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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及第中短债A(003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0273
基金代码 003002
公告日期 2019-10-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修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修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管机构同意,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及第七天理财基金”)的管理人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
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fund.com)发布了《关于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修改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现将基金变更的相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本基金的转换基准日为2019年10月21日,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交易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金
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及第七天理财基金正式变
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及第中短债基金”)。
本基金由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会发生一定变化,普通债券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会高于短期理财债
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换前,可选择赎回基金份额,对
于未在转换基准日前赎回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及第七天理财基金份额将于转
换基准日转换为及第中短债基金份额,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选
择。为确保基金转换工作的顺利实施,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将于 2019 年 10 月 14日起暂停,具体恢复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合同重要修改内容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由理财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为
普通纯债债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满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
于债券”的投资比例要求;
(二)投资限制: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主要删除对“百分之
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形成制约或有潜在影响的条款;
(三)基金资产估值:由“摊余成本法”调整为“市值法”;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着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将每个开放日
办理申购、运作到期日(7 日)办理赎回调整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分配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60%+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七)基金产品的名称修改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二、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不变。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日 1.50% 100%
N≥7 日 0% -
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
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同意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申
请,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金及第
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及第七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金及第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删除不再适用的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金及第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
的下一工作日
5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首
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对应的下一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54、周对日:指某日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
日期。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删除不再适用的释义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删除不再适用的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
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
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
作日(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
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
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期
满,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
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
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赎回的
时间或方式,或开通预约赎回及其他服务功
能,具体业务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删除与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和基金募集备
案相关的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删除与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和基金募集备
案相关的内容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就“基金的历史沿革” 作简要说明并单设
章节: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 2016 年 7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87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4 日生效。
根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生效的《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国金及第七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
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将国金及第七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理财债券型基金
变更为中短债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等内容。前述基金合同修订已经监管机
构备案。
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国金及第七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且《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时生效,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国金及第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
周对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
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次一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
基金可以办理赎回预约,赎回预约的具体业
务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
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
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
币 1.00 元。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关注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安排,赎
回及转换转出的申请应于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提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而
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
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
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走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
评估的基础上,判断金融市场利率的走势,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
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将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提高基
金的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
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政府宏观经济政
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
据判断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在对利率变
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及
经验数据,确定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能
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运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对发债主体
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从而降低
因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投资损失。内部的信用
评级将结合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公司的发
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等,从公司的短
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
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并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
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进行补充,从而提高
内部信用评级的有效性,挑选出信用风险
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本基
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来适时跟
踪发债主体的发展状况,对发债主体的信用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状
况,预测价格和利率变化趋势,在债券组合
久期调整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
的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
例,并通过精选债券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水
平。
1. 债券投资策略
(1)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
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
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2)组合久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市
场利率变动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
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因
素的研判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
之,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本基金将缩
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
风险。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
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债券组
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
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
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具体债券的风险收益比、
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债项评级及相对价
差收益等特点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各类具体风险进行适时评价,从而有效的抓住市场的
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
性,优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
的债券品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
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
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
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
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从而找出收益率出现
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
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
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
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
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
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
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
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
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
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
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考察
各细分种类债券的供需状况、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等因素,谨慎进行类属配置。
(5)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
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
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
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
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
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能获得丰厚
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能
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运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对发债主体
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从而降低
因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投资损失。内部的信用
评级将结合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公司的发
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等,从公司的短
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
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并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
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进行补充,从而提高
内部信用评级的有效性,挑选出信用风险
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7)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
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
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
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
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
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
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
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
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
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
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
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
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
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融资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
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
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7 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
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及或相当于 AAA 的信用评级,对于信用
等级调降,本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发布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3)、(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
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
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
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
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
富(1-3 年)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2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中债
综合财富(1-3 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中短期债
券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采用此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和中债综
合财富(1-3 年)两个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
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
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
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具有较
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上述两个指数按 60%和 20%的比例组
合反映了本基金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较为贴近。因此,比较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
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负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
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
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
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份额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第 3 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
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
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在运作期期末进行
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
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
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进行收
益结转确认,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
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收
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 2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六)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金及第
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
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
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
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
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7 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
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
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1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及或相当于 AAA 的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
调降,本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发布日起 3 个
月内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3)、(14)、
(15)项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
项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
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负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
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
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
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时,视为估值
错误。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份额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
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
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若在运作期期末进行累
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
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
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进行收益
结转确认,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0 日
基金信息类型 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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