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B(0700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22003
基金代码 070036
公告日期 2020-08-31
编号 3
标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0年8月3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00-88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理财宝7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
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
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
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
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
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
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
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
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
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
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
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
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
厦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二)基金托管人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决定采用的基金收益以基金收益公告的形式
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决定采用的基金收益以基金收益公告的形式
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
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十九、托管协议的
效力
(五)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