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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康债券A(2400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50387
基金代码 240003
公告日期 2019-01-31
编号 4
标题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8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 17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5
八、基金单位的募集 ............................................................................................................. 26
九、基金的成立 ..................................................................................................................... 27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28
十一、基金转换 ..................................................................................................................... 34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7
十三、基金的托管 ................................................................................................................. 38
十四、基金的销售 ................................................................................................................. 39
十五、基金的注册登记 ......................................................................................................... 40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七、 基金的融资 ............................................................................................................... 48
十八、基金资产 ..................................................................................................................... 49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 50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二十四、系列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2
二十五、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及清算 ......................................................................... 64
二十六、违约责任 ................................................................................................................. 65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 67
二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68
三十、其他事项 ..................................................................................................................... 69
三十一、<<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70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特订立《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独家发起设立。本系列基金目前由具有不同市场定位的3个基金构成,分别是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债券基金”)。每只基金彼此独立,通过低费率而且高效率的相互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基金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赎回所持有基金单位时,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 视上下文而定,指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中的一只或数只;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契约》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一只或多只基金的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系列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行为;
赎回: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单位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其他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根据上下文,指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 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8)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基金契约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契约》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只有一个统一的持有人大会。如果提交给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可能涉及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
(一) 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1、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转型;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二)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各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单独事由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仅须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满足以下条件: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或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系列基金/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系列基金(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或某只特定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a)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各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均获得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2)特别决议
a) 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均通过方为有效;
b) 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仅需参加大会的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同时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应同时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宝”的字样。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五)系列基金与基金
1、本系列基金目前由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三只彼此独立且同时满足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又彼此联系的开放式基金所组成;
2、各基金分别进行销售、注册登记管理,各基金收益单独计算和分配;
3、各基金适用独立的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则;
4、基金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基金转换;
5、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不必然导致本系列基金或其他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六)系列基金的管理和托管
1、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为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即为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方可更换。
(七)基金持有人
1、投资者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任一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受本《基金契约》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本《基金契约》项下的权利及利益,并承担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本《基金契约》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做出的规定,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效;本《基金契约》对某一基金的持有人做出的规定,对该基金的持有人有效。

八、基金单位的募集
(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通过本系列基金的销售网点公开募集。
(二)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费率为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各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四)基金单位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同时或分别认购本系列基金旗下不同基金的基金单位,也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本公司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三只基金的认购金额分别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分别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本系列基金及相应基金成立。
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系列基金将在公告募集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成立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该基金成立失败。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成立失败,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成立失败。
如本系列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系列基金募集费用,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某一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某一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二十五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基金单位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时间根据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各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各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系列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50%归登记注册机构,50%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降低申购、赎回费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某一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出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和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一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该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该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二)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三)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办理基金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 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的情形外,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4%,其中25%计入转出基金的资产,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时的转换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单位份额;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单位份额;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的具体率费结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按各基金分别进行管理。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四)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由注册登记人于T+1日进行确认;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六)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七)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为投资者提供其他形式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基金销售代理人订立《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就基金销售的具体网点、申购、赎回资金的清算和划拨、申购和赎回信息的传递、费用的分配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以明确销售代理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基金选择,并提供多项投资目标。
(一)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目标
分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稳步成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回报。
2、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消费品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3、投资理念
恪守投资边界、策略胜过预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消费品的发展前景,长期持有消费品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其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75%;债券为20%-45%,现金比例在5%以上。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市场投机气氛浓烈、系统性风险急剧增加时,投资比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合理时间内,投资比例将恢复正常水平。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我公司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1)股票投资策略:注重资产在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资产配置,以长期持有为主,适当进行时机选择,优化组合。
注重资产在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配置
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本基金的研究人员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各行业的景气程度作出判断,挑选出处于成长阶段的消费品子行业作为投资重点。
消费品具有良好的增长前景,对于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坚持长期持有的策略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股票选择流程与自下而上的方法:根据消费品股票综合评级系统对备 选库股票进行评级排序。研究员研究公司的公开信息,从中寻找行业内业绩较好、有发展前景、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也根据股票市场表现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
研究员对其中最有价值的一些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其治理机制、管理层和产品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这些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结合市场情况,采用长期持有的策略。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大幅波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我们将依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分析,适当采用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2)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消极防御策略和积极主动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部分债券采用消极防御策略;部分债券投资采取积极主动投资策略,通过预测利率变动和行业利差变化并调整相应投资组合获取潜在高额收益。
本基金采用的分析方法为历史数据分析法和情景分析法;研究和调研的重点放在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货币政策,预测利率变动趋势以及发债公司的信用评估等方面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决策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三个层次:对市场利率分析、预测;债券资产配置及相应的技术手段;个券选择。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目标
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报酬。
2、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债券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股票投资方面,主要投资对象为上证180指数、深圳100指数的成分股。
3、投资理念
把握市场特点,灵活配置资产;稳健投资,追求卓越回报。
4、投资策略
采用资产灵活配置策略,以债券投资为基础,并把握股市重大投资机会,获取超额回报,同时执行严格的投资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本基金通过量化辅助工具及研究支持,结合自身的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 益进行动态监控,在一定阶段可显著改变资产配置比例。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理,控制风险,增强盈利。
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跟踪市场久期,并根据市场利率预期变动主动调整,使组合久期适度偏离。股票投资方面,以指数化投资分散非系统风险,增强流动性,并通过三层复合保障措施严格控制其投资风险:只有当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统发出买卖股票提示时,才开始考虑或进行股票市场指数化投资;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理,控制持有高风险资产的时间;并以风险预算管理为“安全气囊”确保基金本金安全,追求卓越回报。
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债券20%-90%;股票 5%-75%;现金5%以上。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我公司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6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1、投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主要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现金和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相关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会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1年,可转换债券不转换成股票。
3、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为手段,从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过程中发掘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
4、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类属配置、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特定券种选择等积极投资策略,并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1)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主要根据各类属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预期价格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预期价格下跌的类属,从而取得较高的回报。
(2)久期偏离
久期是衡量利率敏感性的一个指标,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应增加组合久期,如预期利率上升,则应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该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3)收益率曲线配置
收益率曲线展示了收益与期限的关系,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以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组合头寸,可以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特定券种选择
针对特定的企业债(含可转债)采用逐个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指标包括:经营分析、信用分析、收益率分析、税赋分析等,挖掘特定券种的投资价值。
(5)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近期债券市场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利率市场化;交易主体结构逐步改善;交易品种创新,如贴现债券、本息分离债等相继面市,为未来推出利率互换(Swaps)等衍生工具创造条件;债券发行方式与交易方式的创新,美国式利率招标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悄然开展的远期利率交易,使将来推出利率期货交易成为可能。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组合
1、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20%;
2、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将严格参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1)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各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该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各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系列基金及各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在各基金间相互投资或投资于本系列基金之外的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4、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七、 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各基金资产分别以宝康债券基金、宝康资产灵活配置基金和宝康消费品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与各基金联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上述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该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包含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单独公告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发起人承担。基金成立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在各基金范围内进行。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以基金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 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同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相应基金单位。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各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各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各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各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任一基金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8、重大关联交易;
9、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任一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0、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期间的需要公告的情形;
11、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14、基金的合并;
15、新增基金;
1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7、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连续50个工作日及连续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告;
18、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系列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系列基金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在基金数不到两只时,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的,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独立的基金存续;
3、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系列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系列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及清算
(一)在满足以下条件,本系列基金可新增基金:
1、原有的基金运作规范,经营正常;
2、经中国证监会按照基金设立审核程序审核通过。
(二)基金的合并
当两只或两只以上基金合并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时,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进行合并。
(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户,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前述系列基金终止事由出现。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资产或者对该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二十五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的清算
基金清算所涉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资产清偿顺序、 基金清算公告和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留时间均从以上关于基金清算第1至6项规定。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系列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两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当出现本《基金契约》的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方可终止。
2、只有在本系列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公告后本《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三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十一、<<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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