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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香港M人民币(对冲)累算(96803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94862
基金代码 968033
公告日期 2019-07-05
编号 1
标题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产品资料概要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发行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数据。
? 本概要是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出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每日(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营业日, 但不包括
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同意的日子)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普通类别: 1.36%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
然季度为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
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已登记份额持有人宣布、决
定进行收益分配(然而, 不保证收益分配比例)^
“M 人民币(对冲)-累算”类别: 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以本基金的收入及/或本金支付收益, 或
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 且同时在/以本基金的本金记入/支付本基金全
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从而使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的可分配收入增
加, 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本金中支付收益。从本金中分配收益或
实际上从本金中支付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实
时减少。
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最低投资额: 认购: 人民币 1,000 元
首次申购: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 人民币 1,000 元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开支, 以及其相应期间的平均资产
净值作百分比显示。有关数据可能会按年变动。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类别及计价货币: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人民币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人民币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本基金”)是在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下以单位信托基金
形式组成的子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是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由环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组成的积极管理组合达到长期资本
高增长。概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将取得回报, 并可能会出现未能取得任何回报或未能保本的情
况。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其资产净值(最高比例可达 100%)投资于环球股票。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采取积极策
略性及战略性资产分配方针。股票投资将予以积极管理, 并预期为主要的回报来源。本基金也可
根据市场状况而把最高比例可达 20%的资产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可用作投资
及对冲用途。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26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
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
在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
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子基金方可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
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
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
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此声明, 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
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名义持有人
本产品资料概要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
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说明书及其补充说明书
、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
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
、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金超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网站: www.abc-ca.com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
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类别的认购规则
i. 初始发行期为初始发行之日当日, 具体发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ii. 内地投资者可在初始发行之日的申请截止时间(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
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认购, 具体截
止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发行公告。
iii. 认购价格为每份人民币 1.00 元。
iv. 认购份额的计算将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交易截
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
价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
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
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
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
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ii.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
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
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
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
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
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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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内地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 否则申购
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申请
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账户资料提供给
受托人以及填妥赎回申请文件正本并及时交付, 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
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内地代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
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将于通常情况下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
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
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v.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经书面通知受托人, 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
赎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
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
。但如若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而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任
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 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将在随后下
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此具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要求
获完全应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予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计 7 日内通知有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vi.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
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时由基
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v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于子基金”、“基金份额
的赎回”、“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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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
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受托
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1. 股票、市场及波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 故此须承受股票投资一般关联
的风险, 即股票市值可能会上涨, 也可能会下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以及当地和全球市场业务和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
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买卖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暂停将使其无法进行平仓。投
资者的投资价值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2. 信贷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债券涉及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这可以通过发
行的信贷评级来证明。次级及/或较低信贷评级债券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 一般被视为信贷
风险较高及违责的可能性较大。然而, 信贷评级的准确性概没有保证。
如果本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债券的任何发行人违责、变得无力偿债或遇上财政或经济困难,
这可能会影响有关债券的价值(可以是零)及就该等证券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可以是零)

3. 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若对手方或第三方不能履行其对本基金
的责任及根据市场惯例结算交易, 本基金可能须承受对手方风险。如果对手方违责履行其
责任及本基金被延误或妨碍行使其有关投资于其组合的权利, 则本基金可能会遇上证券价
值下跌、损失收益及招致与其在证券所附带的权利关联的费用。
4. 中小型公司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目标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型公司林立的新兴
国家。由于中小型公司具有较高的失败或破产风险, 其股份也欠缺流通性, 对中小型公司的
投资就涉及较高程度的风险。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的股份很可能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5.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附带之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而须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发
行人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对手方风险及估值风险。在不利的市场状况下, 本基金运
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有效投资管理未必奏效,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巨额损失。
6. 与收益分配政策有关的风险: 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以本基金的收入或资本支付股息。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股息,
且同时在/以本基金的资本记入/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从而使本基金用作支付
股息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股息。从资本中支付股息的情
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的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收益。上述收
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此外, 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相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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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所产生的股息收入及资本回报, 每年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度
为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
易日)的已登记份额持有人宣布、决定进行收益分配。。然而, 本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
一律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7. 与人民币类别有关的风险: 从 2005 年起,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虽然人民币现已转
为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 以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币为基础, 但人民币的走势仍受
政策控制。人民币在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 将容许于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内上下窄幅浮动。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 人民币
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 投资于本基金
的人民币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的供应及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均受中国当局的外汇
管制政策和限制所规限。人民币的流动性可能因政府的管制和限制而降低, 这会对投资者
将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的能力以及人民币的兑换率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人民币不能自
由兑换, 货币兑换须取决于人民币当时的供应情况。因此, 在收到大量人民币类别赎回要求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以供本基金进行货币兑换结算, 基金管
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延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赎回要求。在任何情况下, 对于在交易截止时间
之前收到的正式赎回要求, 赎回所得款项将在不迟于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之后的一
个公历月支付。
8. 与人民币类别有关的风险(续): 就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 投资者须承担有关对冲费用, 对
冲费用可能不少, 取决于当时市场状况。如用作对冲的投资工具的对手方违约, 人民币对冲
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人民币非对冲的货币汇率风险, 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
不能保证对冲策略可有效地实行, 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仍须承受“非对冲”人民币类别的
有关风险(即, 就“非对冲”人民币类别而言, 由于人民币类别的基金份额价格以人民币计
价, 但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而其基础货币则为美元, 因此, 即使相
关投资的价格及/或基础货币的价值上升或维持稳定, 但只要人民币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
基础货币升值的幅度大于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值幅度, 则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
。人民币对冲类别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人民币, 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 以使人民币
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为目标。此策略将限制人民
币对冲类别从基础货币兑人民币升值时可能取得的潜在收益中受益。详情也请参阅下文“
对冲风险”。
计算人民币类别的价值时将采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CNH”)。CNH 兑中国在岸人民
币(“CNY”)的汇率可以出现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出现幅度较大的买卖差价。虽然 CNH
和 CNY 是同一货币, 但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 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
其走势方向也未必一致。
如此计算出来的人民币类别的价值将浮动不定。人民币汇率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 不能保
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本基金的人民币类别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
的影响。并非以人民币为主(例如香港)的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
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 投资者也可能须将人民币赎回款项(于出售基金份额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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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及所收取的人民币股息(若有)再兑换为港元或其他货币。在这些过程中, 当收到人
民币赎回款项及/或人民币股息(若有)时, 如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 投资者将招致
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9. 对冲风险: 每个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其计价货币, 在尽最大努力
的基础上, 以使对冲类别的表现接近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对冲的效
果将反映于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但并没有责任运用对冲技巧试图抵销
市场风险。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对冲技巧会充分而且有效地达到理想的结果
和效用。此外, 对冲类别的波动可能高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
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受托人会计算以确保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
上述百分比达到 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的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上述百分比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
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
交的申购申请以确保上述百分比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中
国证监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 50%上限,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
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
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
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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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
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
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
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
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
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
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
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之索赔权利,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
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
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
的错误或不及时。
(6).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
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
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
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投
资者的权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缴付的收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须缴付以下费用。
费用 金额
认购费 4.5%
申购费 4.5%
转换费 不适用
赎回费 无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1.4% -2.9%
2.5%
26.4%
-20% -14.2%
-10%
0%
10%
20%
30%
40%
5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普通类别美元 - 累算 ? 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
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本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
作为比较基准,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普通类别美
元-累算基金份额类别是由基金管理人
选取为代表基金份额的。
? 上述数据显示本基金份额类别总值在
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
美元计算,当中反映出本基金的持续
费用,但不包括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
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
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
表现之用。
? 基金成立日期﹕2010 年
? 类别成立日期﹕2011 年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 灵活配置增长基金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之子基金)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0.90%(最高为 1.75%)
受托人费用 0.125%(年度最低费用为 40,000 美元)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没有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前 5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年度
维持费为 6,000 美元, 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 100 美
元。
实付开支 每年 3,500 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开支(以较高者
为准)。
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可能须缴付其他费用。本基金也将承担基金说明书所述直接归属于本基金
的费用。
其他数据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申请人应注意, 不同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或交易方式。因此, 申请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 应向有
关内地销售机构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本基金于初始发行之日的认购价为1.00元/份额。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
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
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申购价、赎回价亦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香港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作出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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