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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信用合利债券A(00002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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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187828 | ||||||||
基金代码 | 000026 | ||||||||
公告日期 | 2018-08-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赎回和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本基金已出现上述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0026/B类00002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和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5、在开放期,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时,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因2018年8月9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和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18年8月9日,自2018年8月10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届时本基金将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二)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一)停牌证券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证券 如清算期内仍有持仓证券停牌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多次清算。 (二)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五、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98-88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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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清算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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