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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行业优选混合发起式A(0022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10058
基金代码 002256
公告日期 2019-04-08
编号 1
标题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xfunds.com.cn)发布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5日17时整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层02单元
联系人:郑林波
联系电话:400-866-2866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4月9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层02单元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郑林波
联系电话:400-866-2866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
联系方式:0755-25551435
联系人:彭志许
4、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s.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 8日
附件一:《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部分等条款以及因本基金转型、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及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日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4日
附件二: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号码
3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4 代理人姓名/名称
5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5月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1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风险特征已经不能切合当前投资者需求,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把握配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本基金转型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本基金转型事项属于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章节 转型前 转型后
内容 内容
全文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基金份额及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高速增长转型为高质量增长的过程,投资于能够支持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高景气度行业和领先的上市公司,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及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47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4月1日生效。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9年XX月XX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9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适当程序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方可召开。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总份额的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三)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三)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二)通讯开会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二)通讯开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类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新能源汽车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一)资产配置策略
……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家政策引导、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推动下,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在从行业导入期进入成长期的阶段;同时,随着特斯拉(Tesla)等国外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成功,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的产业路径逐渐清晰,综合以上分析,本基金管理人预计该行业在未来将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本基金管理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国内外行业发展的不同驱动因素,投资受益于国际产业链分工及技术进步的新能源汽车上市公司股票,力求为投资人带来稳定的资本增值。
1、新能源汽车股票的定义
新能源汽车股票是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与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相关的A股上市公司都可以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从目前定义来看,新能源汽车指的是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2、新能源汽车主题股票池的构建
根据研究界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所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下述几个细
分行业:(1)以动力供应为主的上游行业,主要集中在锂电池材料行业,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子行业;(2)以动力输出和控制过程为主的中游行业,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汽车电机及配件、电机控制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及配件等子行业;(3)以市场需求为拉动的下游行业,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轿车等子行业。管理人将选择上述行业的优秀公司股票初步构建新能源汽车主题股票池。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新能源汽车主题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相关定义和股票池构建标准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履行适当程序。
3、新能源汽车主题细分行业的配置
在初步构建新能源汽车主题股票池之后,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产业链细分子行业的行业空间、产业政策、技术壁垒、商业模式等因素,并结合估值水平,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4、精选个股
在新能源汽车主题细分行业配置完成后,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并抓住产业周期的发展及技术进步带来的投资机会,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会依据以下标准自下而上选择个股:
……
(六)投资程序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高速增长转型为高质量增长的过程,投资于能够支持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高景气度行业和领先的上市公司,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类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根据市场、行业、企业的特性,优选配置业务质量可靠的上市公司,伴随企业利润质量提升,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财富增长,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进而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市场代表指数,根据该指数的估值(PE)自发布以来所处的历史水平位置来调整股票资产比例配置。当沪深300指数的市盈率PE位于历史90分位及以上时,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为0%-50%;当沪深300指数的市盈率PE位于历史90分位以下和历史75分位以上时,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为30%-80%;当沪深300指数的市盈率PE位于历史75分位以下和历史40分位以上时,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为50%-90%;当沪深300指数的市盈率PE位于历史40分位及以下,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为60%-95%。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或产品的上市公司股票。随着中国经济转型,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将确定的背景下,我们将优选高景气度行业,选择行业中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且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分享人类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在此条件下最后转化为企业的利润,逐步沉淀在企业的平台中。企业能够创造价值的前提下,企业家还需要有愿意分享,且珍惜时代为其提供的平台,珍惜国家政府、投资者为其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拥有回馈社会、回馈投资者的企业将逐步纳入本基金的组合中。本基金致力于企业的业务质量,管理层的品行,在此条件下根据估值系统,配对组合的要求,构建组合并持有股权,伴随企业成长逐步分享企业利润增长及企业利润质量提升带来的成果。本基金管理将通过基本面分析,聚焦中国新动能,对标国际市场以及组合
自身特性,选择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业务形成不同行业的对冲,控制波动从而为投资人带来稳定的财富增值。
1、行业优选配置
中国经济逐步由高速增长转型为高质量增长的路径中,经济增长的支柱性行业也将有所调整。中国过去40年投资的高速增长时代可能将成为历史,投资在未来的时间内将保持合理的速度增长,消费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面对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调整,商业环境变化,全球商业竞争规则调整,相关行业的竞争方也将发生变化。对此,本基金将致力于全球市场,中国动力的框架寻找可能存在的商业机会,并根据商业起点寻找可能可靠的企业家。同时,分析商业解决方案的市场空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寻求相对确定、持续的商业机会。致力于商业的确定性,搭建组合。
本基金的标的致力于确定性和持续性,并根据业务属性、管理品行、估值个性三个选择组合的金字塔方式,寻求组合的稳定性。组合的配置首先需要落实行业,再依据行业中的标的属性选择性的进行配置。鉴于此,行业生命周期,行业中各环节的特点以及收入、费用、利润的分配规则即成为研究的重要对象,依据历史资料寻找存在的规律。最后,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将公司的行为规律予以量化,借助估值系统予以判定企业的价值变动方向与要素,并落实至组合。
2、股票池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池将根据股票投资策略确定的框架下,依据业务、管理层、估值、组合比例,四个维度进行选择,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企业业务发展阶段,企业的竞争优势,管理层品行等量化变量,确定股票池的数量。同时,依据其重大事件以及中国境内外同行的发展方向,调整股票池的标的数量,在股票池中选择符合组合配置的标的予以组合配置。
3、组合配置
在初步构建股票池之后,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自身的属性,管理层的行为特性,监管的规则,组合规模等相关变量,确定组合配置的标的数量,组合配置的比例。
4、精选个股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为主要框架,致力于企业业务质量、管理层、估值的研究分析,研究、跟踪企业的风险,并结合企业所处商业环境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自上而下的观察点,寻找可投资对象,并根据投资对象的特性确定标的在组合中的比例,构建组合并根据重大事件予以调整。
……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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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票期权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票期权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六)投资程序
投资部专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18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是以新能源汽车为投资主题的混合型基金。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将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锂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纳入新能源汽车主题,为投资者提供捕捉和分享该行业发展的机会。此外,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以“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以新能源汽车为投资主题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此外,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中高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五)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七)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七)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由《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经2019年XX月XX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原《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起失效。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基金转型实施日,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日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基本面与发展前景预期的变化,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该基金的投资策略与投资范围已经滞后于实际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践,限制了基金管理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业绩表现。基金转型之后,取消了投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限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更为灵活管理基金。
2、法律可行性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转型属于一般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本基金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修改不涉及对本基金基金类型的变动,且修改后的范围相较原《基金合同》投资范围更加完整、界定更加清晰。因此,修改后操作上不会涉及对不符合规定资产的变现,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
另外,《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本次基金转型在投资运作上具有可行性。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为防范该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转型事项再予以审议。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传真:0755-82510305
公司网站:www.jxfunds.com.cn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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