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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沪深300红利ETF(5125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61608
基金代码 512530
公告日期 2019-09-18
编号 2
标题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 沪深300红利
基金主代码 51253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51253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8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年9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9月23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销售机构
  4.1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从2019年9月23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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