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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短债债券C(00482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08988
基金代码 004828
公告日期 2018-12-19
编号 1
标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发布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优化产品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其他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或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系统,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25日,即该日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17:00止(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00-4800)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平安鑫荣+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短信表决意见应为“123456198001011234+平安鑫荣+同意”。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直接将表决意见发送短信至“9551179865”参与投票。本短信平台号码仅用于接收本次投票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平安鑫荣+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短信表决意见应为“123456198001011234+平安鑫荣+同意”。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或授权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意见后将核对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与原预留手机号码是否一致,若二者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通过电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并完成投票或授权,该过程将全程进行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因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的情况,请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四)其它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00-4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或授权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公告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9年1月17日17:00以后送达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地址或指定系统,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3)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有效表决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4)电话表决票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议案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5)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投票,若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在投票表决终止前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问答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及电话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中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联系电话:0755-2262789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见附件四:《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转型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根据《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转型后基金的特征,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二: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关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签字:
日期: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2、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5、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年××月××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3日生效。为优化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转型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的实施安排
1、赎回选择日
为保证转型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自《关于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为赎回选择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赎回选择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将投资者未赎回的原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赎回选择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原《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赎回选择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赎回选择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折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该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总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x1.0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9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数(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4、转型后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的公告。
三、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中短债债券”)。
(二)调整基金类型
基金类型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限制
1、调整后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调整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调整后的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成份券由剩余期限1-3年的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中短期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该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 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后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四)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由“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调整为“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调整后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调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转型后基金的份额类别、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1)转型后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2)转型后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0.30%
(3)转型后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0.10%
(4)转型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为0.1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6%。
(5)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300万 0.2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1000元
(6)转型后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其中针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C、E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05%
N≥30天 0
(7)转型后基金的申购数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起点。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转型后的平安中短债债券的产品特征修订《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6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7】844号文注册募集。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投资运作、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3、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基金管理人将计划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表决事项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三)基金转型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转型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转型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转型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23990088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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