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57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2972
基金代码 570001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5
标题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规定》颁布前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做出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该等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本公司还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该等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相关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11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13只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3)、(4)、(5)、(7)、(8)、(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10)、(15)、(18)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14)、(16)、(17)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
(1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4)、(14)、(17)、(19)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删除重复条款;
3、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的表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中,增加:
(3)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中,增加:
(4)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修改、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四)投资策略之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中,增加,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增加: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增加除上述第(6)、(7)项另有约定外,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的表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中,增加:
(3)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中,增加:
(4)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修改、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增加:
(8),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增加:
除上述第(8)、(13)、(14)项另有约定外,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释义
无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非自动延期办理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注册资本:肆拾玖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9、14、15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完善表述。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
无 (八)临时报告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完善表述。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的表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中,增加:
(3)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中,增加:
(4)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修改、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增加: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将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单独作为第(8)项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增加:除上述第(5)、(8)、(12)、(13)项另有约定外,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的表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诺德深证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诺德深证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诺德深证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诺德深证300份额的申购申请:中,增加:
(3)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诺德深证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对诺德深证300份额的赎回申请:中,增加:
(4)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诺德深证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修改、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五)投资策略、(六)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增加:
(3),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增加:
除上述第(3)、(11)、(12)项另有约定外,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8、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并且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31条补充强制赎回费的相关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彭纯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2)、(15)、(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7、18、30、32、33、34条补充投资限制;
2、删除冲突条款;
3、完善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36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33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完善表述。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相关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12)的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7)、(15)、(20)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完善表述。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7)、(15)、(23)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并完善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相关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7)、(15)、(21)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