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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0007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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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2808 | ||||||||
基金代码 | 000797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并将在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或登录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无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补充。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31条补充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2、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的规定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33条补充。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除上述第1)、7)、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4)、7)、13)、14)、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7、18、30、32、33、34、35条修改。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第27、第36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依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信息。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除上述第1、7、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1、4、7、13、14、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7、18、30、32、33、34、35条修改。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无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33条补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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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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