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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00316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27323
基金代码 003163
公告日期 2019-08-10
编号 1
标题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会议基本情况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3163)的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会议议案咨询热线: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020-83936180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8月8日,即该日日终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中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 3、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8日(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背面注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表决票,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有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表决票。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9年9月8日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殊决议处理,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本数)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客服热线: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3445
网址:www.gefund.com.cn
邮箱:csmail@ge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投票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8日,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关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转型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调整因法律法规变更、监管要求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说明书》相关内容对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二: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金鹰添益纯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96号文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成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拟对金鹰添益纯债实施转型。
2、本次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8日为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二、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修改要点及相关安排
基金名称由“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前言 三、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封闭期: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例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自2018年8月6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假设首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由于2018年8月11日、2018年8月12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7日。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起始日为2018年8月18日,由于2018年8月18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2018年11月18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11月19日,因此首个封闭期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假设首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第二个开放期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此类推。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无
无 增加以下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9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19日生效。
自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式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月[]日起,《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无
无 增加以下内容: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五、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2、(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三、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八、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2、(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二)(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二)(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一、(二)、2、(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一、(二)(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二)(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2、在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一、(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一、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四、2、(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四、(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五、……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一)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α策略等策略积极主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信用资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具有良好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五、……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三、(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债券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四、2、(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一)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一)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六)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经2019年[]月[]日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转型。转型完成后,《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转型后的销售费率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投资者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A<300万 0.50%
300万≤A<500万 0.30%
A≥500万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因基金份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而有差异,具体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T 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7日)的投资者,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赎回选择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本基金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8日为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
在赎回选择期内,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赎回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转型,将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结转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为1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转型后本基金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动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定增值。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以债券为主,通过密切关注债券市场变化,持续研究债券市场运行状况、研判市场风险,在确保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鉴于我司有丰富的债券型基金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的第(4)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本次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六、表决”第2条“特殊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次基金转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三)基金转型运作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关于本次基金转型的合规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转型的方案的内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已报证监会变更注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3、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转型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转型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转型选择期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三)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9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9月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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