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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聚利债券(LOF)(16221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21905
基金代码 162215
公告日期 2020-05-27
编号 2
标题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2月23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271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13日正式生
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
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若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43
七、基金的募集....................................................... 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78
十三、基金的财产..................................................... 8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8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1
十八、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9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二十、风险揭示.......................................................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七、备查文件.................................................... 15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
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调整日: 指聚利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的工昨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聚利B),两类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参考净值;
聚利A: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与国债收益率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B: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与信用利差及其它风险因素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A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每份聚利A的本金为1.00元;
聚利A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为每份聚利A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聚利A约定
年化收益率为1.3倍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 指聚利A在封闭期内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乃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聂志刚
联系电话:010-6657767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
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
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
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副部
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
验。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
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
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
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兼任北亚区财富
及资产管理部主管(日本除外)。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
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源富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事
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
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
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
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多家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天
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公
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
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吴纪泽先生,监事。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商学硕士(金
融专业)。现任宏利投资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伙伴关系管理总
监。曾任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襄理、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副理、
宏利投资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发展高级经理、业务伙伴关系管
理副总监等职。加入宏利前,吴纪泽先生曾先后任职于台湾龙扬资产管理、台湾宝
来金融集团、AIG投资管理等。吴纪泽先生在跨国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积累了
十六年的跨境战略发展、产品开发与咨询以及市场研究经验。
李讯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
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
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2004
年12月至2007年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5 月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银河期货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
官。2018年8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磊先生: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工商管理硕士;2009年7月任职于大
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信用评级分析;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裁;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任职
于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19年10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担任产品经理;现任基金
经理。2020年1月1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
1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1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
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9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验,4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理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刘欣、研究部总监
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基金经理傅浩、基
金经理李祥源、信用研究部主管王龙组成。督察长聂志刚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傅浩、李祥源、王龙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35
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行卡、农业银
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2)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9)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平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5)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6)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8)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3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4)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5)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6)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2)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3)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4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4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46)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八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八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7)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4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4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0)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1)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52)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1)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3)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64)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6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9)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0)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71)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2)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4)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6)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8)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7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0)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81)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2)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3)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4)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8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6)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7)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88)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只能通过场内交易机构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不能
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
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封闭期内,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均自动分离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B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B”)。其中,聚利A与聚利B的份额配比
为7∶3 。
(二)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
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聚利A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70%,聚利B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
均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
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在场内单独交
易聚利A或者聚利B份额。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聚利B具有不同净值计算规则,即聚
利A和聚利B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聚利A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聚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波动相
对较大的基金份额。
1、聚利A的净值计算规则
(1)约定基准收益率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其约定基准收益率将于每
季度初进行调整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1.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其中,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5年期国债到
期收益率,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获取该数据,该取值保留
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合同生效日上一季度末最后5个交
易日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设定封闭期内聚利A的首个约
定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取参考净值公
布日的上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约定应得收益
约定应得收益指聚利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约定基准收益率的调整及调整日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一个
自然日。聚利A每个季度初调整约定基准收益率,调整方法为取上季度末最后5个工
作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聚利B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得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
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本基金
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封闭期
末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基金份额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以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分配。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
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封闭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聚利A和聚利B的
份额数之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聚利A和聚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在封闭期末对聚利A和聚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为封闭期截至当日T的聚利A
基金份额净值,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0.7×(1+)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n=1,2,…,20;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
际天数,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当≤0.7×(1+)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n=1,2……,20;
在封闭期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
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
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基金份额净值一同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i季度中的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A参考净值,为本基金封
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B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i季度第T日,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0.7×()时,则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其中,n=1,2,…,20; T为第i季度初至T日的运作天数;
Ei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
际天数,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当≤0.7×()时,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七)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部
分。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满足
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约
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泰达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投资者认
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份额
转换日(即2016年5月13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聚利A、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无
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聚利A和聚利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
额的费用。
关于本基金封闭期满后基金份额转换事宜详见本管理人于2016年5月10日发布
的《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
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已于2016年5月25日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23日发布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27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2016年5月13日封闭期届满。本基金在封闭期
届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自动转换成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471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81,808,355.17元,折合基金份额
1,581,808,355.17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96,515.33元,折合296,515.33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
为1,582,104,870.50份。上述资金已于2011年5月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
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
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和聚利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2011年7月8日。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A与聚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聚利A与聚利B已于2016年5月13日终止上市。聚利A
和聚利B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于2016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
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
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与聚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聚利A和聚利B)的停复牌
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聚利A与聚利B,均不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
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和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与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已于2016年5月25日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具体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23日发布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代
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
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
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
/1.0160=48,822.02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822份,不足
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退还金额=50,000-396.83-48,822×1.016=0.018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
得到48,822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018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其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总金额的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0.80%
50万元≤M 0.60%
100万元≤M 0.50%
300万元≤M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除外)。
(10)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与基
金托管人和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2)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
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上述适
用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超过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
情况设定本公司旗下上述适用基金的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
资者在办理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
/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
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自2018年3月31日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
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1%。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0.2000%
50万元≤M 0.1500%
100万元≤M 0.1250%
300万元≤M 0.007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0.80%
50万元≤M 0.60%
100万元≤M 0.50%
300万元≤M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自2018年3月31日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天-6天 1.5%
7天(含)-365天 0.1%
366天(含)-730天 0.05%
731天(含)以上 0%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
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第(7)、
(8)种情形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
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聚利A、聚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只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申请场内赎回;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
回,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及
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
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
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最高为20%。本基金5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等在内
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
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
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
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及法律
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
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
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
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信用等级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
置。
市场配置: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
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
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
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
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
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
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
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
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
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
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
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
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慎参与
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
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收益信用债及国债,因此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
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用市场处于中性情
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和10%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
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
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发布主体具有绝对
权威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数在市场
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
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
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
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
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
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
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
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市场和债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
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6)、(9)、(10)、(11)项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0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94,000.00 2.86
其中:股票 1,194,000.00 2.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4,367,464.50 82.40
其中:债券 34,367,464.50 82.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55,230.98 13.80
8 其他资产 391,350.04 0.94
9 合计 41,708,045.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4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94,000.00 2.9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4,000.00 2.92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36 新华保险 30,000 1,194,000.00 2.92
注:上述股票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918,854.50 38.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918,854.50 38.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448,610.00 45.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367,464.50 84.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4 国开1805 100,630 10,279,354.50 25.17
2 132005 15国资 EB 30,000 3,309,600.00 8.10
3 018007 国开1801 30,000 3,022,500.00 7.40
4 018008 国开1802 25,000 2,617,000.00 6.41
5 128080 顺丰转债 18,000 2,342,520.00 5.7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0.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8,548.10
5 应收申购款 1,311.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1,350.04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5 15国资EB 3,309,600.00 8.10
2 113011 光大转债 2,342,000.00 5.73
3 113515 高能转债 1,271,200.00 3.11
4 113020 桐昆转债 1,159,700.00 2.84
5 113028 环境转债 1,133,190.00 2.77
6 123002 国祯转债 1,130,580.00 2.77
7 132014 18中化EB 1,073,700.00 2.63
8 127005 长证转债 1,049,040.00 2.57
9 132012 17巨化EB 1,023,000.00 2.50
10 132007 16凤凰EB 1,020,000.00 2.50
11 110051 中天转债 587,350.00 1.44
12 128071 合兴转债 544,250.00 1.33
13 113537 文灿转债 462,480.00 1.13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5月13日,原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6年5月13日转型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5月13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1、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5.13(基金合同生效日) 2.10% 0.11% -0.34% 0.12% 2.44% -0.01%
~2011.12.31
2012.1.1~2012.12.31 12.34% 0.12% 2.53% 0.08% 9.81% 0.04%
2013.1.1~2013.12.31 0.09% 0.18% -3.29% 0.09% 3.38% 0.09%
2014.1.1~2014.12.31 20.82% 0.27% 6.03% 0.12% 14.79% 0.15%
2015.1.1~2015.12.31 9.73% 0.25% 1.85% 0.08% 7.88% 0.17%
2016.1.1~2016.5.13 -0.04% 0.09% -2.85% 0.11% 2.81% -0.02%
基金合同生效至2016.5.13 52.13% 0.20% 3.67% 0.10% 48.46% 0.1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中债
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5月13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1年5月13日-2016年5月13日)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
要求。
(二)2016年5月14日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1、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5.14~2016.12.31 0.80% 0.10% -4.51% 0.11% 5.31% -0.01%
2017.1.1~2017.12.31 2.98% 0.33% -9.37% 0.08% 12.35% 0.25%
2018.1.1~2018.12.31 -6.84% 0.44% 2.64% 0.05% -9.48% 0.39%
2019.1.1~2019.1 17.06% 0.60% 1.07% 0.04% 15.99% 0.56%
2.31
2020.1.1~2020.3.31 -1.33% 0.64% 1.24% 0.07% -2.57% 0.57%
2016.5.14~2020.3.31 11.70% 0.44% -9.10% 0.08% 20.80% 0.3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中债
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
2、2016年5月14日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
比图(2016年5月14日-2020年3月31日)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
例要求。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
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A级与聚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
益;
(3)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
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则:
(1)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
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2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十、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十、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
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聚利A、聚利B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
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聚利
A、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聚利A(或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或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聚利A(或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A 份额(或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聚利A、聚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聚利A、聚利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聚利A
(或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聚利A、聚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转换后的基
金已于2016年5月25日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
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聚利A、聚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已于2016年5月13日封闭期届满,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聚利A和聚利B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聚利A与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和聚利B两类份额上市交易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聚
利A和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本基金封闭
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询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
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
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
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的大量赎回或开放期投资人的大
量连续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认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规则,聚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
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聚利A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但是
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五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
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聚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
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
额。但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聚利A的收益分配,如在五年封闭
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聚利A的约定应
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聚利B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尽管在
正常情况下聚利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并由此享有较高的预
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上市后的投资风险也不同,投资者应密切
关注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参考净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化,两类份额的交易价格可
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流动性风险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但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存在因未正确办理转托管手续而无法及时变现
的流动性风险。
在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有可能存在因交
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好
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期间一旦出现
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
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
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和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聚利A和聚利B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
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终
止本基金上市交易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
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
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封闭期内,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聚利B各自
基金总份额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封闭期内,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聚利A、聚利B的
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聚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封闭期内,指出席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2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的监督和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在封闭期内,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
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
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A、聚
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A级与聚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
益;
(3)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
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则:
(1)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
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2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的募
集”一章。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十、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及
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
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
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最高为20%。本基金5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等在内
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
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
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
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及法律
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
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
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
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信用等级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
置。
市场配置: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
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
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
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
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
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
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
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
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
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
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
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
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
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慎参与
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
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收益信用债及国债,因此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
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用市场处于中性情
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和10%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
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
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发布主体具有绝对
权威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数在市场
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
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
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
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
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
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
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
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市场和债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
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6)、(9)、(10)、(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组合限制第(6)、(9)、(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聚利A和聚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和聚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
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信用债券”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一个估值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
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是否低于80%的风控报告。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管理人应及时将评级报告发送托管人,托管
人收到报告后方开始监控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
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
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
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聚利A与聚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并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资产和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
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建
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
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
付。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
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9年第2季度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9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
所变更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19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
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
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0年第1季度报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费率的公
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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