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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致远混合C(00825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30260
基金代码 008254
公告日期 2020-03-19
编号 1
标题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摘要)
信息全文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9年6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58号的注
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本基金的资
产将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政治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
利率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税务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同时,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其他风险等。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基金管
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7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1月19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本基金自2019年11月22日到2019年11月25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27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
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太
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督察长变更公告》,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由其代为履行督察长职
务。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
望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
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拟任基金经理
周晶先生,博士。先后在美国德州奥斯丁市德亚资本、泛太平洋证券(美国)和汇丰证
券(美国)从事数量分析、另类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2005年至2007年在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主管,2011年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策
略部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华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起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
2017年8月任华宝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华宝标普美
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
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
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担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担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
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
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四、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9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19年6月30日托管资产规模:7.9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零售银行及财富
管理、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为约4,0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
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 香港、 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200,000
名,遍布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
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
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
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
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遭
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邮政编码:200122
直销中心电话:+86-21-38505731,+86-21-38505732
直销中心业务受理传真:+86-21-50499663 ,+86-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李蔓嘉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3)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六、基金简介
基金名称: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
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境外市场有: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既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进行投资,也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
决定在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
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PS等。
定性的方法则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
长期发展前景,及短期重大影响事件,精选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定性判断标准的股票:
1)公司的商业模式比较独特,难于被竞争对手复制;
2)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用户粘性高,用户不易被竞争对手抢夺;
3)公司管理层的战略思考和执行能力突出,能够在不确定的竞争环境中不断做出正确
的战略方向选择;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信息披露透明,与投资者沟通坦诚、顺畅。
本基金可以同时投资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同市场均有其自身
的市场特征,因此在个股选择上也会考虑这些特征,采取差异化的投资策略。本基金会根据
不同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尽可能最大化组合的投资收益。
3、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的目
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
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
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
品。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
1)拟投资衍生品及其基本特性
①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是用标
的指数的点数乘以事先规定的单位金额来加以计算的,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价格不尽相
同。另外,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一般全年各月都可以进行交易标的指数为准进行结算。股指期
货具有跨期性、杠杆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多种特性。
②远期
远期是指交易双方分别承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购买和提供某种金融工具,并事先签订
合约,确定价格以便将来进行交割。远期合约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与期权可选择不行使权利
不同。远期合约与期货也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通过场外交易达成,
而期货合约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另外,远期交易主要在银行间或银行与企业间
进行,不存在统一的结算机构,价格无日波动的限制,只受普通合约法和税法的约束,也无
须支付保证金。
③互换
互换是一种双方商定在一段时间内彼此相互交换现金的金融交易。常见互换有货币互换
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
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互换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
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互换能满足交易者对非标准化交易的要求,运用面广,并且用互换
套期保值可以省却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所需头寸的日常管理,使用简便且风险转移较快。另
外,互换交易期限灵活,流动性较强。
2)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也可投资在场外交
易市场(OTC)进行买卖的衍生品。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①组合避险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股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还可以通过投资股票衍
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
②有效管理风险策略
出于管理汇率风险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时间和频率根据本基金投资需求、标的市场环境情况、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等因素来决定。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B、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C、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该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值。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金融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金
融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D、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F、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C(1-7)项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规定的(除B和E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65%+经人民币汇率调
整的标普500指数收益率×15%+境内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分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
标普500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该指数包括500家代表美国经济的龙头公司,
占美国股市总市值约80%,是衡量美国大盘股表现代表性最好的指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
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除人民币以外的其它币
种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
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及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
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
在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小于100万 1.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75%
大于等于30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注:此处一月按30日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50%
大于等于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
不低于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
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
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7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7=90661.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7元,可得到90661.7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23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823=92395.8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23元,可得到92395.8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相同。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3=11503.00 元
赎回费用=11503.00×0.50%=57.52元
赎回金额=11503.00-57.52=11445.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5.48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3=11503.00元
赎回费用=11503.00×0=0元
赎回金额=11503.00-0=1150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3.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场外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场外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
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于境外证券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管理
人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
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可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若当日本基金流动性可满足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若当日本基金流动性已不足以满足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按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赎回份额,而对所有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对于上述第(2)、(3)项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及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汇款费等);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
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作如下更新: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重要提
示”、“绪言”、“释义”等章节中《信息披露办法》的名称、新增有关产品资料概要的释
义与相关内容。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
新“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相关内容。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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