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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惠利纯债C(00378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2805
基金代码 003788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并将在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或登录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无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的规定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修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修改。

除上述第(1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6、17条修改。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及第27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成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更新本基金托管人信息。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修改。

除上述第(1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6、17条修改。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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