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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6-28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次发行数量: 不超过 2,100 万股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
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作为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本公司董事、
高管崔朴乐、杨德正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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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
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
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价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前次未实施稳定股价的主体继续予以实施。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应当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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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第(3)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
约定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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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
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
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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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与公司关系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本公司 本公司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
韩元富、韩元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平、王国良、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控股股东
韩 元 再 和 徐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
伟建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
人员
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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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申万宏源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立信会计师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锦天城律师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
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因本公司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
银信评估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 5%以上股东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不减持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 司股票外,自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五位实际控制人每年累计减
制人:韩元富、韩 持不超过总股本的 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元平、王国良、韩 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比例由各方协
元再和徐伟建 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各方根据减持时持股比例同比例进行减持,减
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履约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
所披露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与公司关系 承诺人 承诺的保障措施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本公司 本公司
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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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责任。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
韩元富、韩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
元平、王国 到公司账户;
控股股东
良、韩元再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和徐伟建 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
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
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账户;
理人员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
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
津贴。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及滚存利润
分配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
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
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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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
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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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
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发行上市后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本招股
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八、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因此存在
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
司拟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拓展业务规模和空间
公司将坚持立足于农用水泵及屏蔽泵制造领域,以“专业化扩张”为总体战
略定位,打造技术核心,以精益生产作为产品保障,全力构建一个区域覆盖广、
分销效率高、流量流速大的国内外营销渠道;进一步开发以屏蔽泵、井用泵为代
表的欧美高端市场,以及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区域为主的中低端市场。进一步
拓宽产品结构,进一步开发适用于核电、航空航天、高铁动车组、船舶制造等高
端领域产品,探索产品集成化发展趋势;通过“利润池”模式,建立全面预算、
全员激励、持续改善的大元卓越模式。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
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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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
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
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四)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
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
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
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
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
下列风险:
(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国际市场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2014 年美元兑人
民币保持低位,后于 2015 年下半年开始有所回升,1 美元兑换人民币由 2014 年
1 月的 6.10 变为 2015 年 12 月底的 6.49,再上升到 2016 年 12 月底的 6.94,但
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出现下降趋势,将会影响到公司出口销售的利润水平,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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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美元计价的产品换算为人民币后价格下降,导致公司出
口收入和毛利率下降;二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会导致境外客户的需求下降;三是
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导致公司的美元应收账款形成汇兑损失。
(二)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虽然本公司材料成本略有下降但是人员工资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状
态。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年,员工的平均工资分别较上年增长了 7.58%、
15.29%以及 23.36%。未来如果人工成本继续上升,则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毛利
率水平。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是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的经销模式为买
断式经销,即公司按出厂价将产品销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再直接销往终端客户、
赚取买卖差价。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公司的市场网络遍布全国,合作经销商超过 600 家,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年,公司经销商销售额占公司国内销售总额的占比分别为
79.21%、77.13%和 70.74%,占比较高。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国内外的营销网
络。随着营销网络的不断壮大,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加大。若经销商
出现自身经营不善,或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终止等不稳定情形,可能导
致公司产品在该经销区域销售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铸铁件、漆包线、硅钢片、电缆线、不绣钢件、铸铝
件、铜件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3.32%、60.43%
以及 58.20%。2013 年以来,钢铁、铝、铜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虽然 2016
年有所反弹,但总体仍处于低位。受其影响,本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也持续
下跌,导致公司产品结构中原材料占比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有所上升。未来,
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反弹或上涨,会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上
升,对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复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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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2 年、2015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证书有效期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至 2018 年 9 月 16 日,税收优惠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合肥新沪于 2011 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4 年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为 2014 年 7 月 2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企业所得
税优惠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均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税率。2014 至 2016 年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金额为
711.8 万元、743.82 万元以及 1,428.85 万元,占发行人税后净利润的比例均为
11.76%。虽然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
期后,不能被持续认定和无法复审,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其所得税费用
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3 月报表未
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7 年第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
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2017-03-31/ 2016-12-31/
项目构成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资产总额 603,572,659.89 622,218,646.40
所有者权益总额 314,285,612.99 339,797,018.55
营业收入 203,272,342.82 143,954,548.12
营业利润 36,105,196.43 21,506,681.49
利润总额 36,571,704.66 21,976,739.04
净利润 31,008,594.44 18,564,938.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1,008,594.44 18,564,938.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30,569,690.78 18,058,746.36
有者净利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化、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营
改增政策,对发行人 2017 年一季度业绩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整体经营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45,200.00 万元至 48,300.00 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增长将在 31.90%至 40.9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区间为 6,820 万元至 7,28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 26.78%
至 35.4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6,790
万元至 725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 37.71%至 47.12%之间。上述
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1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38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22.42 元/股
发行前市盈率 12.22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后市盈率 16.3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41 元/股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21 元/股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
发行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
发行对象 人、法人、机构以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机
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购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47,082.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172.59
预计募集资金额
万元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承销保荐费用:2,897.77 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概算
审计及验资费用:372.64 万元
(相关发行费用不
律师费用:141.51 万元
含增值税金额)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497.49 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Dayuan Pumps Industrial Co.,Ltd
法定代表人 韩元富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7 日
住所 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7523
电话 0576-8644 1299
传真 0576-8644 6677
互联网网址 www.cnpumps.com
电子信箱 dayuan@dayuan.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大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5 年 5 月 27 日,大元有限
股东会决议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
大会并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大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
第 650033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公司净资产 153,226,881.52 元,按照 1:0.40985
的比例折合股份公司股本 6,280 万元。
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并领取了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1100146291)。2016 年 7 月 21 日,
公司原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255499827N。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本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原大元有限的
股东即为本公司的发起人。本公司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韩元富 1,076.00 17.1338%
2 韩元平 1,076.00 17.1338%
3 王国良 1,076.00 17.1338%
4 韩元再 1,076.00 17.1338%
5 徐伟建 1,076.00 17.1338%
6 张 东 150.00 2.3885%
7 陈永林 150.00 2.3885%
8 肖海浜 100.00 1.5924%
9 胡小军 100.00 1.5924%
10 杨德正 100.00 1.5924%
11 崔朴乐 100.00 1.5924%
12 徐伟星 100.00 1.5924%
13 林珍地 100.00 1.5924%
合计 6,280.00 100%
公司发起人将其在原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投入到股份公
司。
三、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发行前 发行后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 韩元再 1,076.00 17.1338% 1,076.00 12.8401%
的股份 韩元平 1,076.00 17.1338% 1,076.00 12.8401%
韩元富 1,076.00 17.1338% 1,076.00 12.8401%
王国良 1,076.00 17.1338% 1,076.00 12.8401%
徐伟建 1,076.00 17.1338% 1,076.00 12.8401%
张 东 150.00 2.3885% 150.00 1.7900%
陈永林 150.00 2.3885% 150.00 1.7900%
肖海浜 100.00 1.5924% 100.00 1.1933%
胡小军 100.00 1.5924% 100.00 1.1933%
杨德正 100.00 1.5924% 100.00 1.1933%
崔朴乐 100.00 1.5924% 100.00 1.1933%
徐伟星 100.00 1.5924% 100.00 1.1933%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林珍地 100.00 1.5924% 100.00 1.1933%
无限售条件
社会公众股 0 0 2,100.00 25.0597%
的股份
股份总数 6,280.00 100% 8,380.00
(二)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公司现有 13 名股东,全部为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韩元再 1,076.00 17.1338%
1 韩元平 1,076.00 17.1338%
1 韩元富 1,076.00 17.1338%
1 王国良 1,076.00 17.1338%
1 徐伟建 1,076.00 17.1338%
6 张 东 150.00 2.3885%
6 陈永林 150.00 2.3885%
8 肖海浜 100.00 1.5924%
8 胡小军 100.00 1.5924%
8 杨德正 100.00 1.5924%
8 崔朴乐 100.00 1.5924%
8 徐伟星 100.00 1.5924%
8 林珍地 100.00 1.5924%
合计 6,280.00 100%
本次发行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重
大事项提示”部分。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韩元再、韩元平与韩元富为兄弟关系;王国良的配偶为韩元再、韩元平、韩
元富的妹妹;徐伟建与徐伟星为兄弟关系;徐伟建、徐伟星与韩元平、韩元再、
韩元富系表兄弟关系;韩元平与张东系亲家关系;陈永林系韩元平、韩元再、韩
元富堂妹夫;林珍地与王国良系表兄弟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概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公司产品主要分为两个大类:小型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陆上泵等农用
水泵和应用于热水循环、制冷、化工等领域的屏蔽泵。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本公司产品销售是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的经销模式为
买断式经销,经销商主要为境外经销商与地级经销商。
(四)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生产主要原材料为铸铁件、漆包线、普通钢材件、电缆线、不锈钢、
铸铝件、铜件、塑料件、塑料颗粒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泵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达 1312 家,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
相比,我国泵行业集中度仍较低,市场地位显著突出的综合性泵业集团较少。特
别是在农用水泵领域,根据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统计,全国水泵生产企业超
过 6000 家,而规模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不足 30 家,市场占有率超过 2%的企业
则更少。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年产值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而且尚未
建立全国性的销售渠道网络,销售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局部市场。
(六)公司的竞争地位
根据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潜水泵生产企业的统计,本公司在此类细分行
业内市场占有率约为 3.75%,近三年累计销售额排名位居行业第二名;根据《泵
工程师》的销售排行榜,子公司合肥新沪在专注于屏蔽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中
国地区泵厂商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本公司出口金额
占我国同类产品出口总金额的比例在 1.2%-1.4%。
五、发行人的资产权属状况
(一)土地使用权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7 宗土地,分别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安徽省合
肥市,土地面积合计为 13.95 万平方米。
(二)房屋所有权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包括 26 处房屋建筑物,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商标权、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取得境内注册商标 90 项、
香港及境外注册商标 24 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 143 项(发明
专利 22 项、实用新型专利 89 项及外观专利 32 项)。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没有从事
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合肥新沪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除本公司关联方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1、关联交易的种类及发生期间
交易性质 关联方名称 交易种类 发生期间
采购铸铝件 报告期,还将持续
大元金属
销售废旧水泵配件 报告期,还将持续
大元石油 采购油料 报告期,还将持续
经常性关 达因汽车空调 采购产品 2012 年、2014 年,已终止
联交易 出租宿舍楼 报告期,还将持续
2016 年、2017 年,将根据公司实
大兴金属 采购铝铸件
际经营情况,决定未来是否持续
元茂模具 销售不锈钢下脚料 报告期,还将持续
杨海 销售产品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还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将持续
余玉娇 销售产品 报告期,还将持续
2、关联交易的金额和余额变化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368.55 851.19 1,071.02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211.44 341.19 406.98
租出房屋 29.02 28.17 36.78
项 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应收账款 - - 34.74
预付账款 2.61 - -
应付账款 12.08 99.40 145.03
其他应收款 - - 11.65
其他应付款 - - 15.35
报告期内,公司逐步清理了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公司独立董
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造成公司及股东的损
失;股份公司成立后,关联交易制度的严格执行,未发生违反《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起 年 性 直接持有公 与公司的其
姓名 职务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止日期 龄 别 司股份数量 他利益关系
2015.6 历任巨化集团电石厂财务科会计兼科
董事长 长、巨化集团合成氨厂财务科科长、巨
-2018.6
化集团财务处副处长、大元有限董事、
韩元富 54 男 达因投资董事、 1,076.00
总经理、上海新沪董事、达因投资董事、 无
2015 年 6 上海新沪董事 万股
总经理 达因汽车空调董事等职。现任上海新沪
月聘任 董事、达因投资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历任大元有限董事长、大元有限董事、
2015.6
韩元平 董事 56 男 上海新沪董事长、合肥新沪董事长等 上 海 新 沪 董 事 1,076.00

-2018.6 职。现任合肥新沪董事长、上海新沪董 长 万股
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历任大元有限监事会主席、合肥新沪董 达因投资董事、
2015.6
王国良 董事 50 男 事兼总经理等职。现任合肥新沪董事、 上海新沪董事、 1,076.00

-2018.6 上海新沪董事、达因投资董事、达因汽 达 因 汽 车 空 调 万股
车空调监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监事
2015.6 历任安徽蚌埠潜水泵厂技术员、科长、
崔朴乐 董事 52 男 100.00
副厂长、厂长、大元有限董事兼总经理、 无 无
-2018.6 万股
合肥新沪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董事会 2015 年 8 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合肥新沪董事。
秘书 月聘任
历任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实验员、镇江农
机学院排灌机械研究所助研、江苏大学
2015.6
王洋 独立董事 60 男 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所长等 京新药业独立董
0 无
-2018.6 职,现任江苏大学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 事
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5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河南大学教授、副院长、复旦大学 浙江京新药业股
教授兼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现任浙 份有限公司、浙
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鸿禧能 江鸿禧能源股份
2015.8
章武生 独立董事 61 男 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 有限公司、浙江
0 无
-2018.6 份有限公司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春晖智能控制股
的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 份有限公司及申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5 年 8 月 通快递股份有限
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
历任石家庄经济学院教师、杭州电子科
技大学教师等职。系中国非执业注册会 上海华峰超纤材
计师,浙江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浙江 料股份 有限公
省总会计师协会学术部副主任。现任上 司、温州宏丰电
2015.8 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宏 工合金股份有限
易颜新 独立董事 43 男 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鸿禧能 公司、浙江鸿禧 0 无
-2018.6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 能源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杭州电子科 司及乐歌人体工
技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财 学科技股份有限
务管理系主任。2015 年 8 月至今任本 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
大元金属执行董
历任大元金属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事兼经理、王隆
大元石油监事、大元有限监事会主席等
石油监事、大元
2015.6 职。现任合肥新沪监事、大元金属执行
韩元再 监事 60 男 董事兼经理、王隆石油监事、大元汽车 汽车监事、大元 1,076.00

-2018.6 石油监事、上海 万股
监事、大元石油监事、上海新沪董事兼
新沪董事兼总经
总经理、达因投资董事;现任本公司监
理、达因投资董
事会主席。

历任大元有限技术员、工程师、技术科
2016.2
胡小军 监事 45 男 长、技术部经理、总装车间主任、品管 100.00 万
无 无
-2018.6 部经理,合肥新沪技术经理、品质经理; 股
现任合肥新沪品质经理、公司监事
历任大元有限计量员、工艺员、工程师、
2016.2 技术科科长,陆上泵产品采购负责人、
颜珍素 监事 41 女 开发部标准化专员、产品认证负责人; 无 0 无
-2018.6
现任公司开发部标准化专员、产品认证
负责人、公司监事
历任温岭汽车大修厂检验员、钱江集团
财务二科科长、检验处长、生产处长、
质量部长、发动机厂厂长、慈溪宗申摩
副总经 2015 年 8 月
王云平 52 男 托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吉利集团浙江摩
无 0 无
理 聘任 托车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桑德集团湖
北合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大元
有限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
历任巨化集团公司铝厂财务科长、温州
巨化东南工贸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
财务总 2015 年 8 月
杨德正 54 男 助理、温州巨璟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 100.00
无 无
监 聘任 理、巨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分公司副总 万股
经理、巨化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副部
长、大元有限财务总监等职。现任本公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司财务总监。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
上述五人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 85.67%,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
大影响。
韩元富、韩元平及韩元再为兄弟关系,徐伟建为上述三人的表弟,王国良为
上述三人的妹夫。
九、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简要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38,341.74 28,834.69 26,215.11
非流动资产 23,880.13 21,877.01 20,940.08
资产总计 62,221.86 50,711.70 47,155.19
流动负债 25,735.70 22,667.13 26,588.34
非流动负债 2,506.46 3,841.28 2,838.40
负债合计 28,242.16 26,508.41 29,426.74
归属于母公司
33,979.70 24,203.29 17,728.44
股东权益合计
股东权益合计 33,979.70 24,203.29 17,728.44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76,744.68 63,679.17 58,335.79
营业利润 13,437.49 7,161.70 5,986.67
利润总额 14,288.47 7,437.36 6,277.06
净利润 12,288.41 6,474.85 5,499.07
归属于母公司所
12,288.41 6,474.85 5,109.04
有者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12,042.02 8,544.10 7,122.50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4,281.13 -2,522.72 -1,466.32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3,771.59 -4,296.64 -5,988.02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
4,269.44 2,069.23 -297.88
物净增加额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56,383.30 -634,860.93 3,393,328.79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
283,812.11 132,648.93 253,237.84
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
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 11,012,755.95 4,060,389.09 2,479,023.45
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
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
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
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
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
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
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
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
-2,044,600.00
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
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
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
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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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
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
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
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105,009.13 -246,642.18 -2,719,982.54
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
-8,400,000.00
目(注)
所得税影响额 -1,352,515.71 -553,846.66 -533,031.8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42,220.27
合计 7,648,078.18 2,755,377.31 -5,485,204.01
(三)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1.49 1.27 0.99
速动比率 0.95 0.78 0.56
资产负债率(母公
42.81% 47.82% 58.54%
司)
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占净资 0.07% 0.11% 0.19%
产比重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
8.51 10.31 12.02
(次)
存货周转率(次) 3.94 3.93 3.87
息税折旧摊销前
16,365.99 9,710.02 8,788.07
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37.04 12.09 7.15
(倍)
每股经营活动的
1.92 1.36 1.13
现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
0.68 0.33 -0.05
(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扣除非经 40.79% 29.57% 30.91%
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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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扣
1.83 0.99
除非经常性损益)
稀释每股收益(扣
1.83 0.99
除非经常性损益)
(四)管理层对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1、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比例较高,原因是公司的产业链较长,公司的生产、
研发、销售等环节对流动性资产的需求较大,随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
公司固定资产比例有望提升,公司目前的资产结构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公司
的生产规模是相匹配的。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均保持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和息税折旧摊销
前利润两项付息能力指标均保持较高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应收账款周
转率、存货周转率稳定,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稳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
2、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 2014 年至 2016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7%,主营业务突出。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源于泵类产品的销售,公司主导产品农用水泵和屏蔽泵都保持了稳定增
长。随着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国内市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将继续保持
稳定增长,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出口比重较高,公司将努力
跟踪国际市场的需求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保证公司稳定
的盈利能力。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 27,708.62 万元,净利
润合计为 24,262.32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明显大于报告期内净利
润,公司产品销售货款回收情况顺畅,经营活动现金周转管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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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未来财务趋势分析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生产经营
特点,公司的应收账款、存货控制和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应收账款周转
率、存货周转率均比较稳定;公司的流动负债比重较高、长期负债比重较低,本
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利息保障倍数较高,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良好,银行信用较高,能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及时、按期偿还
各类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人民币升值、人工成本上升、国
外经济环境低迷、市场竞争激烈等不利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毛利
总额、营业利润、净利润稳步上升,体现了较强的盈利能力。
在未来两到三年中,公司将立足于已有的整体优势,继续整合各种资源,加
大科研投入,保持国内、外市场的同步发展,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产品开发、技
术创新、市场拓展等各项计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盈
利能力将得到持续的改善和提高。
(五)股利分配
根据《公司章程》,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金、任意公积金后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由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经 2014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
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30,000,000.00 元。
近三年股利实际分配 经 201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
情况
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25,120,000.00 元。
经 2016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25,120,000.00 元。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滚存利润由公司
方案 新老股东共享。
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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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
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名称 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杨林路 1 号
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持有合肥新沪 100%股权
主要生产经营地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杨林路 1 号
水泵及配件、屏蔽泵及配件、化工泵及配件、船用泵及配件、磁力泵及
经营范围 配件、核泵及配件、电机及配件制造、修理、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口的除外)
指标名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29,182.92
最近一年 主要财
净资产(万元) 16,212.00
务数据
指标名称 2016 年度
净利润(万元) 5,609.3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经本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及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金额 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
号 备案单位 备案号
(万元) (万元)
年产 120 万台农用 温岭市经济
1 22,550.00 21,657.59 温经信变更[2015]29 号
水泵技术改造项目 和信息化局
年产 72 万台屏蔽泵 合肥高新区
2 13,010.00 13,010.00 合经贸[2015]443 号
扩能项目 经济贸易局
3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3,505.00 3,505.00 合肥高新区 合经贸[2015]4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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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经济贸易局
4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5,000.00
合计 44,065.00 43,172.59
二、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
名称 建设期(月)
(万元) 额(万元)
年产 120 万台农用水泵技术
22,550.00 21,657.59 24
改造项目
年产 72 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 13,010.00 13,010.00 24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505.00 3,505.00 24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5,000.00 -
总计 44,065.00 43,172.59 -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按计划投资“年产 120 万台农用水泵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 72 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需的 39,065.00
万元,则资金缺口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年产 120 万台农用水泵技术改造项目”、“年产 72 万
台屏蔽泵扩能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各种
上市费用,如保荐费用、新股发行承销费用和上市费用等),则超出部分资金用
于“偿还公司的银行贷款”项目,偿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四个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部
分将用于补充其它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
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该等先期投入的资金。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逐年提高和地下水水位的不断下降,井用潜水电泵的需
求量也不断增加。根据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统计,2012 年,全球井用潜水
电泵的市场规模分别为约 17.6 亿美元,未来将以超过 15%的年增速继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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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广阔。我国井用潜水电泵的主要生产厂商主要集中在温岭地区,东音泵业、
新界泵业与本公司同属该领域内占据规模优势的厂商,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公
司“大元”品牌的井用潜水电泵产品以高端的品质与合理的定价策略,在市场中
占据着重要地位,未来将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
屏蔽泵已被广泛应用于家用热水循环、壁挂炉热水循环、溴化锂空调机组、
液氨和氟利昂制冷系统、化工行业介质输送等领域,需求量基本保持逐年上升态
势。
除了上述传统用途,屏蔽泵在地源热泵空调的循环水系统、特殊工作情况下
的化工介质输送、航天用火箭发射前燃料的加注、核电站高能循环水的输送、高
铁机车冷却系统及牵引系统等高端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市场需求迫切且前
景十分广阔。我国石化行业未来 5 年对高温泵、低温泵和超低温泵、精密计量泵、
耐腐蚀泵、输送黏稠介质和带固体颗粒介质泵的需求量将大幅增长,将进一步推
动屏蔽泵的生产技术快速发展。由于对防泄漏性有极高的要求,屏蔽泵被广泛应
用于核电设备中。台山 EPR 系统第三代核电技术中,受限于技术性能,主泵并未
选用屏蔽泵,而在辅助系统中多处使用。2015 年 10 月 29 日,应用于浙江三门
核电项目的世界首台 AP1000 核电机组反应堆冷却剂屏蔽主泵完成了最终的性能
试验和检查。随着屏蔽泵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其在核电工业中的应用前景将更
加可观。随着中国高铁出海步伐的加紧,我国高铁机车产销量快速增长。根据中
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其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的 905 亿元、994 亿元
和 1197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5.01%。未来,高铁机车冷却系统和牵引系统
对屏蔽泵的需求也将随着我国高铁机车产量的增长而不断扩大。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国际市场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2014 年美元兑人
民币保持低位,后于 2015 年下半年开始有所回升,1 美元兑换人民币由 2014 年
1 月的 6.10 变为 2015 年 12 月底的 6.49,再上升到 2016 年 12 月底的 6.94,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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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出现下降趋势,将会影响到公司出口销售的利润水平,主要
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美元计价的产品换算为人民币后价格下降,导致公司出
口收入和毛利率下降;二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会导致境外客户的需求下降;三是
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导致公司的美元应收账款形成汇兑损失。
(二)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虽然本公司材料成本略有下降但是人员工资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状
态。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年,员工的平均工资分别较上年增长了 7.58%、
15.29%以及 23.36%。未来如果人工成本继续上升,则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毛利
率水平。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是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的经销模式为买
断式经销,即公司按出厂价将产品销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再直接销往终端客户、
赚取买卖差价。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公司的市场网络遍布全国,合作经销商超过 600 家,报
告期内,公司经销商销售额占公司国内销售总额的占比分别为 79.21%、77.13%
和 70.74%,占比较高。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国内外的营销网络。随着营销网
络的不断壮大,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加大。若经销商出现自身经营不
善,或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终止等不稳定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该
经销区域销售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铸铁件、漆包线、硅钢片、电缆线、不绣钢件、铸铝
件、铜件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3.32%、60.43%
及 58.20%。2013 年以来,钢铁、铝、铜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虽然 2016
年有所反弹,但总体仍处于低位。受其影响,本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也持续
下跌,导致公司产品结构中原材料占比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有所上升。未来,
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反弹或上涨,会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上
升,对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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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复审的风险
公司于 2012 年、2015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资格及税收优惠有效
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合肥新沪于 2011 年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2014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底,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均适用 15%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
证到期后,不能被持续认定和无法复审,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其所得税
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专利诉讼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合肥新沪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专
利诉讼材料: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丹麦)(以下简称“格兰富控股”)已
于 2015 年 3 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合肥新沪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格兰
富控股所有的发明专利“离心泵设备”(专利号为 ZL00104949.6)发明专利“泵
组件”(专利号为 ZL200780050176.6),并要求合肥新沪停止侵权且就上述两
项专利侵权事项并分别赔偿 100 万。
2016 年 12 月 5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 612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兰富
控股 ZL00104949.6“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公司赔偿格兰
富控股经济损失 100 万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 6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公司立即停
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伦德福斯 ZL200780050176.6 “泵组件”发明专
利权产品的行为;(2)公司赔偿格伦德福斯经济损失 100 万元;(3)驳回其他
诉讼请求。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已由合肥新沪提起上诉。若相关诉讼
败诉,将会对公司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七)短期偿债的风险
本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对温岭厂区及合肥厂区建设不断进行投入。其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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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资金主要以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取得,导致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
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短期偿债风险。虽然公司近年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稳定在 6,000 万以上,利息保障倍数也在 6 倍以上不存在较大偿债风险,但是如
果未来公司不能扩展融资渠道可能会导致公司建设投资及新产品研发投入受限,
阻碍公司的战略实现。
(八)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4 年末、2015 年末和 2016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484.43
万元、6,922.16 万元和 9,486.47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逐年上升。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分别为 12.02 次、10.13 次和 8.51
次,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下降趋势。2015 年末和 2016 年末应收余额较高主要是 2015
年以来公司加大外销市场培育力度,对新增客户采取了较为宽松的信用政策,扩
大了赊销额度。由于公司应收账款绝对金额较大,若客户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及时
或无能力支付货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九)存货风险
本公司 2014 年末、2015 年末和 2016 年末存货余额分别为 11,432.12 万元、
11,246.87 万元和 13,922.88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25%、
43.61%、39.00%和 36.31%,占比较高且绝对金额较大。若公司存货不能实现迅
速销售,则存在占用公司流动资金和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十)产品质量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部分农用水泵产品适用国
家质量三包的规定,对所售水泵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包修、包退、包换”,
虽然公司报告期内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未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在业内
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公司依然面临由于不可预见等因素带来的产品质量而导致
的修理、退货或赔偿风险,客户也可能会因此提出产品索赔,或由此发生法律诉
讼、仲裁,均可能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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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年产 120 万台农用水泵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 72 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公司的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扩大需要有公
司强大的营销网络作为保证,同时也与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虽然公司在确定
投资项目之前已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
如果相关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渠道无法形成有力
支撑,公司募投项目将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十二)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五人合计
持有本公司 85.67%的股份,韩元富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韩元平为子公
司合肥新沪的董事长,王国良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合肥新沪的总经理。虽然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
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三)出口退税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执行国家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及“免、退”税收
政策。报告期内,本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主要为 17%、15%以及 13%。2014 年-2016
年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 1,757.36 万元、1,399.25 万元以及 1,316.96
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1.96%、21.61%以及 10.72%。
虽然公司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出口的品类,但如果未来国家下调公司产品出口
退税率,将会增加公司成本导致公司毛利下降。因此存在出口退税率下降而影响
经营业绩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建筑施工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大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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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及仲裁事项
1、专利诉讼
公司于 2016 年 05 月 03 日正式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的专利诉讼资
料。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2015 年 3 月 31 日,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丹麦)(以下简称“格兰富
控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瑞”),因合肥新沪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格兰富控
股所有的发明专利“离心泵设备”(专利号为 ZL00104949.6),北京兴瑞销售了
侵犯该项专利的产品,故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
利权、销售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3)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4)被告共
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同日,格伦德福斯管理联合股份公司(丹麦)(以下简称“格伦德福斯”)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利科德(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利科德”)、北京兴瑞,因合肥新沪及利科德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
格伦德福斯所有的发明专利“泵组件”(专利号为 ZL200780050176.6),北京兴
瑞销售了侵犯该项专利的产品,故请求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
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3)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调查费和律师费;
(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6 年 12 月 5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5)京知民初字第 611 号
《民事判决书》,就格伦德福斯管理联合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格伦德福斯公司”)
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吉兴
瑞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①合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
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伦德福斯公司 200780050176.6 号“泵组件”
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北京安吉兴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
害格伦德福斯公司 200780050176.6 号“泵组件”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②合
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伦德福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本
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一百万元;③驳回格伦德福斯公司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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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合肥新沪承担。
同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5)京知民初字第 612 号《民事判决书》,
就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公司”)诉发行人子公司合
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①合肥新沪自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兰富公司 ZL00104949.6 号“离
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北京安吉兴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
停止销售侵害格兰富公司 ZL00104949.6 号“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
为;②合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兰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
万元;③驳回格兰富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由
合肥新沪承担。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合肥新沪已经就上述案件提起上诉,由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无法将上述判决文书送达本案的第二被告北京安吉兴瑞
公司,故本案目前仍处于一审程序中,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后续诉讼程序
通知。
2、海事诉讼
2013 年 3 月,本公司委托“CMACGMFLORIDA”轮承运 1 个集装箱的货物,集
装箱号:CMAU8068040,该集装箱收货人为 HALLMARKINDUSTRIES,INC。2013 年 3
月 18 日,“CMACGMFLORIDA”轮在中国长江口灯船东北月 124 海里处遭受罗克韦
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所属船舶“CHOUSHAN”轮碰撞,
造成集装箱落水,箱内货物受损。2013 年 5 月 7 日,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在
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13 年 7 月 24 日,HALLMARKINDUSTRIES,INC 签署了《权益转让确认函》,
同意不可撤销地将其享有的上述货物有关的所有权和由于货物产生的赔偿权利
等权利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依法就上述债权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
2013 年 12 月 20 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了(2013)甬海法登字第 21-26 号民事
裁定书,准许原告的债权登记申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特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
判令被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653,388.74 元及利息,并判
令被告承担 1000 元债权登记申请费和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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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15 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了(2015)甬海法权字第 133 号《民
事判决书》,就发行人诉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WMITED)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发行人不具有索赔权,故对涉案集装箱内
货物是否因碰撞事故而造成全损不再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发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215 元,由本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3、民事诉讼
2015 年 9 月,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中
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澳特诗顿”)、普敏智、许华军,
因被告中山澳特诗顿拖欠合肥新沪货款 1,708,359 元,被告许华军为中山澳特诗
顿该笔货款提供保证,被告普敏智系中山澳特诗顿唯一股东,存在转移中山澳特
诗顿财产的情况,故合肥新沪请求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中
山澳特诗顿支付合肥新沪货款 1,708,359 元;(2)被告中山澳特诗顿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合肥新沪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付清
全部货款时止;(3)被告普敏智、许华军对上述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5 年 12 月 16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下发了(2015)中二法黄
民二初字第 5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中山澳特诗顿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 1,708,359 元及利息(从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合肥新沪;(2)被告普敏智对上述确
定的中山澳特诗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合肥新沪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 年 3 月 8 日,合肥新沪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
诉状》,请求:(1)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 546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许华军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 546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中山澳特诗顿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 年 1 月 3 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粤 20 民终 3748
号《民事判决书》,就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起诉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澳特诗顿”)、普敏智、许华军买卖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
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肥新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075 元,由合肥新沪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经办人或
名 称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姓名
浙江省台州 市
发行人:
泽国镇丹崖 工 0576-86441299 0576-86446677 李海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区
主承销商: 肖兵、包建祥、欧
北京市西城区太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010-88085858 010-88085826 阳颢頔、张海东、
平桥大街 19 号
责任公司 王立宇
上海市浦东新区
律师事务所: 花园石桥路 33 号
021-61059000 021-61059000 章晓洪、李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花旗集团大厦 14

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东路 李惠丰、钟建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021-63391166 021-63392558
61 号四楼 王克平
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 上海市九江路 69
021-63391088 021-63391116 唐媛媛、程永海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票登记机构:
陆家嘴东路 16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021-58708888 021-58899400 -
号中国保险大厦
上海分公司
36 楼
收款银行: 上海市徐汇区淮
021-54039589 - -
工行徐汇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海中路 1028 号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021-68808888 021-68804868 -
上海证券交易所 528 号证券大厦
二、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询价推介时间: 2017 年 06 月 22 日至 06 月 23 日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2017 年 06 月 28 日
网上网下申购日期: 2017 年 06 月 29 日
网上网下缴款日期 2017 年 07 月 03 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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