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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LOF)A(1693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56285
基金代码 169301
公告日期 2020-04-01
编号 1
标题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9301;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930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事项。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8日15:00起至2020年5月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28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程昕
联系电话:021-2056833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4月8日,即在2020年4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0年4月8日15:00起,至2020年5月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8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程昕
联系电话:021-2056833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联系人:程昕
联系人电话:021-20568339
网址:www.ctzg.com
邮政编码:200122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于2020年4月8日起暂停申购等业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等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财通500)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4月1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10:30。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0年5月7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按规定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自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等业务,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相关费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事宜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说明》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按照《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说明》(见附件四)提出的方案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
为实施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说明》相关的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申请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二:
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 年 5月 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说明
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6月27日成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于2019年7月3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同时,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方案要点
1、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1)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按规定办理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自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等业务,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相关费用。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如截至清算报告出具日,基金持有停牌股票,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的停牌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运作办法》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中“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中“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并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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