 6,000 1.0 6,000 1.2
其他(1) 44,617 6.6 34,702 6.1 43,662 9.0
总负债 675,029 100.0 571,275 100.0 484,682 100.0
(1)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负债、卖出回购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递延税负债及其他负债等
1、客户存款
本行为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活期及定期存款产品。本行按产品类型和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客户存款情况如下: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公司存款
活期 260,971 42.2 232,933 43.9 179,106 41.2
定期 251,580 40.7 226,388 42.7 208,140 47.8
协议 46,080 7.5 48,180 9.1 51,350 11.8
非协议 205,500 33.2 178,208 33.6 156,790 36.0
小计 512,551 82.9 459,321 86.6 387,246 89.0
个人存款
活期 26,053 4.2 10,110 1.9 6,811 1.6
定期 79,808 12.9 61,142 11.5 40,963 9.4
小计 105,861 17.1 71,252 13.4 47,774 11.0
客户存款总额 618,412 100.0 530,573 100.0 435,020 100.0
本行2006年12月31日的客户存款为6,184.12亿元,比2005年12月31日的5,305.73亿元增加16.6%,而2005年12月31日的客户存款同比2004年12月31日的4,350.20亿元增加22.0%。由于本行致力于拓展零售银行业务及我国个人财富水平的整体增长,本行个人存款占比由2004年12月31日的11.0%增加至2006年12月31日的17.1%。此外,本行公司协议存款由2004年12月31日的513.5亿元减至2006年12月31日的460.8亿元,主要是由于本行于2005年主动减少平均成本高于整体公司存款成本的公司协议存款所致。2005年和2006年,本行并无接受任何新的协议存款。
2006年、2005年及2004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本行的存款占本行总存款的比例分别为0.84%、1.15%及0.92%
(1)按币种划分的存款分布情况
本行按币种划分的存款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
人民币
公司存款 468,864 75.8 402,499 75.9 351,053 80.7
个人存款 93,242 15.1 60,569 11.4 40,463 9.3
小计 562,106 90.9 463,068 87.3 391,516 90.0
外币
公司存款 43,687 7.1 56,822 10.7 36,193 8.3
个人存款 12,619 2.0 10,683 2.0 7,311 1.7
小计 56,306 9.1 67,505 12.7 43,504 10.0
客户存款总额 618,412 100.0 530,573 100.0 435,020 100.0
本行的人民币存款由2005年12月31日的4,630.68亿元,增加21.4%至2006年12月31日的5,621.06亿元。本行200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存款同比2004年12月31日的3,915.16亿元增加了18.3%。本行2006年12月31日的外币存款为人民币563.06亿元,同比2005年减少了16.6%,2005年12月31日的外币存款为人民币675.05亿元,同比2004年12月31日的435.04亿元增加了55.2%。2006年12月31日本行外币个人存款为人民币126.19亿元,同比200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06.83亿元增加了18.1%,2005年12月31日本行外币个人存款为人民币106.83亿元,比200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73.11亿元增加了46.1%。本行外币客户存款的绝大部分为美元存款。
(2)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存款分布情况
本行根据吸收存款行所在的地理位置统计分地区存款情况。除总行吸收的客户存款外,存款人所在地区和吸收存款行所在地区往往有很高的相关性。本行按地理区域统计的客户存款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12月31日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金额 占总额
% % %
环渤海地区(1) 218,259 35.3 208,142 39.3 168,285 38.6
长江三角洲 179,751 29.1 146,579 27.6 127,269 29.2
珠江三角洲及海峡西岸 89,082 14.4 72,855 13.7 59,003 13.6
中部地区 59,844 9.7 47,214 8.9 32,420 7.5
西部地区 48,181 7.8 39,204 7.4 34,250 7.9
东北地区 23,295 3.7 16,579 3.1 13,793 3.2
客户存款总计 618,412 100.0 530,573 100.0 435,020 100.0
(1)包括总部。
(3)按剩余期限统计的存款分布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按剩余期限统计的客户存款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剩余 已逾期/ 3个月 3-12月 1-5年 5年后
无期限 总计
期限 不定期 内到期 到期 到期 到期
占 占 占 占 占 占 占
金额 总存款 金额 总存款 金额 总存款 金额 总存款 金额 总存款 金额 总存款 金额 总存款
% % % % % % %
公司
存款 266,806 43.1 118,226 19.1 88,117 14.2 35,785 5.8 3,617 0.6 - 0.0 512,551 82.8
个人
存款 26,278 4.3 41,901 6.8 31,533 5.1 6,092 1.0 57 0.0 - 0.0 105,861 17.2
客户
存款
总计 293,084 47.4 160,127 25.9 119,650 19.3 41,877 6.8 3,674 0.6 - 0.0 618,412 100.0
2、应付次级债
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于2004年及2006年分别发行了次级债务及次级债券,面值均为60亿元。2004年次级债务系列包括四批于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期间到期的次级债务,其中三批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2.72%的利差计息,余下一批则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2.6%的利差计息。2006年的次级债券包括两个品种。其中一种面值为20亿元,2021年6月到期,利率为4.12%。本行可以选择于2016年6月22日赎回这些债券。如果本行不提前行使赎回权,则自2016年6月开始的5年期间,票面年利率增至7.12%。另一种面值为40亿元,2016年6月到期,利率为3.75%。本行可以选择于2011年6月22日赎回这些债券。如果本行不提前行使赎回权,则自2011年6月开始的5年期间,票面年利率增加至6.75%。
3、其他负债
除客户存款和应付次级债外,本行总负债还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负债、卖出回购款项、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金、应付利息、递延税负债及其他负债等。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存款和应付次级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总额分别为436.62亿元、347.02亿元和446.17亿元,总负债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0%、6.1%和6.6%。
2006年、2005年及2004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存放和拆入中,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放及拆入占比分别为31.8%、3.9%及7.7%。2005年至2006年,该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应付中信集团旗下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同期显著增加。二、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一)经营业绩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利息收入 29,490 22,511 17,795
利息支出 (13,017) (9,851) (7,412)
净利息收入 16,473 12,660 10,383
净非利息收入 1,357 880 681
营业收入 17,830 13,540 11,064
业务及管理费用 (7,881) (6,005) (4,578)
营业税金及附加 (1,398) (991) (792)
营业外收支净额 50 76 43
资产减值损失 (1,762) (1,102) (1,653)
税前利润 6,839 5,518 4,084
所得税 (3,113) (2,369) (1,633)
净利润 3,726 3,149 2,451
可分配给:
本行权益持有人 3,726 3,148 2,450
少数股东权益 - 1 1
净利润 3,726 3,149 2,451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的本行净利润分别是37.26亿元、31.49亿元和24.51亿元,期间内年复合增长率为23.3%。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税前利润分别是68.39亿元、55.18亿元和40.84亿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29.4%。三年以来本行税前利润及净利润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1. 从2004年至2006年,本行净利息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为26.0%,其主要由于生息
资产规模的增长和净利息收益率的增加;
2. 从2004年至2006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为41.2%,其主要由于手
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54.5%及汇兑净收益年复合增长率增长率达
48.9%;(二)净利息收入
净利息收入历来是本行经营收入最大组成部分。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度分别占本行经营收入的92.4%、93.5%和93.8%。本行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净利息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利息收入
客户贷款及垫款(包括转贴现票据) 24,334 18,182 14,225
减:转贴现票据利息支出 (1,046) (383) (379)
客户贷款及垫款(1) 23,288 17,799 13,846
债券投资 3,477 3,009 1,963
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 354 369 293
买入返售款项 476 288 538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9 663 776
小计 28,444 22,128 17,416
利息支出
向中央银行借款 9 12 30
客户存款 10,790 8,512 6,181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
1,694 928 935
项(包括转贴现票据)
减:转贴现票据利息支出 (1,046) (383) (379)
卖出回购款项 97 101 130
其他 427 298 136
小计 11,971 9,468 7,033
净利息收入 16,473 12,660 10,383
(1)对于本行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i)向客户的贷款及垫款及(ii)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的余额不包括转贴现票据。为将本行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呈列相匹配,于上列的净利息收入分析及本节其他部分,本行以扣除转贴现利息支出呈列上述两个类别的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净利息收入为164.73亿元,同比2005年的126.60亿元增长30.1%,而2005年同比2004年的103.83亿元增长21.9%。
本行的净利息收入既受生息资产收益率与计息负债成本率差值的影响,也受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的影响。本行资产与负债项目的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以及平均收益率情况如下表所示。本行的资产与负债项目平均余额为未经审计的日均余额。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平均 平均 平均 平均 平均 平均
利息 利息 利息
余额 利率%余额 利率%余额 利率%资产
客户贷款及垫款 437,12423,288 5.33 343,93717,799 5.18 285,49113,846 4.85
债券投资 103,329 3,477 3.37 98,715 3,009 3.05 61,571 1,963 3.19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6,904 849 1.49 42,788 663 1.55 44,142 776 1.76
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 14,265 354 2.48 19,191 369 1.92 19,296 293 1.52
买入返售款项 17,442 476 2.73 12,429 288 2.32 18,351 538 2.93
生息资产总计 629,06428,444 4.52 517,06022,128 4.28 428,85117,416 4.06
减值损失准备 (10,390) (14,849) (17,330)
非生息资产(1) 26,820 17,993 17,836总资产 645,494 520,204 429,357负债
客户存款 551,87110,790 1.96 457,427 8,512 1.86 372,184 6,181 1.66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 35,658 648 1.82 29,317 545 1.86 31,422 556 1.77
卖出回购款项 3,240 97 2.99 5,144 101 1.97 8,475 130 1.54
其他(2) 9,330 436 4.67 6,279 310 4.94 3,678 166 4.51
计息负债总计 600,09911,971 1.99 498,167 9,468 1.90 415,759 7,033 1.69
(3)
非计息负债 5,820 6,776 5,760总负债 605,919 504,943 421,519净利息收入 16,473 12,660 10,383净利差(4) 2.53 2.38 2.37净利息收益率(5) 2.62 2.45 2.42
(1)包括现金、股权投资、固定资产、递延税资产和其他非生息资产。
(2)包括应付央行款项和已发行的次级债。
(3)包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及其他非付息负债。
(4)等于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和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之差额。
(5)按照净利息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计算。
本行由于规模变化和利息率变化导致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变化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规模变化以平均余额变化来衡量,利息率变化以平均利息率变化来衡量,规模和利息率变化
的共同影响已反映在利息率的变化之中。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对比2005年 2005年对比2004年
基于下列 基于下列
各项之增加/(减少) 各项之增加/(减少)
平均 利息率 增加/(减少) 平均 利息率 增加/
余额 净额 余额 (减少)
净额资产
客户贷款及垫款 4,827 662 5,489 2,833 1,120 3,953
债券投资 141 327 468 1,184 (138) 1,046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19 (33) 186 (24) (89) (113)
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 (95) 80 (15) (2) 78 76
买入返售款项 116 72 188 (174) (76) (250)
利息收入变动 5,208 1,108 6,316 3,817 895 4,712负债
客户存款 1,757 521 2,278 1,415 916 2,331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 118 (15) 103 (37) 26 (11)
卖出回购款项 (37) 33 (4) (51) 22 (29)
其他 151 (25) 126 117 27 144
利息支出变动 1,989 514 2,503 1,444 991 2,435
净利息收入变动 3,219 594 3,813 2,373 (96) 2,277
1、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利息收入达284.44亿元,同比2005年的221.28亿元增长28.5%,利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生息资产(特别是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增长21.7%以及生息资产收益率从4.28%上升至4.52%。
2005年本行利息收入达221.28亿元,同比2004年的174.16亿元增长27.1%,利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生息资产(特别是贷款及垫款和债券投资)平均余额增长20.6%以及生息资产收益率从4.06%上升至4.28%。
(1)客户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客户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一直是本行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分别占本行总利息收入的81.9%、80.4%和79.5%。本行贷款及垫款各组成部分的平均余额、利息收入以及平均收益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平均 平均 平均
平均 利息 平均 利息 平均 利息
收益率 收益率 收益率
余额 收入 余额 收入 余额 收入
% % %
公司类贷款 340,606 19,320 5.67 270,077 14,482 5.36231,07711,449 4.95
票据贴现 54,750 2.87 38,663 1,345 3.48 30,096 1,109 3.68
1,571
个人贷款 41,768 5.74 35,197 1,972 5.60 24,318 1,288 5.30
2,397
贷款总额 437,124 23,288 5.33 343,937 17,799 5.18285,49113,846 4.85
2006年本行贷款利息收入为232.88亿元,同比2005年177.99亿元增长30.8%,主要由于平均余额增长27.1%以及平均收益率从5.18%上升到5.33%。2005年本行贷款利息收入为177.99亿元,同比2004年的138.46亿元增长28.5%,这主要是由于平均余额增长20.5%以及贷款平均收益率由4.85%升至5.18%所致。
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是本行贷款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分别占本行贷款利息收入的83.0%、81.4%和82.7%。
2006年与2005年对比:
①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为193.20亿元,同比2005年144.82亿元增长33.4%,是由于贷款平均余额增长26.1%及平均收益率由5.36%升至5.67%所致。平均余额增长主要由于我国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活跃及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持续增长。公司类贷款平均收益率上升,主要由于(i)人民银行于2006年4月调高了客户贷款的基准利率;(ii)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因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持续加息而不断调高,带动外币贷款平均收益率上升。此外,本行认为本行产品定价政策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类贷款的平均收益率。
②票据贴现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贴现票据利息收入为15.71亿元,同比2005的13.45亿元增长16.8%,主要是由于票据贴现平均余额的增长41.6%,但部分被票据贴现平均收益率由3.48%下降到2.87%抵销。随着2005年3月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下调,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上半年,本行票据贴现平均余额快速增长,主要由于本行加强发展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以及市场对该类票据的需求增加所致。2006年下半年以来,本行增持高收益率资产,如公司类贷款及个人贷款业务,并控制了票据贴现的增长。2005年至2006年,票据贴现平均收益率由3.48%下降到2.87%,主要由于市场流动资金增加导致票据贴现利率下降。
③个人贷款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个人贷款利息收入为23.97亿元,同比2005年的19.72亿元增长21.6%,主要由于个人贷款平均余额增长18.7%以及平均收益率由5.60%升至5.74%所致。个人贷款平均余额增加主要由于住房按揭贷款平均余额持续增加,但部分被汽车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平均余额减少抵销。近年来本行大力推动住房按揭贷款的增长,并限制发放个人商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汽车贷款。个人贷款平均收益率上升,主要由于2005年3月起人民银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以及于2006年4月和8月调高基准利率所致。
2005年与2004年对比
①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
2005年本行的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为144.82亿元,同比2004年的114.49亿元增长26.5%,主要是由于公司类贷款平均余额的增长16.9%,同时平均收益率由4.95%升至5.36%所致。2005年公司类贷款平均余额增长,主要由于我国企业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及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持续增长。公司类贷款平均收益率上升,主要是由于(i)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调高了基准利率;及(ii)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由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持续加息而不断调高,以致本行外币贷款的平均收益率上升。此外,本行认为本行在2005年进一步加强产品定价政策执行力度有助于提高平均收益率。
②票据贴现利息收入
2005年本行票据贴现利息收入为13.45亿元,同比2004年11.09亿元增长21.3%,这主要是由于票据贴现平均余额增长了28.5%,但部分被票据贴现平均收益率从3.68%下降到3.48%所抵销。票据贴现平均余额的增长的主要是于本行更加专注于风险较商业承兑汇票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平均收益率的下降是主要是由于2005年3月人民银行将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利率由1.62%下调至0.99%,市场流动性上升导致市场利率水平下降。
③个人贷款利息收入
2005年本行个人贷款利息收入为19.72亿元,同比2004年的12.88亿元增长53.1%,这主要是由于个人贷款平均余额增长44.7%,同时平均收益率由5.30%升至5.60%。平均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住房按揭贷款平均余额持续增加,但部分被个人商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汽车贷款减少所抵销。个人贷款平均收益率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调高基准利率及人民银行于2005年3月取消房屋按揭贷款的优惠利率所致。
(2)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在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分别占本行利息收入的12.2%、13.6%和11.3%。
2006年,本行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为34.77亿元,比2005年的30.09亿元增加15.6%,主要是由于债券投资平均收益率由3.05%增长至3.37%以及平均余额增长4.7%。平均收益率增加主要由于随着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持续加息,外币债券投资平均收益率上升,但部分被人民币债券投资平均收益率下降所抵销。平均余额的增长主要由于人民币债券投资平均余额的增长。
2005年本行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为30.09亿元,同比2004年的19.63亿元增长53.3%,这主要是由于债券投资平均余额从2004年的615.71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987.15亿元,增长了60.3%,但部分被投资平均收益率由3.19%下降至3.05%所抵销。债务投资平均余额增加主要是由于随着本行规模的扩大和资金实力的增强,本行在增加了债券投资的规模。收益率的下降主要是因为本行持有的部分收益率相对较高人民币国债在2004年及2005年逐渐到期。本行的债券投资的平均收益率减少的影响部分被2004年6月以来美元加息引起的外币债券投资收益率增加所抵销。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为8.49亿元,同比2005年的6.63亿元增长28.1%,主要是由于平均余额增加33.0%,但部分被平均收益率从1.55%下降至1.49%所抵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平均余额增加,主要由于2006年法定准备金比率的提高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随着客户存款的增加而增加。平均收益率减少主要由于2005年3月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由1.62%下降至0.99%所致。
2005年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为6.63亿元,同比2004年的7.76亿元下降14.6%,这主要是由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收益率从1.76%下降至1.55%,同时平均余额下降了3.1%。平均收益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2005年3月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下调至0.99%。平均余额下降则主要是由于本行减少了超额存款准备的规模以增加收益相对较高的贴现票据所致。
(4)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利息收入为3.54亿元,同比2005年3.69亿元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平均余额下降25.7%,但部分被平均收益率1.92%增加至2.48%抵销。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平均余额下降,主要由于本行增持其他较高收益类别资产,如公司类贷款及个人贷款所致。平均收益率提高主要由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持续加息导致外币资产平均收益率提高,以及人民币资产收益率因市场利率的上升而提高。
2005年本行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为3.69亿元,同比2004年的2.93亿元上升了25.9%,这主要是由于平均收益率从1.52%上升到1.92%所致。平均收益率上升主要由于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外币资产占比上升,以及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持续加息导致外币资产平均收益率上升。
(5)买入返售款项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买入返售款项利息收入为4.76亿元,同比2005年的2.88亿元增加65.3%。主要是由于买入返售款项平均余额增加40.3%,同时平均收益率由2.32%上升至2.73%。
2005年本行买入返售款项利息收入为2.88亿元,同比2004年的5.38亿元下降了46.5%,这主要是随着由于随着市场收益率上升及下降,本行买入返售债券随之增加及减少所致。
2、利息支出
2006年本行利息支出为119.71亿元,同比2005年的94.68亿元增长26.4%,主要由于计息负债平均余额(特别是客户存款)增加20.5%,再加上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由1.90%增至1.99%。
2005年本行利息支出为94.68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34.6%,这主要是由于计息负债平均余额(特别是客户存款)增长了19.8%以及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由1.69%升至1.90%。
(1)客户存款利息支出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分别占本行总利息支出的90.1%、89.9%、87.9%。
本行以产品划分的公司类存款和个人存款的平均余额、利息支出和平均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平均 利息 平均 平均 利息 平均 平均 利息 平均
余额 支出 成本% 余额 支出成本% 余额 支出 成本%公司存款
定期 252,889 6,854 2.71 220,949 5,512 2.49 177,074 4,172 2.36
活期 214,347 2,116 0.99 173,592 1,657 0.95 158,015 1,369 0.87小计 467,236 8,970 1.92 394,541 7,169 1.82 335,089 5,541 1.65个人存款
定期 72,299 1,727 2.39 55,262 1,289 2.33 30,903 599 1.94
活期 12,336 93 0.75 7,624 54 0.71 6,192 41 0.66小计 84,635 1,820 2.15 62,886 1,343 2.14 37,095 640 1.73客户存款总计 551,871 10,790 1.96 457,427 8,512 1.86 372,184 6,181 1.66
2006年本行存款利息支出为107.90亿元,同比2005年的85.12亿元增长26.8%,主要是由于:(i)客户存款平均余额增加20.6%;及(ii)客户存款平均成本率由1.86%升至1.96%。
2005年本行存款利息支出为85.12亿元,比2004年的61.81亿元增长了37.7%,这主要是由于(i)存款平均余额增加了22.9%;(ii)存款平均成本率由1.66%升至1.86%。
2006年与2005年对比:
①公司类存款利息支出
2006年本行公司类存款利息支出为89.70亿元,同比2005年的71.69亿元增长25.1%,主要是来自公司类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增加。公司类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平均余额增加了14.5%,并且公司类定期存款平均成本率由2.49%上升至2.71%。同时,本行公司类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也增加了27.7%,主要是由于平均余额增加了23.5%以及公司类活期存款平均成本率由0.95%升至0.99%。公司类定期和活期存款平均成本率上升主要因为(i)2006年8月,人民银行调高基准利率;(ii)外币存款平均成本因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持续加息而上升,但部分被平均成本较其他存款高的协议存款平均余额下降而抵销,协议存款在公司类存款平均余额中的占比由2005年的12.6%下降到2006年的10.2%。
②个人存款利息支出
2006年,个人存款利息支出为18.20亿元,同比2005年的13.43亿元增长35.5%,主要由于平均余额增加34.6%,以及平均成本率由2.14%轻微上升至2.15%,平均成本上升幅度较少主要因为平均成本率较低的个人活期存款占本行存款总额的百分比有所增加。
2005年与2004年对比
①公司类存款利息支出
2005年本行公司类存款利息支出为71.69亿元,同比2004年的55.41亿元增长29.4%,主要来自公司类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的增加。公司类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该类存款平均余额增加了24.8%,同时平均成本率由2.36%升至2.49%。2005年本行公司类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为16.57亿元,同比2004年的13.69亿元增长21.0%,主要是由于该类存款平均余额增加了9.9%,同时平均成本率由0.87%升至0.95%。公司类定期和活期存款平均成本率上升主要因为(i)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调高了基准利率;(ii) 2005年本行定期存款占公司类存款的比例从原来的52.8%上升至56.0%,且公司类定期存款平均成本高于活期存款。公司定期存款上升的影响部分被平均成本率较整体公司类存款高的协议存款占比下降所抵销。协议存款占比下降是因为在2005年,本行致力减少协议存款以优化本行的存款组合。协议存款占公司存款平均余额的比例由2004年的14.5%下降至2005年的12.6%。
②个人存款利息支出
2005年本行个人存款利息支出为13.43亿元,同比2004年的6.40亿元增长109.8%,这主要来自于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的增加。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平均余额增加以及个人定期存款平均成本率由1.94%升至2.33%。个人定期存款平均成本率增加是由于(i) 2004年10月人民银行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本行个人定期存款利息上升;(ii)平均成本比人民币存款高的外币存款占本行个人定期存款总额的比例增加。
(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的最大组成部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存放的存款。
2006年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利息支出(转贴现票据除外)为6.48亿元,同比2005年的5.45亿元增加18.9%,主要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平均余额上增长21.6%,但部分被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平均成本率由1.86%减少到1.82%抵销。平均余额增加主要由于证券市场活跃,导致证券公司存款增加。平均成本率减少主要由于低成本短期存放款占比增加所致。
2005年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利息支出(转贴现票据除外)为5.45亿元,同比2004年的5.56亿元减少了2.0%,主要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平均余额下降了6.7%,但部分被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平均成本率由1.77%增加到1.86%所抵销。平均余额减少主要是由于本行致力增加成本较低的资金来源,故而减持此项产品。平均成本率上升主要由于外币同业存款利率因美元利率上升而上升,但部分被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下降所抵销。
(3)卖出回购款项及其他利息支出
2006年本行卖出回购款项利息支出为0.97亿元,同比2005年有所下降,主要由于平均余额的下降,但部分被平均成本率由1.97%上升至2.99%所抵消。2004年及2005年卖出回购款项利息支出分别为1.30亿元和1.01亿元,其波动主要是由于每年流动性管理的资金需求及交易工具不同,导致平均余额及收益率的波动。
2006年其他利息支出为4.36亿元,同比2005年3.10亿元增长40.6%,主要是由于本行因2006年6月发行60亿元次级债券而需增加1.2亿元的利息支出。2005年其他利息支出为3.10亿元,同比2004年的1.66亿元增长86.7%,主要是由于2004年发行的次级债在2005年全年计息,导致其他负债平均余额增长70.7%。
3、净利息收益率和净利差
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
2006年与2005年相比,本行净利息收入和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分别增加了30.1%和21.7%。2006年本年净利息收益率从2005年的2.45%上升至2.62%。
2005年与2004年相比,本行净利息收入和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分别增加了21.9%和20.6%,2005年本行净利息收益率从2004年的2.42%上升至2.45%。
净利差是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的差额。
2006年本行净利差为2.53%,比2005年的2.38%有所上升,2005年本行净利差为2.38%,比2004年的2.37%有所上升,这主要是由于本行生息资产收益率的增幅比本行计息负债成本率的增幅大。(三)非利息收入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的非利息净收入占本行经营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6.5%和6.2%。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759 418 318
汇兑净收益 503 266 22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8 83 5
投资(损失)/收益 (82) 2 40
其他业务收入 99 111 91
非利息收入合计 1,357 880 681
2006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为13.57亿元,同比2005年的8.80亿元增加54.2%,主要是由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汇兑净收益的增长。2005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为8.80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29.2%,主要由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增加。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结算业务手续费 214 166 133
担保手续费 215 162 129
债券交易服务代理手续费 132 113 37
银行卡手续费 199 86 58
承保投资基金、保险服务代理及其他手续费 54 24 24
咨询、顾问及理财产品业务收入 61 17 13
其他 90 40 55
小计 965 608 449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6) (190) (1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759 418 318
2006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59亿元,同比2005的4.18亿元增加81.6%。2005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4.18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31.4%.
本行结算业务手续费大部分为国际结算手续费,2006年和2005年分别占到总结算手续费的90.7%和88.0%。2006年本行国际结算手续费为1.94亿元,同比2005年增加32.9%,2005年本行国际结算手续费为1.46亿元,同比2004年的1.13亿元增长29.2%。上述期间国际结算手续费增加主要是由于结算业务量的增加。本行国际结算业务量增加主要由于(i)我国国际贸易日益活跃;(ii)本行长期致力于保持本行在国际业务领域的优势。
2006年本行担保手续费收入为2.15亿元,同比2005年的1.62亿元增加32.7%。2005年本行担保手续费收入为1.62亿元,同比2004年的1.29亿元增加了25.6%。上述期间担保手续费收入持续增长反映了交易量的增加,主要由于市场对该类服务的需求增长所致。
债券交易服务代理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承销国债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佣金,自2005年起,该收入还包括承销分销短期融资券手续费收入。2006年本行债券交易服务代理手续费收入为1.32亿元,同比2005年的1.13亿元增加16.8%,主要是由于2006年承销短期融资券获得佣金收入0.77亿元,而本行在2005年上半年则刚开始开展该项业务。2005年本行债券交易服务代理手续费收入为1.13亿元,同比2004年的0.37亿元增加了205.4%,这主要是由于当年增加了0.57亿元的承销短期融资券手续费收入。
银行卡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商户佣金、跨行使用ATM机的手续费和年费。2006年本行银行卡手续费收入为1.99亿元,同比2005年的0.86亿元增加131.4%。2005年本行银行卡手续费收入较2004年的0.58增长48.3%。上述期间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增加主要是信用卡的手续费增加,而其主要由于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量上升带动交易量加大。
承保投资基金、保险服务代理及其他各代理手续费收入主要来自代售开放式基金的手续费收入及各项代理服务手续费收入,包括代理保险、托管业务和代理使馆签证费。2006本行承保投资基金、保险服务代理及其他各代理手续费收入为0.54亿元,同比2005年的0.24亿元增加125.0%,主要由于托管业务收入增加0.16亿元。2005年及2004年该手续费收入均为0.24亿元,主要由于代收使馆签证手续费收入增加的0.04亿元被代售开放式投资基金手续费收入下降所抵销。
本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及理财产品,并就有关产品和服务收取佣金。财务顾问及理财产品佣金由2004年的0.13亿元增长30.8%到2005年的0.17亿元,又进一步增长258.8%到2006年的0.61亿元。2005年到2006年的快速增长主要来自个人财富管理产品佣金收入增加0.16亿元以及财务咨询佣金收入增加0.28亿元,上述收入的快速主要是由于本行努力发展财务顾问服务和理财产品业务。
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其他组成部分主要来自零售银行服务,包括保管箱、账户管理服务及委托贷款等。
2006年本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2.06亿元,同比2005年的1.90亿元增加8.4%,主要由于本行银行卡交易量增加导致相关支出增加,但部分被我国政府降低外汇交易结算手续带来的外汇交易手续费减少0.17亿元抵消。2005年本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1.90亿元,同比2004年的1.31亿元增长了45.0%,主要由于:(i)本行银行卡交易量增加,由此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增加;及(ii)本行外汇交易量增加,因此支付给我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手续费也相应增加。
2、汇兑净收益
汇兑净收益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已实现净损益和外汇资产的重估损益。本行2006年的汇兑净收益为5.03亿元,同比2005年2.66亿元增加了89.1%。2005年本行汇兑净收益为2.66亿元,比2004年的2.27亿元增加17.2%,上述期间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外汇交易量持续增加。2006年相对2005年及2005年相对2004年的收益增长,部分被2005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所带来的以美元计价资产重估损失所抵销。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主要来自以下几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净损益:交易性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以及衍生工具。本行2006年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0.78亿元,同比2005年的0.83亿元减少了6.0%,2005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0.83亿元,同比2004年的0.05亿元增加1560.0%。公允价值的变动主要由于市场利率及汇率变化所致。
4、投资(损失)/收益
投资(损失)/收益包括出售交易性投资和可供出售投资所产生的净损益。本行2006年的投资损失为0.82亿元,2004年及2005年本行投资收益分别为0.40亿元及0.02亿元。
5、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邮电费收入。2006年本行其他经营收入为0.99亿元,同比2005年的1.11亿元减少了10.8%;2005年本行其他收入为1.11亿元,同比2004年的0.91亿元增加22.0%。上述期间其他业务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主要由于邮电费收入增加所致。(四)业务及管理费
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占业务管 占业务管 占业务管
金额 理费% 金额 理费% 金额 理费%
员工成本 2,914 37.0 2,086 34.7 1,581 34.5
其他一般及行政费用 2,566 32.6 2,086 34.7 1,548 33.8
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 1,651 20.9 1,333 22.2 1,149 25.1
中信集团管理费 750 9.5 500 8.4 300 6.6
业务及管理费用总计 7,881 100.0 6,005 100.0 4,578 100.0
成本对收入比率 44.20% 44.35% 41.38%
经调整后的成本对收入比率(中
信集团管理费除外) 39.99% 40.66% 38.67%
2006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用为78.81亿元,比2005年的60.05亿元增加了31.2%,2005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用为60.05亿元,同比2004年增加31.2%,上述期间业务及管理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员工成本及其他一般行政费用增长所致。
近年来,本行更为重视加强成本控制和调整成本结构。为此本行已:(i)加强费用及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管理;(ii)处置出售闲置土地及房产;及(iii)实行竞标方式的采购程序。
经过本行的努力,本行的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按业务管理开支百分比计算)由2004年的25.1%及2005年的22.2%减少至2006年的20.9%,表明本行费用结构逐步优化。本行2006、2005年及2004年的经调整成本收入比率(不包括中信集团管理费)分别为39.99%、40.66%和38.67%,保持了一定的成本优势。
1.员工成本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员工成本分别占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37.0%、34.7%和34.5%。
本行员工成本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员工工资及奖金 2,072 1,457 1,063
员工福利费支出 277 204 152
养老保险费 169 125 107
住房公积金 147 105 82
住房补贴 94 67 63
补充退休福利 6 - 9
其他(1) 149 128 105
员工成本总计 2,914 2,086 1,581
(1)主要包括缴纳员工培训费、工会费和补充养老保险。
2006年本行员工成本为29.14亿元,同比2005年的20.86亿元增加39.7%;2005年本行员工成本为20.86亿元,同比2004年增加31.9%。上述期间,员工成本的增加主要由于员工的平均工资、奖金、员工福利的上升及员工人数的增加所致。本行实行“工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员工工资与全行经营业绩挂钩。在该机制下,随着本行业绩的增长,工资奖金逐年增加。本行其他员工成本包括员工福利费、养老保险费等,其随着整体薪酬水平的提高及供款比例的变化而同步增长。
2.其他一般及行政费用
其他一般及行政费用主要包广告费、差旅费、招待费、会务费、通讯费、邮费、咨询及法律费、年度监管费和其他费用。2006年本行其他一般及行政费用为25.66亿元,同比2005年的20.86亿元增加23.0%;2005年本行其他一般及行政费用为20.86亿元,同比2004年的15.48亿元增加34.8%。该项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业务的继续扩张。同时,从2004年起本行需向中国银监会交纳年度监管费,该费用于2006年、2005年和2004年分别为1.40亿元、1.17亿元和0.91亿元。
3.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
2006年本行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为16.51亿元,同比2005年的13.33亿元增加23.9%,主要由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支出和电子设备运营支出增加。2005年本行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为13.33亿元,同比2004年的11.49亿元增加16.0%,这主要来自折旧、电子设备运营支出和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出的增加。上述期间租金、物业管理费支出和电子设备运营支出增加主要由于本行加速扩张网点数量。2005年本行折旧为4.66亿元,同比2004年的4.22亿元增加10.4%,主要由于(i)银行物业重估盈余;(ii)一些抵债资产在2004年底改为自用资产而确认折旧开支;(iii)增加ATM及其他个人银行相关设备的购买量。
4.中信集团管理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总部机构可以向下属全资企业收取管理费。在成立股份公司以前,本行为中信集团全资拥有,并按年向母公司中信集团缴纳管理费,2006年、2005年和2004年该费用分别为7.50亿元,5.00亿元和3.00亿元。本行于2007年1月1日后不会再向中信集团缴付管理费。(五)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和垫款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近三年来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本行还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分别为本行应缴营业税的3%和7%。2006年本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3.98亿元,同比2005年的9.91亿元增加41.1%,2005年本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9.91亿元,同比2004年增加25.1%,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应税收入的增长。(六)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支出主要包括贷款减值损失支出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支出。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支出分别为17.62亿元、11.02亿元和16.53亿元。
本行主要资产减值损失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客户贷款和垫款 1,535 1,055 1,589
投资 (4) 1 61
存拆放同业 (3) (6) (17)
其他资产 234 52 20
资产减值损失总计 1,762 1,102 1,653
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支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为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支出。本行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支出由2005年的10.55亿元增加45.5%至2006年的15.35亿元,2005年本行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支出为10.55亿元,同比2004年的15.89亿元减少33.6%。关于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变动的分析,请参见本节-“减值准备的变化”。
2006年本行冲回的投资减值支出为0.04亿元,该支出在2005年和2004年分别为0.01亿元和0.61亿元。2005年到2006年计提的减少主要是由于不良贷款回收款项增加。2004年发生0.61亿元投资减值损失支出主要由于本行对2000年的一笔债券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冲回的存拆放同业款项减值损失支出分别为0.03亿元、0.06亿元和0.17亿元,这主要是由于不良贷款的回收所致。
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支出包括抵债资产减值损失支出、坏帐的减值损失支出等。2006年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支出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对部分抵债资产计提拨备所致。2005年本行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支出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本行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了清收力度,从而导致垫付诉讼费增加,从而使坏账减值损失支出大幅增加所致。(七)所得税
本行的所得税支出包括(i)根据法定税率33%计算的应缴所得税;(ii)加上不能减免的支出应缴所得税;(iii)扣减无须纳税的收入应缴所得税。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税前利润 6,839 5,518 4,084
按法定税率33%计算的预计所得税 2,257 1,821 1,348
不可作纳税抵扣的支出的税务影响
-员工成本 654 485 343
- (1)
其他 398 271 185
非纳税项目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 (168) (189) (230)
-其他 (28) (19) (13)
所得税 3,113 2,369 1,633
(1)该金额主要是指超出可抵税金额的不能扣税的中信集团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及摊销费用等。
2006年本行所得税支出为31.13亿元,同比2005年的23.69亿元增加31.4%,所得税支出的增加主要由于税前利润增加。
2005年本行所得税支出为23.69亿元,同比2004年的16.33亿元增加45.1%,主要是由于(i)税前利润增加导致应缴所得税增加;(ii)不能抵税的支出应缴所得税增加,如部分员工成本及中信集团管理费等其他支出;(iii)无须纳税的收入,尤其是国债利息收入减少。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的实际税率分别为45.5%、42.9%和40.0%。三、现金流量分析下列表格为所示期间内本行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127,337 128,553 118,3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134,911) (136,203) (88,0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7,574) (7,650) 30,25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211,711 212,957 97,60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230,873) (208,626) (124,0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19,162) 4,331 (26,45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13,400 8,600 8,5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3,298) (285) (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 10,102 8,315 8,486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69) (1,201) 422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17,103) 3,795 12,714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来自客户存款以及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本行2006年、2005年和2004年的客户存款余额增加净额分别为878.39亿元、955.53亿元和896.64亿元。2006年、2005年及2004年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分别为301.00亿元、201.73亿元和160.95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发放贷款以及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支出。本行2006年、2005年及2004年的贷款余额净增加额分别为968.92亿元、672.02亿元及522.93亿元。2006年、2005年及2004年支付的利息(已发行次级债券的利息支出除外)和手续费支出分别为122.15亿元、93.31亿元和69.94亿元。2006年、2005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还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增加123.67亿元和53.57亿元,2004年其增加额为57.74亿元。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116.48亿元、2,124.81亿元和972.21亿元。2005年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较2004年有所增加,主要由于本行2005年出售短期融资券数量较大。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本行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006年、2005年和2004年的投资支付现金分别为2,301.33亿元、2,079.56亿元和1,236.66亿元。2005年为投资支付的现金较2004年有所增加,主要由于本行2005年短期债券购入量较大。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中信集团向本行注资及本行2006年和2004年发行的次级债务的募集资金。2006年、2005年及2004年,本行分别获得中信集团注资74亿元、86亿元和25亿元。本行于2004年和2006年分别发行了一系列的次级债务及一系列的次级债券,总值均为60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本行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和发行的次级债所需支付的利息,和2006年本行向中信集团支付的股息。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次级债利息支出分别为2.98亿元、2.85亿元和0.14亿元。2006年,本行向中信集团分配股息30亿元。根据财政部规定,中信集团作为本行唯一股东,可享有任何自本行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起至本行注册成立日期(或2006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累计利润。
四、对其他事项的分析
(一)资本性支出
本行的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扩建本行服务网点及建立或者改善本行信息系统。2006年、
2005年和2004年,本行资本性支出分别7.61亿元、6.45亿元和3.14亿元。本行资本性支
出显著提高,主要原因是本行扩建零售服务网点及信息系统投资较多。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因为资产负债现金流错配而不能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风险。本行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在客户提取存款,为贷款、交易、投资等提供资金过程中产生。本行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目标是及时履行本行支付义务并满足投资及贷款等业务的需要。
本行流动性管理的相关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动性风
险管理"。
本行的各资产负债项目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到期日结构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6年12月31日
逾期/即 3个月以 3个月至1 1至5年 5年以上 无期限 总额
期偿还 内 年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2,727 - - - - 41,923 74,650
存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9,060 4,717 241 391 - - 14,409
买入返售款项 1,000 40,816 2,694 301 - - 44,811
客户贷款及垫款 6,838 93,821 196,638 96,238 59,846 - 453,381
投资 434 14,754 35,304 32,375 21,220 337 104,424
其他资产 382 1,042 819 520 209 12,212 15,184
资产合计 50,441 155,150 235,696 129,825 81,275 54,472 706,859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160 - - - 16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 27,160 5,148 1,288 211 656 - 34,463
拆入
卖出回购款项 - 1,641 103 - - - 1,744
客户存款 293,084 160,127 119,650 41,877 3,674 - 618,412
应付次级债 - - - 6,000 6,000 - 12,000
其他负债 205 6,673 1,137 33 48 154 8,250
负债合计 320,449 173,589 122,338 48,121 10,378 154 675,029
(短)/长头寸 (270,008) (18,439) 113,358 81,704 70,897 54,318 31,830
(三)汇率风险
本行的外汇头寸由外汇交易、商业银行营运及外汇资本金等结构性敞口产生。分支行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外汇头寸全部通过背对背平盘,并将头寸集中到总行计划财务部及资金资本市场部进行管理。总行计划财务部及资金资本市场部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平盘,或采用衍生工具进行对冲的方式将外汇敞口控制在市场风险委员会设定的限额以内。就本行汇率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汇率风险管理"。
本行的各资产负债项目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外汇风险敞口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项 目 人民币 美元 其他币种 合计
资产项目: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71,330 2,938 382 74,650
存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6,813 5,820 1,776 14,409
买入返售款项 43,898 913 - 44,811
客户贷款及垫款 436,418 15,638 1,325 453,381
投资 72,569 26,321 5,534 104,424
其他资产 13,906 970 308 15,184
资产合计 644,934 52,600 9,325 706,859
负债项目:
向中央银行借款 160 - - 16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
拆入 30,797 2,338 1,328 34,463
卖出回购款项 576 1,168 - 1,744
客户存款 562,106 48,903 7,403 618,412
应付次级债 12,000 - - 12,000
其他负债 7,870 136 244 8,250
负债合计 613,509 52,545 8,975 675,029
资产负债缺口 31,425 55 350 31,830
信贷承担 165,687 23,010 6,875 195,572
衍生金融工具 3,307 1,645 (800) 4,152
(四)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利率水平的变动使银行财务状况受不利影响的风险。本行的利率风险主要来自本行表内外资产及负债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匹配,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不匹配可能使净利息收入受到当时利率水平变动的影响。本行在日常的贷款、存款和资金业务中,面临利率风险。就本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有关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利 1-1-274率风险管理"。
下表列示2006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与负债于相关期间及预期下一个重定价日(或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的实际利率。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项目 3个月 3个月
实际利率 不计息 1至5年5年以上 总额
以内 至1年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49% 2,589 72,061 - - - 74,650
存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
构 2.48% - 13,777 241 391 - 14,409
买入返售款项 2.73% - 41,815 2,694 302 - 44,811
客户贷款及垫款 5.33% - 223,558 225,435 3,557 831 453,381
投资 3.37% 337 28,778 51,797 12,685 10,827 104,424
其他资产 - 15,184 - - - - 15,184
资产合计 18,110 379,989 280,167 16,935 11,658 706,859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 5.03% - - 160 - - 16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
和拆入 1.82% - 32,308 1,288 211 656 34,463
卖出回购款项 2.99% - 1,641 103 - - 1,744
客户存款 1.96% 4,190 489,467 107,450 14,021 3,284 618,412
应付次级债 4.66% - 6,000 - - 6,000 12,000
其他负债 - 8,250 - - - - 8,250
负债合计 12,440 529,416 109,001 14,232 9,940 675,029
资产负债缺口 5,670 (149,427) 171,166 2,703 1,718 31,830
本行采用敏感性分析衡量利息变化对本行净利息收入的可能影响。下表列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按当日资产和负债进行的利率敏感性分析结果。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利率变动(基点)
(100) (1) 100(1)
按年度化计算净利息收入变动 211 (211)
(1)某些产品的利率低于1%,仅供参考。
以上敏感性分析基于资产和负债具有静态的利率风险结构。有关的分析仅衡量一年内利率变化,反映为一年内本行资产和负债的重新定价对本行按年化计算利息收入的影响,基于以下假设:(i)所有在三个月内及三个月后但一年内重新定价或到期的资产和负债均假设在有关期间开始时重新定价或到期(即在三个月内重新定价或到期的资产和负债全部实时重新定价或到期;在三个月后但一年内重新定价或到期的资产和负债均在三个月重新定价或到期);(ii)收益率曲线随利率变化而平行移动;及(iii)资产和负债组合并无其他变化。由于基于上述假设,利率增减导致本行净利息收入出现的实际变化可能与此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不同。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的分析
无。六、主要财务、监管指标分析(一)主要财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年度 报告期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营业利润 21.33 24.02 0.22 0.22
净利润 11.71 13.18 0.12 0.12
2006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3.92 15.67 0.14 0.14
后净利润
营业利润 22.95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净利润 13.27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05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5.09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后净利润
本行其他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0.57(7)
平均资产回报率(1)(%)ROAA 0.58 0.55
(2)(%) 13.42(7)
平均净资产回报率 19.42 38.71
ROAE
成本收入比(3)(%) 44.20 44.35 41.38
经调整的成本收入比(4)(%) 39.99 40.66 38.67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5) -0.24 不适用 不适用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6) -0.55 不适用 不适用注:(1)平均资产回报率=税后利润 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2
(2)平均净资产回报率=税后利润 平均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总额) 2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 营业收入
(4)经调整的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中信集团管理费) 营业收入
(5)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经营现金流量净额 总股本
(6)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净额 总股本
(7)2004年至2006期间,本行的ROAA上升,反映了本行的资产盈利能力有所改善。同期本行的ROAE
下降,主要由于本行的总权益增长较净利润的速度增长高。本行总权益的快速增长主要由于期内本行母公
司中信集团的注资所致。
(二)主要监管指标
下表列示截至所示日期,商业银行依据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若干运营比
率,以及本行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呈报的若干运营比率。
12月31日
监管指标 监管标准
2005年 2004年
资本充足率(%) ≥8 8.11 NA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5.72 NA
人民币 ≥25 60.69 61.28
流动性比率(%)
外币 ≥60 68.00 74.52
人民币 ≤75 66.43 71.86
存贷款比例(%)
外币 ≤85 37.77 35.90
拆入资金比例 ≤4 0.00 0.00
拆借资金比例(%)
拆出资金比例 ≤8 0.08 0.14
不良贷款率(%)撐寮斗掷?口径 - 4.14 6.29
拨备覆盖率(%) ≥60 79.88 77.58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监管资本(1)比例(%) ≤10 8.49 13.59
十大客户贷款占监管资本比例(%) ≤50 46.41 66.94
(1)本行截至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的监管资本是根据银监会所颁布的指引计算。
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核心指标(试行)》),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引入若干新比率,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的试行期,银监会在试行期间将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并于2007年开始正式施行。以下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按《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
2006年12月31日
指标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 本行数据
标准(%) (%)
风险水平类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比例(1) ≥25 人民币:38.66%
外币:99.98%
核心负债依存度(2) ≥60 56.17%
流动性缺口率(3) ≥(10) 10.00%
信用风险 不良资产率(4) ≤4 2.45%
不良贷款率(5) ≤5 2.5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
中度(6) ≤15 6.9%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7) ≤10 6.7%
全部关联度(8) ≤50 10.12%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
市场风险
例(9) ≤20 6.19%
风险抵补类
盈利能力 成本收入比(10) ≤45 43.85%
资产利润率(11) ≥0.6 0.61%
资本利润率(12) ≥11 13.07%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100 160.84%
准备金充足程度 (13)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4) >100 148.21%
资本充足程度 资本充足率(15) ≥8 9.41%
核心资本充足率(16) ≥4 6.57%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 100%。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沉淀活期存款。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 100%。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4)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 100%。不良信用风险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和其它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资产,贷款以外的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5)不良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 100%。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6)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监管资本 100%。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授信总额最高的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7)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监管资本 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8)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监管资本 100%。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关联方定义指《关联交易办法》中的相关定义。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9)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监管资本 10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银行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余额。
(10)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100%。《核心指标(试行)》正文中规定该指标不应高于45%,但在附件中则规定该指针应小于等于35%。
(11)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 100%。
(12)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100%。
(13)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 100%。
(14)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实际应提准备 100%。
(15)资本充足率=(期末资本-期末资本扣除项)/(期末风险加权资产+12.5 期末市场风险资本)。
(16)核心资本充足率=(期末核心资本-期末核心资本扣除项)/(期末风险加权资产+12.5 期末市场风险资本)。
本行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本行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净额的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2005年12月31日核心资本:
已缴足普通股股本 31,113 26,661
储备 (7) (5,321)
核心资本小计 31,106 21,340
附属资本:
一般准备金 2,663 2,961
次级债 10,800 6,000
附属资本小计 13,463 8,961
扣除前资本净额(1) 44,569 30,301
扣除:
未合并股权投资 158 142
扣除后资本净额(1) 44,411 30,159
风险加权资产 471,957 372,000
核心资本充足率 6.57% 5.72%
资本充足率 9.41% 8.11%
(1)在本招股书中与"监管资本"意义相同。(三)主要监管指标及变动趋势的分析
1、2004~2005年监管指标分析(1)安全性指标
资本充足率
本行按照中国银监会2004年2月23日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号)计算和披露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核心资本充足率5.72%,资本充足率8.11%,均满足监管要求。2004年由于本行所采用会计准则不同,资本充足率指标与2005年12月31日指标并不可比。
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
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6.29%及4.14%,呈下降趋势;拨备覆盖率分别为77.58%及79.88%,呈上升趋势。关于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的分析请参见本节-"贷款质量"。
贷款集中度
在本行优化贷款组合的不懈努力下,2005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监管资本比例及十大客户贷款占监管资本比例分别为8.49%,46.41%,满足监管要求。(2)流动性指标分析
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率各项指标满足监管要求。(3)总量结构指标
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贷存款比例、拆借比率均满足监管要求,反映了本行总量结构较好。
2、2006年监管指标分析
参照《核心指标(试行)》相关规定,2006年12月31日本行除核心负债依存度外的其他各项主要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该项指标略低于监管要求主要是由于本行致力于在满足流动性等要求的情况下,不断优化存款结构,以降低存款成本,2006年底本行活期存款占总负债比例达42.5%。未来本行将在确保流动性、收益性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存款结构,以达到最佳的资产配置效果,并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本行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9.41%及6.57%,较2005年底分别上升了1.30个百分点及0.85个百分点;而不良贷款率为2.50%,较2005年底下降了1.64个百分点。
第十三节 业务发展目标一、本行发展计划
本行坚持利润、资产质量、资产规模的协调发展;追求滤掉风险的效益;追求稳定增长的市值;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的经营理念。
打造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中心、真实利润为主导的经营模式;
促进对公及对私业务协调发展;
优化具有区域特征的优质大、中、小客户结构;
实现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并重的盈利结构;
发展多元化、综合化金融产品;
依托先进技术进行精细化管理;及
建设具有较高风险回报能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本行计划通过实行下列战略措施来实现以上目标:
(一)巩固和强化对公业务优势
本行始终坚持面向优质行业、优质企业,主流市场、主流客户的对公客户策略,当中包括三项具体策略。
强化管理架构和重点地拓展至目标产品及区域。
我们将这项策略归纳为"一、二、三、四"。
"一":在特定区域内成为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对公业务的主流银行;
"二":强化总、分两级对公业务管理;
"三":坚持总、分、支三级联动营销;
"四":积极推动公司理财、投资银行、产业金融和中小企业金融的平台建设。
坚持国际业务开发策略。通过优质客户、产品、队伍三大体系建设,实现在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具有最强市场竞争力、取得最高市场占有率和确立最好品牌影响力的国际业务三个战略目标。
强化资金资本市场业务领先优势。本行通过优化资金资本业务流程,积极创新和优质团队建设,保持并扩大在市场上的领先优势。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零售银行业务
本行将继续建设具有中信银行特色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提高零售银行业务在本行利润中的占比。
坚持"三维四动"的零售银行发展策略。本行通过坚持本行“三维四动”的发展策略,寻求扩充本行的零售银行业务。专注本行零售银行业务“三维”的意思为客户、产品和核心竞争力。“四动”的意思为加强公私联动、产品拉动、专业促动、全员推动,增强零售银行业务拓展力度。
遵循"三个环节"并举的零售银行发展路径。即客户积累、客户经营、客户增值三个环节同步发展,以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构建具有中信银行特色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一是突出高集中客户经营度,以专业化的客户经理队伍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营销;二是提高高科技替代率,以先进的电子服务渠道替代人工,降低成本;三是打造高中端客户体系,体现本行零售银行业务高中端客户的定位。
突出三个盈利增长点的业务。即重点发展个人理财、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三类高利润且高增长的业务,以提升零售银行的盈利能力。
(三)充分发挥"中信"品牌和中信集团综合经营平台优势
本行将与中信集团下属金融子公司加强产品开发与市场营销方面的合作,进一步丰富所提供的产品种类和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强化交叉销售,为客户提供最佳综合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
(四)进一步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
本行将在银行卡、个人理财、公司理财、国际结算业务、代客资金交易和投资银行业务等领域,进一步推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服务,大幅提升本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增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
(五)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渠道
本行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推进机构网点建设,重点向经济发达或经济增长潜力大、市场辐射力强的区域倾斜。同时,本行将继续强化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服务设备和自助银行等渠道,在降低本行服务成本的同时,提高高科技替代率,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构建领先的信息技术系统平台
本行相信,本行已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并将进一步通过完善基础技术平台,强化业务和管理系统的有效整合,率先在同业中建成支持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信息技术平台。
本行的信息技术平台将集业务处理、客户关系管理、管理决策分析、风险控制等于一体,
(i)更有效的管理银行的高端客户,(ii)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和个性化的服务;(iii)全面实现分业务、产品和部门的核算,及(iv)确定和考核银行相关业务、产品以及银行各部门的盈亏状况和获利能力。本行将继续加大科技投入以保证本行的信息技术水平走在国内银行前列。
(七)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计划通过以下具体措施,持续完善独立、全面、垂直、专业、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1、大力培育"追求过滤掉风险的效益"的风险管理文化;
2、通过设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专业部门,集中管理三大风险、向各业务线派驻风险主管、设立独立、专业的审贷中心、设立首席审计官和区域性审计中心;
3、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交易、贷款组合、政策和战略层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力争在国内同业率先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II》。
本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和国际内部控制准则,大力推进内部控制技术、方法、手段、流程的规范化与信息化,构建国内领先、国际同步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的高效、健康运行。本行经强化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职能可以使本行加强整体监控和内部程序的合规性,降低操作风险。
(八)按照国际最佳惯例持续推进管理体系建设
本行将按照国际最佳惯例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采取一系列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推进组织架构改革,以实现决策集中化和经营专业化,并通过试点稳步推行事业部制改革。通过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对本行资产负债实施量化和动态的管理,并进一步优化财务资源的配置。此外,本行倡导业绩文化,建设多元化的职业岗位序列,强化员工职业生涯设计,打造富有竞争力员工队伍。
本行根据目前的业务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行业趋势,以及本行成为我国领先商业银行的特殊环境来设计本行的战略。
本行将充分利用本行的竞争优势,主动发展新业务产品和服务,创造和发掘新的利润来源,提高本行盈利能力,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提升本行的整体竞争力和管理效率。二、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及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一)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
1、国家宏观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处于正常发展的状态,且没有对本行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的现象发生;
2、国家金融体制平稳运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出现重大市场变化;
3、国家对商业银行政策遵循既定方针,不会有重大不可预期的改变。(二)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
本行将通过以下方式、方法或途径来实现上述发展计划:本行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对公业务优势,加速发展零售银行业务;提升非利息收入占比水平;优化机构网点布局,提升电子渠道服务能力;打造先进的信息技术经营管理平台;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持续推进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发挥中信品牌和中信集团综合经营平台优势等。三、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业务发展计划是在分析现有业务和资产规模,结合本行现有的业务特点,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充分研究后,围绕致力于将本行建设成为一家在中外银行业竞争中走在前列的现代商业银行这一发展战略制定的。
本行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业务优势和经验,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大力拓展新的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本行拟发行2,301,932,654股A股。在扣除发行费后,本次A股发行预计净募集资金约为【】亿元。
本次发行已经由本行2007年2月2日召开的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本次募股资金用途
本行A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支持业务持续增长。
在A股发行的同时,本行正在境外进行H股发行,本行H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以下的直接影响:
1、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通过本次A股和H股发行,本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A股和H股发行价格将高于2006年12月31日的本行每股净资产,因此本次发行募股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每股净资产将增加,继而净资产收益率也将相应产生变化。
2、本次募股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
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一、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董事会将依据本行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发展前景、本行对股利支付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因素,决定是否支付股利及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本行章程,本行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均享有同等权利。本行将支付的股利来自净利润,支付前需先用作弥补累计亏损(如有)及进行下列拨付:
提取法定公积金。依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拨付我行可供拨付净利润的10%
作为法定公积金;一旦法定公积金的余额相等于本行注册资本的50%,本行
可不再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
经股东大会批准,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此外,根据财政部法规,本行在利润分配前须保持的一般准备原则上不得少于本行承担风险资产的1%。该一般准备将会构成本行准备的一部分。截至2005年7月1日止未能符合此项一般准备规定的金融机构须采取必要措施,于2005年7月1日起计约三年(但不得迟于五年)内达到此项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按照财政部规定,本行所需在税后计提的一般准备金约为51亿元,本行拟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逐步计提税后一般准备金,以满足监管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供分配利润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本行净利润中较低者,减去任何累计亏损和本行须拨付法定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后的金额。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将被保留,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如本行当年没有可分配利润,本行一般将不支付该年股利。本行支付的任何股利必须同时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行A股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其持有的股票数量获得相应股利。
银监会有权禁止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若干其他我国银行业法规的银行支付股息及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为9.41%,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57%。二、本行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经本行于2007年3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于自2005年12月31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2006年12月31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发起人协议》的相关约定,以现金方式上交中信集团。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行于2007年3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于本行2007年1月1日至上市日期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四、本次上市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经本行于2007年3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本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可供分配的利润,向截至有关记录日起我行股份持有人发放现金股利,按照25%-35%的分配比例确定;并按40% -45%的比例计提一般准备金。对于截至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年度,拟定分红比例参考范围为25% -35%之间;计提一般准备金比例为25% -35%。
第十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服务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罗焱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电子邮箱:ir_cncb@citicib.com.cn二、重大商务合同
本行的重大合同是指正在执行的金额较大或者虽然金额不大但对本行业务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一)贷款余额最大的前10名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贷款余额最大的前10名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余额合计为211.34亿元,约占本行贷款余额的4.6%。(二)其他重大合同摘要
除以下所列的合同外,不存在本行任何成员公司在正常业务以外订立的合同,(i)紧接本招股意向书刊发日期前两年内发生,且是或可能是重大的;或(ii)于本招股意向书刊发之日合同中包含任何规定,使本行任何成员公司承担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义务或权力:
1、本行与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金于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2、本行与中国光大银行于2006年6月30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贷款本金金额共计20亿元的相关借款协议项下的未到期债权以20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该贷款为本行2006年向中信集团发放的正常类关联贷款;
3、本行于2006年11月22日与中信集团、BBVA签订了《投资人权利协议》,约定了BBVA若干相关的投资人权利,包括董事会、转让限制和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股东权利,作为其在该协议内所述承诺的代价;2007年1月31日,本行、中信集团与BBVA就《投资人权利协议》签订了第一次补充协议;2007年3月27日,本行、中信集团与BBVA就《投资人权利协议》签订了第二次补充协议;
4、本行于2006年11月22日与BBVA就BBVA与本行之间某些业务合作事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5、中信集团于2007年3月14日与本行订立商标许可协议,据此,中信集团以非独家及零代价方式授予本行若干商标许可两年。三、诉讼与仲裁事项(一)法律程序
本行的日常业务牵涉一些法律程序,主要是本行通过法律程序向拖欠贷款的借款人收回本行已发放贷款。本行目前并无牵涉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程序,本行及本行的分支机构未获悉任何政府机关或第三方将会考虑对本行提起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44宗,涉及金额约人民币181,926.1万元,美元1,767万元。该等案件全部是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贷纠纷或追偿贷款纠纷。既使本行现时的和待决的法律和仲裁程序的裁决不利于本行,本行预期任何该等程序(单独或合计)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政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单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2宗,涉及金额约人民币21759.5万元。该等案件分别为破产还债案件(中信银行为第三方)及存款纠纷(中信银行为被告)。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行政程序
本行须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关及其各自的地方人员的检查及审查。
若干监管检查及审查已导致本行须就违反若干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主要是罚款)。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受到37次罚款,共计404.4万元。其中,由于本行违反适用的反洗钱规定、延迟申报可疑交易和账户管理的违规等原因,人民银行及其当地派出机构向本行施行了20项处罚,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17.9万元。由于本行遗失分行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授信,中国银监会及其当地派出机构向本行施行了6项处罚,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12.9万元。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贷款通则》、《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
另外,本行因拖欠税款(包括退缴税、滞纳金及罚款)而被税务管理机关处罚共计219.9万元。
本行已全额支付了上述罚款并采取了相关监管机构建议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四、特别事件
一起有关存单业务的法律程序
于2006年5月11日,本行上海分行下属浦东分行发现其中一名公司客户4,000万元的存款被非法转账,而该公司持有的存单属伪造。上海分行立即向总行及有关执法机关报告。经查,外部涉嫌诈骗团伙串通本行上海浦东分行一名雇员伪造该名公司客户的定期存单及公司印章,以从该客户的账户转移资金至该涉嫌诈骗团伙控制的账户。该等疑犯已被刑事检控。本行并无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牵涉该事件。截至2006年12月31日,没有客户向本行提出任何索赔。本行在执法机关的协助下,向疑犯索回1,360万元。本行亦已根据本行的保险单提出理赔。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计提了2000万元的拨备。本行相信事件不会对本行业务、财政状况和经营业绩带来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为处理此事件,本行向有关负责人员施行了严厉的处罚,并将涉嫌罪犯送交相关执法机关。本行亦设立一个特别工作小组,在相关执法机关调查时充份合作。为防止该等事件再次发生,本行就公司客户开设和取消银行账户,以及资金大额转账和提取情况进行大规模内部现场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矫正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运营缺陷。
其他事件
其他事件包括挪用及盗用客户及银行资金、伪造银行文件等。本行依照内部管理制度严厉处理违规者,在需要时采用度身订造的改正办法解决任何经营或内部监控中的弱点。本行相信这些非经常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负面因素并未有单独地或共同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行高级管理层亦未牵涉此类事件。不过,本行将继续加强本身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职能,以成功防范该等非经常性事件日后再次发生。本行近期为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加强本行内部控制的措施包括(其中包括)向所有级别的员工及管理层人员推行合规培训计划、增加内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加强实施改进措施以及推行更严格和全面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五、其他事项
于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国内商业银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内任何非银行实体,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另外,于1998年11月25日,人民银行公布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出售其于非银行实体的投资。
与许多国内银行情况类似,本行持有中国银联(一家国内非银行实体)股本权益。
本行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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