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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工智能ETF(5129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32294
基金代码 512930
公告日期 2019-08-20
编号 1
标题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8月23日
  公告日期:2019年8月20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事指南》的规定编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AI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93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AIETF
  5、申购、赎回代码:51293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8月16日基金份额总额:201,130,333.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8月16日基金份额净值:1.0068元/份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1,130,333.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8月23日
  11、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8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5、发售日期: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5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5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
  6、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39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4)网上现金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82号文批准,自2019年5月13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9年7月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201,130,333.00元人民币(包含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201,130,333.00;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266.55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通过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结转的份额共63,333.00份,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3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201,130,333.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7月1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7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8月2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AI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93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AIETF
  7、申购、赎回代码:51293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8月2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1,130,333.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3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3,954.0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0,062,333.00,占基金总份额99.469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6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0.531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8月16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个险分红 200,062,333.00 99.4690
2 张杰 20,000.00 0.0099
3 张汉炼 5,000.00 0.0025
4 王勇跃 2,000.00 0.0010
5 周光波 2,000.00 0.0010
6 利伟国 2,000.00 0.0010
7 詹媛媛 2,000.00 0.0010
8 叶木森 2,000.00 0.0010
9 陈桑娇 2,000.00 0.0010
10 马秀云 2,000.00 0.0010
11 冯翠明 2,000.00 0.0010
12 刘伟塘 2,000.00 0.0010
合计 200,105,333.00 99.490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总经理:肖宇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78XL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8.19%;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51%;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4.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权益类产品投资运作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研究中心 负责行业研究工作
衍生品投资中心 负责数量化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资产配置事业部 负责 FOF 及 ETF 指数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资本市场专户部 负责资本市场专户产品投资及研究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基金产品销售工作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产品的销售工作
MOM 配置事业部 负责 MOM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产品研发中心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产品管理、公司品牌宣传和客户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的代销和直销
合作等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TA 及清算、交易等相关工作
系统规划中心 负责系统规划、开发相关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
资本市场风险监控室 负责公募及资本市场专户风险控制及投资绩效分析、投资监测工作
企划财务部 负责企划、财务等相关工作
综合部 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公司现有员工245人,其中包括投资研究人员62人,渠道部人员41人,互联网金融部人员23人,产品研发中心人员16人,基金运营部人员31人,交易人员14人,信息技术人员6人,合规监察人员7人,财务部人员5人,综合管理部人员8人,其他人员共33人(高管6人、企划5人、资本市场投后管理室4人、资本市场风险监控室5人、创新运营2人、MOM配置事业部市场部7人、ETF指数销售3人、投研支持1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特正
  咨询电话:400-800-4800
  13、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83只开放式基金。
序号 产品名称
1 平安合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平安 0-3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平安惠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 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平安中债 -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 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 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6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8 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3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4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5 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6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7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 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2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3 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4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5 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6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7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38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9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1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6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50 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57 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8 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9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0 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71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72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8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80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83 平安惠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资产配置事业部ETF指数部投资经理。现任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6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1-06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12至今)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三)上市推荐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四)一级交易商
序号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信息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
-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五)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9年8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4,477,775.89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1,644,755.09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17,484.73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6,366,048.4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96,366,048.47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944.90
理财投资 - 应付托管费 4,314.96
权证投资 - 应付受托费 -
基金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应付交易费用 138,678.2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税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34,960.87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18,225.07
其他资产 126,851.75 负债合计 174,163.1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01,130,333.00
资本公积 -
未分配利润 1,363,380.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2,493,713.67
资产总计: 202,667,876.80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02,667,876.80
  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201,130,333.0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8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6,366,048.47 96.89
其中:股票 196,366,048.47 96.8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22,530.98 3.02
7 其他各项资产 179,297.35 0.09
8 合计 202,667,876.80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8,283,677.47 53.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2,606,594.00 40.7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765,012.00 1.3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6,665.00 0.1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73,152.00 0.68
S 综合 1,020,948.00 0.50
合计 196,366,048.47 96.97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415 海康威视 373,200 11,199,732.00 5.53
2 002230 科大讯飞 325,700 10,458,227.00 5.16
3 600588 用友网络 285,060 8,893,872.00 4.39
4 002236 大华股份 412,700 6,887,963.00 3.40
5 002241 歌尔股份 447,000 5,547,270.00 2.74
6 002405 四维图新 360,400 5,276,256.00 2.61
7 002049 紫光国微 97,400 4,878,766.00 2.41
8 603019 中科曙光 144,600 4,779,030.00 2.36
9 000977 浪潮信息 207,200 4,560,472.00 2.25
10 300253 卫宁健康 297,900 4,453,605.00 2.20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紫光国微,于2018年8月21日被深交所依据相关法规出具监管函,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7,484.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60.8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26,851.75
8 其他 -
9 合计 179,297.35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债。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9年8月16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基于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并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深入研究,以推进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控制。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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