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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100指数(5191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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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653 | ||||||||
基金代码 | 519100 | ||||||||
公告日期 | 2007-02-0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1月22日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100,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定于2007年2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赎回日常交易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06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进行查询。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的公告本公司已于2007年1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3、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赎回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场内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4、本基金场内代码及简称:基金简称为 "长盛100",基金代码为519100;转托管简称为 "长盛YBZT",代码为522100;设置分红方式简称为"长盛YBFH",代码为523100。 5、有关本基金开放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2255818-263、288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82255983 联系人:银晓莉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5楼F座 电话:(021)68869285、(021)68869286 传真:(021)68869287 联系人:冯岩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csfunds.com.cn (二)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可到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赎回业务。上述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增加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3、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2666、010-62350088咨询。 三、日常赎回安排 (一)日常赎回的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日常赎回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本公司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赎回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2)本基金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赎回费率,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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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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