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银河银富货币B(15001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17306
基金代码 150015
公告日期 2019-11-27
编号 4
标题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4
四、 基金资产保管............................................................. 6
五、 交易安排................................................................. 8
六、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9
七、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13
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3
十、 信息披露................................................................ 14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5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15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5
十四、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17
十五、 禁止行为.............................................................. 18
十六、 违约责任.............................................................. 19
十七、 争议的解决............................................................ 20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20
二十、 其他事项.............................................................. 21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1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
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
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
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
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
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资产。基金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
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
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
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
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
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
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 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
交易席位,选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 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
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
等办理。
2. 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如实记录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
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3. 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融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六、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和摊余成本之间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
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3. 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 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应暂停基金估值。
5. 基金收益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
致基金收益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
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
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计
算得到的每基金单位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用于对基金会计的复核。
双方应指定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
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分别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传真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五)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30日内公告。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
容截止日后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
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若因特殊原因上述报告的制作和复核需提前完成时,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七、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八、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根据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
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
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
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
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其中,基金定
期报告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
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必须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的净值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正本和原始发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
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退任一方有义务移交全部相关文件,
而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
人意见,并在其中说明报告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说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
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管理人退任,
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河”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托管人退任,
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
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
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四、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分别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五)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五、 禁止行为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
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5.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
基金资产;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相互兼职。
7.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
记人、代销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8. 《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 违约责任
(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
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
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应就基金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
束力。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二)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
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
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 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各一份,存档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