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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1627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29179
基金代码 162703
公告日期 2020-03-18
编号 3
标题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5
四、基金财产保管 ............................................................................................................................ 6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0
六、交易安排 ................................................................................................................................... 13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 15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9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26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9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3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1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33
十七、禁止行为 ............................................................................................................................... 35
十八、违约责任 ............................................................................................................................... 36
十九、争议处理 ............................................................................................................................... 40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40
二十二、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42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拟发起设立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
");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
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
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
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
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
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
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
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
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
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
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
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
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分红采
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
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
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
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
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
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
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
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
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
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
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
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并停止执行。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
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导致基金头寸不足而使托管人无法正常清算,托管人应
该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次日12:00前补足头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
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
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对于管理人超头寸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将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
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
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
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
交易帐目每周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
为准。
(四)基金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
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
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数据不需按上述要求发
送。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
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
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
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
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数据接口规范双方保持一致。
5、关于清算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
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
户。
6、对于基金份额申购、基金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基金转出款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及其他任何责任。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
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采
取申购赎回转换分红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
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募集专
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按有关
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购和转入资金
1、T+1 日(T 日指申购、赎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请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或转入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
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
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 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和转入款划到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或转
入款是否到帐,并对申购或转入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帐,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3、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四)赎回和转出资金
1、T+1 日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T 日赎回或转出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T+3日应划付的赎回款项。
3、T+3 日15:00 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将T 日赎回确认
款划到基金清算总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五)基金份额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通知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分红进行帐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
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
款利息,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
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
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
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
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条第1、2款
规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
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
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款记入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
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
账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应基
金托管人的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可协助基金托管人暂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
账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
关规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最终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
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
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
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报告证监会。
(2)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
债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
卖空价款为基数,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交付相应价款。
否则,登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
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的,则登记结
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
登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
生前保证银行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
对资金不足部分,登记结算公司按买入大宗交易成交顺序,自后向前并以一笔为最
小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
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
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错误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五)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基金管理人按
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
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
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
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其对所发布的报表负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基金合同中的其他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协助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资比例的
监控;
3、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六个
月后托管人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
超过六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
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
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
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
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
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
息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人可以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2、有关基金合同正本的保管,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相关的监管机关,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相关报告期间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
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 E×1.5%÷365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365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
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影响到基金份额净值第五位的,需
要在合理期限内摊销。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基金法》第二十条或《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
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二)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四)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垫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规定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并已告
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况下,
若应采用三项办法之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若基金托管人未提出异议的,且需赔偿
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
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
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
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仅从传真电文的表面上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
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若基金托管人没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指令的真实性并执
行了投资指令,则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若无效指令上该签名与
印鉴和预留签字样本及预留印鉴存在表面明显差异的,基金托管人未能识别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足够、真实的信息和时
间供基金托管人审核投资指令除外。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未能将其收
取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
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
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退回差额款项及相应责任,不能退回的,基金托
管人也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退回差额款项及相应责任,不能退回的,
基金管理人则按其过错程度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
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2、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
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签字页。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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