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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9680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02633
基金代码 968009
公告日期 2020-02-14
编号 3
标题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经补充的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2020 年2 月14 日

?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下称“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并应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
说明书》一并阅读(下称“招募说明书”)。
? 投资者切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一览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每一个交易日*
基础货币 港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人民币份额
计价货币: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现时无意就本基金作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将重新投资
于本基金,并反映于其份额的价值。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申购、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
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份
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类别 人民币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赎回要求 人民币 1,000 元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
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
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港元类别:2.21%
* 一般而言,“交易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合称“沪深交易所”)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
告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香港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子但不包括周六或周日。有关“香港营业日”的定义,
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之《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由适用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信托说明书和仅适用
于本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组成,下称“基金说明书”)。
#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根据截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的年度费用计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是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子基金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伞子单位信托。
目标及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受益于内
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已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最多为其资产净值的100%)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
交易所及向公众开放的、且证券可正常交易的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缴足股
款的股份,并在一定程度内将(最多为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凭证(ADR)
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认股权证。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香港
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有关基金可能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就《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第7.11、7.11A及7.11B条规定而言及在其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拟将该等交
易所交易基金视为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也可以不时地(i)投资于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向公众开放的、且债券可正常交易的其他
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市或报价的债券及(ii)通过沪港通以及中国内地其他城市与香港之间的任何其他同类型
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其开通并可供本基金使用时)(“互联互通机制”)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尽管上文所述,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额(不论通过任何投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就对冲及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而言,本基金可使用经济上适合减低有关风险或成本或改善投资表现的期权、
期货或认股权证,但任何该类交易须符合本基金整体投资限制。
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明的投资限制的规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期货、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但该等交易应在正常运作的、受到认可的及向公众开放的受监
管市场进行。本基金也可就与在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纪自营商订立期货买卖结算交易以进行对冲,该等经纪
自营商是专门从事此类交易的金融机构,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或逆回购交易。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其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
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
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
公开销售。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注册条件的情况说明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
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
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2009年1月1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 于2009年1月 6日取得香港证监
会认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ii. 本基金自 2009 年 1 月 6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并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成立, 成立时间不低于 1 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 无限期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 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取得
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 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基金受托人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成立, 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司, 且汇丰机构信托服
务(亚洲)有限公司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
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符合香港《单位信托
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履行受托人义务, 还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并监督基
金管理人须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基金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
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 属
《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 根据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与股票相关
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额(不论通过任何投资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即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以电子
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 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 48%,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
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
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综上,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
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
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
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
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邰飞、孔彦君
联系电话:021-60637261, 010-67595164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
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
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
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
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赎回费)应为该
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采用进一法)。内地投资者须缴付本基金用于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所载申购费,以
及任何财务及购买费用。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四舍五入),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应由本基金
予以保留。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
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基金份额登
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
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 T+3 日 16:00(香港时间)前收
到。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于前述时间前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
受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 T+4 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再由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
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6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巨额赎回
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权益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将有关任何交
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额价值或总数,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决
定并且香港证监会允许的较高百分比)(视乎情况而定),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在此情况下,该限制
将按比例适用,由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以各自拟赎回份额的价值按比例赎回,
而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同一限制。若赎回
的要求须予顺延,受托人将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
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v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根据基金说明书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vii.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补充说明书中“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一节
下的“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分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机构(如有)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
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内地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金的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
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T+3 日 10:00 时至 12:00 时,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
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3 日,内地代理人将已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3 日 16:00 前,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
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4 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
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5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5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
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于 T+6 日,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以了解风险因素详情。
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会因下列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蒙受
损失。概不保证可偿还投资者的本金。
货币风险
?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份额类别可能指定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
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措施变动的不
利影响。
股票市场风险
? 本基金于权益性证券的投资须承担一般市场风险,有关投资的价值可能会因多项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气
氛、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发行人特定因素的变动。
有关中国内地股票市场高波动性的风险
? 高市场波动性及市场可能出现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显著波动,从而可能对本
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交易所政策的风险
? 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暂停或限制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任何证券的交易。政府或监管机构亦可能
会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该等举措均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交易对手风险及结算风险
? 本基金将须承担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
利率风险
? 投资于本基金须承担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当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当利率上升时,债务
证券的价格则会下跌。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 与较发达市场相比,中国内地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会面对较高波动性及较低流动性。于该市场买卖的证券
的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情况。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容易受到影响中国内地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
监管事件影响。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基金的风险
? 本基金将须承担相关基金附带的风险。本基金对相关基金的投资并无控制权,亦不能保证将会成功实现相
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这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负面影响。投资于该等相关基金可能涉及额
外成本。此外,无法保证相关基金时刻具有充足流动性,以满足本基金作出的赎回申请。
有关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 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市场
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组成部分导致的损失可远高于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款项。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的有关规定及规则可能作出具有追溯效力的更改。
? 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如通过该机制的交易被暂停,本基金通过该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或进入中
国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本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税项风险
在中国内地,与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所取得资本收益或本基金投资连结产品相关的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
规及惯例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基金税项责任的任何增加均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产
生不利影响。
根据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对买卖中国内地债券产生的未变现及已变现资本收益总额作
出任何中国内地预扣税拨备。基金管理人将审核本基金的税项拨备政策,并可能于日后变更税项拨备政策,
包括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作出拨备,以应对应付税项。投资者应注意这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显著负
面影响。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
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
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因为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并主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且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将不以内地
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因此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对本基金的投资属于境外投资。内地
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将存在与境内投资有重大差异的各类风险,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补充说明书“香港互认基
金的风险揭示”部分关于本基金相对于内地投资者作为境外投资的各项风险揭示。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
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
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
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
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
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
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
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
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
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
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
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
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
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
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
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
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
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
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
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
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
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
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往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股息会滚存再作投资。
上述数据显示本基金总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当中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
但不包括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表现之用。
基金发行日: 2009年1月21日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部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要支付的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要就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类别的交易支付以下费用。
申购费: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人民币 3%
M≥500 万元人民币 0.03%
赎回费:无
转换费:暂不适用(目前仅有人民币份额在内地销售)
本基金应持续支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资产中扣除。该等收费将使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减少。
类型 每年收费(率)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目前为 1.75%
受托人费用
(包括行政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
保管费
(向受托人作为资产保
管人支付的保管费)
目前 0.125%,每年最低 40,000 美元
自 2020 年5 月 1 日起,受托人费用包含的每年
费用发生改变,包括:(a)每年最高占基金资产
净值 0.125%的费用(每年最低费用为 40,000
美元);及(b)每年固定费用 4,000 美元。为免
生疑问,自 2020 年 5 月 1日起,受托人费用包
含的每年费用变更,而受托人费用允许的上限
(即每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并未因此发生
变化。
向受托人支付的其他费

受托人有权就本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每
天估值收取估值费用、就接受及处理认/申购、
赎回及转换份额收取处理费用、次保管妥善保
管费用及交易费用。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时议
定的其他费用及收费、有关付现费用及垫付费
用。
基金登记费用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每年 5,000 美元及其他交易费用,以承担支付
认/申购、赎回或转让及收益分配(如有)。
详情请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其他费用
当进行本基金份额交易时,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本基金亦须承担直接相关费用,而该等费用列明于招
募说明书中。
其他资料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每一交易日计算并公布。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做出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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