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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6900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8518
基金代码 690004
公告日期 2019-12-30
编号 4
标题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6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民生加银
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现金、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17)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规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18)除上述第(9)、(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在交易对手库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在交易对手库中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中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规
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
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的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
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
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
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
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
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
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
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
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
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
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
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
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
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
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
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按照规定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
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清算
的“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
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
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
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并在盖章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
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
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基金托管人
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
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
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
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履行披露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信
息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
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依法公告。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
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包括授权权限)进行
表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
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
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
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
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
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
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或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及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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