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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5-11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tie Construction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号 A05幢 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华铁科技、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铁有限指浙江华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华铁科技前身
诚鼎实业指
浙江诚鼎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 5月,更名为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华铁设备指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华铁支护指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
华铁宇硕指浙江华铁宇硕建筑支护设备有限公司
华铁桥梁指
浙江华铁桥梁设备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因被华铁科技合并而注销
杭州昇铁指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
钱江投资指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恒丰指杭州恒丰控股有限公司
正茂投资指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融裕创投指杭州融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弘越投资指浙江弘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湖星巢指杭州西湖星巢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创投指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金投资指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东杭控股指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东实业指杭州杭东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东新指
浙江东新钢支撑有限公司,2012 年 11 月,更名为杭州福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东通岩土指东通岩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大通指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指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5,067 万新股(A 股)的行为
A股指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草案)》指
公司于 2014年 4月 25日通过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近三年、报告期指 2012年、2013年及 2014年
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原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审计报告》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051号”《审计报告》,即
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指
浙江省杭州市 2013 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非公开定向集合票据
二、专业术语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指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用于搭建施工操作平台,或用于施工现场建筑体的支撑,使建筑体能够保持稳定、可靠的受力状态,同时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设备。
租赁渗透率指
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统计指标,主要有“设备渗透率”和“GDP 渗透率”。设备渗透率是指年租赁交易额与年设备投资额的比率;GDP渗透率则指的是年租赁交易额与年 GDP的比率。
钢支撑指
支护体系连接构件,最常见的是人字形和交叉形状的,截面形式可以是钢管、H 型钢、角钢等,作用是增强支护体系的稳定性。
贝雷片指
又称贝雷架、贝雷梁或贝雷桁架。由上、下弦杆、竖杆及斜杆焊接而成,上下弦杆的端部有阴阳接头,接头上有桁架连接销孔。广泛应用于国防战备、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是我国应用广泛的组装式承重构件。
脚手架指
施工现场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各种支架。我国现在使用的用钢管材料制作的脚手架主要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
模板指新浇混凝土成型的模板以及支承模板的一整套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造体系中,接触混凝土并控制预定尺寸、形状、位置的构造部分。
钢便桥指
又称钢栈桥,在桩上或墩柱上设置梁板系统而组成的连接码头与陆域的排架结构物,在土木工程中,为运输材料、设备、人员而修建的临时桥梁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指
包括了地铁、轻轨、空中轨道列车、有轨电车和磁悬浮列车等。
深基坑指
开挖深度超过 5米(含 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钢围檩指
钢围挡或钢围令,一般采用双榀或多榀型号相同且长度相同的型钢进行拼接。
预应力指
为了改善结构服役表现,在施工期间给结构预先施加的压应力,结构服役期间预加压应力可全部或部分抵消载荷导致的拉应力,避免结构破坏。
RSC 指 RSC Equipment Rental, Inc.
Harsco 指
Harsco Corporation,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球较大的建筑租赁企业之一。
通勤指
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过程。通勤是工业化社会的必然现象。
Q235 指
普通碳素结构钢,Q 代表的是这种材质的屈服极限,后面的 235,就是指这种材质的屈服值,在235MPa左右。
Q345 指
低合金钢,Q 代表的是这种材质的屈服,后面的345,就是指这种材质的屈服值,在 345MPa左右。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二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
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技术总监王羿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刘志良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杭州昇铁股权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董事汤超、单纯法、邓骏达、庄燕群;发行人监事胡永祥、张焱、桂林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其任职单位所取得的基础薪酬(不包括奖金及其他福利)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独立董事邓铭庭、李义超、虞迪锋、褚国弟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实际控制人应予以支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20%。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制定的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
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
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第一大股东胡丹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胡丹锋直接持有公司29.07%的股份,同时还持有公司股东之
杭州昇铁66.56%的股权,杭州昇铁持有公司3.2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
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第二大股东胡敏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胡敏持有公司14.61%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第三大股东杨子平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杨子平持有公司12.78%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4、公司第四大股东应大成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应大成持有公司9.4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5、公司第五大股东王羿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王羿持有公司5.55%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保荐人认为,华铁科技及各中介机构已经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分红规划
依据公司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股份总数15,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3,800.00万元。如本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3,135.35万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
利润为16,422.75万元。
公司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公司将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与修改的程序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以及
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章股利分配政策”及“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发行人未来股东分红回
报分析”中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要情况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的规定,华铁科技、华铁设备、华铁支护自2012年12月1日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税率为17%;自2012年12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2012年12月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及固定资产投资放缓的风险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主要受下游建筑业的影响,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受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房屋建筑主要受房地产政策、消费者需求及自身周期性等因素影响,同时两者都受制于宏观经济波动。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宏观经济的波动,容易引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投资重点的变动,对建筑业细分领域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业绩的波动。
(二)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呈现较快的发展态势,业务范围现已覆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公司资产规模由报告期初的10.55万吨增加至报告
期末的20.44万吨。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
难度均有所增加;资产规模的增长,也对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资产管理能力不能得到相应提升,将限制公司的发展速度,甚至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设备质量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租赁,支护设备的质量是除防护方案外,影响支护体系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所采购的支护设备及配件,需供应商出具质量证书或探伤报告,或由公司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外部进行探伤检测,以确保支护设备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但是支护设备主要为大批量采购,上述质量控制措施难以覆盖全部支护设备。若公司支护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将影响所搭建的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可能引发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5,946.28 万元、
27,890.93 万元和 30,048.90 万元,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33%、
26.30%和 26.62%,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81%、90.99%和
90.08%,占比较高。随着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未来各期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的绝对金额仍有可能继续上升,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运资金压力,若本公司客户因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偿付本公司应收账款,将会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分别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该五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7,250.51万元,若
上述客户中的一家甚至多家同时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或信用违约,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将可能造成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甚至亏损。
(五)应收账款账龄逐年延长可能产生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208.26万
元、8,959.24万元和8,687.15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7.78%、32.12%和28.91%。报告期内,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呈增
长趋势,应收账款回收难度有所增加。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且对部分应收账款经检验后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政策为:账龄在 1年以内,计提比例为 5%;1-2年的,计提比例为 20%;2-3年的,计提比例为 50%;3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 100%。虽然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稳健,但如果公司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仍持续上升、回款难度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国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涉诉事项,经检验后仍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若出现该部分客户公司胜诉后无财产执行或公司败诉等原因导致公司对其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对其前 5 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4,142.48万元、15,579.99万元和 18,119.97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为 51.68%、50.82%和 54.32%,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公司前五大客户中一个或
多个客户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对租赁资产的需求减少或付款能力降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七)诉讼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业务,由于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等事由,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客户之间共发生诉讼案件 63件,已经审结 60件。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共计 11件(包括报告期后发生的诉讼案件 8件)。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及子公司与客户发生诉讼涉及的租费及维修费金额分别为 2,438.18万元、3,392.15万元和 2,160.69万元,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1%、11.07%和 6.47%。诉讼案件的开展将对公
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增加长期合作的难度,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以租赁方式获取设备存放场所的风险
公司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所租赁的场地主要用于待租设备的存放及简单的维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共签署场地租赁合同 19份,其中 11份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 7块土地为集体土地。虽然公司与出租方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较长,并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租赁合同到期后不能顺利续租或出租人权利瑕疵造成租用土地被提前收回,将导致公司更换场地以存放设备,这对公司短期的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租用集体土地的价格略低于租用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土地的价格,若公司将其所用场地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全部更换为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的土地,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
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定,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277号《审阅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经审阅后
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项目 2015年 3月 31日 2014年 12月 31日变动幅度
资产合计 110,759.52 112,863.76 -1.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64,463.69 62,348.03 3.39%
项目
2015年 1-3月及同比情况
2015年 1-3月 2014年 1-3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7,607.50 7,251.32 4.91%
营业利润 2,413.66 2,386.88 1.12%
利润总额 2,528.77 2,668.85 -5.25%
净利润 2,115.66 2,237.22 -5.4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15.66 2,237.22 -5.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28.54 1,996.30 -3.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32.40 4,572.58 -7.44%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预计201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5,0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10 元(按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市净率[]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约[]亿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亿元
发行费用概算
承销保荐费用:
保荐费 300万元,承销费为募集资金总额的 6%且不低于 2,600万元
律师费用: 66.04万元
审计费用: 354.26万元
信息披露费: 8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 65.27万元
材料制作费: 10.00万元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uatie Construction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1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 11月 21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1年 6月 21日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号 A05幢 4层
邮政编码:310019
电话:0571-86038116
传真:0571-81101983
互联网网址:http://www.zjhuatie.cn
电子邮箱:lzl@zjhuatie.cn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2011 年 5 月,杭州昇铁、钱江投资、杭州恒丰、正茂投资等 4 名法人及胡丹锋、胡敏、杨子平、应大成、王羿、徐海明等 6名自然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各发起人确认华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11年 3月 31日的净资产 24,929.716146万元中的 13,300.00万元,
按每股 1.00元折合股份总额 13,300.00万股,由原股东按原比例分别持有,净资
产大于股本部分 11,629.71614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1 年 6 月,华铁科技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33010679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3,300.00万元。
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1年 8月,华铁科技增资至 15,000万元;2011年 10月,华铁科技增资至 15,200万元。
(二)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 胡丹锋 4,094.80 30.79
2 胡敏 2,320.00 17.44
3 杨子平 2,030.00 15.26
4 应大成 1,508.00 11.34
5 王羿 886.00 6.6 徐海明 661.20 4.97
7 杭州昇铁 500.00 3.76
8 钱江投资 500.00 3.76
9 杭州恒丰 500.00 3.76
10 正茂投资 300.00 2.26
合计 13,300.00 100.00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5,2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普通股 5,067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267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公司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股东名称/
姓名
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胡丹锋 4,418.30 29.07 4,418.30 21.80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的股份胡敏 2,220.00 14.61 2,220.00 10.96
杨子平 1,942.50 12.78 1,942.50 9.58
应大成 1,443.00 9.49 1,443.00 7.12
王羿 843.50 5.55 843.50 4.16
徐海明 632.70 4.16 632.70 3.12
融裕创投 600.00 3.95 600.00 2.96
杭州昇铁 500.00 3.29 500.00 2.47
钱江投资 500.00 3.29 500.00 2.47
杭州恒丰 500.00 3.29 500.00 2.47
弘越投资 430.00 2.83 430.00 2.12
西湖星巢 420.00 2.76 420.00 2.07
正茂投资 300.00 1.97 300.00 1.48
浙江创投 250.00 1.64 250.00 1.23
德赛金投资 200.00 1.32 200.00 0.99
拟发行社会公众股-- 5,067.00 25.00
合计 15,200.00 100.00 20,267.00 100.00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详见上表所示。
(三)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序号股东姓名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 胡丹锋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华铁设备执行董事;华铁支护执行董事;华铁宇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应大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铁设备总经理
3 王羿
公司董事、技术总监;华铁支护总经理;华铁宇硕监事;华铁科技福建分公司负责人
(四)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的具体关联关系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之杭州昇铁持有本公司发行前 3.29%的股份,胡丹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锋持有杭州昇铁 66.56%的股权;胡丹锋系应大成配偶的弟弟、系杭州昇铁股东
李云云的表哥。
上述自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 胡丹锋 4,418.30 29.07
2 应大成 1,443.00 9.49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由胡锡茂、胡丹锋于 2008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从事钢支撑类支护设备的租赁业务;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和公司运营资本的充实,公司先后增加贝雷类、脚手架类支护设备的租赁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各类支护设备 20.44万吨。
公司在资产规模的扩充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先后设立华铁设备、华铁支护、华铁宇硕等 3 家全资子公司,陆续在武汉、北京、福州、沈阳等四地设立 6 家分公司,并在深圳、南宁、成都、南京、南昌、郑州、长沙等地设立办事处。公司的客户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主,所出租的支护设备主要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桥梁和民用建筑等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
公司在扩充可出租支护设备规模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项目经验的总结和支护设备新组件的研制。2010年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 79项,其中发明专利 4项,实用新型专利 62项,外观设计专利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8项,软件著作权 5项。
(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所供租赁的支护设备按基础种类分主要包括钢支撑类、脚手架类及贝雷类。支护设备应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为施工场所提供支撑和保护的作用。在下游建筑施工领域中,公司的设备主要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桥梁和民用建筑等工程的建筑施工领域。公司在出租设备的同时,亦视客户的需求,聘用外部的劳务公司为客户安装所租赁的支护设备。
公司的整体业务流程包含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设备出租及售后服务四大块,公司业务流程大体如下图所示:
公司专注于支护设备的租赁,集中企业的资源用以扩充租赁业务的规模,向客户所出租的支护设备均符合相关的标准及支护体系设计要求。
发行人的业务格局为以华铁科技为核心,华铁科技与华铁设备、华铁支护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采购、独立租赁。在目前客户服务分工而言,华铁科技主要负责钢支撑类及贝雷类支护设备的租赁,华铁设备主要负责碗扣式脚手架的租赁,华铁支护主要负责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租赁及后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服务能力扩充项目的执行。
1、采购模式
公司经营所需的各项设备、原辅材料及办公用品主要通过市场询价进行采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购,采购的大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公司成立初期,钢支撑类支护设备采购曾存在自购原材料委托加工的方式,报告期内,公司支护设备的采购模式以成品件采购为主。
(1)贝雷类、脚手架采购
贝雷类及脚手架类支护设备规格相对较为稳定,公司通过向厂家进行询价,综合考虑价格、运费及供货保证能力,选定供应商后进行相应的采购。在采购贝雷类设备时,公司亦会采购一些非标准的贝雷片。
我国脚手架产地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性。脚手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厂家主要集中于河北唐山一带,进而带动周边地区脚手架产业的发展,公司的脚手架主要在河北省采购。
(2)钢支撑采购
钢支撑支护设备分为钢管支撑和型钢支撑两类,其中简单的型钢支撑从钢材市场中购买型钢,进行焊接组装即可,新型复杂的型钢支撑则通过组价式成品采购;钢管支撑设备需要定制,在公司成立初期,曾存在公司自购原材料,委托外部厂家加工生产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该类资产的采购已转换为组价式成品采购为主。自购原材料委托加工的模式主要应用于新研制设备及组件的试样及小批量试生产。
2014年,公司因客户项目施工方案的需求,将一批 H型钢支撑委托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改造加工成桥面板,用以搭建钢便桥。公司向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了 192.25万元的加工费。
公司对已有规格的钢支撑设备直接采购成品。公司依据原材料价格、加工费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等因素,对钢支撑设备单价进行组价估算,然后向生产企业进行询价。在选定生产企业后,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向其提供图纸。在加工过程中,公司不定期对所加工的货物进行质量抽查。在产品交付时,由生产企业提供该批产品的抽样探伤报告、材质证书,或由公司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外部进行探伤检测。
2、租赁模式
公司的租赁流程大体如下图所示:
较广的业务网点,赋予公司较强的市场感知和开拓能力;较为突出的设备规模,使得公司能满足多层次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在遇到客户需求较急、库存数量不够、设备调拨时间较长或调拨经济性较差的情形下,公司会从其它租赁公司短期租入支护设备以满足客户需求。在具体业务开拓过程中,公司亦根据客户的需求,聘请外部的劳务公司为客户安装所租赁的支护设备。客户在支护设备使用完毕后,一般会将所租赁的设备归还至公司仓库,或者由公司直接运往对此类设备有需求的其他项目。
(1)客户种类
公司的收入按客户种类划分,可以分为面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和面向非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两类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按客户种类划分
面向建筑施工企业 96.43% 97.63% 91.06%
面向非建筑施工企业 3.57% 2.37% 8.94%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支护设备的直接使用方,是公司的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与施工企业的良好合作,不仅能在施工企业间树立良好的口碑,亦赋予公司更多的实践经验,能更好的提升服务水平;而非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租赁的渠道之一,对于盘活公司的支护设备,提高设备的总体使用率方面亦起到良好的补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充作用。
(2)租赁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秉承控制租赁物物权与业务收入风险的原则,采取了贯穿整个租赁业务始终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合同签订期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合同签订前,核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最低租赁保障期、固定时间对账、资产丢失赔偿、损坏维修赔偿等条款;合同评审及签订的机制。
在合同执行期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合同签订前不得发货,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指定的人进行货物发送签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对账;定期到物资使用场所做物资使用巡查;及时催收款项。
在物资使用结束后:控制资产退回的数量与质量,记录资产的短缺或损坏情况作为索赔依据;与客户做最终结算确认;应收款项的催收。
(3)短期租入支护设备情况
虽然公司具有较为突出的设备规模,但在客户需求较急、库存数量不足、设备调拨时间较长或调拨经济性较差的情形下,公司会从其它租赁公司短期租入支护设备以满足客户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因租入支护设备而支付的租金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支付的租金(万元) 396.28 147.19 143.12
其中:钢支撑租赁 76.56 31.32 30.08
贝雷租赁— 28.37 35.76
脚手架租赁 319.72 87.70 77.28
占营业成本比例 3.63% 1.68% 2.04%
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充与业务的发展基本匹配,在经营过程中,借助此类支护设备的短期租入,能较好地应对设备短期调拨的不便。
(4)租赁业务管理、定价及收入确认
公司通过制定《业务流程及规范》,对公司租赁业务的流程、租金、合同、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物流、对账、结算等销售相关活动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在积极收集各区域的市场需求、区域报价情况、分析自身成本和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视市场竞争情况及与客户的实际商谈情况制定具体的租金价格。就收入确认而言,公司按实务操作中双方约定的结算日,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实际使用量和租赁天数计算租金,并确认收入。
3、资产管理模式
作为租赁公司,资产管理是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公司专门设置资产管理部,并制定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公司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
(1)资产管理部设置
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及仓储物流的规划与管理,对下属仓储物流机构进行规范、指导、监督、管理和整体调配等工作。资产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2)资产管理相关具体的规章制度
资产管理对公司的运营意义重大,其管理的内涵包括:库存设备质量管理、在租设备质量维护、全国性设备资源的统筹。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流程控制文件及详细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说明,主要制度包含《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盘点制度》、《仓库盘存制度》、《收发货管理制度及流程》、《仓储物流运营信息分析制度与流程》、《仓库安全管理》、《物资堆放标准》及《物资调拨管理》等制度,以规范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运营效率。报告期内,公司依据运营中积累的经验,不定时地对有关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各地仓库需定期统计填报仓储物流信息,并报送公司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结合业务信息、仓储物流成本、服务质量及效率,对报表进行分析,比较关键考核指标的数据,强化各区域仓储调度,以达到“库存合理化”和“配送合理化”的目标,实现“在库库存”与业务增量的匹配,同时提高出租率,降低物流费用,减少物流中转次数。
(3)公司库存设备的保障措施
发行人设备储藏安全的管理隶属于资产管理这个大范畴之下,归口于公司资产管理部及下属的各仓库管理。公司已建立包含《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盘点制度》、《收发货管理制度及流程》、《仓库安全管理》等制度。
在《资产管理制度》的总括规定之下,公司严格执行《资产盘点制度》、《仓库盘存制度》、《收发货管理制度及流程》等制度。
依据《资产盘点制度》及《仓库盘存制度》等规定,公司各仓库必须每月自行进行资产的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汇报资产管理部;年中及年末时,公司组织包含资产管理部及其他部门(如财务部、内审部)人员,赴各仓库进行资产监盘。
依据《收发货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规定,公司各仓库只能根据公司商务部下发的发货函或根据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签字审批,才允许发货,而且相应的审批文件报资产管理部存档;在使用完毕后,设备归库需由商务部拟定退货函,经由资产管理部确认后,由资产管理部确定收货仓库并向对应仓库下发退货函。就具资产统计而言,公司各仓库每日对设备进出进行统计并汇报总部。
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各仓库安排主管和门卫对仓库进行巡逻;公司资产管理部安排巡查人员在对仓库进行巡查,同时对设备进行抽查。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通过以上规章及措施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4)设备调拨模式
租赁设备的合理调拨,是公司盘活资产的重要手段。公司目前支护设备的调拨模式大体分为区域内调拨及区域间调拨两大类,细分为七种模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项目部 A和项目部 AA归属于仓库 A,项目部 B归属于仓库B。仓库 A和仓库 C同属于一个区域,仓库 A与仓库 B属于不同区域。公司设备调拨的模式包含七类。各类模式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模式名称内容特点
A 区域库内正常收发货
同区域内,仓库 A就近将支护设备调拨至施工现场A,项目完成后运回仓库 A
常规物资调拨模式。
B
区域库内调拨:
A库调拨至 C库
同区域内,仓库 A与仓库C之间相互调拨支护设备
调整仓库A、仓库 C的库存结构。
C
厂家直发:直发到各库或项目部(A)
厂家直接将支护设备调拨至仓库 A或施工项目现场
节省运费,设备归属于仓库 A。
D
区域内项目部间转货:(A)项目中转到(AA)项目
同属于 A库区域内,施工项目 A与施工项目 AA之间就近调拨支护设备
项目时间衔接较好,能有效降低运费,减少在途时间。
E
跨区域项目部转货:
(A)项目中转到(B)项目
A库所属项目 A完工后,跨区域将支护设备调拨至B库所属项目 B
项目时间衔接较好;就近的仓库缺少对应的支护设备在库量;委托厂家生产耗时偏长;该项目完成后,此批物资可用于补充仓库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B的设备库存量。
F
跨区域配送:(A)仓库发货到(B)项目
A仓库将支护设备跨区域调拨至施工项目 B,项目B完成后运至仓库 B
仓库 B临时缺少某类支护设备,而仓库A此类设备暂时库存较为充足。
G
跨区域转货:(A)项目归还到(B)仓库
A仓库将支护设备调拨至施工项目 A,项目 A完成后,将支护设备跨区域运到仓库 B
仓库A的库存量阶段性大于市场需求,因而补充仓库 B的设备库存量,以更好的开拓潜在市场。
E、F 类跨区调拨,由需求方向公司资产管理部提出设备调拨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选定设备的调出仓库,后续的跨区域运输由调度中心和配送中心负责。
G 类跨区域调拨,由公司基于各区域业务发展状况及后续安排,选定设备储量阶段性过盛的仓库,由调度中心和配送中心负责设备的跨区域调拨。
为有效控制设备调拨流程,确保资产的有效管理,公司制定了细致的单据流转规程。在日常运营中,资产管理涉及的单据主要包括出租单、入库单、归还单、调拨单。
公司现有的设备调拨单据流转模式,能较好监控支护设备的运营情况。除在设备调拨过程中对资产进行监控外,公司亦重视定期的资产盘点,并对盘点结果进行追溯分析。
(5)支护设备租赁模式的特点
由上述支护设备的调拨模式可见,为满足各地施工项目的需求,公司的支护设备需不断地往返于各施工工地,而且为确保满足潜在施工项目的需求,公司需保有一定的在库量。这两项因素直接导致支护设备不可能达到太高的租用率。
公司良好资产管理能力较好,在支护设备种类及规模扩充的同时,保持了较高的资产租用率和适当规模的在库量,保障了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和区域间的设备调拨。
(三)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公司为租赁设备租赁企业,生产运营的主要内容为向客户提供支护设备的租赁。报告期,公司主要采购的物资为支护设备,水、电、油等能源物资的采购占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总采购额的比很小。公司经营所需的支护设备供应充足。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4 年末,全国支护设备租赁企业已超过 3.9 万家,
专营租赁的公司约占 80%以上,兼营租赁的企业占 20%左右。总体而言,专业租赁企业为本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又以中小型公司居多。
发行人作为大规模多网点租赁企业,凭借较为突出的支护设备规模及较广的业务网点分布,在我国巨大的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市场上的占比虽然不高,但是地位较为突出。据推算,报告期我国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的市场空间及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我国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市场规模(亿元) 3,896.26 3,246.88 2,506.62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3.24 2.95 2.67
公司在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市场的占比(%) 0.08 0.09 0.11
由上表可见,在我国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市场中,公司占比较低,仅为
0.11%到0.08%之间。我国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数量众多,单体租赁规模
较小,公司虽然市场占有率不高,但单体规模较为突出,综合竞争能力较强。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为用于出租的各类建筑安全支护设备。
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出租的支护设备可分为钢支撑、贝雷片、脚手架等 3 大类。
截至报告期末,华铁科技及其子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1、华铁科技拥有的支护设备情况
类别存量(吨)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成新率
钢支撑类 108,532.19 49,532.07 39,858.85 80.47%
贝雷类 36,817.64 21,856.21 16,218.89 74.21%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华铁设备拥有的支护设备情况
类别存量(吨)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成新率
脚手架类(碗扣式脚手架)
37,349.88 18,011.78 12,405.25 68.87%
3、华铁支护拥有的支护设备情况
类别存量(吨)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成新率
脚手架类(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21,781.06 7,747.97 6,506.46 83.98%
4、公司租入的资产
(1)公司融资租入的设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融资租入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租方
租赁物价值
租赁期限合同签订日
汽车起重机 QY25V431.3 1 中联重科融
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75.00
2012.10.20-
2015.10.20
2012.09.27
汽车起重机 QY25V431.3 1 75.00
2013.4.20-
2017.4.20
2013.02.01
(2)公司售后回租的设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如下表所示:
租赁物原值(万元)签订日期期限融资金额(万元)利率
钢支撑 2,950.85 2011.7.8 5年 2,600.00 6.90%
通过此项售后回租业务,公司的运营资金得以一定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公司业务的扩张。
(二)发行人主要的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 6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第 37类
2013年 01月 28日
至 2023年 01月 27日 2013年 04月 28日
至 2023年 04月 27日 2013年 04月 28日
至 2023年 04月 27日 2013年 07月 07日
至 2023年 07月 06日 2013年 07月 07日
至 2023年 07月 06日 2013年 07月 07日
至 2023年 07月 06日
2、专利
公司已获得与主营业务领域相关的各类专利 74项,其中发明专利 4项,实用新型 62项,外观设计 8项,具体如下表所示:


专利名称专利证书号专利类型有效期至归属
1 传感器端头
ZL 2009 2
0316967.5
实用新型 2019.12.9 钢管支撑
2 地铁钢围檩
ZL 2009 2
0315196.8
实用新型 2019.11.19 型钢支撑
3 钢支撑单头活动端结构
ZL 2009 2
0315197.2
实用新型 2019.11.19 钢管支撑
4 钢支撑活络四通
ZL 2009 2
0315235.4
实用新型 2019.11.19 钢管支撑
5 格构柱方形法兰接头
ZL 2009 2
0317008.5
实用新型 2019.12.9 钢管支撑
6 钢支撑拼接管结构
ZL 2009 2
0315236.9
实用新型 2019.11.19 钢管支撑
7 固定端头
ZL 2009 2
0317822.7
实用新型 2019.12.17 钢管支撑
8 钢支撑结构
ZL 2009 2
0314447.0
实用新型 2019.11.9 钢管支撑
9 一种多功能基础节
ZL 2010 2
0618696.1
实用新型 2020.11.22 钢管支撑
10 一种螺杆座管双拼贝雷架
ZL 2010 2
0618697.6
实用新型 2020.11.22 贝雷类
11 一种桁架型钢支撑
ZL 2010 2
0618698.0
实用新型 2020.11.22 型钢支撑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 一种多功能钢垫箱
ZL 2010 2
0618702.3
实用新型 2020.11.22 钢管支撑
13 一种整体型角钢围檩
ZL 2010 2
0618701.9
实用新型 2020.11.22 型钢支撑 一种可调式桥梁支撑连接架
ZL 2010 2
0618704.2
实用新型 2020.11.22 钢管支撑
15 一种整体型标准式钢围檩
ZL 2010 2
0618708.0
实用新型 2020.11.22 型钢支撑
16 多点可调节式钢围檩
ZL 2011 2
0066809.6
实用新型 2021.3.14 型钢支撑
17 钢支撑双拚管
ZL 2011 2
0066526.1
实用新型 2021.3.14 钢管支撑
18 一种钢支撑的斜面活动端
ZL 2011 2
0044099.7
实用新型 2021.2.21 钢管支撑
19 斜桥调节连接器
ZL 2011 2
0042959.3
实用新型 2021.2.20 贝雷类
20 高铁模架支撑梁
ZL 2011 2
0051346.6
实用新型 2021.2.28 型钢支撑
21 钢支撑安装活络连接节
ZL 2011 2
0044100.6
实用新型 2021.2.21 钢管支撑
22 外肋加强型钢支撑
ZL 2011 2
0086273.4
实用新型 2021.3.28 钢管支撑
23 三行星座钢支撑基础节
ZL 2011 2
0086274.9
实用新型 2021.3.28 钢管支撑
24 双十字固定端
ZL 2011 2
0086275.3
实用新型 2021.3.28 钢管支撑
25 支点式导向支撑
ZL 2011 2
0243910.4
实用新型 2021.7.11 钢管支撑
26 钢支撑专用装车架
ZL 2011 2
0223410.4
实用新型 2021.6.28 钢管支撑
27 竖置可调式贝雷
ZL 2011 2
0223407.2
实用新型 2021.6.28 贝雷类
28 钢结构三角支架
ZL 2011 2
0227319.X
实用新型 2021.6.29 钢管支撑
29 一种插接型钢支撑
ZL 2011 2
0223325.8
实用新型 2021.6.28 钢管支撑
30 一种钢栈桥面板
ZL 2011 2
0223364.8
实用新型 2021.6.28 型钢支撑
31 一种贝雷座
ZL 2011 2
0223365.2
实用新型 2021.6.28 贝雷类
32 双顶座钢支撑活动端头
ZL 2011 2
0223403.4
实用新型 2021.6.28 钢管支撑
33 可调节撑杆 ZL 2011 2 实用新型 2021.7.18 贝雷类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0253909.X
34 钢支撑专用托架
ZL 2011 2
0243907.2
实用新型 2021.7.11 钢管支撑
35 一种定位式上托
ZL 2011 2
0253908.5
实用新型 2021.7.18 脚手架
36 槽钢加强型钢支撑
ZL 2011 2
0229726.4
实用新型 2021.6.30 型钢支撑
37 可转动贝雷专用接头
ZL 2011 2
0251808.9
实用新型 2021.7.17 贝雷类
38 钢支撑伸缩阻尼装置
ZL 2011 2
0223450.9
实用新型 2021.6.28 钢管支撑
39 一种斜单头活动端
ZL 2011 2
0255827.9
实用新型 2021.7.19 钢管支撑
40 双管式钢支撑
ZL 2011 2
0252457.3
实用新型 2021.7.17 钢管支撑
41 瓣型钢便桥桩
ZL 2011 2
0223404.9
实用新型 2021.6.28 钢支撑
42 搭接式模架支撑梁
ZL 2011 2
0302158.6
实用新型 2021.8.18 钢支撑
43 传感器端头
ZL 2011 3
0052310.5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44 地铁钢围檩
ZL 2011 3
0052308.8
外观设计 2021.3.22 型钢支撑
45 钢支撑单头活动端
ZL 2011 3
0052249.4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46 钢支撑活络四通
ZL 2011 3
0052292.0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47 钢支撑拼接管
ZL 2011 3
0052291.6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48 飞机型固定端头
ZL 2011 3
0052307.3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49 飞机型活动端
ZL 2011 3
0052294.X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50 钢支撑短接头
ZL 2011 3
0052293.5
外观设计 2021.3.22 钢管支撑
51 双法兰型钢支撑
ZL 2011 2
0450031.9
实用新型 2021.11.14 钢管支撑
52 快接式钢支撑
ZL 2011 2
0299852.7
实用新型 2021.8.17 钢管支撑
53 单头斜面钢支撑
ZL 2011 2
0299855.0
实用新型 2021.8.17 钢管支撑
54 桥拱型钢围檩
ZL 2011 2
0302176.4
实用新型 2021.8.18 型钢支撑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55 三管型单头活动端
ZL 2011 2
0304623.X
实用新型 2021.8.21 钢管支撑
56 一种加强节
ZL 2011 2
0226607.3
实用新型 2021.6.29 钢管支撑
57 横置撑杆式贝雷
ZL 2011 2
0252462.4
实用新型 2021.7.17 贝雷类
58 预应力弓型钢围檩
ZL 2011 2
0450004.1
实用新型 2021.11.14 型钢支撑
59 搭接式钢浅桥组合面板
ZL 2011 2
0450032.3
实用新型 2021.11.14 钢支撑
60 加强法兰型钢支撑
ZL 2011 2
0450041.2
实用新型 2021.11.14 钢支撑
61 一种加强型插销结构
ZL 2012 2
0081233.5
实用新型 2022.3.6 钢支撑
62 K形重型钢围檩
ZL 2012 2
0081232.0
实用新型 2022.3.6 钢支撑
63 锥面碗扣总成
ZL 2012 2
0106951.3
实用新型 2022.3.20 脚手架
64 锥面横杆接头
ZL 2012 2
0106964.0
实用新型 2022.3.20 脚手架
65 加强型导向支撑
ZL 2012 2
0111073.4
实用新型 2022.3.21 钢支撑
66 双顶座锥锁活动端
ZL 2012 2
0185.X
实用新型 2022.3.21 钢支撑 一种工程支护锥面碗扣总成的锥面碗结构
ZL 2012 2
0181.1
实用新型 2022.3.21 脚手架 整体稳定易拔 H型钢围护结构
ZL 2012 2
0140355.7
实用新型 2022.4.5 钢支撑
69 钢支撑应力监测端头
ZL 2011 1
0177801.1
发明专利 2031.6.28 钢管支撑
70 重型钢支撑及加工方法
ZL 2011 1
0048532.9
发明专利 2031.2.28 钢管支撑
71 双管约束型砼钢支撑
ZL 2011 1
0048636.X
发明专利 2031.2.28 钢管支撑
72 双顶座单头活动端
ZL 2011 1
0054268.X
发明专利 2031.8.1 钢管支撑
73 一种可调节钢围檩
ZL 2013 2
0045908.5
实用新型 2023.1.28 钢支撑
74 双功能支撑挂板
ZL 2013 2
0045923.X
实用新型 2023.1.29 钢支撑
3、软件著作权
公司所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如下表所示: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序号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证书编号
开发完成
日期
首次发表
日期
取得方式
1 华铁科技
振弦式应力传感器数据采集软件 V1.0
2010SR050641
软著登字第0238914号
2009.11.20 2009.11.20 原始取得
2 华铁科技
无线传感应力监测系统 V1.0
2013SR047762
软著登字第0553524号
2013.04.02 2013.04.03 原始取得
3 华铁科技
应力监测短信接入及报警系统软件V1.0
2013SR030696
软著登字第0536458号
2013.03.01 2013.03.01 原始取得
4 华铁科技
典型基坑支护受力分析及材料单出具系统 V1.0
2014SR066339
软著登字第0735583号
2014.2.11 2014.2.11 原始取得
5 华铁科技
基坑支护沉降监测系统 V1.0
2014SR066343
软著登字第0735587号
2014.2.18 2014.2.18 原始取得
4、土地所有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宇硕已获得了一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土地使用权证号位置取得方式终止日期面积(㎡)是否抵押
杭江国用(2014)第 08号江干区冯普路以南出让 2063-11-28 9,746 否
5、房屋租赁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办公用房、仓库用地均系租赁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用房的租赁情况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面积租赁年限
1 华铁科技
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 号 A05幢 4-5 层及玻璃房 4层
房屋 2,236 平方米
2014.12.01-
2016.11.30
2 华铁设备
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 4幢 5031室
房屋 168平方米
2014.04.06-
2016.04.05
3 华铁支护
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 号 1 幢 2 楼 2003室
房屋 50平方米
2015.02.01-
2016.01.31 华铁科技福建分公司
福州保税港国利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路保税区综合大楼 11层 088区间

2014.12.01-
2015.11.30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5 华铁科技孙宝富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 18号(7-01)
房屋 40平方米
2012.06.01-
2022.05.31
6 华铁设备孙宝富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 18号(7-01)
房屋 48.81 平方

2012.06.01-
2022.05.31
7 华铁宇硕
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 A05幢 302室
房屋面积 100平方米
2014.08.16-
2016.08.15
(2)仓库用地的租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杭州、北京、沈阳、郑州、福州、南昌、南京、武汉、长沙、南宁、成都、深圳等地设立仓储基地,上述仓储基地所用场地均系租赁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合同解除条款土地性质 华铁科技
杭州勤峰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袁富路旁
22.2 亩场地及维修
棚、办公室
2013.11.1-
2022.11.30
场地租金每年 266,400元,维修棚、办公室租金每年 100,000元,共计 366,40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黑山县金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 15亩场地
2013.9.25-
2021.9.25
场地租金前三年每年173,000 元,第四年起每年递增 5%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社区委员会同意出租 华铁设备
黑山县金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 15亩场地
2013.9.25-
2021.9.25
场地租金前三年每年173,000 元,第四年起每年递增 5%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社区委员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熊正德
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 11.5亩场地
2013.11.15-
2021.11.15
场地租金第一年201,200 元,每年递增5%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庞璐婧
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南索须河北铁炉寨的 20 亩场地
2013.1.1-
2022.12.31
场地租金前五年每年120,000 元,后五年每年 142,50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村民组表决,村委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易立新
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大道 5,475 平方米场地
2013.1.1-
2021.12.31
场地租金前三年每年164,250 元,之后每三年递增 15%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村委会同意出租 华铁设备
易立新
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大道 5,475 平方米场地
2013.1.1-
2021.12.31
场地租金前三年每年164,250 元,之后每三年递增 15%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村委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南宁市宏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友谊路往吴圩方向江南区 322国道 802 公里处
3.33 亩场地及
1,548.34 平方米附
属建筑物
2013.1.1-
2021.12.31
年租金 158,58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村民组表决同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意出租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华铁设备
南宁市宏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友谊路往吴圩方向江南区 322国道 802公里处 11亩场地
2013.1.1-
2021.12.31
年租金 130,00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村民组表决同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黄德志
南宁市江南大道北侧三津段河堤坟底地 19.5 亩场地、
1,400 平方米建筑物
2014.11.1-
2024.10.31
每年 321,750元
出租方不得无故解决,如因出租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方,并经承租方同意后,可以解约。但出租方按总租金 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集体土地,已经村民组表决,村委会同意出租 华铁设备
黄德志
南宁市江南大道北侧三津段河堤坟底地 19.5 亩场地、
1,400 平方米建筑物
2014.11.1-
2024.10.31
每年 321,75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集体土地,已经村民组表决,村委会同意出租 华铁科技
福州瀛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乐市营前镇长限村 10亩场地
2013.7.1-
2018.6.30
场地租金每年 150,00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自有产权 华铁科技
江苏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溧水县石湫镇5,613平方米场地
2013.9.1-
2021.8.31
2013.9.1 至 2014.8.31
年租金 94,195 元,
2014.9.1 至 2016.8.31
年租金 98,905 元,
2016.8.31 后年租金每
两年递增 5%
出租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经营、整体规划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并经承租方同意后,由出租方负责将承租方搬迁至另一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自有产权 华铁科技
东莞市沙田造纸厂有限公司
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满丰组 9,300 平方米场地
2012.9.1-
2017.8.31
前三年每年 446,400元,后两年每年491,040元
出租方不得无故解决,如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约,需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方,并经承租方同意,赔偿承租方建设费用及搬迁费。如因政府征用,需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方,搬迁费的赔偿权益归承租方。
自有产权 华铁科技
南昌安居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进贤温圳工业园 10亩场地
2012.6.1-
2018.6.1
前三年每年 196,000元,后三年每年208,000元
—自有产权 华铁科技
北京新兴宏利钢管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路北侧的 300平方米办公室、1,273.55 平方米厂
房、10亩场地及桥吊 1部
2012.5.1-
2015.4.30
每年 329,180元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因出租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赔偿承租方一切损失。
自有产权 华铁科技武汉分公司
武汉科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横店横天路特 1号工业园中 1,000 平方米厂房、500 平方米办公室及 11.5亩场地
2012.1.1-
2016.12.31
每年 301,040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自有产权 华铁设备武汉分公司
武汉科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横店横天路特 1号工业园中 600 平方米厂房、500 平方米办公室及 11.5亩场地
2012.1.1-
2016.12.31
每年 239,984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约,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解除一方视为违约。
自有产权 华铁科技
武汉铁路局武汉北车站劳动服务公司
货六仓库北头2,000平方米场地
2014.12.12
-2015.12.11
每年 84,000元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因出租方提前解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
自有产权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特许经营权
公司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无需获得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丹锋先生和应大成先生。
除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胡丹锋还拥有杭州昇铁的控制权,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实际业务
杭州昇铁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股权投资
杭州昇铁与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均不同,故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联交易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切实可行。
2、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联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采购事项。
(2)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关联方
关联销售内容
定价
原则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金额
(万元)
占总营业收入比重
(%)
金额
(万元)
占总营业收入比重
(%)
金额
(万元)
占总营业收入比重
(%)
杭州大通
租赁 700*300
H型钢
市价 655.93 1.97 1,160.00 3.78 1,462.41 5.34
合计 655.93 1.97 1,160.00 3.78 1,462.41 5.34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销售价格依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3)房屋租赁
2010 年 3 月,华铁有限与关联方浙江东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华铁有限向浙江东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用其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 59号东杭大厦第 23层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租用面积 1,256平方米,租期从 2010年 4月 1日至 2013年 3月 31日止,租赁价格参照类似地段租金确定,前两年为 2元/天?平方米,第三年为 2.5元/天?平方米。2011年度、2012年度华
铁有限向浙江东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支付租金为 88.76万元、22.93万元。
为减少关联交易,2012年 2月公司将办公地址搬迁至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号 A05幢,并于 2012年 3月公司与浙江东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终止该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租金均已支付完毕。
(4)关联担保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银行/公司
借款(融资)合同号
借款金额
(万元)
合同借款日借款归还日担保合同号关联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
方式
担保合同金额
(万元)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担保借款余额
(万元)
担保范围
担保期间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租赁(11)
回字第1123903100号及补充协议 1
3,084.38 2011.12.20 2016.12.20
华融租赁
(11)回字
第1123903100号
华铁设备、胡丹锋、潘倩、杨子平、蒋雪忠、胡敏
华铁科技
保证 3,084.38 643.02
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等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 1,000.00 2013.03.20 2015.03.20
ZB95052013007
东杭控股
华铁科技
最高额保证
3,000.00 850.00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自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ZB95052013008
胡丹锋
ZB95052013011
胡敏
ZB95052013009
应大成
ZB95052013010
杨子平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FHL2013SHZIND001-1,940.65 2013.03.29 2016.03.31
FHL2013SHZIND001-3
胡丹锋、潘倩
华铁科技
保证 11,940.65 7,204.54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FHL2013SHZIND001-4
杨子平、蒋雪忠
FHL2013SHZIND001-5
胡敏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FHL2013SHZIND001-6
应大成、胡月婷
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CNPK-RZ/PY2013ZJ003009 72.92 2014.04.20 2017.04.20
CNPK-DB/PT2013ZJ00300970
应大成
华铁设备
保证 72.92 40.91
主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利息等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ZH14097472
1,500.00 2014.06.13 2015.06.13
个高保字第99072014B20058 号、个高保字第99072014B20059 号、个高保字第99072014B20060 号、个高保字第99072014B20061 号、个高保字第99072014B20062 号、个高保字第胡丹锋、胡敏、杨子平、应大成、王羿、徐海明
华铁科技
最高额保证
6,000.00 6,000.00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
自担保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ZH140012884
1,500.00 2014.07.30 2015.07.30
ZH1400187511
3,000.00 2014.11. 04 2015.11.0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99072014B20063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103C11020140237
1,150.00 2014.04.17 2015.04.16
融资担保书
胡丹锋、应大成、胡敏、杨子平华铁科技
保证 1,150.00
1,150.00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103C1102013011051
华铁设备
最高额保证
1,65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103C11020140700
600.00 2014.09.11 2015.09.10 融资担保书
胡丹锋、应大成、胡敏、杨子平
华铁设备
保证 600.00 600.00
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103C11020140703
600.00 2014.09.12 2015.09.10 融资担保书
胡丹锋、应大成、胡敏、杨子平
华铁科技
保证 600.00 600.00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103C11020140704
600.00 2014.09.12 2015.09.10 融资担保书
胡丹锋、应大成、胡敏、杨子平
华铁科技
保证 600.00 600.00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103C110201400963
1,000.00 2014.12.16 2015.12.15
103C1102014009641
华铁设备
华铁科技
最高额保保证
5,500.00
1,000.00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融资担保书
胡丹锋、应大成、胡敏、杨子平
保证 1,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103C110201400964
1,000.00 2014.12.16 2015.12.15
103C1102014009641
华铁设备
华铁科技
最高额保5,500.00 1,000.00
主债权、利息、违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支行保证约金等期后两年止
融资担保书
胡丹锋、应大成、胡敏、杨子平
保证 1,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 1,000.00 2014.09.29 2015.09.29
ZB95052012
009 、
ZB95052012
010 、
ZB95052012
011 、
ZB95052012
012 、
ZB95052012
013 、
ZB95052014
035 、
ZB95052014036
华铁科技、胡敏、杨子平、应大成、胡丹锋、王羿、程颖、徐海明、沈秀英
华铁设备
最高额保证
3,000.00 1,000.00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2014年贷字第115号
3,000.00 2014.11.26 2015.11.24
2014 年保字第 106 号、2014 年保字第 106-1号、2014 年保字第 106-2号、2014 年保字第 106-3号、华铁设备、胡丹锋、潘倩、胡敏、应大成、胡月婷
华铁科技
最高额保证
3,000.00 3,000.00
向授信申请人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之和以及利息、违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贷款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4 年保字第 106-3号、2014 年保字第 106-5号、
约金等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14ARJ149 3,000.00 2014.11.04 2016.11.02
14ARB061 胡丹锋、潘倩
华铁科技
保证 3,000.00 3,000.00
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4ARB062 胡敏
14ARB063
杨子平、蒋雪忠
14ARB064
应大成、胡月婷
14ARB065 王羿、程颖
14ARB066
徐海明、沈秀英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14ARJ179 3,000.00 2014.12.03 2016.12.03
14ARB084 胡丹锋、潘倩
华铁科技
保证 3,000.00 3,000.00
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4ARB085 胡敏
14ARB086
杨子平、蒋雪忠
14ARB087
应大成、胡月婷
14ARB088 王羿、程颖
14ARB089
徐海明、沈秀英
合计 37,047.95 29,688.47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6)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资金拆借情况。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情况
性别
年龄
任职
起止日期
简要经历
2014年薪酬情况(万元)
持股比例(%)
兼职情况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关系
胡丹锋
董事长、总经理
男 37
2014.6.3-
2017.6.2
2000年 8月至 2004年 10月,任杭州大通业务经理;2004年 11月至 2008年 10月,任杭州中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业务总监;2008年11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铁设备执行董事、华铁支护执行董事、华铁宇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昇铁董事长、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会长、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副会长。
24.80 29.07
杭州昇铁董事长公司股东

华铁设备执行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
华铁支护执行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
华铁宇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会长—
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副会长

应大成
董事、副总经理
男 44
2014.6.3-
2017.6.2
1999年 10月至 2002年 7月,任东阳市巍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2 年 8 月至2008 年 8 月,任杭州市拱墅区中天钢管租赁站负责人;2008 年 9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华铁设备总经理。
21.81 9.49 华铁设备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王羿
董事、技术总监
男 34
2014.6.3-
2017.6.2
2008年 11月至 2009年 6月,任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 7月至 2009年11 月,任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职
15.47 5.55 华铁支护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员;2010 年 1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技术总监、华铁支护总经理、华铁宇硕监事、华铁科技福建分公司负责人。
华铁宇硕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
华铁科技福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分公司
汤超董事男 46
2014.6.3-
2017.6.2
1992年 8月至 1999年 3月,任机械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工艺二所工程师;1999 年 4 月至2002 年 3 月,任杭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2002年 4月至 2003年 4月,任航天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处投资经理;2003年 5月至 2010年 9月,任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并于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9 月兼任杭州泰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 年 9月起就职于钱江投资,现任钱江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
——
杭州泰恒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钱江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单纯法董事男 56
2014.6.3-
2017.6.2
1982年 7月至 1987年 7月,就职于长兴县农科所;1987年 7月至 2008年 5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下属支行、分理处客户经理、副主任、主任、支行行长等职务;2008年 5月起就职于东杭控股,现任东——
东杭控股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浙江东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杭控股财务总监、浙江东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祐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公司董事。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邓骏达董事男 37
2014.6.3-
2017.6.2
2004年 7月至 2007年 4月,任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7年 5月起就职于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高级审计经理、海亮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海亮生态农业仙居有限公司监事、黑龙江北安农垦海亮有机猪养殖有限公司监事、黑龙江北安农垦海亮有机饲料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海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公司董事。
——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审计经理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海亮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海亮生态农业仙居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黑龙江北安农垦海亮有机猪养殖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黑龙江北安农垦海亮有机饲料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上海海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庄燕群董事女 37
2014.6.3-
2017.6.2
2004年 4月至 2008年 4月,任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 4月至 2014年 7月,任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 7月起就职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现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裁员、公司董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邓铭庭独立董事男 42
2014.6.3-
2017.6.2
1997年 8月至 2003年 2月,任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动力处职员;2003年 3月起就职于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历任泵房管线所所长、水厂建设办主任、总工程师助理、滨江水厂技术专员,现任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公司独立董事。
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李义超独立董事男 53
2014.6.3-
2017.6.2
2001年 9月起就职于浙江工商大学,现任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浙江工商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虞迪锋独立董事男 45
2014.6.3-
2017.6.2
1993年 6月至 2007年 11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信贷管理部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副行长;2007年11起就职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公司独立董事。
3.00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褚国弟独立董事男 38
2014.6.3-
2017.6.2
2002年 3月至 2002年 9月,任浙江风华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 10月起,就职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现任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公司独立董事。
3.00 —
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公司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

胡永祥监事男 50
2014.6.3-
2017.6.2
1985年 8月至 2000年 4月,历任浙江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国际合作部科员、副主任;2000年 5月起就职于浙江创投,现任浙江创投执行总裁、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兴源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浙江省浙创启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富士达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监事会主席。
——
浙江创投执行总裁—

杭州富士达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杭州兴源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浙创启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普迪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董事

桂林监事女 34
2014.6.3-
2017.6.2
2004年 8月至 2010年 3月,任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宁海项目人力资源部职员;2010年 4月至 2010年 12月,任南京朗诗集团朗诗物业杭州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2011年 3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8.50 ————
张焱监事男 33 2014.6.3- 2009年 6月至 2010年 1月,任上海联合律——维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6.2 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 2月至 2011年 6月,
任上海科惠价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1年 7月起就职于维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任维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监事。

刘志良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男 46
2014.6.3-
2017.6.2
1993年 8月至 2004年 3月,历任浙江川崎茶业机械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企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4年 4月至 2009年 5月,历任浙江三明茶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兼任浙江安吉益茗茶叶种植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 2010年 2月,任浙江恩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 3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杭州昇铁监事、华铁设备监事。
17.85 —
杭州昇铁监事公司股东

华铁设备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胡丹锋、刘志良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东之杭州昇铁66.56%、6.25%的股权。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胡丹锋、应大成,近三年来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个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的相关内
容。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资产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8,699,589.94 28,534,973.83 14,238,274.71
应收票据 13,851,300.00 11,792,283.53 4,216,957.44
应收账款 265,072,659.11 245,279,201.64 231,496,310.73
预付款项 3,028,909.70 1,659,615.52 2,001,084.22
其他应收款 9,607,045.15 6,821,111.54 3,674,625.46
存货 1,220,529.04 4,468,828.80 850,732.00
其他流动资产 30,071,859.16 14,694,598.78 —
流动资产合计 351,551,892.10 313,250,613.64 256,477,984.56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759,819,747.78 719,543,217.38 680,414,231.59
在建工程 1,626,270.08 ——
无形资产 5,108,711.64 5,250,195.26 6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 2,046,202.88 2,901,603.85 3,768,898.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6,406,866.24 5,865,824.03 5,074,781.43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77,902.64 13,616,813.83 3,550,140.06
非流动资产合计 777,085,701.26 747,177,654.35 692,868,051.99
资产总计 1,128,637,593.36 1,060,428,267.99 949,346,036.55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负债和股东权益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49,500,000.00 123,000,000.00 219,000,000.00
应付票据—— 5,000,000.00
应付账款 39,908,837.33 43,618,236.61 17,863,860.93
预收款项 621,939.78 1,426,647.91 1,295,589.89
应付职工薪酬 3,322,650.79 2,742,266.62 2,046,082.73
应交税费 3,951,896.25 9,905,692.44 7,193,919.55
应付利息 6,718,167.91 6,671,027.28 792,961.93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8,359,328.38 8,365,707.51 11,545,390.1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2,667,666.67 65,028,594.97 71,80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 225,050,487.11 260,758,173.34 336,537,805.18
长期借款 56,000,000.00 9,500,000.00 96,950,000.00
应付债券 146,329,050.15 143,877,282.47 —
长期应付款 78,884,682.09 109,411,160.71 16,891,526.76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1,106,904.98 -1,204,890.86 -1,415,483.58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280,106,827.26 261,583,552.32 112,426,043.18
负债合计 505,157,314.37 522,341,725.66 448,963,848.36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52,000,000.00 152,000,000.00 152,000,000.00
资本公积 217,657,085.37 217,657,085.37 217,657,085.37
盈余公积 22,469,721.81 15,059,404.17 9,491,737.48
未分配利润 231,353,471.81 153,370,052.79 121,233,365.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23,480,278.99 538,086,542.33 500,382,188.19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623,480,278.99 538,086,542.33 500,382,188.1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28,637,593.36 1,060,428,267.99 949,346,036.55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一、营业收入 333,581,855.27 306,526,793.76 273,662,325.38
减:营业成本 109,293,806.08 87,495,126.41 70,268,206.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5,367,605.41 10,877,759.66 15,387,148.89
销售费用 53,549,209.01 52,282,711.02 42,308,637.39
管理费用 29,673,612.97 27,308,897.79 24,385,212.90
财务费用 35,021,675.88 33,223,649.50 28,124,099.02
资产减值损失 10,578,640.68 14,260,212.74 14,428,821.41
加: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90,097,305.24 81,078,436.64 78,760,199.68
加:营业外收入 14,938,782.87 12,905,165.14 7,992,435.00
减:营业外支出 2,216,039.58 1,777,087.38 359,596.38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02,820,048.53 92,206,514.40 86,393,038.30
减:所得税费用 17,426,311.87 16,502,160.26 15,100,785.83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85,393,736.66 75,704,354.14 71,292,252.47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5,393,736.66 75,704,354.14 71,292,252.47
(二)少数股东损益———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56 0.50 0.47
(二)稀释每股收益 0.56 0.50 0.47
六、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亏损以“-”号填列)———
七、综合收益总额(综合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85,393,736.66 75,704,354.14 71,292,252.47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85,393,736.66 75,704,354.14 71,292,252.47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58,633,913.20 241,151,475.98 146,787,209.83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收到的税费返还 158,036.05 113,171.93 149,451.7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597,003.22 19,017,094.20 21,349,011.2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75,388,952.47 260,281,742.11 168,285,672.8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0,182,930.10 17,910,429.19 15,685,784.5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1,981,730.34 21,180,244.22 17,937,527.40
支付的各项税费 30,355,287.88 34,671,273.04 34,623,647.6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4,136,949.93 51,578,493.99 47,812,566.9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56,656,898.25 125,340,440.44 116,059,526.5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8,732,054.22 134,941,301.67 52,226,146.3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18,080,912.84 5,686,636.00 7,526,577.85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8,080,912.84 5,686,636.00 7,526,577.8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89,293,267.44 108,404,722.02 207,710,010.68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9,293,267.44 108,404,722.02 207,710,010.6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1,212,354.60 -102,718,086.02 -200,183,432.8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72,000,000.00 168,000,000.00 355,4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148,650,0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0,00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72,000,000.00 416,650,000.00 355,4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51,450,000.00 358,300,000.00 205,55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8,301,540.77 48,541,512.76 34,530,309.62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9,603,542.74 22,735,003.77 7,825,859.55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19,355,083.51 429,576,516.53 247,906,169.1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355,083.51 -12,926,516.53 107,493,830.8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64,616.11 19,296,699.12 -40,463,455.6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8,534,973.83 9,238,274.71 49,701,730.39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8,699,589.94 28,534,973.83 9,238,274.71
(二)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837,634.41 1,270,261.35 2,325,306.7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9,269,536.05 8,906,171.93 4,898,451.72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债务重组损益 2,696,052.92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2,070,000.00 322.63
股份支付———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956,878.63 1,255,656.34 698,390.68
所得税的影响数-2,854,326.60 -2,412,357.01 -1,439,762.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2,905,775.41 11,089,732.61 6,482,708.7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5,393,736.66 75,704,354.14 71,292,252.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2,487,961.25 64,614,621.53 64,809,543.7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
15.11% 14.65% 9.09%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9.09%、14.65%和 15.11%, 201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较小,201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达到了 14.65%,主要原因系:(1)2013
年度公司合计收到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扶持资金 442.90 万元;(2)
对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2013年转回 207.00 万元;(3)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拨付补助经费
250.00 万元。201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比例达到了 15.11%,主要原因系:(1)2014年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收
到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扶持资金 637.10 万元;(2)杭州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拨付补助经费 125.00万元;(3)2013年 12月 31日,公
司应收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第六项目部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桥梁工程分公司)余额为 864.02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334.58万元,应
收账款账面净值 529.43 万元,另有价值 69.91 万元的物资尚未返还;2014 年 1
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1193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同意将上述未付租金及未返还物资以 800万元偿付,公司计算应收租费金额为 742.72万元(按调解书中租费占租费与未还资产价值之和的比例计算),公司
将应收租费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之间的差异 213.28万元抵减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系固定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
(三)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1、流动比率(倍) 1.56 1.20 0.76
2、速动比率(倍) 1.56 1.18 0.76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5.77 50.03 42.78
4、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
产的比例(%)
0.01 0.02 0.01
财务指标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1、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31 1.29 1.43
2、存货周转率(次/年) 38.42 32.90 72.90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0,751.45 18,734.27 16,687.61
4、利息保障倍数(倍) 4.05 3.93 4.17
5、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78 0.89 0.3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6、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0 0.13 -0.27
(四)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1、净资产收益率
项目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4.70 14.15 15.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48 12.08 13.95
2、每股收益
项目
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56 0.50 0.47 0.56 0.50 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48 0.43 0.43 0.48 0.43 0.43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状况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资产构成如下: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流动资产 35,155.19 31.15 31,325.06 29.54 25,647.80 27.02
非流动资产 77,708.57 68.85 74,717.77 70.46 69,286.81 72.98
资产总计 112,863.76 100.00 106,042.83 100.00 94,934.60 100.00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随着业务不断扩展,公司资产总额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各期期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94,934.60 万元、106,042.83 万
元和 112,863.76万元,2012年至 2014年的年复合增长率达 9.03%。资产总额主
要由钢支撑类、贝雷类、脚手架类等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组成,流动资产比重相对较小且保持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比例均在 96%以上,与公司的经营特点和业务模式相符。
(2)负债结构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流动负债 22,505.05 44.55 26,075.82 49.92 33,653.78 74.96
非流动负债 28,010.68 55.45 26,158.36 50.08 11,242.60 25.04
合计 50,515.73 100.00 52,234.17 100.00 44,896.38 100.00
公司流动负债以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主。公司非流动负债以应付债券、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为主。
(3)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有所增强。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从 0.76提高到 1.56;速动比率从 0.76提高到 1.56,主要系随着公司资产规
模的增长,公司营业收入随之增加,相应的应收款项增加,使得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16,687.61万元、18,734.27万元
和 20,751.45万元,呈增长趋势,公司偿债能力逐步增强;同期利息保障倍数分
别为 4.17倍、3.93倍和 4.05倍,亦显示公司拥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2、盈利能力分析
(1)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变动趋势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金额
(万元)
增长率
(%)
金额
(万元)
增长率
(%)
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33,358.19 8.83 30,652.68 12.01 27,366.23
营业利润 9,009.73 11.12 8,107.84 2.94 7,876.02
利润总额 10,282.00 11.51 9,220.65 6.73 8,639.30
净利润 8,539.37 12.80 7,570.44 6.19 7,129.23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8,539.37 12.80 7,570.44 6.19 7,129.23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且稳步增长。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各利润指标均逐年提高,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2)营业收入情况分析
①营业收入总体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组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主营业务收入 32,385.56 97.08 29,468.30 96.14 26,659.60 97.42
其他业务收入 972.63 2.92 1,184.38 3.86 706.63 2.58
合计 33,358.19 100.00 30,652.68 100.00 27,366.23 100.00
从收入结构来看,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由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42%、96.14%和 97.08%。其他业务收入主
要为资产维护、保养收入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②按业务种类分类营业收入分析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主钢支撑租赁 15,078.24 45.20 12,780.18 41.69 13,355.23 48.80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营业务收入
贝雷租赁 5,993.85 17.97 5,623.70 18.35 5,914.26 21.61
脚手架租赁 5,664.70 16.98 7,008.99 22.87 5,876.68 21.47
钢便桥租赁 2,824.06 8.47 2,311.16 7.54 772.89 2.82
其他 2,824.71 8.47 1,744.26 5.69 740.53 2.71
小计 32,385.56 97.08 29,468.30 96.14 26,659.60 97.42
其他业务收入 972.63 2.92 1,184.38 3.86 706.63 2.58
合计 33,358.19 100.00 30,652.68 100.00 27,366.23 100.00
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出租建筑安全支护设备为主,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按业务种类分类的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金额
(万元)
比例
(%)
钢支撑租赁 11,748.05 53.67 9,769.69 46.62 10,010.10 50.44
贝雷租赁 4,646.79 21.23 4,459.14 21.28 4,767.75 24.02
脚手架租赁 3,058.40 13.97 4,718.20 22.52 4,170.76 21.01
钢便桥租赁 1,659.20 7.58 1,548.79 7.39 606.59 3.06
其他 776.13 3.55 458.15 2.19 291.48 1.47
合计 21,888.56 100.00 20,953.97 100.00 19,846.69 100.00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于钢支撑和贝雷租赁业务,脚手架及钢便桥租赁等业务也是公司毛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利润来源逐步拓宽。
(4)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钢支撑租赁 77.91% 76.44% 74.95%
贝雷租赁 77.53% 79.29% 80.61%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脚手架租赁 53.99% 67.32% 70.97%
钢便桥租赁 58.75% 67.01% 78.48%
其他 27.48% 26.27% 39.36%
综合 67.59% 71.11% 74.44%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 74.44%、
71.11%和 67.59%。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公司是一家主要以提供建
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的服务型企业,公司的成本主要为资产的折旧和安装成本,无原材料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873.21 13,494.13 5,222.61
净利润 8,539.37 7,570.44 7,129.23
差额 3,333.83 5,923.69 -1,906.61
其中:资产减值准备 1,057.86 1,426.02 1,442.88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6,994.98 6,208.87 5,159.07
无形资产摊销 14.15 4.33 1.80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89.44 151.08 160.0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283.76 -127.03 -232.53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3,423.27 3,185.28 2,792.74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54.10 -79.10 -263.60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24.83 -361.81 22.64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9,388.86 -5,643.64 -11,032.90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156.02 1,159.70 43.26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 35,540.00万元、41,665.00万元和
27,200.00万元。2012年度,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均为银行借款;2013年度,筹资
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银行借款 16,800.00万元,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收到的现
金 14,865.00 万元及向丰汇租赁融资 10,000.00 万元;2014 年度,筹资活动现金
流入均为银行借款。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 24,790.62万元、42,957.65万元和
31,935.51万元,主要系归还银行借款支付的现金,2012年度、2013年度和 2014
年度分别归还银行借款为 20,555.00万元、35,830.00万元和 25,145.00万元。
(六)股利分配政策
1、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系于 2011 年 6 月 21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实现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政策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与修改的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以
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股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
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总额的 10%;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依据 2013年 11月 22日本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3,135.35万元,其中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6,422.75万元。
(七)控股子公司情况
1、华铁设备的简要情况
华铁设备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设备的注册号为 330100118029;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7,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应大成;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31-1号 4幢 5031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项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科技持有华铁设备 100.00%的股权。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华铁设备总资产 18,635.11万元、净资产 11,890.20
万元,2014年净利润 637.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2、华铁支护的简要情况
华铁支护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支护的注册号为 330100164707;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4,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羿;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63 号 1幢 2003室;经营范围:服务:建筑支撑技术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维护及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建筑模板、脚手架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项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科技持有华铁支护 100.00%的股权。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华铁支护总资产 8,124.28万元、净资产 5,265.66
万元,2014年净利润 492.7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3、华铁宇硕的简要情况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华铁宇硕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注册成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宇硕的注册号为 33010400018172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丹锋;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 号 A05 幢 302 室;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深基坑支护应力检测设备;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深基坑支护应力检测设备;服务:
建筑支撑技术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维护,深基坑支护应力检测设备设计与上门安装、修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科技持有华铁宇硕 100.00%的股权。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华铁宇硕总资产 1,028.05万元、净资产 1,027.40
万元,2014年净利润-1.4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及其依据
根据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万元)备案文件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32,000
江发改体改
[2014]001号
华铁支护
华铁科技向华铁支护增资后,由华铁支护实施
其中:
建设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30,000
2,000
偿还丰汇租赁长期应付款项本金项目
6,175.17 —华铁科技
由华铁科技自主实施
本项目主要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购置,以增强公司租赁服务的能力。这与生产型项目不同,无污染源。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江干环保分局出具的《证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不在环评审查范畴。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求,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投入,在带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带来可观的市场空间。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不仅是经济的增量,亦包含着经济增长的模式提升,最为突出的就是各产业链上的专业分工。对于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而言,原有的租赁站、区域性经营模式正在逐渐向专业化、多业务网点布局的模式发展。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提升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及“偿还丰汇租赁长期应付款项本金项目”。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租赁服务能力,优化公司现有的业务网点布局,巩固并提高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将使本公司由非公众公司变成公众公司,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对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市场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及固定资产投资放缓的风险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主要受下游建筑业的影响,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受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房屋建筑主要受房地产政策、消费者需求及自身周期性等因素影响,同时两者都受制于宏观经济波动。
宏观经济的波动,容易引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投资重点的变动,对建筑业细分领域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业绩的波动。
(二)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租赁业务,其快速发展得益于我国建筑业的分工细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持续投入。但在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相关产业政策会有所调整,若我国城市化进程放缓或国家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度,将直接影响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市场的需求,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比较容易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4 年末,全国支护设备租赁企业已超过 3.9 万
家,专营租赁的公司约占 80%左右,兼营租赁的企业占 20%左右。总体而言,专业租赁企业为本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又以中小型公司居多。行业内同质化竞争、低价竞争的情形较为突出,市场竞争压力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租赁单价均有所下降,如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持续增多且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呈现较快的发展态势,业务范围现已覆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公司资产规模由报告期初的10.55万吨增加至报告
期末的20.44万吨。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
难度均有所增加;资产规模的增长,也对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资产管理能力不能得到相应提升,将限制公司的发展速度,甚至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设备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租赁,支护设备的质量是除防护方案外,影响支护体系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所采购的支护设备及配件,需供应商出具质量证书或探伤报告,或由公司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外部进行探伤检测,以确保支护设备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但是支护设备主要为大批量采购,上述质量控制措施难以覆盖全部支护设备。若公司支护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将影响所搭建的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可能引发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以租赁方式获取设备存放场所的风险
公司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所租赁的场地主要用于待租设备的存放及简单的维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共签署场地租赁合同 19份,其中 11份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 7块土地为集体土地。虽然公司与出租方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较长,并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租赁合同到期后不能顺利续租或出租人权利瑕疵造成租用土地被提前收回,将导致公司更换场地以存放设备,这对公司短期的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租用集体土地的价格略低于租用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土地的价格,若公司将其所用场地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全部更换为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的土地,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对其前 5 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4,142.48万元、15,579.99万元和 18,119.97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为 51.68%、50.82%和 54.32%,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公司前五大客户中一个或
多个客户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对租赁资产的需求减少或付款能力降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通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将新增1万吨的钢支撑类支护设备和 5万吨的脚手架类支护设备。新增支护设备经济效益的体现,最终与新增建设项目数量、规模及公司业务开拓能力相关,而新增建设项目不仅受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也受房地产政策和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影响。同时,新增支护设备的出租,也依赖于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若未来市场竞争环境恶化、支护设备出租单价大幅下跌、实际市场需求低于预期,或者公司市场实际开拓滞后于设备规模的扩充,将会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0)272 号”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自 2010年起 3年内,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浙科发高(2013)294号”文,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
资格有效期 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符合、不能持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5,946.28 万元、
27,890.93 万元和 30,048.90 万元,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33%、
26.30%和 26.62%,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81%、90.99%和
90.08%,占比较高。随着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未来各期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的绝对金额仍有可能继续上升,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运资金压力,若本公司客户因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偿付本公司应收账款,将会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分别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该五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7,250.51万元,若
上述客户中的一家甚至多家同时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或信用违约,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将可能造成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甚至亏损。
(二)应收账款账龄逐年延长可能产生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7,208.26 万
元、8,959.24 万元和 8,687.15 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7.78%、32.12%和 28.91%。报告期内,公司 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呈增
长趋势,应收账款回收难度有所增加。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且对部分应收账款经检验后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政策为:账龄在 1年以内,计提比例为 5%;1-2年的,计提比例为 20%;2-3年的,计提比例为 50%;3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 100%。虽然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稳健,但如果公司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仍持续上升、回款难度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国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涉诉事项,经检验后仍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若出现该部分客户公司胜诉后无财产执行或公司败诉等原因导致公司对其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短期偿债风险及财务利息负担较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扩大资产规模,银行借款增长较快。截至 2014 年 12 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 14,95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266.77万元,
合计 16,216.77万元,一年内将归还的银行借款余额较大。报告期末,公司还存
在 2013年 3月向丰汇租赁融资 1亿元和 2013年 4月发行“浙江省杭州市 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非公开定向集合票据”1.5 亿元,未来利息支出较
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为 62,348.03万元,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 14.70%。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
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构成为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且短期内产生的效益难以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现金流量风险
公司业务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应收账款占用流动资金较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22.61 万元、13,494.13 万元和 11,873.21 万元,与各期净利润的差异分别为
-1,906.61万元、5,923.69万元和 3,333.83万元, 2012年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期净利润,2013年及 2014年有所改善,但其变化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应收账款回款率不能得到有效改善,或银行借款到期不能续贷等,公司营运资金将面临一定压力。
(六)经营性租赁资产出现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7.6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67.32%,
固定资产余额中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7.51 亿元,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
余额较大。报告期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价格和经营租赁固定资产采购单价呈下降趋势,发行人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主要在客户施工现场使用,也会受到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经营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价格或经营租赁固定资产采购单价大幅下滑,或者出现技术变革等因素影响,公司的经营租赁资产将会出现减值的情况。
九、诉讼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业务,由于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等事由,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客户之间共发生诉讼案件 63件,已经审结 60件。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共计 11件(包括报告期后发生的诉讼案件 8件)。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及子公司与客户发生诉讼涉及的租费及维修费金额分别为 2,438.18万元、3,392.15万元和 2,160.69万元,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1%、11.07%和 6.47%。诉讼案件的开展将对公
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增加长期合作的难度,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成功发展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业绩成长作出突出贡献。公司后续业绩的持续快速成长和竞争优势的不断提升,对人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若公司出现人才大量流失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十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丹锋、应大成,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除能够控制本公司外,胡丹锋还拥有杭州昇铁的控制权。虽然本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但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二、股市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市场存在风险。股票价格以公司经营成果为基础,同时也受到利率、汇率、税率、通货膨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重大自然灾害、投资者心理预期和市场买卖状况等因素的影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响。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需注意股价的波动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 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其中采购合同共计 5份;销售合同共计 54份;授信合同 2份;借款合同共计 14份;抵押、担保合同共计 52份;场地租赁合同 3份。
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公司委托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全面负责公司的股票发行保荐工作及股票发行的组织、销售、策划等工作。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华铁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1年 7月 28日,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铁科技及保证人华铁设备、胡丹锋、潘倩、杨子平、蒋雪忠、胡敏共同签订“华融租赁(11)回字第
1123903100 号”《融资租赁合同》,华铁设备为上述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2 年 3 月 2 日,华铁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签订“ZB95052012009”《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铁设备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在 2013年 3月 5日至 2015年 3月 5日止的期间内联系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自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3 年 11 月 28 日,华铁设备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03C110201301105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铁科技在 2013年 11月 28日至2016年 11月 28日期间内,提供最高额为 1,650万元的担保。
2014 年 9 月 12 日,华铁科技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2A”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华铁科技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103C1102014007001 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两年止。
2014 年 9 月 12 日,华铁支护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2B”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华铁支护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103C1102014007001 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两年止。
2014 年 9 月 12 日,华铁设备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3A”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华铁设备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华铁科技做出的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华铁科技偿还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2014 年 9 月 12 日,华铁支护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3B”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华铁支护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华铁科技做出的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华铁科技偿还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2014 年 11 月 25 日,华铁设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2014 年保字第 106 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华铁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2014年授字第 106号”《授信协议》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两年。
2014 年 12 月 16 日,华铁设备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103C110201400964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铁科技在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年 12月 15日期间内,提供最高额为 5,500万元的担保。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项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业务,由于业务发展迅速,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收账款总额也随之增加。2010 年至 2012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9亿元、2.20亿元及 2.74亿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02亿元、1.63亿元及 2.59亿元。
由于公司客户长期拖欠租费,2012 年 10 月,公司召开关于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的总经理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通过诉讼方式回收应收账款的认定标准》。该认定标准下发后,公司对各项目进行筛选,通过诉讼方式回收应收账款,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这是造成公司在 2013年、2014年诉讼案件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如下:
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华铁科技胡可东侵权纠纷
判令被告返还标准贝雷(3.0)260 片或折价
赔偿人民币 462,80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
讼费。
2013年 8月 28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 1265号”
《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雷片折价款人民币 423,800.00 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 年 2 月 24 日,公司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上述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执行中。
华铁科技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0 年 3月 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 ZJHT-BJ-2010031201HLY的《贝雷片及附件租赁合同》、2010年 5月 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JQKZSFBS20100511的《贝雷2014年 4月 18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3)兰铁中民初字第 23号”
《民事判决书》,解除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贝雷片及附件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片及附件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三份、2010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JHT-BJ-2011219001ZFW的《贝雷片及附件租赁合同》;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6,027,870.16元(暂计算至 2013年 2月 18日,
应当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违约金1,179,078.00 元(按万分之六计算,自 2011
年 12月 1日暂计算至 2013年 2月 18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标准贝雷片(3.0)459片;
非标准贝雷片(1.5)61片;900支撑 664片;
450支撑 188片;6孔 450支撑 3片等资产(共计折价人民币 2,356,339.12元,在返还前仍按
合同约定计算租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6,027,870.16元及违约金 1,179,708元,返还本判决确认的在租
物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 5月 11日,华铁科技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 5月 15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 9月 24日,兰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一终字第 161号”
《民事裁定书》,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兰铁中民初字第 23 号民事
判决;发回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
2014年 12月 19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兰铁中民初字第 26号”
《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于 2010年 12月 20日签订的《贝雷片及附件租赁合同》;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 11月 28日之前的租金 8597670.56元。于 2014年 12月 31日前支付 500
万元,余款于 2015年 3月 31日前付清,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如中铁二十一局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则需向浙江华铁另行支付违约金 3322714 元;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下列租赁物:标准贝雷(3.0)459片;非标准贝雷片(1.5)61片;900支
撑 664片;450支撑 188片;6孔 450支撑 3片;贝雷销 3729只;撑架螺栓 4983套;桁架螺栓 378套;弦杆螺栓 3套;609钢支撑拼接段(6.05米)11根,重 18.75918
吨;609钢支撑拼接段(5.05米)5根,重 7.3161吨;609钢支撑拼接段(4.05米)
35 根,重 42.1575 吨;609 钢支撑拼接段(3.05 米)27 根,重 25.84116 吨;609
钢支撑拼接段(2.05米)5根,重 3.4664吨;609钢支撑拼接段(1.05米)3根,
重 1.36965 吨;609 钢支撑呢个短接头(0.5 米)8 根,中 1.6767 吨;609 钢支撑
短接头(0.3米)23根,重 3.55971吨;609钢支撑短接头(0.2米)18根,重 2.277
吨;609钢支撑通用型(2.45米)45根重 62.991吨;塞铁(0.05米)196块,重
1.14268 吨;塞铁(0.04 米)169 块,重 0.86106 吨;塞铁(0.03 米)247 块,重
0.88426吨;塞铁(0.02米)6块,重 0.01509吨,塞铁(0.1米)142块,重 1.7821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吨;塞铁斜铁 337块,重 1.25296吨,螺丝(24*90)9203套。如不能归还,赔偿
经济损失 2356339.12元。部分归还的按照双方 2010年 12月 20日签订的“贝雷片
及附件租赁合同”确定的单价从赔偿款中扣除;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条款,则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回款项 8,637,042.06元。
华铁科技
枣庄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2年 8月 24日签订《贝雷、工字钢、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支付租赁费人民币 24,009.20 元;判令
被告返还标准贝雷片(3.0)150片、900支撑
50片、贝雷销 200只(折价人民币 283,900.00
元,在返还前仍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 年 2 月 14 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江商初字第 626 号”
《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2年 8月 24日签订《贝雷、工字钢、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被告枣庄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009.20元(租金暂算至 2013年 5月 14日,
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租赁物实际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另算);被告枣庄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雷、工字钢、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租赁物 3.0标准贝雷片 150片、900支撑 50片、贝雷销 200只(若无法返还租赁物,
则贝雷片按照人民币 1,780元/片,900支撑按照人民币 210元/片,贝雷销按照人民币 32 元/只的赔偿标准,被告枣庄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租赁物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 6月 6日,华铁科技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2014年11月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目前本案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案号终结执行。
2015年 2月 23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执民字第 1848号”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案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华铁科技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2,622,461.85元,违约金 682,464.00元(按万
分之六,暂计算至 2013年 10月 29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 5月 22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江商初字第 1823号
《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 2,622,46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682,464.00元(暂计算至 2013年 10月 29日,此后以欠付租赁费为基
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 8月 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杭商终字第 1356号”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 9月 3日,华铁科技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2014年 12月 1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执民字第 2843-1号”
执行裁定: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 2843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
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2015年 1月 19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执行中。
华铁科技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2年 10月 26日签订的《贝雷片、钢支撑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279,985.68元,违约金 60,765.00元(按万分
2014年 5月 23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江商初字第 1822号”
《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北三环隧道及地面道路工程施工第四标段项目部于 2012年 10月 26日签订的《贝雷片、钢支撑附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之六,暂计算至 2013年 10月 29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 450支撑 4片,贝雷销 99个,撑架螺栓 459 套(折价人民币 7,819.00
元,在返还前仍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费、维修费合计人民币 279,985.68元(租赁费暂计算至 2013年 10月 29日,此后
未返还租赁物的租赁费按双方合同约定租赁费标准计算至租赁实物归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47,277.94元(暂计算至 2013年 10月 29日,此后以欠付租赁
费用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赁物贝雷销 99只、450支撑 4片、撑架螺栓 459套(未能按期返还,则按双方合同附件一约定标准折价赔偿);
驳回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由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 年 7月 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杭商终字第 1355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 18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2014年 9月 3日,华铁科技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2014年 12月 1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执民字第 2845-1号”
执行裁定: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 2845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
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2015年 1月 19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执行中。
华铁科技
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545,532.52元,违约金 97,111.00元(按万分
2014年 4月 2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商初字第 352号”
《民事调解书》,盐城四建支付公司租赁费人民币 495,532.52元,违约金 40,000.00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之六,暂计算至 2014 年 2月 25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元,合计人民币 535,532.52元,于 2014年 4月 3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000.00元,
余款人民币 435,532.52元于 2014年 5月 31日前付清。如盐城四建逾期未支付前
述任一款项,则需另行支付公司违约金 57,111.00元(暂计算至 2014年 2月 25日,
此后按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且公司可就前述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2014年 4月 3日,公司收到款项 10万元。
2014年 7月 31日,公司收到款项 10万元。
2015年 3月 10日,华铁科技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2015年 3月 24日,华铁科技与盐城四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盐城四建分两期共支付公司人民币 400,000.00元,与 2015年 3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200,000.00
元,于 2015年 4月 15日前支付人民币 200,000.00元。如盐城四建能如期履行前
述约定,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四建逾期履行前述约定的任一期支付义务,公司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回款项 20万元。
华铁科技
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152,286.42 元,利息损失 13,892 元(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 2014年 4月 28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3,405.48 元,
租金损失 5,472.5 元(按合同租金标准,自
2012年 11月 11日暂计算至 2014年 4月 28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4年 12月 2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商初字第 879号”
《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费用人民币 152,286.42 元并赔偿租赁物损失人民币 3,405.48
元,合计人民币 155,691.90 元;被告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
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人民币 14,203.00 元(暂计算至 2014 年
4 月 28 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 2月 2日,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2015年 3月 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杭商终字第 60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到款项 155,691.00元。
华铁科技中铁二十四局租赁合同纠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 2014年 7月 1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商初字第 880号”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集团有限公司 640,902.22 元,利息损失 22,337 元(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 2014年 4月 28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 529螺旋管 59.11吨,花纹板
(9.55MM)12.68 吨(或折价赔偿人民币
272,777.42元,在返还或赔偿前仍按约定计算
租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事调解书》,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05,138.40元,于 2014年 7月 31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
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70,000 元,于 2014 年 8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0 元,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0 元,于 2014 年 10 月31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0元,于 2014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85,138.40
元;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1月 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损失人民币 3,290元;
若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应付款项,则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未到期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且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需另行赔偿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22,000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回款项 62万元。
华铁设备
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周转物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维修费等人民币 63,980.69元;判令被告按合同
约定支付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给付前一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 年 12 月 4 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 514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 61900 元;被告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1900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1.3 倍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
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 12月 19日,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华铁科技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等人民币 599,912.69
元,违约金 180,334元(按万分之六,自 2013年 1月 6日暂计算至 2014年 5月 21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16,174.99元,租
金损失 4,355 元(按合同租金标准,自 2013年 1月 6日暂计算至 2014年 5月 21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 7月 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商初字第 1057号”
《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 530,928.44元、维修费人民币 22,110.40元、运费人民币
6,873.85元,合计人民币 559,91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人民币 16,174.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15,700.53 元(以租金 570,928.44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14 年 6
月 30日,此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 6%的标准,以 530,928.44为基数,
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华铁科技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
2014年 12月 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商初字第 175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 3月 9日,华铁科技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执行中。
华铁科技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安装费人民币2,509,115.70元,利息损失 233,969.00元(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6.15%,暂计算至 2014年
4月 20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华铁设备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2年 9月 12日签订的《周转物质租赁合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等人民币 591,816.05 元,违约金
93,973.6元(按万分之六,暂计算至 2014年
6月 16日,应当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2014年 9月 3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江商初字第 1208号”
《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赔偿金、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10,000元,于 2014年 9月 19日前付清。
如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柳州市市政工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横杆(HG-90)2,580 套、立杆(LG-300)1,224 套、立杆(LG-240)6 套、立杆(LG-150)542 套、立杆(LG-120)254套、立杆(LG-90)1,026套、立杆(LG-60)862 套、立杆(LG-30)2,185套、可调顶托 4,064套、可调底座 5,135套(或折价赔偿人民币 549,266元,在返还前扔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程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 2014年 9月 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1,0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双方在原告诉请范围内无其他争议。
2014年 10月 27日,公司收回款项 144,691.48元。
2015年 3月 10日,华铁设备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执行中。
丁平贵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华铁科技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判令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连带赔偿丁平贵误工费62,000元、护理费 11,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350元、伤残赔偿金 364,690元、治疗费67,167.97 元及后续治疗费 110,000 元、鉴定
费 2,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38,606.75元、
交通费 10,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对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工伤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故不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 3月 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 12447号”
《民事判决书》,1、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
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误工费四万元;2、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
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住院伙食补助费八千三百五十元;3、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
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伤残赔偿金三十六万四千六百九十元;
4、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医疗费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七元六角三分;5、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
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6、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
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万八千六百零六元七角五分;7、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交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通费二千元;8、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北京市公路桥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精神损失抚慰金一万元;9、驳回原告丁平贵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 9月 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 06808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 12447号民
事判决;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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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周转物质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等人民币 7,399.58 元,违约金按千分
之二计算至给付前一日;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人民币 15,158.30元,返还前仍
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华铁设备
沈阳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周转物质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等人民币 71,669.05元,违约金按千分
之二计算至给付前一日;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人民币 10,721.77元,返还前仍
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华铁设备
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周转物质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 150,322.10 元,违约金按千分之二计算至
给付前一日;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人民币 36,992.59元,返还前仍按合同约定
计算租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华铁设备
武汉市江汉区荣华钢管扣件租赁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荣华钢管扣件租赁部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租金、维修费、堆放清理费人民币 271,322.52 元;由被告武汉市江汉
区荣华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551,714.5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
算至 2015年 3月 6日,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另行计付);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荣华钢管扣件租赁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华铁科技
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物资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维修费、运费合计人民币2,691,686.98 元(自 2012年 3月 8日计算至
2015年 3月 3日,此后未返还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费按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51,202.79元(自 2014年 10月 25日暂计
算至 2015年 3月 3日,应计算至生效判决的实际履行日);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剩余租赁物钢支撑 14.04 吨、钢围檩 18.81312 吨、塞铁
1022块、螺丝 7212套(若不能返还则按约定折价赔偿人民币 260,809.72元);本案的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华铁科技中铁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被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有限公司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费、维修费、运杂费合计人民币 309,398.27元(自 2013年 5月 3日计
算至 2015年 3月 3日,此后未返还租赁物的租赁费按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剩余租赁物塞铁 60 块、钢围檩 13 根(若不能返还则按约定塞铁 21 元/块,钢围檩赔偿 2,268 元/米计算,折价赔偿人民币 178,164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华铁科技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558,606.84元、运费人民币 154,695.71元、
维修费 201,485.25元、丢失赔偿费 39,463.75
元,合计人民币 3,954,251.55元;判令被告支
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118,477.23 元,赔偿逾
期支付其他费用的利息损失 13,172.25元(违
约金以租金人民币 3,558,606.84元为基数,利
息损失以人民币 395,644.71 元为基数,均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5.6%,从 2014年 7月 29
日暂计算至 2015年 3月 3日计 217天,实际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华铁科技
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 1,865,212.41
元、维修费 28,950 元,合计人民币1,894,162.41元(租金自 2014年 4月 16日计
算至 2015年 4月 1日,此后未返还租赁物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占有使用费按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263,566.37 元(违约金按每
日千分之一暂计算至 2015年 4月 1日,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另行支付);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剩余租赁物 6孔 450支撑 10片、贝雷销 884只,贝雷销保险扣 4260个、撑架螺栓 918套、加强弦杆 88根、弦杆螺栓 494 套、桁架螺栓 819 套(若不能返还则按约定折价赔偿人民币 125,1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上表可见,华铁科技及子公司所涉案件均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且已计提了坏账准备,案件的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会对其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经办人
发行人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号 A05幢 4层
0571-86038116 0571-81101983
胡丹锋
刘志良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20楼
0571-85115307 0571-85215102
王东晖
李鑫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0571-85775888 0571-85775643
沈田丰
侯美文
吴钢
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 号西子联合大厦19-20层
0571-85800470 0571-85800465
朱伟
陈小金
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 910室
010-65881818 010-65882651
蒋镇叶
张丽哲
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
021-38874800 021-58754185 —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
021-68808 021-68804868 —
二、发行时间安排
初步询价推介时间 2015年 5月 13日-2015年 5月 14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15年 5月 19日
网下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2015年 5月 19日-2015年 5月 20日
网上申购日期 2015年 5月 20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上市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七节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在以下时间和地点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
一、查阅地点: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
二、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00-5:00;
三、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审计报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http://www.szse.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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