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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A美元分派(9680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73023
基金代码 968016
公告日期 2018-05-10
编号 1
标题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A类别(分派)及A类别(累积)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
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2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2372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根据香港法律
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伞
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
合所有投资者,也并非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
别。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为花旗
银行(Citibank, N.A.),内地代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弘基金”)。
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A 类别(分派)、H类别(分派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类别(累积)、H类别(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
累积)份额。本基金现时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A 类别(分派) 、A类别
(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余份额
类别,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美元份额:
A类别(分派) 968016
A类别(累积) 968019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人民币份额: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968018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968021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及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
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
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2018年3月28日
A 类别(分派) 、A类别(累积):2018年5月14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
易日。
10.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基金说明书中所界定的美国人士
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
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份额) / 美金100元(美
元份额),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美金100元。就美元份额
而言,目前仅限机构客户(通过直销中心)购买。单笔最低赎回为10份基金份额,
无最低持有额要求。
内地投资者通过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无最低
持有额要求。目前内地投资者通过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仅可购买人民币份额

内地投资者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单笔最低赎回为1份基金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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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无最低持有额要求。目前内地投资者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仅可购买人民币份额。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
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
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
以行政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T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应于T+2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的《东亚联
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进行披
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
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
天弘基金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382及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咨询购
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
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
说明书”即指《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
说明书”即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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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或因本基金及其
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所有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
净汇出规模达到该额度限制之时,本基金将面临被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或
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
销注册,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
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4)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7)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
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
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
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
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以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
该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
款与条件参见《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内地投资
者应仔细阅读该协议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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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
基金代码: A类别(分派) 968016
A类别(累积) 968019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968018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968021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积极管理一个主要由亚洲债券(即亚洲政府或
企业实体发行并以亚洲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以寻求定期的利息收益、资本增值及货币升值。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包括具固定收益特点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
在受规管市场或交易所上市、买卖或交易的可转换、可交换及不可交换
及不可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息及贴现债券、可转让票
据、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可变利率或定息存款证以及银行存款、
议定定期存款、短期国库券及票据。该等债务证券可包括低于投资级别
及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亦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单位信托及
现金。本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有限。
本基金的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以用于对冲
目的,从而减低风险及提高资产价值,及用于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的
投资目的。除为对冲目的以外而订立的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之合约
价的净总值,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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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拟将本基金的非现金资产的至少70%投资于
亚洲债券。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不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此后
的申购、赎回申请,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2%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0.125%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
构收费)
每年 0.015-0.05%;最低收费每年3,000 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全免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于本基金
的费用。倘若有关费用并不直接归于伞子基金
下的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可绝对酌情决
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购入投资及赎回其投资项目的费
用,伞子基金资产保管人的收费及支出,审计
师收费及支出,估值费、法律费用、任何与上
市或获监管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及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
的费用。若本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清
盘,其未摊销之款额将于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
金承担。
在本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广告
宣传或推广支出将不会向本基金征收。
* 请注意,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
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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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 一节的内
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
额。
就在内地销售的A 类别(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两类份额类别
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
占资本对上述份额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
拟将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的至少85%作出
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将可从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分配金额,
但如果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分配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该等收益分配将以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资本拨付。过去12个
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收益净额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
对金额/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内地代理人的
网站(http://www.th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应留意上述有关从资本拨
付收益分配造成的影响,详情请阅基金说明书附录二“风险因素”一节
所载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
过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1个月通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就在内地销售的A 类别(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两类份额类别
而言,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每一中期会计结算日(即自每
年的1月至11月于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
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会计结算日(即每年的12月31日)止一个月期间
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
于记录日期名列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资格获得就相关中
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
期间或会计期间后一个月的第14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期。如该日并非香港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前一个
香港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
配(如有)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
录日期后7香港营业日内宣布收益分配(不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
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于记录日期后10个交易日内支付。
就在内地销售的A 类别(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两类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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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基金管理人不分配该等份额类别所赚取的收益,该等份额类别的
份额赚取的收益用于累积及拨充资本。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
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
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
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
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
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
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
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
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
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
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款与条件参见《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
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该协议的条款,并
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
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
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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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天弘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
是一家于2004年1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
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
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
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
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
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
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
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
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
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
弘基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
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各内地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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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
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
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将通过内地代
理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
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
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
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以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别(分派)、H类别(分派)、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类别(累积)、H类别(累积)、A类别人民币
(对冲)(累积)份额。本基金现时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A 类
别(分派) 、A类别(累积)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
冲)(累积)。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
上其余份额类别或增设其他类别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
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
币进行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可以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A类
别(分派)及A类别(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H类别(分派)及H类别(
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港币,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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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现时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份额类别仅包括A 类别(分派) 、A类别(累积)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就A 类别(分派)和A类别(累积)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美元向
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在申购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
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
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
A 类别(分派)和A类别(累积)的赎回款项将以美元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
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
就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而言,内地投资
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
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
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下
舍入)或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
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六) 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1.5%
赎回费:暂不收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基金促销活
动,对上述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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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
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
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内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
早地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
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
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
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
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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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
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
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
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决
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
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
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
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
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迟))支付回到
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
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书面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
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
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
的所有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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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
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
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的香港交易日获优先赎回。
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
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若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
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
申请。
本基金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A 类别(分派) 、A类别(累积)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
人民币(对冲)(累积)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
币等值)、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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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持有额 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
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
日起7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申请。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
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天
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元(人民币份额)/美金100元(美元份额),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美金100元。就美元份额而言,目前仅
限机构客户(通过直销中心)购买。单笔最低赎回为10份基金份额,
无最低持有额要求。
内地投资者通过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不设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无最低持有额要求。目前内地投资者通过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仅可购买人民币份额。
内地投资者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单笔最低赎回为1份基金份额,无最低持有额要求。目前内地投
资者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可购买人民币份额。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
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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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
产净值”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
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
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
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
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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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指定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9层
指定联系人:杨俊
电话:(86)21 38663752
传真:(86)21 38675314
客服电话:95382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指定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86) 571 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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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
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
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
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
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
托服务协议》。
天弘基金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
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 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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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
安排协议》;
(6)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
安排协议》。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内地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天弘基金以下
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1) 人民币份额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2) 美元份额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天山路支行
银行账号:27788531420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4110042021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须注明申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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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的;
2)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4) 天弘基金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申购无效的,天弘基金及直销专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二) 通过天弘基金网站申购
1. 受理开户及申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内地销售交易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申购业务,但交易
日15:00 (北京时间) 之后以及非交易日的申购申请,视为下一交
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
2. 开户及申购程序
(1) 请参照公布于天弘基金网站(www.thfund.com.cn)上的《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
关开户和申购等业务;
(2) 尚未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天
弘基金网站(www.th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
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
申购;
(3) 已经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天弘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
(4) 投资者确认申购前需在购买页面点击确认《非美国纳税人声
明》及《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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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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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10号
东亚银行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民斌
李继昌
温婉容
Hermann Alexander SCHINDLER
Gunter Karl HAUEISEN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九龙观塘
观塘道418号创纪之城5期
东亚银行中心32楼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1704-241号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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