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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5199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5658
基金代码 519993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5
标题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5
十五、禁止行为 .........................................................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25
十七、违约责任 .........................................................26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2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
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
或“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
(四)本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含新股配售与增发)、权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6)、(7)、(10)、(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
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其他监督事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
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
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对于由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8、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基金备案条件的规定时,在自基金募集结束的十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
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存放基金的银行存
款。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将
以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用
于本基金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的登记和存管。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
开立有关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等,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受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的规章制
度、业务规则等提供基金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应配合基金托管人缴足相关结算业
务费用、互保基金、最低备付金、保证金等。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
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等
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
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
名义签署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
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
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
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
的预留印鉴样本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
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
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明细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1)指令的发送需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操作,同时采用加密传真的方式传递。在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递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
时间。鉴于本基金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T+0业务,基金托管人在受理此业务时,
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当天15:00,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其他形式的资金T+0交收业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指令接收截止时间。
(4)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确认收妥。
(5)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
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收
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
知基金管理人。
(7)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附件,
加盖预留印章后与指令一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后,应以审慎的原则对指令进行审核。检查指令各要
素是否齐全;指令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核对指令印鉴与被授权人签字字样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
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基金托管人已经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
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本基金资金结算数据视
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
相关合同或协议依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
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
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错误执行指令或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
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七)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
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
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
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是: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监管机
构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
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
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二)基金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结算规则负责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于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和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金账目的核对需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每个交易日进行。交易日终了时,
首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待当日账务处理完毕,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核对账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基金证券账目的核对需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每个交易日进行。交易日终
了时,基金管理人将列明所持有证券种类、数量的估值表,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
子传送方式送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若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
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每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购买的实
物证券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列明清单,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托管人
进行核对。如核对有误,双方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未编制、传送交易记录的,交易
所场内交易以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当日发送的交易数据为准,银行间交易及其他场外
交易以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成交通知单为准。每日对外披露净值和收益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和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清算、注册登记方式的基本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真实、
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
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和资金交收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
T+1 日上午9:00 前,注册登记机构将清算确认日(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和转
换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 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于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资金的交收采用全额交
收的方式进行。即按照托管专户应收额(包括净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净转入款)从管理
人指定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托管专户应付额(含净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金转
换净转出款及应付转换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往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有申购或转入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资金交收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托管
专户;基金有赎回或转出的,基金托管人应于资金交收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① 申购资金
申购资金的交收日期为T+2日。
② 赎回资金
赎回资金的交收日期为T+3日。
③ 转换资金
基金转换转出资金和转入资金的交收日期都为T+2日。
划付赎回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
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本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该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
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
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
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
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
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3)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7)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
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
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漏。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
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
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
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
指标和数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告。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地址,供公
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
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计提原则: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
为:
H=E×1.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
法为:
H=E×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2.5‰为年托管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
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电子传
输数据文件形式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
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保存15年以上。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
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
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全部
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六)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违约方
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
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
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视其责
任程度对基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十七、违约责任”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
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
权限(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
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其
过错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
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
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
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各自的责任程度分担责任;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
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
证明基金管理人结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
各自的责任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
产生的不利后果;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基金收益等
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
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
各自的责任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
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壹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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