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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创新混合A(5196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51755
基金代码 519674
公告日期 2019-02-01
编号 2
标题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 11月 16日《关于核准银河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35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并于 2015年 7月 71日公告更名为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26
六、基金的募集 ......................................................................................................................... 5251
七、基金合同生效 ..................................................................................................................... 53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35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6461
十、基金的投资 ......................................................................................................................... 64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错误!未定义书签。73
十二、基金财产 ......................................................................................................................... 797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07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581
十五、基金的费用 ..................................................................................................................... 8782
十六、基金税收 ......................................................................................................................... 888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8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85
十九、风险揭示 ......................................................................................................................... 94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9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8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12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1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12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129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规定及《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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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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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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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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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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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
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 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 7月至 2014年 1月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 1月至 2015年 1月,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7年 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年 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副总裁、监事会主席、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
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
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 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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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 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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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年 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BRL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 7月至 2014年 1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 1月至 2015年 1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7年 11月,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年 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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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年 6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曦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交通银行上海
浦东分行,2007年 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金融、汽车和
休闲服装行业,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员,现担任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起
担任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2月起担任银河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起担任银河智慧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起担任银河和美生活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钱睿南先生:2010年 12月至 2012年 3月;王培先生:2011年 6月至 2016
年 2月;神玉飞先生:2016年 2月至 2017年 4月;袁曦女士:2016年 2月至
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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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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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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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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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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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
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
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
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
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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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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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
本集团总资产 65,086.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 12.8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
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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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
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
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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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
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 11月
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只开放式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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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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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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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院 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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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号 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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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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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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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许方迪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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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邮编:310007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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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 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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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jhzq.com.cn
(3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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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13层、21层-23层、25-29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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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 www.dfzq.com.cn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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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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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 20328000
传真:(021) 58883554
联系人:王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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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0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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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 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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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0755) 23838750
传真:(0755) 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 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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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6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63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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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 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企大厦 C座 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 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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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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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noah-fund.com
(1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号中达广场 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7)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弄 2号楼 B座 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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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 4楼 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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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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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七
幢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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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栋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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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0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0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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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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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号中坤大厦 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1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0]163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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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
月 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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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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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元;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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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
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200万元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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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 1年以内 0.50%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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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份,其余 0.14份对应的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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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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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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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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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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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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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类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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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 资产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三)投资理念
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是超额回报的来源。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相结合。在资产配
置策略上,本基金根据对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因素分析,在投资比例
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在股票选择上,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多因素分析模型,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
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
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
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将以全
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
况、市场总体 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新股首发上市涨
幅、不同行业的市场轮动情况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类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指的创新,
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两种类型。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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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或采用新工艺,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或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
品成本,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活动。商业创新是指企业通过商业模式、
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方面的创新,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
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为。
(1)企业初选
本基金认为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的关键来源,因此本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伴随新的科研成果和新兴技术的发明、应用而出现的新的
部门和行业。参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提出
的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前沿技术的确定,本基金现阶段主要投资于伴随新的科
研成果和新兴技术的发明、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部门和行业,主要为微电子与信
息技术、生物技术及现代农业、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先进制造、医药
与医学工程、航空航天、海洋技术等。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
和新的行业不断涌现,本基金将动态调整新技术、新行业的范围。
本基金将通过行为辨识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商业创新的初选企
业。
首先本基金将辨识企业是否在商业模式、营销模式、生产流程、管理结构
等商业行为方面有创新活动。其次,本基金认为商业创新活动往往是一种节约
人力和资本的活动,即以更少的人力和资本投入取得更大的增长,因此本基金
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变化对固定资产变化的比例以及企业当
期销售收入变化对为职工支出的现金变化的比例是否增加等指标,作为企业初
选参考指标,本基金还将根据研究结果对使用的指标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的步骤,本基金挑选出符合条件的商业创新的初选企业。
(2)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对于纳入本基金初选范围的股票,本基金将区分企业创新的类型,对企业
的创新能力进行评价。
1)技术创新类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
创新的组织体系分析:创新不是一种随机的行为,而是持续不断的追求,
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是否建立了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是否有清晰的研
究开发规划、是否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研发队伍、是否建立了合理的激励机制
以鼓励创新等。
创新行为的投入保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或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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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持续和一定规模的资金投入,本基金将重点考察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的比重,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的规模以及增长情况等。
创新行为的成效:对技术创新类企业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的成效,本基金从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比重、拥有专利数量、专有技术、
新产品推出周期等方面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效进行分析。对商业创新,将重点
分析其商业模式的可复制性、销售收入增长、市场份额增长、成本降低等方面。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的研究需要,重点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研发费用、
市场份额增长、成本降低等各项具体指标对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评价.
2)商业创新类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
对商业创新型企业,将重点分析商业创新的持续性,分析商业创新在商业
模式的可复制性,促进销售收入增长、市场份额增长、成本降低等方面的持续
性。
经过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本基金将筛选出创新能力居于前 1/2 的企业。
(3)成长型股票筛选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的创新型企业股票,本基金将进一步对企业的成长
性进行评价,分析和预测企业持续的成长性。
本基金的成长性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当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营
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通过成长性评估,本基金将选择成长性突出的企业股票构成创新成长股票
池。
(4)企业基本面及价值评估
本基金对纳入创新成长股票池的股票,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
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
运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PE、PB、PEG、
EV/EBITDA 等,排除股价被大幅高估的股票,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 低估的优质创新成长股作为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1)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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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
属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
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
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
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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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业绩基准收益率=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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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
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
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7)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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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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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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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2121,749,869 83.14
其中:股票 .82121,749,869 83.14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13,500,000. 9.2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189,919.1 6.28
8 其他资产 22,002,855.2 1.37
9 合计 .20146,442,64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8640,381,586. 27.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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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025,624,530. 17.67
J 金融业 0034,012,100. 23.4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922.9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16,430,230. 11.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5,295,500.0 3.65
S 综合 - -
合计 .82121,749,869 83.9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36 新华保险 220,000 0011,105,600. 7.66
2 600763 通策医疗 163,000 08,754,730.0 6.04
3 603799 华友钴业 148,000 07,886,920.0 5.44
4 300015 爱尔眼科 238,000 07,675,500.0 5.29
5 600845 宝信软件 303,000 07,426,530.0 5.12
6 300618 寒锐钴业 56,000 07,141,680.0 4.92
7 002410 广 联 达 265,000 07,096,700.0 4.89
8 600686 金龙汽车 630,000 06,564,600.0 4.53
9 601688 华泰证券 408,000 06,426,000.0 4.43
10 300253 卫宁健康 395,000 05,695,900.0 3.9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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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契约规定,无法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契约规定,无法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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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333.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1,904,62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765.69 5 应收申购款 12,662.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02,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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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未经审计。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12.29-2010.12.31 0.00% 0.00% 3.26% 0.74% -3.26% -0.74%
2011.01.01-2011.12.31 -18.07% 0.90% -25.49% 1.15% 7.42% -0.25%
2012.01.01-2012.12.31 18.77% 1.08% 1.59% 1.15% 17.18% -0.07%
2013.01.01-2013.12.31 38.84% 1.40% 13.72% 1.08% 25.12% 0.32%
2014.01.01-2014.12.31 18.84% 1.33% 29.87% 0.93% -11.03% 0.40%
2015.01.01-2015.12.31 62.61% 2.72% 35.28% 2.11% 27.33% 0.61%
2016.01.01-2016.12.31 -18.71% 1.73% -12.18% 1.43% -6.53% 0.30%
2017.01.01-2017.12.31 26.10% 0.92% 0.21% 0.70% 25.89% 0.22%
2018.01.01-2018.09.30 -11.44% 1.52% -16.91% 1.04% 5.47%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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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37.02% 1.55% 14.19% 1.27% 122.83% 0.28%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每 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 2010年 12月 29日成立,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0%的8 股票资产
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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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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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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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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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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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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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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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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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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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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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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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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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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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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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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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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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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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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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可能面临投资品种的风险。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类型股票有所不同,造成本
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股票基金的收益。同时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保持在 60%以上,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股票市场收益发生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
受到影响。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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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
资产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
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
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相结合。在资产配
置策略上,本基金根据对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因素分析,在投资比例
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在股票选择上,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①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类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指的创新,
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两种类型。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
或采用新工艺,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或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
品成本,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活动。商业创新是指企业通过商业模式、
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方面的创新,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
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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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
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③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④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
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
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
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
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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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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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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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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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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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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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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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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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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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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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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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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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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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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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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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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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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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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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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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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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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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1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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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
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
公司。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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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创新
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7)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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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7)、12)、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的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下简称“关联交易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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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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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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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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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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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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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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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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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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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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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nter)来Ce(Call 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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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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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
登公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7.6)
2、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2018.7.18)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1)
4、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8.11)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8.24)
6、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报(2018.8.28)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8.31)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11)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10、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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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13、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3 季度报(2018.10.24)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8.12.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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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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